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加强证券营业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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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加强证券营业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加强证券营业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9年2月9日 证监机构字[1999]4号

 

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鉴于你公司在归并原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下属证券营业部的过程中,存在管理

不规范的问题,现对你公司提出以下要求:

  一、你公司应尽快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设,理顺证券营业部的管理体制,按

照《公司法》的要求明确公司与股东之间的权责关系,稳健经营,切实防范和化

解经营风险。

  二、你公司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97]338号文件的要求,认真与华诚财

务公司协商落实其4家证券营业部的归并问题,并将有关结果于今年3月底前报告

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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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人接听举报电话”的单位领导当问责

杨涛


河南省政法部门为响应省委七届七次全会要求省级领导干部和省直机关带头大兴求真务实之风,真抓实干、狠抓落实的号召,率先推进服务承诺制,以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一些问题,从8月25日至31日,省公、检、法、司相继在省内主要媒体公开发布各自执法为民、便民利民的一系列承诺,并公布了各家的举报电话。然而随后就不断有读者反映,这些公布出来的举报电话多数不起作用。(《河南日报》9月8日)
每当中央或者地方党委、政府出台了新的政策、新的精神,有关的国家机关都会配合出台一些新的举措,以表示坚决拥护、贯彻和支持。但是,这些举措出了文件,大会上宣读了,媒体上宣传了,至于是否真正地执行和落实,有关部门就显得不太热心了。像河南省的一些司法机关一样,公布的举报电话,有的根本就是私人电话,有的是电话没有人接,还有的是接听电话的人上演“踢皮球”,所谓的举报电话成为这些机关的作秀的道具。其实,何止是举报电话遭此厄运呢?一些单位的举报信箱,鸟儿在上面筑巢,推行的“一把手接待日”没实行几天就由工作人员来效劳等等事例举不胜举。
说到底,一些国家机关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现象,在于领导的观念上根本就没有把群众利益放在心上,也根本没有下决心去真抓实干,只是把出台的一些新举措作为自身积极拥护上面政策、精神的道具。在这些领导看来,表态比干实事更为重要。上面有了新精神,如果不配合出台相应的措施,那就是对于上面的精神不拥护、不贯彻,那就有可能危及自身的前途命运,所以要想方设法迅速出台相应的措施,并且要在大会小会强调,并且要请媒体多加宣扬。但是,要真正落实这些措施难度又很大,还会触及自己或下属的利益,而且更为重要的是,他们知道,就是不落实这些措施,也不会给自己带来什么不利后果,上面根本就没有制定对下级不落实自身承诺的惩罚措施,许多上级也许就是要听一些好话而已,大家只是关心你说了什么,并不关心你做了什么。所以,他们敢于对上欺骗,对下糊弄。
因而,问题虽然出在下面,根子还是在于上面。上级要应当多关注下级为拥护、贯彻新的政策、精神做了什么,而不是他们说了什么。上级要痛下决心,动真格,制定对不认真落实自身承诺的问责制度,发动群众、媒体进行监督、举报,及时对不履行承诺行为的单位和领导进行曝光,并追究这些单位领导的责任。人大也要充分发挥自身的监督职能,人大代表要敢于质询这些国家机关落实承诺的情况,并将此作为对其任免的依据之一,让这些领导不仅要对上负责,也要对下负责。这样一来,相信这些国家机关就不敢瞒上欺下,再将自身承诺作为道具去作秀了。

通联: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tao1991@tom.com
tao9928@tom.com


1983年、1984年国库券还本付息办法

财政部


1983年、1984年国库券还本付息办法
1988年3月14日,财政部
二、1983年、1984年个人购买的国库券分年还本,定于1988年3月底进行抽签。5年还本的号码集中一次抽出由财政部予以公告,以后每年还将当年还本的号码重新公告一次。凡国库券号码末尾一位数字与公告所列各年还本号码相同者即为该年应还本国库券。
三、单位购买的国库券不抽签,按单位购买总额平均分5年作5次偿还,每次偿还总额的20%。
四、每年7月1日至9月30日为国库券还本兑付期。凡应还本国库券,在兑付期内办理。当年应兑取的国库券,因种种原因没有按期兑取的,可以在下年兑付期内继续兑取,但所有1983年、1984年国库券都应分别在1992年、1993年9月30日以前兑取完毕。
五、应还本的国库券,每年兑取时,利息一律计算至当年6月30日。到期未兑取的,其本金仍按原定利率计算利息(单利),直到1992年和1993年6月30日;超过1992年和1993年6月30日的,不再加计利息。
六、1983年、1984年单位购买的国库券,不兑付现金,一律通过开户银行转账支付。个人购买的,一律凭券支付现金。
七、残破污损国库券的兑付,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1986年1月3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国库券残破污损的兑付处理办法》办理。
八、国库券还本付息事宜,由中国人民银行委托各专业银行负责办理,各年还本国库券一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的号码为准。
九、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