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担保财产与抵押财产性质及各债权人在受偿时有无区别的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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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担保财产与抵押财产性质及各债权人在受偿时有无区别的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担保财产与抵押财产性质及各债权人在受偿时有无区别的问题的批复

1951年7月7日,最高法院

兹接政务院秘书厅一九五一年三月二日政秘申字第一四八号来函,并抄转你府一九五一年二月二十四日津政(51)字第九九一号报告,为天津市人民法院在处理吉林省人民政府生产管理处与建中贸易公司债务一案,因瑞生祥制针厂之保证责任发生疑义,呈请解答:“提供担保财产与抵押财产性质及债务担保财产与一般债务其债权人受偿时有无区别”等问题,送请我院迳予核复,经就你府来文与天津市人民法院本年四月九日抄送之担保契约书加以研究,我们认为:
(一)天津市人民法院向你府请示呈内所称“担保财产”即该案担保契约书内所称的“担保物”或“担保物资”,就其所定内容来看,与一般所谓抵押品并无区别,是指明白订定了以后处理的次序,即“首先处理建中贸易公司的抵押财产,如不足时,再处理瑞生祥的担保物资”(在一般所谓抵押权设定之时亦未尝不可有处理先后的订定)。因此,本案在债务执行时,须先执行原已设抵押底抵押财产,如抵押财产已经执行而不足清偿,始得就不足部分来执行瑞生祥所提供底担保财产。
(二)在瑞生祥提供担保底财产被执行后,如果除了吉林省人民政府财政厅生产管理处之外,还有其他债权人也对瑞生祥要求清偿,而就受偿先后有争执时,应该把提供担保底财产分为不动产或动产两部份处理:
(1)关于不动产部份,在天津市未举办不动产所有权以外之他项权利登记以前(津市现在施行之土地登记暂行办法订明只限于所有权取得、转移、变更、消灭非经登记不生效力)如查明关于不动产抵押权之设定行为在法令上尚未有所限制,即应认享有担保利益之吉林省人民政府财政厅生产管理处有就瑞生祥提供担保底不动产卖价优先受偿权(但如瑞生祥因经营该担保物资欠有工资、税款等而已无其他财产足资清偿时,则所欠工资、税款与抵押债权应按具体情况合理分配的原则,协商决定清偿办法)。
(2)关于动产部份,瑞生祥以其动产提供为担保物资,如已移转于享有担保利益之人,应认占有担保物资之债权人有对抗第三人(一般债权人)底效力。如该担保物资未经移转,而瑞生祥除已被执行之担保物资外又无其他财产足够清偿其本身负债,则在名义上享有担保利益底债权人尚不能拒绝其他债权人共同分配底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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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转发市教委《关于内联单位非厦门常住户口人员的子女就学的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人民政府转发市教委《关于内联单位非厦门常住户口人员的子女就学的规定》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市教委《关于内联单位非厦门常住户口人员的子女就学的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关于内联单位非厦门常住户口人员的子女就学的规定
为贯彻省人大通过的《厦门经济特区与内地经济联合的规定》精神,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促进特区两个文明建设的发展,根据我市教育事业发展的情况,现就内联单位非厦门常住户口人员的子女就学问题,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在市经协办登记或报备的内联企业、科研机构、驻厦机构。
第二条 适用对象:本规定适用于第一条范围的内联单位内地一方派出人员中,夫妇双方均在厦门或者其子女在原户口所在地就学确有困难的非厦门常住户口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职工。
第三条 入学入园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适龄儿童、少年在非户口所在地接受义务教育的,经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主管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按照居住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申请借读”的规定,结合我市学校的实际承受能力,目前,
内联单位非厦门常住户口人员的子女在厦门就读中、小学或幼儿园,只能申请借读。
第四条 借读收费标准:内联单位人员的子女在我市就学者,非义务教育阶段按市教委、市财政局、市物价局的有关规定,缴交一定的借读费。义务教育阶段的借读费减半缴交。
第五条 学籍管理与升学:内联单位人员的子女在我市修完学业,在原籍有学籍者由我市接收学校出具证明和有关材料,回学籍所在校取得毕业资格。在原籍无学籍者,可申请在我市参加毕业考,符合毕业条件者,由我市接收学校发给毕业证书,义务教育阶段经申请被批准者,可在我
市升学。初中毕业生符合条件经申请被批准者,可报考我市的一般普高和职业高中。在普高就读的内联单位人员的子女会考和高考,按国家教委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就学手续:内联单位人员的子女借读报考手续,小学由县、区教育局(直属小学由市教委初教处)办理,中学由市教委中教处办理。办理时需交验有关材料和市经协办开具的介绍信。



1994年7月9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襄阳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襄阳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

国办函〔2013〕1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审批襄阳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请示收悉。经国务院批准,现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原则同意修订后的《襄阳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以下简称《总体规划》)。
  二、襄阳市是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湖北省新型工业基地和鄂西北中心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经济、社会、人口、环境和资源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统筹做好襄阳市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各项工作。要按照合理布局、集约发展的原则,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不断增强城市综合实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完善公共服务设施和城市功能,加强城市生态环境治理和保护,逐步把襄阳市建设成为经济繁荣、社会和谐、生态良好、特色鲜明的现代化城市。
  三、重视城乡统筹发展。在《总体规划》确定的3673平方公里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行城乡统一规划管理。要加强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整治和改造,城镇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应统筹考虑为周边农村服务。要根据市域内不同地区的条件,重点发展县城和基础条件好、发展潜力大的建制镇,优化村镇布局,促进农业产业化和农村经济快速发展。
  四、合理控制城市规模。到2020年,中心城区城市人口控制在170万人以内,城市建设用地控制在153平方公里以内。根据《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空间布局,引导人口合理分布。根据襄阳市资源、环境的实际条件,坚持集中紧凑的发展模式,切实保护好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重视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合理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资源。要贯彻落实城乡规划法“先规划、后建设”的要求,严禁在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之外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
  五、完善城市基础设施体系。要加快公路、铁路、机场和港口等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城市与周边地区交通运输条件。建立以公共交通为主体,各种交通方式相结合的多层次、多类型的城市综合交通系统。统筹规划建设城市供水水源、给排水、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划定基础设施黄线保护范围。重视城市防灾减灾工作,加强重点防灾设施和灾害监测预警系统的建设,建立健全包括消防、人防、防洪、防震和防地质灾害等在内的城市综合防灾体系。
  六、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城市。城市发展要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集约化道路,坚持节流、开源、保护并重的原则,节约和集约利用资源。依靠科技进步,积极开发新能源,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切实做好节能减排工作。坚持经济建设、城乡建设与环境建设同步规划,严格按照规划提出的各类环保标准限期达标。按照节能减排目标,明确责任主体,落实工作措施,严格控制高耗能行业的发展,强化工业、交通和建筑节能,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治理,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提高污水处理率和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要划定城市水系的蓝线保护范围,加强水资源保护,严格控制地下水的开采和利用,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建设节水型城市。要加强对隆中等风景名胜区和森林公园、水源地、自然保护区等特殊生态功能区的保护,制订保护措施并严格实施。
  七、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要坚持以人为本,创建宜居环境。统筹安排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布局和建设。将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户型普通商品住房的建设目标纳入近期建设规划,确保城市保障性住房用地的分期供给规模和区位布局合理。根据城市的实际需要,稳步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提高城市居住和生活质量。
  八、重视历史文化和风貌特色保护。要统筹协调发展与保护的关系,按照整体保护的原则,切实保护好襄阳古城和樊城历史城区传统风貌。要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规划,落实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紫线管理要求,重点保护好樊城陈老巷等历史文化街区、邓国故址等文物保护单位及其周围环境。加强绿化工作,划定城市绿地系统的绿线保护范围,保护好汉江、连山公园等山体和水体,加强汉江景观主轴线的保护和建设。
  九、严格实施《总体规划》。城市建设要实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共同进步。城市管理要健全民主法制,坚持依法治市,构建和谐社会。《总体规划》是襄阳市城市发展、建设和管理的基本依据,城市规划区内的一切建设活动都必须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要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实施《总体规划》的重点和建设时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包括各类开发区)的一切建设用地与建设活动实行统一、严格的规划管理,不得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规划许可,切实保障规划的实施,市级城市规划管理权不得下放。要加强公众和社会监督,提高全社会遵守城市规划的意识。驻襄阳市各单位都要遵守有关法规及《总体规划》,支持襄阳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共同努力,把襄阳市规划好、建设好、管理好。
  襄阳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通知精神,认真组织实施《总体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你省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要对《总体规划》实施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国务院办公厅
                              201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