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市区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和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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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市区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和管理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市区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和管理规定的通知


徐政发 〔2004〕 6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部、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徐州市市区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和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二○○四年五月十三日 

 徐州市市区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和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市区城镇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和管理,改善城市市容环境,根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市区(贾汪区除外)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部队、社会团体、企业(包括省、部属单位、外地驻徐单位、各类企业,以下简称“单位”),以及个体经营者、城市居民和暂住人口(以下简称“个人”),均应缴纳城镇垃圾处理费。
第三条 城镇垃圾处理费,实行“统一政策,市、区两级征管”体制。市政府委托市财政局、徐州市地税局负责执收;鼓楼区、云龙区、泉山区、九里区人民政府和徐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各区”)可委托区财政局、地税分局、工商分局、环卫部门或所辖街道办事处,分别按照规定的范围具体负责执收。
第四条 市、区政府委托征收范围:
(一)市财政局具体负责部、省属驻徐行政、事业单位,市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以及驻徐部队的征收工作。
(二)徐州市地税局具体负责市区范围内市及市以上企业(含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自收自支
事业单位)的征收工作。
(三)各区委托征收范围:
1.区属行政事业单位;
2.区及区以下企业、个体工商户;
3.辖区内住户(含暂住人口);
4.辖区内建设(施工)单位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理费。
单位所属分支机构不实行独立核算的,对单位总部集中征收;实行独立核算的,对各分支机
构分别征收。
第五条 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
(一)本市市区范围内的住户(包括城市居民、暂住人口),均按实际居住地每户每月4元收取。对已实施物业管理的住户,按每户每月1元收取,由物业管理企业统一交所在区财政部门。物业管理企业或自管单位负责小区内的卫生保洁,并将垃圾集中运至由区环卫部门指定的垃圾中转站,垃圾中转站不得再向其收取其它费用。
(二)市区内的单位,应按照上一年度末实际在册职工人数(含合同工、临时工、季节工)每人每月3元的标准收取,由单位缴纳。
(三)部分行业收费标准:
1.宾馆、招待所行业,根据其实际床位数,每个床位每月按6元收取。 
2.餐饮、桑拿、歌舞厅、美容美发等相关餐饮娱乐行业,按营业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元收取。
3.农贸市场、专业市场和汽车客运点(国有、社会)按实际产生垃圾量每吨20元收取,由市
场(点)主办单位缴纳。垃圾由辖区环卫部门负责运送。
4.建设(施工)单位产生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按新建、拆迁面积每平方米2元的标准收取城镇垃圾处理费,经批准自行回填部分免收城镇垃圾处理费。建设(施工)单位须自行或委托运输
服务单位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送至市环卫部门指定的垃圾处理场。委托运输服务单位代运的,应当支付垃圾代运费。 
5.家庭装潢和修缮房屋弃置渣土、装潢垃圾,按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元的标准收取城镇垃圾处理费。收取城镇垃圾处理费后,不再收取任何形式的押金。装潢和修缮房屋产生的装潢和建筑垃圾,由负责收取该项城镇垃圾处理费的单位负责运送。
对第1、2、3项涉及的城镇垃圾处理费,不再执行按其职工人数征收的标准。
(四)对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户居民和由财政拨款并纳入民政部门管理的福利院,凭有效证明
经所在地的区政府(市属福利院由市财政局)核定后免征城镇垃圾处理费。
第六条 单位和个人应于每年6月30日前一次性缴纳当年城镇垃圾处理费(建筑垃圾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按照上述标准和规定时间缴纳城镇垃圾处理费后,所产生的生活、生产、营业垃圾由环卫部门负责运送。
第八条 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的调整,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核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省价格、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征收城镇垃圾处理费,应当持有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专用票据(对单位征收的,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对个人征收的,使用专用定额票据)。否则,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拒缴并予以举报。
收费许可证和专用票据由执收部门分别向市、区物价部门、财政部门办理或领取。
第十条 城镇垃圾处理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区执收单位按时上缴所在地的区财政专户,专项用于弥补本区保洁人员和门前三包人员工资、环卫设施设备购建、市区垃圾收集运输等
费用的不足部分;市执收单位按时上缴市财政专户(7月底前完成全部收入汇缴),专项用于市垃圾处理场(厂)的建设、运行和管理。
工业生产垃圾及其他特殊垃圾处理费的收入管理,仍按原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为鼓励收好、收足城镇垃圾处理费,市财政部门及各区政府可提取一定比例的业
务费,专项用于城镇垃圾处理费征管工作宣传、奖励和改善征管部门的工作条件。
第十二条 对未按标准和期限缴纳城镇垃圾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逾期一天加收3‰的滞纳
金(滞纳时间从7月1日起计算);拒不缴纳的,由征收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三条 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积极配合执收部门做好城镇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工作。住户不
按规定标准和时间缴纳的,由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向住户所在单位送达“城镇垃圾处理费协助征收通知书”,单位应于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协助征收到位。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物价部门对城镇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和使用情况应加强监督和检查。征收城镇垃圾处理费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
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各区政府或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后,市政府以前发布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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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专用票据管理制度

北京市财政局 等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专用票据管理制度
北京市财政局 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工商行政管理专用票据(以下简称:专用票据)的管理,确保依法收费,依据《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和《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专用票据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监督管理社会经济活动,处罚违法经营行为的证明,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费的依据和会计核算的合法凭证。
第三条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工商局)对全市工商行政管理专用票据实行统一印制、统一编号、统一发放和统一帐册管理。
统一印制是指:市工商局将每年全市专用票据的使用计划上报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统一监制,并套盖有关票据监制章,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印制。
统一编号是指:市工商局按专用票据种类实行统一的编号。
统一发放是指:市工商局对专用票据实行由市工商局到区县工商分局,区县工商分局到工商所,工商所到专管员的发放顺序。
统一帐册管理是指:市工商局在全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内,对专用票据的帐簿、帐页、报表规定统一的格式,统一记帐方法和结报方法。
第四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其派出机构的领导应重视专用票据的管理工作,加强对这项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配备专职票据会计,由其负责专用票据的领发、保管和结报工作。
票据管理工作是财务管理工作的组成部分,由财务归口管理,票据会计列财务机构编制,并持会计证上岗,按会计系列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第六条 票据会计要热爱本职,恪尽职守,努力学习,精通业务,不断提高自己的思想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

第二章 专用票据的种类及适用范围
第七条 专用票据分为定额票据和非定额票据两类。
定额票据分为伍角、壹元、贰元、伍元、拾元和贰拾元六种;非定额票据分为集贸市场管理费收据、登记费收据、个体工商业户管理费收据、经济合同鉴证费收据、罚没款收据、没收物品收据和收款收据七种。
(一)集贸市场管理费定额票据:对城乡集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收取小额管理费时使用。票额分为伍角、壹元、贰元、伍元和拾元五种。
(二)集贸市场管理费收据:收取贰拾元以上的大额市场管理费时使用。
(三)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收据:向个体工商户收取管理费时使用。
(四)登记费收据:包括企业登记费、个体工商户登记费和广告登记费收据,用于收取工商企业登记费、个体工商户登记费、广告经营登记费及变更、年检等项费用时使用。
(五)经济合同鉴证费收据:收取经济合同鉴证费时使用。
(六)收款收据:财会部门收取单位内部的银钱往来、各种代收、代垫款项;本单位及社团组织的各种会费收入;单位及个人之间和单位与企业之间的非行政事业收费的银钱往来;
(七)违反市场管理规定处理单: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对违反市场管理规定的行为处以一次二十元以下的罚款时使用。处理单为定额票据,票面金额为伍元、拾元、贰拾元。
(八)罚没款收据:对违反工商法规者处以罚款时使用(北京市财政局印制统一罚没款收据)。除按《行政处罚法》规定,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以外的罚款,应执行罚款代收代缴管理办法。
(九)没收物品收据:对违反工商法规者处以没收物品、物资,逾期暂扣物资、无主物资时填制使用。(北京市财政局印制统一罚没物品收据)

第三章 专用票据的使用
第八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应根据专用票据的不同类别和形式,准确发放,正确使用,做到领、发、报三个环节准确衔接。
第九条 使用专用票据应遵守下列规则:
(一)专票专用,严禁不同种类的专用票据之间相互代用。
(二)按照专用票据的印制格式逐栏、逐项认真填写,做到字迹清晰、数字准确、大小写金额一致,努力杜绝差错的发生。
(三)按照印章使用规定加盖相应印章,无印章的专用票据一律无效。
(四)作废的专用票据页面须加盖“作废”字样,并全份保存,不得自行销毁。
(五)坚持做到七不准,即:
不准涂改、刮擦、挖补专用票据;
不准使用消字液消抹字体;
不准跳页(联)复写;
不准以白条顶替专用票据;
不准收费不开票或开票额与收费额不相符合;
不准使用非专用票据收费。
不准用存根代替票面金额使用。

第四章 专用票据的领用、结报和管理
第十条 专用票据实行计划领用。
区、县工商分局根据本年度专用票据的使用情况,结合下年度的工作需要,编制下年度专用票据使用计划,并将此计划随专用票据二、四季度报表一同上报市工商局。区、县工商分局所报上述计划因情况变化需要调整时,应在每年一月和七月底前将调整计划上报市工商局。
市工商局汇总全市需求数量后,报市财政局。经核准后,在市财政局指定的印刷厂印制。市工商局统一发放,发放时间为每年五月份和十月份。
区、县工商分局向工商所发放票据的时间,原则上每季度一次,交旧发新。
第十一条 专用票据实行逐级结报,具体程序是:工商所领用人向工商所票据会计结报;工商所向区、县工商分局结报,分局各科室领用人向所在局票据会计结报;区、县工商分局向市工商局结报。
第十二条 工商所内部专用票据的领用、结报按下列要求进行:
领用专用票据时,工商所票据会计填制专用票据领发单,收费人员与工商所会计签章后,作为记帐依据。
专用票据结交时,票据使用人按实际收费额向出纳结交票款,同时向票据会计结交票据存根,并填制专用票据结交单,票据会计据此核销。其中,非定额票据要交回存根联和会计记帐(联)。
第十三条 工商所对区、县工商分局专用票据的结报按下列要求进行:
季末(月末)依据总帐填制专用票据结交单二份,连同票据存根上报区、县工商分局。区、县工商分局票据会计清点、核准后,双方签字、盖章,并转给基层工商所一份,作为各自核销票据存根的依据。同时,基层工商所应向区、县工商分局上报专用票据季(月)报表,报表时间由区
、县工商分局自行制定。
业务科室对区、县工商分局的结报工作按照收费人员对基层工商所的结报方法进行。
第十四条 区、县工商分局对市工商局专用票据的结报按下列要求进行:
区、县工商分局按季度将票据报表及结交单报送市工商局,作为市工商局帐务处理的依据。
区、县工商分局应于每季度结束后的下一个月二十日前将专用票据报表及专用票据结交单报送市工商局;市工商局根据区、县工商分局专用票据的领用、结报、核销情况,进行半年、全年汇总,于年终将汇总情况报市财政局。
第十五条 市工商局及区、县工商分局机关内部使用的票据,原则上实行交旧领新。收费管理原则上实行由财务直接收费,并制定内部牵制制度。
第十六条 区、县工商分局要配备专用票据专用库房,工商所要配备专用票据专用柜箱,妥善保管票据,防止票据的丢失和毁损现象发生。
第十七条 区、县工商分局和工商所应对票据实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盘点及清库,做到帐帐相符,帐票相符。
对清库中发现的票据丢失、毁损情况,在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后,应按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先报批,再核销。

第五章 专用票据的帐务处理
第十八条 区、县工商分局和工商所应设置票据总分类帐和分户明细帐。
总分类帐是反映各种专用票据增加、减少及库存变化情况的帐簿,应按专用票据的种类设置;分户明细帐是反映各种专用票据分布情况的帐簿,应按使用单位(领用人)及不同的专用票据种类分别设置。
第十九条 专用票据的帐务处理程序是:
(一)区县分局从市局(工商所从区县分局)领用专用票据时,凭专用票据领发单逐笔记入总帐增加栏。
(二)区县分局向工商所(工商所向收费人员)发放专用票据时,凭领发单逐笔记入总帐发出栏,定期汇总后凭汇总凭单记入明细帐增加栏。
(三)工商所向区县分局(收费人员向工商所)结交专用票据时,定期汇总后凭汇总凭单记入明细帐减少栏,并依据汇总凭单记入总帐减少栏。
(四)区县分局定期销毁存根凭专用票据存根销毁报告表用红字冲减总帐、明细帐减少栏。
第二十条 总分类帐各栏目的填写按下列要求进行:
(一)摘要:填写领用、发出、退回的具体内容及专用票据的本数、编号。
(二)增加数:填写专用票据的入库数。
(三)发出数:填写专用票据的发出数。
(四)减少数:填写专用票据存根的交回数。
(五)结存数:反映专用票据的实际库存数量。
第二十一条 明细帐各栏目的填写应按下列要求进行:
(一)摘要:填写领用、发出、退回的具体内容及专用票据的本数、编号。
(二)增加数:填写工商所或个人领用专用票据的数量。
(三)减少数:填写专用票据存根的交回数。
(四)结存数:指单位或个人手中专用票据的存量。
第二十二条 专用票据总分类帐及明细帐的平衡关系是:
(一)期末结存=上期结存+本期增加-本期减少
(二)期末结存(局级)=上期结存(局级)+本期增加-本期发出
(三)期末结存(所级)=期末结存数合计-期末结存(局级)=上期结存数(所级)+发出数-减少数

第六章 专用票据损失的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对损失的票据,要填写“票据损失报告表”,按核销的权限报批。未经批准核销,不得擅自做销减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因不同原因造成的票据损失按下列原则进行处理:
(一)因不可抗力发生而导致的专用票据损失,在取得有关部门的证明后,损失部分可报请核销。
(二)因虫蛀、鼠咬、霉烂等原因造成的专用票据损失,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属于经管人员失职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并由本单位提出改进的方法和措施后,才能报请核销。
(三)票据被盗,应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及时追查,同时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对确实无法追回的专用票据,在公告作废并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后,才可以报请核销。
(四)对票据领发中出现的数字差错,在经两个以上的人员当场复核并确认后,票据领用单位将多出部分退回上级机关;缺少部分向上级机关办理补办手续。
(五)发现票据数量、号码有差错,印刷质量有问题,应填写“票据损失报告表”,将票据退交市工商局,根据市工商局核批的通知,减少本单位库存数。
(六)未使用的票据损失的核销权限:
1.非定额专用票据损失在二十本以下的(含二十本),由区、县工商分局主管局长批准核销;损失超过二十本以上的,报市工商局财务部门批准后核销。
2.定额专用票据的损失在二千元以下的(含二千元),由区、县工商分局主管局长批准核销;损失超过二千元以上的,报市工商局财务部门批准后核销。
本条第二、三款情况的发生属于单位对专用票据管理不严所致且造成重大损失的,由上一级工商管理机关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五条 丢失票据的单位或个人,定额票据按所丢失票据的金额进行赔偿;非定额票据丢失一页,以本期非定额票据中票面金额最高一页的金额赔偿;丢失一本,以本期非定额票据中金额最高的一本赔偿。

第七章 专用票据的销毁与监销
第二十六条 对于已使用完的票据的存根,由区、县工商分局销毁,市局监销。
(一)收费类定额票据的存根,各局的保管期限不应低于三个月。
(二)收费类非定额票据的存根,保管期限为两年。
(三)查处类票据存根的保管期限为五年。
各种专用票据在销毁时应登记备案,市工商局在监销时,视情况进行抽查。专用票据存根销毁报告表一式填写三份,一份为存根,一份为区、县分局记帐,一份交市局。

第八章 专用票据管理工作的移交
第二十七条 票据会计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办理其经管的专用票据的移交工作。具体内容是:
(一)将所有的专用票据登记入帐,结出余额。
(二)填制“票据移交清册”一式三份,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各执一份。在与帐面结存数核对后,三人均在“票据移交清册”上签字。
(三)专用票据明细帐、总帐由接收人继续使用,以保持连续性。
(四)票据会计对所管专用票据不能移交清楚的,不能离岗。
第二十八条 收费人员调动工作时,要将所领用的全部专用票据向票据会计办理结报手续。票款不符,结报不清的,不得离岗。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市财政局、工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下发前市工商局下发的有关专用票据管理的文件与本制度相抵触的,以本制度为准。
附:各类专用票据、总帐和明细帐式样。(略)



1999年6月4日

教育部、共青团中央印发《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的联合通知

教育部、共青团中央


教育部、共青团中央印发《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的联合通知

(1980年4月29日)



  为了加强高等学校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现发去《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请你们结合实际情况研究执行。在执行中认真总结经验,并将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意见,及时告诉我们。

 

附:

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学生
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各校按照解放思想,开动机器,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的精神,进一步批判了林彪、“四人帮”的极左路线,开展了真理标准的讨论,对学生进行了四项基本原则的教育、革命思想教育和共产主义道德品质教育,广大学生政治思想觉悟有了提高。但是,由于林彪、“四人帮”破坏造成的“内伤”极为严重,一些学生思想上的问题还比较多,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仍较薄弱。这种状况和新时期总任务的要求很不适应,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以改变。



(一)

  我国高等学校的培养目标必须坚持又红又专的方向,使受教育者在德智体几方面都得到发展,成为有社会主义觉悟的专门人才。今天的大学生将是明天各条战线的骨干,是干部队伍的后备力量。他们的政治质量和业务水平如何,是关系到我国现代化建设的重大问题。社会主义大学与资本主义大学的本质区别,就在于它培养出来的学生具有社会主义觉悟,拥护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努力为人民服务,刻苦钻研业务,立志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而奋斗。因此高等院校必须正确处理政治与业务、红与专的关系,把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放在重要的地位。

  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必须紧密结合为“四化”培养人才这个中心来进行,决不能把思想政治工作和教学、科学研究工作对立起来或割裂开来。忽视和削弱思想政治工作,必将犯历史性的错误。要使师生员工懂得,专不等于红,但红一定要专。四个现代化建设是当前最大的政治,学生为祖国的四个现代化刻苦学习业务,是政治思想好的重要表现。要鼓励学生为“四化”努力攀登科学技术高峰。同时,要认识到,在现阶段,我国剥削阶级作为阶级虽然已不复存在,但是社会上还存在剥削阶级的残余和新生的反革命分子以及其他刑事犯罪分子,存在“四人帮”组织上和思想上的残余,剥削阶级的意识形态也还将长期存在。因此,只有加强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才能不断提高学生的社会主义觉悟,自觉抵制各种剥削阶级思想的侵蚀和腐朽生活方式的影响,确立正确的政治方向和为人民服务的思想。

 

(二)

  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要从实际出发,正确地分析学生的特点。

  现在的大学生是在文化大革命的动乱中长大的,具有明显的时代特征。总的来看,学生的主流是好的,是积极向上的,是大有希望的。他们对林彪、“四人帮”的倒行逆施、祸国殃民早已深恶痛绝,坚决拥护党中央粉碎“四人帮”,拥护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五中全会所确定的党的政治路线、思想路线和组织路线,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向往祖国实现四个现代化。但是,有些人过去受林彪、“四人帮”极左思潮的影响,现在虽已感到自己的天真幼稚,立场、感情转变得也比较好,但往往由于思想方法片面、偏激,容易受社会上“左”的或右的思潮的影响;有些人受了林彪、“四人帮”的毒害,不能正确地总结经验,自谓“看破了红尘”,对四项基本原则产生怀疑,对四个现代化缺乏信心;极少数人甚至打着“反特权”、“反官僚”的旗号,把矛头指向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思想解放,肯于思考问题,容易接受新鲜事物,勇于创新,这是青年的优点,应当予以肯定。但是他们对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懂得不多,对党的历史和革命的优良传统不大了解,对旧中国和资本主义社会的腐朽本质缺乏认识,对社会主义的优越性没有实际体会。因而,有的人往往只凭一孔之见,就对事物作出结论,有的人以偏概全,夸大现实社会的阴暗面,热衷于“暴露时弊”,向往资本主义社会的自由民主和生活方式;有的人组织纪律性差,共产主义道德水平低,不能正确地处理个人与集体、个人与国家的关系,自由主义、个人主义比较严重。

  绝大多数学生学习科学文化知识的热情很高。他们珍惜上大学的机会,学习刻苦、认真,成绩显著。但是在学习目的和动机方面也暴露出不少问题,突出的是不能正确地处理红与专的辩证关系,理工科的一些学生只是埋头学习专业知识,不关心时事政治,有的甚至连基本的政治常识和基本的历史、地理知识都不懂;哲学、社会科学专业的一些学生关心社会上宣传、理论、文艺等方面的动态,喜欢干预生活,往往容易忽视基论和专业知识的学习。这两种情况都要注意引导。

  我们的思想政治工作,必须善于启发学生发扬优点,克服弱点,教育他们做解放思想的促进派,做安定团结的促进派,做四个现代化的促进派。

 

(三)

  思想政治工作要旗帜鲜明地对学生进行系统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基本原理的教育、革命理想教育、共产主义道德品质教育,培养学生运用马列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逐步树立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当前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要深入贯彻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和五中全会的精神,深入学习叶剑英同志在庆祝建国三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和邓小平同志《目前的形势和任务》的重要报告,系统地对学生进行形势与任务的教育,进一步肃清林彪、“四人帮”在思想上的流毒,把大家的思想统一到党的政治路线、思想路线和组织路线上来,统一到党中央的一系列重大决策上来。

  要切实改进和加强马列主义基本理论教育。开设马列主义理论课,是社会主义大学的特点之一,那种取消或削弱马列主义理论课的主张是错误的。教育行政部门要采取措施,培训教师,改革教材,交流经验,提高教学质量,恢复被林彪、“四人帮”败坏了的马列主义理论课的声誉。在教学中,既要讲清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基本原理,又要密切联系实际,深入浅出,努力解决学生思想上存在的问题,使学生爱听、爱读、爱学。要严格执行考试制度,把马列主义理论课的学习成绩作为考核学生能否升级和毕业的根据之一。

  在进行马列主义基本理论教育中,要着重进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教育。四项基本原则是立国的根本,是今后长期对学生进行思想教育的重要内容。要通过马列主义理论课、形势教育课、党团组织生活和其他形式的教育活动,结合学生的思想特点,有计划地进行。坚持党的领导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核心。中国的历史经验证明,我们党不但有能力领导全国人民取得民主革命的胜利,而且也一定能够领导全国人民在本世纪末实现四个现代化。我们党有实事求是、群众路线、批评与自我批评的优良作风,有民主集中制的优良传统。我们党也犯过这样那样的错误,但是党在历史上的错误,也都是由党来纠正的。要教育学生热爱党,信任党,坚持党的领导。要教育学生正确认识我国三十年的成就和挫折、经验和教训,认识粉碎“四人帮”三年来各条战线取得的巨大胜利,懂得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目前面临的困难主要是由于林彪、“四人帮”的长期破坏所造成的;坚信在党中央领导下,一定能够拨乱反正,不断解决前进中的问题,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要教育学生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懂得社会发展规律,树立资本主义制度终将为社会主义制度所代替、共产主义必然胜利的信心。

  要教育学生正确理解解放思想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民主和集中、民主和法制、自由和纪律的关系,划清社会主义民主和资产阶级民主的界限,反对无政府主义和极端民主化的倾向。要使他们懂得没有一个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就不能安下心来搞建设。要引导他们自觉地维护、保障和发展来之不易的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

  要大力进行革命理想教育,教育学生把个人的理想同祖国的四个现代化建设联系起来,树雄心,立壮志,刻苦读书,把全部聪明才智贡献给壮丽的社会主义、共产主义事业。要使他们懂得,脱离祖国的四个现代化去追求个人的前途是不切实际的,树立服从祖国需要光荣、坚持个人主义可耻的革命风尚。还要使学生懂得,艰苦奋斗是无产阶级的政治本色,我国要实现四化,必须继承老一辈的革命传统,大力发扬艰苦奋斗的创业精神。

  必须坚持进行共产主义道德品质教育。培养学生热爱祖国,勤奋学习,热爱劳动,关心集体,助人为乐,诚实谦虚,文明礼貌,遵守法纪,艰苦奋斗,英勇对敌等革命风尚。要继续开展“学雷锋,树新风,创三好”和“尊师爱校”等教育活动;发扬顾全大局,舍己为人的集体主义精神。

 

(四)

  进行思想政治工作,要贯彻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方针。要坚持正面教育的原则。在学生中,除极个别屡教不改的反动分子以外,绝大多数人的问题,是属于人民内部矛盾。要对青年学生采取关心、爱护、信任的态度,对于他们合理的要求,要支持鼓励;有的暂时不能办的,要创造条件去办;有的确实办不到的,要作好解释工作;对于他们错误的意见,要积极引导,耐心教育。凡属思想认识问题,不能压服,不能采取简单粗暴的方法,只能采取民主的方法,说服教育,服之以理。

  要发扬民主,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允许各种不同意见的争论,但要帮助学生明辨是非。对学生中出现的自发社团和刊物,要积极引导,使他们遵循四项基本原则,并尽可能结合所学专业,面向校内;对于跨校、跨地区的社团、刊物,应该态度鲜明地表示不赞成;对于超出学生负担能力的刊物,要劝说他们不要勉强去办,应把主要精力放在学习上;对内容有错误的,要耐心教育,帮助他们提高认识。对党、团员要加强组织性、纪律性教育,不许自行其是。总之,即要强调解放思想,破除迷信;又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维护安定团结;要在学生中造成一个既有民主又有集中,既有自由又有纪律,既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又有统一意志、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

  党团组织要做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既要运用过去行之有效的做法,又要注意总结新的经验。要精雕细刻,潜移默化,讲求实效,防止和克服形式主义。要区别不同专业、不同年级、不同类型学生的情况,因人制宜,一把钥匙开一把锁。要开展丰富多彩的有感染力的内容健康的课外活动,包括举办讨论会、专题报告会、讲座以及文娱、体育活动,以利于培养学生高尚的情操和广泛的知识兴趣。为了便于开展活动,根据教育部、财政部一九七九年十二月十七日《关于颁发(教育事业费“节”级科目)的通知》各校可在年度预算内按学生实有人数,安排一定数量的活动费,由学生会按有关财务开支制度掌握使用。

 

(五)

  加强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必须建立一支坚强的、有战斗力的政治工作队伍。不仅专职、兼职的政工干部要做思想政治工作,业务课教师也要做思想政治工作,特别要注意发挥马列主义理论课教师和各科骨干教师的作用。教师是政治思想和科学文化知识的传播者,学生尊重知识,尤其尊重把知识传授给他们的教师,这是教师做思想政治工作的有利条件。要提倡既教书又教人,那种认为教师只管教书的看法,是不全面的。

  要充分发挥专职和兼职政工干部的作用。林彪、“四人帮”不仅败坏了政治工作的声誉,也败坏了政工干部的声誉。要历史地实事求是地看待政工干部。他们以往在培养又红又专的人材上,付出了辛勤的劳动,作了出色的贡献;粉碎“四人帮”以后,在拨乱反正、贯彻党中央的路线、方针的过程中,又做了大量工作,成绩是显著的。目前他们的任务重,矛盾多,学校党委应该鼓励他们大胆工作。政工干部也要不辜负党的信任,增强党性,努力学政治,学业务,学科学文化,提高政治水平和工作能力,振奋精神,切实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各校要根据具体情况建立政治辅导员制度或班主任制度。政治辅导员和班主任应从政治、业务都好的毕业生中选留或从教师中选任。他们要既做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又要坚持业务学习,有的还要担负一部分教学任务。学校领导要从政治上和业务上关心他们的成长,帮助他们落实政治学习和业务进修计划。兼职政工干部做思想政治工作的好坏,应该作为考核、提职提级的重要条件之一。各校可根据情况,建立一支相对稳定的政工干部队伍,以利积累经验,改进工作;有的兼职政工干部,可依照本人的情况,工作几年以后进行轮换,并给予半年、一年或一年以上的脱产进修时间。

  高等学校的学生政治工作干部,既是党的政治工作队伍的一部分,又是师资队伍的一部分,担负着全面培养学生的重要任务。他们和教学人员一样,都是办好高等学校不可缺少的重要力量。学校党委应该在看文件、听报告方面给予照顾,给他们创造搞好工作的条件。当前要组织政工干部学好叶剑英同志在庆祝建国三十年大会上的讲话、邓小平同志《目前的形势和任务》的重要报告和党的十一届五中全会的文件。在一般情况下,政工人员的物质待遇应不低于同时期毕业的教学人员的水平。对于有专业知识并担任一定教学任务的政工干部,应与专业教师同样评定职称。对于不担任教学工作的专职政工干部,可以按照本人的条件,评为处级、科级,享受同级干部的工资福利待遇。

(六)

  学校党委要加强对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领导,把它列入党委的重要议事日程。校系两级都要有一名副书记主管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校党委可根据具体情况,设立学生政治思想工作的机构,如学生工作部或青年工作部。要把行政、共青团、学生会、工会、教师各方面的力量统一组织起来,共同做好工作。

  加强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关键是坚持和改善党的领导,提高党的战斗力,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要按照党的十一届五中全会的要求,搞好党支部的组织建设和思想建设。在贯彻《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的过程中,结合对《中国共产党章程》(修改草案)的讨论,对党员进行一次坚持党的政治路线和思想路线、加强党的团结和统一、加强党的民主集中制和组织纪律性的思想政治教育。要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对新党员要加强党的基本知识的教育。要使党员懂得,做好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是学校全体党员义不容辞的责任。学校党委要关心和支持团的活动,定期研究团的工作,充分发挥共青团组织的作用,团干部的政治和物质待遇,应与其他学生政工干部一样对待。应根据学生人数多少配备团的干部。凡在校学生四千人以下的学校,校团委一般应配备专职团干部三至七人;四千人以上的学校,还应酌情增加;系团总支一般应配备专职团干部一人。学校各级共青团组织要经常向党组织汇报工作,努力当好党的助手。

  学校党委要经常研究学生的思想动态,给教师和政工干部指出工作方向。要教育政工干部正确理解政治工作在高等学校中的地位和作用,善于把思想教育结合教学、科研去进行,并切实解决学生在学习、生活中的一些实际问题。党委要加强对政工干部的考核,经常注意总结经验,推动政治工作的深入开展。

  高等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必须在省、市、自治区党委统一领导下进行,学校党委应经常向上级党委汇报学生思想情况,争取领导上的帮助。教育部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经常研究和协助处理有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