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类商品增值税帐务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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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类商品增值税帐务处理办法

财政部


图书类商品增值税帐务处理办法
1994年2月19日,财政部

一、二级会计科目设置:
1.在“商品采购”(在途商品)科目下设“进货款”、“进项税额”二级科目。
2.在“商品进销差价”科目下设“进销差价”、“进项税额”二级科目。
3.在“应付帐款”科目下设“进货款”、“进项税额”二级科目。
4.在“商品销售收入”科目下设“含税收入”、“销项税额”二级科目。
二、会计分录:
1.发生进货业务,书店凭“送书通知单”(或调拨单的随货同行联)计算进项税,填制记帐凭证。
借:库存商品(总定价)
贷:商品进销差价--进销差价
--进项税额
应付帐款--进货款
2.书店取得出版社或发货店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填制记帐凭证。
(1)借:应缴税金--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帐款--进项税额
(2)同城付款:
借:应付帐款--进货款
--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3)异地付款:
借:商品采购(在途商品)--进货款
--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3.收到发货店发来商品并支付货款,核销货、款单据,填制记帐凭证。
借:应付帐款--进货款
--进项税额
贷:商品采购(在途商品)--进货款
--进项税额
注:为正确反映“商品采购”(在途商品)期末净值,对未核销的“商品采购(在途商品)--进项税”月末余额,应在结帐前与“应付帐款-进项税”对冲,次月初调回。
月末:
借:应付帐款--进项税额
贷:商品采购(在途商品)--进项税额
次月初:会计分录反方向调回。
4.发生商品销售业务,凭“销售汇总单”(或有关单据)填制记帐凭证。
借:应收帐款(或银行存款)(含税销售额)
销售折扣与折让
贷:商品销售收入--含税收入(总定价)
5.月末结转发出商品,凭“商品销售成本计算单”填制记帐凭证。
借:商品销售成本
商品进销差价--进销差价
--进项税额
贷:库存商品(总定价)
6.月末计提销项税额,凭“商品销项税计算单”填制记帐凭证。
借:商品销售收入--销项税额
贷:应缴税金--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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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公告

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公 告



近期,公安部对现行的70件部门规章和856件规范性文件(截至2010年11月)进行了清理,决定保留规章69件、规范性文件778件,废止规章《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44号)1件、规范性文件78件。根据清理结果,公安部编制了《公安部现行有效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目录》和《公安部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现予公布。






公安部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八日




附件:公安部现行有效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10年11月)
http://www.mps.gov.cn/n16/n1282/n3508/n2173912/n2680940.files/n2680982.doc


公安部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http://www.mps.gov.cn/n16/n1282/n3508/n2173912/n2680940.files/n2680983.doc
公安部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治安管理
序号 规范性文件名称 发布日期及文号
1 公安部关于犯人释放和地富改变成分后的两个户口问题的通知 1957年10月24日公安部 (57)公治字第278号
2 关于管制、拘役、缓刑、假释、
监外执行、监视居住的具体执行办法的通知 1979年12月28日公安部 公发(1979)185号
3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的通知 1984年2月23日公安部 [84]公发(治)24号
4 关于统一居民身份证申领 登记手续及编号方法的通知 1985年3月14日公安部 [85]公(治)字31号
5 关于审查鉴定淫秽录像带问题
的通知 1985年8月26日公安部 [85]公(治)字151号
6 公安部关于在户口迁移手续中 应注明居民身份证情况的通知 1986年6月30日公安部 [1986]0544号
7 公安部关于认真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管理
的通知》的通知 1987年10月6日公安部 [87]公(治)字94号
8 关于江西省发证办《关于归国难民
是否应发身份证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1989年6月17日公安部治安管理局 公三[1989]350号
9 关于在全国实施居民身份证 使用和查验制度的通告 1989年9月8日公安部
10 公安部关于印发《临时身份证 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1989年9月11日公安部 [89]公发18号
11 公安部关于制发临时身份证
有关问题的通知 1989年9月12日公安部 [89]公(治)字72号
12 关于为赌博提供的交通工具 能否予以没收的批复 1989年9月16日公安部 [89]公(治)字75号
13 公安部关于在居民身份证查验、 核查工作中不准乱罚款乱收费
的通知 1989年10月23日公安部 公发电(89)1311号
14 关于进一步做好保安服务业工作
的通知 1992年5月27日公安部 公发[1992]16号
15 关于制作居民身份证快证问题
的批复 1992年10月27日公安部治安管理局 公治[1992]903号
16 关于严格执行居民身份证、 临时身份证发放范围规定的通知 1993年1月7日公安部 公通字[1993]4号
17 公安部关于加强和改进 临时身份证管理工作的通知 1993年2月20日公安部 公通字[1993]17号
18 公安部三局关于《关于模型火箭 生产、销售、储运问题请示》的复函 1993年4月13日公安部治安管理局 公治[1993]295号
19 关于组建爆炸物品服务公司加强 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通知 1993年7月14日公安部、国内贸易部 公通字[1993]80号
20 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 特种行业许可证收费标准的通知》
的通知 1994年7月26日公安部 公通字[1994]65号
21 关于军队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爆破器材是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的批复 1995年4月18日公安部 公治[1995]178号
22 公安部关于转发《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防伪居民身份证收费
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1995年7月27日公安部 公通字[1995]56号
23 关于贯彻执行《小型民用爆破器材
仓库安全标准》的通知 1996年12月17日公安部治安管理局 公治[1996]1025号
24 公安部关于加强民用爆炸物品 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 1997年2月11日公安部 公通字[1997]10号
25 关于现有制造民用枪支企业重新
审核申请许可证事项的通知 1997年6月17日公安部 公通字[1997]34号
26 关于加强射击运动枪支管理的通知 1997年6月19日公安部、国家体委 公通字[1997]35号
27 关于国内公民收养弃婴等落户问题的通知 1997年9月29日公安部 公通字[1997]54号
28 公安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治安保卫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7年10月5日公安部、国家经贸委 公通字[1997]55号
29 公安部三局关于双石-2推进剂 不纳入爆炸物品管理的批复 1997年11月7日公安部治安管理局 公治[1997]1003号
30 公安部三局关于服刑人员 可否从事爆破作业的批复 1997年12月1日公安部治安管理局 公治[1997]1072号
31 公安部关于开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
大检查加强农村“三小”企业民用
爆破器材管理工作的通知 1998年3月30日公安部 公通字[1998]19号
32 公安部三局关于清理整顿 保安培训机构问题的批复 1998年5月13日公安部治安管理局 公治[1998]365号
33 关于为民用枪支制造企业重新核发 《民用枪支(弹药)制造许可证》
的通知 1998年10月26日公安部 公治[1998]987号
34 关于居民身份证编号有关问题
的批复 1998年11月19日公安部治安管理局 公治[1998]1076号
35 关于整治农村爆炸物品安全管理 秩序大力推进组建和规范民用 爆炸物品管理服务站工作的意见 1999年2月27日公安部治安管理局 公治[1999]254号
36 公安部关于死因已查明但家属对
鉴定结论不服的尸体如何处理问题
的批复 2000年9月14日公安部 公法[2000]146号
37 关于为气枪制造企业换发 《民用枪支(弹药)制造许可证》
的通知 2003年1月8日公安部 公治[2003]003号
38 关于为气枪制造企业重新核发 《民用枪支(弹药)制造许可证》
的通知 2003年4月15日公安部 公治[2003]44号
39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在防治非典型
肺炎工作中依法履行职责有关问题
的通知 2003年5月22日公安部 公通字[2003]39号

出入境和边防管理
序号 规范性文件名称 发布日期及文号
1 公安部关于对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以及港澳台居民采取留置措施
有关问题的批复 2001年10月18日公安部 公复字[2001]16号
2 公安部关于海警执法有关问题
的通知 2004年1月12日公安部 公通字[2004]1号

犯罪侦查
序号 规范性文件名称 发布日期及文号
1 关于开展经侦民警任职资格考试
的通知 2000年7月4日公安部政治部 公政治部[2000]284号
2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关于地方公安机关经侦部门自侦大要案件报告与督办暂行办法 2007年3月27日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 公经[2007]736号
3 公安部经侦局情报信息工作 考核奖励办法(试行) 2007年9月28日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 公经[2007]2251号
4 全国经侦系统2008年工作绩效
考核办法 2008年4月24日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 公经政[2008]51号
5 公安部经侦局经侦情报信息 等级评定办法(试行) 2008年7月18日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 公经情报[2008]73号

消防管理
序号 规范性文件名称 发布日期及文号
1 关于颁发《消防产品质量监督 检验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1983年3月2日公安部、国家标准局 [83]公发(消)26号
2 关于印发《基层公安消防监督 工作建设规定》的通知 1998年12月18日公安部消防局 公消[1998]288号
3 关于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工作 若干问题的通知 1999年9月20日公安部 公消[1999]290号
4 关于淘汰火灾探测器手工插焊 电子元器件生产工艺的通知 2000年10月25日公安部消防局、公安部消防产品行业管理办公室 公消[2000]343号
5 关于2001年度哈龙淘汰执行项目 企业项目验收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3年4月10日公安部消防局 公消[2003]028号
6 关于切实加强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 2004年5月11日公安部消防局 公消[2004]163号
7 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许可法》切实做好消防 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 2004年6月11日公安部消防局 公消[2004]215号
8 关于加强商住楼消防安全工作
的通知 2004年8月2日公安部消防局 公消[2004]310号
9 关于坚决制止擅自生产销售 消防车产品的通知 2006年7月28日公安部消防局 公消[2006]309号
10 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消防验收 评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7年11月22日公安部消防局 公消[2007]479号
11 关于印发《火灾现场勘验暂行规则》 的通知 2008年1月15日公安部消防局 公消[2008]21号
12 关于印发《公安部消防局关于加强消防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工作方案》和《公安部消防局关于加强消防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008年3月24日公安部消防局 公消[2008]131号
13 关于消防产品监督管理有关问题
的答复 2009年1月23日公安部消防局 公消[2009]42号

计算机信息管理
序号 规范性文件名称 发布日期及文号
1 关于开展计算机安全员培训工作
的通知 1999年3月29日公安部、人事部 公通字[1999]17号
2 关于对盗用他人国际互联网账号 的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2001年4月10日公安部网络安全保卫局 公信安[2001]186号
3 公安部关于加强互联网上网服务 营业场所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2001年4月16日公安部 公通字[2001]17号
4 关于公安机关开展“网吧”等互联网 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治理工作 有关事项的通知 2002年7月19日公安部 公传发[2002]2221号
5 关于对《关于如何处罚盗用他人 网上游戏账号等行为的请示》的答复 2002年9月16日公安部网络安全保卫局 公信安[2002]445号
6 关于印发《信息安全等级保护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06年1月17日公安部、国家保密局、国家密码管理局、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公通字[2006]7号

监所管理
序号 规范性文件名称 发布日期及文号
1 公安部关于看守所不准使用电警棍的通知 1995年2月28日公安部 公通字[1995]10号
2 公安部监所管理局关于印发 《治安拘留所达标办法》的通知 2001年5月29日公安部监所管理局 公监管[2001]95号

监督救济
序号 规范性文件名称 发布日期及文号
1 公安部关于认真做好实施 《国家赔偿法》准备工作的通知 1994年7月6日公安部 公通字[1994]55号
2 公安部关于加强公安信访工作
的意见 1995年1月10日公安部 公发[1995]3号
3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贯彻实施 《国家赔偿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5年2月13日公安部 公通字[1995]11号
4 公安部关于对地方政府法制机构 可否受理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的复议申请的批复 2000年2月15日公安部 公复字[2000]1号
5 公安部关于对因拒绝交纳罚款
而被裁决拘留不服能够申请
行政复议的批复 2000年5月24日公安部 公复字[2000]5号
6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部办理 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的通知 2000年10月24日公安部 公发[2000]14号
7 公安部关于办理行政复议案件 有关问题的批复 2001年2月14日公安部 公复字[2001]3号
8 公安部关于使用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的批复 2001年4月30日公安部 公复字[2001]7号
9 公安部关于治安拘留所等行政监管场所被监管人员打死打伤其他
被监管人员是否给予国家赔偿问题的批复 2001年6月8日公安部 公复字[2001]10号
10 公安部关于车辆管理所机动车 登记行为行政复议管辖问题的批复 2003年7月27日公安部 公复字[2003]3号
11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不履行
法定职责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法律
依据问题的批复 2004年10月18日公安部 公复字[2004]3号



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市直机关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市直机关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财行〔2004〕22号


市直各部、委、办、局,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

为规范职务消费,进一步完善移动通讯工具的配备及通讯费用补贴管理制度,提高工作效率,控制经费支出,促进机关党风廉政建设,现将《市直机关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二○○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市直机关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职务消费,进一步完善移动通讯工具的配备及通讯费用补贴管理制度,提高工作效率,控制经费支出,促进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参照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直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管理办法》(国管财[2004]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务活动需要购置配备的无线移动电话及寻呼机,应由个人出资购买,与此相关的各项费用一律由个人自理。

第三条考虑机关工作人员的公务活动需要,对机关工作人员按职级和工作任务情况发放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具体标准如下:

副厅级以上领导每人每月400元;

正处(副局)级领导每人每月300元;

正处长每人每月200元;

副处长每人每月180元;

正科级每人每月160元;

副科级每人每月140元;

科级以下及其他工勤人员(不含临时工)每人每月100元;

高级技师每人每月150元,技师每人每月120元。

处级以上(含处级)非领导职务人员,按同职级领导职务人员标准的90%发放;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比照正职标准发放。

第四条特殊工作岗位人员的移动通讯费补贴,可在规定补贴标准之外适当予以增加,具体增加金额由各单位自行掌握,但增补费用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月200元。

特殊工作岗位人员是指市级领导同志专职秘书;各机关单位办公室主任(正职)及主要从事接待工作的人员;市接待办、外事办、市政府驻北京、福州办事处主要从事接待工作的人员。

特殊工作岗位人员变动工作岗位后,从岗位变动下个月起不再享受另行增加的补贴。

第五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由各单位按月自行发放给个人,在“公用支出-邮电费”科目中列支,所需经费在单位正常公用经费标准定额中自行消化。

第六条机关工作人员退休的,从退休的下个月起停发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离岗待退人员原享受的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在待退期间仍按原规定执行。

第七条机关工作人员领取移动通讯费用补贴后,必须保证工作联系的畅通。各单位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规定。

第八条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发放移动通讯费用补贴,不得擅自提高标准和扩大特殊工作岗位范围。

第九条纪检、监察、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仍用公款购置配备通讯工具、支付有关费用的,要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十条本办法实施前已用公款购置配备给个人的寻呼机,以及按照厦委办[1998]045号文件规定特岗限量配备的移动电话,可按同类机型现行市场价格的50%折价给个人使用,使用人不愿购置的,由单位交市公物处理中心统一公开竞价处理;已用公款购买、不属于特岗限量配备范围,且未按厦委办[1998]045号文件规定折价处理的移动电话,除按原价处理给使用人,折价收入上缴财政,并报市纪检监察部门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各机关单位(含市政府派出机构)。依照(或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市级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04年11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