关于印发哈密地区特困家庭大学生入学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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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哈密地区特困家庭大学生入学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人民政府


哈行署发〔2006〕26号


关于印发哈密地区特困家庭大学生入学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委、办、局,地直各企事业单位,中央、自治区、兵团驻地各有关单位:
《哈密地区特困家庭大学生入学救助实施办法》已经地委、行署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三月三十日    
哈密地区特困家庭大学生入学救助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和特困家庭大学生入学救助机制,帮助特困家庭大学生顺利入学,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关于解决特困家庭子女就学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地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原则
特困家庭大学生入学救助应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坚持资金筹措由地、县(市)及学生家长所在单位分担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入学前一次性归口救助的原则。 
第三条 救助范围和对象
当年享受城市低保或领取农牧区特困救助证家庭中的哈密籍新考入大学的特困家庭大学生。
第四条 救助标准
达到国家录取分数线,考入区内外各类普通高等院校专科和第三批本科的学生每人救助2500元;考入区内外各类普通高等院校第二批本科的学生每人救助3500元;考入国家重点普通高等院校第一批本科的学生每人救助4000元。
第五条 救助程序
(一)特困家庭大学生申请入学救助时,需如实提供家庭城市低保证、农牧区特困救助证及本人大学录取通知书;
(二)凡申请入学救助者,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提交入学救助书面申请及证明材料。居委会或村委会在接到申请后进行调查评议。经调查评议同意后,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通过入户调查进行核实,将符合救助条件的大学生名单和材料报县(市)民政局复核;
(四)县(市)民政局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上报需救助的特困家庭大学生入学申请审核材料进行复审后,提交县(市)救助联席会议研究确定(其中:需救助特困家庭大学生其家庭户主在地直部门工作的,由县、市民政局报地区民政局审核后,提交地区救助联席会议研究确定);
(五)对批准享受入学救助的对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选择醒目的位置张榜公示,张榜公示的时间不得少于5天。对群众有异议的,由各级民政部门调查核实。对于确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取消其被救助资格,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六)三道岭矿区范围内考入大学的特困家庭大学生在申请救助时,申报程序按本办法救助程序(一)、(二)、(三)、(五)的要求,由所在地家委会、驻三道岭办事处进行审核,报地区民政局复审后,提交地区救助联席会议研究确定;
(七)未尽事宜由各级救助联席会议议定。
第六条 救助联席会议制度
(一)地、县(市)分别建立由民政、财政、教育、宣传、工会、残联、团委、妇联、慈善总会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救助联席会议制度。地区救助联席会议由行署专员或分管副专员主持召开,具体事项由地区民政局承办。
(二)教育部门要严把申请救助大学生的录取批次关。
(三)联席会议职责:
1. 通报特困家庭大学生救助情况;
2. 审定本年度救助方案;
3. 确定救助对象(已经救助过的大学生不再进行重复救助)。
第七条 资金筹集、发放、管理与使用
(一)资金筹集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特困家庭大学生入学救助资金由县(市)自筹解决50%,其余部分由地区承担。
1. 地区财政年度预算安排20万元;
2. 社会各界的捐赠款(含城市扶贫帮困资金);
3. 慈善募捐资金、民政临时救济资金、社会福利彩票资金等;
4. 考生家长所在单位适当筹集的资金(所筹资金由民政部门收取后存入特困家庭大学生救助基金专户);
5. 社会各界人士及团体对特困家庭大学生入学提供的救助资金。
(二)资金发放
1. 各级民政部门根据本级救助联席会议的决定,为确定救助的特困家庭大学生发放救助资金;
2. 各县(市)民政局将当年救助情况报地区民政局。由地区民政局提交地区救助联席会议研究同意后,将补助县(市)所属特困家庭大学生50%的救助资金拨付县(市)民政局;
3. 三道岭矿区范围内考入大学需救助的特困家庭大学生和需救助特困家庭大学生其家庭户主在地直部门工作的,入学救助资金由地区民政局全额发放。
(三)资金的管理与使用
1. 建立“特困家庭大学生救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不得提取管理费或列支其它任何费用;
2. 各级民政部门应设立“基金”支出专户,负责办理特困家庭大学生救助资金的核拨、使用、发放等事宜;
3. 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救助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向社会公布救助资金的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救助资金的,要予以严肃查处。
第八条 本办法由地区民政局、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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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企业、单位捐资建校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贵政办〔2007〕120号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企业、单位捐资建校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珠海市企业、单位捐资建校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七月四日





珠海市企业、单位捐资建校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证珠海市企业、单位捐资建校项目的顺利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珠海市企业、单位捐资建校资金是指由贵港市教育局代表贵港市人民政府接收的珠海企业捐赠给我市用于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和受灾地区的学校建设的资金。

第三条 珠海市企业、单位捐资建校资金用于经贵港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珠海市捐资建校项目,各县市区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

第四条 珠海市企业、单位捐资建校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确保专款专用。

贵港市教育局代表贵港市人民政府接收捐赠资金,并将资金缴入贵港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贵港市财政局负责及时将项目资金划拨到项目所在县(市、区)教育局(教科局)危改专户。

项目资金在县市区教育局(教科局)集中管理,不得将资金下拨到乡镇及项目学校。

第五条 县市区教育局(教科局)负责统一管理项目建设资金,并将根据各项目学校工程进度直接将资金拨付到施工企业。项目资金的拨付原则上分四次:

第一次:项目开工时。由项目学校提出书面拨款申请报告,并附施工单位中标通知书、施工许可证、工程预算表、项目进度确认表、工程施工过程记录(即工程进度形象照片3张)等材料。经县市区教育局(教科局)审查后拨付项目资金额的25%。

第二次:项目一层结构完工时。由项目学校提出书面拨款申请报告,并附项目建设进度确认表、工程施工过程记录(即工程进度形象照片3张)以及有设计、施工、监理、建设四方完整签章的一层主体结构验收记录等材料,经县市区教育局(教科局)审查后拨付项目配套资金额的25%。

第三次:项目主体工程完工时。由项目学校提出书面拨款申请报告,并附项目建设进度确认表、工程施工过程记录(即工程进度形象照片3张)以及有设计、施工、监理、建设四方完整签章的主体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等材料,经县市区教育局(教科局)查后拨付项目捐赠款的25%。

第四次:项目工程竣工交付使用。由项目学校提出书面拨款申请报告,并附工程决算审计报告、竣工验收备案表、完工照片等资料,经县市区教育局(教科局)审查扣除5%工程质量保证金后拨付余款。工程质量保证金在工程保修期满后返还施工企业。

贵港市财政局、教育局负责对项目资金拨付进行监督。

第六条 珠海市企业、单位捐资建校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对不按规定拨付资金的,挤占、挪用、截流项目资金的,疏于管理造成项目资金流失等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同时视情节轻重,追回部分直至全部项目资金。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重庆市收容遣送条例》的决定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重庆市收容遣送条例》的决定


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定:自2003年8月1日起,废止《重庆市收容遣送条例》。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重庆市收容遣送条例〉的决定》已于2003年8月1日经重庆市第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