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导则(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8:12:03   浏览:810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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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导则(试行)》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安监管危化字[2004]71号

关于印发《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导则(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为贯彻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范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工作,现将《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导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四年六月八日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导则(试行)



  1 适用范围

  1.1本导则规定了烟花爆竹(含烟花爆竹用烟火药、引火线)生产企业安全评价的程序、内容。

  1.2本导则适用于安全评价机构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安全评价,也适用于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自身的安全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导则的引用而成为本导则的条款。凡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导则。然而,鼓励根据本导则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导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11号,2004年5月17日)

  GB10631 《烟花爆竹 安全与质量》

  GB10632 《烟花爆竹抽样检验标准》

  GB11652 《烟花爆竹劳动安全技术规程》

  GB50161 《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

  GBJ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安全评价通则》(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监管技装字[2003]37号)

  3 定义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应用安全系统工程原理和方法,对特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识别,分析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发生事故和职业危害的可能性及其严重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和建议,判断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程度。

  产品级别:是指《烟花爆竹 安全与质量》(GB10631)中的A、B、C、D级。产品类别:包括喷花、旋转、旋转升空、升空、吐珠、小礼花、线香类、摩擦类、造型玩具、烟雾类、小礼花弹、爆竹、礼花弹、组合烟花、其它。

  资料审核:依照文件资料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的审核。

  现场评价: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行有计划、系统性的现场验证和检查。

  4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内容

  4.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基本条件。

  4.2 《烟花爆竹 安全与质量》、《烟花爆竹抽样检验标准》、《烟花爆竹劳动安全技术规程》、《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国家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4.3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5 评价程序

  5.1 委托

  5.1.1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自主选择具有规定资质的评价机构提出安全评价委托要求。

  5.1.1.1 评价机构应具有相应的评价资质。

  5.1.1.2评价机构根据委托方的委托,依照本导则的要求,对委托方的安全生产条件实施评价并作出安全评价报告。

  5.1.1.3评价机构应对其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负责。

  5.1.1.4 评价机构应保守委托方的商业秘密。

  5.1.2委托方与安全评价机构签订安全评价委托书或合同,并提供下列相关的资料:

  a) 委托方的基本情况。

  b) 工厂平面布置图,安全设施名录。

  c) 产品范围(包括产品级别和产品类别)。

  d) 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

  e) 相关人员培训资质证明。

  f) 安全管理制度。

  g) 从业人员工伤保险证明。

  h)特种设备检测合格证明。

  i)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j)主要产品烟火药剂安全性能检测报告。

  k)主要产品的技术文件(产品结构图、药物成份表、工艺规程、产品标准)。

  l)工房,主要生产设施、设备和工具,消防设施和设备、化工原材料清单。

  m)事故记录和隐患整改记录等其他相关资料。

  5.2 资料审核

  5.2.1 评价机构按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要求,对委托方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审核资料是否完整、准确。资料审核的内容见附录1。

  5.2.2 评价机构应将资料审核的情况反馈到委托方,以便其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

  5.3 现场评价

  5.3.1制定现场评价计划。

  5.3.2 实施现场评价计划。

  5.3.2.1根据现场评价实际情况,辩识危险、有害因素,分析、预测危险、有害因素导致事故发生的可能。

  5.3.2.2根据生产企业实际,划分评价单元。

  5.3.2.3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总体布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内容见附录2。

  5.3.2.4根据评价单元的划分,对每个评价单元/车间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内容见附录3。

  5.3.2.5针对危险、有害因素及现场检查的结论意见,对现场设施、装置、防护措施和管理措施进行评价。对构成重大危险源的部分应采用其他定量评价方法进行针对性评价。

  5.3.2.6提出安全对策和措施建议。

  5.3.3 对提出的对策和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现场复查,确认整改符合要求。

  5.4 提出安全评价结论

  5.4.1安全评价结论分为下列三种:

  a)符合安全条件;

  b)基本符合安全条件;

  c)不符合安全条件。

  5.4.2 提出安全评价结论应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a)资料审核的结论意见。

  b)总体布局现场检查的结论意见。

  c)评价单元(车间)现场检查的结论意见。

  d)采用其他定量评价方法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评价的结论意见。

  5.4.3提出资料审核的结论意见、总体布局和评价单元(车间)现场检查的结论意见应遵循下列要求:

  a)类别栏标注“A”的,属否决项。类别栏标注“B”的,属非否决项。

  b)根据现场实际确定的检查项目全部合格的,为符合安全要求。

  c)A项中有一项不合格,为不符合安全要求。

  d)B项中有6项以上不合格的,为不符合安全要求;B项不合格的在6项或6项以下,为基本符合安全要求。

  e)对A、B项中的不合格项,均应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整改后必须由评价机构认定,能基本达到安全要求的,也视为基本符合安全要求。

  5.5 编制安全评价报告

  5.5.1安全评价概述。

  5.5.1.1安全评价的目的。

  5.5.1.2安全评价的原则。

  5.5.1.3安全评价的依据。

  5.5.1.4安全评价的范围。

  5.5.2企业的基本情况。

  5.5.3主要危险、有害因素辩识与分析。

  5.5.3.1 危险、有害因素分析方法。

  5.5.3.2 原料、成品、半成品的危险有害因素分析。

  5.5.3.3 重大危险源辩识与评价。

  5.5.3.4 工艺过程危险有害因素分析。

  5.5.3.5 主要设备危险有害因素分析。

  5.5.4 资料审核、总体布局和评价单元/车间现场检查情况。

  5.5.5综合分析评价。

  5.5.5.1 评价方法的选择。

  5.5.5.2 评价单元的划分。

  5.5.6 安全对策措施建议。

  5.5.7 整改情况的复查情况。

  5.5.8 安全评价结论。

  5.5.9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评价资料审核表、总体布局和评价单元/车间现场检查表。

  5.5.10安全评价报告还应载明下列情况:包括委托单位、评价单位、项目负责人、评价机构负责人、评价人员、报告编制人、报告审核人、报告编制日期等。

  5.5.11 安全评价报告应内容全面,条理清楚,数据完整,查出的问题准确,提出的对策措施具体可行,评价结论客观公正。



  附录1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评价资料审核表


  企业名称:

  审核结论意见:

  评价机构:

  评价人员:

  审核日期: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评价资料审核

序号
项目
审核内容
类别
审核记录
审核意见

1







安全生产组织机构
A



原材料、产品质量检测检验机构
B



应急救援组织
A



2







主要负责人、主管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考核上岗资格证
A



特种作业人员、危险工序从业人员培训考核上岗资格证
A



从业人员是否参加工伤保险
A



其他从业人员培训考核上岗资格证
B




3







安全管理责任制度
A



事故隐患整改制度
A



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制度
B



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A



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A



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A



安全检查制度
A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A



安全操作规程
A



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
A



不合格产品处置和跟踪制度
B



技术管理制度、产品管理文件
B



烟火药安全性检测
A



原料购买、入库验收制度
A



余药、废药安全处置制度
A



设施和环境因素影响安全生产的规定
A



安全目标管理与奖惩制度
A



应急救援预案
A



危险工房和车间的安全管理制度
A



4
技术资料
设计说明书
B



厂房平面布局图
A



工房、库房施工设计图
B



化工原料、产品、半产品质量检测检验资料
B








  附录2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评价总体布局现场检查表


  企业名称:

  检查结论意见:

  评价机构:

  评价人员:

  审核日期: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评价总体布局现场检查

序号
项目
检查内容
类别
实际情况
检查意见

1




选址是否符合城镇规划的要求,并应避开居民点、学校、工业区、旅游区、重点建筑物、铁路和公路运输线、高压输电线等(查外部距离)
A



2




是否分别设置非危险品生产区、危险品生产区、危险品总仓库区、销毁场或燃放试验场及行政区
A



是否在非危险区设立独立的操作人员更衣室
A



在危险品生产区、总仓库区、燃放试验场的外部距离范围内是否设置建筑物
A



危险品生产区和总仓库区是否设置密砌围墙,其高度是否低于2米,围墙与危险性建筑物的距离是否小于5米
B



危险品生产区和总仓库区是否设在安全地带;销毁场和燃放试验场是否单独设在偏僻地带
A



是否有无关人员和货流通过危险品生产区和总仓库区
A



危险品货物运输是否通过住宅区
B



是否将危险品生产区布置在山坡陡峭的狭窄沟谷中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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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 14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特制定《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二○○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有效实施价格行政处罚,及时平抑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根据《价格法》、《行政处罚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哄抬价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大幅度提高价格的;

  (二)生产成本或进货成本没有发生明显变化,以牟取暴利为目的,大幅度提高价格的;

  (三)在一些地区或行业率先大幅度提高价格的;

  (四)囤积居奇,导致商品供不应求而出现价格大幅度上涨的。

  构成哄抬价格行为的具体提价或涨价幅度,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具体高况提出,并报请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确定。

  第三条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变相提高价格,采用下列手段之一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一)抬高等级销售商品或者收取费用的;

  (二)以假充真,以次充好,降低质量的;

  (三)偷工减料,短尺少称,减少数量的;

  (四)变相提高价格的其他行为。

  第四条 地方政府及政府部门违反《价格法》规定,超越定价权限和范围擅自制定、调整价格或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由上级政府或者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请有权机关依法给子行政处分。

  第五条 行业组织应当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指导,有价格违法行为且情节严重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提请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第六条 当国务院依法采取价格干预措施或者紧急措施,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采取价格干预措施时,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和第十条。

  第七条 对纳入价格干预措施或紧急措施范围的商品和服务,以及可能波及的相关商品和服务的价格违法行为,应当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予以从重处罚,在法定罚款幅度内应当从高适用,行政处罚种类在两个以上的应当从重适用,可以并处的应当并处处罚。

  第八条 价格行政执法人员可以适用以下程序,从快制止价格违法行为:

  (一)执法人员进行调查或者检查前,可以不向当事人送达《检查通知书》但要出示执法证件;

  (二)在调查或者检查中发现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可以当场决定立案,立案、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可以不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而以口头告知的方式履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程序、听证告知程序;

  (四)调查终结,价格王管部门负责人应当立即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及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可以不召开案件审理委员会会议,而由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五)对依法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第九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没有违法所得论处:

  (一)无合法销售或收费票据的;

  (二)隐匿、销毁销售或收费票据的;

  (三)隐瞒销售或收费票据数量、帐簿与票据金额不符导致计算违法所得金额无依据的;

  (四)多收价款全部退还的;

  (五)应当按设有违法所得论处的其他惰形。

  第十条 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责令限期退还;期限届满后逾期不退或者难以退还的价款,以违法所得论处。

  第十一条 价格行政执法人员对应当予以及时制止和从重处罚的价格违法行为不予及时制上、从重处罚;因处罚失当,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应当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确认2002年凭证式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的通知(已失效)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确认2002年凭证式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的通知

财库〔2002〕1006号


各商业银行、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
为规范国债发行,促进国债市场健康发展,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决定组建2002年凭证式国债承销团,并下发了《关于组建2002年凭证式国债承销团的通知》(财库〔2002〕1005号)。经对申报机构的资产状况、网点设置情况、计算机管理水平以及2000年和2001年国债承销、交易情况等进行审核,现确定2002年凭证式国债承销团成员40家(名单附后)。财政部将同承销团成员签订2002年凭证式国债承销主协议,并发放资格证书。
特此确认。
附件:2002年凭证式国债承销团成员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