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关于代理财政业务有关帐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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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关于代理财政业务有关帐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代理财政业务有关帐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建设银行



为做好我行对财政资金的委托代理工作,满足财政部对财政资金管理的要求,现就有关帐务处理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225建设单位专项资金存款”科目下设专户,单独核算财政部拨付主管部门,以及主管部门拨付各所属单位的贴息资金。总行营业部按各主管部门设明细帐户,各经办行按单位设明细帐户。该贴息资金不计息。
财政部拨付中央财政贴息资金时,仍在“208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科目核算。
二、各行应严格执行建总函字〔1995〕第339号《关于代理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于核算汇拨的中央预算基建经营性资金,除必须在“225建设单位专项资金存款”科目下设专户核算外,还应保证该专户内不得包含其他内容。
三、资金清算系统开通后,各行在上划“拨改贷”转国家资本金款项时,对于提交给清算中心的有关凭证,应在其摘要栏内注明财政部有关批复文件的编号,以利总行营业部、委代部办理转销手续。原始批复文件不再寄送总行,留存经办行。
以上请即转知所属遵照执行。



1996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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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修正)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福建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修正)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1994年9月16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1994年9月17日公布施行 根据1997年10月25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的《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地方性法规修订的决
定》进行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
第三章 基本农田的保护与管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稳定耕地面积,促进农业生产和国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是根据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主要农产品的需求,以及对建设用地的预测而确定的、长期不得占用或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期内不得占用的耕地。
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照法定程序划定的区域。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保护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列入本级人民政府的目标管理,作为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的重要内容,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监督实施。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条例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的保护、管理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基本农田保护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 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
第七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和保护区面积指标,由省土地管理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省人大常委会备案。
全省基本农田保护区面积不得少于1500万亩。
第八条 下列耕地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一)高产、稳产田;
(二)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粮、油、蔗及名、特、优、新农产品的生产基地;
(三)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
(四)蔬菜生产基地;
(五)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和良种繁育基地;
(六)当地政府认为应当予以保护的农田。
城市规划区内的耕地,除城市近期建设发展规划用地外,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第九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程序为:
(一)县级土地管理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上级下达的基本农田面积指标,会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方案,经县级人民政府审定,报市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县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二)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县级人民政府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指标,按行政村划定保护面积,并绘制基本农田平面图和乡(镇)基本农田保护区分布图;
(三)乡(镇)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后,由县级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农业等部门审核、汇总,绘制县级基本农田保护区分布图;
(四)县级基本农田保护区及其分布图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由县级土地管理部门报地(市)土地管理部门,经地(市)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报市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批准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告,并报省土地管理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建设规划控制范围内的各类基本农田保护区,经市、县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农业、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划定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公告,并报省、地(市)土地管理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的保护单元最小为集中连片10亩的耕地。
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后,保护界址、面积不得随意改变。
第十一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后,乡(镇)人民政府应向县级土地管理部门报送以下资料:
(一)基本农田保护区面积汇总表。内容包括权属单位、利用类别、土地面积、作物、总产量、总产值等;
(二)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情况登记表。以村为单位分块登记利用类别、地块名称、地块四至、地块面积、作物产量、责任人等;
(三)基本农田保护区分布图(比例尺1:10000或1:25000)。
第十二条 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由县级土地管理部门登记造册,并设置县级人民政府制作的保护标志。
第十三条 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工作所需的经费,由土地管理部门提出计划报同级财政核批。

第三章 基本农田的保护与管理
第十四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与下一级人民政府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乡级人民政府应与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
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由省人民政府印制。
第十五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后,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有计划地组织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业劳动者,进行农田基本建设,推广农业科技,提高耕地质量。
第十六条 非农业建设使用基本农田实行许可证制度。
非农业建设确需使用基本农田的,应当向市、县土地管理部门领取并填写《申领〈基本农田使用许可证〉呈报表》,经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持下列文件向省土地管理部门申领《基本农田使用许可证》:
(一)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申请表或预约用地申请表。
第十七条 省土地管理部门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发给《基本农田使用许可证》。不发给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建设用地单位和个人在领取《基本农田使用许可证》后,方可按《福建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征(拨)用地审批程序与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未领取《基本农田使用许可证》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不得批准使用基本农田。
第十八条 非农业建设使用基本农田的单位和个人,除按有关规定缴纳土地税费外,在申领《基本农田使用许可证》时,应当向省土地管理部门缴纳基本农田开发基金。基本农田开发基金,水田每亩2万元至5万元,其他类别的农田每亩1万元至2.5万元,具体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另
行制定。
属于国家兴办的水利、交通、能源、公共福利事业项目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予减免基本农田开发基金。
第十九条 基本农田开发基金按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80%用于开发新耕地(含围垦、开垦新耕地),20%用于改造中低产田。使用时,由土地管理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编制用款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拨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收取的基本农田开发基金,实行省、地(市)、县(市、区)三级分成,其中县级60%,省、地(市)各20%。
第二十条 基本农田被批准占用的,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适时在本行政区域内调整补充,保持基本农田面积相对稳定,调整程序按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办理;还应当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在用地年度内组织开垦新耕地。当地确实无条件组织开垦新耕地
的,应当按《福建省开发耕地管理办法》组织异地开垦。
第二十一条 省土地管理部门对收取的基本农田开发基金,可提留2%的业务管理费。其使用办法由省土地管理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的质量管理,建设基本农田地力监测网络,定期公布地力变化情况,并为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业劳动者提供农业科技指导。
第二十三条 修建铁路、公路,开办矿山、电力和其他工业企业使用或影响基本农田的,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必须有基本农田环境保护方案。
基本农田环境保护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步施工、同期投入使用。基本农田环境保护设施建成后,由审批用地人民政府的同级土地管理部门会同环境保护、农业等部门验收。
非农业建设破坏基本农田水利设施的,应当负责修复并赔偿损失。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或农业劳动者,非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而人为抛荒基本农田的,由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限期复耕;超过规定期限拒不复耕的,由土地所有权单位收回土地使用权或经营权。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使用基本农田的单位和个人,超过一年未使用的,由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对其收取每平方米5元至10元的土地闲置费;超过二年未使用的,由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收取的土地闲置费用于开发新耕地。
第二十五条 破坏基本农田保护区设施或擅自改变保护标志的单位或个人,由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其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可以并处300元至500元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因建设造成污染基本农田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造成污染的单位或个人限期治理,赔偿经济损失。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逾期未缴纳土地闲置费的,除按期追缴外,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3‰滞纳金。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其批准文件无效,由此给用地、被用地单位和个人造成损失的,批准单位和个人应当负责经济赔偿;对非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单位主管人员和个人,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九条 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基本农田使用许可证》由省土地管理局统一印制。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由福建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10月25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十八、《福建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二十五条关于“并处以300元至500元的罚款”的规定修改为:“可以并处300元至500元的罚款”。



1994年9月17日

人事部、国家科委、国家教委、财政部、国家计委、中国科协、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关于印发《“百千万人才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人事部 国家科委 国家教委


人事部、国家科委、国家教委、财政部、国家计委、中国科协、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关于印发《“百千万人才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人事部、国家科委、国家教委、财政部、国家计委、中国科协、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



为了进一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和全国科技大会精神,使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人事部、国家科委、国家教委、财政部《关于培养跨世纪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的意见》(国办发〔1995〕28号)落到实处,我们拟定了“百千万人才工程”。现将《“
百千万人才工程”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认真做好安排落实工作,以加强跨世纪学术和技术带头人队伍的建设,提高专业技术队伍的整体水平。

“百千万人才工程”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和全国科技大会精神,做好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人事部、国家科委、国家教委、财政部《关于培养跨世纪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的意见》实施工作,实现《意见》中提出的“争取到本世纪末,在我国重点学科领域,培养
造就一批能进入世界科技前沿,在世界科技界有较大影响的杰出科学家和具有国内领先水平的跨世纪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在各学科领域培养一大批有较高学术造诣、成绩显著、起骨干作用的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的目标,我们拟定了“百千万人才工程”(以下简称“工程”),并制
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 标
根据国家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到本世纪末,在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影响重大的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领域里,造就一批不同层次的跨世纪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选。第一层次:上百名能进入世界科技前沿,在世界科技界有较大影响的杰出青年科学家;第二层次:

上千名具有国内先进水平,保持学科优势的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第三层次:上万名在各学科领域里有较高学术造诣、成绩显著、起骨干或核心作用的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
“工程”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个阶段,到1997年遴选和掌握五六千名或更多一点30—40岁左右的优秀人才,作为重点培养对象。第二个阶段,到2000年,在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影响重大的大约50个左右的一级学科和500个左右的二级学科门类中,造就一批国内一
流或具有世界水平的专家、学者,使这批年轻的专家、学者成长为各个学科领域的跨世纪的学术和技术带头人,从而改善我国专业技术带头人队伍的结构,形成青年人才能持续成长、不断涌现的机制,全面推动我国专业技术队伍建设工作,提高队伍的整体水平,基本实现“工程”的总体目
标。
二、指导思想
坚持德才兼备的方针,全面提高年轻优秀人才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使专业知识基础雄厚、组织能力较强、政治思想好,立志献身社会主义事业的优秀青年专业技术人员尽快成长。
坚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方针,立足我国未来科技发展和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培养人才。
发挥各地区各部门的积极性,自下而上,分层次、多渠道的建立造就跨世纪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工作体系,努力创造有利于青年人才更快更好成长的政策环境和社会环境,形成流动、竞争、协作的人才使用机制,建立起政府和社会共同推动、良性发展的人才培养格局。
尊重和按照各类人才成长的规律,建立完善的人才评价体系和科学的管理办法。在人才的培养、使用上要引进竞争机制,对已掌握的人选,要重点支持,定期考核,动态管理,择优汰劣。
根据世界科技发展的趋势和我国科技发展规划,合理部署工作重点,保证重点学科领域人才的培养,使培养工作符合经济建设和科技进步的要求。
三、实施办法
(一)组织领导
人事部、国家科委、国家教委、财政部、国家计委、中国科协、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组成“百千万人才工程”领导小组,共同负责“工程”的实施。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讨论决定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贯彻执行领导小组的决定,承办具体工作。办公室设在人事部专家司

(二)人选的条件
人选的基本条件是: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路线,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有强烈的事业心和献身精神;求实创新,拼搏进取;治学态度严谨,有较强的科研组织能力;在实践中已做出突出成绩,取得有重大价值的成果。一般应有博士或硕士学位,年龄在45周岁以下。
第一、二层次的人选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从事基础性研究工作的,其研究成果须有重大创造性,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得到同行专家公认;
从事应用技术、工程技术研究和科技开发工作的,须有重大发明创造或技术革新,在国内处于领先地位,具有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从事社会科学研究工作的,其研究成果须有创见性、开拓性,对学科、专业发展有突出贡献,并获得重大社会效益;
第三层次人选的条件,由各地区、各部门根据总体要求自行制定。
(三)人选产生的程序
“工程”人选主要在各地区、各部门已经掌握或已列入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培养工作规划的人员中产生。各地区、各部门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和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的需要,认真考核已经掌握或已列入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培养工作规划的人员情况,拟定重点培养对象,作为第一、二层
次侯选人选,经与领导小组办公室协商后,填写《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情况登记表》,于每年十月三十日前,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领导小组根据“工程”总体目标和阶段目标的要求,在上报人员中确定二、三百名特别优秀的作为第一、二层次的后备人选,内部掌握。在同等条件下,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我国科技发展规划,优先考虑重点学科领域的人选。
第三层次的人选由各地区、各部门掌握,并于每年年底前,将名单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四)人选的管理和考核
对已进入“工程”的人选,要明确具体的培养目标,固定联系,重点培养,定期考核,并按照公平、择优的原则,及时筛选调整,实行动态管理。
建立考核制度,全面考核人选的德、勤、能、绩,重点是工作实绩和业务能力。对获得“工程”资助的人选,还要考核资助项目的完成情况。
考核工作主要由各地区、各部门人事、科技、教育等部门负责实施。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每一年度人选的考核情况,要记入“工程”人选的考绩档案,作为人选调整的根据。第一、二层次人选的考核情况还要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在考核过程中,要及时掌握新涌现出来的、符合“工程”人选条件的优秀人才,以不断充实“工程”人选队伍。对于那些弄虚作假谎报成果的,丧失或违背学术和技术带头人所必须具备的政治条件和道德标准的,未经组织批准擅自离职的,以及有其它不符合人选标准行为的,应从人选
中筛选出去;对于实际表现平平、确无培养造就前途的,也应及时调整,以确保“工程”人选的质量。
(五)人选的培养措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各部门,应积极采取措施,加大投入,为各层次人选更快更好的成长创造条件。国家将重点支持第一、二层次的人选,并为各层次人选创造更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1.积极吸收“工程”人选参与国家、省市区、部门的重大科研、生产项目,提高他们的科研和组织管理能力;吸收他们参加各类学术委员会、学术团体、评审委员会的活动。对“工程”人选要委以重任,合理使用,赋予他们充分的科研自主权,让他们经受锻炼,不断增长知识和才干

2.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强对“工程”人选经费支持的力度。根据“工程”不同层次人选的实际要求,定向投入,重点支持,主要用于对承担具有较大前景、而又缺少经费支持的科研课题经费补贴;支持具有创造性和重大学术价值著作的出版;为进行多种方式的
进修培训提供资助;资助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和吸引海外优秀人才为国服务等。
3.“工程”第一、二层次人选,如因工作确实需要调动的,可以跨地区、跨部门调动,以便更好的发挥作用。各级人事部门应优先办理调动手续;其助手如需跨地区、部门选调,有关地区和部门应给予积极支持。
4.充分利用已经建立起来的各种人才培养制度,使之在培养跨世纪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工作方面发挥更大作用。
——根据不同层次人选的特点,继续大力开展多种形式的继续教育工作,积极支持他们出国研修、开展国际交流等活动,鼓励、要求他们不断提高学术技术水平,掌握现代科学技术动态,提高参与国际科技竞争的素质和能力。
——稳步发展博士后制度,保证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招收和培养质量,加强对博士后人员的跟踪管理,注意从已完成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优秀人才中发现“工程”人选。
——充分利用国家重点(开放)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学科点等较好的工作条件、结合各项科技计划、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实施等,为“工程”人选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锻炼、成长的机会。
——继续做好吸引海外优秀人才为国服务的工作。采取切实措施,为那些已有显著成就、学有专长的优秀人才或确有潜力、确有真才实学的青年尖子人才回国服务创造良好条件。
——积极从留学人员当中选拔“工程”人选。对入选的留学回国人员开展科研工作予以重点资助,定期支持他们出国参加国际学术交流活动,使他们跟踪世界先进科学技术,提高学术和技术水平。继续鼓励、吸引在外留学人员以多种方式为国服务,注意从优秀留学人员中发现“工程”
人选,积极创造条件吸引他们回国发挥专长。
——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的资助对象为45岁以下,从事自然科学基础性研究的青年学者,其目标为促进青年科学人才的成长,并鼓励海外学者回国工作,加速培养造就一批进入世界科技前沿的跨世纪优秀学术带头人,2000年前拟资助600—800名。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中设
立的青年科学基金,资助35岁以下的青年科技工作者,以促进他们的成长和优秀人才的脱颖而出,1995年——2000年拟资助4000名左右。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还设立了留学人员短期回国工作讲学专项基金,支持海外学者为祖国科技事业发展作贡献。以上各项科学基金,要力争
不断提高经费投入,完善评审和管理制度,提高资助效果,为“工程”第一、二层次人选的培养作出贡献。其他各类基金组织和各基层单位也要采取具体措施,支持“工程”人选开展工作。
——继续做好中国青年科技奖的评审工作。有条件的地区和部门可以建立奖励基金,对做出较大成绩的“工程”人选及时予以表彰和奖励,特别突出的要给予重奖。
5.进一步完善有突出贡献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选拔制度,并使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的选拔工作与培养跨世纪人才工作密切结合起来。今后选拔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45岁以下优秀青年专家的比例,应占人事部下达给各地区、各部门指标的40%左右。“工程”第一
、第二层次人选,凡符合人事部规定的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选拔条件的,可在人事部分配给各地区、各部门选拔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的指标中予以优先考虑。对个别列入“工程”第一、二层次人选较多的地区、部门,人事部将视情况,在选拔指标上予以适当照顾。
6.进一步加大青年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在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中的比重。在开展政府特殊津贴工作中,要特别注意选拨在实践中涌现出来的做出突出贡献的年轻优秀人才。对已被领导小组办公室列入“工程”第一、二层次的人选,凡符合享受政府特殊津贴条件的,应优先享受政府特
殊津贴。
7.建立必要的制度,充分发挥中老年专家、学者在发现人才、培养人才工作中的作用,对在培养人才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要予以表彰、奖励;各地区、各部门在“工程”的实施过程中要加强信息交流,及时总结经验,发现和解决问题。
8.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采取措施,优先改善人选的生活待遇,逐步解决他们的住房问题;加强同人选的联系,注意解决他们生活中的实际困难,保证他们能心情舒畅、无后顾之忧地开展工作。
要切实加强对“百千万人才工程”的领导。培养跨世纪的学术和技术带头人,是一项着眼于未来的重要工作。全社会都应给予关心和支持。要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大力宣传人选所做出的成绩和他们的奉献精神,努力创造人选迅速成长所需的良好的社会环境。各地区、各部门都要提高
认识,采取切实措施,保证“工程”的落实,加强跨世纪学术和技术带头人队伍的建设,提高我国专业技术队伍的整体水平。



1995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