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行政服务中心各类事项审批管理办法联办事项审批办法重大重要重点投资项目快速审批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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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行政服务中心各类事项审批管理办法联办事项审批办法重大重要重点投资项目快速审批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行政服务中心各类事项审批管理办法联办事项审批办法重大重要重点投资项目快速审批办法的通知



呼政办发[2003]2号

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驻呼伦贝尔市各单位:  现将《呼伦贝尔市行政服务中心各类事项审批管理办法》、《呼伦贝尔市行政服务中心联办事项审批办法》、《呼伦贝尔市行政服务中心重大、重要、重点投资项目快速审批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                                 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呼伦贝尔市行政服务中心各类事项审批管理办法
为强化审批管理,规范运作程序,方便服务对象,提高办事效率,结合呼伦贝尔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凡在行政服务中心(大厅)设立服务窗口的部门、单位,对需要办理审批手续的事项实行六个方面公开,即公开审批内容、公开办事程序、公开审批依据、公开需提供的申报材料、公开承诺时限和公开收费标准。 二、行政服务中心(大厅)服务窗口工作人员接到服务对象申报的事项,根据项目内容,按照以下原则办理: (一)直接办理制:凡程序简便,申报材料齐全,可当场或当天办结的申请事项,由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即收即办,当场办结。服务对象申报材料不全而影响审批的事项,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必须一次性明确告知需补办的材料,出具《补办件通知书》,服务对象补齐材料后应当场办结。 (二)承诺办理制:凡需通过审核、论证、召开听证会、公告或现场踏勘等程序办理的申请事项,有关服务窗口受理后,当场初审申报材料。服务对象申报材料齐全的,服务窗口工作人员按不同申请事项承诺相应的工作时限,并出具《承诺件通知书》。服务对象申报材料不全但不影响审批的,应出具《补办件通知书》,一次性明确告知服务对象需补办的事项,工作时限从服务对象补齐材料之日起计算。服务窗口工作人员从发出《承诺件通知书》起,应立即联系相关责任单位进行审核踏勘等审查程序,在承诺时限内办结。服务对象在承诺时限到期时,凭《承诺件通知书》到原受理窗口查询办理结果。如对办理结果持有异议,可要求受理窗口重新办理,如协商未果,可向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投诉。承诺时限如遇双休日或法定假日,可按规定顺延办结时间。 (三)联合办理制:凡涉及2个以上部门、单位的联合审批事项,由牵头部门(单位)受理并牵头办理。牵头部门或单位的服务窗口受理后,按承诺办理制办理并出具《联办件通知书》,组织相关部门、单位进行联审,在承诺时限内办结。服务对象在承诺时限到期时,可凭《联办件通知书》到原受理窗口查询办理情况与结果。 (四)上报办理制:凡需报上级审批的申请事项,由主办部门或单位负责申报,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一次性告知上报件所必备的事项,出具《上报件通知书》,明确承诺该事项在本市的办理时限,并采取一包到底的办法,积极与上级部门联系,帮助办理,办理结果要及时报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五)明确答复制:凡国家明令禁止和不符合国家、自治区、市有关政策规定,或经现场踏勘、调查核实,不具备批准条件的申请事项,由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审查申报材料,如能当场或当日认定不予办理的事项,应当场、当日决定,并向服务对象作出明确答复,出具《答复件通知书》。如申请事项内容较为复杂,无法当场或当日决定的,可按承诺办理制办理,并向服务对象出具《承诺件通知书》,在承诺时限内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共同审议或踏勘,确定明确意见,服务对象在承诺时限到期时,凭《承诺件通知书》查询办理情况。如确定为不予办理的,出具《答复件通知书》。服务对象如对申请事项的答复持有异议,可向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投诉。 (六)窗口收费制:行政服务中心(大厅)服务项目所涉及的收费,由行政服务中心(大厅)费用结算窗口一个窗口收费,各部门、单位不得另行办理收费事务。各服务窗口单位开票,收费窗口缴费,严格实行票款分离,全部收费存入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指定的商业银行,纳入市财政专户管理。 三、凡进入行政服务中心(大厅)审批的事项按照“六件”分类法进行管理: (一)即办件的管理。办事程序简便,申报材料齐全,可当场或当天办结的一般性申请事项,均属即办件。即办件受理窗口的工作人员必须即收即办,直接办理。 (二)答复件的管理。国家明令禁止以及不符合国家、自治区、市有关政策规定或经现场踏勘、调查核实,不具备批准条件的申请事项按答复件处理。答复件受理窗口的工作’人员必须认真作出答复,详细说明政策界限,并填写《答复件通知书》,一式三联,其中第一联服务窗口留存,第二联报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第三联交服务对象。 (三)承诺件的管理。服务对,象提出需经审核、论证、公告、召开听证会、现场踏勘的申请事项,均属承诺件。承诺件受理窗口的工作人员在收件以后应及时向部门或单位领导汇报承办内容,尽快组织审核、论证、召开听证会、公告或现场踏勘。所受理的事项必须在公开承诺时间内办结,不得随意延长办理时间。承诺件所涉及的内容,如属于部门或单位内部相互协作办理的事项,应由受理的窗口部门或单位自行协调办理,不得要求服务对象去办理相关手续。受理窗口应填写《承诺件通知书》,一式四联,其中第一联服务窗口留存,第二联报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第三联交承办部门领导,第四联交服务对象。服务对象在承诺时限到期时,凭《承诺件通知书》领件。  (四)联办件的管理。服务对象申请需由2个以上部门审批的项目属联办件。联办件实行受理窗口牵头负责制。联办的事项以审批程序的最后审批责任部门(单位)为牵头部门(单位),或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指定牵头部门或单位受理。牵头部门或单位受理联办件后应当立即通知各有关部门、单位,并牵头抓紧落实申请事项的办理事宜,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协调各有关部门、单位共同办理重大事项。各联办部门、单位必须在公开承诺时限内办结,不得随意延长办理时间。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督查各有关部门、单位在承诺时间内办结,牵头部门、单位的受理窗口必须填写《联办件通知书》,一式三联,其中第一联服务窗口留存,第二联报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第三联交服务对象。服务对象在承诺时限到期时,凭《联办件通知书》领件。 (五)补办件的管理。服务对象因申报材料不全等因素需要补充材料的事项,属补办件。受理窗口应一次性明确告知服务对象需补办的事项,并填写《补办件通知书》,一式三联,其中第一联服务窗口留存,第二联报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第三联交服务对象。待服务对象补全有关材料后根据不同情况到原受理窗口按即办件、承诺件、联办件程序办理。补办件的办事时限从服务对象补齐材料之日起计算。 (六)上报件的管理。凡需上报上级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事项,属上报件。受理窗口接件后,填写《上报件通知书》,一式三联,其中第一联服务窗口留存,第二联报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第三联交服务对象。服务对象凭《上报件通知书》到受理窗口查询办理结果和领件。 四、凡在行政服务中心(大厅)设立窗口的部门、单位,其行政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并明确一位分管领导(或分管领导轮流值班)负责服务窗口的工作,确定一名工作人员为服务窗口负责人。服务窗口工作人员直接承办和协调相关事宜。对服务窗口受理或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转交的各类审批事项,必须落实专人按要求办理并办结。对进入行政服务中心(大厅)的服务窗口和工作人员,各部门、单位要授予其充分的审批权,做到既受理又办理。凡是在行政服务中心(大厅)办理的服务项目,原部门、单位内不得再行受理。 五、为了加强监督,市监察局在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立投诉受理中心,对窗口部门•、单位及工作人员实施监督。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将每月公布各类事项的审批办理情况。  六、本办法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呼伦贝尔市行政服务中心联办事项审批办法
为明确审批事项联办操作程序,规范完善联审制度,结合呼伦贝尔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联办事项审批范围。联办事项指须由2个以上主管部门、单位审批的申请事项及其他需要联合审批的申请事项。 二、联办事项审批责任部门、单位。联办件审批实行牵头部门或单位负责制,即从项目的主项受理到综合验收,由牵头部门或单位对其各个环节的审批跟踪负责。主要联办事项的牵头部门或单位为: (一)基建事项的审批牵头部门为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二)技术改造及涉工事项,的审批牵头部门为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三)外商投资事项的审批牵头部门为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四)房地产开发事项的审批牵头部门为市建设委员会; (五)个私企业的审批牵头单位为市物价工商局; (六)其他联审事项以审批程序的最后审批把关部门或单位为牵头部门或单位。 三、联办事项受理、办理程序 (一)对已经明确联办审批牵头部门、单位的事项,由服务对象将申报资料送交对应牵头部门或单位预审。牵头部门或单位根据项目具体情况,认为不需要组织会审的,呗Ij由牵头部门或单位出具《联办件通知书》,并通知涉及的部门或单位予以办理,各项前置审批手续办结后,再由牵头部门或单位受理审批。认为需要会审办理的项目,则开具《联合会审意见表》,向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联合会审意见,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同意后,由牵头部门或单位负责将审核资料发送各有关部门、单位或服务窗口,决定是否需组织现场踏勘并确定联合会审时间。 (二)对没有明确联审审批牵头部门或单位的事项,有关窗口受理后认定属于联办范围的,应立即与该事项的审批牵头部门或单位联系,审批牵头部门或单位确认后,按程序(一)办理。 (三)各服务窗口对受理的联办项目,不能明确牵头部门或单位时,应及时向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报告,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确定牵头部门或单位后,按程序(一)办理。 (四)凡受理的联审事项,牵头部门或单位应及时督促、检查各有关服务窗口或部门、单位的资料准备、审查落实情况。需召开联审会议的,原则上由牵头部门或单位通知有关部门、单位组织联审。重要事项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办公室通知有关部门、单位组织联审。 (五)对需要组织现场踏勘的联办事项,原则上由牵头部门或单位统一组织,重要事项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组织,现场踏勘一般应一次性完成。联办事项涉及到的有关部门或单位必须按要求参加项目的联合审批、现场踏勘,否则视作同意并承担相应责任。 (六)对于因特殊原因需采用特事特办方式的重要联审事项,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召集有关部门、单位采取联审会议等形式提前介入,实行“先批后办”,各类手续在各审批部门、单位商定的时间内补办完成。 四、联审会议 (一)联审会议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安排,由牵头部门或单位负责主持,重要的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主持。 (二)联审会参加对象由牵头部门或单位提出,与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商定后通知。 (三)联审会召开之前,牵头部门或单位要通知服务对象准备好有关资料,会议前两个工作日将联审资料报送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由牵头部门或单位通知有关部门、单位参加联审,并将联审资料发送参加联审的部门、单位。参加联审的部门、单位接到联审会议通知后,须派本部门、单位分管领导出席,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席,应委派代表参加,无故缺席的视为同意联审会意见,并办理相关手续,承担相应责任。如要求服务对象补办有关手续、资料的,参加联审的部门、单位应在会上帮助指导,并一次性提出补办手续、资料的目录和空白表格、填表要求等资料。 (四)联审会应形成会议纪要,纪要由牵头部门或单位拟稿,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签发。联审会审查通过的事项,有关服务窗口或部门、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承诺时限内核发有关文件和批准证书。 (五)为简化联审程序,减少会议,对一些联审范围内的小项目、简单项目,实行“联办项目审批联系单”制度,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将联审资料和“联系单”送有关服务窗口或部门(单位)后,各服务窗口或部门(单位)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并报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和牵头部门(单位)。各服务窗口或部门(单位)在“联系单”上签署的意见,视同联审会议的决定,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结。 (六)对联审会涉及但未进驻行政服务中心(大厅)的部门、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五、本办法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呼伦贝尔市行政服务中心重大、重要、重点投资项目快速审批办法
为了有效地为投资者做好服务工作,快速办理各项行政审批事项,营造我市良好的投资环境,为重大、重要、重点投资性项目的审批建立一条快速通道,结合呼伦贝尔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列入快速审批通道的受理范围 (一)涉及对我市经济和社会事务产生重要影响的各类投资项目; (二)批办时间特别紧急的各类投资项目; (三)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快速审批事项。 二、快速审批项目的认定程序。投资者或服务对象在申请项目立项或申请企业设立、开业时,对符合受理范围条件的,由申请者填写《快速审批申请表》,经牵头部门或单位审核,并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后,向各有关服务窗口或部门、单位开具《快速审批通知书》。 三、快速审批协调小组的主要职责。为了有效地做好快速审批程序的落实工作,建立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牵头,市计委、经贸委、外经贸局、建委、物价工商局、国土资源局、规划局、环保局、公安局等部门的服务窗口和联系科室负责人参加的快速审批协调小组。其主要职责:  (一)受理服务对象提出的申请; (二)组织有关服务窗口或部门(单位)联合会审、现场踏勘,签署意见; (三)督促服务窗口或部门(单位)的快速办理和流转; (四)受服务对象委托,全过程代理审批事务。 四、工作要求 (一)快速审批协调小组工作人员或服务对象凭《快速审批通知书》与有关服务窗口或部门(单位)联系审批事务。各有关服务窗口或部门(单位)必须即收即办,不受承诺时间限制,需要由部门(单位)领导批准的项目,服务窗口工作人员要快速传递,督促有关人员快速办结。 (二)实施过程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各有关部门、单位或服务窗口要及时沟通,协调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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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生猪屠宰管理办法

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政府


遵义市生猪屠宰管理办法
发文机构:遵义市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2001-4-19
实施日期:2001-4-19


遵义市人民政府令第23号

《遵义市生猪屠宰管理办法》已经2001年4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傅传耀
二OO一年四月十九日

遵义市生猪屠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贵州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销售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 县、区(市)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的日常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乡(镇)生猪定点屠宰的具体管理工作。各级畜牧、工商、环保、规划、卫生、税务、物价、公安、技监等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生猪屠宰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备必要的行政执法人员。
第五条 对生猪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统一纳税、分散经营的制度。
第六条 需要屠宰上市销售的生猪,必须在定点屠宰厂(场)屠宰(农村自宰自食的除外)。人口相对集中的村,也应推行生猪定点屠宰,具体管理办法由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七条 定点屠宰厂(场)的选址,必须符合城镇规划、环保要求,必须远离生活饮用水的地表水源保护区、居民集中区,不得妨碍或影响所在地居民生活和公共场所的活动。
第八条 定点屠宰厂(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充足水源,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
(二)有符合国家设计、安全、卫生标准规定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屠宰设备、生猪和生猪产品专用运载工具;
(三)有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
(四)有经省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其核发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资格证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五)有理化、微生物等常规检验的检测仪器,备有适用的消毒药品和消毒设施,健全的卫生消毒制度;
(六)有病猪、死猪及其产品的无害化处理设施、排污设施和污染治理配套设施;
(七)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的防疫条件。
第九条 定点屠宰厂(场)设置:红花岗区设置2个;遵义经济技术开发区设置1个;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设置1个;有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设置1个。
第十条 拟设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县(市)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提交书面申请和有关技术资料,由县(市)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在红花岗区、遵义经济技术开发区拟设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单位和个人,须向区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有关技术资料,经区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转报市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由市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经批准设置的屠宰厂(场),必须到市、县、区(市)畜牧、环保、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到市、县(市)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定点屠宰证》,再凭《定点屠宰证》到市、县、区(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申办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第十二条 定点屠宰厂(场)应逐步实现工厂机械化屠宰。
第十三条 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生猪,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出厂(场)生猪产品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要求,必须接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必须符合环保要求。
第十四条 禁止定点屠宰厂(场)有下列行为:
(一) 对生猪或生猪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
(二) 加工病死、毒死、死因不明的生猪;
(三) 出厂(场)和上市销售不符合标准的种公、母猪和晚阉猪产品。
第十五条 进入市场销售的生猪产品,必须加盖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统一使用的验讫印章和定点屠宰厂(场)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并持有关票据同时上市。市场销售肉商摊位应挂上定点屠宰出厂(场)“合格”标牌。从事生猪产品销售、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饭店、宾馆、集体伙食单位,销售或使用的生猪产品必须是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产品。
第十六条 市、县、区(市)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依法成立的屠工、肉商、生猪贩运户等民间行业协会的管理。
第十七条 定点屠宰厂(场)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守法经营、照章纳税(费)和收取屠宰加工费用。
第十八条 县、区(市)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的管理。市、县(市)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对《定点屠宰证》实行年度检验制度。屠宰厂(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办理年检手续。
第十九条 从事生猪屠宰的屠工必须经过培训并获得市、县、区(市)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屠宰资格证》,实行持证上岗。
第二十条 定点屠宰厂(场)必须给合法经营户提供屠宰加工服务。
第二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点屠宰生猪的,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并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没收非法屠宰的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定点屠宰厂(场)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的,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处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下的罚款。市场销售的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由卫生、工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各自的职责分工,对负有责任的生产者、销售者依法给予处罚。
第二十四条 定点屠宰厂(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屠宰活动,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取消定点屠宰厂(场)资格。市场销售的生猪产品是注水或者注入其它物质的,由卫生、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各自的职责分工,对负有责任的生产者、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五条 拒绝、阻碍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和其他行政执法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行政执法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产品,是指生猪屠宰后未经加工的胴体、肉、脂、脏器、血液、骨、头、蹄、皮等。
第二十八条 牛、羊和其他畜禽的屠宰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铁路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保密管理暂行规定

铁道部


铁路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保密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铁路计算机及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保密管理,确保国家和铁路企业秘密信息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家保密局《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铁路用户,是指将计算机和计算机网络与国际计算机网络联网并进行信息交流的铁路单位或职工。接入单位,是指负责为铁路用户提供国际网络接入服务的铁路单位。铁路用户及接入单位均应遵守本规定,承担保密责任和义务。
第三条 铁路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保密管理,实行控制源头、归口管理、分级负责、有利发展的原则。部保密工作部门主管全路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保密工作,部属单位各级保密工作部门主管本管辖范围内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保密工作。机关业务部门负责本业务系统内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保密工作。
第四条 铁路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审批权限为局级单位的保密委员会。部保密工作部门负责办理部内各单位、部直属单位的入网审批工作;部属各局级单位保密工作部门负责办理分管单位的入网审批工作,审批入网后均报部备案。铁路公安局(处)和电子计算技术中心主管计算机安全监察及技术管理的部门,负责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安全及技术审查工作。
第五条 铁路计算机信息网络拟上国际互联网,应填写部保密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制定的《铁路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单位审批(备案)表》上报审批,并与负责办理审批手续的保密工作部门签订保密协议,方可入网。铁路职工个人计算机自费上网不履行报批手续,但上网后应严格遵守保密法规,自觉接受保密检查及监督。
已经入网的单位,在本规定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补办报批手续。
第六条 铁路涉密的计算机及计算机信息网络不得进行国际联网,并在物理上与国际网络完全隔离。涉密计算机信息网络进行或不进行国际联网,都应采取保密、加密等防范措施。
第七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包括对外交流与合作中经审查批准可与境外交换的秘密信息),不得在与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上存储、处理、传递。涉及商业秘密(企业秘密)、工作秘密的信息原则上不许上网,确需上网的应经主管的局级领导批准。
第八条 提供主页制作服务的接入单位,对要求建立主页的用户,应提出保密要求。上网发布信息必须建立保密审查制度,逐级负责,归口把关。重要用户应建立保密管理组织,指定专人负责保密审查及保密检查。
第九条 使用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网上信息交流,应遵守保密规定,不得传递、摘抄或变相泄露涉密信息。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利用国际联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和损害国家利益的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条 铁路用户及接入单位均实行保密工作领导责任制,谁主管、谁负责,确保涉密信息不上网。对违反规定造成泄密的,在追究当事人责任的同时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各级保密工作部门要加强对计算机国际联网的保密检查,发现问题认真查处。对违反本规定的用户,可给予警告、责令停机整顿、直至取消其国际联网资格的处罚。
第十二条 接入单位和用户应主动接受并配合保密部门实施保密监督、检查,协助查处泄密事件。发现泄密或严重泄密苗头,应向保密工作部门和网络管理部门报告,及时采取防范或补救措施。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在国际互联网上故意或者过失泄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够刑事处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四条 与港、澳、台地区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的保密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铁道部保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