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部领导听取直属单位工作汇报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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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部领导听取直属单位工作汇报规定》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部领导听取直属单位工作汇报规定》的通知

农办办〔2010〕3号


机关各司局、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发挥部直属单位的作用,积极支持和引导各直属单位围绕部党组中心任务,充分履行职责,提高支撑服务能力,根据部党组在先进性教育活动整改提高方案和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整改方案中提出有关要求,我部建立和完善了部领导听取直属单位工作汇报制度。现将《部领导听取直属单位工作汇报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一月六日





附件:



部领导听取直属单位工作汇报规定





为进一步发挥部直属单位的作用,积极支持和引导各直属单位围绕部党组中心任务,充分履行职责,提高支撑服务能力,根据部党组在先进性教育活动整改提高方案和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整改方案中提出有关要求,我部建立和完善了部领导听取直属单位工作汇报制度,现将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部领导每半年听取一次分管直属单位的工作汇报,时间一般安排在6月下旬和12月下旬。部领导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时间安排,具体时间由部领导本人确定。

二、部领导听取分管直属单位工作汇报一般采取会议方式,可以分别听取,也可以集中进行。会议一般安排在部机关,部领导也可以到所分管的直属单位现场办公。

三、会议由部领导主持,参会人员包括协管总师、直属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京外直属单位如果来京汇报,一般只请主要负责同志参加)和归口管理司局的主要负责同志。办公厅负责会议的组织安排。

四、直属单位重点汇报半年或全年围绕部党组中心任务所开展的主要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下一步工作思路及有关建议。

五、部领导在听取工作汇报的同时,可以向分管直属单位通报上半年或全年农业农村经济形势、主要成效和下半年或来年我部重点工作部署,并对直属单位的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六、部领导听完分管直属单位的工作汇报后,归口管理司局负责整理会议情况,经司局主要负责同志审核后报部领导审阅,同时抄送办公厅。涉及多个归口管理司局的,由各司局分别整理情况。部领导到直属单位现场办公的,有关直属单位负责整理会议情况,经归口管理司局审核后,报部领导审阅,同时抄送办公厅。

七、所有部领导都听完工作汇报后,办公厅负责汇总情况报分管常务工作的副部长和部长审阅,并根据部领导批示督促抓好有关工作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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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

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政府


东营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

《东营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发布。

市长刘国信

二OO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东营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建设公正透明的行政管理体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根据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以及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得或者掌握的应当公开发布的文件、数据、图表等档案资料。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政府办公室、行政监察、政府法制、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档案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五条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主动公开或者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
  第六条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真实、公正和便民的原则。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信息公开所需费用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政府信息公开的正常运行。
第二章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及其进展和完成情况;
  (二)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三)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
  (四)扶贫、优抚、教育、社会保障、劳动就业等方面的标准、条件及实施情况;
  (五)土地征收征用、城市房屋拆迁的批准文件、补偿标准、安置方案情况;
  (六)重大城市基础建设项目的公开招标中标及工程进展情况;
  (七)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采购结果及监督情况;
  (八)政府财政年度预算、决算及执行情况;
  (九)行政机关管理职能及其调整、变动情况;
  (十)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救济途径;
  (十一)公务员招考、录用以及公开选任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九条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保证其所发布政府信息的及时性和有效性;政府信息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更新。
第三章公开的形式和程序
  第十一条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可以通过以下方式:
  (一)政府综合网站及其子网站;
  (二)政府公报或者其他公开发行的政府信息专刊;
  (三)报刊、广播、电视、有线数字电视网络等媒体;
  (四)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政府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等场所或者设施;
  (五)新闻发布会;
  (六)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政府信息的形式。
  第十二条行政机关未履行主动公开义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口头、书面、电子邮件或者其他形式,要求行政机关履行主动公开义务。
  第十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获取主动公开范围以外政府信息的,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和对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第十四条除可以当场予以答复的外,行政机关应当在接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公开,同时制作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公开决定书应当载明公开信息的具体时间、场所和方式;部分公开或者不公开的,应当在决定书中说明理由以及救济途径。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行政机关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履行主动公开义务、不及时更新主动公开内容的;
  (二)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不完整、不真实的;
  (三)隐瞒或者不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四)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五)公开内容泄露国家秘密的。
  公开内容泄露国家秘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行政机关违反本办法,泄露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的上级主管部门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县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经济案件、法纪案件是否适用最高人民检察院〔84〕高检发(研)2号《关于在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斗争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答复》有关规定的批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经济案件、法纪案件是否适用最高人民检察院〔84〕高检发(研)2号《关于在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斗争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答复》有关规定的批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


正文:
此法规在1988年12月1日已失效。 1988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