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体育教育本科专业各类主干课程教学指导纲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2:41:26   浏览:830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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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体育教育本科专业各类主干课程教学指导纲要》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体育教育本科专业各类主干课程教学指导纲要》的通知




教体艺厅[2004]9号

  为了进一步深化高等学校体育教育专业的改革,加强课程建设,提高教学质量,更好地培养适应素质教育需要的体育教育人才,我部组织有关高等学校起草了《普通高等学校体育教育本科专业主干课程教学指导纲要》(以下简称《课程纲要》)。

  《课程纲要》是我部关于体育教育专业课程建设的指导性教学文件,它是各有关学校制定课程教学大纲、组织教学、开展教学评估、实施教学管理和教材建设的重要依据,也是我部对体育教育专业点进行教育、教学评估的重要依据。

  《课程纲要》所列的课程门类,以《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体育教育本科专业课程方案》(教体艺[2003]7号)中列出的主干课程为准,其他课程的教学大纲及教学要求等,各校应参照《课程纲要》的精神制定。

  《课程纲要》列出的各项内容,是按照必修课程的内容确定的,不含选修课程的内容。

  《课程纲要》列出的教学基本内容,是课程教学的重要依据。课程教学大纲、教材内容的排列体系和具体的教学安排等,各校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课程纲要》自2005年新学年开始执行。各校在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告我部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司。

  请将此件转发到所属有关高等学校。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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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有力措施,提高公文质量

闵涛


  公文是联系和处理工作的一种书面工具,在机关公务活动中发挥着及其重量作用。机关公文与其他公文相比,有其自身的特性。然而,由于受传统与习惯的影响,对公文质量的重量性普遍认识不高,机关文秘人员受知识结构、专业水平所限,缺乏必要训练,使得机关公文在质量上普遍偏低,影响了机关公文功效的正常发挥。

  笔者仅就机关公文质量的现状等问题提出一些浅见,以便引起办公部门的重视。

一、存在的问题

  1、文件使用不当,拟写公文常有文种使用不当的情况,常见“报告”与“请示”文种混为一谈。如拟写公文标题:《北安市人民法院购置档案装具的请示报告》,但文尾还写有:特此请示,请予批复,显而易见,这是一份请示文种公文,请求上级部门对文中的内容给予批复。诸如此类,标题用“报告”文种,内容是“请示”,形式与内容的不统一,这就是请示与报告不分,给收文机关的登记办文者带来误导,公文拟写文种使用不当时,常会出现延误公文处理时限,推迟办理的情况。

2、联合行文不规范

  时常会遇到在联合行文过程中,有些主办机关的办文者感情用事,提出文尾盖印章时,要尊重联合行文单位,我们客气一些,印章盖在最后。这种提法是错误的,两个以上的机关联合行文,主办机关应排列在前,应该说这里不存在尊重、客气的问题,谁主办谁在前。

3、成文日期模糊不清

  常见机关打字员将公文的成文日期打成拟文日期,联合行文的公文成文日期误打成本机关的签发日期或拟文日期。成立日期,关系文件的生效或形成时间。因此,必须写得明确完整,一般的文件,以最后签发机关签发日期为准。

4、发文字号编写不规范

  发文字号是由发文机关编排的文件代号,它的作用一是统计发文的数量便于管理;二是查找和利用文件时,可以作为文件的代号使用。

  有的机关文秘人员调动频繁,工作出现断层现象,加之公文知识培训不够,拟写公文发文字号常出错误。例如:有的公文发文字号编写为×××字第1999(3)号,有的公文发文字号编写为(1999)×××字第024号,以上两例均不规范,机关代字后都多加“字”“第”两字,造成机关代字不简洁、明了、应删掉,发文字号应按机关代字、年份、顺序号依法排列,规范的发文字号如:北安市人民法院的发文字号是:北法发(1999)20号。
  总之,提高公文质量是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它是立卷归档工作的基本条件,也是档案部门开展工作的重要基础,只要各级办公部门加以重视,并有计划地进行检查,采取必要的措施,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提高与保证公文质量是可以做到的。

二、采取的措施

  1、提高文秘人员的思想素质。文秘人员要具备奉献精神,求真务实的精神,开拓进取的精神和精诚协作的精神,只要文秘人员具备了这四种精神,就一定会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和一丝不苟的精神,就能尽心尽力地完成工作任务。
  2、提高文秘人员的业务素质,在改革开放,市场经济的新形势下,文秘人员为了适应新形势的需要,要博览群书,加强各方面的修养,认真学习好《文书学》、《档案管理学》和《机关应用文》等专业知识,加强专业知识的学习,开展必要的文秘知识培训,使文秘人员练好基本功,适应工作需要。
  3、文秘人员要当好领导的参谋和助手,要发挥主动性和创造性,不断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全面熟悉本单位的工作情况,帮助领导出主意,想办法,当好参谋,发现问题及时反映,卓有成效地完成好各项工作任务。
  4、领导重视,切实加强对文秘工作的领导。领导要以身作则,教育全体干警认清文秘工作的重要性和文秘工作在机关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克服只重视本单位的专业工作,轻视文秘工作的认识。选择文秘人员时,要把具有较高文化知识和各方面表现突出的同志选配到文秘岗位上来,同时,帮助文秘人员解决工作、生活中的实际问题,在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上要与其他庭、科、室同等待遇。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培训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药监局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培训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1999年8月6日局务会讨论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履行国务院赋予的药品行政执法监督职能,建设一支依法监督、科学公正、廉洁高效、行为规范的药品监督管理队伍,加强和规范培训工作,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药品监督员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培训工作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根据药品监督管理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药品执法监督岗位的职责要求,有组织、有计划地实施。

第二章 培训对象与内容
第三条 培训包括公务员培训、药品监督员培训、药检人员培训以及其他相关人员的培训。
第四条 培训内容一般分为专业知识、综合技能和公共知识。专业知识指从事药品执法监督管理工作必须掌握的知识;综合技能指与药品监督管理相关的技能;公共知识指与药品监督管理相关的其他知识。

第三章 培训管理
第五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培训工作由人事教育司主管。局机关各司室按“三定”职能负责主办省级相关人员专项业务培训。
第六条 培训工作实行计划申报制度。局机关“各司室于每年十二月十日前将下一年度人员培训计划报送局主管部门(见附表一),经审核后,正式下达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年度培训计划,列入计划的方可执行。计划外的按程序审批。
第七条 局机关各司室主办的面向药品研究、生产、流通、使用领域人员的培训计划及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主办的省级药检部门人员的培训计划须报局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并报局主管部门备案(见附表二)。各司室须对委托培训单位和培训内容严格审查、把关,确保培训效果。
第八条 局主管部门须正式行文下达年度培训计划,并于每年的第一季度在《中国医药报》和《中国药事》上公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年度培训计划和局机关各司室主办的面向药品研究、生产、流通、使用领域的人员培训计划。
第九条 局机关各司室于每年一月十日前将上一年度主办的培训情况以书面的形式报局主管部门。
第十条 公务员的培训成绩和鉴定将记入公务员培训档案(见附表三),作为考核、任免和职位调整的依据之一。国家级药品监督员的培训成绩和鉴定作为资格确认和任免的依据之一。
第十一条 公务员、国家级药品监督员以及药检部门人员按规定参加培训的,培训期间的工资和各项福利待遇与在职人员相同。
第十二条 公务员外出授课须填写公务员外出授课审批表(见附表四),由上一级领导批准,并报局主管部门备案。各司室领导须对本司室人员外出授课的内容及范围严格审核、把关。
第十三条 局里委派授课任务的,由局主管部门通知相关业务司室,并按第十二条公务员外出授课审批程序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四章 培训职责
第十四条 人事教育司的职责:
(一)制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务员培训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审核并公布局机关各司室报送的年度培训计划,统一协调、并督促、检查落实情况。
(三)落实局党组关于局机关司级以上领导干部、各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领导班子成员的培训计划。
(四)归口管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监督队伍培训大纲及教材。
第十五条 机关各司室的职责:
(一)人事教育司和市场监督司共同制定国家级药品监督员培训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各司室根据其职能制定本司室人员和省级相关人员专项业务年度培训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三)各司室在确保完成各省局级相关人员的培训任务外,可根据工作需要,主办从事药品研究、生产、流通、使用领域有关人员的专项业务培训,此类培训不列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年度培训计划,由各司室负责安排。
(四)国际合作司负责联络国外的培训项目,提出方案,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实施。
(五)各司室负责编写本司室主管的业务培训范围的培训大纲和培训教材。
第十六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培训中心作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培训基地,承担局机关各司室列入年度计划的培训任务。
第十七条 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负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检部门人员的培训,编写培训大纲和培训教材。
第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级药检部门负责省级以下人员培训。

第五章 培训师资
第十九条 专业知识的培训由从事药品监督管理工作或从事医、药教学工作的国内外专家授课。
第二十条 综合技能和公共知识的培训由具有较高理论造诣和实际工作经验的国内外专家授课。
第二十一条 师资的认定工作由培训工作主管部门负责。

第六章 培训经费
第二十二条 经费来源:
(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列入年度培训计划的专项拨款。
(二)国内外有关单位的资助。
(三)其他方式来源的培训款项。
第二十三条 面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务员、直属单位和省局级领导班子成员、国家级药品监督员及相关公务员的培训,均须列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年度培训计划,并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专项培训经费支付。由局机关各司室提出经费预算,经局财务主管部门审核,报局领导审批

第二十四条 面向药品研究、生产、流通、使用领域的人员培训计划不列入局经费预算,由主办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参训人员的培训费。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表1: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司室 年培训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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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 | | |各省局 |每班培训| |委托培训| 培训 |
| |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培训人员| | |培训班次| | |
|单位| | | |分配名额|总人数 | | 单位 | 经费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表2: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司室 年培训计划备案表

部门(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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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 |培训| |每班培训|培训|委托培训| |
| |培训内容| |培训人员| | | | 备注 |
|单位| |时间| |总人数 |班次| 单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注:面向社会人员的培训计划不需报经费预算。

附表3: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务员培训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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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参加工作时间| |文化程度| | 现任职务 | |
|--|-------------|------|----|----|------|----|
| | | 培训时间 | | | | |
| | 培训内容 | |规定课时|参加课时|培训考评结果|备 注|
| | |(日期天数)| | | | |
| |-------------|------|----|----|------|----|
|学 | | | | | | |
|习 |-------------|------|----|----|------|----|
|培 | | | | | | |
|训 |-------------|------|----|----|------|----|
|记 | | | | | | |
|录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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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4:公务员外出授课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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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外出日期及天数| |邀请单位| |
|--|----------------------------|
|内容| |
|--|----------------------------|
|地点| |
|--|----------------------------|
| | |
|所在| |
|单位| |
|领导| |
|意见| |
| | |
|--|----------------------------|
| | |
|主管| |
|领导| |
|审批| |
|意见| |
| | |
---------------------------------
注:1、局机关各司室应及时将审批表报人事教育司备案,以便加强对干部的管理。
2、主管领导审批意见一栏须领导签字并加盖部门公章。



1999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