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洛阳市科学技术投入条例》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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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洛阳市科学技术投入条例》的决议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洛阳市科学技术投入条例》的决议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7年9月28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了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洛阳市科学技术投入条例》。会议决定,批准《洛阳市科学技术投入条例》,由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自1997年11月1日起施行。

洛阳市科学技术投入条例

(1997年6月26日洛阳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1997年9月28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科学技术投入,规范科学技术投入行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成果转化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科学技术投入,是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以资金、实物或其他形式用于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科技成果转化,科技服务,科学技术普及以及其他科学技术发展的投入。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科学技术投入和管理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科学技术投入工作的领导,将科学技术投入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 市、县(市、区)科学技术委员会是同级人民政府科技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科学技术投入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综合管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编制本级科技经费的财政预算,监督,检查财政科技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科学技术投入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洛阳分行依法对各金融机构的科技信贷和投资活动,进行协调、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 建立和完善以财政投入为引导,企业事业组织投入为主体,银行贷款为支撑,社会集资、引进外资为补充的科学技术投入体系,逐步提高科学技术投入的总体水平。
第七条 政府对在科学技术投入、使用和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对科技事业捐赠数额较大的组织和个人,可按有关规定颁发荣誉证书,授予荣誉称号。

第二章 科学技术投入
第八条 科学技术投入的主要来源:
(一)政府财政预算安排的科学事业费、科技三项费用、科研基本建设费、科学技术普及活动经费、科技专项经费和其他用于科学技术的经费;
(二)以政府名义设立的科技开发基金和科技成果转化基金;
(三)政府有关部门把生产建设发展资金用于开发新产品、设备改造等发展科学技术的资金;
(四)企业事业组织自筹以及国家规定留给企业事业组织用于发展科学技术的资金;
(五)金融机构用于支持进行研究开发和技术创新、产品更新换代、设备改造等发展科学技术的信贷资金和其他科技资金;
(六)国内外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以发展科学技术为目的投资或捐赠;
(七)其他用于科学技术发展的投入。
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将科学事业费、科技三项费用、科研基本建设费、科学技术普及活动经费和其他科技专项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财政用于科学技术经费的增长幅度,应高于财政收入增长的幅度。
市科技三项费用应占本级年度财政预算支出的百分之一以上,县(市、区)科技三项费用应占本级年度财政预算支出的千分之五以上。
市人民政府每年从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中划拨百分之二的科研基本建设费,用于一般科研基础设施建设。重大的科研基础设施建设费另行划拨。
市、县(市、区)要有专项经费用于科学技术普及工作。每年用于科普工作的经费不得少于本年度财政预算支出的万分之三。
第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组织可根据需要建立科技开发基金和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其资金来源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其他组织或个人提供。
第十一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将一定比例的生产建设发展资金用于科技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
第十二条 政府对企业事业组织从事下列科技活动的,应按照国家规定落实优惠政策,并予以扶持:
(一)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二)新产品开发、中间试验、科研中间试验基地建设、用于科研的仪器设备及其零配件;
(三)农业技术的示范与推广;
(四)高新技术及其产品进出口;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可以享受优惠政策的科技活动。
第十三条 金融机构应增加科技贷款规模,提高科技贷款比例。每年科技贷款余额可按全市贷款余额的百分之四左右的比例安排,由市人民政府与中国人民银行洛阳分行及各商业银行研究确定。
投放资金安排在本市的重大科技项目,政府应按规定给予支持。
本市承担的国家级科技项目。符合贷款条件的,银行应按规定投放科技贷款。
经认定为高新技术或科技型的企业事业组织,符合贷款条件的,银行应按规定优先给予流动资金贷款。
第十四条 鼓励非银行金融机构依法开展科技投资、科技保险和科技租赁业务。
第十五条 企业事业组织应逐年增加科学技术投入。
企业的技术开发费用按实际发生额计入成本。高新技术企业每年用于技术开发的费用应占企业销售收入的百分之五以上,科技企业每年用于技术开发的费用应占企业销售收入的百分之三以上。其他企业每年用于技术开发的费用应占企业销售收入的百分之一以上。
企业事业组织应将国家支持科技发展所减免的税金用于科学技术投入。
第十六条 研究开发资金的筹集按照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采取股份制、合资、合作、发行债券等形式。
承担重大科技项目的企业事业组织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可向社会集资。
第十七条 鼓励国内外的组织和个人资助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奖励科技人才,允许依法以自己的名义设立科技专项基金。
第十八条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国外组织和个人可依法在本市以独资、合资或合作形式设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

第三章 科学技术投入使用和管理
第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科学技术进步、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确定科学技术投入重点,协调有关部门合理安排科学技术投入,保证资金足额、及时到位,提高使用效益。
第二十条 科技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应按规定进行科技立项;对投入经费的使用情况应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制止、纠正科学技术投入经费的不合理使用行为。
第二十一条 财政投入的科技经费,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农业科研和重大公益性研究;
(二)重大科技攻关、高新技术研究、应用基础研究、软科学研究和科技专家培养;
(三)科技成果转化、新型产业以及科技经济一体化;
(四)科研基本建设;
(五)科学技术普及活动。
第二十二条 技术开发型研究开发机构应实行技术、工业、贸易或技术、农业、贸易一体化经营,或发展成为现代科技企业,逐步实现自收自支、自负盈亏。
社会公益型研究开发机构面向社会逐步实行企业化经营或开展有偿技术服务。
对财政预算内减拨的科学事业费,主要用于研究开发机构的科技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也可作为科技成果商品化、产业化的周转资金。
第二十三条 政府应加强对科技三项费用的管理。
科技三项费用由同级科技行政部门根据政府总体科技计划和科技经费预算,及时安排科技项目,会同财政部门下达。
科技三项费用实行无偿使用和有偿使用相结合的原则。对主要具有社会效益的项目以无偿使用为主;对主要具有经济效益的项目以有偿使用为主。
有偿使用的科技三项费用,由财政部门监督科技行政部门负责回收。收回的科技三项费用转为科技开发基金,专款专用。
第二十四条 申报科技项目,应当遵守有关程序和规定,如实申报,不得弄虚作假。
对重大科技计划项目,科技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组织专家筛选、论证和评估,以招标方式确定项目承担人。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属淘汰落后的技术,不得立项。
经审定的科技计划项目,实行技术合同制、项目管理责任制和项目承担人负责制等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 科研基本建设费主要用于筹建重点实验室、中间试验基地,添置或更新重要仪器设备以及共用科技设施等基本建设。
第二十六条 科学技术普及活动经费主要用于科学知识、科学方法和科学思想的教育和普及活动。
第二十七条 政府设立的科技开发基金主要用于支持重大科技开发项目、高新技术开发项目和风险投资。科技开发基金有偿使用,定期收回,循环投入。
企业事业组织自筹的科技开发基金,主要用于技术开发或配套用于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科技计划项目。
第二十八条 科技成果转化基金主要用于高投入、高产出、高风险的科技成果转化的引导资金、贷款贴息、补助资金和风险投资。
第二十九条 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与银行建立联席制度,共同对科技投资、科技开发、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进行论证和评估。对符合贷款条件的,银行优先投放贷款。
第三十条 建立完善科技资金财务管理制度。政府有关部门、企业事业组织应自觉接受审计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科学技术投入必须专款(专项)专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挪用、克扣或截留。
第三十一条 建立、完善科学技术投入统计制度。政府有关部门、企业事业组织应按规定向统计部门报送科学技术投入的统计资料。
统计部门每年应向社会公布科学技术投入的情况。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挪用、克扣或截留科学技术投入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归还,并由其上级机关或所在单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骗取财政科技经费的,由直接下达科技计划项目的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全额追回,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由上级机关或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滥用职权、以权谋私、失职、渎职,造成科学技术投入损失的,由有关部门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所称科技三项费用是指新产品试制费、中间试验费、重大科技项目补助费。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1997年11月1日起施行。



1997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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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国有企业厂长(经理)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条例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抚顺市国有企业厂长(经理)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条例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1995年6月28日辽宁省抚顺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1995年7月28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1995年8月30日公布 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审计组织
第三章 审计管辖
第四章 审计内容和审计程序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保障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客观、公正地评价厂长(经理)任期经济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行政区域内市、县、区属国有企业的厂长(经理)经济责任审计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厂长(经理)任期内每两年或三年审计一次;厂长(经理)离任必须实行审计。
第四条 审计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及本条例对厂长(经理)任期经济责任实施审计监督。
第五条 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不得打击报复。

第二章 审计组织
第六条 市审计局是企业厂长(经理)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以下简称任期审计)的主管部门,对任期审计(含离任审计,下同)工作实行统一管理、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任期审计由下列审计组织实施:
(一)市、县、区国家审计机关;
(二)经同级审计机关确认资格的企业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以下简称部门内审机构);
(三)经同级审计机关确认资格的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审计公证资格的中介机构(以下简称社会审计机构)。
第八条 审计组织在实施任期审计时具有下列职权:
(一)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及与厂长(经理)任职期间有关的资料和资产;
(二)就厂长(经理)任职期间经济责任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三)对厂长(经理)的经营业绩进行评价;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
第九条 审计组织和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依法办事,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三章 审计管辖
第十条 市属大型国有企业厂长(经理)的任期审计,由市审计机关负责实施。
第十一条 市属中、小型国有企业和市属未确定企业类型的国有企业的厂长(经理)任期审计,可由市审计机关组织部门内审机构或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负责实施。
第十二条 县、区属国有企业的厂长(经理)任期审计,由各县、区审计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审计管辖不清的企业厂长(经理)的任期审计,由市审计机关确定。

第四章 审计内容和审计程序
第十四条 厂长(经理)任期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企业遵守国家财经法规的情况;
(二)企业完成各项经营目标的情况;
(三)企业资产、负债、损益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情况;
(四)企业财务收支活动的情况;
(五)其他应当进行审计的事项。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或单位编制厂长(经理)任期内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统筹安排审计事宜。
第十六条 提出厂长(经理)离任的有关部门或单位,应当于提出之日起五日内,向审计机关提出离任审计的书面申请,审计机关应当在五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并组织实施审计。
第十七条 审计组织实施任期审计执行国家审计程序。自审计实施之日起,应当在三十日内完成审计查证工作,遇有特殊情况,经同级审计机关批准,审计时间可适当延长。
第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在审计组织实施任期审计前应当做好准备工作,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和工作条件。资料包括:
(一)财务计划、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等有关资料;
(二)企业资产盘存、变动及债权、债务清理的有关资料;
(三)企业章程、经营目标、承租合同、生产经营计划及重要经营决策等有关资料;
(四)有关企业经营状况的资料;
(五)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应当支持、协助审计组织的工作,提供的上述资料必须真实、完整。
第十九条 审计组织派出的审计组实施审计结束后,应当提出任期审计报告或审计查证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单位和厂长(经理)意见。被审计单位和厂长(经理)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或审计查证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书面意见报送审计组或审计组织,逾期不报视为同意。
第二十条 审计组织审定审计组报送的审计报告或审计查证报告,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出具审计意见书或审计查证报告。审计组织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行为需要处理、处罚的,应当提出处理、处罚意见,报请同级审计机关作出审计决定。
第二十一条 审计组织出具的审计意见书、审计查证报告,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应当及时送达提出申请审计的有关部门或单位,作为考核任免厂长(经理)的重要依据。对完成任期经营目标,经营业绩突出的厂长(经理),有关部门或单位可予以奖励;对经营管理不善,造成国
有资产流失,有严重失职行为的,有关部门或单位应当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对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如有不服,可在收到审计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审计机关申请复审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审,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审计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部门内审机构出具的审计意见书或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查证报告,被审计单位和厂长(经理)如有不服,可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请同级审计机关复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未按本条例对厂长(经理)离任审计提出书面申请的,或审计组织未按规定期限完成审计工作的,由审计机关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其改正。
第二十四条 各有关部门和被审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计机关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或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处以相当于本人三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并建议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提供会计凭证、会计收簿、会计报表等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出具伪证,毁灭、转移证据,隐瞒事实真相的;
(三)阻挠审计人员执行职务,抗拒监督检查的;
(四)拒绝执行审计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陷害审计人员、提供资料人员、检举人、证明人的。
第二十五条 部门内审机构出具的审计意见书、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查证报告缺乏公正性、真实性或存在严重问题的,同级审计机关可责令其改正;对情节严重的应当通报批评、警告,直至取消其任期审计资格。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机关可对审计责任单位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处以相当于本人三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并建议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国家、被审计单位或厂长(经理)造成损失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或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市、县、区属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厂长(经理)任期审计,可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十八条 社会审计机构承办的厂长(经理)任期审计,按社会审计收费标准收取费用。
第二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本条例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1995年8月30日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

包府办发〔2007〕32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
《包头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一月二十六日


包头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规范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响应,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安全生产事故造成的损害,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突发公共 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包头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制定本预案。
  1.3 分级标准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I级(特别重大)、II级(重大)、III级(较大)和IV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一般IV级: 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或3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下,或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较大Ⅲ级: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3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或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重大Ⅱ级: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或需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的事故,或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特别重大I级: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亿元,或需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下列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对工作:
  (1)造成3人以上死亡(含失踪)、10人以下死亡或危及3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 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一次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 2超出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旗、县、区,稀土高新区行政区、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需要包头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包头市安委会)处置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1.5 工作原则
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充分发挥人的主管能动性,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人民群众的基础作用。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政府统一领导和市安委会组织协调下,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等工作。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职责,建立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
 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现场应急处置的领导和指挥以地方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为主,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有关部门应当与地方人民政府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
 4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采用先进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灾难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完善装备、预案演练等工作。
  2 组织体系及相关机构职责
  2.1 组织体系
  全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由市安委会、市有关部门、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领导机构、综合协调指挥机构、专业协调指挥机构、应急支持保障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生产经营单位组成。
  包头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领导机构为市安委会,综合协调指挥机构为市安委会办公室,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具体承担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管理工作,专业协调指挥机构为市政府有关部门管理的专业领域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机构由当地人民政府和稀土高新区管委会确定。
  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消防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力量、志愿者队伍及有关国际救援力量等。
  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履行本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和保障方面的职责,负责制订、管理并实施有关应急预案。
  2.2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以属地为主,事发地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指挥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及时向市政府报告事故灾难事态发展及救援情况,同时抄送市安委会办公室。
  涉及多个领域、跨旗、县、区,稀土高新区行政区域或影响特别重大的事故灾难,根据需要由市安委会或者市政府有关部门组织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应急救援协调指挥工作。
  2.3 应急指挥机构的职责
  设立包头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事故性质由市政府市长或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市安监局局长、事故地区主要领导任副总指挥,相关单位为成员单位。其主要责任是:
 1负责组织、协调、指挥全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2协调与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单位之间的关系;
 3决定启动《包头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 4必要时,协调驻地部队参加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4 应急救援指挥部主要成员单位职责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在市政府和市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各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承担以下任务:
 1应急救援的治安保卫、道路交通管制等工作由市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水上交通管制工作由市交通局负责组织指导。
 2应急医疗救援和卫生防疫工作由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协调、指挥。
 3应急救援所需的交通运输保障由市交通局负责组织协调。
 4应急救援物资保障和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由市经济委员会和市商务局负责组织协调。
 5群众转移安置、善后处置和工伤保险相关事务由市民政局、劳动保障局和事故地区政府负责组织指导协调。
 6应急救援所需的电力保障由市经济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
 7应急通信保障由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指挥。
 8气象监测和气象预报由市气象局提供支持。
 9事故现场环境监测由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协调。
 10宣传报道、信息发布工作由市委宣传部负责统一协调。
 11市武警支队根据有关地区、部门的请求,组织武警部队参加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抢险、救援和转移群众等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工作的需要,在市应急指挥部的组织、协调下做好相关工作。
  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和保障方面的职责,制订、管理并实施有关应急预案,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建立应急联系工作机制,保证信息通畅,做到信息和资源共享。各成员单位的应急预案抄送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5 日常工作机构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和应急指挥协调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组织指导全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指导和督查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工作;
 2编制本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综合监督检查、指导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应急救援机构应急准备工作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和实施;
 3负责全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资源和信息的统计工作,建立和维护全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队伍、专家、预案、技术装备等信息数据库,统一规划全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通信和信息网络;
 4组织、协调和指挥重大、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根据有关地区或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需求,调集有关应急救援力量参加事故抢救;
 5组织指导全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培训、演习和交流以及应急救援队伍救援能力评估工作;
 6承担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3 预警预防机制
  3.1 事故灾难监控与信息报告
  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对可能引发特别重大事故的险情,或者其他灾害、灾难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重要信息应及时上报。
  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中央、内蒙企业在上报当地政府的同时,应当上报企业总部。当地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报告上级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中央、内蒙企业和事故灾难发生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市政府报告,同时抄送市安委会办公室。
  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方面的突发事件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有关各级、各类应急指挥机构均应及时通报同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机构应当及时分析处理,并按照分级管理的程序逐级上报,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主动向市安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提供与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资料。事故灾难发生地安全监管部门提供事故前监督检查的有关资料,为市安委会办公室、市政府有关部门研究制订救援方案提供参考。
  3.2 预警机制
  依据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事态,预警级别划分为四级I级(特别严重)、II级(严重)、III级(较重)和IV级(一般)。
  预警级别的确定主体:一般预警由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确定并报告市政府;较重预警由市政府确定并报自治区政府;严重预警和特别严重预警由市政府提出意见报自治区政府。特殊情况下,市政府可以确定一般预警。法律、法规对预警级别的确定主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各级、各部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预警机构接到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后,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Ⅰ级应急响应行动由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事发地各级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应当按照相应的预案全力以赴组织救援,并及时向自治区政府及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自治区有关部门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Ⅱ级应急响应行动由自治区政府或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实施。事发地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相应的预案全力以赴组织救援,并及时向自治区政府及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自治区有关部门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Ⅲ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事发地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先行启动,在市政府直接指挥下,及时、有效地进行应急处置,控制事态发展。应急响应行动由市政府或市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实施。事发地各级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应当按照相应的预案全力以赴组织救援,并及时向市政府及市安委会办公室、市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启动《包头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启动预案后,由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全权指挥,必要时,由市政府直接指挥。
  Ⅳ级应急响应行动由事发地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并全权负责处置整个事件。必要时市政府派出工作组到事发地区,参与制定方案,并对方案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跨旗、县、区,稀土高新区行政区域的,由市政府启动预案,由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全权指挥,必要时,由市政府直接指挥。
  4.1.1 包头市政府有关部门的响应
  Ⅲ级响应时,市政府有关部门启动并实施本部门相关的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救援,并及时向市政府及市安委会办公室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需要其他部门应急力量支援时,及时提出请求。
  根据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类别,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其职责和预案进行响应。
  4.1.2 市安委会办公室的响应
 1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
 2开通与事故灾难发生地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通讯联系,随时掌握事态发展情况。
 3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的建议,通知相关应急救援指挥机构随时待命,为地区或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4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协调专业应急力量增援。
 5对可能或者已经引发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的,市安委会办公室要及时上报市政府,同时负责通报相关领域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 6组织协调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 7协调落实其他有关事项。
  4.2 指挥和协调
   进入Ⅲ级响应后,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立即按照预案组织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配合事发地区政府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市安委会办公室根据事故灾难的情况开展应急救援协调工作。通知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和事发地毗邻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相关机构按照各自应急预案提供增援或保障。有关应急队伍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抢险救援和紧急处置行动。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救援的指挥,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之前,事发单位和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事故灾难发生地区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全力控制事故灾难发展态势,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
  中央、内蒙企业发生事故灾难时,其总部应全力调动相关资源,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3 紧急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力量。事故灾难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单位和地区人民政府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
   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4.4 医疗卫生救援
   事发地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
   市卫生局或市安委会办公室根据事发地区人民政府的请求,及时协调有关专业医疗救护机构和专科医院派出有关专家、提供特种药品和特种救治装备进行支援。
  事故灾难发生地区疾病控制中心根据事故类型,按照专业规程进行现场防疫工作。
  4.5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的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4.6 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 1 企业应当与当地政府、社区建立应急互动机制,确定保护群众安全需要采取的防护措施。
 2 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程序。
 3 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实施疏散、转移。
 4 启用紧急避难所。
 5 开展卫生防疫工作。
 6负责治安管理。
  4.7 社会力量的动员与参与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调动本行政区域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超出事发地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处置能力时,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向市政府申请本行政区域外的社会力量支援,市政府办公厅协调有关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社会力量进行支援。
  4.8 现场检测与评估
  根据需要,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事故现场检测、鉴定与评估小组,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订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检测预评估报告要及时上报。
  4.9 信息发布
  市委组织部、市安委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具体负责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发布工作。
  4.10 应急结束
  当遇险人员全部得救,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由事故发生地区人民政府宣布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会同相关部门(单位)负责组织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5.2 保险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5.3 事故灾难调查报告、经验教训总结及改进建议
    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必要时,市政府直接组成调查组或者授权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并及时上报。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建立健全全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综合信息网络系统和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信息报告系统;建立完善救援力量和资源信息数据库;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保证应急机构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为应急决策提供相关信息支持。
  有关部门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和旗、县、区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负责本部门、本地区相关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定期向市安委会办公室报送有关信息,重要信息和变更信息要及时报送。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收集、分析和处理全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有关信息。
  6.2 应急支援与保障
  6.2.1 救援装备保障
  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掌握本专业的特种救援装备情况,各专业队伍按规程配备救援装备。
  6.2.2 应急队伍保障
  矿山、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等行业或领域的企业应当依法组建和完善救援队伍。各级、各行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负责检查并掌握应急救援力量的建设和准备情况。
  6.2.3 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后,市安委会办公室或有关部门根据需要及时协调各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交通运输保障。地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有关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道路受损时应迅速组织抢修,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满足应急处置管制需要。
  6.2.4 医疗卫生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和医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体系建设,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药物器械、个人防护用品、设备、人员、车辆等,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救治能力。
  6.2.5 物资保障
  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
  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负责监督应急物资的储备情况,掌握应急物资的生产加工能力储备情况。
  6.2.6 资金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单位承担,事故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政府协调解决。市政府处置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所需工作经费,按照国家有关应急规定解决。
  6.2.7 社会动员保障
  各地区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市安委会办公室协调调用事发地区以外的有关社会应急力量参与增援时,地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要为其提供各种必要保障。
  6.2.8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负责提供较大事故灾难发生时人员避难需要的场所。
  6.3 技术储备与保障
  市安委会办公室成立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专家组,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要充分利用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的专家和机构,研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重大问题,开发应急技术和装备。
  6.4 宣传、培训和演习
  6.4.1 公众信息交流
  市安委会办公室和有关部门组织应急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各种媒体提供相关支持。
地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结合本地区实际,负责本地区相关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民的危机意识。
   企业与所在地区政府、管委会、社区建立互动机制,向周边群众宣传相关应急知识。
   6.4.2 培训
  有关部门组织各级应急管理机构以及救援队伍的相关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
有关部门、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做好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积极组织社会志愿者的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各地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将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内容列入行政干部培训的课程。
  6.4.3 演习
  各专业应急机构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演习。市安委会办公室每两年至少组织一次联合演习。各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习。演习结束后应及时进行总结。
  6.5 监督检查
  市安委会办公室对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7.2 奖励与责任追究
  7.2.1 奖励
  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 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 防止或抢救事故灾难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免受损失或者减少损失的。
 3 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 4 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7.2.2 责任追究
  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 不按照规定制订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
 2 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灾难真实情况的。
 3 拒不执行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 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者物资的。
 5 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6 散布谣言,扰乱社会治安的。
 7 有其他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
  7.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包头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和各有关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2.包头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流程图
3.包头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部指挥网络图


附件1
  包头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和各有关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一、包头市应急救援指挥部职责
  (一)发布启动和解除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的命令;
  (二)按照《包头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程序,统一组织、协调、指挥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的实施;
  (三)及时掌握《预案》实施情况,并对《预案》实施过程中的问题采取应急处理措施;
  (四)统一规划、组织和协调全市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
  (五)检查各级生产安全应急救援机构工作开展情况;
  (六)根据事故现场救援需要,组织协调和紧急调度各类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并负责督促事故单位及时归还和补偿等事宜;
  (七)根据情况,召开新闻发布会。
  二、各有关成员单位职责
  (一)市政府办公厅
  1.按照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启动的《预案》,立即组织综合协调组人员,负责应急救援指挥部的办公事宜,负责抢险救援现场指挥部各项命令的上传下达。
  2.建立指挥部临时办公场所,协调各类办公急需设备,确保指挥部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
  3.迅速联络指挥部各职能工作组组长及相关人员,做好各项应急救援准备工作。
   4.及时收集、整理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情况,并向指挥部随时报告。
   5.综合协调、处理抢险救援现场各部门、各职能工作组的关系。
   6.负责与国家有关部门及新闻单位联络,组织新闻报道和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
  二包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在规定权限内综合管理全市生产安全事故;
  2.负责组织、协调、指挥、参与危险化学品、矿山、烟花爆竹等工矿商贸企业等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3.负责事故抢险救援现场各职能工作组的协调、联络工作;
  4.负责组成事故专家组,分析、预测事故发展趋势,研究事故抢险救援方案,提供事故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持;
  5.组织、参与事故调查。
 三包头市公安局
  1.负责组织、协调、指挥全市特大交通和火灾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2.负责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工作;
   3.负责事故现场的警戒和交通疏导、管制工作,确保抢险救援现场道路的畅通;
  4.负责有关事故直接责任人的监控;
  5.负责有关人员的紧急疏散、撤离工作;
  6.负责确定事故伤亡人数和伤亡人员的身份。
 四包头市卫生局
  1.组织、协调、参与中毒及各类特大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
  2.负责事故现场受伤人员的抢救工作,协调、联系、安排、组织急救车辆和医务人员;
  3.研究分析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伤亡特点,制订生产安全事故医疗抢救方案;
  4.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急救队伍,对事故发生地进行医疗救护增援;
  5.组织协调各种医疗救护设施和器械,及时调集抢救伤员所需的各种药品;
  6.负责事故现场的卫生防疫工作;
  7.及时向指挥部汇报人员伤亡、抢救、防疫等情况。
 五包头市经济委员会
  1.负责应急状态下救援物资的调度和使用;
  2.负责应急状态下煤、水、电、运的组织和协调工作。
 六包头市商务局
  1.组织、协调、参与商贸流通行业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负责协调、组织应急救援所急需生活必需品的调集。
 七包头市财政局
  1.建立应急救援专项储备资金。
  2.负责落实应急救援专项资金,并及时划拨使用;
 八包头市建设委员会
  1.组织、协调、参与建筑行业、城市燃气设施等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负责对事故中受损建筑物进行评估、鉴定等工作;
  3.负责提供建筑行业、城市燃气等事故应急救援技术支持和服务;
  4.负责事故现场燃气、供热等公用设施的排险和修复工作。
 九包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1.组织、协调、参与和指挥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负责组织和调集特种设备技术人员、操作人员和大型救援设备迅速赶到事故现场参加排险等工作;
   3.负责提供特种设备事故处置的技术保障;
   4.组织、参与特种设备事故调查。
 十包头市环境保护局
  1.负责提供各类特大事故现场与环境相关的必要数据参数;
  2.负责危险化学品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现场环境监测工作;
  3.及时通报环境污染状况、危险程度和危害范围;
  4.负责对污染物的处置提出技术方案和要求,并协调有关部门和事故责任单位做好处置工作;
  5.针对环境污染状况,提出环境保护对策并组织实施。
 十一包头市国土资源局
  为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现场及周边地区提供地质、水文、水源等资料,为事故现场救援及周边水源不受污染提供信息服务。
 十二市委宣传部
  1.组织、协调和指挥应急救援宣传、报道工作;
  2.组织和指导新闻发布工作。
 十三包头市总工会
  1.配合做好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员工思想工作;
  2.参与伤亡人员家属安抚及善后工作;
  3.参与指挥和协调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抢险工作;
   4.参与事故调查。
 十四包头军分区和武警包头支队
  1.明确部分建制单位为应对各类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备力量;
  2.设立应对各类特大安全事故救援训练科目,提高各类特大安全事故救援战斗力;
  3.组织协调相应的各种车辆及相关设备、器材,提高自身安全防护能力;
   4.直接参与事故抢险救援工作。
 十五交通、供水、供电、通信、气象等公用设施管理部门
   1.负责恢复被损坏的道路、水、电、通讯等有关设施,确保抢险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2.负责提供抢险救援临时道路、水、电、通讯、气象等有关设施服务。
 十六其它企业、行业主管部门
  1.按职责配合应急救援指挥部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2.完成应急救援指挥部交办的各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