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第二代改进型核电项目核安全审评原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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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第二代改进型核电项目核安全审评原则》的通知

国家核安全局


关于印发《第二代改进型核电项目核安全审评原则》的通知

国核安函〔2007〕28号


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中国广东核电集团公司,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核工业第二研究设计院,上海核工程研究设计院,中国核动力研究设计院,深圳中广核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国家环保总局核与辐射安全中心,苏州核安全中心,核设备安全与可靠性中心:

  为确保核安全,实现第二代改进型核电项目审评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我局在征求各方意见并通过核安全与环境专家委员会审议的基础上,编制了《第二代改进型核电项目核安全审评原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第二代改进型核电项目核安全审评原则

二○○七年四月二十九日




附件:

第二代改进型核电项目核安全审评原则

  本文中第二代改进型核电项目是指以我国国内已建成的百万千瓦级压水堆核电站为参考电站,采用经验证的技术和设计,并采取有效的设计改进措施,使其安全水平比参考电站有进一步提高的核电项目。

  为了确保核安全,规范和指导第二代改进型核电项目的设计、建造及核安全审评工作,我局特制定如下核安全审评原则:

  一、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我国发布的有关环境保护和核电厂安全的所有法律、行政法规均须遵照执行。

  二、部门规章

  我局发布的或与国务院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部门规章,均须遵照执行。

  在《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HAF102-2004)中,在概率安全评价(PSA)、严重事故、安全评价的独立验证三个方面做如下规定:

  1、按照HAF102-2004的要求开展有关的PSA工作,应完成内部事件一级PSA,并逐步完善一级PSA,开展二、三级PSA。

  2、关于严重事故的对策,应在PSA工作的基础上,结合有关安全研究和同类核电厂的实践,确定可能导致严重事故的主要事件序列,在此基础上采取合理可行的预防和缓解措施,例如严重事故工况下的可燃气体控制措施、防止高压熔融物喷射的措施、防止安全壳旁路的措施,并开发严重事故管理指南等。

  3、对于影响核电厂安全的重大设计改进,以其可能产生的影响为重点,开展安全评价的独立验证工作。

三、核安全导则

  凡国家核安全局颁布的,在第二代改进型核电项目申请受理时有效的核安全导则,均应参照执行。在实际工作中可采用不同于核安全导则规定的方法和方案,但必须向国家核安全局证明所采用的方法和方案至少具有与核安全导则相同的安全水平,不会对核电厂厂区人员和公众增加风险。

  对于核安全导则《核动力厂安全评价与验证》(HAD102/17-2006)中关于确定论事故分析的要求,可以采用参考电站的分析方法和假设,且分析到与参考电站相同的状态。

为进一步提高第二代改进型核电项目的安全水平,并为新导则的修订、实施积累经验,第二代改进型核电项目应积极参考使用国际原子能机构已正式发布的新版导则。

  四、设计和建造的标准

  第二代改进型核电项目设计和建造的标准原则上应采用法国RCC系列标准,并适当考虑设计自主化、设备本地化引起的标准适应性替代问题,具体的标准和版本如下:

  1、RCC-P 900MWe压水堆核电站系统设计和建造规则(1991第四版加1995修订)。

  2、RCC-M 压水堆核岛机械设备设计和建造规则(2000版及2002年补遗)。

  3、RCC-E 压水堆核电站核岛电气设备设计和建造规则(1993版,其中数字化仪控部分应采用国际上普遍适用的设计、制造、安装和鉴定标准,或遵照RCC-E2002版)。

  4、RCC-I 压水堆核电站防火设计和建造规则(1983版加1987年应用)。对1997版适用的部分积极加以参照。

  5、RCC-C 900MWe压水堆核电厂燃料组件设计和建造规则(1998版)。

  6、RSEM 压水堆核电厂在役检查规则(1997版加2000修订)。

  7、RCC-G 900MWe核电站土建设计和建造规则(1986版)。

  关于RCC-G的补充要求:对于保持原有设计的子项,应以适用的新标准(如EJ/T系列)对典型厂房开展对比核算工作。对于新设计子项,应选择适用的新版标准(如EJ/T系列)设计,对于EJ/T中未涵盖的内容,可根据具体情况,经我局同意后,补充参考国内外适用的规范和标准的相关要求。

  五、关于设备本地化和多国采购

  在设备本地化和多国采购过程中,应满足RCC系列标准的要求;如遇到实际困难而采用其他标准,应分析论证其满足安全要求,并处理好不同系列标准之间的接口。

  六、对同类核电厂安全审评遗留的问题必须妥善加以解决;对法国同类核电厂实施的改进项目进行跟踪、分析,并充分采纳适用的项目,对于不采纳的改进项目,应进行必要的论证。

  七、根据放射性废物最小化原则,明确废物最小化目标值,制定废物最小化具体措施。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对第二代改进型核电项目的废物管理方案进行优化设计,采用净化效果好,减容因子高、二次废物少、经过验证和安全、可靠、经济的放射性废物处理、控制技术和设备。

  八、对第二代改进型核电项目的辐射防护设计进行优化分析,使原有按RCC-P规则实施的辐射放射设计,在进行合理的适当的设计改进之后,满足国标《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的辐射防护设计要求。这具体包括:

  1、提出职业照射剂量约束的建议值。在最优化分析基础上,提出集体剂量目标值。

  2、从防护和安全的角度对设计进行优化分析,确定屏蔽设计剂量目标值;

  3、按国标《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的分区要求,对原有分区准则进行复核,修订辐射分区剂量率边界值,对控制区的进出应在设计上体现有效的控制措施;

  九、气、液态放射性流出物监测系统,应遵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测量方法和仪器的探测上限应满足事故工况的要求,探测灵敏度应小于相应浓度或剂量标准的十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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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涉税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涉税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单位:
  《株洲市涉税信息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七日


株洲市涉税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强化税源管理,优化纳税服务,提高税收征收管理质量和效率,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条)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涉税信息的采集、利用和相关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涉税信息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负责组织领导全市涉税信息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明确涉税信息工作机构和相关工作人员(兼职)。
  第五条 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要求和标准做好涉税信息管理工作,确保提供信息准确、完整、及时和有效。
  第六条 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的内容和时限向涉税信息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传递涉税信息:
  (一)发展和改革部门于每季度结束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提供上季度各类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情况。
  (二)教育部门于年度结束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提供新办教育机构年检相关资料。
  (三)民政部门于每季度结束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提供上季度各类福利企事业单位的认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信息等。
  (四)残疾人联合会于每年6月末,提供上年度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名单及认定情况。
  (五)劳动社会保障部门于每季度结束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提供上季度医疗保险各协议零售药店登记信息及医保个人帐户结算情况。
  (六)国土资源部门于每季度结束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提供上季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和农用地转用的有关信息;年度结束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提供上年度新增采矿权明细资料。
  (七)建设部门于每季度结束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提供上季度重点工程项目名单、项目概算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情况。
  (八)交通部门于每季度结束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提供上季度客运、货运车辆及新上户船舶登记情况。
  (九)交警支队于每季度结束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提供上季度机动车登记、年审相关情况。
  (十)水务部门于每季度结束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提供上季度市管水利工程项目情况。
  (十一)商务部门于每季度结束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提供上季度株洲在境外投资企业及注册的投资企业情况。
  (十二)规划部门于每季度结束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提供上季度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情况。
  (十三)招投标部门于每季度结束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提供上季度招投标信息情况。
  (十四)房产部门于每季度结束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提供上季度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验收信息、房产测绘面积、预售销售备案情况及产权证办理情况。
  (十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于每季度结束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提供上季度工商经营业户开业、变更、注销、吊销登记和核发营业执照情况及相关登记信息。
  (十六)市企业改革办于每季度结束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提供上季度改制企业名单及企业资产、负债情况。
  (十七)交发集团于每季度结束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会同交通、水利部门提供上季度开采河沙、砂石办证及发证情况。
  (十八)其他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全市涉税信息管理小组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涉税信息。
  第七条 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传递涉税信息,可以采取网络传输、移动存储介质等电子数据交换形式或纸质文件的形式进行。
  第八条 税务机关对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的涉税信息应当科学分析、综合利用,不得用于税收管理之外的其他用途。
  第九条 税务机关和涉税信息管理机构及有关部门、单位在涉税信息采集、传递和使用过程中,应当采取保密措施,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十条 涉税信息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通报和考核涉税信息报送情况,对报送涉税信息优质单位予以适当表彰奖励。





关于印发《煤炭行业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653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

人事部办公厅 中国继续教育协会 中国煤炭工业协会


关于印发《煤炭行业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653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人厅发[2006]90号

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煤炭工业协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副省级市人事局,中央国家机关部委、直属机构人事(继续教育)部门,解放军总政治部干部部、总装备部司令部,各重点煤炭企事业单位,有关高校人事(继续教育)部门,中国继续工程教育协会副理事长单位、理事单位和有关会员单位:



为推进煤炭行业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653工程”)的实施,根据《人事部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653工程”)实施方案》(国人部发[2005]73号)的要求,现将《煤炭行业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653工程”)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人事部办公厅



中国继续教育协会



中国煤炭工业协会



二00六年七月十日





煤炭行业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653工程”)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人事部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653工程”)实施方案》(国人部发[2005]73号)的要求,进一步加强煤炭行业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提高整体素质和创新能力,为煤炭工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目标任务



根据我国煤炭工业技术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的实际需要,从2006年至2010年,每年为110家国有大型煤炭企业培训1万名左右高级专业技术人才,为5000多家规模以上煤炭企业培训3万名左右中高级专业技术人才,五年共培训20万名左右中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其中,重点培训5千名左右紧跟科技发展前沿、具有创新能力的行业拔尖科技人才。通过专项继续教育活动,使煤炭专业技术人才及时更新专业知识,提高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煤炭行业继续教育的工作体系、服务体系和制度体系,带动各项继续教育工作的全面开展。



二、实施原则



(一)坚持以能力建设为核心,以提高技术水平、专业素质和更新知识为主要目的,开展大规模的继续教育活动,推动我国煤炭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



(二)为国家大型煤炭基地和大型煤炭集团建设服务,重点为国家拟建的13个大型煤炭基地和若干个亿吨级生产能力的煤炭大集团提供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服务。



(三)以中高级专业技术人才为重点,优先培训急需紧缺专业的技术业务骨干,带动整个煤炭行业知识更新培训工作的开展。



(四)按照政府推动、行业引导、单位支持、个人自愿的原则,充分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统筹规划、分类实施、突出重点,不断推进煤炭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工作的可持续发展。



三、主要内容与形式



(一)主要内容



1、公需科目。按照人事部的统一要求,进行煤炭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公需科目的教育培训。



2、煤炭专业科目。围绕煤炭科技前沿理论和关键性、共性技术,结合重点工程、重要项目和重大课题,在采煤工程、煤矿安全、煤矿机电、煤炭地质与测绘、煤炭洁净利用及矿区环境保护等专业技术领域,开展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的继续教育,主要专业科目包括:



(1)采煤工程方面:高产高效和高回收率采煤方法与技术、矿区绿色开采技术、有冲击地压倾向煤层的开采理论与技术等。



(2)煤矿安全方面:煤矿安全管理、煤矿灾害预警技术、煤矿瓦斯爆炸和火灾防治技术、煤矿重大灾害应急救援技术、瓦斯监测监控设备与技术等。



(3)煤矿机电方面:大功率综合机械化采掘成套设备、变频调速与控制技术、数字矿山与煤矿信息化技术、新型矿井辅助运输设备、复杂煤层和薄煤层开采成套设备、大型机械设备使用维护技术等。


(4)煤炭地质与测绘方面:煤炭地质勘查与资源评价、煤炭资源洁净化地质基础、物探与钻探新技术、煤层气地质理论与开采技术、矿山测绘新技术、矿区地质灾害形成机理及预测技术等。



(5)矿区洁净利用方面:高效选煤技术、煤炭物理加工技术、煤的化学转化技术(含煤炭气化、液化技术)、煤基炭素材料制配技术等。



(6)煤炭环境保护方面:采空区地表沉陷控制技术及塌陷区治理及土地复垦技术、矿区环境污染机理及防治技术、矿区循环经济理论与技术等。



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围绕上述专业领域,整合煤炭领域优质继续教育资源,建设一批高质量的继续教育课程和教材,面向规模以上煤炭企业生产、安全和管理岗位上的专业技术人员,采取各种方式,广泛开展继续教育活动。



3、其他专业科目。煤炭专业技术人员可参加“653工程”的信息技术、现代管理、现代制造及电力、石油石化等专业的继续教育活动,充分利用“653工程”相关领域现有资源,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



(二)主要形式



1、高级研修班。围绕煤炭工业科技发展前沿理论与最新技术,重点对煤炭行业专业技术拔尖人才进行知识更新培训。



2、专题脱产培训。分专题、分类别对重点领域和关键岗位上的专业技术人才进行脱产培训。由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培训中心组织,鼓励和支持有关煤炭企业积极参加。



3、远程培训。主要依托“全国煤炭行业现代远程教育培训网”(以下简称“煤炭远教网”)有计划、有重点、有步骤地开办煤炭行业“653工程”培训课程。网上培训以讲授新理论、传授新技术、介绍新知识、交流新经验为主。



4、短期专题培训。根据不同地区、不同条件煤炭企业对知识更新的需求,采取专题研修、现场观摩教学、调研考察等多种形式,进行个性化、特色鲜明的短期专题培训。



5、国际技术合作和专业培训。通过举办境外专业技术考察、培训,召开国际技术合作会议、专题技术研讨会等,重点对煤炭行业拔尖人才、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知识更新。



四、保障措施



(一)组织方式



煤炭行业“653工程”由人事部、中国继续工程教育协会、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共同组织实施,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具体负责。组建煤炭行业“653工程”领导小组,负责实施工作的重要事项决策、领导和协调工作;组建“煤炭行业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专家指导委员会”,受领导小组委托对“653工程”的实施进行指导和评估,对开展的重要项目和课程体系进行论证;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653工程”实施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培训中心。地方各级人事部门、煤炭管理部门、相关行业协会和单位负责做好本地区煤炭行业“653工程”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制度建设



1、实行统计登记制度。按照人事部实施“653工程”的统一要求,中国煤炭工业协会负责对煤炭行业专业技术人才参加“653工程”的学习情况进行统计、登记和管理,有关统计数据和进展情况定期报中国继续工程教育协会。参加煤炭行业“653工程”培训并经考核合格者,由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中国继续工程教育协会、中国煤炭工业协会颁发《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培训证书》。



2、建立项目论证发布制度。组织专家对“653工程”主要项目、科目指南、培训大纲、教材课件等进行评估论证。重要项目要报中国继续工程教育协会备案,并在人事部网站、中国继续工程教育协会网站、中国煤炭工业网、中国人事报和继续教育杂志等媒体上公开发布。



3、建立质量评估和监督检查制度。由专家指导委员会对煤炭行业“653工程” 开展情况进行指导和评估。办公室负责组织、管理各项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建立必要的质量管理办法和工作规范。人事部、中国继续工程教育协会、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将不定期地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服务体系建设



1、加强“653工程”施教机构建设。本着分布合理、突出重点、面向基层、讲究特色的原则,广泛调动社会资源,按照人事部的总体要求,结合行业发展实际,优选大型煤炭企业集团、有关科研院所和高校,开展“653工程”继续教育工作,建设一批高质量、示范性、社会化的煤炭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基地。



2、建设专兼结合的“653工程”师资队伍。在煤炭科研和生产单位及有关高校中选聘一批具有较高专业理论水平的专家和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技术拔尖人才充实师资队伍。



3、建立信息化服务平台。依托“中国煤炭工业网”、“煤炭远教网”和中国继续工程教育协会网,搭建“653工程” 煤炭行业信息化服务平台,开展信息发布与共享、数据统计与查询、在线学习与交流等活动。统一组织建设本行业领域的继续教育课程库、教材库和专家师资库。



(四)经费保障



1、各煤炭企事业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教育培训经费,并将“653工程”作为教育培训的重点,加大投入,保证“653工程”的正常进行。



2、有关施教机构开展面向社会、学员自愿参加的培训活动,经当地物价部门核准,可以向学员收取一定的费用。所有收费培训项目须上报办公室审批,并报中国继续工程教育协会备案。要尽量降低培训成本,不得以盈利为目的,不得给学员增加负担,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3、人事部继续教育专项经费对能源技术领域“653工程”重点项目给予一定支持,每年在煤炭行业选择部分选题新、层次高的高级研修班,纳入人事部整体规划,提供一定经费支持。



(五)其他



1、煤炭专业技术人才每年参加包括“653工程”在内的各类继续教育和培训的时间累计要求不少于12天或72学时。



2、鼓励相关单位把专业技术人才参加“653工程”培训的情况作为职业能力考核的内容,并和人员的岗位聘用与工作使用结合起来。



3、办公室要采取多种形式,通过多种渠道,积极开展 “653工程”的宣传工作,对有突出表现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宣传表彰。



五、实施步骤



(一)启动阶段(2006年8月)

建立领导小组和办公室,组建煤炭行业“653工程”专家指导委员会,同时开展“653工程”的宣传推动工作。组织编写煤炭行业“653工程”科目指南、教学大纲、教材、课件,下达培训计划和实施细则。



(二)全面实施阶段(2006年9月-2010年上半年)

按“653工程”培训计划,大规模开展知识更新培训。每年选择部分重点专业和重点科目,大规模开展知识更新培训,稳步推进整个煤炭行业专业技术人才的知识更新工作。建立完善工作制度,建设一批优秀课程和教学资源,创建一批各具特色的“653工程”培训基地,充分发挥“煤炭远教网”作用,做好阶段性总结评估和经验推广工作。



(三)总结评估阶段(2010年下半年)

进行全面总结和评估,评选表彰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研究部署下一阶段继续教育工作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