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绢纺企业生产准产证复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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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绢纺企业生产准产证复审工作的通知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文件
国经贸外经[2002]2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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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绢纺企业生产准产证复审工作的通知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经委):
根据国家经贸委《关于缫丝绢纺企业生产准产证复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经贸外经[2001]276号)要求,缫丝企业准产证复审工作已经结束。从2002年起,对1997、1998年发放的绢纺企业生产准产证进行复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绢纺准产证(以下简称准产证)制作、颁发由国家经贸委(国家茧丝绸协调办公室)负责,初审等有关工作由省级经贸委负责。复审工作由国家茧丝绸协调办公室会同中国丝绸协会进行。
二、复审工作坚持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淘汰落后能力,提升企业技术装备水平的原则。根据近几年市场需求状况及《茧丝绸行业“十五”规划》要求,核定全国控制绢纺生产能力总量为60万锭。下达各地的复审核定数量(详见附件一),各地不得突破。有关绢纺企业获得准产证的条件以及对无证企业的处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茧丝绸协调小组、中国纺织总会关于调整缫丝绢纺加工能力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7]16号)和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印发〈缫丝绢纺准产证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经贸外经[1998]479号)执行。
三、各绢纺企业要如实填写《全国绢纺企业生产准产证复审申请表》(见附件二),报地(市)级经贸委审核;地(市)级经贸委将审核情况报省级经贸委,并抄送同级丝绸协会(没有成立协会的,抄送丝绸公司,下同)。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会同同级丝绸协会,根据国家经贸委核定的总量以及获取准产证的条件,对本地申报的绢纺企业逐一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和条件的企业统一编制准产证编号,并于5月20日前将企业名单、核定规模、准产证编号汇总表与企业所填表格一并报国家经贸委(国家茧丝绸协调办公室),并抄送中国丝绸协会。
五、国家茧丝绸协调办公室征求中国丝绸协会意见后,对经审查合格的申报企业发给准产证。
六、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和丝绸协会要指定专人负责复审工作,并将联系人名单、联系电话(传真)报国家茧丝绸协调办公室和中国丝绸协会。
国家茧丝绸协调办公室联系人:刘斌
电话:(010)63193518
传真:(010)63193512
中国丝绸协会联系人:廖梦虎
电话:(010)66180636
传真:(010)66180637
附件:一、绢纺企业生产准产证复审生产能力总量表
二、全国绢纺企业生产准产证复审申请表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附件一:
绢纺企业生产准产证复审生产能力总量表
单位: 锭
原有生产能力
获准产证
生产能力
复审生产能力
总量计划
企业数
总能力
山西
1
5436
5436
5436
上海
1
5200
5200
5200
江苏
41
188088
130796
130796
浙江
44
266180
173100
未含备案数
24000
安徽
3
13600
13600
13600
江西
4
11840
7700
7700
山东
4
14740
10260
10260
河南
3
18100
18100
18100
湖北
3
10920
5200
5200
湖南
1
6000
6000
6000
广东
2
20680
20680
20680
广西
4
33000
22252
22252
重庆
7
40636
28836
28836
四川
5
33060
33060
33060
云南
1
2520
0
2520
新疆
1
2400
2400
2400
总计
125
672400
482620
556040
附件二:
全国绢纺企业生产准产证复审申请表
企业
名称 邮编
详细
地址
法人
代表 电话 传真
企业
性质 原准产
证号
JZC 生产能力 锭
现有绢纺设备状况 设备型号 锭数 进厂时间 使用年限
主要产品产量 产品名称 1999年 2000年 2001年
主要产品质量 产品名称 1999年 2000年 2001年 三年平均
复审后准产证编号(由省级经贸委负责填写):JZC
地市经贸委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省(区、市)丝绸协会
(公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省(区、市)经贸委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中国丝绸协会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国家茧丝绸协调办公室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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