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清理和控制城市建设中脱离实际的宽马路、大广场建设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23:50:15   浏览:861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清理和控制城市建设中脱离实际的宽马路、大广场建设的通知

建设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


关于清理和控制城市建设中脱离实际的宽马路、大广场建设的通知

建规[2004]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近年来,为了适应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需要,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人居环境的要求,各地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环境改造上做了大量工作,改善了城市的人居环境质量和交通条件,提高了城市的整体素质,取得了显著成绩。但一些城市在建设工作中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有的地方不顾客观实际,盲目攀比,建设超标准的大广场、宽马路;有的在建设中侵犯群众利益,违规强行拆迁;有的建设资金不足,强行摊派,拖欠工程款等,不利于地方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为切实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确保城市建设健康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暂停城市宽马路、大广场的建设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各地城市一律暂停批准红线宽度超过80米(含80米)城市道路项目和超过2公顷(含2公顷)的游憩集会广场项目。在此之前,已经批准的2公顷以上(含2公顷)的游憩集会广场项目,尚未竣工的,一律暂停建设;对已经办理规划、用地和开工批准手续,但尚未动工的,一律暂停开工;已经批准,但尚未办理用地和开工批准手续的,一律暂停办理用地和开工批准手续。

  二、清理城市各类广场、道路建设项目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立即组织本地区各级城市人民政府,对各类在建和拟建的广场、道路建设项目进行清理检查。清理检查的重点是:各类广场、道路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用地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建设规模和标准是否符合本通知的规定,拆迁安置是否得到妥善落实,是否存在拖欠和摊派建设资金的情况。

  三、规范城市广场、道路建设规划

  各地要在清理检查的基础上,对城市各类广场、道路建设规划进行规范。今后,各地建设城市游憩集会广场的规模,原则上,小城市和镇不得超过1公顷,中等城市不得超过2公顷,大城市不得超过3公顷,人口规模在200万以上的特大城市不得超过5公顷;而且在数量与布局上,也要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与人均绿地规范等要求。建设城市游憩集会广场,要根据城市环境、景观的需要,保证有一定的绿地。目前拟建设的游憩集会广场,不符合上述规定标准的,要修改设计,控制在规定标准内。

  城市主要干道包括绿化带的红线宽度,小城市和镇不得超过40米,中等城市不得超过55米,大城市不得超过70米;城市人口在200万以上的特大城市,城市主要干道确需超过70米的,应当在城市总体规划中专项说明。目前拟建设的城市道路,超过上述规定标准的,要修改设计,控制在规定标准内。要改进城市道路交通规划管理,针对城市交通中存在的问题,合理规划路网布局,加大路网密度,改善交通组织管理。

  四、加强对城市建设用地和城市建设资金的管理

  要加强城市建设土地供应和土地出让的管理。城市建设中土地征用、土地开发等活动,都不得违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广场、道路等建设项目,凡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规模超过规定标准的,项目未经批准的,未取得用地计划指标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申请,不得实施供地。

  要加强对城市建设资金投向的引导。城市广场、道路等由公共财政投资的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进行审批,凡不符合已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规模超过规定标准的,或者不符合所在城市实际、建设资金不落实的,不得批准进行建设。

  五、加强监督检查工作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贯彻落实中央工作会议精神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国办发[2004]2号)的要求,在2004年1月至2月,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统一要求组织实施,并于2月底前将自查总结报告上报国务院,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加强对城市广场、道路规划建设清理规范工作的领导。确保按照规定要求和时限完成清理、规范、整改和上报工作。

  暂停建设的城市广场和宽度在80米(含80米)的道路,必须在整改措施按规定完成且符合本通知规定的要求,并经国务院督查组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按规定恢复施工。对违反本通知有关精神,有禁不止,或者擅自决定开工的,要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四年二月十二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民政部关于民政部门工作着重点转移的意见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民政部门工作着重点转移的意见
民政部


各省、市、自治区民政局: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民政部党组召开了几次扩大会议,认真传达、学习三中全会和中央工作会议精神,联系实际研究了民政部门工作着重点如何转移的问题。现将部党组《关于民政部门工作着重点转移的意见》发给你们,请结合具体情况参照执行。有什么意见,请及时告诉我们


附:民政部党组关于民政部门工作着重点转移的意见(1979年3月10日)
各省、市、自治区民政局并报党中央:
党的第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从今年起把全党工作的着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这是关系党和国家前途的重大战略决策。这个伟大的转变,顺应着我国历史发展进程的客观要求,反映了全党和全国人民的迫切愿望,对于实现农业、工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在生产
发展的基础上逐步地改善人民生活,对于巩固无产阶级专政,都具有重大的意义。民政部门,必须认真学习、贯彻执行中央工作会议和三中全会精神,充分认识这一战略决策的重大意义。同时,也要认识,做好一亿几千万民政对象的工作,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对于实现安定团结、加快现代
化建设有重要的作用。各级民政部门,要紧跟伟大转变的形势,迅速地把工作的着重点也转移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上来。
民政部门和其他部门一样,揭批林彪、“四人帮”的群众运动已经基本上胜利完成。第七次全国民政会议后,纠正了被林彪、“四人帮”搞乱了的方针、政策,多数省、市、自治区加强了民政机构,改进了工作作风,民政工作出现了新局面,为民政部门工作着重点的转移,准备了必要
的条件。但是,还有不少民政干部和优抚对象的冤案、假案、错案,至今没有得到平反昭雪,少数民政部门揭批林彪、“四人帮”的扫尾任务还比较重。民政部门,应该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抓紧解决好这些问题,以利于集中全力实现工作着重点的转移。
(一)
为了顺利实现民政部门工作着重点的转移,首先要解放思想。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指出:“会议高度评价了关于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问题的讨论,认为这对于促进全党同志和全国人民解放思想,端正思想路线,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民政部门要实现工作着重点的转移,必
须首先解决这一大是大非问题。要完整、准确地理解和掌握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提倡敢于冲破禁区,敢想、敢说、敢做、敢于坚持真理、修正错误,敢于实事求是。目前,应着重解决三个问题:
一、要从一切从“本本”出发,从“长官意志”出发的精神枷锁下解放出来,坚持辩证唯物主义的思想路线,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要敢于如实反映情况,敢于对党、对人民负责。该说的话要敢说,该管的事要敢管。
二、要从以阶级斗争为中心、政治运动代替一切的精神枷锁下解放出来,坚持以生产斗争为中心的思想,理直气壮地抓好民政业务工作,为生产建设服务。
三、要从“宁‘左’勿右”的精神枷锁下解放出来,关心民政工作对象的疾苦,认真贯彻落实各项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该优待的给予优持,该救济的给予救济。长期以来,由于林彪、“四人帮”推行极左路线,颠倒了许多理论、思想和政策的是非界限,残酷地打击迫害民政干部和
民政工作对象,造成了严重的恶果。谁要抓业务,抓救济补助,抓福利生产,它们就诬蔑谁是搞物质刺激、福利主义,谁要是敢于如实地反映灾情和群众生活困难,它们就诬蔑谁是给大好形势抹黑等。很多民政干部的思想被禁锢,处于僵化和半僵化的状态。通过揭批林彪、“四人帮”的斗
争,这种状况已有改变。但是,现在还有不少同志不敢大胆地实事求是地提出问题和解决问题,心有余悸的现象仍然存在。因此,进一步肃清林彪、“四人帮”的流毒,打破禁区,解放思想,放下包袱,“开动机器”,是实现工作着重点转移的首要条件。
(二)
民政部门工作着重点的转移,就是要坚决地在党中央安定团结,稳定局势,解放思想,鼓足干劲,加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路线的指引下,把民政部门的工作从政治运动为中心转到以民政业务工作为中心。要继续贯彻一九七八年中共中央六十号文件——《中央批转〈全国民政工作会议
纪要〉的通知》,进一步落实中央文件提出的各项民政工作方针、政策和任务,调动广大民政工作对象的积极性,在伟大转变中起模范带头作用,做四个现代化的促进派。
民政工作的主要任务在农村。全党的工作中心转变后,各级党委都在集中精力加快农业的发展。农业是实现四个现代化的基础,又是当前国民经济的薄弱环节。各级民政部门要着重抓好农村的各项民政工作,促进农业现代化的实现。同时,要做好城市社会福利生产、救济、盲聋哑残等
各项民政工作。今年,特别要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认真做好优抚和复员安置工作。
最近,越南当局在我边境猖狂挑衅,我被迫进行了自卫还击。保卫我国边疆安全的斗争将是一个长期的战斗任务。各级民政部门,要在党的统一领导下,加强对优抚对象的政治思想工作,认真落实各项优抚政策,积极开展拥军优属活动,切实解决好烈军属和残废、复员、退伍军人的生
活困难,以利他们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支援保卫边疆的斗争。
做好优抚对象的普查工作。根据最近不少省市普查试点经验证明,搞好普查不仅能搞清优抚对象的底数,落实优抚政策,还可以推动其他民政工作的开展。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领导,搞好试点,全面铺开,保证质量,善始善终地完成任务。今年将有一大批部队伤病残战士退伍,安置工
作时间紧,任务重。各级民政部门必须从大局着想,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努力做好部队伤病残战士退伍的安置工作。各级民政部门要重视搜集整理革命先烈事迹的工作。革命烈士的英雄业迹,是珍贵的历史资料,宝贵的历史遗产。做好这项工作,对保持和发扬革命传统,教育青年一代作用
很大。
(二)认真做好救灾救济工作。
去年我国灾情严重,今年春、夏荒期间救灾救济任务很大。目前,遭灾严重的地区,群众生产、生活困难很多,少数地方已发生灾民外流,不利于春耕生产,亟需注意。重灾省区的各级民政部门,要把救灾救济工作列为当前的首要任务,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切实掌握灾情,深入检查
生产救灾方针的执行情况,发放好救灾款物,认真总结交流经验,把救灾救济工作抓紧抓好。
各级民政部门要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对常年困难户的扶持工作和革命老根据地的工作。要积极协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试行草案)》中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供给、补助工作,尤其要抓紧制订扶持常年困难户的规划,合理安排好他们的生
产和家庭副业,注意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帮助常年困难户逐年摆脱贫困状况。民政部门在做好革命老根据地救济工作的同时,要注意进行深入的调查,摸清情况,及时向党委汇报,配合有关部门积极做好革命老根据地的生产建设工作,争取尽快地改变落后面貌。
(三)要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修改和健全规章制度。
民政部门应该成为遵守和维护宪法的模范,坚决反对有法不依、违法不罚的现象。现在,部分地方在收容遣送、民政事业费的使用、救济款物的分配中,存在着贪污、侵吞、挪用等违法的情况,要切实加强调查研究,采取有效措施,根据国家的法律和政策,严肃认真地处理和纠正。目
前,民政部门执行的一些条例、规定和办法等,有许多已经不适合现在的情况,执行中问题很多,必须在调查研究、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地加以修订,使全国民政工作的法令、政策、规章制度逐步完备起来。
(四)认真做好人民来信来访工作。
第七次全国民政会议后,各级民政部门的来信来访大量增加,亟需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这项工作。各级民政部门都要有一位领导同志专管信访工作,要建立领导同志定期接见来访的制度,重要的来信来访要派人调查处理。要加强督促检查,尽量使问题解决在基层。
(三)
各级民政部门,特别是各级领导同志,要发扬党的实事求是、群众路线、批评和自我批评的优良作风。认真克服官僚主义、主观主义、文牍主义,提高领导水平。工作要有计划、有要求、有检查。要精简会议,减少文件,深入实际,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抓好典型。要提倡少说空话,
多做工作,扎扎实实,埋头苦干。今后,民政部司局以上同志,每年要用四分之一的时间,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建议省、行署、县级民政部门的领导干部,每年都要用四分之一或更多的时间下去调查。特别应当到那些灾区、老区、贫瘠山区、穷社穷队去了解群众生产、生活情况。民政部
门在进行自己的业务工作时,一定要善于结合党的中心工作做好民政工作。
工作中要提倡讲究实效,反对形式主义,反对等、推、拖等敷衍塞责现象。凡是方针、政策明确了的,就要认真执行,件件落实;不要事事等上级指示、安排。推广先进经验,要注意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不要生搬硬套,照抄照转。



1979年3月10日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政府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丽政发〔2012〕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丽水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十一日




丽水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中发〔2006〕4号),以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精神,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促进我市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丽水市行政区域内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 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市科技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经信委组成丽水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以下简称市高企认定办),负责市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管理和监督工作。市科技局负责办公室日常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与程序

第五条 申请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产权明晰,科研、财务等管理制度健全,实行独立核算;

(二)企业主要产品(服务)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要求,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已授权实用新型专利、已登记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3项以上或已授权发明专利1项以上);

(三)具有素质较高的人才队伍,大专以上学历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5%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6%以上;

(四)企业上年度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要求的产品(服务)收入占当年销售收入的50%以上;

(五)企业近三年(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符合以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且研发费用总额不低于250万元;

(六)企业生产工艺过程符合环保要求,近三年内无环境污染违法行为和知识产权纠纷。

第六条 申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丽水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三)知识产权证书,企业开展科技活动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及上年度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要求的产品(服务)收入情况表。

第七条 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基本程序:

(一)按属地管理原则,企业向县(市、区)科技局或丽水经济开发区经济发展局提出申请,县(市、区)科技局或丽水经济开发区经济发展局在20日内对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后报市科技局。

(二)市科技局在25日内完成对申报材料初审,并提交市高企认定办,由市高企认定办负责组织进行评审,并向社会公示评审结果。

(三)公示结束没有异议的,报市政府批准公布,授予“丽水市高新技术企业”称号。

第八条 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实行分批受理,择优认定。

第三章 考核管理

第九条 市高新技术企业实行动态管理。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每三年考核一次。考核材料经县(市、区)科技局或丽水经济开发区经济发展局审核后,提交市高企认定办审定。经考核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企业,继续保留市高新技术企业称号;经考核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市高新技术企业称号。

市高新技术企业实行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年报制度。高新技术企业应在每年1月如实填报上一年度生产经营情况,经县(市、区)科技局或丽水经济开发区经济发展局审查后报送市科技局。对不按期报送年度生产经营情况的,第一年予以警告,连续两年警告的企业,取消其市高新技术企业称号。

第十条 企业在申请认定、考核及提供年度统计报告的过程中有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经查实,情节严重的,不予认定或取消其市高新技术企业称号,且在3年内不再受理其认定申请。

第十一条 经认定的市高新技术企业主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等发生重大变化(如并购、重组、转业等)的,应及时向县(市、区)科技局或丽水经济开发区经济发展局报告并报送相关材料;经市高企认定办审核,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取消其市高新技术企业称号;需保留市高新技术企业称号的,需按本办法规定重新申请认定。

对生产、经营范围未发生重大改变,只是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须向市高企认定办提交更名材料办理更名手续。

第十二条 经认定的市高新技术企业,应继续加强创新投入和研发,争取在3年内通过国家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第四章 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首次通过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一次性奖励人民币5万元。

第十四条 经认定的市高新技术企业,优先推荐申报国家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企业。

第十五条 经认定的市高新技术企业在项目申报、人才培养、创新载体建设等方面优先予以安排,各县(市、区)政府应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市高新技术企业扶持奖励政策。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2000年8月3日发布的《丽水市高新技术企业(产品、项目、成果)认定办法(试行)》(丽政发〔2000〕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