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磁卡业务管理若干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1:52:31   浏览:9199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电话磁卡业务管理若干规定

邮电部


电话磁卡业务管理若干规定
1995年6月14日,邮电部

为促进磁卡电话业务的健康发展、加强电话磁卡的管理,针对当前磁卡电话业务的管理状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电信总局是全国唯一拥有全国通用磁卡发行权的单位,负责全国通用磁卡年度发行计划的审批,对全国通用磁卡的生产、经营实行监督和管理。
凡没有磁卡发行权的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制作、发行磁卡。
二、各省、区、市邮电管理局应在1995年12月31日前停止发行地方磁卡。如需要发行地方题材的磁卡,可将选题和设计图稿报送部电信总局,经审核批准后,作为全国通用磁卡统一制作,向各省、区、市邮电管理局计划发行。
三、电话磁卡属于有价证券,为确保磁卡生产的安全,加强其生产的监督管理,磁卡的加密环节应与印制加工等环节分离。磁卡加密及其相关工作由电信总局磁卡管理部(暂设在中国电话号簿公司内)承担。
四、各省、区、市邮电管理局应建立健全专门的电话磁卡管理部门,按主业对本省、区、市磁卡业务进行管理。
五、电信总局磁卡管理部代表电信总局负责磁卡征订发行等工作。各省、区、市邮电管理局磁卡管理部门所需磁卡,经征订后与电信总局磁卡管理部签订购销合同,并由电信总局磁卡管理部统一与磁卡印制厂签订印制合同,印制好的磁卡经加密成成品后向各省、区、市邮电管理局发行。
各省、区、市邮电管理局不得从磁卡印制厂直接购进或从国外进口磁卡。各市、县邮电局所需磁卡必须向本省、区、市邮电管理局磁卡管理部门购买,不得通过其它渠道进卡。
六、电信总局磁卡管理部按磁卡制作费(标准由部核定)向各省、区、市邮电管理局磁卡管理部门结算。具体财务结算和会计核算办法按部财务司有关规定办理。
各省、区、市邮电管理局磁卡管理部门在省内一律实行按面值发行磁卡。对省内各市、县局按面值发行磁卡的具体管理、结算办法由各省、区、市邮电管理局自行规定。
七、各省、区、市邮电管理局应加强对电话磁卡的销售管理。省磁卡管理部门负责对省内各业务开办局所需磁卡的发行工作,不得直接经营销售磁卡。
各市、县邮电局必须按面值组织销售磁卡,组织代销磁卡,必须由磁卡电话代办点办理,并应签订委托代办协议书;代办点代销磁卡的代销手续费标准,不得超过磁卡面值的3%—5%。
八、各电话磁卡业务开办局和磁卡代销点均不得低面值、异地销售磁卡。各级磁卡管理部门和磁卡业务开办局要严格把好磁卡销售关,采取有效措施共同管好磁卡市场,切实制止低面值出售磁卡的行为。
九、全国通用磁卡由磁卡印制厂逐枚统一编号,并登记分配给各省、区、市磁卡的起止号码,一旦发现低面值销售磁卡,立即根据编号确认磁卡来源,以便采取措施。
对证据确凿的不正当经营磁卡(如低面值批售、参与异地销售等)的各级磁卡管理部门、现业局和邮电职工要严肃查处,通报全国邮电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必要的经济处罚。对情节严重者要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磁卡代销点进行不正当经营、低面值或大量批销磁卡,一经查实,要按协议书条款内容给予警告、罚款、直至取消代办资格。
十、本规定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金华市创新型企业认定与管理办法

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金华市创新型企业认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金政办发〔2011〕3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金华市创新型企业认定与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六月十日  



金华市创新型企业认定与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开展“创业富民、创新强市”活动,推进新一轮全市技术创新工程的实施,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型企业是指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知名品牌,具有良好的创新管理和文化,整体技术水平居于同行业先进,在市场竞争中具有优势和持续发展能力的企业。
第三条 建立由市科技局、市经委、市财政局、市政府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质量技监局、市工商局、市总工会等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专家组成的市创新型企业评审委员会,负责对创新型企业进行评审和指导。市科技局负责市创新型企业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创新型企业原则上在创新成效明显、创新潜力较大的市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农业科技企业、专利示范企业、重点骨干企业中推荐,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我市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核算企业,有完善的现代公司制度,近三年(不足三年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下同)连续盈利,且年平均主营业务收入3000万元以上,年均增长率达20%以上;或年平均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以上,年均增长率达30%以上的科技型企业;或年平均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元以上,年均增长率达35%以上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
(二)重视企业自主创新文化建设,有较强的技术创新意识,有完善的创新战略或创新规划,在产品、工艺、营销和组织等方面的创新能力、创新成效和创新潜力处于市内领先水平。
(三)有规范运行的企业研发机构和较强的创新研发、管理团队,有比较完善的创新激励机制,在引进和培养创新领军人才、研发骨干,企业经营管理队伍方面具有行业示范效应。大专以上或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员工的15%以上。
(四)企业研发经费投入较大。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小于2000万元的,企业研发费用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达5%以上;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至1亿元的,比例达4%以上;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1亿元以上的,比例达3%以上。
(五)重视企业技术标准体系、质量保证体系、品牌体系建设,具有健全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和保护机制。企业拥有1项发明专利或3项其它知识产权(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同时拥有1项市级科学技术三等奖及以上的科技成果,或参与制定1项国家、行业标准,或拥有1项市级及以上名牌产品或著名(驰名)商标。
第五条 市创新型企业认定程序:
(一)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申报企业填写《金华市创新型企业申报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县(市、区)科技局、市高新园区管委会审核后报市科技局。
(二)市科技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对申报企业进行必要的考察后,提交市创新型企业评审委员会评审。
(三)根据评审结果,由市科技局提出拟认定创新型企业名单,经向社会公示后,报请市政府批准公布,并授予“金华市创新型企业”称号。
第六条 申报省级、国家级创新型示范(试点)企业的,原则上从市创新型企业中推荐。对创新型企业申报的各类科技项目,科技部门给予优先支持。
第七条 科技、财税、金融、经济、质量技监等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研究完善创新型企业扶持政策,加大对创新型企业建设发展的支持力度。
第八条 创新型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考核一次。对考核不合格的企业,将予以警告,直至取消创新型企业称号。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原《金华市创新型企业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金政办发〔2008〕24号)同时废止。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外贸出口和利用外资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废止)

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黄政办发[2005]20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外贸出口和利用外资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黄冈市外贸出口和利用外资考核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实施。


二○○五年三月十六日




黄冈市外贸出口和利用外资考核奖励办法

  为鼓励外贸出口,扩大利用外资,确保完成全市外贸出口和利用外资目标任务,促进全市外向型经济持续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一、外贸出口
  (一)奖励对象
  1、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
  2、市直目标责任单位;
  3、市属进出口企业法人代表。
(二)奖励依据
  根据省人民政府有关文件精神,以当年外贸出口实绩(按海关数,下同)为考核数进行奖励。
(三)奖励办法
  1、实现市政府下达的年度责任目标奖5万元(人民币,下同),超目标奖5万元。
  2、目标奖奖金对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属出口企业按六四开划分,分类计奖。
  3、县(市、区)人民政府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年度出口目标,按所承担的出口任务分类奖励:第一类奖10000元,第二类奖7000元,第三类奖4000元,第四类奖2000元,第五类奖1000元。
  4、市直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年度出口目标,奖市直目标责任单位10000元,由市直目标责任单位对出口实绩前3名的市属企业法人代表按5000元、3000元、2000元3个类别予以奖励。
  5、对超额完成出口任务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目标责任单位,每超额出口100万美元,增加奖金2000元。
  6、各地实得奖金按60%奖给县(市、区)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商务局(外经局)主要负责人,40%奖给重点出口企业法人代表。
  二、利用外资
(一)考核内容、对象
  1、考核内容:外商投资责任目标。外商投资包括外商直接投资、外商其它投资。外商直接投资指合同、章程规定的外国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和企业投资总额以内的境外借款;外商其它投资含对外发行股票、国际租赁和在补偿贸易、加工装配中外商提供的进口技术、设备价款等。
  2、考核对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目标责任单位。
(二)考核办法
  1、各责任单位每月要向市商务局报送本单位目标责任完成情况。
  2、由市商务局对各责任单位的责任目标执行情况进行抽查和督促,并按季度定期通报各责任单位进展情况。
  3、年终由市商务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会同市直有关部门对各目标责任单位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三)奖励办法
  1、责任目标基本奖励:对完成年度外商投资责任目标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给予奖励。
  县(市、区)奖励按3类设置:第一类奖8000元,第二类奖6000元,第三类奖4000元;市直单位奖励按2类设置:第一类奖8000元,第二类奖4000元。
  2、超过责任目标奖励:对超额完成年度外商投资责任目标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直有关单位,每超责任目标100万美元,增加奖金5000元。
  3、奖金分配:奖励各县(市、区)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商务局(外经局)、招商局主要负责人。
  三、奖励资金来源
  外贸出口和利用外资目标奖及超目标奖资金均由市财政列支,在市政府全体(扩大)会议上结帐兑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