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200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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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泉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2004年)

山西省阳泉市人民政府


阳政发〔2004〕27号

阳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泉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省营以上企业:

《阳泉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四年八月三十日

阳泉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城市困难居民基本生活,规范社会保障制度,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山西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是指持有本市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燃气)及未成年人义务教育费用,由市人民政府确定标准并提供的最低物质需要的帮助。

市区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市民政部门会同统计、财政、物价等部门共同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执行。农业县(区)城镇人口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县(区)民政部门会同统计、财政、物价等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应根据经济发展及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

第三条 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所需资金,按照保障对象的范围,在中央和省补助资金的基础上,市、县(区)原则上按各50%的比例分担。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纳入社会救济专项资金科目,专帐管理,按季度列支。

第四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市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管理工作。县(区)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审批工作。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受理城市居民提出的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和申请材料的初审、报批工作。社区居民委员会受管理审批机关的委托,承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财政、统计、物价、审计、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和工会等部门分工负责,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机构,配备专门工作人员;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也应当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解决必要的办公条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机构所需的工作经费和人员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

第五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坚持国家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自救,在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同时,健全临时救济、政策扶持、社会互助和家庭保障等配套措施。



第二章 保障对象的确定和家庭收入、保障金的计算



第六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凡持有本辖区非农业户口,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纳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一)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以及虽有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但无赡养、扶养或抚养能力的城市居民;

(二)在职人员领取最低工资及离退休人员领取离退休费后,家庭月人均收入仍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市居民;

(三)下岗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期间,足额领取基本生活费后家庭月人均收入仍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市居民;

(四)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后未能就业,家庭人均月收入仍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市居民;

(五)未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统筹,且已经没有生产经营能力,无力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城镇集体企业中的退休人员可直接进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六)月人均收入不达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其它城市居民。

第七条 保障对象家庭成员的确定:

(一)法定夫妻双方及其未婚子女视为同一家庭成员。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婚姻或抚养关系,虽不在一处生活的应视为同一家庭成员;未经法律程序认定婚姻或抚养关系,虽在一起生活的不能视为同一家庭成员。

(二)父母双亡且必须由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抚养的未成年或者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在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无负担能力的情况下(包括抚养人在内家庭月人均不达低保标准两倍的可视为无抚养能力),可按另一家庭成员计算。

(三)民政部门根据有关原则和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八条 经法律程序认定的已婚子女同父母一个户口本的家庭成员,按另一家庭成员计算;已超过晚婚年龄(男25周岁,女23周岁)未婚残疾人同父母共同生活且家庭月人均收入不达当地低保标准两倍的,可按另一家庭成员计算;正在就读大、中专学生因上学将其户口迁往它处的视为同一家庭成员。

第九条 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确定范围:

(一)工资、奖金、津贴、物价补贴及其它劳动收入;

(二)离退休人员,下岗、失业人员领取的养老保险金、基本生活费、失业救济金;

(三)家庭成员通过个体经营、外出打工获得的所有收入;

(四)家庭成员继承的财产和接受的赠予;

(五)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扶养或抚养费;

(六)出租或者变卖家庭资产获得的收入;

(七)储蓄存款、股票等有价证券及孳息收入;

(八)遗属生活补助费;

(九)出让知识产权收入;

(十)其他应当计入的家庭收入。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计入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收入:

(一)为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特殊贡献,政府给予的奖励金及市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

(二)优抚对象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及保健金;

(三)为解决在校学生就学困难,由政府和社会给予的补助金;

(四)因工(公)负伤职工的护理费以及死亡职工的亲属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

(五)按规定由在职人员所在单位代缴的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统筹费;

(六)独生子女费和丧葬费。

第十一条 凡申请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在职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如果连续6个月以上领不到或未足额领到工资、基本生活费等收入,经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或有关部门认定,并出具有效证明后,按实际收入计算其家庭收入。

第十二条 非农业人口与农业人口混合的家庭,月人均收入应合并计算,分别按户口类型,享受城市和农村的补助标准。

第十三条 构成赡养、扶养、抚养关系的义务人,应依法承担赡养、扶养或抚养责任,在保证其家庭正常生活水平的前提下,应适当计算其赡养费、扶养费或抚养费。

第十四条 赡养、扶养、抚养费的计算。凡经司法确定的按司法确定标准计算。凡未经司法确定的,可将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人家庭总收入按其家庭人口平均后,以其家庭人均超出当地低保标准部分为赡养、扶养、抚养费计算标准。有多个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人的,以多个相加计算。

第十五条 为了鼓励残疾人自力更生,改善生活条件,凡残疾人本人月经营创收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可不计入家庭收入。

第十六条 家庭领取保障金的计算办法。家庭月领取保障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人均月收入)×家庭人口。



第三章 保障金的申请、审批和发放程序



第十七条 保障金审批程序:

(一)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证明:

1.家庭中所有有劳动能力成员的收入证明、就业志愿书;

2.赡养义务人家庭收入状况证明;

3.抚养义务人收入证明;

4.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如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残疾证、离退休证等)。

(二)申请人如实填写《阳泉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待遇申请表》一式三份。

(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接受申请后,应当直接或者委托社区居民委员会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走访、信函索证等方式做好核实工作。对于较难认定的申请人,要由社区居民委员会评议小组评议认可后上报街道办事处。

(四)街道办事处对社区居民委员会上报的各种材料审核后,加注初审意见,上报县(区)民政局审批。

(五)县(区)民政局对街道办事处上报的材料审批后,将申请审核书、表及证明材料存档。申请表分别由县(区)民政局、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保存备查。

(六)民政部门应当自书面申请和应提交的证明材料齐备之日起30日内办结审批手续。不予批准的应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保障金的发放由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发放。保障金每月定期发放一次。发放前,金融机构应依据县(区)民政局审批结果填制《阳泉市城市居民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花名册》,并发给保障金领取证。保障对象应持户口簿、领取证、身份证在规定时间内到金融机构领取保障金。



第四章 低保对象的义务



第十九条 城市低保对象应当履行的义务:

(一)主动、及时通报家庭人口增减和家庭成员就业或者重新就业后收入变化的情况,接受政府管理部门定期或者不定期的复审。

(二)在劳动就业年龄内的有劳动能力者应当到有关部门办理求职登记并主动就业,每季度提供1次求职证明或者就业状况证明,汇报就业情况。

(三)在劳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而尚未就业者(含下岗及失业人员等),应当参加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的公益性社会服务劳动(劳动保障部门组织的职业培训时间除外)。



第五章 管理监督与处罚



第二十条 保障金的审批发放实行县(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居民委员会三级负责制,坚持政策公开、对象公开、金额公开的原则,实行初审、发放两榜公布。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应当如实反映家庭成员及家庭所有的经济收入情况,不得隐瞒不报或少报,不得冒领保障金。

县(区)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对申领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对象应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及时足额将保障金发放到保障对象手中。

第二十二条 管理审批机关为审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需要,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二十三条 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城市居民,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应当参加其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的公益性社区服务劳动。

第二十四条 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的城市居民领取保障金满一年,其他保障对象领取保障金满三个月,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复核申请,填写《阳泉市城市居民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复核表》,逐级上报复核。对保障金额需要变更的,换发新的领取证,对停领的收回领取证。保障对象无故不填写复核表,取消其享受保障资格,并收回其领取证。

第二十五条 档案管理实行常规档案、微机档案双重管理制度。常规档案主要包括申请、证明、审批表等材料。同时建立数据库,统计报表实行微机联网上报。

第二十六条 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从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审批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拒不签署同意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意见,或者对不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故意签署同意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意见的;

(二)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挪用、扣压、拖欠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第二十八条 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区)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追回其冒领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情节恶劣的,处冒领金额1至3倍的罚款:

(一)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二)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收入发生变化,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按规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继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第二十九条 对以出具虚假证明等不正当手段领取低保金的,除责令领取人如数退出所领低保金外,依法追究单位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享受低保待遇:

(一)家庭日常消费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中使用汽车、手机、空调、电脑及饲养宠物的;住宅豪华装璜讲究的一律不得考虑,已经纳入低保范围的要取消其低保资格。

(二),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打架斗殴、有违法乱纪行为的,或经常进入歌舞厅、洗浴按摩中心消费的,好吃懒做或赌博吸毒、行为不规被公安机关处罚的不得享受低保。

(三)对不赡养老人、虐待家人、邻居关系不和睦、群众影响极坏的不得享受低保。

(四)凡不按规定时间复核,故意刁难工作人员的,不配合居住地居(村)委会、单位工作的;两次以上不参加有组织的公益活动,衅事闹事的降低其低保标准,情节严重的直至取消其低保资格。

(五)经就业机构两次以上介绍就业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不得享受低保。

第三十一条 城市居民对县(区)民政部门作出的不批准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减发、停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决定或给予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仍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凡已享受低保待遇的对象,凭低保金领取证,其子女可减免九年义务教育学费,其家庭可享受医疗、住房、煤气、水电以及从事个体经营减免税收和工商管理费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二ΟΟ四年十月一日起施行。二○○一年十月一日颁布的《阳泉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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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市乡(镇)村农业税收代征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市乡(镇)村农业税收代征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市政办发〔2002〕3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为了保证农村税费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进一步加强农业税收工作,现将《吉林市乡(镇)村农业税收代征员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

二○○二年十一月十三日


吉林市乡(镇)村农业税收代征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农村税费改革后农业税收工作的需要,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乡(镇)、村农业税收代征工作 ,更好地贯彻执行农业税收政策,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吉林省农业税征收暂行实施办法》、《吉林省农业特产农业税征收暂行实施办法》和《吉林省农业税收协税护税管理暂行办法》之规定,结合我市农业税收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是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对我市农业税收代征员工作的具体程序、办法、要求做出的规定,代征员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工作,履行职责。
第三条 农业税收征收管理机关(以下简称征收机关)是指市、县(市)地方税务局农业税收征收管理分局及其所属的税务所。农业税收代征员是指受征收机关委托,代为行使农业税收征收权力的人员。代征员的具体工作是按照征收机关核定的税额负责征收工作,并且协助征收机关按减免政策调查、落实农业税收减免具体事宜。
第四条 代征员实行聘用制。聘用的代征员由市、县(市)地税部门考核合格,发给代征证书后,方可履行职责。
第五条 征收机关应与代征员签订委托代征农业税收协议书,明确规定代征人、代征责任及代征人权利。征收机关依据代征员的工作量和完成任务情况,给予一定的劳务费并且对代征员要定期进行业务培训,及时监督、指导工作。
第六条 代征人员必须依靠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
第七条 农业税收代征员必须秉公执法、忠于职守;不得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征或少征税款;不得滥用职权多征税款或者故意刁难纳税人。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征收机关检举代征员违反农业税收政策、法规的行为。征收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按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章 税款征收
第九条 代征员应在征收机关委托征收的权限内,按照农业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代征税款。
第十条 代征员要按照农业税收减免政策的规定协助征收机关做好农业税收减免工作。
第十一条 代征员要协助征收机关向纳税人下达农业税收纳税通知书,做好农业税收应纳税额和减免税额的公示工作。
第十二条 代征员必须在征收机关规定的纳税时间之内完成税款征收任务。
第十三条 代征员要定期向征收机关领取和缴销完税证。
第十四条 代征员在征收税款时,必须同时向纳税人开具完税证,不准先开完税证后收款,更不准收款后填开其他票据和白条子。
第十五条 代征员应在当日将征收的税款连同完税证向当地征收机关报解,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及时报解的,要向征收机关及时汇报,并由专人、专柜保管农业税款,确保税款安全,否则视同挪用农业税款。
第十六条 代征员应在12月30日前,将未完税情况上报征收机关。
第十七条 代征员代收农业税时,严禁强迫农民以贷款、抬款等方式缴纳农业税款。
第十八条 纳税人对其应纳税款确有能力缴纳,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期限缴纳,对征收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代征员需填写执法农业税申请书,及时上报征收机关,由征收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第三章 法律责任及工作责任
第十九条 本章所称法律责任系指代征员违反代征协议应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条 对在工作中违反政策、法规的代征员,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征收机关取消其代征员资格,扣发全部代征劳务费。
(一)不认真履行代征员义务的。
(二)擅自扩大或缩小征收和减免范围的。
(三)不按征收机关规定及时报解税款的。
(四)违反税收票证管理制度,收税不送达完税凭证的。
(五)因其它情况和原因,无法履行代征员义务或不适合从事代征员工作的。
第二十一条 代征员徇私舞弊,不征或少征税款,造成税款损失的,要取消责任人代征农业税资格,由乡(镇)政府对责任人做出行政处分,情节及后果严重的,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代征员有截留、挪用农业税款的,除对责任人扣发代征劳务费外,同时取消其代收农业税资格。情节及后果严重的,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代征员强迫农民以贷款、抬款等方式缴纳农业税,加重农民负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人要负全部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代征员疏于管理,造成农业税纳税票据丢失的,除对责任人做出罚款外,并扣发全部代征劳务费。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吉林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卫生部关于做好2010年“小金库”专项治理整改落实阶段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做好2010年“小金库”专项治理整改落实阶段工作的通知

部属(管)各单位,卫生部业务主管的社会团体和公募基金会,部机关各司局:

按照中央统一部署和《2010年卫生部机关及部属(管)单位“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方案》、《2010年卫生部业务主管社会团体和公募基金会“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要求,2010年12月“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已转入整改落实阶段。为切实做好整改落实工作,现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进一步加强学习,提高思想认识

深入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的一项重要决策,对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反腐倡廉建设都具有重要意义。整改落实阶段是“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是关系到能否建立健全防治“小金库”长效机制的重要阶段。各单位必须高度重视,认真学习中央和我部相关政策文件,统一思想,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要充分认识到“小金库”治理工作是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不仅是严肃财经纪律,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需要,更是增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需要。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坚定信心、明确任务,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抓好整改落实工作,巩固“小金库”专项治理的成果。各单位在整改落实阶段,要克服畏难和厌战情绪,继续保持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完成好本次“小金库”整改工作。

二、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工作力度

为确保“小金库”治理工作取得实效,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目标要求,落实责任分工,突出重点,加大工作力度,把自查自纠、重点检查和整改落实三个阶段有机地结合起来,同时结合财务自查,扎扎实实做好整改落实工作。各单位要在彻底清理上下功夫,对单位投资、出租、出借、商品服务、资产处置、科研课题、委托业务、经济合同、赞助收入、虚假发票、虚列支出等方面进行彻底排查。对于在自查自纠和重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薄弱环节,要制订切实有效的措施,做到责任明确、整改及时、处理到位。

三、进一步认真落实整改,构建长效机制

各单位要认真学习中央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09年下发的《中央单位“小金库”问题处理处罚意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针对被查出的问题,分析原因、查找根源、对症下药,切实做到能整改的立即整改,暂时不能整改的积极创造条件整改,整改效果不好的重新进行整改。我部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综合考虑违纪违法的手段、种类、性质、金额等多种因素,坚持处理事和处理人相结合,对构成私设“小金库”严重违纪问题的单位和人员从严处理,追究责任。各单位要认真落实整改,以此次“小金库”治理工作为契机,进一步健全制度,堵塞漏洞,完善内部管理,建立和完善防治“小金库”和加强财务管理的长效机制。

在整改落实阶段,中央和我部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将派出检查组,对各单位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各单位应于2010年12月22日前将整改工作书面报告报送部“小金库”专项治理和财务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卫生部规划财务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南路1号,邮编:100044联系人:李慧娟、程敏

联系电话:010-68792787/2019,传真:68792670。

附件:中央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央单位“小金库”问题处理处罚意见》的通知

中央文件.rar
http://61.49.18.65/publicfiles///business/cmsresources/mohghcws/cmsrsdocument/doc10789.rar

卫生部治理“小金库”和财务

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卫生部规财司代章)

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