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门市区物流发展项目担保贷款和贷款贴息专项资金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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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门市区物流发展项目担保贷款和贷款贴息专项资金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江门市经济贸易局 江门市财政局


江经贸发〔2007〕38号


关于印发江门市区物流发展项目担保贷款和贷款贴息专项资金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蓬江、江海、新会区经贸局、财政局,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江门市区物流发展项目担保贷款专项资金管理规程(试行)》和《江门市区物流发展项目贷款贴息专项资金管理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门市经济贸易局 江门市财政局


二○○七年四月十七日




江门市区物流发展项目担保贷款
专项资金管理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江门市区现代物流业的发展,提高物流业组织化、集约化程度,推进区域性物流基地的建设,根据江门市政府十二届第36次常务会议纪要及《关于加快江门市区现代物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江府[2006]40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订《江门市区物流发展项目担保贷款专项资金管理规程(试行)》(以下简称:《管理规程》)。

第二章 资金来源、用途
第二条 本《管理规程》所称资金是指由市财政预算安排,以担保贷款方式扶持市区物流项目建设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资金规模为每年300万元(人民币,下同),暂定三年。资金用于担保公司为江门市区物流业发展项目贷款作担保的保证金和风险补助。

第三章 担保扶持的范围及标准
第三条 江门市区物流发展专项资金担保扶持的范围:
(一)符合《江门市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的物流园区建设项目;
(二)以第三方物流为主的现代化物流配送中心、现代化仓储设施建设项目;
(三)投资3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中高级工业品专业市场建设和更新改造项目;
(四)物流专业市场(货运站场)建设和更新改造项目;
(五)列入国家或省专项的现代物流业建设项目。
第四条 项目担保贷款的风险由担保公司承担,对担保公司实行定额风险补助。定额风险补助根据担保贷款实际发生额给予5%的补助,补助期限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其中风险准备金扶持2%,担保费补贴3%)。
第五条 项目担保贷款的风险由担保公司承担,对担保公司用于担保贷款所需的存款保证金提供资金扶持。扶持额为银行规定担保贷款所需保证金的50%。在每笔项目担保贷款到期后的15个工作日内,担保公司必须将对应的扶持保证金退回江门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

第四章 担保公司的选择
第六条 由市经贸局商市财政局选定担保公司。担保公司必须获得商业银行信用放大认可准入资格,经国家发改委统一部署的担保公司评级中取得“A”级以上信用等级,注册资本金3000万元及以上,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经营业绩。市经贸局应制定担保公司的选择管理办法。
第五章 申报程序
第七条 符合本《管理规程》第三章所列担保扶持范围的项目实施单位,需向江门市经济贸易局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江门市物流发展专项资金担保贷款项目资格认定表》(见附件1);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备案或核准文件;
(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企业上年度会计报表。
第八条 江门市经济贸易局根据各企业上报的项目材料进行审核认定,并将符合扶持范围的项目推荐给受委托的担保公司,由担保公司对企业进行担保评估。
第九条 根据本《管理规程》获得担保贷款的项目企业只需按贷款合同规定支付银行利息及相关手续费,第一年不需要支付担保公司的担保费用。
第十条 实施专项担保贷款具体流程(见附件2)。
第十一条 申报时间:原则上每季度前十个工作日。

第六章 担保保证金和补助的申请、划拨
第十二条 市经贸局根据扶持市区物流发展项目担保贷款专项工作的开展情况,向市财政局书面提出资金使用计划。市财政局审核后将资金拨付给市经贸局。市经贸局委托江门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对资金进行运营和管理。
第十三条 担保公司根据项目担保贷款所属银行出具的同意授信审批结果,填报《江门市区物流发展项目贷款保证金和风险补助申请表》(见附件3)申请保证金和风险补助的划拨,由江门市经济贸易局审核通过后,担保公司直接到江门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办理请款手续。
第十四条 担保公司在收到划付的担保保证金和风险补助后的20个工作日内,必须办妥担保贷款的发放落实工作。对于担保贷款不能落实的情况,担保公司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将对应的贷款担保保证金和风险补助归还江门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并对相关情况解释说明。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江门市区物流发展担保贷款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负责落实,由江门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设立专户进行核算和管理。市经贸局负责专项资金计划的安排。市财政局和市经贸局定期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六条 内部监督机制。市经贸局成立“担保贷款工作小组”,组长由局长担任,副组长由三名副局长担任。设立监察长一名,由纪检组长担任,副监察长两名,由局内人员担任。办公室设在具体经办科室,担保补助和保证金的划拨由组长和监察长联合确认。
第十七条 担保保证金的监管。担保公司对江门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划拨的担保保证金需与公司自有存款分开银行帐户存放管理,并建立单独的复式帐进行核算,每季度将该专户资金运作的财务资料及银行对帐单复印件分别报送市经贸局、市财政局。市经贸局联合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不定期对该帐户进行检查,确保保证金的真实、安全。
第十八条 担保贷款仅限于申请项目的建设,不得以任何的形式将资金挪作他用。对违反以下规定的企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取消其以后年度享受担保贷款支持的资格:
(一)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担保贷款的;
(二)违反本《管理规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
为的。
第十九条 本《管理规程》由市经贸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
江门市物流发展专项资金担保贷款项目资格认定表

表格编号:
一、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法人代码
企业地址 邮政编码
企业类型 传真
法人代表 电话号码 手机号码
开户银行 帐号 信用等级
二、企业上年度主要经济指标:(万元)
营业收入 利润 税金
三、企业财务状况:(万元)
资本金合计 资产总额 流动资产总额
固定资产总值 负债总额 资产负债率
四、申请项目情况:
项目名称
项目内容(建设规模、年限、对行业的贡献等)
项目总投资 万元 拟申请贷款 万元 申请贷款年限 年
企业申请担保贷款意见(包括申请意愿及依时还贷承诺) 法人签名 盖 章 年 月 日
市经贸局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附件:2
实施专项担保贷款的具体流程:








附件3
江门市区物流发展项目贷款保证金和风险补助申请表
表编号:
一、落实担保贷款项目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法人代码  
企业地址   邮政编码  
法人代表   电话号码   手机号码   传真  
开户银行   帐号
二、项目主要指标:(万元)
项目总投资 万元 其中自筹 万元 落实担保贷款: 万元 贷款年限 年
三、项目担保贷款情况
贷款银行   贷款银行地址  
贷款联系人   电话号码   手机号码   传真  
落实贷款数额   贷款合同号 (附证明)
担保机构   担保机构详细地址  
项目担保联系人   电话号码   手机号码   传真  
担保合同号 (附证明) 预计贷款发放日期  
四、担保贷款保证金和风险补助申请
贷款保证金   申请划拨保证金  
保证金预计退回日期   申请风险补助  
担保机构承诺(包括贷款发放、保证金退回等) 盖 章 年 月 日





江门市区物流发展项目贷款贴息
专项资金管理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江门市区现代物流业的发展,提高物流业组织化、集约化程度,推进区域性物流基地的建设,根据江门市政府十二届36次常务会议纪要及《关于加快江门市区现代物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江府[2006]40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订《江门市区物流发展项目贷款贴息专项资金管理规程(试行)》(以下简称:《管理规程》)

第二章 资金来源、用途
第二条 本《管理规程》所称资金是指用于以贴息方式扶持市区物流企业,以提升物流管理水平、与专业化物流企业对接为主要目标的物流信息化技术改造项目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市财政预算安排,资金规模为每年300万元,暂定三年。

第三章 扶持的范围及标准
第三条 申请市区物流发展贷款贴息专项资金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符合《江门市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的物流园区项目的信息化改造;
(二)现代化物流配送中心、现代化仓储设施项目的信息化改造;
(三)工业品专业市场和物流专业市场(货运站场)的物流信息化改造项目;
(四)工业企业应用先进适用技术、电子信息技术显著提高物流效率或扩大物流服务范围,主动与物流企业对接的信息化改造项目;
(五)采用国际上成熟的物流技术和服务标准显著提升物流服务质量的项目;
(六)利用信息技术改造和完善物流企业经营管理模式,推进企业电子商务,实现企业管理网络化、智能化和集成化的项目;
(七)对我市现代物流业发展有明显推动作用的信息化建设项目。
第四条 根据企业物流信息化项目的贷款额,给予银行贷款利息支出70%以内贴息扶持。贴息期限一般为一年,最长不超过2年,对单个企业贴息总额一般不超过30万元。

第四章 申请程序
第五条 申请市区物流发展专项资金贴息扶持的企业,需向江门市经济贸易局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市区物流发展贷款贴息专项资金申请表(见附件);
(二)项目申请报告;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备案或核准文件
(四)贷款银行出具的项目贷款合同及合同项下的借据和利息结算清单;
(五)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企业上年度会计报表。
第六条 申报时间:每年6月底前,逾期不再受理。

第五章 资金下达、拨付
第七条:江门市经济贸易局根据扶持市区物流发展项目贷款贴息专项工作的开展情况,向江门市财政局书面提出资金使用计划。江门市财政局审核后将资金拨付给市经贸局。江门市经济贸易局委托江门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对资金负责日常管理。
第八条 江门市经济贸易局根据各企业上报的材料,从物流信息化改造的效果、经济和社会效益等方面综合进行评价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对通过审核的专项资金贷款贴息扶持项目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确定为市区物流发展专项资金贷款贴息扶持项目,并由江门市经济贸易局发文下达扶持项目计划。
第九条 项目单位凭扶持项目计划通知,到江门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办理有关请款手续,资金由该中心划付。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资金由江门市财政局负责落实。江门市经济贸易局负责项目申报、调研审核以及项目的安排、下达。由江门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对江门市经济贸易局委托管理的资金设立专户进行核算和管理。江门市财政局和江门市经济贸易局定期联合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一条 内部监督机制。江门市经济贸易局成立“贷款贴息工作小组”,组长由局长担任,副组长由三名副局长担任。设立监察长一名,由纪检组长担任,副监察长两名,由局内人员担任。办公室设在具体经办科室,贴息资金的划拨由组长和监察长联合确认。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限于项目贷款利息的支付,不得以任何形式将资金挪作他用。对违反以下规定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取消其以后年度享受专项资金扶持的资格:
(一)挪用或改变资金用途的;
(二)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专项资金的;
(三)违反本实施操作程序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管理规程》由江门市经济贸易局、江门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管理规程》从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江门市区物流发展专项资金贷款贴息申请表》
附件:
江门市二00 年物流发展专项资金贷款贴息申请表
申请企业(印章):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项目名称
项目内容(建设标准和规模、设备水平、服务能力等)
企业法人代码 法人代表 企业性质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计划总投资(万元) 其中:计划银行贷款(万元)
实际投资(万元) 实际到位贷款金额(万元)
应付利息总额(万元) 其中:已付利息(万元)
申请贴息金额(万元)
企业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项目所在区经贸部门意见: 年 月 日 市经贸局审核意见:年 月 日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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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水文站网普查与功能评价工作的通知》

水利部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水文站网普查与功能评价工作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文件

办水文[2003]113号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水文站网普查与
功能评价工作的通知》

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已建成的各类水文站网,在历年的防汛抗旱、水工程设计与运行调度、水资源开发利用等工作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现有的水文站网功能在紧密结合社会实时性服务需求方面,特别是围绕水资源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工作,尚存在明显的不足。为此,需要针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对水文工作的需求,对全国水文站网进行一次全面普查与评估,分析各类服务目标下水文站网的单站作用与整体功能,提出站网调整和补充的建议。为此,我部决定开展全国水文站网普查与功能评价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水文站网普查与功能评价要与防汛抗旱、水资源管理、水环境保护工作,尤其是各地正在开展的水资源综合规划相结合,分析站网和工作需求间相互关系和适应性,为水资源评价和规划提供信息技术支撑。

  二、普查与评价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2003年9月至12月开展站网普查;2004年1月至2004年10月开展站网评价;2004年8月至2005年3月开展站网调整分析。普查工作范围包括:国家基本水文站、辅助站、实验站、专用站、水位站、雨量站、蒸发站、地下水观测井、水质基本站、墒情站等。

  三、工作的总体要求及统一编制的调查表格详见《全国水文站网普查与功能评价》工作大纲(附件一)和调查表格(附件二)。请各单位按照工作大纲要求和调查表格内容抓紧开展工作。

  四、由于调查的数据量较大,请认真组织,深入开展普查与调研工作,对数据严格进行分析核对,指定专人负责数据审核与上报。为加强管理,保证工作质量,请各单位明确承担此项工作的负责人及联系人。

  五、调查表格请从水利部水文信息网页下载。
  调查表格以Excel电子表格填写,于2003年11月将数据发送至以下电子信箱:
  hehui@mwr.gov.cn, hfb_hhu@163.com
  联系电话:010-63202616,010-63202617


水利部办公厅  
二OO三年八月二十七日



《全国水文站网普查与功能评价》工作大纲

附件一


《全国水文站网普查与功能评价》
工作大纲












水利部水文局
2003年9月



目 录

1 工作目的 1
2 工作任务和工作步骤 2
2.1 工作任务 2
2.2 工作步骤 3
3 第一阶段工作:站网普查 4
3.1 水文测站和巡测基地基本情况普查(表1—表9) 4
3.1.1 基本水文站、辅助站、实验站、专用水文站普查(表1) 4
3.1.2 水文部门水位站、雨量站、蒸发站调查(表2—表4) 5
3.1.3 其他非水文部门水文站、水位站调查(表5) 5
3.1.4 地下水观测井(表6) 6
3.1.5 水质站调查(表7) 6
3.1.6 墒情站调查(表8) 6
3.1.7 勘测队(巡测基地)调查(表9) 6
3.2 水文站网变迁调查(表10) 7
3.3 水文报汛站网满足需求程度调查(表11) 7
3.4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界间水文(水质)控制需求和测站情况调查(表12) 7
3.5 水资源服务需求调查(表13) 9
3.6 河流情况调查(表14) 9
3.7 水文区划和区域代表站关系调查(表15—表16) 9
4 第二阶段工作:站网评价 10
4.1 水文站网发展历程评价 10
4.2 水文站网基本情况分析评价 11
(1)全社会水文测站基本情况分析 11
(2)国家基本水文站、辅助站和专用站关系分析 11
(3)水文测验方式改革与站队结合基地建设问题 12
(4)水文站受水利工程影响评价 12
(5)单站开展测验项目情况分析 13
(6)水文站网资料收集技术现状评价 13
4.3 站网密度评价 13
4.4 站网功能评价 13
4.5 站网目标评价 14
4.5.1 省际与国界水资源管理 14
4.5.2水资源服务需求 14
4.5.3 流域水资源计算 15
4.5.4 防洪 15
4.5.5 水质 15
4.6 水文站网布局评价 15
4.7 水文分区与区域代表站分析 16
4.8 区域代表站和小河站设站年限检验 17
5 第三阶段工作:站网调整原则 18
(1)稳定发展基本站,补充完善专用站和辅助站 18
(2)根据社会发展需要,拓展水文服务功能 19
(3)积极调整受水利工程影响地区的水文站网,建立多功能、多用途的水文站网 19
(4)加强基地建设,促进站队结合水文工作改革 20
(5)提高水文站网资料收集系统的现代化水平 20
(6)调整部分区域代表站和小河站的设站年限 20
(7)站网布局的完善 21
6 组织分工与进度安排 21
6.1 组织分工 21
7.2 进度安排 21
7 提交成果 21




1 工作目的
建国50余年来,我国已建成布局比较合理、监测项目比较齐全的各类水文站网,在历年的防汛抗旱、水工程设计与运行调度,以及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中都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是,对照新时期新的要求,当前水文站网的布局结构与功能存在较多不适应的地方:
(1)在紧密结合社会实时性服务需求方面以及解决突出水问题方面,水文站网尚显不足,特别是以水资源管理、生态环境修复等为目标的站网设置与监测任务,亟需补充和完善。
(2)随着水利、防洪工程等建设,极大地改变了河道过水断面和原水文站网控制条件。修建的水工程建筑、堤防工程等改变了河道行洪能力,上下游水沙情势也发生了变化,由此带来水文站网的调整问题,这些都需要认真调研和分析。
(3)全国水文站网发展不平衡,西部待开发地区站点稀少,存在大片的空白区;东部平原水网区水文情势复杂,现有基本水文站只能掌握部分进出水量,存在着水帐不清现象;原站网设计主要考虑防洪和河流常规水文资料的收集,对干旱和水资源短缺情况下的水文断面布设和监测考虑得不够;城市化地区水文监测站网设置存在缺陷,难以满足城市防洪和城市水资源管理的要求。
(4)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水利工程的新建,近年来水文测站的迁移、裁撤、改级较频繁。为加强水文行业管理,需要对站网实施规范化管理,而目前对全国水文站网信息的掌握并不能满足开展有关水文发展规划和水文站网建设与日常管理的需要。
为此,需要根据社会和经济发展对水文资料的要求,对全国水文站网进行一次全面和客观的普查与评估,检测不同目标下水文站网的服务功能,提出站网调整和补充的建议。
2 工作任务和工作步骤
2.1 工作任务
(1)全面普查现有各类水文站网
站类范围:国家基本水文站、辅助站、实验站、专用站、水位站、雨量站、蒸发站、地下水观测井、水质基本站、墒情站。除墒情站外,调查均以断面为基础。
部门范围:水文部门,其它非水文部门(如水利、水保、电力、城建、国土资源、环保部门等)。
项目范围:流域、水系、河流、测站基本属性、设站目的、受水利工程影响情况、水位流量关系、水文特征值、测验项目、测验方式、资料记录与传输方式、测站功能等。
(2)调查勘测队(巡测基地)基本情况
(3)调查水文站裁撤沿革情况
(4)调查水文服务需求和站网满足程度
围绕水文服务的几个主要方面开展调查:
省级行政区界附近河流情况、控制需求、现有控制站情况;
水文报汛站网满足需求程度的调查;
调水、输水、引退水干渠等工程对水文服务的需求和当前满足程度调查;
流域面积500 km2以上河流和水文测站设置情况的调查。
(5)水文区划和测站分布调查
(6)水文站网评价
在调研的基础上,开展站网评价工作。包括,站网目标评价,各类站网密度评价,站网布局评价,站网基本情况分析评价,水文站受水利工程影响评价,站网功能评价,测站年限检查,水文分区和区域代表站分析等。
(7)水文站网优化调整意见
提出水文站网优化调整的原则性意见。
2.2 工作步骤
鉴于此项调查面广量大,分析和研究的任务比较重,在经验上缺乏前期积累,因此,对工作开展的困难程度必须有充分估计,需分步、分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开展普查工作,主要完成上述第1—5项工作任务。
第二阶段开展站网评价,将根据普查成果初步分析情况,提出统一的评价方法、指标和评价编写提纲。
第三阶段提出站网调整意见,在调查和分析评价的基础上,提出水文站网的优化调整建议。
3 第一阶段工作:站网普查
3.1 水文测站和巡测基地基本情况普查(表1—表9)
对站网功能的正确评价,必须建立在对现状客观的调查基础上,这个基础不仅为本次站网评价提供素材和依据,而且为今后的行业管理提供一个扎实的基础信息数据库。
3.1.1 基本水文站、辅助站、实验站、专用水文站普查(表1)
表1是站网普查中最基础也是最重要的。将对国家基本水文站(包括被纳入基本站管理的非水文部门的水文站)、辅助站、实验站、水文部门专用水文站进行调查。普查以断面为基础。
具体普查项目详见表1及表1的填表说明。
在此仅对有关问题作进一步说明如下:
(1)表1是对水文站,即对流量站进行调查。调查以断面为基础,即,凡断面设置相对稳定,能够长期持续地定期测流或推流的,均为表1调查的范围。
不论断面有无独立分析月年径流资料的价值,均纳入普查,在表1第 11项中予以注明。
(2)水文特征值调查内容将纳入站网数据管理查询系统,为各级水文部门站网管理应用。
(3)测站功能的调查是为了评价水文站网面向社会提供服务的情况,是本次站网调查的一个重点。功能调查设了一级和二级两个层次,一级为12大类:分析水文特性规律、水文情报、水文预报、水资源管理、水质监测、生态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前期规划设计、工程管理、法定义务、实验研究、其它。对一级中的第1、3、4、5项和第10项又作了进一步的分解,形成二级功能指标,二级功能将一级功能更加具体化,更加直接面向社会服务对象,详见表1。
通过功能调查,可以将综合性站网分解成不同社会需求目标下的具有特定服务内涵的站网,使目标和站网之间的供需关系更加直接和明晰。例如,将具有省级行政区界功能的测站提取出来,即可形成省(自治区、直辖市)界水文站网,对流域水管理和算清水帐意义重大。
(4)表1第 68项旨在了解水文测站或断面为国家重点工程服务的情况。
3.1.2 水文部门水位站、雨量站、蒸发站调查(表2—表4)
这些测站的调查均针对独立的站点(断面)而言,水文站里的水位、雨量、蒸发等观测项目和水位站里的雨量、蒸发观测项目不包括在内。
具体内容和填表说明详见表2—表4。
3.1.3 其他非水文部门水文站、水位站调查(表5)
水文部门对其他非水文部门水文测站情况的了解,主要局限于纳入国家基本水文站体系的测站。从实施全社会行业管理的角度来看,这是远远不够的,为此,要求对辖区内其他非水文部门的水文站、水位站进行调查。调查表格给出了水利、电力、交通、石油、环保几类部门,如有遗漏,可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增补。
具体内容和填表说明详见表5。
3.1.4 地下水观测井(表6)
具体内容和填表说明见表6。
3.1.5 水质站调查(表7)
调查均针对独立的站点而言,水文站、水位站、地下水观测井的水质观测项目不包括在内。
调查部门包括直属流域机构水资源保护局的站点(断面)。
具体内容和填表说明详见表7。
3.1.6 墒情站调查(表8)
墒情站的调查不以站点为单元,而以调查站点的分布和了解该项工作的需求为主。
具体内容和填表说明见表8。
3.1.7 勘测队(巡测基地)调查(表9)
依托勘测队和巡测基地开展水文测站的建设和管理,为当地提供水文信息服务工作,是基层水文生产业务管理的重要内容。
具体调查内容和填表说明见表9。
3.2 水文站网变迁调查(表10)
我国现有基本水文站3146处,但在上世纪50—60年代和80年代末,曾分别达到3611处和3450处,其间的变化,既包含了正常的测站调整,也包含了其它因素导致的裁撤。对停测的站点,如果资料积累达5至10年以上,且所代表的河流至今未受水利工程明显影响,从水文资料的意义上看,该站点仍可发挥作用。
拟对水文部门在历史各时期水文测站的裁撤情况进行调查,绘制时间函数曲线,反映水文站网的变迁。对已经撤销但观测年限达5年以上的测站进行资料代表性的评定。在“现实密度”的基础上分析“可用密度”。
具体内容和填表说明详见表10。
3.3 水文报汛站网满足需求程度调查(表11)
为了评价水文报汛站网对需求满足的程度,请各单位根据实际工作中要求报汛和提供预报的需求的增长,以及报汛站网的布设现状,经验估计报汛站网对需求满足的程度,并说明需要补充站点(站类)的地方和需要补充的观测项目。
具体内容和填表说明见表11。
3.4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界间水文(水质)控制需求和测站情况调查(表12)
对行政区之间水量、水质情况的监控,是实施水资源管理的重要基础,也是今后站网布局规划中需要重点考虑的。为此,需要对现状水文站网中距省界适当范围内的水文(水质)站进行一次调查。在表1中,已经在测站功能调查中对具有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界水文控制功能的测站进行了调查,但对两省间河流出、入情况、控制需求情况不了解,无法评价现状省界站网对需求的满足程度,因此需要对有关内容做进一步调查。
(1) 河流调查范围
凡跨越2个以上省(区)的河流,在省界附近集水面积1000km2以上的河流,均纳入调查范围。
平原水网地区,集水面积概念不显著的,代换为1000 km2的面积所相当的省际之间的水量交换量。交换量的测算方法为,以1000 km2面积乘以该地区多年年平均径流深。
省界附近集水面积达不到1000km2,但对当地经济建设意义较大且存在省际控制需求的河流,也应纳入调查。
(2) 河流控制需求情况调查
并不是所有两省间河流都需纳入控制,选择对算清行政区域水帐起关键作用,以及当前和未来存在省际间水事矛盾的河流提出省界断面监测的需求。
(3) 省界水文(水质)站的调查
针对需要控制的河流断面,检查是否存在控制站:测站至省界距离适当,之间没有不良干扰因素,水量水质的监测基本能公正反映省际间真实来水情况的,可认作为省界水文(水质)站。
具体内容和填表说明见表12。
3.5 水资源服务需求调查(表13)
为了评价水文站网对水资源管理工作的服务程度,需要对有关调水、输水等水利工程及其开展水文监测的现状和需求进行调查。
具体内容和填表说明见表13。
3.6 河流情况调查(表14)
调查水文测站对河流的控制程度对站网评价是必要的。考虑到工作量的大小,根据区域代表站的标准,拟对流域面积500km2以上的河流及其测站设置情况进行调查。有条件的单位,可根据自身特点对这一指标进行调整。
具体内容和填表说明见表14。
3.7 水文区划和区域代表站关系调查(表15—表16)
水文区划由水文地区、水文区和水文分区三级水文区域组成。第一级水文区域主要以水量(用径流深度表示)为指标;第二级水文区域以径流的年内分配和径流动态为主要指标;第三级水文区域则在前两级的基础上,根据流域的水文特性和自然地理特征进一步细化形成水文分区。水文分区是布设和评价区域代表站或资料移用的依据。
1959年《中国水文区划》(初稿)发表,划定了第一级和第二级水文区域。各省(区)在此基础上都陆续进行了辖区内第三级水文区域的划分工作,这既是对全国水文区划的补充,也使各地加深了对本地区水文规律的认识。1955年全国第一次水文站网规划和1964年第二次水文站网规划,都围绕区域代表站,重点研究了水文分区问题。
本次水文分区调查,以上述已有成果为基础。需要指出的是,各省现有水文分区大多已有30—40年历史,期间,由于人类活动、水利工程建设等诸多因素的影响,需要对原有水文分区做一定的检验,必要时作适当修正。
本次调查,为大家提供了统一使用的全国水文区划表和区划图,各单位据此填写第一级(水文地区)和第二级(水文区)水文区域,根据本辖区以往水文分区成果填写水文分区情况。
水文分区和测站情况的统计,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调查,凡流域机构管辖的水文站均下放到所在省水文分区内填写。
表15的填写应与表14和表16衔接。
具体内容和填表说明见表15、表16和参照表2。
4 第二阶段工作:站网评价
对于本次全国性的水文站网评价,由于地域辽阔,各地自然条件、河流情况、人类活动程度、水文控制条件都差异很大,因此,从可操作出发,评价将采用相对宏观的方式。
评价将以水文站为主,其他类型测站为辅。
4.1 水文站网发展历程评价
回顾建国以来水文站网建设的历程,评价不同社会发展时期对水文资料的需求特点和站网的相应建设。
根据设站年限,分析不同时间断面不同资料长度水文站的变化趋势,反映新老水文站的构成情况。
根据水文站网裁撤沿革调查,反映停测站和裁撤站的背景以及占有资料的情况。
4.2 水文站网基本情况分析评价
(1)全社会水文测站基本情况分析
通过本次调查,将获得非水文部门管理的水文站网的基本情况,从而可以从全社会的角度,对水文站网整体布局和服务功能进行分析。
(2)国家基本水文站、辅助站和专用站关系分析
基本站是为综合需要和公用目的服务,经统一规划而设立的水文测站。基本站应在动态发展中保持相对稳定,在规定的时期内连续进行观测,收集的资料应刊入水文年鉴。专用站是为特定目的而设立的水文测站,不具备或不完全具备基本站的特点。辅助站是为帮助某些基本站正确控制水文情势变化而设立的一个或一组站点/断面。辅助站的情况有两类,一类设置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探寻水文要素的地理分布特性,设立相对简单、灵活,设立的年限可以相对较短,时间以与基本站建立起相对关系为准,是基本站的重要补充,可以弥补基本站观测资料的不足;另一类主要设置在水利工程影响地区或平原水网地区,目的是为了进行水量平衡,算清水帐。
根据以上三类站网的特点,以及当前在水资源管理、水环境保护和社会各部门不断提出的对水文资料需求的新的特点,水文部门应在稳定发展基本站的基础上,积极扩大专用站和辅助站。为此,拟对三类站网的构成比例随时间变化的特点进行分析、评价。
(3)水文测验方式改革与站队结合基地建设问题
通过断面水位流量关系调查,功能调查,测验方式调查,以及测流、测水位方式、资料记录和传输方式的调查,综合分析站队结合与基地建设存在的问题。
(4)水文站受水利工程影响评价
人类兴建水利工程,开发利用水资源,往往改变了流域下垫面和河流的天然状态,甚至对局部水文规律产生了严重影响,破坏了水文站收集水文资料的连续性。水利化对水文站的影响是普遍存在的,尤其在东、中部地区。客观上,不可能使水文站置于这种影响之外,唯有通过增加辅助站、调查断面帮助进行还原计算,同时调整测站任务,积极增加、补充为水利工程服务的内容,尽量使二者得以兼顾。对无法兼顾,同时已完全失去代表性的站,只能予以搬迁或撤销。
当前水文站网中受水利化影响的测站有多少,影响程度如何,这些测站通过调整测站任务积极为水利工程服务的有多少,通过调查,将给出初步评估。
(5)单站开展测验项目情况分析
对测站开展测验项目进行统计和综合分析。
(6)水文站网资料收集技术现状评价
水文资料收集工作包括观测、传输和处理三个环节。通过对测流方式、测水位方式、资料记录、资料传输以及测站功能的调查,可以基本评价我国水文站网的资料采集和传输的技术现状,以及与测站功能的匹配程度。
4.3 站网密度评价
根据世界气象组织有关容许最稀站网密度的推荐意见,以及《水文站网规划技术导则》有关意见,根据地形、气候条件,以及经济发展水平,分区分流域进行评价。评价对象为:水文站、雨量站、蒸发站等。
4.4 站网功能评价
根据对水文站网一级和二级共计22项的功能调查,进行综合统计与分析:对各种功能下的水文站进行计数、排序,分东、中、西不同地区和不同流域分析水文站网功能组合和排序的特点等,对水文站网根据社会发展适时调整的能力进行评价。
4.5 站网目标评价
设立若干目标,即选择若干需求,以百分之百满足需求为目标,衡量站网满足达到目标的水平,即现有站网能满足需求的程度,以百分数表示。关键点为:如何确定需求,即如何确定100%。
根据社会关注的一些主要问题,以及如何确定需求(百分之百)的方法,提出如下目标评价方法。
4.5.1 省际与国界水资源管理
此目标用来衡量水文站为各省级行政区域划分水资源利益,以及为维护我国国际河流水资源权益提供公正资料的能力。衡量指标按如下方法确定:
根据表12《省(自治区、直辖市)际间水文(水质)控制站情况调查》,统计集水面积大于1 000 km2的跨省界或国界的河流数目以及存在控制需求的断面,统计省界附近起控制作用的水文站,以后者与前二者之比反映目标被满足的程度。历史过程对目标的满足程度,采用根据各站设站年份的记录,统计各典型年的测站予以反映。
4.5.2水资源服务需求
此目标用来衡量水文站满足水资源水环境工程需求的能力。根据表13,以现有设置的监测断面与工程需要设置的监测断面之比反映目标被满足的程度。
4.5.3 流域水资源计算
主要河流流域控制断面的长期观测资料,是国家水规划和水管理的基础,现有水文站网对河流出、入口的控制程度,是此目标的衡量指标。
根据表14,选择流域面积为 500 km2以上的河流作为评价流域,按已有测站布设的河流的数目与调查河流的总数之比,反映目标的满足程度。
4.5.4 防洪
防洪一直是我国水文站的一个主要服务目标,具有报汛任务的水文站长期保持稳定运行。衡量此目标的方法为:根据表8《水文报汛站网满足需求程度调查表》,取各辖区水文报汛站网满足需求程度综合评估百分数的平均数,作为全国的目标评价。
4.5.5 水质
此目标用以衡量现有水质站满足国家功能水域水质监测需求的程度。采用方法为:根据《全国水质监测规划》,统计国家功能水域划分,确定代表性监测河段和监测断面,统计其数目,统计相应断面上现有水质站数目,后者与前者之比反映目标的满足程度。
4.6 水文站网布局评价
对现有水文站网及其各类监测项目,在区域分布与我国地理经济、土地资源布局的匹配程度,与防汛抗旱、 水工程规划设计及运行、水资源开发利用及管理以及水环境监测保护等方面的地区需求的匹配程度等进行评估。
一些流域近年来兴修了大量的水利工程,极大地改变了河道过水断面和原水文站网控制条件。例如,2003年淮河遭受了流域性特大洪水,反映出自1991年大水后修建的水利工程对河道行洪条件的改变,以及在新条件下站网布局存在的问题。这些都需要认真调研和分析评估。
原站网设计主要考虑防洪和河流常规水文资料的收集,对干旱和水资源短缺情况下的水文断面布设和监测考虑得不够,需要研究和评估。
水质、水环境等问题在区域的分布特点,及站网匹配程度评估。
4.7 水文分区与区域代表站分析
水文分区和区域代表站布设是水文站网规划的基础,其目的在于从空间上揭示水文特性的相似与差异、共性与个性,以便经济合理地布设水文站网,开展资料移用。
通过《水文区划及河流情况统计表》和《水文分区分级及测站统计表》分析整理,可以对我国水文分区和区域代表站关系作出基本评估,进而对大河站、区域代表站和小河站的构成比例进行分析。
4.8 区域代表站和小河站设站年限检验
在水文测验工作中,及时地撤销或停止一些已完成设站目标和任务的水文测站或观测项目,可以有效地腾出人力、物力,转移到其他需要设站的地点,发展水文站网,扩大资料收集范围。反之,不适当地撤销水文测站,会造成连续纪录的中断,影响水文站网的整体性功能。
确定现有水文测站的观测年限,需要综合考虑设站目的,单站对站网整体功能的影响,样本的代表性和对样本统计量的精度要求。
根据水文站网的站类划分和测站功能,大河控制站、基准站、报汛站级对江河治理其重要作用的水文站,都是站网中的骨干,只要不是测验条件太差,或者情况发生了变化,达不到设站目的者,一般都要连续地、长期地、甚至无限期地积累实测水文资料。为水利工程的调度运用与水资源的合理分配,收集实时资料的水文测站,其观测工作与其服务对象协同运转,一般也不考虑设站年限问题。根据《导则》,设站年限的检验,主要针对集水面积为1000 km2以下的区域代表站和小河站进行。
本次项目将对设站年限大于20—30年、集水面积小于1000 km2的区域代表站和设站年限大于10年的全部小河站的设站年限进行一次评估,做到心中有数,至于是否撤销已达到设站年限的测站,则要根据测站当前是否承担报汛、水资源管理等实时性任务来决定,或可考虑改变测验方式,减少测验频次等。
根据《水文站网规划技术导则》,集水面积在1000km2以下的区域代表站,若没有拍报水情任务或其他收集实时资料的任务而又达到了下列全部要求,可以撤站或转移到其它需要设站的地点进行观测。
* 已测得30~50年一遇及以下各级洪水的系统资料,求得了稳定的产流、汇流参数。
* 用统计检验方法确定设站年限,其多年平均值的抽样误差不超过±10%~15%;保证率不低于70%。
5 第三阶段工作:站网调整原则
在对水文站网调查和评价后,针对存在的问题,将从总体上提出站网调整的建议意见,在此,先提出以下站网调整原则:
(1)稳定发展基本站,补充完善专用站和辅助站
经过50余年的建设,我国基本水文站从总体上已达到世界气象组织推荐的最稀站网密度,形成了支撑水资源利用和管理工作的骨架站网。东中部地区基本站网密度较高,应在稳定中调整优化,西部地区基本站网密度尚低,应视需要适时发展。基本站网需要保持相对稳定,长期和不间断地收集水文资料,监测水文要素场在时间和空间上的变化,这是水文部门永远不可懈怠的职责。以基本站网为基础,积极发展专用站,使水文部门将站网建设与社会需求紧密结合,大大提高水文资料应用的现时性,激活水文服务工作机制。积极建设辅助站或开展辅助观测,一方面可以减少水利工程、人类活动对水文资料负面影响,另一方面,通过灵活转移设站,在有限的时期内开展观测,与基本站建立相关关系,从而达到省时省力扩大空间样本的目的。
(2)根据社会发展需要,拓展水文服务功能
站网布设和观测项目,应根据社会需求来确定,积极拓展水文服务功能。通过对站网功能的调查,将执行综合任务的站网分解成不同社会需求目标下的具有特定服务内涵的几个站网,针对需求与站网之间的差距,拟定调整、补充和完善的方案,使从站网布设到观测项目都更加贴近社会需求。
(3)积极调整受水利工程影响地区的水文站网,建立多功能、多用途的水文站网
在受水利工程影响地区,水文业务工作的重点,应由为水利工程的规划设计和施工服务,转向为水利工程安全经济运行、不同用水部门或地区间科学分配水资源服务,因此,单纯地对地面水观测站网进行调整,已经远远不能满足国民经济各部门对水文工作的要求,必须对站网全面调整,建立多功能多用途水文站网:
l 基本雨量、蒸发站网是水资源分析计算的基础,需长期观测。辅助、配套观测雨量站可随水文站的调整而调整。
l 区域代表站的调整要按三水转化的观点,把地面、地下水的观测作为整体来安排,注意加强地下水的观测。
l 根据国内外水文水资源科学发展趋势与经验,要加强水利工程水文观测,以水资源管理调度与工程优化运行为主要目标。在工程下游的水文测站,条件允许的,应少撤多迁。
l 小河水文站原则上不应受水利工程较大影响,如受影响,除非根据需求已调整任务的,一般应予撤销或转移。
(4)加强基地建设,促进站队结合水文工作改革
开展基地建设,促进站队结合,始终是水文改革必须坚持的方向。
通过断面水位流量关系调查,功能调查,测验方式调查,以及资料采集、记录和传输方式的调查,综合分析站队结合与基地建设在不同地区、不同流域存在的问题,实事求是、因地而异地提出改革的方式。
(5)提高水文站网资料收集系统的现代化水平
通过对站网功能的调查,形成了几个针对不同社会需求目标下的具有特定服务内涵的站网,分析这些站网的用户对水文资料时效性的要求,和构成这些站网的各个测站的资料采集与传输的设施设备配置现状,可以针对性地提出各类站网现代化建设的要求。
(6)调整部分区域代表站和小河站的设站年限
根据对部分区域代表站和小河站设站年限的分析,对达到资料收集时限的测站,如没有其它实时性报送水情资料的任务,可以考虑停测、转移或改变测验方式。
(7)站网布局的完善
针对站网布局评价,提出补充、调整和完善的策略。
6 组织分工与进度安排
6.1 组织分工
此项工作的组织单位为水利部水文局,负责总体设计、组织与协调工作,并对最终成果进行汇总与审查。
各流域机构水文单位负责本流域所属水文站网的普查与功能评价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文单位负责本辖区水文站网的普查与功能评价工作。
部水文局成立工作组,由部水文局、流域机构水文单位、有关代表性省水文局指定专人组成。
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文单位应指定专人,成立本辖区工作组,以保证工作认真有序地进行。
6.2 进度安排
分站网普查、评价和调整三阶段开展。
(1) 普查工作(2003年9月—2004年2月)
普查按辖区进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流域机构,负责开展所辖站网的普查,形成各单位的资料库。工作时间:2003年9月下旬——12月底。
资料库形成后,同时上报部水文局与所在流域机构。
由各流域机构负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配合,汇总形成本流域内,以水系、河流为单元,分各站类、各功能的资料库与普查成果表, 尤其要注意跨省河流上下游和省界附近水文站点资料的协调。工作时间:2004年1月—2月底。
由各调查表转换至普查汇总成果表的表式和处理手段,在各地调查工作结束前设计提出。
达到的阶段性目标:
建立全国主要站类基本资料档案;
整理形成不同社会需求目标下的具有特定服务内涵的站网,如省界水文站网、水资源监测站网、牧区地下水监测站网等具有专项服务意义的站网。
(2)站网评价工作(2004年3月—10月)
各地和各流域单元的普查成果汇总表上报至部水文局,工作组在初步分析和审查后,于2004年3月提出站网评价的详细提纲和有关表式,下发各地。
● 由各流域机构牵头、负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加和配合,开展各辖区和以流域为单元的站网评价工作。
工作时间:2004年3月——7月底。
● 各地站网评价成果于2004年8月上报部水文局,工作组负责完成全国水文站网的评价工作。
工作时间:2004年4月——10月。
(3)站网调整分析工作(2004年10月——2005年3月)
部水文局工作组于2004年8月前将统一的站网调整分析的详细提纲和有关表式,下发各地。
● 由各流域机构牵头、负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加和配合,开展各辖区和以流域为单元的站网调整分析工作。
工作时间:2004年8月——2004年11月底。
● 各地站网调整分析成果于2004年12月上报部水文局,工作组负责完成全国水文站网的调整分析工作。
工作时间:2004年12月——2005年3月。
(4)建立水文站网信息管理系统
开发建设水文站网信息管理系统,将基础数据和有关成果录入其中,供今后站网管理之用。
7 提交成果
(1)全国水文站网普查与评价报告;
(2)各流域水文站网普查与评价报告;
(3)全国水文站网信息管理系统。

《全国水文站网普查与功能评价》调查表格
http://www.mwr.gov.cn/index/20030908/20031017125509CDMNXZ.xls



印发阳江市政府投资项目BT融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阳江市人民政府


印发阳江市政府投资项目BT融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阳府〔2010〕4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阳江市政府投资项目BT融资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五届三十五次常务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阳江市政府投资项目BT融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融资管理,拓宽融资渠道,规范融资方式,防范金融风险,加快城市设施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BT(Build-Transfer,即建设-转让)融资是指政府授权的项目业主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项目投资人(以下称BT投资人),BT投资人承担项目的资金筹措和工程建设,项目建成竣工验收后移交项目业主,由项目业主按合同约定支付对价、回购项目的一种项目融资模式。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全部或部分政府财政性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主要包括:

  (一)农业、水利、能源、交通、城乡公用设施等基础性项目;

  (二)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等公益性项目;

  (三)科技进步、高新技术、现代服务业等重点扶持的产业发展项目;

  (四)城市供水、供气、公交、绿化等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五)其他政府投资项目。

  第四条 在BT融资项目中市发展和改革局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BT融资项目的综合协调和投资管理;

  (二)委托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组织有关部门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BT融资实施方案进行评审;

  (四)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核准项目招标方式;

  (六)审核项目概算。

  第五条 在BT融资项目中市财政局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对BT融资项目的预(结)算和财务决算进行审核;

  (二)支付BT项目中的财政性资金;

  (三)对项目进行绩效评价。

  第六条 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政府投资项目BT融资管理工作,市审计局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第七条 项目业主的职责主要包括:

  (一)办理项目用地、规划建设、环评等前期手续;

  (二)编制BT融资实施方案、初步设计、概算书和BT融资招标文件;

  (三)组织相关招投标活动;

  (四)签订与项目相关的合同;

  (五)按照项目合同约定支付合同对价;

  (六)按照项目合同约定承担协助项目实施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八条 BT投资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具备良好的财务投资实力及银行资信能力;

  (三)具备国家核定的同类工程施工承包资质;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项目招标文件或市政府批复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BT投资人的职责主要包括:

  (一)负责办理概算批复完成之后至项目竣工验收完成期间的施工图设计、预算编报、规划许可、规划验线、施工报建、消防报建、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编报等各项报批手续;

  (二)按照项目合同约定按期保质完成工程建设任务,及履行项目建设、移交后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并享有获得投资收益的权利;

  (三)为项目建设提供建设履约保证金或保函,对项目建设资金足额、及时到位负全部责任;

  (四)接受政府职能部门及相关监管部门的财务审查及工程质量安全等监督检查;

  (五)按月度向项目业主和项目投资主管部门报送工程建设进度和资金支付情况。

  第十条 实行BT融资建设的项目主要审批阶段依次是: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BT融资实施方案审批、初步设计审查、概算审批(包括核准BT投资人招标方式)、施工图设计审查、预算和结算、竣工财务决算审核。

  市政府及各部门依职能分工履行职责,其中,BT融资实施方案审批由市政府负责;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审查由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或市级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特别重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市发展和改革局组织评审后,报市政府审批。

  项目业主和BT投资人要严格按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组织项目实施,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须报经原审批部门同意。

  第十一条 拟实行BT融资建设的项目,由市发展和改革局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要专章编制BT融资内容。

  第十二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市有关部门批复后,项目业主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BT融资实施方案,并向市发展和改革局申报。

  第十三条 市发展和改革局组织市财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对BT融资实施方案进行评审后,报请市政府批准实施。

  第十四条 BT融资实施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项目融资建设的基本内容、范围;

  (二)BT投资人应具备的条件和能力;

  (三)投资建设期限;

  (四)项目移交方式及相关程序;

  (五)竞标方式和评标标准;

  (六)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七)项目资金、质量、进度的监管措施;

  (八)投资成本与收益测算,资金来源安排,支付合同对价计划;

  (九)项目履约保障措施;

  (十)项目风险和应对措施;

  (十一)其他根据需要应当包含的内容。

  第十五条 BT融资项目开展招标文件编制和评标工作时,项目前期工作应达到施工图设计预算批复深度。

  第十六条 BT投资人招标方式一般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由市发展和改革局在概算审批中一并核准,采用其他方式由市发展和改革局初审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BT融资实施方案、初步设计、概算经市有关部门批复后,项目业主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项目招标文件(包括项目合同),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BT投资人。

  招标文件(包括项目合同)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编制,反映本办法的规定要求。

  BT融资项目招投标活动应在阳江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内进行,接受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监管。

  第十八条 中标的BT投资人可根据招标文件的约定设立或不设立项目公司,项目公司的设立不改变BT投资人对项目业主承担的义务。选定BT投资人后,项目业主应与BT投资人(或项目公司)正式签订项目合同。

  第十九条 项目合同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相关定义与解释;

  (二)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方式、工期、质量标准;

  (三)BT投资人(设立项目公司的应包括项目公司)的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出资方式、股权转让、股权抵押等;

  (四)征地拆迁和项目使用土地的落实情况;

  (五)项目投融资、建设及其监管;

  (六)项目合同履约保障;

  (七)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合同中应明确项目建设期间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应明确项目移交后工程质量保修期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八)项目移交方式与程序;

  (九)合同价款的规模、资金来源安排、投资收益测算依据和计算方法,以及支付合同价款的方式、计划;

  合同中应明确市财政局对项目的审核结果、市审计局对项目的审计结果作为确定项目、项目业主、BT投资人(或项目公司)实际投资的依据;

  (十)项目合同的终止;

  (十一)违约责任;

  (十二)争议解决方式;

  (十三)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应在现行法律、法规或规章允许的范围内,为BT融资项目提供土地审批手续、基础设施配套、资金支付的安排等配套服务支持。

  第二十一条 BT融资项目实施过程中,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依法对BT融资项目进行检查、评估、审计,对BT投资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予以纠正并依法处罚。

  第二十二条 项目业主应预先安排项目的资金来源,切实履行支付项目合同对价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三条 BT投资人应按照项目合同约定的项目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开展相应的投融资和建设活动,项目建设应遵守现行有关工程建设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应达到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工期以及其他要求。

  第二十四条 BT融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法律修改或政策调整严重损害BT投资人预期利益的,BT投资人可以依法向项目业主提出补偿申请。项目业主应在收到BT投资人的补偿申请后6个月内调查核实,并报市发展和改革局进行初审,市发展和改革局初审后报请市政府核准是否对BT投资人给予补偿及补偿数额。

  第二十五条 BT投资人可以根据项目合同的约定对项目工程进行一次分包,分包商的资质以及分包合同条件应当达到项目合同约定的要求。BT投资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接受分包商带资施工,并为分包商的一切行为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十六条 BT投资人负责编制项目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由项目业主审查后,送市财政局审核,500万元以上工程项目须经市审计局审计,审核、审计结果应为确定项目、项目业主、BT投资人(或项目公司)实际投资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 BT投资人(或项目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业主有权终止项目合同:

  (一)不按照项目合同的约定开展项目投融资建设的;

  (二)擅自转让项目合同权利义务的;

  (三)擅自停止、中断项目工程建设影响公共利益的;

  (四)因BT投资人(或项目公司)资不抵债或濒临破产等原因导致项目合同不能履行的;

  (五)其他严重影响项目合同履行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项目合同终止的,BT投资人(或项目公司)应当按照项目合同约定移交项目工程,项目业主应当组织对项目工程进行评估,对需要向BT投资人作出补偿的,依据项目合同的约定给予补偿。

  第二十九条 BT投资人未经项目业主书面同意,不得变更项目公司股东,不得转让、出租、质押、抵押或以其他形式处置其项目合同项下投融资建设、移交的权利。BT投资人有权以转让、质押、抵押或以其他形式处置其项目合同项下获得投资收益的权利。

  第三十条 在BT融资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业主应按照项目合同和监理合同的约定对项目的投融资建设以及监理活动进行监管,对BT投资人(或项目公司)违反项目合同的行为,要求其予以纠正,并依据项目合同的约定作出相应处理;对监理机构违反监理合同的行为,项目业主应要求其予以纠正,并依据监理合同的约定作出相应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干预BT投资人(或项目公司)正常经营活动、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BT投资人(或项目公司)有权举报和申诉。

  第三十二条 在BT融资项目的前期运作及实施过程中,各参与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参与单位有下列情形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项目勘查设计单位、咨询中介机构、监理机构、原材料供应商等单位,在项目投融资建设过程中有违法或严重违约行为的,除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或按照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外,三年内不得参与竞争本市行政区域内项目的相关专业工作。

  (二)项目业主在项目投融资建设过程中有违法或严重违约行为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或按照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

  (三)BT投资人(或项目公司)在项目投融资建设过程中有违法或严重违约行为的,除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或按照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外,该BT投资人三年内不得参与竞争本市行政区域内投融资项目的建设。

  第三十三条 各县(市、区)的BT融资项目,按照项目分级管理的规定进行分级管理,按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其他融资管理办法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我市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不符的,以本(暂行)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