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市市政公路局拟定的天津市治理车辆非法超限超载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市市政公路局拟定的天津市治理车辆非法超限超载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市政公路局拟定的《天津市治理车辆非法超限超载规定实
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自2011年9月1日
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日
天津市治理车辆非法超限超载规定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治理货运车辆非法超限超载执法行为,依据
《天津市治理车辆非法超限超载规定》(2009年市人民政府令第
19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负有治理货运车辆非法超限超载(以下简称治超)
职责的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下列行为属于货运车辆非法超限超载行为,应当依
法予以处理:
(一)超过核定载质量或者车货总量55吨以上的车辆,未经
依法批准上路行驶的;
(二)超过公路、城市道路、桥梁、隧道的限载、限高、限
宽、限长标准的车辆,未经依法批准在有限定标准的道路行驶的;
(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非法超限超载行为。
第四条 除因运输不可解体物品确需超限上路行驶的货运车
辆外,市政公路、交通运输管理等部门不得为其他超限超载货运
车辆办理通行许可证件。
第五条 市政公路、公安交管、交通运输管理等部门在固定
超限检测站、卸载点和流动巡查中实施联合执法。
第六条 对涉嫌超限超载的货运车辆,负有治超职责的各有
关部门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治超执法人员)应当责令其立即停驶,
引导该车辆到超限检测站或者卸载点进行检测;未设检测站、卸
载点的地区,治超执法人员应当将该车辆引导至不影响交通秩序
的区域停靠后再予查验处理。
检测结果与当事人此前接受处罚时的法律文书记载的卸载后
车货总重不一致,且超过认定标准的,应依法按照超限超载行为
处理。
第七条 涉嫌超限超载的货运车辆驾驶员拒绝称重检测或者
车货总重超过称重设备标定限值以及其他原因无法称重检测的,
治超执法人员可以采用量尺打方等方法进行检测。
第八条 非法超限超载行为一经认定,市政公路执法人员应
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
务院令第198号)、《天津市治理车辆非法超限超载规定》等法
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法责任企业(含车主)等违法主体
在法定幅度内从重处罚;公安交管执法人员应当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车辆驾
驶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法定幅度内从重处罚。
第九条 对非法超限超载的车辆,责令自行卸载或分载;未按
标准卸载的,不得放行。
违法责任人拒不卸载的,应当强制卸载。卸载、保管等费用
由违法责任人承担。
第十条 拒不接受治超检查、强行闯关、恶意堵路、破坏治
超设施、扰乱站区秩序或者以其他手段妨碍治超执法人员执行公
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
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恶意堵路、妨碍交通通行秩序的,由公安交管部
门采取强制疏导措施。
第十二条 货物运输场站、港口、厂矿等货物集散地以及其
他道路运输装载场所的经营者(以下称货源企业)的行业主管部
门,应当加强货源企业超限超载治理工作,采用驻场检查、巡查
抽查、设置治超监控系统等多种方式实施监督检查,根据检查、
考核结果实行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非法设立配载点及经营场站的,一经发现,由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依法予以取缔。
设立配载点及经营场站非法使用土地的,由国土资源管理部
门依法查处。
第十三条 货源企业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对货源企业下列事
项进行监督检查:
(一)货物装载、配载登记票据和账册等资料的真实性、完
整性;
(二)货物装载、配载、开票、计重等相关人员的培训情况;
(三)货运车辆驾驶人员的登记和培训考核等情况;
(四)称重设备的限重计量控制情况;
(五)落实治超相关制度的其他情况。
第十四条 货源企业装载、配载货物超限超载的,由交通运
输管理部门依据《天津市治理车辆非法超限超载规定》予以处罚。
货物运输场站经营者对超限超载车辆放行出站的,由交通运
输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
406号)、《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3
号)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货物运输场站、港口以及其他道路运输装载场所
三个月内非法超限超载行为累计达到五辆次的,由交通运输管理
部门依据《天津市治理车辆非法超限超载规定》和交通运输管理
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厂矿、建筑工地等货源企业三个月内非法超限超载行为累计
达到五辆次的,由其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天津市治理车辆非法超
限超载规定》和相关行业管理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 机动车生产企业生产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
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不执行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者不严
格进行机动车成品质量检验,致使质量不合格的机动车出厂销售
的,由质监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规定予以
处罚。
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
动车型,或者生产、销售拼装、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规定予以处罚。
拼装车辆上路行驶的,由公安交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天津市治理车辆非法超限超载规定》等
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擅自改装车辆上路行驶的,由公安交管部门依据《天津市治
理车辆非法超限超载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交通运
输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交通运输经营者使用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
的车辆的,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
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建筑工地、混凝土搅拌站、冶金厂矿等生产经营
单位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货物接收行为的监督管理,采用
巡查抽查、设置治超监控系统等多种方式实施监督检查,根据检
查、考核结果实行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第二十条 货物接收企业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对货物接收企
业下列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一)货物接收登记票据、账册等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
(二)货物计重等相关人员的培训情况;
(三)称重设备的限重计量控制情况;
(四)落实治超相关制度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一条 建筑工地、混凝土搅拌站、冶金厂矿等生产经
营单位发包的货物运输项目有非法超限超载行为的,相关主管部
门依据有关规定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据有关规定从重予
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 公路、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养管单位或者管
理部门,依法可以在公路、城市道路、桥梁、隧道的出入口以及
节点位置设置限高、限宽设施,同时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三条 治超执法行为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处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对拒不服从治超执法管理的,各治超执法部门可以依法采取
查封、扣押等措施。
对不当场收缴罚款事后难以执行或者在边远、交通不便地区
的,治超执法人员可以依法当场收缴罚款。
第二十四条 治超工作应当建立健全违法信息共享、案件移
送、责任倒查等机制。
市和区县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根据本
级治超工作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操作规程并组织落实。
第二十五条 非法超限超载行为一经认定,各治超执法部门
除依法予以处理外,应当根据违法行为所涉及的不同管理环节,
将该信息通知有关管理部门并同时通报同级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
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相关管理部门接到信息后,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追查违法责
任人的法律责任。案件处理结果应当反馈同级治理车辆超限超载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六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统一组织本区域内的治
超工作,落实、完善治超联合执法机制,实施责任追究制度。
市和区县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加强对
日常治超执法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对案件处理情况的跟踪调查工作,
发现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作为、乱作为的,按相关规定及时
制止、纠正,将相关材料移送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七条 各治超执法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在法律、法
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内予以细化并组织落实。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至2016年9月1
日废止。
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九日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三批废止的行政规章、政府及政府办公厅文件、部门文件的决定
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三批废止的行政规章、政府及政府办公厅文件、部门文件的决定
(2002年2月28日吉林市人民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2年3月9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129号公布)
为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进程的需要,我市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对现行的行政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政策措施进行了全面清理。市政府决定,公布第三批废止的行政规章8件、政府及政府办公厅文件、部门文件205件。
附件:1、第三批废止的政府规章目录(8件)
2、第三批废止的政府及政府办公厅、部门文件目录(205件)
附件一:第三批废止的政府规章目录(8件)
序号 文 件 名 称 文 号 发布机关
1 吉林市液化石油气管理办法 市政府第40号令 市政府
2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
营企业的暂行规定 市政府第43号令 市政府
3 吉林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市政府第53号令 市政府
4 吉林市私营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及
雇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管理办法 市政府第56号令 市政府
5 吉林市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市政府第73号令 市政府
6 吉林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市政府第74号令 市政府
7 吉林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 市政府第84号令 市政府
8 吉林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市政府第102号令 市政府
附件二:第三批废止的政府、政府办公厅及部门文件目录(205件)
序号 文 件 名 称 文 号 发布机关
1 关于印发《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农田水
利基本建设集资投劳若干规定的通知》 吉市政发[1990]45号 市政府
2 关于征收城市地表水资源费问题的通知 吉市政发[1990]59号 市政府
3 关于印发《吉林市住房制度改革若干配
套办法》的通知 吉市政发[1993]43号 市政府
4 关于印发《吉林市事业单位综合配套改
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吉市政发[1997]30号 市政府
5 关于调整我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部分费
用标准的通知 吉市政发[1999]40号 市政府
6 吉林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 [1988]2号 市政府
7 吉林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 [1989]13号 市政府
8 吉林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 [1991]1号 市政府
9 关于转发市房产局《关于临街住宅底层
改建营业用房的若干补充规定》的通知 吉市政办发[1992]32号 市政府办
10 关于吉林松源食品基地牛牛河水源保护
区管理问题的通知 吉市政办发[1994]2号 市政府办
11 转发《吉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预算管理
暂行规定》的通知 吉市政办发[1994]15号 市政府办
12 关于实施取水制度的通知 吉市政办发[1994]62号 市政府办
13 转发《关于鼓励各类人才到乡镇企业工
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吉市政办发[1996]56号 市政府办
14 关于加强我市公物及各类罚没物资处理
工作的通知 吉市政办发[1997]29号 市政府办
15 关于财政资金审批程序和权限的通知 吉市政办发[1998]19号 市政府办
16 关于印发《吉林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
法》的通知 吉市政办发[1999]22号 市政府办
17 印发《关于加强技术改造项目后期管理
工作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吉市经发联字[1995]85号 经贸委
18 印发《技术改造工作奖金分配暂行办法
》的通知 吉市经发联字[1994]196号 经贸委
19 关于基本建设停缓建项目善后工作的若
干规定的通知 吉市建[1980]14号 建 委
20 关于在建安企业中计取上级管理费的通知 吉市建字[1980]29号 建 委
21 关于吉林地区建筑材料预算价格系数的
通知 吉市建字[1980]71号 建 委
22 关于专项生产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市建字[1980]40号 建 委
23 关于试行《吉林省建筑安装工程合同实
施细则》的通知 吉市建字[1981]4号 建 委
24 关于从严控制民用建筑混凝预制桩使用
范围的通知 吉市建字[1982]1号 建 委
25 关于下发《吉林市村镇建设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吉市建字[1987]4号 建 委
26 关于试行吉林市建筑企业预备级定级考
核标准的通知 吉市建字[1987]14号 建 委
27 关于认真做好向集体所有制企业收缴管
理费的通知 吉市建字[1987]22号 建 委
28 吉林市建筑安装企业省预备级企业审定
考核的通知 吉市建字[1987]28号 建 委
29 关于建筑工业企业省预备级考评标准及
考核要求的通知 吉市建字[1987]29号 建 委
30 关于理顺和明确建设位置和施工开工许
可审批程序的通知 吉市建字[1988]30号 建 委
31 关于征收各项费用减免缓审批权限的规定 吉市建字[1989]14号 建 委
32 关于核定和收缴村镇规划建设管理费的
通知 吉市建字[1990]6号 建 委
33 关于调整环卫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吉市建字[1993]4号 建 委
34 关于统一清运焚烧医疗垃圾暂行收费标
准的通知 吉市建字[1993]48号 建 委
35 印发《关于加强技术改造项目后期管理
工作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吉市建字[1995]5号 建 委
36 关于择优录用部分企业家、厂长(经理
)为国家干部的通知 吉市人字[1997]42号 人事局 计委
公安局 粮食局 劳动局
审计局 乡企局
37 关于吉林市非公有经济单位专业技术人
员评审专业技术职称(资格)有关问题
的通知 吉市人字[1999]5号 人事局
38 关于建立乡镇人才服务站的通知 吉市人字[1999]25号 人事局
39 关于评选表彰农村乡土人才(标兵)的
通知 吉市人字[1999]33号 人事局
农业局
40 关于进一步规范干部培训班管理的通知 吉市人字[2001]3号 人事局
41 转发财政部、国家土地局《关于加强土
地使用权出让金征收管理的通知》 吉市财综联字[1995]187号 财政局
42 关于转发《吉林省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市财综字[1997]60号 财政局
43 转发省财政厅《关于会计证考试和岗前
培训等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吉市财会字[1997]91号 财政局
44 关于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实施政府采购制
度后有关帐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吉市财预字[1999]114号 财政局
45 转发《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银行账
户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吉市财综联字[1999]161号 财政局
46 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外商
投资企业物价补贴征收管理办法〉的通
知》 吉市财工字[2000]411号 财政局
47 转发省财政厅《转发〈关于加强和改进
外商投资企业提缴使用涉及中方职工权
益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市财工字[2000]412号 财政局
48 关于印发《吉林市整治“乱收费、乱罚
款和各种摊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市财综联字[2000]425号 财政局
49 关于变更居民小区房屋供水托管费管理
办法的通知 吉市房字[1995]21号 房产局
50 关于贯彻建设部《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
定》做好原有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吉市房字[1996]17号 房产局
51 关于加强城镇房屋租赁管理的通知 吉市房字[1996]24号 房产局
52 关于印发《吉林市房地产抵押管理规定
》的通知 吉市房字[1996]29号 房产局
53 关于加强公共场所房屋安全管理的通知 吉市房字[1998]31号 房产局
54 关于加强房地产租赁管理的通知 吉市房字[1999]82号 房产局
55 关于加强军队生产经营车辆参加营业性
运输管理的通知 吉市交联发[1997]53号 交通局
吉林军分区
56 吉林市农村电价管理细则 吉市价产字[1996]37号 物价局
57 关于对全市人力车货物运输行业实行统
一管理的通知 吉市工商[1996]20号 工商局
58 关于对交易新摩托车进行报验的通知 吉市工商[1996]29号 工商局
59 关于进一步规范车辆交易管理工作的通知 吉市工商[1996]30号 工商局
60 关于在我市街路两边直立杆状物上悬挂
彩旗广告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市工商[1996]45号 工商局
61 关于加强烟花爆竹管理的通知 吉市公联发[1997]115号 公安局
62 关于深入开展收缴非法枪支弹药爆炸物
品及管制刀具的通告 吉市公联发[1998]181号 公安局
63 关于严格规范市政工程项目报建的通知 吉市城建发[1999]20号 城建局
64 关于加强市政工程招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 吉市城建发[1999]28号 城建局
65 关于加强城区林政管理工作的通知 吉市城建发[1987]41号 城建局
66 关于吉林市城镇园林绿化管理有关问题
的通知 吉市城建发[1997]64号 城建局
67 吉林市园林绿化专用资金管理办法 吉市城建发[1998]15号 城建局
68 转发省劳动厅《关于贯彻劳动〈工人技
术考核暂行条例(试行)〉有关问题》
的通知 吉市劳培字[1987]2号 劳动局
69 关于对企业单位从事烹饪的工人考核定
级的通知 吉市劳工字[1987]2号 劳动局
70 关于企业建立班组津贴的通知 吉市劳险字[1987]7号 劳动局
71 转发省劳动厅《关于坚决制止弄虚作假
提前退休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吉市劳险字[1987]8号 劳动局
72 转发《关于民航企业退休费用统筹问题
的复函》的函 吉市劳险函[1987]8号 劳动局
73 关于《将外县复员退伍军人调入市内分
配》的通知 吉市劳联字[1987]11号 劳动局
计 委
74 转发省劳动厅《关于调整职工因公负伤
、住院和住养老院伙食补助标准的通知
》的通知 吉市劳险字[1987]17号 劳动局
75 关于调查城镇集体企业职工有关情况的
通知 吉市劳险字[1987]19号 劳动局
76 关于《第二批家居城镇的复员退伍军人
分配计划》的通知 吉市劳联字[1987]19号 劳动局
计 委
77 《关于全民所有制单位合同制工人跨地
区转移工作单位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市劳力字[1987]22号 劳动局
78 关于招用社会劳动力实行统一手续的通知 吉市劳就字[1987]31号 劳动局
就业局
79 《关于全民合同制工人管理中几个问题
》的通知 吉市劳力字[1987]34号 劳动局
80 《关于国营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变更工
作单位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市劳力字[1987]46号 劳动局
81 关于印发《吉林市劳务市场一条街暂行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市劳联字[1987]62号 劳动局
82 关于试行与销售额挂钩全额浮动计件工
资办法的报告 吉市劳薪字[1987]65号 劳动局
83 转发《关于适当提高城镇职工生活困难
补助标准》的通知 吉市劳险字[1988]72号 劳动局
84 关于印发《吉林市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
退休基金统筹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
知 吉市劳险字[1987]79号 劳动局
85 关于深化劳动制度改革搞活企业分配制
度的意见 吉市劳薪字[1987]91号 劳动局
86 关于解决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和工
读学校毕业生就业问题的意见 吉市劳力字[1987]29号 劳动局
87 关于对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技术等级考
核的暂行规定 吉市劳培字[1987]5号 劳动局
88 关于工资定级的几个具体问题处理意见
的通知 吉市劳薪字[1987]102号 劳动局
89 转发省《关于职工调动工作后工资待遇
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吉市劳薪字[1987]104号 劳动局
90 转发省劳动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
一次性抚恤金和救济金标准的通知》的
通知 吉市劳险字[1987]106号 劳动局
91 吉林市搞活固定工制度试点工作方案 吉市劳力字[1987]110号 劳动局
92 转发《吉林省国营企业职工退休费用实
行社会统筹暂行规定》的通知 吉市劳险字[1987]123号 劳动局
93 关于改革粮食系统工资管理体制的通知 吉市劳联字[1988]5号 劳动局
94 关于执行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
规定 吉市劳力字[1988]34号 劳动局
95 关于全民企业职工退休基金统筹中几个
政策问题的通知 吉市劳险字[1988]36号 劳动局
96 吉林市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 吉市劳培字[1988]40号 劳动局
97 关于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有关规定 吉市劳薪字[1988]20、
63、75、92、229号 劳动局
98 关于国营企业实行承包租赁以后保障职
工保险福利待遇的意见 吉市劳险字[1988]63号 劳动局
99 关于职工流动有关劳动保险几个问题处
理意见 吉市劳险字[1988]83号 劳动局
100 关于招收录用合同制工人实行劳动合同
登记管理的通知 吉市劳力字[1988]105号 劳动局
101 关于就业承包安置待业青年减免税及创
新奖的通知 吉市劳联字[1988]9、
21、26、76、119号 劳动局
税务局
102 转发《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
的通知 吉市劳薪字[1988]126号 劳动局
103 关于定员管理试行办法 吉市劳力字[1989]17号 劳动局
104 关于在职工人调转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市劳力字[1989]19号 劳动局
105 吉林市全民所有制企业优化劳动组合实
施细则 吉市劳字[1989]20号 劳动局
106 吉林市对进城镇的农村外埠劳动力管理
暂行办法 吉市劳字[1989]22号 劳动局
107 关于下发劳务市场信息工作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吉市劳就字[1989]25号 劳动局
就业局
108 劳动局财政局关于计划方面基金审批的
通知 吉市劳联字[1989]29、
34号 劳动局
109 关于转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工作中几个
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 吉市劳险字[1989]46号 劳动局
财政局
110 集体所有制企业试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
益挂钩办法 吉市劳薪字[1989]51号 劳动局
111 关于联合兼并企业劳动工资计划的通知 吉市劳计字[1989]65、
98、116、131、139号 劳动局
112 关于用工管理费收缴和使用问题的通知 吉市劳就字[1989]68号 劳动局
就业局
113 关于解决企业部分中年专业技术人员工
资问题的通知 吉市劳薪字[1989]69号 劳动局
114 关于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管理办
法的通知 吉市劳就字[1989]73号 劳动局
115 市企业工资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总结及企
业计件工资管理办法 吉市劳薪字[1989]52号 劳动局
116 关于加强工人调动管理的通知 吉市劳力字[1989]124号 劳动局
117 转发省劳动厅《关于劳动合同制工人养
老保险基金管理工作几个问题》的通知 吉市劳险字[1989]141号 劳动局
118 关于贯彻执行省工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市劳联字[1989]144号 劳动局
财政局
119 关于转发《吉林省因公负伤评残试行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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