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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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哈政办发[2004]19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中直、省属在哈单位,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哈尔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编制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哈尔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
 五年规划编制工作方案





  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和部署,我市将全面启动《哈尔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以下简称“十一五”规划)的编制工作。为切实做好“十一五”规划的编制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科学分析判断形势。认真总结“十五”期间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经验和问题,特别是对事关发展全局的“三农”、城乡协调发展、经济社会统筹发展、对外开放、基础设施建设和固定资产投资等问题,要进行深入全面地分析,准确把握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阶段性特点、内在动力和制约因素。要全面分析“十一五”期间国际、国内发展环境,抓住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和东北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的历史性机遇,提出“十一五”期间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的目标、指导方针、发展重点和战略措施,使“十一五”规划成为指导我市一个时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纲领性文件。

  (二)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十一五”规划的编制必须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以满足人民群众的物质和文化需求为根本出发点,促进人的全面进步和发展;坚持“五个统筹”,切实解决我市突出的城乡二元结构、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和生态环境提升等问题;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三)充分体现地方特色。要紧紧围绕“努力快发展、全面建小康、振兴哈尔滨”的工作主题,大力推进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重点培育优势产业和骨干企业,提升经济发展的产业和技术平台;优化和拓展生产力空间布局,积极参与“哈大齐工业走廊”和“哈长经济带"的规划与建设;加速城市化进程,全面推进松北新区开发和大都市圈建设。

  (四)强化政府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职能。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强化政府在社区服务、公共安全、生态环境、资源保护、发展环境等领域履行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职能的内容,明确政府如何通过创新体制、健全法制、制定政策,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切实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促进经济协调发展和社会和谐进步。

  (五)开放规划编制过程。采取多种形式,创新工作方法,提高规划编制的社会公众参与度,广泛动员,使规划编制过程成为全市深化认识、理清思路、形成共识的过程;完善科学民主决策机制,使规划成为充分体现全市人民意愿和政府发展预期的行动纲领。

  二、规划体系

  “十一五”规划体系由全市总体规划、专项规划、部分行业规划和区、县(市)规划组成。

  (一)总体规划。总体规划即《哈尔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具有总体性和纲领性,是编制专项规划、行业规划和区域规划以及制订经济政策和年度计划的依据。“十一五”规划的规划期为2006—2010年,对远景发展的构想可展望到202O年。总体规划由市“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编制。

  (二)专项规划。专项规划是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特定领域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是总体规划在特定领域的延伸和细化,也是指导该领域发展,并确定重大工程和安排政府投资的依据。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主要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工业调整改造规划、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规划、物流规划、市场体系建设规划、信息化规划、公共卫生体系建设规划、教育发展规划、科技发展规划、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规划等专项规划。专项规划编制工作由市各相关部门负责组织编制(见附表一)。

  (三)区、县(市)规划。区、县(市)资源环境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差异较大,调控手段有限,不提倡进行面面俱到的规划。要从实际出发,依托区域优势,编制与本地区发展和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特色鲜明,重点突出,操作性强的地区规划。区、县(市)规划由各区、县(市)负责组织编制。

  (四)行业规划。各行业主管部门在配合规划牵头部门做好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的同时,可根据行业发展需要,自主决定是否编制行业发展规划。编制行业发展规划,需报市发改委备案。

  三、调研论证

  为保证“十一五”规划编制的科学性和可行性,要对事关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重点对生态环境、总量平衡、结构调整、区域发展、科技教育、改革开放、社会发展、人民生话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等方面的重大课题进行深入调研。为了充分发挥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和国内外专家学者的智力优势,将采取公开招标、定向委托等方式开展调研工作(见附表二)。

  以市专家咨询顾问委员会为主,组建规划咨询委员会,负责组织规划的咨询、论证工作。总体规划在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前、专项规划在上报前,都要经过规划咨询委员会的论证。区、县(市)规划也要通过论证程序。

  四、时间安排

  “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2004年11月至2004年12月):制订“十一五”规划总体工作方案,进行规划编制工作的动员和部署,研究提出重大调研课题,组织部分课题面向社会公开招标,开展专项规划、区域规划、行业规划、部分区、县(市)规划的前期准备和编制工作。在充分利用《哈尔滨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纲要》、《哈尔滨市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规划》成果的基础上,于2004年12月底形成“十一五”规划基本思路,上报市政府。

  第二阶段(2005年1月至8月):在重大课题调研成果及形成基本思路的基础上,根据国家、省“十一五"规划总体要求和市委、市政府意见,形成总体规划纲要(草案)。专项规划要在2005年5月30日前完成,经市政府主管领导审定后,上报市“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行业规划和区、县(市)规划经论证后于2005年5月3 0日前,分别以政府文件和行业主管部门文件形式报市“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阶段(2005年9月至2O06年1月):对“十一五”规划纲要(草案)履行相应程序并修改完善。“十一五”规划纲要(草案)要广泛征求各民主党派和社会团体、有关企事业单位意见,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委常委会议讨论通过后,提交市人大审议批准。

  五、组织领导

  成立哈尔滨市“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十一五”规划编制的组织领导工作,研究解决重大问题。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市长石忠信同志担任,副组长由主管副市长和各相关副市长担任,成员为市政府组成部门、办公部门和直属单位的主要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负责日常组织协调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发改委主任陈瑞之同志担任。组建专门的规划编制工作机构,负责总体规划的编制和各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的指导协调工作。“十一五”规划编制和论证经费,各级财政部门应按专项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证。

  负责编制专项规划的部门和区、县(市)也要组建专门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确定联络员,并将人员名单报“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单位:市发改委规划处;联系人:任洪章,刘萍,徐智东;联系电话:84664125)。

附件:1.哈尔滨市“十一五”专项规划分工责任表
   [表格1:哈尔滨市“十一五”专项规划分工责任表]
   2.哈尔滨市“十一五”规划重大研究课题
   [表格2:哈尔滨市“十一五”规划重大研究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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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农业特产税征收具体事项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农业特产税征收具体事项的通知
财农税[1994]7号

1994-03-24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厅(局),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局:
  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对农业特产税征收的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税款缴纳
  《规定》第二条所称“生产农业特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农业特产税的纳税人,是指所有从事农业特产品生产的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行政事业单位、部队、学校、团体、寺庙等;经营承包户、其他个人。不含生产烟叶、牲畜产品的单位和个人。生产烟叶、牲畜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仍依法缴纳农业税和牧业税。
  《规定》第十一条所称“收购农业特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收购金额和规定的税率”缴纳税款,是指收购烟叶、毛茶、银耳、黑木耳、贵重食品、水产品、原木、原竹、生漆、天然树脂(不含天然橡胶)、牲畜产品的单位和个人。
  对收购前款以外的其他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其为农业特产税的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从收购所支付的金额中代扣、代缴农业特产税。
  二、征税范围
  对《规定》列举的应税产品,各地都要依法征税。
  《规定》第三条所称农业特产品收入是指初级产品,包括为保鲜、防腐进行初级加工、简单加工的产品收入。
  毛茶包括红毛茶、绿毛茶、乌龙毛茶等毛茶和边销茶原料,精制茶不在其列。
  果用瓜包括西瓜、香甜瓜。
  蚕茧包括桑蚕茧、柞蚕茧。
  水产品包括:鱼、虾、蟹、贝、海蜇、龟、鳖、乌贼、墨鱼、鱿鱼等;芦苇、席草、蒲草、莲藕、荸荠、海带、紫菜、石花菜等。
  三、适用税率
  生产毛茶的单位和个人适用税率为7%,收购毛茶的单位和个人适用税率为16%;养殖和捕捞水产品的单位和个人适用税率为8%,收购水产品的单位和个人适用税率为5%;生产贵重食品的单位和个人适用税率为8%,收购贵重食品的单位和个人适用税率为25%;生产和收购原木、原竹的单位和个人均按《规定》的同一税率8%执行;生产和收购其他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的同一税率执行。
  四、应税产品实际收入的计算
  对生产农业特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其产品实际收入,按《规定》第五条执行。具体计算核定方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征收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加以规定。
  应税未税农业特产品连续加工的产成品,折算成原产品的实际收入征税。
  收购烟叶,凡是在收购环节由收购单位支付的从购货方取得的一切收入(含价外收入和其他各种补贴性收入),无论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应计入收购金额征收农业特产税。
  五、减税、免税
  《规定》第六条所列减税、免税事项,均指对具体纳税人的减税和免税照顾,应由纳税人提出申请。减税、免税的审批程序和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具体规定。对《规定》列举的应税品目以及一个地区的减税免税,需报经国务院或财政部审核批准。
  六、纳税时间和纳税地点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规定》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原则具体确定。税款由生产单位和个人缴纳的,纳税地点按照《规定》第九条执行;税款由收购单位和个人缴纳或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的,在收购地缴纳农业特产税。
  七、征收管理
  纳税人中的企事业单位和负责缴纳税款的收购单位以及代扣代缴税款的单位进行账簿、凭证管理和纳税申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二、第十三、第十五、第十六、第十七条规定执行。
  根据《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农业特产税的征收可采取多种方式,包括查账征收、查定征收(即核定收入征收)、查验征收、定期定额征收等。
  经省级财政机关决定或批准,可以委托有关单位代征农业特产税,并发给委托代征证书。财政征收机关应进行业务指导,受托单位要按照代征证书的要求,依法代征税款。
  对纳税人偷税、欠税、抗税行为的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第二十七(只适用于单位)、第三十七、第四十、第四十一、第四十二、第四十三、第四十五、第四十六、第五十条的规定执行。
  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履行代扣代缴税款责任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第二十七、第三十八、第三十九、第四十、第四十六、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八、农业特产税与农业税、牧业税的划分
  在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生产农业特产品的,农业税照征,计算缴纳农业特产税时,将农业税扣除。
  征收牧业税的地区,对生产牲畜产品的单位和个人照征牧业税,不再征收农业特产税;对收购应税牲畜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农业特产税。
  九、征收经费
  财政征收机关可从农业特产税实征额中提取一定比例的征收经费,具体提取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对代扣代缴、代征税款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付给一定的手续费。
  是否征收税额10%以内的地方附加,由各地自定。
  十、工作要求
  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抓紧部署落实,根据《规定》和本《通知》尽快制定农业特产税实施办法。
  各级政府、部门领导特别是县市财政征收机关的领导同志,要把农业特产税征管工作抓好。切实搞好政策宣传,使农业特产税征管工作能够得到广大群众、各级领导和全社会的理解和支持。有领导、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税源的调查和核实,要坚决防止和纠正不问有无税源和税源多少,平均摊派收税的错误做法。根据《规定》第十四条,在《规定》发布前,已按原规定征收农林特产税和产品税的,按《规定》适用税率进行结算;未征税的,应补征农业特产税。
  (编者略)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四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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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格老秀斯《战争与和平法》中译本
——兼与何勤华先生商榷
作者:宋飞

格老秀斯《战争与和平法》中译本一书,是国内著名法学家何勤华先生组织人员,在美国学者坎贝尔英译本的基础上转译过来的。此书的翻译工作共进行了4年,终于于2005年5月由上海出版社出版,开始和中国读者见面。
了解国际法和格老秀斯的人们知道,关于《战争与和平法》,早在1930年就有一个岑德彰翻译的版本,由商务印书局出版,题为《国际法典》。据王铁崖先生介绍,岑先生的译本只是对《战争与和平法》原著中序言和前几章进行的一个简要意译,而且使用的是文言文,现代读者读起来有些困难。为此,北京大学出版社1982年出版的《西方法律思想史资料选编》一书,专门用了几页的篇幅对《战争与和平法》原著中的法学思想加以摘要,但这也只是一些零星译文资料。在国内的法律网站上,也有一个名为“Grotius,De Jure Delle ac Pacis”的《战争与和平法》英译免费下载版本,国内不少国际法学者就是根据这一版本了解格老秀斯的思想。
何勤华先生和他的同事们选择的这个英译本,是美国学者A.C.坎贝尔于1901年根据原著整理的,题为“The Rights of War and Peace”。这个英译本因有当时的美国助理国务卿戴维.J.希尔撰写的导论,而在众多译本中鹤立鸡群。但与拉丁语原著和荷兰语等版本相比,英译者对原书内容进行了一些删节。比如说该书第二编第五章到第八章,本来是讨论有关海洋和河流等上面的权利及与人有关的权利的内容,却被英译者删除不译。而在希金斯和哥伦伯斯合著的《海上国际法》中译本(法律出版社1957年版)第77页中,却有对该内容的介绍,而且这段内容很重要,它介绍的是格老秀斯海洋有限自由原则的思想。(1)第二编中,第十四章的内容也被省略,因为英译者坎贝尔认为其内容涉及对誓约、契约、允诺本质特征的总结;在该编第十一章、第十二章和第十三章已经谈过,无需重复。第三编中,第十章、第十四章和第十八章也被省略,英译者坎贝尔认为这些章节都是对之前内容的总结和重复;第二十三章是论私人间的约定,也被省略不译。此外,该原著有很多段落被英译者坎贝尔肆意省略。(2)实际上,这些章节谈到的一些自然法、市民法和万民法思想,也是格老秀斯思想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英译者坎贝尔的这种译法本身就将该原著的个体从整体中割裂出去,影响了读者的整体阅读效果。按他的想法,读者要想完全理解格老秀斯的思想,还得参照《布莱克斯通法官评注》以及另外一些国际法学家对格氏进行的点评。我想,这大概不是读者们所希望的吧!因此,中译者在参考该书进行转译时,应当考虑一下广大读者的感受。
该书的中译本中也有一些错误和不妥之处,这里我就简单点到为止:如中译本第40页第1段中出现了“百人队队长”的称谓,传统的译法是“百夫长”;第76页第2段中出现“康士坦丁” 的称谓,传统的译法是“君士坦丁” ;第87页第3段中出现的“海立卡纳苏” 的称谓,传统的译法是“哈利卡纳苏”,第4段中“有关统治科学的名著”,可以直接译成“《政治学》”;第93页第2段中的“贤哲马可.安东尼斯”,就是历史人物“马可.奥勒留”;第107页第2段中“塞西亚人”和第123页第2段中的“锡厄西人”,应当统一译成“斯基台人”或者“西徐亚人”(3);第108页第3段中的“卡密鲁斯”,应译作“卡米卢”(4);第134页第4段中的“塞门”,《辞海》一书译作“西门”,应从后者;第157页第5段中的“阿尔塞拜亚底斯”, 《辞海》一书译作“阿西比亚德”,应从后者;第163页第1段中的“韦伯芗” ,《辞海》一书译作“韦斯巴芗” ,应从后者;第244页第2段第5行中出现“盟同”一词,相信是打印错误,应为“同盟”;第245页第3段中西赛罗的《论发明》被称为“论文”不妥,应翻译成“论著”为妙;第262页第2段迦太基将领“波米尔卡”,罗马史书的中译本中称为“巴米尔卡”;第267页第2段中的“伊利安”,一般作“阿利安”;第269页第2段中的“克里昂”,一般译作“克瑞翁”(5);第271页第5段中的“以苏斯战斗”,一般译作“伊苏斯战役”;第272页第2段中的“波塞尼亚斯” ,一般译作“鲍桑尼”;第273页中的“勒奥尼达斯”和“法利塞人”, 一般译作“列奥尼达”和“法罗萨人”;第278页第1段的“拉达曼修斯” ,一般译作“拉达曼提斯”;第285页第4段中的“共和国”, 一般译作“理想国”;第298页第3段中的“爱托利安人”, 一般译作“埃托利亚人”;第345页第2段中的“锡奥德瑞奇”,应译成“狄奥多里克”;第383页第2段中的“庞波尼乌斯”, 应译成“彭波尼”,以便与后文相统一;第430页第4段中“哥特人之下”, 应译成“哥特人统治之下”;第446页第1段中的“安提阿”,应译成“安提柯”;第452页第3段中的“亚伯兰”,应译成“亚伯拉罕”;第468页第5段中的“普拉太亚”,应译成“普拉提埃”。此外,中译本中戴维.J.希尔的导论中引用了《战争与和平法》中格老秀斯的一段主张建立国际法庭构思的话,在所译的正文中竟然找不到对应的原话!希望这些问题,在本书中译本再版时予以纠正和改进。
当然,该中译本行文还算非常流畅,层次也比较清晰,读来引人入胜。以上我的这些评论,并不能掩盖该译本的闪光点。毕竟,这才是《战争与和平法》的第一个比较完整的中译本。

参考文献:
(1)转引自梁淑英主编:《国际法》,第110页,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2002年1月第一版
(2)参见邵津主编:《国际法》,第21页注释1,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11月第一版
(3)以上称谓具体参见《简明社会科学辞典》,上海辞书出版社1982年版;《辞海》,商务印书局2000年版
(4)参见向弓主编:《名家经典演说辞选》,第244页,四川文艺出版社1995年版
(5)(德国) 斯威布:《希腊的神话和传说》(上下册),楚图南译,人民文学出版社1994年版

作者简介:宋飞,1980年12月11日生, 毕业于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现在湖北黄冈市黄州区政府法制办工作.曾在法律图书馆网发表论文《人治与法治的较量-兼论德治》、《从一案看劳动教养制度的存废》、《房地产权属变更案例评析》、《试论国有资产流失与法律规制》、《周??与》、《盖尤斯与》、《格老秀斯法学思想研究》、《制定法、成文法概念比较研究》、《宪法定义新论》、《试论我国法学教育的现状问题与对策》、《对12起处罚决定被撤销的复议案的法理分析》、《公司法与劳动法竞业禁止原则之比较》、《试论公司监事制度》、《评柏拉图中译本——兼与张智仁、何勤华先生商榷》;译作《中国传统哲学与争端解决》、《美国诉微软案》、《屠宰场案的负面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