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东能源化工基地规划与建设纲要》和《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工业产业发展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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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东能源化工基地规划与建设纲要》和《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工业产业发展暂行规定》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东能源化工基地规划与建设纲要》和《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工业产业发展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宁东能源化工基地规划与建设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和《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工业产业发展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纲要》是宁东能源化工基地规划与建设的纲领性文件,是完善规划体系、编制专项规划、推进产业发展和制定有关政策措施的重要依据。《暂行规定》是《纲要》的配套措施之一。《纲要》和《暂行规定》对于进一步规范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的开发建设行为,加强政府对宁东能源化工基地产业发展的引导和调控,积极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实现工业结构优化升级和经济跨越式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纲要》和《暂行规定》的精神和要求,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加强配合协作,切实贯彻好、执行好、实施好《纲要》和《暂行规定》,努力实现全区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









二○○六年六月十四日





宁东能源化工基地规划与建设纲要



序 言



宁东能源化工基地(以下简称宁东基地),泛指依托宁东煤田建立的能源、化工及相关产业集群。宁东煤田已探明地质储量270亿吨,占全区总量的88%;远景储量1394亿吨,已被国家列为13个重点发展的亿吨级煤炭基地之一。区域内煤炭资源富集,供水条件优越,交通运输体系完善,既靠近城市,又不占用耕地,具有发展大型能源化工基地的优越条件。

根据国家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施西部大开发和能源发展战略要求,自治区党委、政府审时度势,深刻分析国际、国内和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在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的基础上,做出了建设宁东基地的重大战略决策。通过开发资源,发展优势特色产业,变资源优势为经济优势,增强自我发展能力,实现我区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

建设宁东基地,是我区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国家区域发展战略和能源发展战略的关键步骤,是实现资源优化配置、有效调整产业结构的重要选择,是全面推进小康建设、惠及全体人民的重大举措,被自治区确定为举全力开发建设的“一号工程”。两年来的实践,更加坚定了我们举全区之力,更快、更好地开发建设宁东基地的信心和决心。

2003年制定的《宁东能源化工基地总体规划与建设纲要》,对宁东基地规划与建设的起步起到了重要指导作用,规划的部分工业项目已建成或开工,基础设施建设开始起步。随着国内外形势的发展变化以及宁东基地规划与建设实践的不断深入,全区上下对宁东基地发展建设的内在规律有了进一步认识,有必要对原来制订的纲要进行修编完善,以更好地发挥重要指导性作用。修订后的《宁东能源化工基地规划与建设纲要》(以下简称《纲要》),是宁东基地规划与建设的纲领性文件,全区上下与宁东基地规划与建设相关的各项事业都应该以此为指导开展工作。宁东基地以外的煤炭、电力、煤化工等相关产业发展,也应借鉴《纲要》的指导原则。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宁东基地规划与建设全局,落实国家西部大开发、能源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坚定不移地走新型工业化道路,依靠技术进步提高综合竞争力,统筹发展质量、发展速度与资源环境承载力,实现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把宁东基地建设成为产业关联度强、生产集约度高、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稳定可靠、优质高效的国家重要的能源化工基地,努力推进我区建设全面小康社会。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统一规划,统筹发展。宁东基地规划是指导建设的根本依据,由自治区政府制订。开发建设要严格按照规划和建设程序实施。要统筹开发建设的内外部条件,统一规划、分期实施,并为未来发展留有余地,保持规划动态完善的主动性和连续性。

2、坚持高标准。设立严格的产业准入标准,优先发展技术领先、具有规模优势和比较优势的项目,促进煤、电和煤化工优势企业聚集,形成优势产业群。禁止技术落后、污染严重的低水平重复建设项目进入宁东基地。

3、坚持市场化推进。以培育可持续的市场竞争力为根本出发点,尊重并落实市场对资源的基础性配置作用,努力营造有利于各类投资主体进入宁东基地的环境,培育开放、有序的竞争机制。

4、坚持优化产业布局。产业之间合理衔接,资源有效配置,实现均衡发展。依靠科技进步,不断优化产业、企业和产品结构,延长产业链,提高产品附加值,实现单位资源效益最大化。成组布局紧密相关的建设项目,形成特色鲜明、运转高效的产业板块和产业园区。

5、坚持自主创新和引进消化国外先进技术相结合。在引进先进技术的基础上,重视培育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6、坚持合理有序开发资源。资源开发与资源综合利用并重,资源开发与资源节约并重。加强初级加工废弃物的梯级利用,形成循环经济产业链。

7、坚持保护生态环境。以人为本,把保护与治理生态环境作为规划建设的重要内容,高度重视,严格实施,使生态环境水平对经济发展始终具有足够的承载能力,打造生态工业园区。

8、坚持协调均衡发展。适度超前建设基础设施和发展城镇,建立完善的社会化服务体系,保护和开发人文自然景观,实现产业项目和基础设施、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

二、发展目标和主要任务

规划与建设的发展目标和主要任务分两个阶段安排。

第一阶段(一期)为2003-2010年。主要是深入探索宁东基地建设发展的内在规律,确定发展的总体思想,形成完整的规划体系;明确规划与建设的各种基础条件;建设和启动一批关键性基础设施和主导产业项目;同时起步资源综合利用、环境生态保护、城镇建设项目,争取把宁东基地列入国家循环经济试点园区。到第一阶段末,宁东基地框架和高效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基本形成,对全区经济社会发展产生显著贡献。

第二阶段(二期)为2011-2020年。主要是进一步扩大主导产业规模,提高技术装备水平;不断调整产业结构,延长产业链;加大节能降耗力度,提高产品的技术含量和附加值;资源综合利用与环境生态保护建设达到国内领先水平;经济建设与社会事业协调发展。到第二阶段末,全面实现规划与建设的目标,我区产业结构和工业化水平发生根本性变化,宁东基地成为国家重要的能源化工基地,成为具有鲜明优势特色的国家循环经济示范园区,成为推动我区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主要力量。

宁东基地规划与建设各阶段的主要指标



指标内容
2005年
2010年
2020年

1、资源开发加工能力
 
 
 

  煤炭产能(万吨)
1000
8000
13000

发电装机容量(万千瓦)
46.5
639
2699

 煤化工产成品总量(万吨)
0
550
1300

2、投资(亿元)
 
 
 

 基础设施
20
100
170

 主导产业(煤、电、煤化工)
55
1100
3000

3、资源利用效率
 
 
 

  煤矿回采率
72%
76%
78%

  煤矸石与煤灰渣综合利用率
0
70%
100%

  水循环利用率
75%
80%
90%

4、生态与环境指标
 
 
 

 控制区森林覆盖率
8%
15%
25%

控制区植被总覆盖度
30%
40%
60%

 空气质量指数
符合二类、三类区标准

5、产出效益(亿元)
 
 
 

 主导产业总产值
11
450
1500

 主导产业增加值
3.3
148
510

 其他产业总产值及增加值
 
148/48
750/255

 占全区经济总量的比重
0.6%
19.6%
32.3%



三、规划体系

在《纲要》指导下,制定控制区规划、主导产业发展规划、基础设施规划、社会发展规划等专项规划,形成完整的规划体系,确保建设发展快速、协调、顺利推进(宁东基地规划体系结构示意图见下页)。

(一)主导产业发展规划

通过制定主导产业发展规划,主要包括煤炭、电力、煤化工产业规划,明确各产业定位、发展方向、项目布局、资源开发等内容。接续资源是宁东基地中长期规划的基础,要抓紧实施煤炭等资源勘探规划,为长远规划和发展提供详实可靠的依据。

(二)基础设施规划

通过制定基础设施规划,为主导产业发展提供完善的支撑条件。主要包括:交通运输(铁路、公路、区域内部机械化运输系统)、供水、排水(污水处理及中水回用)、供电、供热(汽)、供气(工业气体)、电信通讯(信息化)、消防等专项规划。

宁东基地规划体系结构示意图




(三)社会发展规划

通过制定社会发展规划,解决自然生态环境、社会化服务能力及公共资源对工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的承载力问题。主要包括:环境保护、生态建设、文物保护与旅游资源开发、宁东镇镇区和服务业等专项规划。

(四)控制区规划

通过制定控制区规划,有效保护煤炭、土地等资源,合理布局工业园区,保障开发建设有序进行。控制区要总体覆盖宁东煤田和工业园区,相对分散的工业项目、基础设施、人文自然景观等,也要将其外缘50-100米区域一并纳入控制管理范围。制定宁东基地土地利用规划,统筹安排当前开发建设用地,并为未来发展预留空间。各工业园区要分别制定园区规划。

(五)循环经济发展规划

以市场为导向,以可利用资源为基础,按照循环经济的理念和要求,对宁东资源开发利用、产业链条、工业废弃物综合利用等进行规划。制定发展循环经济的思路、方法、途径、建设内容、综合利用项目等,提出切实可行的考核指标体系、配套政策措施、组织管理体系等。通过制定循环经济规划,形成循环经济产业链,实现可持续发展。

四、产业布局

产业布局是规划与建设的核心内容。煤炭、电力、煤化工是宁东基地的三大主导产业,石油天然气化工等产业是其有机组成部分。

(一)煤炭产业

煤炭资源是宁东基地电力、煤化工及其他产业最重要的燃料和原料,煤炭产业具有重要的先导和基础作用。

总体要求:

1、统一规划煤炭资源开发。强化自治区政府对煤炭资源的管理,从宁夏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出发,根据市场需求、资源及运输条件,统一规划矿区建设。矿井建设依据矿区规划实施。

2、保持煤炭供求平衡。优先保证宁东基地电力、煤化工产业燃料煤、原料煤的供求平衡,煤炭外运是宁东基地及宁夏煤炭总量平衡的调节手段。

3、建设大型现代化矿井。发挥宁东煤田整装后发优势,矿井建设要突出规模效益,提高技术装备水平,保障安全生产。禁止新增小矿井,对原有小矿井不再新增资源。未达标小矿井要有计划地实施关闭。

4、保护与节约煤炭资源,提高利用效益。根据不同煤种和煤质合理规划煤炭利用方案,最大程度挖掘煤炭资源效益。禁止对未探明储量矿区进行设计开采;禁止只开采浅表层或厚煤层、废弃埋深层或薄煤层的项目设计;尽可能减少各种因素预留煤柱占有的资源量。

5、合理衔接工序关系,项目成组集中布局。根据采-洗选-配、煤-电、煤-煤化工工序关系和地理地质条件,成组设计、集中布局矿井及洗配煤项目。配套设计或预留原料用煤全部入洗的条件。

主要任务:

1、煤炭资源勘探。围绕煤矿建设进度加快勘探,灵武、鸳鸯湖、横城、韦州矿区勘探任务于2007年全部完成。马家滩、积家井、萌城矿区勘探于2010年完成。

2、矿井建设。一期工程期间,在灵武、鸳鸯湖两个矿区新建一批大型现代化矿井,在横城矿区建设中型矿井,在韦州矿区建设中小型矿井,并对灵武矿区、石沟驿井田现有老矿实施技术改造。2005年末,煤炭生产能力达到1000万吨/年,占全区总生产能力2640万吨/年的37.9%;一期工程期末,煤炭生产能力达到8000万吨/年,占全区1亿吨/年的80%。二期工程期间,扩大灵武、鸳鸯湖、横城矿区已有大中型矿井产能,并在灵武、横城、鸳鸯湖、马家滩、积家井矿区新建一批大中型矿井。二期工程期末,煤炭生产能力达到1.3亿吨/年,占全区1.5亿吨/年的86.7%。萌城矿区为宁东基地的资源后备区。

(二)电力产业

国家“十五”计划和电网规划已经将宁夏确定为大型火电基地和外送电基地。要继续积极有力推进宁东基地电源、电网和对外送电两个方面的重点工程建设,早日建成国家西电东送重要的火电基地。

总体要求:

1、电源与电网紧密关联,统一规划,适度超前发展电网。

2、电网建设要以区内外两个市场为目标,科学预测、合理分析各个发展时期区内外负荷。区内需要是基础,对外送电是关键。内部电网要优化升级,输配电网要协调发展,建成结构清晰、安全可靠、运行灵活、经济合理的坚强电网。

3、电源建设要优化规模和布局。鼓励建设600MW及以上超临界和超超临界火电机组;优先建设为宁东基地集中供热(汽)的大型热电厂;发展以中煤、煤泥、煤矸石为燃料的综合利用电厂;严格控制自备电厂建设,引导和支持利用工业余热发电。

4、电厂选址要尽可能靠近矿井。优先安排煤-电联营项目,鼓励通过市场机制形成煤-电关系逐一对应的成组布局项目。电厂及电力线路走廊尽量避免占用或穿越白芨滩自然保护区、矿井、城镇及工业园区,减少与基础设施的立体交叉。对规划的电力线路走廊进行有效保护。

5、充分利用自然凹地,尽可能集中建立灰渣场及脱硫石膏场,减少环境影响和节约用地,并为综合利用创造条件。

6、电厂建设必须同步采用烟气脱硫及空冷技术,研究和规划烟气脱氮技术。统筹宁东基地新增电厂建设及外部老厂技术改造项目进度,保证全区污染物排放总量达标。

主要任务:

1、电源点建设。宁东基地规划建设8个大型坑口电厂和2 个煤矸石综合利用电厂,规划总装机容量26990MW。2010年以前,开工建设马莲台电厂、灵州煤矸石综合利用电厂、灵武电厂、鸳鸯湖电厂、水洞沟电厂、方家庄电厂和枣泉电厂,新增装机容量6390MW。2020年以前,扩建上述电厂,开工建设永利电厂、马家滩电厂、石槽村煤矸石综合利用电厂,规划建设的10个电源点全部建成,新增装机容量20600MW。除满足全区用电需求外,实现向区外大规模送电。

2、电网建设。一期工程期间,配合新建电厂接入系统建设330KV主网架。2010年前,建成兰州东至宁东750KV超高压交流输变电工程及宁东至天津东±500KV直流输电及换流站工程,形成宁夏火电和黄河上游水电打捆向华北送电3000MW。2015年前,宁东基地建成1000KV交流(或±800KV直流)特高压输变电工程,向华北、华东电网送电4000MW。2020年前,宁东基地通过特高压电网向区外再增加送电6200MW。届时,宁东基地向区外送电达到13200MW。

(三)煤化工产业

发展现代煤化工产业,对宁东基地发挥资源优势,调整我区产业结构,实现我区经济跨越式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和长远意义。

总体要求:

1、以原料煤品种、质量和供应能力为基础,以发展石油化学工业替代品为主要目标,规划布局煤化工核心项目。

2、坚持煤化工技术、规模和装备水平的高起点。优先采用工业化技术成熟的国内外先进工艺装置,建设具有规模效益的大型煤化工项目。

3、密切跟踪国内外碳一化学工业的发展趋势和先进技术,延长煤化工产业链,提高产品附加值和经济效益。鼓励煤化工-精细化工等产业之间的多联产、集成化深加工项目,发展循环经济。

4、发展高效利用和节约煤炭资源技术。重视劣质煤的开发使用,配合煤炭产业规划研究确定不同煤种、煤质的利用方案,通过合理使用不同煤种、煤质,挖掘煤炭资源最大效益。

5、加强对污水、尾气、残渣等废弃物以及余热的综合利用和集中治理,减少污染物排放。要十分注重水资源的高效利用,积极发展节水技术。

主要任务:

2010年前,在建320万吨/年煤炭间接液化项目,建成25万吨/年煤基甲醇、21万吨/年煤基二甲醚、52万吨/年煤基烯烃和52万吨合成氨/92万吨尿素项目。2020年前,通过扩建,煤炭间接液化生产能力达到820万吨/年,煤基二甲醚生产能力达到83万吨/年,煤基甲醇生产能力达到430万吨/年,合成氨生产能力达到104万吨/年,尿素生产能力达到184万吨/年,煤基烯烃生产能力达到122万吨/年。

(四)生产配套服务产业

宁东基地工业发展客观上要求具有比较完善的社会化生产服务体系,既能丰富宁东基地产业结构,也是现代化工业基地的必备条件。

总体要求:

遵循社会化服务产业发展规律,科学预测市场需要,制定服务产业发展规划。分阶段采取不同政策稳步推进规划实施,培育服务型企业逐渐成长。按照市场规律和企业改革方向,发挥政府的宏观调控作用,引导与宁东基地生产配套的服务产业快速发展。

主要任务:

一期工程期间,重点培养扶持金融、信息服务业、物流、机电、热能、自动控制等专业化生产服务企业,逐渐建立社会化服务体系框架。二期工程期间形成较为完善的社会化生产服务体系。

(五)园区布局

工业园区是落实煤化工、石油天然气化工、精细化工、材料工业、综合利用及社会化生产服务产业发展规划的载体。工业园区发展建设在很大程度上代表了宁东基地的总体水平,必须科学规划、统一管理。

总体要求:

1、优先保证主导产业发展。园区规划与布局要优先保证煤化工发展需要。三大主导产业以外的其他产业,要以产业政策和市场需求为指导,合理规划、有序发展。

2、合理划分园区功能,分层管理。要从宁东基地整体目标出发,贯彻循环经济的理念,既坚持煤化工园区的高起点、高水平,又要兼顾产业多样性,分层次管理其它园区,使各产业协调发展。除符合规划布局的采矿、电力等能源工业外,其他新建工业项目必须进入园区。

3、园区内部合理布局。优先规划安排具有比较优势和规模效益的项目建设。在充分考虑各项目之间安全布局的前提下,成组布局产业间关联度高的多联产、集成化深加工项目。统一布置园区公共服务设施和生产辅助系统。

园区设置:

规划建设煤化工园区、临河综合项目区、灵州综合项目区。综合考虑产业集中度、技术装备水平、园区功能等方面的因素,将三个工业园区分三个层次管理。

第一层次:煤化工园区。代表了宁东工业园区先进水平,是宁东基地的形象和标志。要严格项目准入标准,制定和落实项目准入条件,保证工艺技术装备具有较高水平和规模,以保持“产业关联度强、生产集约化高”的鲜明特色。园区划分为A区、B区和C区(C区为发展预留区)。煤化工园区只允许发展大型、特大型煤气化、煤液化项目以及配套和深加工产业,合理安排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其他工业项目一律不准进入。

第二层次:临河综合项目区。具有产业多样性、综合服务性园区功能,项目规划布局要保持较高的产业集中度、技术装备水平和建设规模。主要布局以煤化工产业产品为中间体开展深加工及配套服务的化工项目和建材深加工项目为主。积极发展精细化工、合成材料、建材、医药(不含生物制药)、设备制造、轻纺、清真食品、农副产品加工等产业。

第三层次:灵州综合项目区。项目规划布局要有一定的技术装备水平和适度的建设规模。主要布局以石油天然气化工为主,重点建设石油化工、化肥、资源综合利用、煤化工及煤化工产品中间体深加工等项目以及社会化服务产业。

为保证宁东基地健康、快速、持续发展,要制定宁东基地工业产业发展规定,明确不同时期、不同园区禁止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使宁东基地保持鲜明特色,实现可持续发展。

五、基础设施与城镇建设

(一)基础设施

总体要求:

1、围绕宁东基地主导产业和社会发展,基础设施规划建设要与宁东基地总体发展速度相适应并适度超前。

2、统筹基础设施、城镇建设、工业园区(项目)和地下资源的立体布局,合理衔接公共基础设施、工业园区(项目)专用基础设施和生产辅助设施,避免布局矛盾。

3、规划建设集中供水、供热、供气等公共工程,合理控制自备配套项目。鼓励工业余热利用、中水回用等综合利用设施建设。通过实施集中供水逐渐关闭原有水井。

4、根据外运、内运总量,衔接与平衡国家铁路、地方铁路、公路、工业管道及皮带运输能力,优化运能结构、降低建设成本。鼓励基地内部采用工业管道及皮带运输。

5、供配电网建设要按照“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的原则,做到网架坚强、布局合理、运行灵活、接入方便。

6、与循环经济、环境保护、生态建设和旅游产业等发展规划紧密衔接。

主要任务:

1、铁路建设。建立布局合理、方便快捷的宁东铁路网,逐步形成西与包兰、北与东乌、向南向东分别与太中银铁路正线和银川联络线接轨的格局,在较短时期内达到东南西北都有进出条件的铁路运输优势。

宁东基地内部铁路网发展要充分考虑与国家铁路接轨的技术标准要求,遵循“统一规划、分步实施、集中管理、资源共享”的规划和建设管理方针,宁东铁路骨干线路既有线扩能改造和公用新线建设由地方铁路公司负责,通过投资主体多元化,加快实施步伐。到2010年,宁东基地铁路网总里程超过200公里,2015年以前达到300公里以上。

2、公路建设。依托现有条件,不断完善与宁东基地关系密切的内部、外围路网,提高内部道路等级。一期工程期间,建成盐池-中宁高速公路,开工建设青铜峡-吴忠-灵武-宁东基地高速公路。根据工业园区(项目)建设需要增加等级公路。提高307国道宁东基地区段等局部运力紧张公路的等级标准并尽快实施。

3、供水设施。宁东基地项目用水通过水权转换方式,由黄河取水解决。要合理调配宝贵的水资源,统筹安排生产、生活和生态建设用水,不断提高水的利用效率和效益。供水实行统一管理,并尽快建立适合宁东基地不同发展阶段情况的水价形成机制。

宁东供水一期工程形成1.6亿立方米/年供水能力。鸭子荡水库调节容量2053万立方米,目前已建成并蓄水。要抓紧净水厂及配水管网建设,及时向各园区供水。在宁东镇建设生活水厂。各工业园区(项目)生活用水,由基础设施规划根据技术经济分析确定集中供应或分散建设。二期工程期间,进一步扩大供水能力,水库库容达到8000万立方米,总供水能力最终达到3.6亿立方米/年。

4、排水设施。各工业园区建设集中污水处理厂,宁东镇建设生活污水处理厂。各煤矿及电厂等相对分散项目,根据技术经济分析确定分片或单独建设工业污水处理设施。绿化、道路广场冲刷和部分工业循环冷却用水要充分利用中水,中水处理能力要包括全部清洁下水和达标排放的工业污水。

5、供热(汽)设施。以规划的工业园区为单位集中建设供热设施。要积极研究马莲台电厂二期工程集中向煤化工园区和宁东镇供热方案。根据煤基甲醇、二甲醚项目建设进度,力争早日建成供热工程。各工业园区规划要科学计算热能需求总量、热负荷分布及需求进度,为集中供热热源点建设提供依据。

6、供电设施。2005年建成宁东徐家庄330KV变电站。一期工程期末,建成灵武东、蒋家南及盐池330KV变电站,形成坚强的330KV供电主网架。配套建设110KV及以下各级配电网,保证各项目用户及时就近接入。

7、供气设施。各工艺装置、仪表需要的压缩空气自建解决。煤化工园区化工项目需要的氧气、氮气、氢气,集中建设空分装置供应。要对一期、二期工程空分装置规模及供气方式、建设进度及投产时间等进行科学计算,满足各产业规划项目建设需要。

8、消防设施。要统筹不同工业园区(项目)的特殊技术要求与一般消防标准,与城镇发展一并考虑,统一规划、分片建设。

9、信息技术。在高起点上规划,一期工程期间,建设宁东基地物流信息处理中心及电子商务平台,建设社会事业信息管理网,与企业内部局域网一起构成相对完整的地区性信息系统。二期工程末,社会信息化各项指标达到国内发达地区城市水平。

(二)城镇建设

宁东镇城镇建设对宁东基地整体发展有至关重要的影响。要从建立现代工业基地的客观要求出发,从提供可靠的社会服务支撑体系出发,发挥银川市、灵武市与宁东镇的作用。

总体要求:

1、宁东镇要以建设现代化环境友好型、服务型城镇为规划建设目标,服从和服务于宁东基地规划与建设需要。

2、宁东镇以现有位置为基础进行规划和建设,对银古高速以南、鸭子荡水库以东、307国道以北可供宁东镇发展建设的23平方公里土地进行科学规划和严格管理。

3、以建立社会化服务体系为目标,发挥市场机制培育服务产业、配置服务资源的基础作用。在社会管理、公共安全、公共服务、医疗教育等公共设施建设上,发挥政府主导作用。

4、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地方政府要做好农村庄点的规划和建设。

主要任务:

2006年初完成宁东镇发展建设规划并尽快组织实施。宁东镇规划要重点放在社会管理、公共安全、公共服务、基本医疗教育保障等公共设施规划与建设方面。镇区道路、集中供排水、供电、供热、通讯、消防等设施,要与宁东基地基础设施规划相互衔接、统筹安排,降低镇区建设成本。

六、综合利用与环境保护

开展资源梯级综合利用,由传统的“资源-产品-废弃物”单向直线增长模式向“资源-产品-废弃物-再生资源”循环经济增长模式转变,是落实可持续发展观和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基本举措。宁东基地的工业废弃物主要有煤矸石、煤泥、电厂灰渣及脱硫石膏、工业污水、工业废气等。在规划与建设的各个阶段,都要牢固树立循环经济理念,重视废弃物再生利用。

总体要求:

1、坚持市场机制与政策导向相结合,鼓励企业和社会各种力量参与宁东基地综合利用与环境保护建设,建立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政策体系。

2、编制专项规划,注重节水、节能及废弃物再生利用。以工业装置为基本单元,通过技术进步从源头上实现清洁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以宁东基地为整体,打破产业、企业界限,实现废弃物合理交换利用。培育和发展以消化各类废弃物为目的的综合利用产业。

3、修订自治区环境保护规划和建材、新材料产业发展规划,大力拓展与宁东基地综合利用产业相关联的区内外市场,为宁东基地规划与建设留出环境容量空间和综合利用产业发展空间。

4、项目规划论证阶段,要认真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项目建设与投产阶段,要认真落实“三同时”制度;生产运行中,要重视运用在线监测等技术手段进行科学管理,保证各类污染物的达标排放和总量控制。

5、专项规划要与基础设施规划、城镇建设规划、生态建设及旅游产业发展规划紧密衔接。

主要任务:

一期工程期间,完成宁东基地规划建设区域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编制循环经济及环境保护专项规划。建设灵州煤矸石综合利用电厂及太阳山开发区一期煤矸石综合利用电厂。在临河综合项目区选址建设电厂灰渣和脱硫石膏综合利用项目,在规划的车路沟、姜家沟等电厂灰场附近选址建设煤灰陶粒厂、煤灰砖厂。通过实施全区建材、新材料产业发展规划,增加水泥生产、公路建设等对煤矸石自燃灰渣、电厂灰渣的利用总量。

工业污水处理及中水回用统一纳入基础设施规划。建成宁夏危险物处置填埋中心,优先为宁东基地有毒有害废弃物处置进行配套。对全部工业项目的燃气、污水排放以及污水处理厂的进出水等连续生产装置,建立在线分析监测系统。对间断排放工业装置,形成即时全面监测能力。

二期工程期间,建成石槽村煤矸石综合利用电厂、太阳山开发区二期煤矸石综合利用电厂。扩大车路沟、姜家沟已有煤灰陶粒厂、煤灰砖厂规模。在永利、枣泉、马家滩等南部电厂灰场就近选址建设新的粉煤灰和灰渣利用项目。

七、生态建设与旅游开发

通过优化产业布局、完善基础设施、加强综合利用及污染物控制与治理,减少不可再生污染物总量,尽可能减轻对宁东基地自然生态环境的负面影响,使宁东基地向生态型工业基地迈进。

(一)生态建设

总体要求:

1、严格控制规划项目以外的土地占用,减少环境生态压力。通过政府投资、社会投资加强防护林工程建设,加大退耕(退牧)还林还草、治理荒漠化力度,改善区域生态环境。

2、严格保护鸭子荡水库周边生态环境。有限度地开发利用水库旅游资源,把保护水质、发挥水库对宁东基地区域性自然生态气候调节作用放在首位。保护地表水系,严禁开采地下水。

3、依法保护与建设白芨滩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加强保护区内荒漠治理及移民搬迁工作,庄点建设要做好规划,有利于群众生产、生活和保护生态环境。发挥自然保护区对于宁东基地与周边城市的天然屏障作用,加强自然保护区东部外缘绿化。禁止在白芨滩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规划建设煤炭采选、运输项目。

4、建设交通干线绿化带和历史文化遗迹、城镇、工业园区(项目)周边绿化隔离带,提高内部环境绿化水平,形成宁东基地区域内部条块结合、相互联系的绿色空间网络。

5、加强管理,落实水土流失保护措施,把建设施工、生产运行对植被生态环境的影响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6、加强节水型绿化及生态治理技术研究与应用,节约水资源,提高存活率,降低绿化及生态建设成本。

主要任务:

2010年以前,尽快实施鸭子荡水库周边绿化等水土保持、生态保护工程。煤化工园区外围绿化隔离带2005年起步建设,2007年基本建成。把宁东基地区域内的“三北”防护林建设、退耕(退牧)还林还草等农林牧及水利建设工程纳入宁东基地生态建设规划并给予政策扶持。2015年以前,建成“四横、四纵、五环、多点”绿化网,配合白芨滩自然保护区荒漠治理及水库周边环境水土保持工程,有力改善宁东基地区域生态环境。

四横:沿古长城固沙林带、沿307国道绿化防护林带、沿狼南公路绿化防护林带、沿石马公路绿化防护林带。

四纵:沿下白公路防护林带、白芨滩自然保护区东部外缘防护林带、银古高速接磁马公路至周家沟沿线防护林带、沿鸳冯公路防护林带。

五环:环宁东镇、环鸭子荡水库、环煤化工园区、环临河综合项目区、环灵州综合项目区绿化隔离带。

多点:各项目的小区域绿化美化。

(二)旅游开发

宁东基地区域有多处自然历史文化遗迹。宁东基地工业园区(项目)和大型基础设施有较高的科技含量和现代工业的震撼力。未来几年内,明显改善的绿化生态效果、新型城镇服务体系和便利的交通条件,为开展历史文化遗迹和工业旅游创造了条件。珍贵历史文化遗迹的保护性规划开发,是发展旅游产业的前提,也是哺育宁东基地工业文化、企业文化成长的重要条件,必将为现代工业的发展与建设增添活力。

总体要求:

1、开展一期工程建设的同时,对宁东基地区域范围内具有旅游价值的景观遗迹要做好保护规划。凡列入旅游开发规划的景观遗迹,周围要形成50-100米的控制性隔离(绿化)带。

2、遵循自然人文景观与工业旅游规律,以市场为导向,将自然景观、历史文化遗迹及工业旅游资源有机整合,整体规划,深度开发。

3、处理好工业建设与旅游开发占用资源的关系。工业项目及基础设施建设要为旅游开发创造条件,并保证旅游资源开发的空间、平面效果。旅游资源开发要尽可能减少矿产资源无法利用的问题,不影响工业项目及基础设施的正常建设与投产运行。

4、对于尚未开发和正在开发的旅游资源,要尊重其挖掘、开发规律,进行合理规划开发。

主要任务:

建设水洞沟旧石器文化遗址展览馆、南磁湾恐龙化石博物馆、鸭子荡水库度假村和宁东会展中心。选定并整修古长城观光段。选定工业旅游项目点,在建设期解决工业旅游项目布局、安全等问题。合理规划、开发利用鸭子荡水库旅游区、黄河大桥、金水园度假区、甘露寺、白芨滩自然保护区、水洞沟旧石器文化遗址、鸳鸯湖新石器文化遗址、古长城遗址、汉墓群、南磁湾恐龙化石以及多处古磁窑址等主要景观和历史文化遗迹。

八、保障措施

高起点、高水平建设宁东基地,需要若干方面的保障与支持。

(一)积极争取国家政策支持

切实贯彻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充分利用西部大开发等优惠政策,积极争取国家在资金、技术和建设项目等方面的支持。争取将宁东基地列入国家循环经济试点园区。全力争取火电基地和外送电工程继续列入国家“十一五”规划。

(二)建立投资主体多元化机制

优化我区发展环境,不断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形成合力,促进发展。制定招商引资政策,合理利用国际国内资本,加快宁东基地建设;鼓励金融机构采取银团贷款等多种方式支持宁东基地建设;引进大集团、大企业采取不同合作方式参加建设。

(三)加大人力资源支持力度

工业园区和企业要建立和完善人才培养和使用机制。用工需求要纳入劳动部门的劳动力培训计划,不断提高工业园区用工人员素质。鼓励大专院校、职业学校和劳动就业培训机构为企业定向培养专业技术人才和熟练技术工人。对引进的企业管理者和专业技术人才,公安、人事、教育等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有关人才引进和安置的相关政策。

(四)建立自主创新机制

建立健全以企业为主体的自主创新机制,形成管理和技术创新体系,推动企业走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经济效益的发展道路。

(五)加大资源勘探力度

加大对煤炭后备资源、其它矿产资源包括伴生资源、地下水资源的勘探工作力度,为宁东基地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

(六)建立健全管理机制

建立组织健全、责任明晰、工作高效、协同配合的管理机制和管理措施,保障宁东基地科学有序地开发建设。















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工业产业发展暂行规定



开发建设宁东能源化工基地(以下简称宁东基地),是推进我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的一项重大举措。2003年以来,在自治区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宁东基地的开发建设取得了重要进展,工业产业发展步伐加快,基础设施条件进一步完善,扩大开放实现新的突破。根据《宁东能源化工基地规划与建设纲要》确定的发展目标和主要任务,为把宁东基地建成产业关联度强、生产集约度高、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稳定可靠、优质高效的国家重要的能源化工基地,成为循环经济和高新技术发展的典范,实现全区工业结构优化升级和经济跨越式发展的历史性任务,特制定本规定,作为实施《宁东能源化工基地规划与建设纲要》的重要配套文件。

一、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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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26号----存货监盘》等四个项目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26号----存货监盘》等四个项目的通知

2002年3月5日 财会〔2002〕10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行为,提高执业质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拟订了《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26号--存货监盘》、《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27号--函证》、《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9号--对财务信息执行商定程序》和《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10号--会计报表审阅》,现予以发布,于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一、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26号--存货监盘
二、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27号--函证
三、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9号--对财务信息执行商定程序
四、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10号--会计报表审阅

抄送:审计署,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保监会,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
计师协会,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附件一: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26号--存货监盘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在会计报表审计中实施存货监盘程序,明确工作要求,保证执业质量,根据《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存货监盘,是指注册会计师现场监督被审计单位存货的盘点,并进行适当的抽查。
第三条 定期盘点存货,合理确定存货的数量和状况是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的责任。
实施存货监盘,获取有关期末存货数量和状况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是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第二章 存货监盘计划

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被审计单位存货的特点、盘存制度和存货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等情况,在评价被审计单位存货盘点计划的基础上,编制存货监盘计划,对存货监盘做出合理安排。
第五条 在编制存货监盘计划时,注册会计师应当:
(一)了解存货的内容、性质、各存货项目的重要程度及存放场所;
(二)了解存货会计系统及其他相关的内部控制;
(三)评估与存货相关的固有风险、控制风险和检查风险及重要性;
(四)查阅以前年度的存货监盘工作底稿;
(五)考虑实地察看存货的存放场所,特别是金额较大或性质特殊的存货;
(六)考虑是否需要利用专家的工作或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
(七)复核或与管理当局讨论其存货盘点计划。
第六条 在复核或与管理当局讨论其存货盘点计划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以评价其能否合理地确定存货的数量和状况:
(一)盘点的时间安排;
(二)存货盘点范围和场所的确定;
(三)盘点人员的分工及胜任能力;
(四)盘点前的会议及任务布置;
(五)存货的整理和排列,毁损、陈旧、过时、残次及所有权不属于被审计单位的存货的区分;
(六)存货的计量工具和计量方法;
(七)在产品完工程度的确定方法;
(八)存放在外单位的存货的盘点安排;
(九)存货收发截止的控制;
(十)盘点期间存货移动的控制;
(十一)盘点表单的设计、使用与控制;
(十二)盘点结果的汇总及盘盈盘亏的分析、调查与处理。
第七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被审计单位的存货盘存制度及相关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评价其盘点时间是否合理。
第八条 如果认为被审计单位的存货盘点计划存在缺陷,注册会计师应当提请被审计单位调整。
第九条 存货监盘计划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存货监盘的目标、范围及时间安排;
(二)存货监盘的要点及关注事项;
(三)参加存货监盘人员的分工;
(四)抽查的范围。

第三章 存货监盘程序

第十条 在被审计单位盘点存货前,注册会计师应当观察盘点现场,确定应纳入盘点范围的存货是否已经适当整理和排列,并附有盘点标识,防止遗漏或重复盘点。
对未纳入盘点范围的存货,注册会计师应当查明未纳入的原因。
第十一条 对所有权不属于被审计单位的存货,注册会计师应当取得其规格、数量等有关资料,确定是否已分别存放、标明,且未被纳入盘点范围。
第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观察被审计单位盘点人员是否遵守盘点计划并准确地记录存货的数量和状况。
第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进行适当抽查,将抽查结果与被审计单位盘点记录相核对,并形成相应记录。
第十四条 在抽查时,注册会计师应当从存货盘点记录中选取项目追查至存货实物,以测试盘点记录的准确性;注册会计师还应当从存货实物中选取项目追查至存货盘点记录,以测试存货盘点记录的完整性。
第十五条 如果抽查时发现差异,注册会计师应当查明原因,及时提请被审计单位更正。如果差异较大,注册会计师应当扩大抽查范围或提请被审计单位重新盘点。
第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特别关注存货的移动情况,防止遗漏或重复盘点。
第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特别关注存货的状况,观察被审计单位是否已经恰当地区分所有毁损、陈旧、过时及残次的存货。
第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获取盘点日前后存货收发及移动的凭证,检查库存记录与会计记录期末截止是否正确。
第十九条 在被审计单位存货盘点结束前,注册会计师应当:
(一)再次观察盘点现场,以确定所有应纳入盘点范围的存货是否均已盘点;
(二)取得并检查已填用、作废及未使用盘点表单的号码记录,确定其是否连续编号,查明已发放的表单是否均已收回,并与存货盘点的汇总记录进行核对。
第二十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复核盘点结果汇总记录,评估其是否正确地反映了实际盘点结果。
第二十一条 如果存货盘点日不是资产负债表日,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适当的审计程序,确定盘点日与资产负债表日之间存货的变动是否已作正确的记录。
第二十二条 在永续盘存制下,如果永续盘存记录与存货盘点结果之间出现重大差异,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追加审计程序,查明原因,并检查永续盘存记录是否已作适当的调整。
第二十三条 如果认为被审计单位的盘点方式及其结果无效,注册会计师应当提请被审计单位重新盘点。

第四章 特殊情况的处理

第二十四条 如果由于被审计单位存货的性质或位置等原因导致无法实施存货监盘,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能否实施替代审计程序,获取有关期末存货数量和状况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注册会计师实施的替代审计程序主要包括:
(一)检查进货交易凭证或生产记录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二)检查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销货交易凭证;
(三)向顾客或供应商函证。
第二十五条 如果因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无法在预定日期实施存货监盘或接受委托时被审计单位的期末存货盘点已经完成,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估存货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对存货进行适当抽查或提请被审计单位另择日期重新盘点,同时测试在该期间发生的存货交易,以获取有关期末存货数量和状况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第二十六条 对被审计单位委托其他单位保管的或已作质押的存货,注册会计师应当向保管人或债权人函证。如果此类存货的金额占流动资产或总资产的比例较大,注册会计师还应当考虑实施存货监盘或利用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
第二十七条 当注册会计师首次接受委托未能对上期期末存货实施监盘,且该存货对本期会计报表存在重大影响时,如果已获取有关本期期末存货余额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以下一项或多项审计程序,以获取有关本期期初存货余额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一)查阅前任注册会计师工作底稿;
(二)审阅上期存货盘点记录及文件;
(三)抽查上期存货交易记录;
(四)运用毛利百分比法等进行分析。

第五章 存货监盘结果对审计报告的影响

第二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已获取的审计证据,形成有关期末存货数量和状况的审计结论,并确定对审计报告的影响。
第二十九条 如果无法实施存货监盘,也无法实施替代审计程序以获取有关期末存货数量和状况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其重要程度,发表保留意见或拒绝表示意见。
第三十条 如果通过实施存货监盘发现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且被审计单位拒绝调整,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其重要程度,发表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
第三十一条 如果注册会计师首次接受委托,依照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审计程序,仍未能获取有关本期期初存货余额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其重要程度,发表保留意见或拒绝表示意见。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会计报表审计以外的其他审计业务,如涉及存货监盘,除有特定要求者外,应当参照本准则办理。
第三十三条 本准则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二: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27号--函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在会计报表审计中实施函证程序,明确工作要求,保证执业质量,根据《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函证,是指注册会计师为了印证影响会计报表认定的账户余额或其他信息,以被审计单位的名义向第三方发出询证函,获取和评价审计证据的过程。
第三条 注册会计师在实施函证时,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第二章 函证决策

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以下因素确定是否需要实施函证,以获取支持会计报表有关认定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一)重要性;
(二)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的评估水平;
(三)实施其他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能否将会计报表有关认定的审计风险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被审计单位的经营环境、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账户或交易的性质、被询证者处理询证函的习惯做法及回函的可能性等,以确定函证的内容、范围、时间和方式。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银行存款、借款(包括零余额账户和在本期内注销的账户)及与金融机构往来的其他重要信息进行函证。
第七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应收账款进行函证,除非有充分证据表明应收账款对会计报表不重要,或函证很可能是无效的。
如果不对应收账款进行函证,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工作底稿中说明理由。
如果认为函证很可能是无效的,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替代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第八条 函证的内容通常还涉及以下账户余额或其他信息:
(一)短期投资;
(二)应收票据;
(三)其他应收款;
(四)预付账款;
(五)由其他单位代为保管、加工或销售的存货;
(六)长期投资;
(七)委托贷款;
(八)应付账款;
(九)预收账款;
(十)保证、抵押或质押;
(十一)或有事项;
(十二)重大或异常的交易。
第九条 注册会计师采用抽样方式选择函证样本时,样本应当足以代表总体,并包括:
(一)金额较大的项目;
(二)账龄较长的项目;
(三)交易频繁但期末余额较小的项目;
(四)重大关联方交易;
(五)重大或异常的交易;
(六)可能存在争议以及产生重大错误或舞弊的交易。
第十条 注册会计师通常以资产负债表日为截止日,在期后适当时间内实施函证。如果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评估为低水平,注册会计师可选择资产负债表日前适当日期为截止日实施函证,并对所函证项目自该截止日起至资产负债表日止发生的变动实施实质性测试程序。
第十一条 当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要求对拟函证的某些账户余额或其他信息不实施函证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该项要求是否合理。
如果认为管理当局的要求合理,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替代审计程序,以获取与这些账户余额或其他信息有关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如果认为管理当局的要求不合理,且被其阻止而无法实施函证,注册会计师应当视为审计范围受到限制,并考虑对审计报告的影响。
第十二条 在分析管理当局要求不实施函证的原因时,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并考虑:
(一)管理当局是否诚信;
(二)是否可能存在重大错误或舞弊;
(三)替代审计程序能否提供与这些账户余额或其他信息有关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第三章 询证函的设计

第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特定审计目标设计询证函。
第十四条 在设计询证函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可能影响会计报表认定和函证可靠性的以下因素:
(一)函证的方式;
(二)以往审计或类似业务的经验;
(三)拟函证信息的性质;
(四)选择被询证者的适当性;
(五)被询证者易于回函的信息类型。
第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可采用积极的或消极的函证方式实施函证,也可将两种方式结合使用。
如果采用积极的函证方式,注册会计师应当要求被询证者在所有情况下必须回函,确认询证函所列示信息是否正确或填列询证函要求的信息。
如果采用消极的函证方式,注册会计师只要求被询证者仅在不同意询证函列示信息的情况下才予以回函。
第十六条 积极的函证方式提供的审计证据通常比消极的函证方式可靠。当同时存在以下情况时,注册会计师可考虑采用消极的函证方式:
(一)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评估为低水平;
(二)涉及大量较小的账户余额;
(三)预期不存在大量的错误;
(四)没有理由相信被询证者不认真对待函证。

第四章 函证的实施与评价

第十七条 在实施函证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对被询证者的选择、询证函的设计、发出以及收回保持控制。
第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采取以下措施对函证实施过程进行控制:
(一)将被询证者的名称、地址与被审计单位有关记录核对;
(二)将询证函中列示的账户余额或其他信息与被审计单位有关资料核对;
(三)询证函经被审计单位盖章后,由注册会计师直接发出;
(四)在询证函中指明直接向接受审计业务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回函;
(五)将发出询证函的情况记录于工作底稿;
(六)将收到的回函形成工作底稿,并汇总统计函证结果。
第十九条 如果被询证者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回函,注册会计师应当直接接收,并要求被询证者寄回询证函原件。
第二十条 注册会计师未能收到回函时,应当考虑对重要的账户余额或其他信息再次函证,或实施替代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第二十一条 在评价实施函证和替代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否充分、适当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
(一)函证和替代审计程序的可靠性;
(二)不符事项的原因、频率、性质和金额;
(三)实施其他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
第二十二条 在评价函证的可靠性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
(一)对询证函的设计、发出及收回的控制情况;
(二)被询证者的胜任能力、独立性、授权回函情况、对函证项目的了解及其客观性;
(三)被审计单位施加的限制或回函中的限制。
第二十三条 如果有迹象表明收回的询证函不可靠,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适当的审计程序予以证实或消除疑虑。
第二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不符事项是否构成错报及其对会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并将结果记录于工作底稿。
如果不符事项构成错报,注册会计师应当重新考虑所实施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
第二十五条 如果实施函证和替代审计程序都不能获取会计报表有关认定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追加审计程序。
第二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函证及函证以外的审计程序的实施结果是否为会计报表有关认定提供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会计报表审计以外的其他审计业务,如涉及函证,除有特定要求者外,应当参照本准则办理。
第二十八条 本准则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三:

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9号--对财务信息执行商定程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对财务信息执行商定程序业务,明确工作要求,保证执业质量,根据《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公告。
第二条 本公告所称对财务信息执行商定程序,是指注册会计师接受委托,对特定财务数据、某一会计报表或整套会计报表等财务信息执行与特定主体商定的程序,并就执行的商定程序及其结果出具报告。
本公告所称特定主体,是指委托人和业务约定书中指明的其他报告使用人。
第三条 按照委托目的最终确定充分、适当的商定程序是特定主体的责任。
按照本公告和业务约定书的要求执行商定程序,并出具报告是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商定程序业务时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准则,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第二章 业务约定书

第五条 在接受委托前,注册会计师应当与特定主体进行沟通,确保特定主体已经明确理解拟执行的商定程序和拟签订的业务约定书的相关条款。
第六条 如果无法与所有特定主体直接讨论拟执行的商定程序,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采取以下措施:
(一)将拟执行的商定程序与特定主体的书面要求相比较;
(二)与特定主体指派的代表讨论拟执行的商定程序;
(三)查阅特定主体的相关信函和文件;
(四)向特定主体提交预定的报告格式。
第七条 如果接受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就约定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业务约定书。
第八条 业务约定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委托目的;
(二)委托业务的性质,包括说明执行的商定程序并不构成审计或审阅,不发表审计或审阅意见;
(三)拟执行商定程序的财务信息;
(四)特定主体的责任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五)拟执行商定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
(六)预定的报告格式;
(七)报告分发和使用的限制。
第九条 注册会计师的报告应当仅限于特定主体按约定用途使用。

第三章 程 序

第十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合理制定工作计划,以有效执行商定程序。
第十一条 在执行商定程序时,注册会计师可采用以下方法:
(一)检查;
(二)监盘;
(三)观察;
(四)查询及函证;
(五)计算;
(六)分析性程序。
第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将执行商定程序的过程及结果记录于工作底稿。

第四章 报 告

第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执行商定程序后,以获取的证据为依据出具报告。
第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标题;
(二)收件人;
(三)说明执行商定程序的财务信息;
(四)说明执行的商定程序是与特定主体协商并由其最终确定;
(五)说明已按照本公告和业务约定书的要求执行了商定程序;
(六)说明执行商定程序的目的;
(七)列出所执行的商定程序;
(八)说明执行商定程序的结果;
(九)说明所执行的商定程序并不构成审计或审阅,注册会计师不发表审计或审阅意见;
(十)说明如果执行商定程序以外的程序,或执行审计或审阅,注册会计师可能得出其他应报告的结果;
(十一)说明报告仅限于特定主体使用;
(十二)在适用的情况下,说明报告仅与执行商定程序的特定财务数据有关,不得扩展到会计报表整体;
(十三)会计师事务所加盖公章并标明地址;
(十四)注册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十五)报告日期。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如果注册会计师具备专业胜任能力,且存在合理的判断标准,可参照本公告对非财务信息执行商定程序。
第十六条 本公告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四:

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10号--会计报表审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会计报表审阅业务,明确工作要求,保证执业质量,根据《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公告。
第二条 本公告所称会计报表审阅,是指注册会计师接受委托,主要通过实施查询和分析性程序,说明是否发现会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有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有关财务会计法规规定的情况。
第三条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有关财务会计法规的规定编制会计报表,是被审阅单位管理当局的责任。
按照本公告的要求对被审阅单位的会计报表进行审阅,出具审阅报告,是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合理计划和实施会计报表审阅工作,获取充分、适当的审阅证据,以发现可能存在的导致会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的情况。

第二章 业务约定书

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了解被审阅单位基本情况的基础上,考虑自身能力和能否保持独立性,初步评估审阅风险,确定是否接受委托。
如果接受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就约定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业务约定书。
第六条 业务约定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委托目的;
(二)审阅范围;
(三)被审阅单位管理当局的责任与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四)签约双方的义务;
(五)预定的报告格式;
(六)说明不能依赖会计报表审阅揭示所有重大的错误、舞弊和违反法规行为;
(七)说明会计报表审阅并非审计,注册会计师不发表审计意见,因此不能满足使用人对会计报表审计的要求。
第七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本公告和有关法规的规定及业务约定书的要求,确定会计报表审阅的范围。

第三章 审阅程序

第八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充分了解被审阅单位情况,制定适当的审阅计划。
第九条 在制定审阅计划前,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被审阅单位的组织结构、会计系统、经营管理情况以及资产、负债、收入和费用的性质等。
第十条 在确定审阅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运用专业判断,并考虑以下因素:
(一)在以往会计报表审计或审阅中所了解的情况;
(二)被审阅单位适用的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及行业惯例;
(三)被审阅单位的会计系统;
(四)被审阅单位管理当局的判断对特定项目的影响程度;
(五)交易和账户余额的重要性。
第十一条 在考虑重要性水平时,注册会计师应当采用与执行会计报表审计业务相同的标准。
第十二条 会计报表审阅程序一般包括:
(一)了解被审阅单位及其所在行业的情况;
(二)查询被审阅单位采用的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及行业惯例;
(三)查询被审阅单位的会计系统,以了解其对交易和事项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程序;
(四)查询会计报表中所有重要的认定;
(五)实施分析性程序,以识别异常关系和异常项目;
(六)查阅股东大会、董事会以及其他重要会议的会议纪要;
(七)查阅会计报表,以确定其是否遵循了所指明的编制基础;
(八)获取其他注册会计师出具的被审阅单位组成部分的审计报告或审阅报告;
(九)就执行审阅程序所发现的问题询问被审阅单位的相关人员;
(十)获取管理当局书面声明。
第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查询可能需要在会计报表中调整或披露的期后事项。
第十四条 如果认为会计报表可能存在重大错报,注册会计师应当追加形成审阅结论所必需的程序。
第十五条 在利用其他注册会计师或专家的工作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其工作是否符合会计报表审阅的要求。
第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将会计报表审阅的执行过程及其结果记录于审阅工作底稿。

第四章 审阅报告

第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复核与评价审阅证据,形成审阅结论,出具审阅报告。
第十八条 审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标题;
(二)收件人;
(三)引言段;
(四)范围段;
(五)结论段;
(六)签章和会计师事务所地址;
(七)报告日期。
第十九条 审阅报告的标题应当统一规范为“审阅报告”。
第二十条 审阅报告的收件人应当为审阅业务的委托人。审阅报告应当载明收件人的全称。
第二十一条 审阅报告的引言段应当说明已审阅会计报表的名称、反映的日期或期间以及被审阅单位管理当局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审阅报告的范围段应当说明以下内容:
(一)审阅依据,即“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10号--会计报表审阅”;
(二)会计报表审阅主要运用查询和分析性程序;
(三)会计报表审阅并非审计,与审计相比保证程度较低,注册会计师没有实施审计,不对会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
第二十三条 审阅报告的结论段应当说明,注册会计师是否发现会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有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有关财务会计法规规定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 如果发现会计报表有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有关财务会计法规规定的重要事项,且被审阅单位拒绝调整,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阅报告的结论段前增设说明段,说明这些事项对会计报表的影响,并形成保留的或否定的结论。
第二十五条 如果审阅范围受到重要的局部限制,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阅报告中予以说明,并形成保留的结论。
如果审阅范围受到严重限制,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阅报告中指明对会计报表不提供任何程度的保证。
第二十六条 审阅报告应当由注册会计师签名并盖章,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标明会计师事务所地址。
第二十七条 报告日期是指注册会计师完成外勤审阅工作的日期。审阅报告日期不应早于被审阅单位管理当局确认和签署会计报表的日期。
第二十八条 在出具审阅报告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同时附送已审阅的会计报表。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会计报表以外其他财务信息的审阅业务,除有特定要求者外,应当参照本公告办理。
第三十条 本公告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矿山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资格考核规定

劳动部


矿山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资格考核规定

1996年2月6日,劳动部

第一条 为规范矿山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资格考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矿山特种作业,是指在矿产资源开采活动中对操作者本人及对他人和周围环境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的作业。
矿山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矿山特种作业的人员。
第三条 矿山企业的以下作业人员属于矿山特种作业人员:
(一)瓦斯检查工;
(二)爆破工;
(三)矿井通风工;
(四)信号工;
(五)拥罐(把钩)工;
(六)矿山电工;
(七)金属焊接(含电焊、气焊)工;
(八)矿井泵工;
(九)瓦斯抽放工;
(十)主扇风机操作工;
(十一)主提升机操作工;
(十二)绞车操作工;
(十三)输送机操作工;
(十四)矿内专用机动车司机;
(十五)尾矿工;
(十六)安全检查工(员);
(十七)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和矿山企业主管部门共同认定的其他工种。
第四条 矿山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满十八周岁,其中瓦斯检查工必须年满二十周岁;
(二)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本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具备国家规定的本工种的知识和技能要求;
(四)具备本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并经培训考核合格。
第五条 矿山特种作业人员的专门安全技术培训工作,应当由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或者矿山企业主管部门认可具有培训资格的单位进行。
矿山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计划、培训大纲、培训教材、授课人员资格等资料应报送考核机构备案。
第六条 矿山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资格考核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认可的机构负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发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从其规定。
第七条 劳动行政部门应对其认可的矿山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资格考核机构的考核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八条 矿山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必须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原则,不得弄虚作假或者降低标准。
第九条 矿山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资格考核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健全的考核制度;
(二)有考核实际操作技能的手段和设施;
(三)有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认可的主考人员,且每种专业的主考人员不少于二人。
第十条 矿山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资格考核机构可根据需要选聘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考核委员会。
考核委员会成员应具有工程师或者技师以上职称(职务),并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五年以上。
第十一条 矿山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资格考核包括专业技术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具体考核内容按照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要求参加矿山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资格考核的人员,应填写矿山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资格考核申请表,经矿山企业核准后向当地负责矿山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资格考核的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 考核机构收到矿山企业提出的考核申请后,应在六十日内组织考核。经考核合格者,由地市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发给相应的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资格证书。
第十四条 属劳动行政部门发证的矿山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操作资格证书,由劳动部统一印制;矿山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资格申请表由劳动部规定式样,考核机构按规定式样印制。
第十五条 取得矿山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资格证书的人员,可在规定区域内从事所规定的特种作业。
跨省就业或者跨省流动施工单位的矿山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就业或者施工当地的发证机构,对其所持的矿山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资格证书进行验证后,方可从事所规定的特种作业。
第十六条 中止操作达六个月以上的矿山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对其操作技能重新进行考核,并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七条 考核、发证机构应对取得安全操作资格证书的矿山特种作业人员,每两年进行一次复审。复审内容应包括体格检查、违章记录检查、安全教育和本工种安全技术知识考试。
第十八条 复审不合格者,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九十日内向原复审的考核机构提出再次复审的申请。考核机构可根据其申请,再复审一次。
第十九条 矿山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的收费应按照财政、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考核、发证机构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
第二十条 矿山企业应当建立矿山特种作业人员档案和相应的管理制度。
矿山特种作业人员档案应当包括特种作业人员的身体健康状况、技术等级、安全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奖惩等情况。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构收回其矿山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资格证书:
(一)未按规定接受复审或者复审不合格的;
(二)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者违章操作记录达三次以上的;
(三)弄虚作假骗取安全操作资格证书的;
(四)健康状况经确认已不适宜继续从事所规定的特种作业的。
第二十二条 从事矿山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资格考核、发证工作的有关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应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矿山企业的锅炉、压力容器、易燃易爆物品、化学物品管理和操作人员资格考核、发证工作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