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犯罪统计分析及预防对策/刘有道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22:40:20   浏览:809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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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犯罪统计分析及预防对策

刘有道


近几年来,已满14周岁而不满25周岁的青少年犯罪呈逐年上升趋势,成为当前严峻的社会问题之一。笔者对我院
2005至2008年6月提起公诉的青少年犯罪案件进行了深入调查统计,分析其特点,提出预防对策,以期引起社会关注。
一、当前青少年犯罪的主要特点
一是犯罪比例居高不下。据统计,我院2005年提起公诉259件389人,其中青少年犯罪案件145件169人,占案件总数和人头总数55%、40.5%;2006年提起公诉254件378人,其中青少年犯罪案件168件199人,占案件总数45.7%、43%。2007年提起公诉397件757人,其中青少年犯罪案件189件223人,占案件总数的47%、43%。2008年元至6月,提起公诉案件169件265人,其中青少年犯罪38件84人,分别占案件总数人头总数的30%、41%。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青少年犯罪比例呈逐年增加趋势,且长期维持在高位,成为犯罪人群结构中的主要组成部分。
二是犯罪年龄呈低龄化趋势。据统计,80年代,全国青少年初犯的平均年龄为16岁,到90年代,初犯的平均年龄已降低到14-15岁。2005年仙桃市14至18周岁未成年人犯罪占青少年犯罪(25周岁以下)人数的38%,2006年为41%,2007年增至46.3%,如2008年我院办理的程某、管某、杨某等涉嫌抢劫案件,七名犯罪嫌疑人均为14-15周岁的未成年人。
三是犯罪性质多为暴力犯罪。青少年犯罪类型主要集中在抢劫、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使用暴力或带明显暴力倾向的案件。我市涉嫌暴力犯罪的青少年犯罪案件2005年有53起75人、2006年有59起80人,2007年有71件89人,2008年元月至5月提起公诉的38起案件中有30件76人为暴力犯罪案件,其中抢劫16件,故意伤害8件,寻衅滋事6件。他们犯罪时不计后果,动辄暴力伤人,如2007年7月,犯罪嫌疑人肖某、陈某为抢劫钱物,手持匕首、砖头在学生下晚自习必经之路实施抢劫,致多名学生受伤。
四是犯罪方式呈团伙化趋势。青少年犯罪时为了给自己壮胆,或提高犯罪的成功率,常常纠集同学、朋友等一起共同作案。2005年至2007年,我市青少年犯罪案件中,团伙犯罪案件占60%以上,人数少则二、三人,多则七、八人。特别是涉嫌抢劫罪名的案件,95%以上为团伙作案,单独作案为特例,如我院2008年提起公诉的16件抢劫案件中有15件为团伙作案,单独作案仅有一起。
五是在校学生犯罪案件增加。近年来,由于受到“读书无用论”及不良影视剧等的影响,一些学校,特别是一些“差生”相对集中的学校,在校学生犯罪时有发生,并呈上升趋势。据统计,我市提起公诉的在校学生犯罪案件2005年在3件,2006年5件,2007年8件,2008年1-6月提起公诉的38起案件中就有8起为在校学生所为或有在校学生参与。
二、当前青少年犯罪主要原因 
我们通过统计分析,发现当前引发青少年犯罪的因素非常复杂,从内因来说,青少年(特别是未成年人)正处于青春发育期,辨别是非能力差,抵抗不良影响的免疫力弱,个性压抑、逆反心理、闭锁心理和群体心理等个体心理因素中的不良成分,是导致青少年走上犯罪道路的内因。从外因来说,家庭、学校、社会的不良影响不容忽视,青少年在受到外部不良刺激时,感情容易冲动,极易走上犯罪道路。我们认为青少年犯罪往往是外部不良因素的影响与青少年脆弱的内因结合的产物,外部因素的影响在青少年犯罪原因中往往占据主导地位。我们通过对统计数据进行分析归纳,青少年犯罪可以由以下原因产生。
一是网瘾型。因特网的出现改变了世界,同时在某种程度上改变了一些青少年。网络的丰富信息、千奇百怪的言论、观点往往使青少年的人生观、价值观产生倾斜、扭曲。网络上的感官刺激、暴力容易使青少年形成网瘾,一旦陷入其中,往往不能自拔,形成不健康的人格或反社会人格,进而引起他们违法犯罪行为。据统计,近几年我院提起公诉的青少年犯罪案件50%以上与网瘾有关。有的为了筹钱上网而抢劫、偷窃;有的在网吧打架斗殴、寻衅滋事;有的利用网络呼朋引伴,策划犯罪等等不一而足。
二是义气型。“义气”本来是中国传统的价值观念,但是由于青少年缺乏判别能力,加之一些格调不高的武侠小说、影视作品的不当渲染,使他们对“义气”的认识出现偏差,一些的青少年成为讲“义气”的牺牲品。如我院2007年办理的李某、杨某盗窃案,李、杨二人同为在校学生,李某欲盗窃商店财物用于上网玩游戏,邀杨某同往,杨某害怕不想去,又怕李某怪他不讲义气,只得答应帮忙望风,结果被抓获。
三是模仿型。青少年正处于生长发育和世界观、人生观形成阶段,思想认识上渐趋成熟但缺乏理智,自我约束能力不强且敏感好奇,喜欢模仿,一旦受到来自外界不良思想和社会丑恶现象的影响,容易因模仿走上犯罪道路。如青少年之中频发的“擂肥”抢劫案件就是模仿影视剧中的犯罪分子的行为,而且往往出现“你抢我,我抢别人”的示范效应。还有的青少年看到社会上黑恶势力分子“有地位、很威风”,因而心生羡慕而模仿产生犯罪。如我们2008年办理的朱某等8人寻衅滋事、故意伤害一案,年仅19周岁的主犯朱某称其犯罪动机就是为了成为使人敬畏的“老大”。
四是冲动型。对于有些青少年初犯、偶犯来说,他们的犯罪完全是一时冲动引发的。如犯罪嫌疑人周某,系我市高中在校学生,2007年8月4日下午,周某某在座位上学习时,同桌王某用右手将周某拍了两下,周即用左拳将王某的右肩打了两拳,王某又朝周的胸部拍了两下,周某用左拳朝王的右腹部击了两拳。法医鉴定王某被击伤腹部,致脾破裂,损伤程度为重伤。案发后,我院考虑到周某系冲动犯罪,且其家属积极赔偿王某医药费、营养费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4万元,决定对周某不起诉。
五是“孤儿型”。通过我们统计分析,大部分青少年犯罪与家庭教育缺失、关爱缺失有关。在父母离异或家庭失和的家庭中成长的孩子,往往会因心灵上的创伤,或精神、物质方面得不到满足,出现孤僻、多疑等病态心理,导致形成攻击性、冷酷、粗暴、过分敏感和极端自私的性格,容易产生违法犯罪。如我院办理的李某抢劫一案,被告人李某父母离异,自己随父亲生活,父亲因重新组合家庭而将其拒之门外,只好自己一个人租住在外生活,孤独无助的被告人因缺少家庭温暖而和社会不良青年交往在一起,因伙同他人在学校附近实施抢劫而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三、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对策
预防青少年犯罪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将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社会教育、打击惩罚作为预防青少年犯罪的重点防线。
(一)构筑家庭教育防线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人生的第一课堂,因此必须充分发挥家庭教育的作用。一是要用科学、健康的教育方法教育青少年。家长要以身作则,言传身教,当好孩子的启蒙老师。二是强化父母责任感。预防青少年犯罪要从家庭开始,从父母做起,只有这样才能使青少年健康成长。
(二)构筑学校教育防线
学校是培养人才,教育青少年的重要地方,改进和加强学校教育工作,是预防青少年犯罪的重要举措。一是要对青少年进行法制教育,把法制教育课纳入教学课程,让青少年从小就接受法制观念的启蒙教育,懂得什么是合法的,什么是非法的,增强他们辨别是非和抵制错误思想侵蚀的能力,在学生时期养成遵纪守法的习惯,当他们走向社会以后,就能在家庭、集体、社会中正确地行使自己的权利,自觉履行自己的义务。二是要改进教育体制上的弊端,减少青少年犯罪的危险人群。应试教育模式使一些差生、落后生被“另眼相待”,甚至受到排斥、打击。他们的心灵受到创伤,时刻处于违法犯罪的十字路口,一旦有不良因素的影响,他们就会走向违法犯罪的道路。所以必须实现由原来纯粹的应试教育向综合的素质教育转变,使学校教育在预防青少年犯罪上起到应有的作用。
(三)构筑社会教育防线
负有社会教育责任的大众传播媒体要多作正面宣传和引导,教育青少年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世界观,堵塞各种污染青少年的渠道。当前在有些青少年中存在对社会现实的曲解,新的“读书无用论”有所抬头,如“读书苦,读书累,不如参加黑社会,有吃有喝有地位”等顺口溜成为某些青少年口头的“时尚”歌谣。这些不正常现象表明,少数青少年的人生观和社会价值观已发生扭曲,必须通过社会教育加以矫正,当务之急是要加强对电影、电视、文学书籍和网络等文化传媒进行“过滤”工作,防止暴力、色情等影响一些意志薄弱、缺乏辨别力的青少年,消除引诱青少年犯罪的不良因素。
(四)构筑司法预防防线
司法机关应当结合司法实践,定期总结分析一个时间段青少年犯罪的特点和成因,对倾向性的犯罪方式、手段以及犯罪种类向学校、家庭、社区等作出预警,延伸司法预警的职能作用,以便于相关职能机构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提高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总体效率和效果。检察机关应当对法定管理职能的相关部门发出检察建议,以引起重视,切实履行预防、教育青少年的职能,使预防青少年犯罪的相关工作由“软任务”真正变成“硬指标”,实现众人“重视”向众人“落实”转变,将预防青少年犯罪提升到一个全新水平。
(五)构筑司法惩罚防线
司法惩罚是青少年犯罪预防的最后一道防线,体现了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的有机统一。近些年来,由于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实施,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出现过分强调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权益的偏向,青少年犯罪嫌疑人的不捕、不诉比例呈上升趋势,一些青少年犯罪没有得到应有的惩罚,刑罚的惩罚教育作用没有得到有效发挥。它一方面带来了再犯罪增加等不良后果,另一方面容易在青少年中形成“青少年犯罪可以不受惩罚”传导效应,不仅损害了刑法的权威,而且可能让青少 年产生误导。因此,对青少年犯罪要慎重处理,摒弃凡涉及青少年犯罪、未成年人犯罪一律从轻的片面观点,树立“刑罚的威严不在于其严厉,而在于其不可避免”刑罚理念,通过刑罚惩罚这种特殊预防达到一般预防所不能达到的目的。(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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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管理办法(废止)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80号


  《云南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管理办法》已经1999年6月1日省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李嘉廷
                          一九九九年六月十五日
          云南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管理,根据《云南省计划生育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一)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不再生育的;
  (二)夫妻只生育的一个孩子已死亡,经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的;
  (三)夫妻未生育过孩子或者只生育的一个孩子已死亡,依法收养一个孩子后不再生育的;
  (四)再婚夫妻再婚前只有一方生育过一个孩子,再婚后新组合家庭只有这一个孩子,不再生育的;
  (五)再婚夫妻中属初婚或者未生育过的一方,再婚后经批准生育一个孩子,且新组合家庭只有这一个孩子的;
  (六)无配偶未生育过孩子,依法收养一个孩子的;
  (七)经省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审核认定符合只生育过一个孩子的其他条件的。


  第三条 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由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出具本人身份、婚姻、生育、收养等具有法律效力的证件,经所在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后,报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发证。
  夫妻双方户籍都在本省但是不在同一县(市、区)的,可以报任何一方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发证。


  第四条 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表和有关证件之日起30日内,作出发证或者不予发证的决定。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发给申请人一人一证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将不予发证的决定和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对不予发证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条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持证人及其子女享受的优待和奖励,按照《云南省计划生育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遗失、损毁的,持证人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领新证。


  第七条 持证人婚姻、生育状况如发生变化,所生育孩子或者收养孩子数超过一个的,原发证机关应当在30日内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收回。无法收回或者持证人不按规定交回的,由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并书面通知原持证人所在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第八条 对骗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由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退回证件和所领取的奖励费用,依照《云南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由省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案由分析:
自2011年1月1日《人民调解法》施行以来,各基层部门设立了人民调解组织为及时解决民间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仅就设立在人民法院的调解部门工作而言作用和贡献应该说最为突出和具有实际意义的,也应该是最受关注和重视的群体。经过调查、走访和倾听,发现一些问题正是困扰人民调解员工作的难点和阻碍。比如说调解规范制度不健全,无可具体操作指引和规范;调解启动程序、管辖审查出现问题;遵循自愿、平等原则和倡导理性诉讼心态不足;出现人民调解员、当事人和其他利益者冲突时难以平衡关系,失去威信有损法律严肃性问题;人民调解员待遇、聘用人选创新轮换和储备不够等问题。其实,人民法院人民调解员的作用发挥好,会对解决民间纠纷、提高全民法律素养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提出如下建议:
一、制订诉前调解规范制度,提升调解质量和社会效果。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和司法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意见》制订实施细则和规范业务指引,及时修订2002年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使人民调解更加规范化、制度化。主要有:区分诉讼调解和人民调解员诉前调解工作范围和作用;制订人民调解程序细则、细化人民调解启动时间、管辖审查权限、人民调解员回避条件、调解协议书确认程序等;并对人民调解调查(调解、回访)记录、《人民调解协议书》等效力认定给予明确规定,如调解记录效力是否等同于《人民调解协议书》;对当事人以何种形式拒绝调解(口头表示或书面表示)或人民调解员认为何种状态下调解未果,导致调解终结情形出现等等进行明确具体规定。这些规定应该针对各地特点制订,最终形成规范性文件或法规形式。
2、遵循自愿、平等原则。调解过程中,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指导当事人实事求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让当事人能够畅通进行情绪和诉求的表达。但是对于调解无望或对调解存在抵触情绪的当事人尽量化解矛盾,减少“和事老”式的调解方法,应采取依法、讲原则的调解方法。运用法律知识进行法律文化引领和宣传,善于心理疏导,向当事人宣传理性、包容、健康的社会心态。增加人民调解员在社会公众中的形象和威信,否则影响人民调解制度的构建。
3、提升法律素养,进行业务培训和业务指导,提升调解质量和成功率。
在人民法院常设的人民调解组织第一时间直接接触当事人,其给当事人的形象等同于法官形象,提高人民调解员的素养将提升司法严肃和权威性,其作用和影响不容忽视。人民调解员最关键的是能够做到向当事人明法析理,解疑释惑,疏导情绪。这当然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由司法行政部门定期对人民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轮训,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员进行业务指导。培养人民调解员公道正派、热心、耐心、讲原则的品德。
二、加强各利益群体之间的配合,真正发挥人民调解效能。
1、加强各利益主体的协同合作,提高法律素质,顾大局护和谐。
调解中容易出现人民调解成功率、法院减轻办案压力、诉讼费用收取、律师追求法律服务劳动报酬等各方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问题。社会分工不同,各群体都有其存在的意义和作用。当事人无非追求的是公平、公正的处理结果。在维护自身利益的同时,相互理解,顾全大局,这样才能够增强法律严肃性、维护司法公正形象,最终做到维护和谐法治环境的作用。建议不定期进行必要的业务和法律知识研讨,增进理解、互通有无。
2、提高软件服务质量。
第一、提高人民调解员待遇和奖励,增强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加责任感和使命感。现在存在人民调解员工资待遇偏低的现象,不能够调动其积极性,影响调解工作的公平、公道,并同时影响调解人员储备和接续。
第二、轮换或聘用法律工作者进行指导或参与调解工作。
可以从基层法律工作者中、律师中或教育工作者中聘用相关人员进行指导和参与调解工作,提高调解工作效率,并能够有效进行法律宣传。

作者:刘莉 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 律师 电话:139451313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