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的通知
湖南省衡阳市人民政府
衡政发〔2008〕12 号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衡阳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八年四月一日
目 录
1. 总 则……………………………………………………………4
1.1 编制目的…………………………………………………4
1.2 编制依据…………………………………………………4
1.3 适用范围…………………………………………………4
1.4 工作原则…………………………………………………4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5
2.1 应急组织机构……………………………………………5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6
3. 新闻发布应急响应分级…………………………………………8
3.1 I级…………………………………………………………8
3.2 II级…………………………………………………………8
3.3 III级………………………………………………………8
3.4 IV级………………………………………………………8
4. 新闻发布应急响应………………………………………………8
4.1 I、II级应急响应……………………………………………8
4.2 新闻发布工作要求………………………………………10
4.3 记者采访管理工作………………………………………11
4.4 主动引导境外舆论………………………………………12
4.5 III级以下应急响应………………………………………12
5. 后期处置………………………………………………………12
5.1 善后工作…………………………………………………12
5.2 总结评估…………………………………………………12
6. 应急保障………………………………………………………13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13
6.2 资金及人员保障…………………………………………13
6.3 宣传与培训保障…………………………………………13
7. 附 则……………………………………………………………14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14
7.2 预案解释部门……………………………………………14
7.3 预案实施时间……………………………………………14
8.附录………………………………………………………………14
衡阳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
1.总 则
1.1编制目的
加强各级人民政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及时、准确发布有关信息,澄清事实,解疑释惑,主动引导舆论,维护社会稳定,最大程度地避免、缩小和消除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负面影响,为妥善处置突发公共事件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树立和维护衡阳形象。
1.2编制依据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湖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衡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处置发生在本市境内或与本市密切相关的各类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中的新闻发布工作。
1.4工作原则
(1)加强领导,明确职责。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是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市委、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在第一时间上报省政府新闻办等部门,并在其指导下开展新闻发布工作。进一步完善新闻发布制度,加强组织协调和归口管理,严格执行新闻发布人工作规程。具有重大影响的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新闻发布工作,由市委、市人民政府及负责事件处置的市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发布工作由市委、市政府新闻办会同负责事件处置的市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对违反工作纪律,蓄意封锁或随意散布消息,造成重大消极影响和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2)依法规范,加强引导。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加强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工作的应急管理,使之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提高正确引导舆论的意识和工作水平,使突发公共事件的新闻发布有利于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有利于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有利于社会稳定和人心安定,有利于维护衡阳的良好形象,有利于事件的妥善处置。
(3)及时主动,准确把握。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工作机制,加强队伍建设,提高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的时效性和权威性。事件发生后,力争在第一时间发布准确、权威信息,稳定公众情绪,最大程度地避免或减少公众猜测和可能引发社会不稳定的因素,准确引导新闻媒体报道,掌握新闻舆论主动权。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应急组织机构
市委、市人民政府设立衡阳市新闻发布领导小组,由市委常委、市委宣传部部长任组长,市委宣传部分管副部长,市委、市政府新闻办主任以及负责事件处置的市主管部门(单位)负责人任副组长。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别等情况确定成员。
市新闻发布领导小组下设相关工作小组,由市相关部门(单位)派员组成。
2.2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市新闻发布领导小组
接受市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的授权,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发展,启动各工作小组,召集有关部门(单位)迅速派员集中办公,必要时设立新闻中心;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及时向省政府新闻办公室等主管部门报告;审定新闻发布方案,决定新闻发布内容和形式,确定新闻发布时间,负责新闻发布;管理采访突发公共事件的中外记者;收集、跟踪境内外舆情,及时向市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并向有关部门(单位)通报情况,通过各种方式,有针对性地解疑释惑,澄清事实,批驳谣言,引导舆论;落实市应急指挥机构交办的其他事项。
2.2.2市新闻发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处置或具有应急管理职能的市主管部门(单位)指定专人负责突发公共事件有关新闻发布事项的工作;主动配合新闻宣传部门的工作,及时提供突发公共事件有关信息;拟定新闻发布内容的初稿,并审核向新闻媒体提供的新闻稿;参与新闻发布并回答记者提问;视情接受新闻媒体采访。
市委宣传部、市委、市政府新闻办提出新闻发布、报道工作意见,组织指导新闻发布、报道工作,协调解决新闻发布、报道中出现的问题,收集、跟踪境内外舆情,及时组织和协调有关方面开展对解疑释惑、澄清事实、批驳谣言的工作,正确引导内外舆论。负责互联网的监控、管理及网上舆论引导工作,并负责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记者的采访及管理。
市外事侨务办 负责向我驻外有关使领馆和驻外机构通报情况,并负责在突发公共事件现场采访的外国记者的管理。
市台办 负责在突发公共事件现场采访的台湾记者的管理。
市公安局、市信息化办公室、市电讯局 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的安全保卫和重要信息收集整理,并负责互联网的信息安全管理工作。
2.2.3各工作小组
(1)新闻发布组:由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的市主管部门(单位)和新闻主管部门组成,负责制订新闻发布方案,拟定新闻发布内容,组织新闻发布并回答记者提问。
(2)信处监控组:由市委宣传部、市委、市政府新闻办、市公安局、市信息化办公室、市电讯局组成,负责对境内外媒体有关事件报道的收集、整理和分析工作,重要信息及时上报;组织对互联网的舆论引导和信息安全管理工作。
(3)综合协调组:由市委宣传部、市委、市政府新闻办、市外事侨务办、市台办、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的市主管部门(单位)组成,负责新闻发布领导小组的运转,情报信息的上报及通报,受理中外记者的采访申请及记者管理等工作。
2.2.4新闻中心:必要时临时设立。由市委宣传部、市委、市政府新闻办、市外事侨务办、市台办、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的市主管部门(单位)组成,负责组织新闻发布会,为突发公共事件现场采访的中外记者提供采访和发稿等服务。
3.新闻发布应急响应分级
3.1 I级:市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授权市主管部门(单位)处置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3.2 II级:市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授权市主管部门(单位)处置的具有全局性影响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3.3 III级:市主管部门(单位)或县(市)区人民政府处置的造成局部影响的较大突发公共事件。
3.4 IV级: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直接处置的影响较小的突发公共事件。
4.新闻发布应急响应
4.1 I、II级应急响应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后,市人民政府成立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同时启动新闻发布领导小组;市人民政府授权市主管部门(单位)处置的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由市应急管理办公室会同市委、市政府新闻办、市主管部门(单位),组织新闻发布工作;同时,在第一时间向省政府新闻办报告情况,落实有关指示;事发地所在县市区成立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配合做好有关新闻发布工作。
4.1.1市新闻发布领导小组组长向小组成员传达市委、市人民政府有关指示精神,分析形势及境内外舆情,明确工作要求,建立各项工作机制,落实各工作小组和工作人员责任。
4.1.2启动新闻发布方案审批机制
迅速拟定新闻发布方案、发布内容,报市应急指挥机构负责人审批。在组织新闻发布过程中,遇到难以把握的重大、敏感问题,及时向市应急指挥机构负责人和省政府新闻办请示,并遵照指示迅速组织落实。
4.1.3启动新闻发布机制
按照批准的新闻发布方案,有关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及时、有序的新闻发布。新闻发布由新闻发言人(通常为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的省主管部门、单位的负责人或发言人)通过新闻发布会(发布会的地方、时间及安排场次数等,根据突发公共事件性质、影响程度及发展情况而定)、吹风会、提供新闻稿、应约接受记者采访、口头或书面回答记者提问等多种形式进行。采访应优先安排、接受中央和省级主要新闻媒体的采访。
4.1.4启动中外记者采访管理机制
由有关工作小组及时受理中外记者的采访申请,向记者提供突发公共事件有关信息。必要时迅速设立临时新闻中心,并提供电话、传真、上网以及电视信号传输等服务,为记者的采访报道提供方便;同时加强对记者采访组织、现场管理以及引导工作。
4.1.5启动境内外舆情跟踪和通报机制
由有关工作小组收集和整理境内外舆情,汇编舆情简报,上报市委、市人民政府和市应急指挥机构并通报市有关部门(单位)。
4.1.6启动互联网信息安全管理机制
迅速开展有效的网上舆论管理和引导工作,及时封堵和删除网上有害信息。
4.1.7由市应急指挥机构授权或请求新华社湖南分社、湖南日报社、湖南人民广播电台、红网、湖南电视台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文字、图片、音像和影视资料的采写、录制、拍摄工作。事发单位和当地主管部门应对中央和省级主要新闻媒体记者的采访、录制、拍摄给予支持。经市应急指挥机构授权,采取适当形式,在第一时间对外报道突发公共事件有关新闻发布的内容,掌握舆论的主动权。
4.2新闻发布工作要求
4.2.1及时准确。要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快速反应机制,新闻发布既要争取发布时效,又要确保信息准确。一旦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必须在接报后2小时内在分别向市委、市人民政府总值班室书面报告的同时,报市委宣传部、市委、市政府新闻办。情况较为复杂的突发公共事件,在事态尚未清楚、但可能引起公众猜测和恐慌时,应在第一时间发布已认定的简要信息,根据事态发展和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再作后续详细发布。
4.2.2把握适度。新闻发布既要使公众及时了解相关信息,又要遵循新闻宣传纪律,讲究策略,认真策划,循序渐进,确保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顺利开展。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发布要适时、适度,要有助于公众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正确了解,争取更广大群众的理解和支持,有助于动员和组织广大群众参与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消除和化解公众的恐慌情绪,维护社会稳定。
4.2.3突出重点。要坚持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牢牢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争取先入为主的效果,打好主动仗。除及时发布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伤亡、损失和影响等信息外,应着重组织报道各级党委政府妥善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情况,有关部门已采取的防灾、防病、减少损失等应急措施;报道社会公众以健康的心态面对考验、战胜危机的信心,宣传有关方面的知识。
4.2.4分类处理。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危及公共安全并造成广泛影响的突发公共事件,应及时组织新闻发布。涉及重大政治性、群体性、危害国家安全、损害我国际形象的突发公共事件,以及其他突发社会安全事件,一般不作公开报道,可通过内参反映。确需公开报道的,要按照市委、市人民政府指示精神统一部署,授权新华社湖南分社、湖南日报社发布消息。
4.3记者采访管理工作
4.3.1为记者采访突发公共事件提供服务和方便,确保记者正当的采访权益。
4.3.2对境外记者经批准采访突发公共事件,既要尽可能提供方便条件,又要加强组织管理。
4.3.3必要时,由有关工作小组在事发现场设立临时新闻中心,及时向到突发公共事件现场采访的中外记者提供信息,组织新闻发布。
4.3.4在确保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和人身安全的前提下,应安排记者到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或靠近突发公共事件现场)采访。经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到突发公共事件现场采访的记者必须服从现场指挥部门的管理,不得干扰或影响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工作。新闻主管部门要派员到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协调现场指挥部门组织的记者采访活动。
4.4主动引导境外舆论
对于境外媒体针对我突发公共事件的有关歪曲性报道和别有用心的人借机对我的造谣攻击、诽谤煽动,市政府新闻办要与市有关部门(单位)密切配合,协商策略,及时通过适当方式和途径,做好辟谣和驳斥澄清工作,以正视听。
4.5 III级以下应急响应
III级以下新闻发布等应急响应工作,在市有关部门(单位)、事发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参照上述做法执行,并及时向市委宣传部、市委、市政府新闻办请示、报告。属于行业管理职责范围内的,在向新闻宣传主管部门报批的同时,一般由其管理部门(或行业)新闻发言人负责新闻发布,新闻宣传部门给予配合、协调和指导。
5.后期处置
5.1善后工作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市新闻发布领导小组可根据需要,保留部分工作人员负责善后工作中的有关新闻发布事项。
5.2总结评估
5.2.1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完毕后,市委宣传部、市委、市政府新闻办应组织省有关部门(单位)及专家对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应急处置等过程中境内外新闻媒体的报道情况进行全面总结与评估,并上报省急应指挥机制。
5.2.2市委宣传部、市委、市政府新闻办应针对突发公共事件处置过程中新闻发布等工作的成功经验及暴露出的问题,进一步修改完善有关实施细则和工作方案,并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修改和完善本预案及相关法规的意见和建议。
5.2.3对参与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和新闻报道等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工作不力、玩忽职守,导致突发公共事件报道和舆论引导不利并造成重大消极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新闻媒体擅自发布有关突发公共事件事态发展及处置信息或报道虚假情况的,视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依法对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触犯刑律的,交司法机关惩处。
6.应急保障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市有关部门(单位)应建立通信网络系统,确保应急期间市新闻发布领导小组与省应急指挥机构之间、市新闻发布领导小组内部各成员之间以及市新闻发布领导小组与媒体之间的信息畅通。明确参与应急工作的市新闻宣传主管部门和市新闻机构负责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人员的通信方式,并指定联络人。
6.2资金及人员保障
市财政局按照《财政应急保障预案》的有关规定,为新闻发布工作提供必要的财力支持。负有处置工作职责的相关部门(单位)负责突发公共事件有关新闻事项的机构和人员应相对固定。
6.3宣传与培训保障
6.3.1公众信息交流。公布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信息、接警电话和部门(单位),做好相关应急法律法规以及预防、避险、避灾、防病、自救、互救等常识的宣传。
6.3.2从业人员培训。负责应急处置工作的省相关部门(单位)要根据实际需要定期或不定期举办培训班,并利用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的具体案例,对有关领导干部、新闻管理和新闻机构的有关人员进行培训。要将此项工作作为新上岗工作人员的必修课程进行专门训练。
7.附则
7.1预案管理与更新
市委、市政府新闻办要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对预案进行评审和更新。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单位)根据本预案,结合工作职责,制订具体的工作方案或实施细则。
7.2制订与解释
本预案由市人民政府制订并解释。
7.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8.附录
衡阳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领导小组成员通讯录
浅谈渎检工作如何服务构建和谐社会
蔡仕强
构建和谐社会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当前,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人民群众十分关注的渎职侵权现象时有发生,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和谐社会的建设,加大惩治与预防渎职侵权犯罪工作力度正是检察机关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的重要举措。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渎检工作的开展不尽人意,长期处于低迷状态。渎检工作如何想方设法走出困境,更好地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是摆在检察机关面前的重要课题。本文拟通过分析当前渎检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对如何加强渎检工作,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谈点浅见。
一、当前渎职侵权检察工作遇到的主要问题
渎检工作一度面临被合并即被取消的尴尬境地。究其原因,笔者认为,主要是渎检工作在开展过程中存在“四难”现象,长期打不开局面:
1、线索发现难。坚持以人为本,树立科学发展观是社会发展的基石。渎检工作的职责是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在依法治国、保障人权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但是,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线索来源狭窄,渠道不畅,线索不足,成为制约渎检工作开展的主要问题。人民群众向检察机关反映有关渎职侵权犯罪方面的情况相当之少,主动上门提供线索的更是少之又少。渎职侵权检察部门寻找案源的主要途径是在一些重大事故发生后才上门查案,具有较大的偶然性,缺乏稳定性,“等米下锅”,甚至出现长期“无米下锅”的情况。
2、调查取证难。渎职侵权犯罪主体大多是具有较高文化素质和活动能力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罪手段具有多样性、隐蔽性、智能性的特点,反侦查能力较强。而且这些人关系网厚,尤其是一些领导干部具有一定的影响力,易订立攻守同盟,转移侦查视线,涉案的当事人也不会轻易谈及案情,这些都为渎检部门的查证工作增加了不少难度,稍有不慎,会功亏一篑,造成负面影响。加上有的检察院侦查人员缺乏,办案装备落后,办案经费拮据,对一些经费投入大的查证工作半途而废,不了了之,最终出现“雷声大,雨点小”的情况。
3、案件处理难。渎职侵权案件涉及面广,案情复杂,所以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渎检部门不同程度地会碰到以各种理由说情、施压、拆台等现象,有的查到一半就被叫停了,有的已侦结,但得不到应有的处理。犯罪嫌疑人或被不诉,或被判缓刑,在案件处理上普遍存在从宽现象,犯罪嫌疑人被移送起诉的为数极少。办案工作“只开花不结果”,或处理结果“轻描淡写”,检察机关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往往处于力不从心的状态。
4、法律把握难。修订后的刑法对渎职、侵权犯罪作出规定,重新规定了渎职侵权检察的受案范围。但是,部分条文用语较为模糊,缺乏可操作性,有关的司法解释相对滞后,造成渎检部门对一些技术性较强的案件或者新罪名的案件 查处工作带来一定的困难。如环境监管失职罪、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商检失职罪等涉及的技术性较强;滥用管理、证券职权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等新罪名没有经验可以借鉴,难以把握。这些都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摸索,而司法解释在这些方面涉及较少,检察机关碰到这类案件,束手无策,无可奈何。
二、影响渎检工作发挥职能作用的主要原因
渎检工作在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出现的不和谐“音符”,有其主客观原因,也有工作中的问题。笔者认为至少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1、思想认识有偏差。由于渎职侵权犯罪大多数是过失犯罪,而且多数是为公事所致,这就容易给人造成一种假象,有的认为“决策失误不为罪”、“为公监权不犯法”、“改革开放难免交学费”;由于犯罪主体特殊,有的办案人员存在畏难情绪,怕得罪人,认为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是“费力不讨好”等等。思想认识上同渎职侵权犯罪的严峻斗争形势形成反差,对渎职侵权犯罪的危害性、严重性缺乏深刻的认识和高度的警觉,没有把查办失职渎职、滥用职权、执法犯罪等渎职侵权犯罪作为强化法律监督,服务构建和谐社会的急迫任务而纳入反腐败斗争的总体格局,摆到突出位置。
2、工作方式欠妥当。现实中,一些检察机关的渎检部门不善于充分依靠和发动群众,对人民群众的强烈呼声闭目塞责,坐等观望,精神不振或怨天尤人。一是坐等案源上门,有案源来了就查,无案源来就等待观望,对案源情况缺乏调查研究和量化分析,对积极寻找案源和拓宽案源渠道工作没有动脑筋、想办法,或者对发生在身边的案件线索缺乏敏感性,视而不见。二是同相关部门移送案件线索的渠道不畅,缺乏与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系,案件信息传导系统梗塞,在最容易产生并事实上存在案源的地方反而无所作为,任其自生自灭,导致案源的流失。此外,当前渎检干警在人员数量方面比例较低,而且在人员配置上,只有少数检察院将有侦查经验的骨干配置到渎检部门,新手多、骨干少,人员不足,难以有效开展工作。加上后勤保障不够,办案经费不足,光靠一支笔、一张纸的落后手段办案,渎检工作的开展难度可想而知。
3、执法环境不和谐。一些地区、一些单位领导法治观念淡薄,保护主义思想严重,从本地区、本部门的利益出发,不希望“家丑外扬”,对渎职侵权部门的查处工作不支持,不配合,消极对待,出了问题怕影响“形象”,影响“政绩”,所以瞒案不报、压案不查,该移送不移送,甚至设置“障碍”,阻挠查处,造成检察机关立案难、取证难、处理难。执法环境不和谐导致有的检察机关慑于阻力,对党政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和经济管理部门的失职渎职、滥用职权犯罪案件及大案要案抓得不够有力,或者久拖不侦,久侦不结,严重影响反腐败斗争的进程。
4、法律规定有缺陷。法律规定上存在空隙是渎检工作开展不力的法制原因。一是我国修订后的刑法对渎职犯罪的主体局限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罪唯一例外),使渎职犯罪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两种主体身份的人而不受法律追究。二是处罚规定畸轻。我国现行刑法对渎职罪规定的最高刑期大多数为7年,少数情节特别严重的在10年以下,极个别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而渎职犯罪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的损失和后果往往比其他经济犯罪严重得多,这往往使一些渎职犯罪案件大案化小、小案化了。
三、如何发挥渎检职能,服务构建和谐社会的几点建议
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了构建和谐社会的理念,对民主执政、科学执政、促进公正司法和依法行政、尊重保障人权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渎检工作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大好机遇,大有可为。笔者认为,应从如下几方面加强渎检工作:
首先,要认清形势,统一思想。各级党委、政府和司法机关要消除“渎职犯罪情有可原”的错误思想,充分认识渎职侵权犯罪是腐败现象的突出表现形式之一。它严重危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建立和完善,阻碍构建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破坏党群关系、干群关系和稳定的大局,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渎职侵权犯罪在政治上造成影响,其社会危害性决不亚于贪污贿赂犯罪,有的甚至有过之而不及。因此,当前解决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力度不够、效果不佳、失之以宽、失之以软的关键是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大力支持检察机关依法查办渎职侵权案件;检察机关要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大查办渎职侵权犯罪的力度。
第二、要加强宣传,提高知名度。渎职侵权检察前身是法纪检察,设立时间不短,但在相当部分群众中仍感陌生。不少群众还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中的违法行为视为正常现象,有的明知是违法行为,但认为“官官相护”,控告也枉然。因此,努力让广大人民群众认识渎检工作,了解渎检工作,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是当前渎检部门需要下大力气要做的一项工作。渎检部门应把握时机,通过新闻媒介进行形式多样的宣传报道,适当开展法律咨询活动,使干部群众掌握渎职侵权检察的性质、职能、受案范围、管辖罪名等知识,运用法律武器,举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权渎职、玩忽职守、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推动民主和法制建设的发展。
第三、要拓宽渠道,发掘案源。随着社会的发展,犯罪分子的犯罪手段越来越多样化,更具隐蔽性。墨守成规和坐等举报发现案件线索的方式已经不能满足打击犯罪的形势需要。因此,除了广泛动员群众举报,我们要采取主动走出去的方法,摸查有关案件信息,“找米下锅”:一是从社会接触中收集犯罪线索。侦查人员与社会的日常接触中要善于“眼观六路,耳听八方”,捕捉有价值的渎职犯罪线索。二是注意从新闻媒体,特别是新闻媒体报道的各种重大责任事故和重大案件中,追根求源,发现有关职能部门人员渎职犯罪的线索。三是从社会热点问题收集犯罪案件信息,在社会转型阶段,社会热点问题层出不穷,工程发包、土地征用转让、证券市场、国有企业转制等都是群众关注的焦点,也是渎职犯罪的高发区。侦查人员要有敏锐意识,经常深入这些行业收集发现线索。四是加强同纪检监察部门、审计部门和检察机关内部其他业务部门的联系,争取他们多移交案件线索。
第四、要突出重点,加大打击力度。检察机关要坚持把渎职检察工作的位置前移,纳入反腐败斗争的总体格局,做到领导重视,在装备、经费和人员配置等方面给予必要的保障和一定的倾斜。渎检部门要树立威信,归根到底要抓办案。当前,全国检察机关正在开展集中查办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渎职犯罪专项工作。这次专项工作查办的重点案件分为三大类:一是国家机关工作人渎职失职导致严重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犯罪案件。二是负有市场监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失职、徇私舞弊案件。三是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渎职失职、徇私枉法,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案件。渎检部门,特别是一些立案空白的地区要突出重点,瞄准三类犯罪,加大打击力度,服务构建和谐社会,创造一个和谐、有序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第五、要机构升格,科学设置。目前,高检院和部分省、市已将渎检部门更名为反渎职侵权局,这是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笔者认为,应该加大这方面工作的力度。检察机关干部查处渎职侵权方面一直相当薄弱,影响了检察机关职能作用的全面发挥。这其中,检察机关渎职犯罪侦查机构设置不科学,名称不统一,力量配备一再弱化是直接的主要原因。所以说,渎职侵权犯罪侦查机构更名为反渎职侵权局,更能体现职责、名称的一致,更具合法性,更便于人们的理解,适应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也是顺应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的强烈要求,势在必行。另外,针对当前法律规定上的漏洞,建议国家立法机关尽快做好刑法等法律的修改、补充、完善和司法解释工作,使立法工作适应当前渎检工作不断发展的新情况,充分发挥法律在预防和减少渎职侵权犯罪中的效能作用。
第六、要以人为本,提高素质。要拓展检察机关渎职侵权检察工作,提高渎职侵权检察人员的素质是关键。目前,渎职侵权检察队伍中,人员素质不平衡,新成份多,相当部分未经培训上岗,业务素质不高。而渎职侵权工作涉及知识领域广、部门多、法律、法规专业性强,对干警的业务素质要求特殊。因此,要在坚持个人自学的基础上,有计划、有组织地分期分批进行培训,组织干警深入学习,开展岗位练兵,掌握渎职侵权检察工作必备的法律法规和相关专业知识。同时,要加强渎检干警的职业道德教育。渎职侵权检察部门的干警在工作开展过程中应该严格执法,依法监督,坚持忠于职守,秉公执法,讲原则不讲关系,讲法律不讲人情,提高自身防腐拒变的能力,切实使检察队伍在总体素质上有新的提高,增强综合作战能力,以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
通讯地址: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检察院 邮政编码:514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