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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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2]3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中远集团)《关于中国远洋运输集团缴税情况的专题汇报及相关问题的申请》(中远财金〔2001〕0674号)。为支持中远集团发展壮大,现将该集团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2年度起,中远集团的轮船修理业务,免征增值税。
二、中远集团所属的105家全资控股企业(名单见附件),2002年度由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实行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办法。
中远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当地国家税务局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远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国家税务局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的检查和监管;当地国家税务局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附件:中远集团合并纳税企业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件

中远集团合并纳税企业名单

序 号   单 位 注册地
1 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总部 北京市东城区
2 广州远洋运输公司 广东广州市
3 上海远洋运输公司 上海市
4 天津远洋运输公司 天津市
5 青岛远洋运输公司 山东青岛市
6 大连远洋运输公司 辽宁大连市
7 中远散货运输有限公司 天津市
8 中远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 上海市
9 中远集团财务公司 北京市西城区
10 中远国际航空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北京市东城区
11 中远实业公司 北京市东城区
12 中远房地产开发公司 北京市东城区
13 中远对外劳务合作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14 中远人力资源开发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15 中远海上电子设备公司 北京市东城区
16 中远工业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17 中国船舶燃料供应总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18 中远国际贸易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19 中国船舶燃料供应大连公司 辽宁大连市
20 中国船舶燃料供应丹东公司 辽宁丹东市
21 中国船舶燃料供应湛江公司 广东湛江市
22 中国船舶燃料供应广州公司 广东广州市
23 中国船舶燃料供应青岛公司 山东青岛市
24 中国船舶燃料供应秦皇岛公司 河北秦皇岛市
25 中国船舶燃料供应连云港公司 江苏连云港市
26 中国外轮代理总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27 中国上海外轮代理公司 上海市
28 中国大连外轮代理公司 辽宁大连市
29 中国广州外轮代理公司 广东广州市
30 中国青岛外轮代理公司 山东青岛市
31 中国湛江外轮代理公司 广东湛江市
32 中国宁波外轮代理公司 浙江宁波市
33 中国南京外轮代理公司 江苏南京市
34 中国江阴外轮代理公司 江苏江阴市
35 中国安庆外轮代理公司 安徽安庆市
36 中国丹东外轮代理公司 辽宁丹东市
37 中国日照外轮代理公司 山东日照市
38 中国海门外轮代理公司 浙江台州市
39 中国漳州外轮代理公司 福建漳州市
40 中国湄州湾外轮代理公司 福建莆田市
41 中国外轮代理公司扬州分公司 江苏扬州市
42 中国镇江外轮代理公司 江苏镇江市
43 中国南通外轮代理公司 江苏南通市
44 中国张家港外轮代理公司 江苏张家港市
45 中国茂名外轮代理公司 广东茂名市
46 中国北京外轮代理公司 北京市东城区
47 中国唐山外轮代理公司 河北唐山市
48 中国嘉兴外轮代理公司 浙江嘉兴市
49 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 北京市东城区
50 中国汽车运输北京物资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51 中国汽车运输北京晋煤外运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52 中国汽车运输天津公司 天津市
53 中国汽车运输廊坊公司 河北廊坊市
54 中国汽车运输武汉公司 湖北武汉市
55 中国汽车运输昆明公司 云南昆明市
56 中国汽车运输沈阳公司 辽宁沈阳市
57 广州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 广东广州市
58 武汉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 湖北武汉市
59 武汉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 湖北宜昌市
60 武汉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沙市分公司 湖北沙市
61 青岛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 山东青岛市
62 河南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 河南郑州市
63 连云港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 江苏连云港市
64 大连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 辽宁大连市
65 天津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 天津市
66 西安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 陕西西安市
67 上海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 上海市
68 上海远洋国际货运有限公司青浦货运部 上海市
69 江苏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 江苏南京市
70 浙江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 浙江杭州市
71 安徽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 安徽合肥市
72 重庆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 重庆市
73 河北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 河北石家庄市
74 四川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 四川成都市
75 中远国际旅行社 北京市东城区
76 中国汽车运输总公司 北京市东城区
77 大连中远集装箱船务代理有限公司 辽宁省大连市
78 中远集装箱船务代理有限公司 北京市
79 黑龙江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80 大连北方集装箱运输公司 辽宁省大连市
81 陕西中远国际航空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陕西省西安市
82 广州中远集装箱船务代理有限公司 广东省广州市
83 广州中远国际航空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广东省广州市
84 大连远洋国际货运公司石油经销部 辽宁省大连市
85 北京远洋国际货运公司 北京市东城区
86 河北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 河北唐山市
87 山西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 山西太原市
88 内蒙古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 呼和浩特市
89 新疆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市
90 广西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 广西南宁市
91 贵州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 贵州贵阳市
92 湖南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 湖南长沙市
93 云南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 云南昆明市
94 宁夏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 宁夏银川市
95 甘肃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 甘肃兰州市
96 青海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 青海西宁市
97 广州远洋建设实业公司 广州市
98 青岛中远国际航空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青岛市
99 连云港远洋流体装卸设备有限公司 江苏连云港市
100 中远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市
101 天津远洋船舶供应公司 天津市
102 青岛祥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青岛市
103 青岛荣远船舶贸易有限公司 青岛市
104 天津中远国际航空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天津市
105 上海中远国际航空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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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个人投资者收购企业股权后将原盈余积累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个人投资者收购企业股权后将原盈余积累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对个人投资者收购企业股权后,将企业原有盈余积累转增股本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公告如下:
  一、1名或多名个人投资者以股权收购方式取得被收购企业100%股权,股权收购前,被收购企业原账面金额中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盈余积累未转增股本,而在股权交易时将其一并计入股权转让价格并履行了所得税纳税义务。股权收购后,企业将原账面金额中的盈余积累向个人投资者(新股东,下同)转增股本,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区分以下情形处理:
  (一)新股东以不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股权的,企业原盈余积累已全部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新股东以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股权的,企业原盈余积累中,对于股权收购价格减去原股本的差额部分已经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股权收购价格低于原所有者权益的差额部分未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新股东以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企业股权后转增股本,应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即:先转增应税的盈余积累部分,然后再转增免税的盈余积累部分。
  二、新股东将所持股权转让时,其财产原值为其收购企业股权实际支付的对价及相关税费。
  三、企业发生股权交易及转增股本等事项后,应在次月15日内,将股东及其股权变化情况、股权交易前原账面记载的盈余积累数额、转增股本数额及扣缴税款情况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四、本公告自发布后30日起施行。此前尚未处理的涉税事项按本公告执行。
  特此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5月7日




哈尔滨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

第165号


哈尔滨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暂行办法


  《哈尔滨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暂行办法》已经2007年8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 9 月15日起施行。

                               
市 长 张效廉
                             
二〇〇七年八月十三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是指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对所属行政执法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工作情况进行的评价和考查核定。

  第三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含与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平级并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本级政府依法委托执法的组织和派出机构)和下一级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被评议考核单位)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市级行政执法部门主管本部门所属行政执法机构(含依法委托执法的组织和派出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被评议考核对象)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第四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直接管理的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由本级政府进行评议考核,并适用于本办法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的规定。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管理的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由该部门进行评议考核,并适用于本办法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所属行政执法机构的规定。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对本级行政执法部门管理的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进行评议考核。

  第五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被评议考核单位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市级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组织实施本部门被评议考核对象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第六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 对本行政区域的全面工作实行目标管理的人民政府,应当将行政执法年度评议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作为重要指标,纳入本级人民政府年度工作目标一并考核,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结果应当折合成目标管理设定的相应分值。

  第八条 被评议考核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行政执法的第一责任人,对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目标的完成负全面责任;被评议考核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目标的完成负主管责任;被评议考核单位所属行政执法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对涉及本机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目标的完成负直接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根据执法岗位,对有关具体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目标的完成负直接责任。

  第九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是否符合规定;
 
  (二)行政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执法权限;
 
  (三)适用执法依据是否正确;
 
  (四)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五)行政执法决定的内容是否合法、适当;
  
  (六)履行法定义务情况;
 
  (七)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结果;
 
  (八)案卷质量情况;
 
  (九)与行政执法有关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年度重点工作制定全市行政执法年度评议考核目标,并于每年3月1日前下发被评议考核单位。
  被评议考核单位应当根据市人民政府下发的行政执法年度评议考核目标、上级行政执法部门下发的专用目标和本地区、本系统年度重点工作制定本级政府或者本部门行政执法年度评议考核目标,并于每年3月20日前下发本地区被评议考核单位或者本部门被评议考核对象。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实行日常评议考核和年终评议考核相结合。
  政府法制部门对被评议考核单位、行政执法部门对被评议考核对象的评议考核目标完成情况应当进行日常监督,定期或者不定期地组织检查活动,并分别建立被评议考核单位和被评议考核对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档案,如实记载日常评议考核情况,并根据档案所记载的内容进行年终行政执法评议考核。

  第十二条 政府法制部门对被评议考核单位进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审阅或者听取行政执法工作情况的汇报;
  
  (二)现场检查、调阅抽查或者备案审查有关文件、资料和行政执法档案、卷宗;
 
  (三)对有关负责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法律素质测试;
 
  (四)组织明察暗访、专题调查、新闻报道跟踪调查,受理行政执法投诉;
  
  (五)采取召开行政管理相对人座谈会、在行政机关网站设立公众意见专栏、发放行政执法评议卡、开通行政执法评议专线电话、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调查等方式对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工作情况进行外部评议;
  
  (六)征求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部门和人民法院、检察院对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
  
  (七)评议考核机关确定的其他方式。

  行政执法部门可以根据本部门的执法特点,确定对被评议考核对象进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具体方式。

  第十三条 年终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结果根据分值分为优秀、达标、不达标三个档次。
  对被评议考核单位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结果,应当在报纸、政府网站、政府公报上公布。
  对被评议考核对象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结果,应当以适当形式在本部门内公布。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结果应当作为评价行政执法部门的全面工作以及有关负责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年终考核评定档次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对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的被评议考核单位,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对在行政执法中表现突出或者在行政执法工作中成绩显著的个人,可以授予行政执法先进工作者称号。

  第十六条 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中未达标的行政执法人员,一年内不得授予其他荣誉称号,并离岗培训2个月;连续两年未达标的行政执法人员,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中未被评为优秀的行政执法人员,年终考核不得评选为优秀公务员。

  第十七条 被评议考核单位对评议考核机关组织的考核检查应当予以配合,认真听取意见,并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对考核检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评议考核机关提出书面意见。

  第十八条 评议考核机关对于在考核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能够及时纠正的,应当提出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整改的意见;对发现的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应当依照行政执法监督方面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 被评议考核单位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中有下列情形的,由评议考核机关给予通报批评,并可视情节轻重,建议有行政处分权的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拒绝或者不配合考核检查的;
  (二)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外部评议的;
  (四)不纠正存在的问题的;
  (五)违反本办法其他有关规定的。

  第二十条 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市级行政执法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7年9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