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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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四次会议通过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公布施行以来,社会各方面普遍关注,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多次强调,要切实认真抓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据了解,有的地区对这个税的宣传不够广泛、深入,纳税人和代扣代缴义务人对有关
规定了解不全面,不懂得具体操作;对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后达到纳税标准的,未能及时代扣代缴税款;一些纳税义务人取得的其他应税收入,也没有按规定代扣代缴和自行申报纳税。这种状况是与新税制应尽快正常运转的要求不符的,既不利于个人所得税职能作用的发
挥,也直接影响着社会分配不公的缓解和社会的安定团结。为了扭转这种状况,切实贯彻落实好《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把这个税的征收管理很快推向正轨,现对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对征管工作的具体指导。目前,我国社会分配的格局发生了很大变化,公民个人的收入渠道增多,收入水平差距拉大,依法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实行有效的税收调节,对于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扩大对外开放,缓解社会分配不公,维护国家权益,培
养公民纳税意识,都有重要意义和积极作用。各级税务部门的领导,特别是分管个人所得税业务工作的领导同志,对此要有足够的认识,加强对征管工作的具体指导。要根据新税制的特点,深入调查研究,摸索提高征管水平的有效途径,完善目标责任制,把依法征税和完成收入任务做为一
项重要的考核内容。
二、要做好税法宣传工作,增强公民依法纳税的自觉性。个人所得税是调整国家和个人之间利益分配关系的重要经济杠杆,它直接涉及个人的切身利益,因此,增强公民依法纳税的意识,树立守法观念是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各地要努力做好个人所得税法的宣传工作,充分利用各种
宣传舆论工具,长期不断地开展多种形式,广泛深入的宣传活动,使新税法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对有影响、有教育意义的好纳税典型要大力宣传、表彰,对偷税、抗税行为的事例要有选择地予以曝光。
三、要进一步强化代扣代缴工作,完善应税收入申报制度。由于我国个人所得税采用的是分项税制,实行源泉控制、代扣代缴是征收管理的主要而有效的方法,各级税务机关务必高度重视这一工作。首先,应密切同有关部门、单位的联系和配合,取得他们对代扣代缴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其次,要对所有负有代扣代缴义务的单位进行税法宣传和辅导,并应对重点税源单位进行必要的业务培训,使其明确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知晓代扣代缴的具体操作方法和有关要求。第三,要建立代扣代缴的岗位责任制,经常督促和检查扣缴单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情况,对执行得好
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鼓励;对做得不好的单位要进行帮助教育,对个别明知故犯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建立个人应税收入申报纳税制度,是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发展方向,各地已经做了一些有益的尝试,有的取得了较好效果。实行新税法后,各地要在原来应税收入申报纳税试点的基础上,按照新税法的精神,认真总结经验,完善个人应税收入申报纳税制度,进一步搞好试点工作,有
条件的地区可逐步向面上推广。
四、要花大力气抓好对个体工商户的征收管理,消灭漏管户,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作为个人所得税的应税项目之一,在过去征收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时,各地在加强征收管理方面花费了大量精力和人力,摸索了许多办法,有了一定的经验,取得了很大成绩。但是,由于受
多种因素的制约,对个体工商户的所得税征收管理仍面临着困难大、漏洞多,确有潜力可挖的状况。因此,各地税务部门要继续重视和做好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第一,要摸清底数,全面掌握所辖地区内个体工商户的数量,经营范围、经营规模、行业盈利水平,经营特点
等基本情况;第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要抓紧制定个体工商户的财务、会计管理办法,帮助和促使个体工商户建帐建制,正确进行财务、会计核算;第三,对实行定期定额征税的个体工商户,要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根据税法规定的税率合理调整其定额,对没有达到规定税负水
平的,要适当调高;第四,要加强对无证经营户的管理,消灭漏管户。
五、要定期开展纳税检查,堵塞征管漏洞,实践证明,开展纳税检查,是打击偷逃税收、堵塞税收漏洞、强化税收征管的有效手段。各级税务机关要结合当地实际,每年进行一次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在检查中,既要注意抓一般,更要注意抓重点;既要检查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履行纳
税义务和扣缴义务的情况,又要检查税务机关内部的执法情况。检查中发现屡查屡犯,偷税额大,情节恶劣的,要依法严惩,以儆效尤。对税务人员执法中出现的偏差,一定要及时纠正。要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漏洞,认真研究改进征管的措施。
六、要坚持税法的统一性、严肃性,禁止乱开减免税口子。个人所得税法是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级税务部门都有自觉维护税法统一性,严肃性的义务,没有随意改变税法规定的权利。要坚持依法治税,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完整性和统一性,严禁随意变通和超越权限
擅自开减免税口子,已经发生的要立即自动纠正。对根据实际情况确需给予减、免税照顾的,除税法授权由地方自定的外,可按照税收管理权限的规定,逐级请示,由我局统一考虑明确。
七、要注意调查研究,及时掌握税源变化情况,相应采取强化征管的措施。由于个人收入来源渠道增多,税源会不断变化。因此,各地必须注意做好调查研究工作,针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新税源,要及时研究,采取措施,妥善处理。属于应税收入项目的,要严格按照税法规定进
行管理和征收;属于征税与否尚不明确的,要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提请上级税务机关统一考虑和明确,以完善个人所得税的政策和征管。目前,各地要根据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实行工资制度改革的进展情况,及时将征管工作跟上去,做到应收尽收。
八、要充实征管力量,提高征管人员的素质,个人所得税征管力量不足的问题,在一些地区始终没能得到很好解决,这就直接影响征管水平的提高。各地要注意把思想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的同志,充实到个人所得税征管方面。根据一部分税务干部对新税法不熟悉的状况,今年内各级税
务部门要通过举办培训班等形式,对全体专管员进行个人所得税的业务培训,提高其业务素质,以适应个人所得税政策性强,征管难度大,工作水平要高的要求。
另外,各级税收稽查大队,必须有一定的力量和时间来抓个人所得税的稽查。要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和协税护税网络的积极作用,重视群众举报案件,及时调查处理。对举报有功者,应予奖励。
希望各地接此通知后,结合当地实际,认真研究贯彻意见,将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1994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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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业企业厂界噪声监测中背景噪声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函

环函[2001]319号


关于工业企业厂界噪声监测中背景噪声有关问题的复函

四川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转报成都市环保局关于工业企业厂界噪声监测中背景噪声有关问题的请示》(川环发[2001]534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原则上应在噪声源停机的情况下测量背景噪声值,当噪声源需要连续长期运行无法停止时,可根据噪声源附近其他主要声源的情况,制订合理的监测方案,根据监测方案进行测试。

二、当测量值与背景值差值小于3dB(A)时,表明背景噪声的影响带来的测试误差较大,应将背景噪声适当隔离后再测,当无法隔离时,也可根据能量叠加原理,采取计算的方法估算出噪声源的噪声值。

二〇〇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乡镇企业示范区命名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等


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乡镇企业示范区命名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通知
各地、市、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柳州铁路局,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乡镇企业示范区命名暂行办法》已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乡镇企业示范区命名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党和国家对乡镇企业实行“积极扶持,合理规则,分类指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加快全区乡镇企业适当集中,连片发展步伐,促进乡镇企业持续、高效、稳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自治区乡镇企业示范区命名活动的申报、评选和管理。
第三条 命名范围:从已有的乡镇企业集中连片建设的工业小区中择优命名,以地、市、县(区)、乡(镇)、村行政区内的乡镇企业工业小区为主要命名对象。
第四条 凡获命名的示范区均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乡镇企业示范区管理办法》进行管理,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凡申报“广西壮族自治区乡镇企业示范区”者,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小区建设有组织管理机构,有科学合理的建设发展规划,已形成经济发展优势,乡镇企业发展成绩明显,在当地具有明显的示范作用;
(二)小区内企业布局合理,产业结构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第三产业的发展和促进劳动力的转移成绩突出;
(三)小区建设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节约合理,不占或少占用耕地,并已取得合法的土地使用权;
(四)小区建设与小城镇建设相结合,交通、通讯、水电等基础设施完备;
(五)小区内企业管理良好,有系统的环保规划和必要的环境保护设施及措施;
(六)小区内精神文明建设、基础教育工作抓得较好,农民整体素质有明显提高。

第三章 评选指标和评分办法
第六条 评选指标由以下五个部分组成,其累计分为评选的最终得分。具体评分内容:
(一)乡镇企业利税总额:基本指标3000万元,基本分25分,凡增减300万元者增减2.5分;
(二)乡镇企业规模:基本指标年产值达到3000万元的企业2个(或年产值达到1亿元的企业1个),基本分20分,凡年产值超3000万元增1个加10分,超1亿元增1个加20分,不达到者不给分;
(三)乡镇企业总产值:基本指标3亿元,基本分15分,凡增减3000万元者增减1.5分;
(四)乡镇企业出口产品交货额:基本指标500万元人民币,基本分20分,凡增减50万元者,增减2分;
(五)小区所在地乡镇企业第三产业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基本指标20%,基本分20分,凡增减1个百分点者,增减1分。

第四章 申报命名程序
第七条 凡具备本暂行《办法》第二章申报条件者,均可申请参加命名活动。
第八条 由乡镇企业小区管理部门填写《广西壮族自治区乡镇企业示范区申请书》(见附件一,本刊略),经乡镇企业主管部门逐级审核申报。
第九条 命名活动的初审工作由地市乡镇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本暂行《办法》第二章的申报条件,负责参加评审申请书的汇总和综合平衡。
(二)按本暂行《办法》第三章的规定,负责命名活动的计分和初审工作,并填写《广西壮族自治区乡镇企业示范区评分表》(见附件二,本刊略)。
(三)在初审的基础上负责向自治区乡镇企业示范区评审办公室择优推荐。
(四)申报材料包括地市乡镇企业主管部门所推荐拟命名的申请书和评分表。
(五)命名活动暂定二年举行一次,自治区乡镇企业示范区评审办公室对各地市推荐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择优分批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命名。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自治区乡镇企业示范区评审办公室设在自治区乡镇企业管理局,与自治区乡镇企业东西合作办公室合署办公。
第十一条 命名结果在有关报刊上公布,并组织力量做好乡镇企业示范区的宣传工作。
第十二条 凡获命名的示范区均可作为向农业部申报“全国乡镇企业示范区”和“全国乡镇企业东西合作示范区”候选单位。
第十三条 自治区乡镇企业示范区评审办公室定期对已命名的示范区进行复审,对复审不合格者,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取消其示范区称号。
第十四条 示范区命名活动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求实公正、不徇私情。对弄虚作假者,撤销其称号,取消其评选资格;对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要按照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由自治区乡镇企业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