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孟加拉人民共和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1990年)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14:42:33   浏览:937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孟加拉人民共和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1990年)

中国政府 孟加拉人民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孟加拉人民共和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


(签订日期1990年6月30日 生效日期1990年6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孟加拉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增进两国人民的友谊和加强两国间的科学技术合作,签订本协定,条文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本着友好合作精神和平等互利原则,充分认识到科学技术在两国总体发展过程中作为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工具的重要性,通过交流科学技术经验和成就,开展两国间的科学技术合作。

  第二条 科学技术合作的方法包括:
  一、互相派遣科学技术专家进行访问、考察或专业培训;
  二、互相聘请专家传授科学技术知识和经验;
  三、在双方同意的科学技术合作领域,互相提供有关的科学技术资料和数据以及科学实验用的生物和实物样品等;
  四、双方同意的其它合作方式。

  第三条 为实现本协定规定的科学技术合作,根据需要,缔约双方将轮流派遣代表或代表团,在两国首都商谈两国间的科学技术合作事宜和签订相应的合作计划议定书。
  如有需要,缔约任何一方可通过驻在对方的外交代表机构同对方执行本协定的机构商定并执行计划外的项目。该项目将列入下一个合作计划议定书。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指定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孟加拉人民共和国政府指定科学技术总局为本协定的执行机构。两国执行机构通过两国外交代表机构保持经常性的工作联系。

  第五条 缔约双方同意,有关执行本协定的费用负担如下:
  一、派遣专业人员考察或实习的一方,负担专业人员的往返旅费。专业人员在接待一方的食宿费、医药费、交通费由接待一方负担。
  二、聘请专业人员传授技术经验的一方,负担专业人员往返旅费(包括休假往返旅费)、食宿费、医药费、交通费、办公费和津贴费。津贴费的具体金额由双方另行商定。
  三、双方互相提供的科学技术资料和科学实验用的种子、苗木和样品等,其费用互免,由提供一方提交需要一方国家的大使馆,并由双方代表办理交接证件。

  第六条 根据本协定所派遣的专业人员,应遵守对方国家的现行法律和规定。

  第七条 缔约双方对根据本协定所派遣的专业人员应提供必要的协助,以便他们完成任务。

  第八条 缔约双方同意,根据本协定互相提供的科技情报资料以及双方科学技术合作成果,未经提供方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国转让,合作研究完成的科技成果,按平等互利的原则分享。

  第九条 本协定自缔约双方履行各自使协定生效的法律手续并相互书面通知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在本协定期满前六个月,如任何一方未以书面方式提出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将继续有效五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协定于一九九0年六月三十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孟加拉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如在解释上遇有分歧,应以英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孟加拉人民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外交部副部长            外交秘书
      田 曾 佩           阿布·阿赫桑
      (签字)              (签字)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政发 〔2008〕3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吉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8年1月23日省政府第十一届一次全体会议通过,现予印发。

  二○○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2008年1月23日省政府第十一届一次全体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一、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吉林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国务院工作规则》,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省政府工作坚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方针、政策和省委部署,按照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要求,努力提高政府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政府。

  三、省政府组成人员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求真务实,锐意进取,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省政府对省人民代表大会和国务院负责并报告工作。省政府是国务院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服从国务院。省政府各部门受省政府统一领导,并且依照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受国务院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或者领导。要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积极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审批权改革、政务公开和电子政务,加强应急管理,搞好信息服务,提高行政效能,推动省政府各项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五、省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省长、副省长、秘书长、各厅厅长、各委员会主任、外事办公室主任。

  六、省政府实行省长负责制。省长领导省政府工作,副省长、秘书长协助省长工作。

  七、省长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全体会议和省政府常务会议。省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省政府全体会议或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召开省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处理。重特大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由省长召集省应急委员会议研究决定。

  八、副省长按职责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省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省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九、秘书长负责处理省政府的日常工作,协助省长分管有关方面工作。

  省长助理协助省长或副省长处理分管工作。

  副秘书长受省政府领导委托协助处理有关业务工作。

  十、省长外出期间,可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省长主持省政府工作。

  十一、各厅厅长、各委员会主任、外事办公室主任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各厅、各委员会、外事办公室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省政府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制定规范性文件。

  审计厅在省长和国家审计署领导下,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二、省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三、贯彻国家宏观调控方针政策,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节经济运行,强基础、调结构、增效益、重民生,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强化节能减排,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自主创新,建设新型产业基地,加强能源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发展对外经济贸易与合作,实现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稳定物价和财政收支平衡。

  十四、加强市场监管,创造公平的法制环境,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加强政府信用建设,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五、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完善社会管理政策和规章,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正。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依法深化和完善应急管理体制建设,提高政府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

  十六、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坚持以人为本,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推进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进程,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益。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七、省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公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建立社情民意反映制度、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制定等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制度、社会听证制度以及决策责任制度,充分发挥决策信息和智力支撑体系作用,增强决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十八、涉及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决策,由省政府全体会议或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十九、省政府各部门提请省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和发展规划,进行充分调查研究,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地区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十、省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一定形式,充分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推进依法行政

  二十一、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规范行政权力。省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十二、省政府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改革开放、社会全面进步的需要,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省情实际,适时提出地方性法规议案,制定规章,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和不符合实际的规章,确保法规议案和规章的质量。

  二十三、省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省政府规章、决定、命令。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省政府制定规章、发布决定和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依法及时报省政府备案,由省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并定期向省政府报告。

  二十四、提请省政府讨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审议的规章,由省政府法制机构论证审核或组织起草,规章的解释工作由省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二十五、要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界定执法机关的职责权限,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推进行政综合执法。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依法行政考评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落实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申诉检举制度和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坚持开展行政执法检查,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加强行政监督

  二十六、省政府要自觉接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并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依法备案省政府规章;接受省政协的民主监督,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

  二十七、省政府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对司法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省政府报告。

  二十八、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和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各地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同时省政府各部门应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

  二十九、省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按照 “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 ”的原则,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的矛盾和纠纷。严格实行信访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通过联席会议、建立排查调处机制和信访督查工作制度等方式,及时化解矛盾和纠纷。省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处理分管工作的上访问题。

  三十、省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群众反映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省政府报告。重视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方式对行政行为实施的监督,提倡开展人民群众建议征集活动。按照 “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 ”的规定,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完善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及时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的公文,除需要保密的,应及时通过《吉林政报》和省政府网站公布。

第七章 工作安排布局

  三十一、省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三十二、省政府根据国务院部署和《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年度重点工作及目标责任制,确定需要讨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审议的政府规章、省政府召开的全省性会议和制发的公文等事项,形成省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下发执行。

  三十三、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落实省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在年中和年末向省政府报告执行情况。省政府办公厅适时作出通报。

第八章 强化督查落实

  三十四、坚持并完善督查落实制度和机制,推动政府各项工作和决策的落实,保证党和国家以及省委、省政府重大工作决策部署的贯彻实施。

  三十五、督查的重点是省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及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落实情况;省政府重要工作任务和工作目标责任制及阶段性任务目标完成情况;省政府领导批示交办事项落实情况。

  三十六、督查要注重实效,全面准确了解和反映情况,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建议。实行督查工作通报制度。督查事项提出、督查实施及督查结果反馈,实行请示报告制度,重大督查事项必须及时逐级报告。

  三十七、省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一般以省政府名义组织督查,由省政府领导审批,省政府办公厅组织实施。各部门必须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的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

第九章 会议制度

  三十八、省政府实行省政府全体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省政府专题会议和省应急委员会议制度。

  三十九、省政府全体会议由省政府组成人员组成,由省长或省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省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讨论决定省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讨论提请省人大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总结部署省政府的重要工作;通报有关重要情况。

  省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和地方政府负责人列席会议。提请省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议题,由省政府常务会议或省长确定。

  四十、省政府常务会议由省长、副省长、秘书长、省长助理组成,由省长或省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省长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主任列席会议,根据会议内容需要安排有关部门、单位和地方政府负责人列席会议。

  省政府常务会议主要讨论决定省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主要议题是:传达国家有关会议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意见;研究部署省政府重点工作;研究省政府重大政策措施;讨论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全省财政预算;讨论地方性法规草案和省政府规章;讨论向国家申报的大型基本建设项目;分析全省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形势和重大民生问题;决定以省政府名义表彰奖励事宜;讨论审批省政府各部门和地方政府请示省政府的重要事项;省政府领导提议讨论和通报的重大问题。

  省政府常务会议实行例会制,一般每月召开一次,时间为每月第一个星期三上午,遇有特殊情况顺延。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参加会议的省政府组成人员须达半数以上。提请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省长提出,或由分管副省长、秘书长、省长助理协调审核后提出,报省长确定。省政府常务会议纪要一般由省政府秘书长签发或核报省长签发。

  四十一、省政府专题会议由省长、副省长、秘书长、省长助理主持召开;副秘书长可以受省政府领导委托,主持召开省政府专题会议。

  省政府专题会议主要议题是:研究决定拟提交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确定的事项;研究落实省委、省政府重要工作部署以及省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相关事项;省政府领导提交会议协调解决的有关问题。

  省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省政府领导签发。

  四十二、省应急委员会议由其组成人员组成,省长(省应急委员会主任)或省长委托有关副省长(省应急委员会副主任)召集和主持,主要研究决定和部署重特大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应对工作。根据会议内容需要安排有关部门、单位和地方政府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十三、省政府组成人员因故不能出席省政府全体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需会前向主持会议的省政府领导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提出。其他人员不能按要求列席会议的,需会前向省政府秘书长请假。因故不能参加省政府专题会议和其他会议的人员,要事先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省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省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新闻稿一般由省政府新闻发言人审核签发,如有需要,报省政府领导审定。

  四十四、省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全省性会议。会议的主要内容是:根据国家要求,传达贯彻落实国家有关会议精神;按照省委工作安排,部署政府系统工作;动员各方面力量,完成重点工作任务;总结推广典型经验,促进全局工作开展。

  省政府召开的会议和以省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由省政府办公厅列出计划,经省政府秘书长核报省长审定后,提交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确定。省政府组织召开的会议,冠名为吉林省XXX会议,会务工作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以省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原则上只允许省政府综合部门每年召开一次,冠名为全省XXX会议,会务工作由省政府相关部门负责。未列入计划需临时召开的会议,经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确定。以上两种会议没有当面对接和需要讨论内容的,原则上采取视频会议的形式,直接开到县(市、区)。

第十章 公文审批

  四十五、各地、各部门报送省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向省政府报送公文的有关规定。除省政府领导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省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各部门报送省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

  四十六、各地、各部门报送省政府审批的公文,由省政府办公厅按照省政府领导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省长审批。有关计划投资及财政方面的事项,除按有关规定由分管的省政府领导审批外,均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省长根据省长授权审批,重大问题要经省长决定。

  四十七、省政府公布的规章、决定、命令,向省人大或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人员任免,由省长签署。

  四十八、以省政府名义发文,经省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由省长或省长委托副省长签发。秘书长、省长助理根据授权可签发有关文件。

  属传达省政府决定事项和省政府各部门要求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的,由秘书长签发,或副秘书长核报分管的省政府领导签发。属省政府办公厅职责范围内的发文,由办公厅主任签发。

  四十九、公文办理坚持 “谁办文谁催办 ”的原则,严格按时限要求办理,实行催办报告制度,提高公文运转效率。

  五十、省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省政府批转或省政府办公厅转发;须经省政府审定的事项,经省政府同意可由部门行文,文中应当注明经省政府同意;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省政府各部门一般不得向各地政府正式行文。要完善电子公文传输,加快网上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水平。

第十一章 作风纪律

  五十一、省政府领导要做学习的表率,发扬理论联系实际学风,把学习与调研、研究与解决问题结合起来。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的新趋势、新变化,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的新知识,提高领导能力。健全学习制度,一般每季度安排一次专题讲座、报告、座谈等省政府领导学习活动。

  五十二、省政府领导要深入基层,考察调研,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简化接待。不要地方负责人到机场、车站及辖区分界处迎送,所到之处不得举行欢迎、欢送仪式,不得张贴、悬挂欢迎标语。食宿要严格执行规定标准;配备警车严格按规定执行,市区行驶时不扰民。

  五十三、精简公务活动,严格执行领导同志出席各类会议和公务活动的有关规定。省政府领导不为部门和地方的会议活动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名。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

  五十四、精简会议,改进会风。控制会议规格和会期,压缩会议数量。各部门召开的会议原则上省政府领导不到会讲话,必须到会讲话的一个会只能由一位领导讲话,开短会,讲短话。省政府领导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办理。减少会议和一般性领导活动的新闻宣传报道。

  五十五、精简文件,改进文风。控制文件规格,减少文件数量,压缩文件篇幅。凡已及时公开发布的文件,各地、各部门不得层层转发。省政府印发的普发类文件一般不超过4000字。起草省政府领导在全省性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稿,一般不超过7000字;在其他会议上的讲话稿,一般不超过5000字。省政府领导讲话印发《内部情况通报》,原则上不超过5000字。

  五十六、省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以身作则,勤俭节约,严格自律。管好自己,管好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抓好分管或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

  五十七、省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省政府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省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省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省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省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省政府同意。

  五十八、副省长、秘书长、省长助理到省外出差、出访、休假,应事先报请省长同意,由省政府办公厅通报省政府其他领导。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外出,应事先向省政府办公厅报告,由省政府办公厅向省政府领导报告。

  五十九、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出国(境)有关规定,从严掌握外事出访。省长、副省长出访,报请国务院批准。各部门正职出访,由分管副省长和分管外事工作的副省长审核后报省长审批;副职出访,由分管副省长和分管外事工作的副省长审批。出访考察要有目的、重实效,减少一般性考察,团组规模精干合规。出访考察结束后要向省政府提交考察报告。

  六十、实施政府绩效评估和行政问责,提高政府及部门执行力和公信力,推动工作落实。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落实改善发展软环境的有关规定,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地方和部门的送礼和宴请;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对统计数字弄虚作假以及重大事故、灾情瞒报虚报等问题,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追究责任。坚决反对铺张浪费,努力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政府。



关于印发阜阳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阜政办〔2008〕1号


关于印发阜阳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阜阳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处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一月十四日





阜阳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

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处置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阜阳市市直财政供给单位小汽车补充和更新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各种机动车辆处置。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处置,是指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机动车辆进行产权转让及注销的行为。

机动车辆处置形式包括无偿调出、报废、出售、更新等。

第三条 机动车辆处置应当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受理

1.机动车辆所有单位拟处置车辆,须向市政府或市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内容包括车辆购置时间、购置途径、车辆状况、处置原因、处置形式等。申请应由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或转报。

2.市财政部门根据机动车辆所有单位的车辆处置申请或更新机动车辆申请,研究提出处置意见报市政府或直接告之申请处置机动车辆单位。

(二)车辆收缴

1.无偿调出的车辆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部门办理资产转移和监交手续,车辆方可交接,并办理变更或转移登记等。

2.必须报废的车辆,由所有单位根据市公安车辆管理部门提供的车辆报废告知单,向市财政部门提出报废申请,市财政部门批复后,车辆所有单位应将报废车交付有资质的机动车报废回收企业,并按《机动车登记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机动车报废回收企业应当在市财政、市公安车辆管理部门的监督下对报废的机动车进行拆解,严禁将报废车辆倒卖。市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对报废的机动车辆应事先告知,不得拒绝提供相关信息。

3.直接交由财政部门处置的车辆,车辆所有单位须报送《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车辆收缴清单》,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车辆移交,并提供市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出具的车辆违规、违章、年审及车辆主要零部件(发动机、车架等)更换情况。

4.更新车辆的单位必须在提取新车前,将旧车移交市财政部门。

5.涉案车辆由办案单位申请移交。

(三)中介选择

按照“资信好、服务优、费用低、效率高”的标准,由市财政部门通过公开竞标方式选定评估机构和拍卖机构。

(四)评估确认

车辆有偿处置必须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车辆价值评估,出具《资产评估报告书》,由市财政部门审核确认。

(五)市场交易

车辆拍卖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有关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拍卖应以评估确认后的价值为底价,如交易价低于评估价的90%,须经财政部门同意。拍卖成交后,有关单位应协助拍卖机构和买车方办理车辆过户手续。车辆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市财政部门应督促拍卖机构办理结案手续,及时收缴车辆拍卖款。

(六)资金管理

机动车辆处置资金由市财政专户管理。

(七)帐务处理

机动车辆处置单位应依据市财政局出具的《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车辆收缴清单》和《车辆处置批复》等文件资料,按照现行财务制度进行帐务处理。

笫四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纪检监察、财政、公安等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关责任人相应的行政处分(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机动车辆所有单位擅自处置机动车辆的,收缴处置收入,并依法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二)被处置的机动车辆有2次以上10次以下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由机动车辆所有单位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受第2次以后所有违法行为的处罚;

(三)被处置的机动车辆有10次以上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未按规定定期进行车辆安全技术检验超过2次以上的,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并由机动车辆所有单位补办检验手续,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受第2次以后所有违法行为的处罚;

(四)报废车辆交付回收企业前,因人为原因造成车辆严重毁损或主要零部件被更换的,对车辆所有单位进行通报批评,责成相关责任人折价赔偿或恢复原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条 市监察、审计部门对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处置进行监督。

第六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市政府出台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