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肇庆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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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肇庆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政府


肇府[2006]11号

印发肇庆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肇庆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肇庆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肇庆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均衡用人单位生育费用的负担,促进妇女平等就业,保障职工在生育期间获得基本的经济补偿,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原劳动部《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以及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民办非企业、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统称职工),应当按照本暂行办法参加生育保险。

我市公务员和参照、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工作人员(以下统称公务员)的生育保险办法,在未有统一规定之前,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但享受待遇的条件,仍按机关、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生育保险根据“以支定收、略有节余”的原则筹集资金。生育保险基金的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二)生育保险基金的银行存款利息;

(三)滞纳金、罚款;

(四)地方财政补贴;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收入。

第四条 征缴的生育保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基金的有关法规、规章,以及我市社会保险市级统筹的有关规定,纳入市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统一管理。

第五条 用人单位按全部在职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的0.4%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超过我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公务员按我市上年度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下同)的300%部分,不计征生育保险费;低于我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我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征生育保险费。

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六条 女职工参加生育保险,累计缴费满12个月后,符合国家、省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的分娩或怀孕期满7个月后流产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以下标准计发该生育女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

(一)参保女职工怀孕期满7个月后正常分娩或早产、引产、流产等非正常分娩的,以及医生认为可采取阴式分娩方式,但生育职工或其家属要求实施剖腹分娩的,一次性计发1800元;

(二)参保女职工难产和双、多胞胎,一次性计发3300元。

上述生育保险金,由生育女职工包干使用于分娩所需医药费,存在差额的,不足部分由生育女职工自行解决。自行解决确有困难的,由单位酌情帮助解决,所需资金在单位自有资金中列支。

生育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项目,由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支付。

第七条 城镇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接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一方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的,所需费用经职工单位所在地的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会市计划生育局另行制订。

第八条 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水平,随生育保险基金征收水平、生育费用水平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案,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险局拟订,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 参保人员生育时患弥漫性血管内凝血、产褥重度感染(脓毒血症、败血症、感染性休克)、产科急性肾功能衰竭等生育疾病,以及在怀孕期间,发生与生育过程相关的安胎、流产(怀孕期七个月以下)、宫外孕等需入院治疗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在女职工分娩之日起三个月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办生育保险待遇。遇有特殊情况,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时限不得超过三个月。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申办生育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支付生育保险金,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按本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支付。

第十一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受理用人单位申报的次月,将应付的生育保险金一次性拨付给职工所在单位。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申领生育保险待遇,应向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如下材料:

(一)《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一式二份;

(二)《计划生育服务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产妇或流产女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难产、多产产妇提供难产、多产诊断证明、医疗费用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求的其它资料。

申请人提供的申请资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受理。

第十三条 生育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支付生育保险待遇: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广东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计生法律法规生育的;

(二)职工所在单位欠缴生育保险费的;

(三)已参加生育保险,但累计缴费未满12个月的;

(四)已停止缴纳生育保险费三个月以上的;

(五)所提供的证件不全或不真实的。

第十四条 单位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经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期满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计算应缴利息并提供给地方税务机关一并征收。缓缴期内暂停支付该用人单位所属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在缓缴期内补缴有关生育保险费后,可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支付被暂停支付的职工生育保险待遇。

生育保险费不得减免。

第十五条 单位虚报、冒领生育保险待遇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追回全部虚报、冒领待遇金额,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单位欠缴或拒付生育保险费的,对职工利益造成的损害,由单位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从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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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修正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1996年10月18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4月16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促进我省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幼儿园、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包括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普通高等学校、成人初等中等高等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包括少年宫、教研室、电化教育机构等)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辅助人员、其他类型学校的教师和教育教学辅助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教育工作的领导,采取措施,提高教师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障教师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利。
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全体公民应当关心、尊重教师,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形成尊师重教的良好社会风尚。
第四条 省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省的教师工作,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所属学校的教师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师工作。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自主进行教师管理工作。
第五条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教职工大会制度,保障教师参与本单位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六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提高教育投资效益,合理调整学校规模和布局,严格按规定标准配备教师。
第七条 教师应当模范地遵守《教师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加强职业道德修养,不断提高教书育人的能力。
教育应当以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言行教育影响学生,关心、爱护、尊重学生,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第八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必须依法取得教师资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条件、教师资格考试办法等根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的规定执行。教师资格由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认定。
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劳动行政部门审核,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并颁发资格证书。
第九条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不得聘任未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第十条 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时,必须有一年的试用期。
第十一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实行职务聘任制。未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不得参加教师职务评审和聘任。教师职务的评审及聘任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全面规划和建设好师范院校、教师进修院校,增加对师范教育的投入,改善办学条件,使其达到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
第十三条 师范院校必须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以培养和培训师资为主要职责,加强敬业精神和师德教育,突出师范职业素质训练,提高教育质量。
非师范高等院校应当根据我省教师队伍建设的需要,承担部分师资培养、培训任务。
第十四条 鼓励优秀初高中毕业生报考师范类专业,师范类专业学生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专业奖学金。
享受师范专业奖学金的毕业生在教师岗位的服务期应不低于五年(不含试用期);服务期未满的,不得调离教师岗位。
第十五条 未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抽调中小学教师到非教育部门工作。
第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有计划地提高教师的学历层次,逐步提高教师任职学历标准。
教师应当通过多种形式的学习提高自己的学历和教育教学能力。
第十七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和学校应当制定教师培训规划,有计划地组织教师培训,并在编制和经
费等方面为教师培训提供保障。
中小学教师应当按规定参加培训、进修并取得继续教育证书。
第十八条 教师经组织安排参加培训、进修的,其职务评聘、工资晋升、住房分配等与其他教师享受同等待遇。
第十九条 对普通中小学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应当进行考核,考核办法按照分级办学、分级管理的原则由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考核规定制定,具体考核工作由学校负责。乡(镇)办的学校可以由乡(镇)教育管理机构统一组织。
高等学校对教师的考核办法由学校制定,考核工作由学校组织。
部门、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所办学校对教师的考核,可以根据教育行政部门的考核办法制定具体考核措施。
第二十条 为了保证教师有一定时间总结教学经验,开展学术交流和研究,中小学特级教师和有条件的高等学校教学任务较重的副教授以上的教师,实行学术休假制度。
第二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可以设立教师教学科研专项经费,用于鼓励和扶持教师开展教学科研和出版有关教学方面的学术著作。
第二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保障教师工资按月足额发放。教师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随着经济的增长逐步提高。
第二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对教师工资应当足额预算,及时拨付。
贫困地区农村公办教师的工资和民办教师工资的国家补助部分,乡级财政确实无力支付的,由县级财政补助。
第二十四条 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所办学校的教师工资,由举办者参照国家和省统一的教师工资政策,自行确定并予以保障。
第二十五条 中小学教师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依法享受教龄津贴,并计入退休金基数。随着经济的发展,应当逐步提高班主任津贴、特殊教育补贴、特级教师津贴,具体办法由省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作出突出贡献的教师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政府特殊津贴。
第二十六条 凡到建制镇以下(不含建制镇)农村中小学、成人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中专以上(含中专)毕业生,可以直接享受定级工资,并按照规定上浮一档职务工资,连续在乡村学校任教满八年的,可以再上浮一档职务工资。上浮的职务工资作为乡村教师岗位津贴。终身在乡村任教的,第一次上浮的一档职务工资可计入离退休金基数。
在城市和县政府所在地的镇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到农村任教的,享受前款规定的待遇。
第二十七条 取得中级以上职称的教师,其农村户口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以转为城镇户口,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有关部门应当为其配偶和子女的就业提供方便。
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教师住房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加大教师住房建设的资金投入,使教师家庭人均居住面积和住房成套率超过当地居民住房的平均水平。
住宅小区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时,应当按照小区住房总套数的一定比例配套建设相应的教师住房,以成本价出售给教师居住。
各有关部门对教师住房建设应当在土地划拨、物资供应、资金安排、费用减免等方面按照规定给予优先、优惠。
第二十九条 教师住房建设享受国家安居工程和经济适用房的各项优惠政策。国家安居工程住房在同等条件下以成本价优先出售给教师和离退休教师中的住房困难户。
房地产企业开发建设教师住房的,享受国家安居工程和经济适用房的优惠政策,以成本价向教师出售住房。
各单位出售或者出租住房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出售或者出租给配偶是教师的职工。
第三十条 农村教师自建住房的,有关部门应当在土地使用、建筑材料等方面按有关规定予以照顾,有条件的地区和学校可以补贴部分建房经费。
第三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教师提供基本医疗保障,具体办法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规定执行。
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或者学校每三年至少组织教师进行一次健康体格检查,所需经费由地方人民政府、办学部门或者举办者予以解决。
对中小学特级教师、荣获国家或者省(部)有突出贡献的专家称号的教师、荣获全国劳动模范称号的教师等提供医疗保健照顾。
第三十二条 教龄满三十年的教师或者教龄满二十五年实行五十五周岁退休的女教师,其退休金可以补足到本人退休前原工资的百分之百。
第三十三条 民办教师待遇由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对在教育教学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教师和在尊师重教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五条 教师不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由所在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 规定,学校聘任未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任教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
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学校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 第二款规定,享受师范专业奖学金的毕业生在服务期内擅自离开教师岗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向本人或者用人单位追回教育培养费。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 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抽调中小学教师到非教育部门工作的,由其上级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学校负责人或者用人单位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第三十一条 规定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新华书店图书发运工作办法

文化部


新华书店图书发运工作办法

1984年4月1日,文化部

一、总 则
(一)图书发运工作,是图书出版发行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图书出版后,必须经过发运才能实现销售。做好图书发运工作,才能顺利完成图书发行任务,发挥图书的宣传教育作用。各级新华书店都要十分重视图书发运工作。
(二)图书发运工作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针,面向基层为销售服务。
(三)图书发运工作包括发运、中转、二级分发和收货各环节,新华书店图书发运网由以下四个部分构成:
1.发运店:指办理图书发运工作的书店,包括自办发运工作的发货店、专业的图书储运公司和受发货店委托代发的书店(印刷厂)。市、县书店调出图书和退书,也属发运工作,均需按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办理。
2.二级分发店:指担负一定地区市县书店图书分发工作的书店,一般为这一地区铁路线上的地市书店。
3.中转店:指不宜实行和暂未实行二级分发地区担负图书转运工作的书店。
4.收货店:指直接进货收书的市县书店(市县的建制、撤并,以《国务院公报》为准)。发运店原则上只办理对市县书店发货。
(四)对图书发运工作总的要求是:安全、准确、迅速、经济。图书发运工作要加强领导和管理,健全岗位责任制,大力推行经营责任制,提高发运工作质量,加快发运速度,合理节约费用,提高经济效益。
(五)图书发运工作要发扬社会主义协作精神,加强全局观点。发运店、二级分发店、中转店、收货店都要积极主动、相互配合,并与交通部门密切联系,加强协作。

二、包装发运
(六)图书出版收进时,发运店应按照有关领导部门制订的图书印刷质量和出厂包装标准及出版社签发的样书检验质量,合格的方可收书。
(七)发运店发运图书要按照新华书店总店制订的《新华书店图书运输包装规格标准》的要求:数量准确,包装牢固,运输标志和包装单据清楚完备。发运的图书与同批书的各种票据相关项目,必须货票一致。发运图书应有完整记录。
(八)发运配合政治学习、宣传用书和教材、年画、历书等时间性、季节性很强的图书,要作内部急件,优先包装发运;必要时作特急件处理,突击包装,交“客运”发出。
(九)二级分发图书,需要转运的图书,和收货店距离取书的车站超过20公里的,发运店要分别开具费用结算凭证,随交通运输部门的货物运单带交或寄交二级分发店、中转店、收货店。
不通铁路的市县书店调出图书和向发运店退货,可以通过所在地区的中转店、二级分发店转运;如调入店也不能铁路直达,除省、自治区内的调剂外,应用邮寄(贵重图书应挂号),不得通过二级分发店、中转店转运。
(十)发货店必须在图书交运后向销货店划收货款,如果货未交运而提前划收货款,销货店可向发货店划收货款利息等损失补偿。
(十一)发运店必须按照新华书店储运公司、上海发行所编印的《全国新华书店图书运输手册》所列的收货店名、店址和中转路线、中转范围,对各地发运图书。收到《收书网点及运输路线变更通报》应及时修改《手册》,按变更后的路线发运图书。
发运店因故需临时将中转范围以外的收货店的图书通过中转店转运时,必须事先征得中转店同意。

三、二级分发
(十二)二级分发店分发的地区范围,按照合理运输和加速发运的原则,由省级店和新华书店储运公司根据交通情况确定,可以为本地市全部县店或部分县店,也可以跨地市、跨省区分发。一般城市店和不宜二级分发的边远地区书店,以及经过二级分发延长运输时间较长的个别县店,仍直接发货。
(十三)实行二级分发的地区,发运店将分发范围内各店的图书合并发给二级分发店,二级分发店再分发给各收货店(货款仍由发货店与收货店直接结算)。二级分发店要设专门机构,认真负责,迅速准确地进行分发工作。具体事项按照《新华书店图书二级分发工作实施细则》办理。
(十四)原来办理中转图书的地区店实行二级分发店,应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承担起全国各地发货的二级分发工作。发运店发给该地区各店的图书,二级分发店能承担分发工作的,原则上应逐步减少中转(本省、自治区课本发货和市县店调剂发货除外),改按二级分发办法办理。发运店暂时不能实行二级分发的,是否暂按中转办理,由发运店与有关省级店协商处理。

四、中 转
(十五)发运店至收货店除邮寄外不能一次托运直达,又不宜实行和暂未实行二级分发的地区,由中转店转运。中转店一般为转运地点的书店,视情况需要也可以委托外单位代转(由当地书店负责联系、督促和垫付运费)。转运点要合理布局,尽量避免倒流运输和减少转运层次。除省内大宗课本发货外,一般图书最多限两次转运,需要三次转运的应用邮寄。
(十六)中转店要配备责任心强的专职人员或以转运工作为主的兼职人员办理转运工作,并力求稳定。中转店计算人均销售量时,可不包括转运工作人员。有关转运工作人员的工资、劳保福利和必需的设备等费用开支,列入本店财务、基建计划内。总结评比应将转运工作作为一项内容。
(十七)中转店转运图书应尽量以零担和客车运输,不够整车的不得压货凑整车。收到转运图书后一般最迟在5天内转出,急件力争当天或到书后第一班车船转出。收货店同一调拨单号的包件必须一次转出。整车转运的应开列清单随运单带交收货店。收到和转出图书应有提转记录。收货店查询要在7天内答复。
如遇运输紧张,图书积压转不出去,应根据情况及时向当地党政领导机关汇报,请求帮助解决,或请省级书店和收货店协助解决。
(十八)中转店遇有标签脱落、字迹不清的转运包件,不能判明收货店时,可拆包查看包装单,重新包装妥善补贴标签后转出;查不到包装单时,尽量详细提供有关情况函询发运店。遇有破损松散的转运包件,应将包装加固,加固费由发运店负担。
中转店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扣留、拆卖转运的图书。
(十九)需要再转的图书,中转店应将发运店附来的二转中转单,随运单带交下一中转店。如再转中转单遗失或漏附,应补开中转单,发运店名等项目要填写齐全,注明代开单位。

五、收货和差错损失处理
(二十)收货店、二级分发店、中转店向运输部门提货时,应按运单验明点收。如发现收货店名件数不符、破包短书、污损受潮等情况,应当场请运输部门出具事故记录并查处。集装箱装运图书,如箱体破损或铅封脱落应会同到站运输部门开箱检验,箱内图书如有损失,亦应请运输部门出具事故记录并查处。损失的图书属于运输部门责任的,向运输部门的到站提出赔偿要求,在当地解决损失赔偿问题。委托车站、轮埠搬运组代提的,应要求代提单位按照以上要求办理,提回时书店仍应检查点收。
挂号邮件同上处理。虽未挂号,但邮件明显被拆过或邮运途中保管不善而发生图书短少、污损等情况,应在收取邮件时要求邮局查明处理,改进邮递工作。
(二十一)收货店、二级分发店取回图书包件后,应有专人核对包件、登记、拆包、按包装单点收图书,做好收货记录。箱内、包内图书如有差错,填写《发货差错查询单》,经负责人复查签字盖章后,向发运店查询,原包装纸保存备查。经过二级分发的向二级分发店查询。经过转运的,收货总件数相符,调拨单件数不符的向中转店查询。印刷(装订)厂小包(捆)数量、品种不符的,一律向发运店要求补换,要将包(捆)上封签撕下,在封签上注明差错情况,随同《发货差错查询单》寄发运店。
(二十二)收货店划付书款后未收到货的,最迟应在划款后90天内向发运店查询,收到货后发现包内有差错最迟应在到货后三十天内向发运店查询。逾期对方可不受理,因而产生的经济损失由收货店负担。
发运店收到查询单后,应及时认真查复,拖延不复的,收货店可向发运店划收未到或少收图书的货款。未到图书数额较大和时间较长的,可加收货款利息等损失补偿。
(二十三)图书有倒装、缺页等印装质量问题,原则上作退货处理(门市部对读者则应有书换书,无书的应尽量按读者意见办理),不受上条时间限制。如还需要书,另行添货(在添单中注明情况,供应紧张的书优先发给。成套发售的图书,无法补齐时,整套书作退货处理)。
(二十四)发运工作各环节发生差错事故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发生差错的责任单位负担。包装不善和发运店未加检查的集装箱进水而造成的图书损失,由发运店负担。发运店、二级分发店、中转店、收货店未按手续办事,记录不全,单据混乱,因而不能查明差错事故责任时,由造成这一情况的单位负担经济损失。运输途中不能防止的自然灾害和运输部门不能承担责任的损失,由发运店负担。
(二十五)收货店、二级分发店、中转店收到错发、多发的图书,不得留卖、私分,应判明情况分别处理:属交通运输部门差错,交运输部门退转,函告有关店;发运店、二级分发店或中转店错发、错分、错转的,转运给原收货店(费用由造成差错的发运店、二级分发店或中转店负担);发运店、二级分发店多发的,应与发运店、二级分发店联系,退回或补做进发货,退回的运费由发运店、二级分发店负担。
(二十六)收货店、二级分发店、中转店不按规定办事或弄虚作假,省级店应严肃处理,并可规定罚则。

六、运费负担
(二十七)由发运地到收货店县、市境内(在县市境内不转换运输工具的情况下发到离收货店最近的车站、轮埠)的运输费用,由发运店负担。收货店向车站、轮埠提取运回和境内转发的运费,由收货店负担。收货店距取书的车站、轮埠超过20公里的,超过的里程运费,由发运店给予补助。一般订添货,收货店要求用客运或航空运输的,增加的运费由收货店负担。
(二十八)经过二级分发或经过中转店转运的,二级分发和转运的费用由发运店负担,并由发运店付给二级分发店、中转店一定的手续费。
(二十九)销货店之间调剂图书的发货运费,一般由调出店负担;应调入店要求,支援性质的调剂,运费经协商同意也可由调入店负担。

七、领导管理
(三十)新华书店总店:进行图书发运工作的调查研究,总结交流经验;组织研究储运技术的改革;与中央交通运输部门联系,研究解决图书运输工作中的问题;起草必须在全国统一的有关图书发运的规章制度;协调本系统内各有关方面的关系,指导各地做好图书发运工作。
(三十一)各省级店:领导管理本省、自治区发货的图书包装发运工作,审查确定代发店(厂),对代发工作进行业务技术指导;组织管理本省、区、市二级分发工作、中转工作和收货工作,经常检查督促,定期评比;调查研究,总结交流经验,培训人员;与交通运输部门联系,解决本省、市、自治区运输上的问题;了解掌握本省、自治区交通运输发展变化情况,与新华书店储运公司、上海发行所联系调整收货网点、发运路线(确定后由新华书店储运公司、上海发行所通报各地执行)。
(三十二)新华书店储运公司和上海发行所:对全国图书运输路线进行调查研究,提供改进意见;对各省、市、自治区的图书发运、中转工作进行业务辅导;定期编发《全国新华书店图书运输手册》,及时印发《收书网点及运输路线变更通报》。新华书店储运公司负责北片(北三区加山东、河南);上海发行所负责南片(南三区除山东、河南)。新华书店储运公司负责全国二级分发工作的管理和业务辅导。

八、附 则
(三十三)本办法未尽事宜,由新华书店总店作具体规定。各省、市、自治区可根据本地区情况作补充规定。
(三十四)过去颁发的图书发运工作办法和其他发行工作章程中有与本办法抵触的,以本办法中的规定为准。
新华书店图书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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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 图书 |运 输| 包 装 材 料 |
| | | |------------------------------------|
|类别| 类别 |方 式| 外 皮 | 内 衬 |
|----|--------|--------|----------------|------------------|
| | |零|直达| 牛 皮 纸2张| 灰 板 纸1张 |
| | 一 |担|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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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 | 般 |包|中转| 牛 皮 纸3张| 灰 板 纸1张 |
| | |裹| | | |
| | 书 |--|----|----------------|------------------|
| | |集|直达| 牛 皮 纸2张| |
| | 籍 |装|----|----------------|------------------|
| | |箱|中转| 牛 皮 纸3张| 灰 板 纸1张 |
| |--------|--|----|----------------|------------------|
| | |零|直达| 牛 皮 纸2张| |
| | 一 |担| | | |
| | |、|----|----------------|------------------|
|包 | 般 |包|中转| 牛 皮 纸3张| 内包装拆散的 |
| | |裹| | | 衬灰板纸1张 |
| | 图 |--|----|----------------|------------------|
| | |集|直达| | 内包装拆散的 |
| | 片 |装|----| 牛 皮 纸2张| |
| | |箱|中转| | 衬灰板纸1张 |
|----|--------|--------|----------------|------------------|
| |精装书 |各 种| 瓦 楞 纸 箱| |
|纸 |台 历 |运输方式| | |
| |--------|--------|----------------|------------------|
|箱 |挂 历|各 种| 瓦 楞 纸 箱| 上 下 各 衬 |
| |贵重图片|运输方式| | 灰 板 纸1张 |
|邮 |--------|--------|----------------|------------------|
| |轴 画|各 种|瓦 楞 纸 箱 |上 下 和 两 端|
|包 | |运输方式| |衬 灰 板 纸1张|
| |------------------|----------------|------------------|
| | 各 类 书 籍 | 牛 皮 纸2张| 贵重书籍、图片 |
| | 各 类 图 片 |(边远地区3张)|衬 瓦 楞 纸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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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 装 规 格 标 准 1984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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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包 装 操 作 | 包 装 单 据、标 志 | 其 他 规 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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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包内图书码正放平靠 | 1.包(箱)内须附包装单(调 | 1.本规格标准所 |
|紧,上下层书脊朝里,最上 |拨单随书同行联),放在包(箱) |称的运输包装,指 |
|层图书封面朝下,最下层图 |内易发现处。包装单上所列各 |的是外包装。包装 |
|书封面朝上。 |项与同批书的品种、数量等完 |用纸张数不包括内 |
| 2.包紧裹严,包装纸边叠 |全一致。 |包装(出厂小包)。 |
|接处不少于10厘米。包件两 | 2.集装箱装运图书,一箱多 |打包、装箱时内包 |
|端纸边折平压实。 |种图书或内装图书转运几店 |装一般应保持完 |
| 3.用塑料带、绳,视包件大 |的,附集装箱发货清单,放在箱 |整。如内包装拆 |
|小捆“井”或“@”字形。绳与 |内易发现处。 |散,应予加固。 |
|绳、绳与边间距相等。横竖 | 3.包(箱)上运输标签上的到 | 2.每件重量:纸 |
|道绕扣捆紧,绳头结死,塞 |站、收转店名等一一填写清楚, |包、纸箱为10—20|
|牢。 |不漏无误。铁路运件两端各贴 |公斤,平均不超过 |
| |内容完全相同的标签一张。邮 |15公斤;邮包不超 |
| |卷标签贴在纸缝上。 |过5公斤。 |
|------------------------------| 4.大中小学教材够件的单独 | 3.包装材料中的 |
| 1.装满填实,箱面平整,不 |包装,在标签上加盖“教材”字 |牛皮纸,以佳木斯 |
|得凸凹不平。 |样。大中专教材一种在10件以 |厂80克牛皮纸为标 |
| 2.塑料带、绳捆“井”字形,|上的,在运件外标明书名和数 |准,质量低于此的 |
|长度超过60厘米的加捆一横 |量。不够一件而与一般书并 |相应增加纸层。 |
|道。其他捆扎要求同纸包。 |包,在标签上盖“内有教材”字 | 4.并装的图书, |
| 3.精装书籍暂无条件用纸 |样。 |一种书全数并入一 |
|箱装运的,可用纸包发运,包 | 5.放置包装单的运件,在标 |件,不得散乱混包、 |
|装时,上下层书脊朝外,书口 |签上加盖“发单在内”字样。特 |混装。 |
|朝里,书口相对处夹瓦楞纸 |急件在标签上加盖红色醒目的 | 5.出口运件尽可 |
|一层。包装按一般书规格内 |“急”字样。 |能用纸箱装运。用 |
|衬一层瓦楞纸。 | 6.经中转的运件,标签一律 |纸包运输的,最少 |
|------------------------------|印绿色;其他可视需要印其他 |用3张佳木斯80克 |
| 1.方形包视邮包大小捆 |不同颜色。 |牛皮纸,内衬一层 |
|“@”或“十”字形。其他捆扎 | 7.随运件带交中转店的中转 |瓦楞纸。 |
|要求同一般书籍纸包。 |单,装入小纸袋拴挂运件外,塞 | |
| 2.邮卷裹紧贴牢,可不捆 |入隐蔽处,在运件上标明“中转 | |
|扎,两端裹严,纸头折平压 |单在此件”字样。 | |
|实。少量图片加衬硬纸芯。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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