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启用全国来华留学生管理信息系统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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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启用全国来华留学生管理信息系统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启用全国来华留学生管理信息系统的通知



教外厅函〔2004〕13号


  根据国务院批转《2003-2007年教育振兴行动计划》,来华留学工作要按照“扩大规模、提高层次、保证质量、规范管理”的原则,积极创造条件,完善外国留学生教学与生活管理制度。为此,根据我国来华留学工作的发展实际和需要,为进一步促进我国来华留学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建设,我部委托北京邮电大学研制开发了全国来华留学生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

  信息系统具备来华留学工作日常管理、采集教育管理质量评估数据、留学生数据库、留华毕业生档案、留学生数据统计等五项功能,涵盖来华留学工作中招生、教学、生活服务和管理、留华毕业生工作等四个基础环节,是做好来华留学管理工作必须使用的系统。

  我部决定今年9月1日起在全国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各接受来华留学生的高等学校正式启用信息系统。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信息系统软件由我部无偿提供,各单位免费使用。

  2.为保证信息系统按期启用,我部已开始举办专项业务培训。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有一名负责来华留学工作的人员,有关高等学校至少有一名留学生管理干部能熟练使用信息系统。

  3.信息系统需要的软硬件环境由各使用单位自行配备(详见附件)。

  4.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高等学校要高度重视信息系统的使用工作,要随时检查使用和运行情况,及时收集使用和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并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探索个性化设计建议,反馈给北京邮电大学,以便于系统进一步升级。

  联系人:北京邮电大学 程利义 齐水平

  杨冬东 杨彬毓

  电 话:(010)62255635 62282889

  传 真:(010)62282889

  Email:cheng9936@163.com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10号

  邮 编:100876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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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央教科文部门预算执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印发《中央教科文部门预算执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教[2011]128号


中央教科文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教科文部门预算执行管理,促进预算执行的有效性和均衡性,提高预算执行效率,保障全年预算任务完成。我们制定了《中央教科文部门预算执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教科文部门预算执行管理办法

                  财政部
                   二O一一年五月四日

附件:

中央教科文部门预算执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教科文部门预算执行管理,促进预算执行的有效性和均衡性,提高财务管理水平,保障全年预算任务完成和教科文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国家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部门预算执行管理,包括财政部批复的当年部门预算、财政部批复确认的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以及年度预算执行中调整预算的执行管理。

  第三条 中央教科文部门(以下简称“各部门”)是部门预算执行的主体,对部门预算执行管理承担主要责任。财政部对部门预算执行负有监督和指导的职责。

  第四条 各部门应当建立预算执行管理责任制度。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把预算执行的管理责任明确和落实到具体承担单位。

  第五条 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预算执行管理机制。根据各自业务工作特点和财政预算管理的要求,改革和创新管理机制,把业务工作与预算执行工作有机结合,建立健全体现部门特点的预算执行管理制度。

  第六条 各部门应当加强内部制度建设。按照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要求,进一步加强部门内部制度建设,建立和完善预算和财务管理规章制度,提高部门预算执行管理水平。

第二章 预算编制

  第七条 科学合理编制部门预算是保证预算有效执行的重要基础。各部门应进一步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和准确性,按照综合预算的编制原则,结合部门事业发展规划和目标,科学合理地编制预算,全面提高预算编制质量。

  第八条 严格项目预算编制。各部门要进一步细化预算编制,原则上不得代编预算,切实提高预算到位率。要切实加强项目库建设和管理,完善项目信息,规范信息填报,做好入库项目的审核、论证、立项、遴选及排序等工作。未列入项目库的新增项目必须事先进行充分论证,提出项目实施方案和预算安排、预算执行初步方案,否则不能申报预算。

  第九条 加强预算审核工作。各部门应结合各自实际,提前做好预算编制前的相关准备工作,建立严格的预算编制审核制度,积极探索建立内部集中会审、联合会审等行之有效的审核办法,在部门内部严把预算编制审核关。

  第十条 严格控制预算调整事项。严格控制预算执行中的追加事项,除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相关政策措施需追加的特殊事项外,原则上其他事项不予追加。对预算执行中因特殊原因确实无法支出的事项,各部门要及时向财政部提出调减预算申请。各部门申请追加预算,除特殊事项外,应在8月31日前将追加预算的申请报财政部,逾期不予办理。

  第十一条 加强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各部门应按照财政部关于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的规定,加强对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的统计、分析和统筹使用,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减少财政拨款结转资金和结余资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章 预算执行

  第十二条 实行预算执行计划管理制度。各部门应当分别编制年度财政拨款预算执行计划和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执行计划。年度预算执行计划随“二上”预算一同报送财政部,财政部在批复部门预算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批复执行计划;以前年度结转和结余资金执行计划随同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情况申报表一同报送财政部,财政部在批复确认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情况表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批复执行计划。部门编制预算执行计划时要注重有效性和均衡性原则,部门编制国库用款计划时应与报送的预算执行计划相结合。

  第十三条 实行预算执行分析会议制度。根据各部门预算执行情况,财政部不定期召开预算执行分析会议,对各部门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深入分析,提出改进措施和工作要求。各部门也应建立本部门预算执行分析会议制度。

  第十四条 实行预算执行定期报告制度。各部门应当对所属单位建立定期报告制度,要求各单位定期报送预算执行进度以及预算执行分析报告。各部门应于预算执行年度的每季度终了七个工作日内,将部门季度预算执行分析报告报送财政部。

  第十五条 实行预算执行通报和警报制度。财政部对各部门预算执行进度进行通报,每年上半年通报1次,下半年逐月通报。凡预算执行进度低于计划执行进度10个百分点的部门均纳入警报范围。警报分为黄色、橙色和红色三个级别。警报与通报同时发布。各部门对所属单位也应建立预算执行通报警报制度。

  第十六条 实行预算执行约谈制度。财政部对预算执行进度慢的部门实行约谈制度,共同分析问题、研究改进措施。各部门对预算执行进度慢的所属单位也应实行约谈制度。

  第十七条 实行预算执行督查制度。对预算执行慢的部门,财政部将通过不同方式对其进行专项督查。

  第十八条 加强部门预算执行的基础管理工作。各部门应加强基础管理制度、管理手段的建设,加强基层单位管理工作的建设。要按照国库管理规定及预算管理要求,及时、准确地编制国库用款计划。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预算,应当提前做好政府采购的审批、招投标等各项准备工作。

第四章 激励约束制度

  第十九条 实行预算执行与预算编制挂钩制度。财政部对各部门当年预算执行进度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可以对相关部门当年预算进行调整。同时,财政部在审核测算部门下年度预算时,把部门当年的预算执行情况,以及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的使用情况等,作为编制下一年预算的重要参考依据。各部门对所属单位也应建立预算执行与预算编制挂钩制度。

  第二十条 实行预算执行总结制度。预算执行年度终了,财政部将对上年度预算执行工作进行总结,并对预算执行工作成绩突出的部门通报表扬。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预算执行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财政部2009年12月29日发布的《中央教科文部门预算执行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498号)同时废止。





该案庆典举办人对应邀来宾的急病死亡应否担责?
杜翔祥

【案情】
原告:杨某
被告:天月公司(化名)
杨某夫妇均已70多岁,他们是天月公司的客户,曾购买该公司7000余元的保健品。2005年12月,收到天月公司的请柬,邀请杨某夫妇于12月20日到徐州白云宾馆参加天月公司11周年庆典,车接车送,包吃包喝。庆典期间将有教授讲课,产品展销,客户现身说法。20日早上,杨某夫妇等17名老人乘座被告包租的中巴车前往徐州,因车况不好,不足百公里的路程两次换车。在车上杨某妻子郭某出现呕吐现象,服用了一粒速效救心丸。到白云宾馆后,郭某发病不能行走,处于半休克状态,被告派公司刘某送其到民政医院诊治。该医院给郭某输液治疗。输液期间,刘某和杨某一直陪伴在郭某身边。在民政医院治疗期间,医生征询郭某是否住院治疗,原被告双方均未明确回答。下午3时,郭某与同去徐州的十余人同车返回。返回后直接住进县医院,经医生诊断,郭某患心源性休克,急性心肌梗塞,广泛心肌缺血症,经抢救无效于12月21日死亡。原告起诉认为,被告明知郭某患有冠心病,其他老人也都患有心脑疾病,仍提供性能较差的车辆,两次换车,在郭某出现呕吐时,不及时带郭某到医院检查,病情加重后,被告不安排郭某住院治疗,也不电话通知原告家人,返回时不用救护车,这一系列过错行为延误了抢救的最佳时机,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要求被告赔偿损失7·6万元。被告辩称,郭某是死于心肌梗塞,与被告的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被告邀请原告参加庆典,原告夫妇可去可不去。原告去了以后,被告已经在服务上尽心尽力,履行了必要的义务,没有任何过错。故被告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审判:法院认为,天月公司作为营利性企业,特邀郭某等老人参加庆典,其目的是聚集老年人,通过老客户现身说法,营造广告效应,促进销售。也就是说,被告邀请原告等人参加庆典是为企业的利益,企业是庆典的受益人。郭死于心肌梗塞等突发性疾病,与被告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为衡平双方的利益,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关于公平原则的规定,判决被告补偿原告2万元。
评析:原告夫妇等老年人受被告之邀参加庆典,这在原被告之间产生了约定的权利义务。原告等老年人是特殊的群体,被告接受后应当提高注意义务,为他们提供周到细致的安排,谨慎照料,以防不测。但是被告没有完全做到。例如:不足百公里的路程两次换车,对于严寒之下的老人来讲自然微词不少;原告曾因冠心病购买被告7000余元的保健品,在郭某于车上发病时,被告没有引起高度注意;到白云宾馆见郭某半休克才就近送入当地民政医院。然而法院是否能就此认为被告的行为与原告妻子的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呢?首先,原告杨某与郭某系夫妻关系,对郭某具有更高的注意义务,虽然年逾七十,但其意识和意志正常,在是否住院、转院治疗,是否电话告知子女,是否使用救护车等重大问题上有当然的更大的决定权,被告也应给予充分的尊重,原告没有及时果断做出决定,是对自身抢救治疗的放任。其次,郭某死于心肌梗塞、心源性休克等突发性疾病,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郭某死亡与被告延误治疗存在因果关系,法院不能直接认定存在因果关系。那么,被告是否应当免除责任呢?《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7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原告参加庆典,被告受益,法院根据上述规定,以公平原则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判决被告补偿2万元,做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完美结合,因而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