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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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

浙江省宁波市人大常委会


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三届第八号)


   《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已报经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08年12月1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9年1月4日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的决定

(2008年12月19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对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进行了审议,现决定予以批准,由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

  (2008年10月22日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8年12月19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促进职业院校与企业的合作,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高技能人才,增强职业教育服务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是指职业院校与相关企业在人才培养与职工培训、科技创新与技术服务、资源共享与共同发展等方面开展的合作。

   本条例所称的职业院校,是指国家或社会力量依法举办的高等职业院校、中等职业学校等。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及其扶持和保障。

  第四条 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应当遵循自愿协商、优势互补、利益共享的原则,坚持以市场需求和劳动就业为导向,实现生产、教学、科研相结合。

  第五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和促进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建立政府引导、校企互动、行业协调的校企合作运行机制。

  第六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工作,劳动、人事、发展和改革、经济、贸易、财政、税务、科技、农业等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校企合作促进的有关工作。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职业教育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本地区校企合作的规划、资源配置、经费保障、督导评估等工作。

  第七条 职业院校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需求,主动与企业在学生实习、专业设置与课程开发、订单式教育与就业推荐、师资交流与培训、职工培训与继续教育等方面开展合作。

  鼓励职业院校参与企业的技术改造、产品研发和科技攻关等项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鼓励职业院校与农业企业开展农业技术培训、农业科技推广等方面合作,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

  鼓励职业院校聘请企业的高技能人才、工程技术人员兼任专业课教师或实习指导教师,参与职业院校的教学改革。

  第八条 职业院校应当建立学生和教师到企业实习、实践制度。职业院校在校学生应当到企业或生产服务岗位参加上岗实习,专业教师到企业或生产服务岗位实践每两年不少于两个月。

  职业院校应当加强对实习学生和实践教师的职业道德教育和安全教育,为实习学生统一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指派指导教师。

   实习学生和实践教师应当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保守企业商业秘密。

  第九条 鼓励企业与职业院校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办学;鼓励企业设立职业教育奖学金、助学金。

  有条件的企业可以与职业院校联合建立实习实训基地,合作建设实验室或生产车间,合作兴办技术创新机构,合作组建职业教育实体或其他形式的产学研联合体,共同参与新兴产业基地建设。

  第十条 企业应当接纳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和教师实践;对上岗实习的,应当给予适当的劳动报酬。

  企业应当按照与职业院校签订的合作协议,为实习学生和实践教师提供实训场地、设备设施,安排指导人员,做好实习、实践前的安全培训工作和实习、实践期间的劳动保护、安全等工作。

  禁止企业安排实习学生从事不符合实习特征或者与实习内容不一致的劳动生产。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并可以通过举办职业院校或委托职业院校等形式,对本单位职工和准备录用的人员实施职业技能培训和继续教育。

   企业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与接受专业技术培训的职工约定服务期。

  职业院校应当优先安排与其建立校企合作关系的企业的职工进校接受职业技能培训和继续教育,并为合作企业优先推荐毕业生。

  第十二条 行业组织应当引导和鼓励本行业企业与职业院校开展校企合作,并发挥行业资源、技术、信息等优势,参与校企合作项目的评估、职业技能鉴定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发展专项资金。校企合作发展专项资金应当用于:

   (一)资助职业院校和企业联合设立职业教育实习实训基地、合作建设实验室或生产车间等校企合作项目;

   (二)资助职业院校为学生在实习期间统一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三)对企业接纳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发生的物耗能耗给予适当资助;

   (四)对与职业院校合作开展职工教育和培训并取得显著成绩的企业给予奖励、表彰;

   (五)对职业院校参与企业技术改造、产品研发、科技攻关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给予资助或奖励;

   (六)奖励、表彰其他在促进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七)其他有关促进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经费资助。

   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发展专项资金应当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逐步增长。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校企合作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对资金使用进行调整。

  校企合作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教育、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及其委托的行业组织,可以对职业教育校企合作项目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评估,检查、评估结果作为政府专项资金资助或奖励的依据。

  第十五条 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和用于职业教育事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委托职业院校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第十六条 教育、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引导和鼓励本行政区域内的职业院校与相关企业开展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并通过宣传职业教育发展政策、建立信息资源共享网络等形式,为职业院校、企业开展校企合作提供指导、帮助等服务。

  第十七条 人事、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人力资源开发公共信息网络建设,建立人力资源市场信息服务体系,为职业院校和企业提供人才培养、就业指导等服务。

  第十八条 发展和改革、经济、贸易、农业等相关部门应当引导和鼓励相关企业与职业院校开展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并对促进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点合作项目优先予以扶持。

  第十九条 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对经评估认定为校企合作良好的企业,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等方面优先给予资金支持。

  第二十条 职业院校、企业违反有关规定,侵害实习学生、教师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职业院校学生、教师在实习实践期间发生安全事故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职业院校实习学生和实践教师侵害企业商业秘密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职业院校、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弄虚作假,获得职业教育校企合作资助或奖励的,由相关行政部门追回已发放的资助或奖励,并可取消其获得相关资助或奖励的资格。

  职业院校有前款行为的,有关行政部门应当给予院校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上级机关或者其他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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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医院支援农村卫生事业建设的意见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医院支援农村卫生事业建设的意见
卫生部


1983年卫生部发布了《关于组织城市医疗卫生机构支援农村卫生事业建设若干问题的意见》,对指导和推动城市卫生支农工作起了很大的作用。在此基础上,多数省、市卫生厅(局)分别下发了相应的文件,贯彻执行。城市医疗机构采取了派下去指导、请上来进修、定点扶持等措
施,落实卫生支农工作,取得了成效。
但是近几年中,城市医院卫生支农工作曾一度削弱,许多已经建立起来的城、乡医院之间逐级技术指导、义务支援的关系受到冲击。为进一步贯彻党中央“全党动员起来,集中力量办好农业”,“各行各业都要支援农业”的决定,为使城市医院支援农村卫生事业建设的工作适应新的形
势,做到经常化、制度化,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要继续贯彻执行卫生部1983年颁发的《关于组织城市医疗卫生机构支援农村卫生事业建设若干问题的意见》。城市医院要按照文件精神和对医院的规定,采取有效的措施,使之切实落到实处。
二、要提高认识,增强城市医院支农的自觉性。城市医院支援农村是卫生支农的主要内容,是医院深入社区,参与和支持初级卫生保健,巩固和完善三级医疗预防保健网的重要措施。各类医院要充分认识到城市医院支援农村、高层次医院支援基层,互助合作,逐级指导,是城市医院应
尽的责任与义务,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卫生事业优越性,必须坚持不懈,做到经常化、制度化,使其惯性运转。受援单位要把城市医院的支援作为自身建设与发展的良好契机,要充分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主动合作,通过自身的努力及对口支援,切实加强医院建设。
三、在具体执行中,地方卫生行政部门首先要按照“区域卫生规划”的原则,以及《医院分级管理办法(试行草案)》的规定,对所辖区域内的城市医院支农工作统筹规划,采取划区包干,分工负责,定点挂钩,对口支援等方法,建立和完善固定的技术合作和逐级指导的关系,并逐步
建立起双向转诊制度。
四、城市医院支农工作的重点要放在人才培训、技术建设和提高管理水平上。支援与受援双方要签订协议,实行四定:定目标、定任务、定方式、定时间。可参照医院分级标准确定目标,并与实施医院分级管理和医院评审工作密切结合起来。卫生主管部门要定期检查支援与受援双方协
议的执行情况。
五、要根据农村卫生工作的实际需要,选派有经验的城市医疗技术人员下去。医疗技术人员在毕业后的3年内,一般应先在医院进行“三基”“三严”的业务基本功训练。医疗技术人员参加卫生支农工作的实绩应作为考核、晋升、表彰的重要依据之一。
六、各地对承担卫生支农任务的医疗技术人员,除由原单位照发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不变外,视受援单位的承担能力,由双方单位协议,妥善安排下派医技人员的工作与生活,并酌情发给相应的补贴。
七、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制订相应的政策,鼓励城市医疗机构的离、退休的医务人员到农村医疗单位工作,作为城市医院支农工作的补充力量。
八、卫生部直属院校附属医院的卫生支农工作要在当地卫生厅(局)的统一领导下,纳入所在地区的卫生支农规划,并与教学、科研工作结合起来。
九、国务院各部委及厂矿企事业的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支农工作,由各地卫生行政部门与各部委及厂矿企事业卫生主管部门协商后纳入区域卫生规划,统筹安排。要在完成本系统支援基层任务的基础上,努力做好系统外的卫生支农工作。



1991年9月18日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市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市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汉政办发〔2009〕4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汉中市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六月二十日



汉中市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大决策,切实改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更好地发挥金融服务“三农”的作用,促进县域经济和统筹城乡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人行西安分行《关于推进陕西省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指导意见》(西银发〔2009〕57)精神,结合汉中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思路是:牢固树立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契机,以征信体系为载体,以信用评价为手段,以构建激励惩戒机制为重点,加大政府组织推动和农村信用宣传的力度,不断完善信用担保体系,积极倡导诚实守信的文明风尚,营造良好的农村信用环境,探索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与扩大农村信贷支持的有效方式,促进农村经济金融良性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由政府组织、领导,人民银行推动,构建组织保障体系,做到组织、推动有力、管理有序、各负其责。

(二)多方参与、多方受益。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在政府主导下,由人行、银监部门和市级有关部门联合推动,农村金融机构,县、乡各级政府,农户及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多方参与,上下联动。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本着多方受益的原则设计,既有利于金融机构控制风险,又有利于缓解“三农”融资难的问题,使农村、农户得到实惠,地方经济从中受益,确保工作开展的持续性。

(三)统一标准。制订统一的农户信用信息档案标准和信用评价标准基本框架与运行机制。

(四)重点突破。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以建立信用档案和信用评价体系为突破口,以信用县(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示范县)、信用乡(镇)、信用村、信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信用农户的创建活动为抓手,结合各地实际,由浅入深,由点到面,有序推进。

三、主要内容

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既包括信用文化、法律法规、信用数据库建设,又包括政府各相关部门的各种配套政策措施,需要硬件与软件紧密结合。汉中市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主要内容是:构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组织领导机构以保障该项工作的长期开展,建立信用档案,完善信用评价体系,创新业务管理模式,建立激励惩戒机制,完善农村信用担保机制。

(一)建立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组织领导机构

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人行汉中市中心支行、汉中银监分局、农行汉中分行、农发行汉中分行、省联社汉中办事处、市目标考核办、市农业局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行汉中市中心支行,由周夏沛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负责信用县、信用乡(镇)、信用村、信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信用农户的创建规划,审定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方案,对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协调、研究和决策,对各阶段的目标任务进行规划和部署。

各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是:市目标责任制考核办公室要将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纳入县区政府及市级相关部门年度目标考核管理。人行汉中市中心支行要组织、指导农村金融机构编制信用档案指标和评分标准,并将信用档案和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数据库对接;指导农村金融机构创新业务管理模式,创新信贷产品,增加农村信贷投入。市农业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配套支持政策,主动运用评价结果,出台激励惩戒措施。农村各金融机构要全力征集农户信用档案,建立数据质量责任制和数据更新机制,积极推广应用农户信贷评分系统,创新农户信贷管理体制,建立和完善新型信贷业务管理流程;以建立信用及金融知识宣传教育长效机制为抓手,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标语、报纸等公共舆论工具加大对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宣传和引导力度,突出宣传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目的意义、评定标准、程序步骤等有关内容,加强对贷款农户的宣传,教育引导广大农民诚实守信,遵纪守法,重视积累自身良好信用记录,努力培育良好的村信用文化和诚信环境。

(二)建立农户信用档案

农户信用档案以农村信用社信贷系统农户经济档案为基础,以完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为目标,依据农户基本状况、自有资产、诚信记录、经营能力及项目等情况逐户建档,定期更新数据。同时,对有贷款资格的专业合作组织以及农村企业的信用档案进行相应采集。

(三)完善信用评价体系

一是完善农户信贷评分体系。针对农户特点,人行汉中市中心支行选择适当的评分模型,组织涉农金融机构制定统一的农户信贷评分参考标准。农村金融机构参考统一的评分标准,结合各自内部授信规定对农户进行信贷评分。评分过程属于金融机构授信前的内部评价,应免费进行。各农村金融机构共同认可依据评分标准评出的结果。对于加入农业保险的农户,在相关指标的评分上可适当上调。

二是完善信用乡(镇)、信用村、信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以及农村企业评价体系。由各级政府进行组织,人民银行、银监部门牵头,农村金融机构参与,按照《汉中市信用乡镇信用村评定办法》(附后)的要求,开展信用村、信用乡(镇)、信用农民专合组织评价工作,并进行表彰和授牌,力争使全市信用乡(镇)和信用农户覆盖率达到60%左右。信用乡镇、村组的评定结果将作为评选金融生态模范县的重要内容,条件成熟时,以县为单位授予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示范县称号。

(四)创新业务管理模式

设计、开发、推广应用农户信用信息数据库和农户信贷评分系统,指导农村金融机构创新业务管理模式,使农户信用信息数据库和农户信贷评分系统和农村金融机构信贷审批、风险控制、产品营销等各个环节有机结合,打造新型的业务管理模式。

(五)建立激励、惩戒机制

根据对农户、农民专合组织的评价结果,农村金融机构在授信额度、审批权限、服务种类、适用利率、抵质押物、推荐评优等方面实行差别政策。对信用良好的农户、农民专合组织给予优惠和便利,对信用不良予以限制。根据对信用乡(镇)、信用村的评价结果,政府管理部门制定行政性惩戒和奖励措施。信用乡(镇)、信用村可在农业项目开发、优惠利率、农村配套服务等方面优先享受政府各部门和金融机构的优惠政策;各县(市、区)政府建立对信用乡(镇)公务员和信用村组干部在选拔任用、职务晋升、评优评先等方面的正向激励机制。人民银行将各地信用评价状况与支农再贷款限额分配挂钩,支农再贷款重点向信用状况较好的地区倾斜。

(六)完善农村信用担保机制

人民银行和金融机构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对农村信用担保机构的支持,推动建立和完善对信用担保机构的激励约束机制,调动担保机构的积极性,协调推动政府、农村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探索有效担保机制,推动担保机构提高服务效率、服务功能、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

四、工作安排

(一)宣传启动阶段(2009年4月—6月)。结合汉中实际,制定全市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成立全市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细化工作职责,明确工作任务,广泛开展多层次的宣传动员,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同时,市级有关部门、人行、银监部门、农村金融机构共同开展调查研究,探讨、设计农户和信用乡(镇)、信用村、信用农民专合组织的信用档案参考指标和评价参考标准,提出农户信用信息数据库和农户信贷评分系统的业务需求书。

(二)探索实施阶段(2009年6月—2009年12月)。人民银行组织涉农金融机构征集农户信用档案,把好数据质量关;推广应用农户信用信息数据库和农户信贷评分系统,制定配套办法和措施,指导农村金融机构依托农户信用评分结果发放农户贷款;建立信用乡(镇)、信用村的信用档案,开展信用乡(镇)、信用村的评定工作;推动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在政务活动中使用评价结果,发挥评价体系的激励惩戒作用。

(三)总结阶段(2010年1月—6月)。认真总结工作经验,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数据库和评分系统,拓展农村金融机构和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对评价结果的应用范围,加大金融创新力度和信贷资金支持力度,完善农村信用担保机制,深化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内涵,提高其社会效应。





汉中市信用乡镇信用村评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切实改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更好地发挥金融服务“三农”的作用,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根据人行西安分行《关于推进陕西省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指导意见》(西银发〔2009〕57)精神,结合汉中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 本办法与农户信用评分管理办法(另行制定)配套施行。

本办法所称“信用村”是指辖内“信用状况”达到一定规定指标水平的行政村。“信用乡(镇)”是指辖内“信用状况”达到一定规定指标水平的行政乡(镇)。评定信用乡(镇)、信用村“信用状况”的要求指标为:农户信用贷款户数比例、信用贷款中不良贷款率指标、能收到良好信用预期值的适贷农业项目情况说明、当地行政为违护本地信用所表现的持续的工作态度和工作业绩。

第三条 评定信用乡(镇)和信用村工作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 信用乡(镇)和信用村的创建和评定必须充分依靠当地党政和农村信用社等农村金融机构。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五条 信用村的条件

(一)农户贷款面达30%以上;

(二)全村信用农户占辖内农户的比例超过80%(农户信用评分达80分以上的为信用农户);

(三)全村现有农户贷款余额中的不良贷款余额占比不超过10%,其中逾期3个月以上(含3个月)的不超过6%;

(四)全村在发展主导产业或农业新技术推广运用促进农民增收等方面表现突出;

(五)村党支部和村委会领导班子支持金融工作,积极协助农村金融机构组织资金和清收旧贷;

(六)全村无重大违法危纪的不良纪录。

第六条 信用乡(镇)的条件

(一)农户贷款面达20%以上;

(二)全乡(镇)内的信用村占辖内行政村的比例超过70%;

(三)全乡(镇)现有贷款余额中的不良贷款余额占比不超过15%;

(四)全乡(镇)近年内农业经济发展规划切实可行;

(五)乡(镇)党政支持金融工作,积极协助农村金融机构组织资金和清收旧贷,并制定有详细的支持管理办法;

(六)全乡(镇)在积极推动农户信用评价、提升和扩大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影响面过程中,大力维护金融债权,广泛宣传信用观念,取得了明显成效。



第三章 评定方法和步骤



第七条 组建评审委员会

(一)汉中市成立由人行汉中市中心支行、汉中银监分局、省联社汉中办事处、农村金融机构组成的市评审委员会,负责全市信用乡(镇)、信用村的评定工作。

(二)各县(市、区)成立相应的评审委员会,负责信用村的评定工作和信用乡(镇)的初评、推荐上报工作。

第八条 评定步骤

信用村由各县(市、区)评审委员会评定;信用乡(镇)由各县(市、区)评审委员会负责初评工作,由市评审委员会最终评定。

(一)信用村的评定步骤

1.由所在村村委会自愿填表申报,再由当地乡(镇)集中向县农村信用社等农村金融机构报送核实签注意见后,上报县(市、区)评审委员会;

2.各县(市、区)召开评审委员会议,对乡(镇)上报的信用村进行审定;

3.市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向信用村授牌。

(二)信用乡(镇)的评定步骤

1.由所在乡(镇)政府自愿填表申报,由当地县级农村信用联社(农村合作银行)等农村金融机构核实并签注意见后报县评审委员会;

2.召开评审委员会议初审,签注意见后,上报市评审委员会;

3.市评审委员会审定后,由市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信用乡(镇)授牌。

(三)信用村信用乡(镇)实行两年一评,在评选期内如有违反评选规定的,由市农村信用建设领导小组审批后,取消其称号。



第四章 优惠政策



第九条 金融信贷优惠政策

(一)贷款优先。及时满足信用村、信用乡(镇)所辖农户在生产、生活、消费、经营等方面的需求;

(二)扩大信用村信用户的贷款授信额度。原则上对信用村AAA级农户授信由3000元提高到10000元;AA级农户授信2000元提高到7000元;信用村A级农户授信1000元提高到4000元,在授信额度内免于担保;

(三)优先享受信用社提供的优惠贷款利率,在授信的额度内,信用村的信用户贷款利率在原优惠利率的基础上比非信用村的信用户贷款利率再优惠5%;

(四)扩大信用乡(镇)所在地的信用社贷款审批权限,简化贷款审批手续。

第十条 奖励

对创建工作中的乡(镇),对创建活动中的先进乡(镇)村组织和单位,由政府研究给予一定的精神和物质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