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禁止选择胎儿性别终止妊娠规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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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禁止选择胎儿性别终止妊娠规定》的决定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禁止选择胎儿性别终止妊娠规定》的决定


(2002年11月29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2年12月2日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4号公布)



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定对《辽宁省禁止选择胎儿性别终止妊娠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一条与第十二条合并,并修改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的;

(二)未经设区的市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

(三)经设区的市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经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保健机构开展终止中期以上妊娠手术,不查验《批准终止中期以上妊娠证明》,为他人施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二、第十三条修改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违反规定,批准不具备规定条件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开展医学上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终止中期以上妊娠手术的,或者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导致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重大事故发生的,对该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禁止选择胎儿性别终止妊娠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附:辽宁省禁止选择胎儿性别终止妊娠规定(2002年修正本)

(1999年5月27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2年11月29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禁止选择胎儿性别终止妊娠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保持出生人口正常性别比例,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胎儿性别鉴定和终止妊娠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发现医疗、保健机构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通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由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处理;卫生行政部门发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通报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条 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做好禁止选择胎儿性别终止妊娠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五条 除医学上确有需要外,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采用技术手段鉴定胎儿性别。

医学上确有需要是指已诊断为伴性遗传病需要鉴定胎儿性别的。

第六条 诊断伴性遗传病和需要鉴定胎儿性别的,应当在省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开展遗传性疾病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

第七条 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的妇女,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终止中期以上妊娠:

(一)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

(二)胎儿有严重缺陷;

(三)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

(四)市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认为可以批准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一)、(二)、(三)项情形之一的,必须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据省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结果和医学意见,出具批准施行终止中期以上妊娠的证明;有第(四)项情形的,由县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市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认为可以批准的其他理由,出具批准施行终止中期以上妊娠的证明。

第八条 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的妇女终止中期以上妊娠,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批准施行终止中期以上妊娠的证明。

第九条 《批准终止中期以上妊娠证明》由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共同印制。

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出具的《批准终止中期以上妊娠证明》在15日内送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条 县以上计划生育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医疗、保健机构在施行终止中期以上妊娠手术时,必须查验《批准终止中期以上妊娠证明》,并同手术病志一起存档。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的;

(二)未经设区的市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

(三)经设区的市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经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保健机构开展终止中期以上妊娠手术,不查验《批准终止中期以上妊娠证明》,为他人施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第十二条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违反规定,批准不具备规定条件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开展医学上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终止中期以上妊娠手术的,或者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导致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重大事故发生的,对该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举报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当地计划生育或者卫生行政部门经查实后,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1999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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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加强新时期科技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政府


宜府办发〔2003〕17号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加强新时期科技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市科技局《关于加强新时期科技工作的若干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三年三月十六日   
关于加强新时期科技工作的若干意见

为了全面推进全市科技创新,切实加强新时期科技工作,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坚持与时俱进,理清科技工作发展的思路
1、提高做好科技工作的认识。大力推进科技进步与创新,是新时期赋予科技工作的庄严使命。做好新时期科技工作,是发展先进生产力和先进文化的必然要求,也是维护和实现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必然要求。
2、科技工作的总体思路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确定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战略目标开展工作,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和科技自身发展规律,大力推进科技创新,不断提高科技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为全面建设小康宜春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
3、科技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稳步推进科教兴市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运用高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提高科技持续创新能力,实施农业科技发展纲要,推进农业科技革命,加强科技队伍建设和对外科技合作,全面提高我市的综合竞争力。
4、科技工作的具体要求是:科技工作要牢牢把握“一个面向,四个结合”,即科技工作要面向经济建设的主战场,与工业化、城市化、农业产业化的推进相结合,与主导产业、特色产业的发展壮大相结合,与突出发展民营经济相结合,与全市具有战略性、基础性、前瞻性的重大课题相结合。
二、加强技术创新,努力提升科技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
5、运用高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紧紧围绕业已形成的食品、机械、木竹加工、建材、医药五大支柱产业,坚持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以工业化促进信息化,走新型工业化道路,以制造业为切入点,不断推进信息化,力争使我市成为江西省第一批制造业信息化示范市。
6、积极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将机电一体化、生物医药、新材料与精细化工等作为我市高新技术产业优先发展的重点领域。在工业园区内设立高新技术产业化开发区,并制订高新区内企业适用的财税、土地和投资等优惠政策,充分发挥开发区对创新要素的聚集效应和对传统产业升级的辐射带动作用。
7、大力扶持民营科技企业的发展。尽快制定并出台有关发展民营科技企业的优惠政策。鼓励、支持科技人员创办民营科技企业。鼓励市、县两级设立民营科技园。积极组织民营科技企业申报省级区外高新技术企业,每年着力扶持1-2家民营企业开发高新技术产品。
8、积极推进农业产业化进程。充分发挥我市农业生态优势、资源优势和科研的比较优势,以沿海地区产业梯度转移为契机,着力培育新的优势产业。大力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发展,尽快启动农产品精深加工科技专项,加快农业科技园区的建设,创建新的农业产业化平台。
三、强化服务手段,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9、加强生产力促进中心建设。千方百计为中小企业提供经营管理、市场营销、技术、人才、金融、法律等方面的综合服务,基本形成“组织网络化、功能社会化、服务产业化”的生产力促进体系,力争2-3年内进入全国百家示范级中心之列。
10、实施科技孵化工程。在市工业园区内启动科技孵化工程,鼓励大专院校、科研所、市外客商创办企业孵化器,努力推动我市科技资源的优化整合,加快科技成果的转化和适用技术的转移,促进技术要素与资本要素的有机结合。
11、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大力实施专利和技术标准战略,加强技术标准体系建设,鼓励发明创造,促进重大关键核心技术形成专利。促进专利技术的转化应用,争取尽快在食品安全、创新药物和精细化工等重点和优势领域建立技术标准。加大知识产权的宣传和执法力度,努力提高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
12、以人为本,增强科技持续创新能力。大力实施市级主要学科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培养计划,尽快建立宜春市人才专家库,组织市内专家并吸纳市外专家入库,对入库专家在科研和创业上给予重点支持,不断为我市顶尖科技人才的成长和创业创造条件。鼓励和支持大中型企业和科技型企业普遍建立研究机构。
四、深化体制改革,建立科技工作运行新机制
13、转变观念,提高科技管理服务水平。科技行政管理工作要从依靠行政手段配置科技资源转到以市场手段配置科技资源,从主要管理项目、安排经费转到为产业部门科技进步和创新进行指导和支持,把营造良好的科技进步环境放在首位。
14、实行科技投融资机制改革。不断引导企业增加科技投入,使企业成为科技投入的主体。尽快在我市建立高新技术风险投资机构,引入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风险投资基金,鼓励国内外的风险投资公司来我市进行风险投资,解决科技经费严重不足的问题。
15、改进科技成果奖励办法。科技成果奖励工作中根据“申报权在个人,评审权在专家,知情权在社会”的评审要求,将评审权交给专家,专家评审后向社会公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在评审工作中要积极做好组织和服务工作,同时对评审工作进行监督。
16、积极稳妥推进科研所体制改革。市属科研所的分类改革工作要按照省、市的统一部署和机构改革的总体思路,结合自身的实际,发挥自身的优势,面向市场找出路,立足优势求发展,依靠服务要效益,建立充满活力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
五、营造良好环境,不断加快科技进步与创新
17、扩大对外开放,加强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积极引进市外、省外、境外智力、资金、科技成果和先进技术,同时努力把我市科技企业、科技成果和科技产品推向国内外市场。充分发挥宜春籍市外科技人员的作用,广泛联系市外科学家、企业家,积极创建海外学子联谊会,吸引海外高层次科技人员来宜工作、讲学和指导,支持海外留学科技人员回乡创业,领办、联办科技型企业,转化先进科技成果,发展高新技术产业。
18、落实科技政策,切实加大科技投入。市、县两级科技三项经费应逐年有所增长;落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主要用于对国家和省级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项目进行资金配套。加大科学技术奖励力度,设立科技奖励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奖励贡献突出的科研单位或科技人才。
19、规范科技管理,改善科技法制环境。加大科技执法督查检查力度,打击违法行为,规范技术市场。进一步结合全市实际,清理与WTO规则不相符合的科技方面的政策法规,不断强化法律意识,做到自觉依法行政。
20、加强科普宣传,不断增强全民的科技意识。各有关部门通力配合,认真组织“科技周活动”。经常性的开展科普教育和科技下乡活动,鼓励农技人员与农户结成帮扶对子,积极抓好社区科普宣传活动,逐步形成科普教育制度。
六、加强组织领导,体现科技工作地位
21、切实加强对科技工作的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让科技部门参与当地重大经济决策和重要经济活动,大力促进科技与经济的有机结合,有效防止出现科技、经济“两张皮”的现象。加大科教领导小组对科技工作的调度力度,科教领导小组每半年召开1次会议,解决科技事业发展中的一些实际困难和问题。
22、继续实施“一对一”工程。坚持一把手抓第一生产力,做好省里对我市实施党政领导科技进步目标责任制情况的考核工作,同时抓好对县(市、区)的考核工作,并将这项工作与开展科技先进县(市、区)的创建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不断强化各级党政领导的科技意识。
23、实行领导干部“两联”制度。市、县两级领导班子成员每人联系1个科技型企业和1名优秀科技人员,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在全市形成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重视高新技术的良好氛围。
24、建立科技工作联系制度。全市重大科技决策事前要听取县(市、区)的意见,事后要及时通报,提高县(市、区)在我市宏观科技决策中的参与度。每年召开1次全市科技工作大会,研究、交流和部署科技工作。建立一个联系密切、运作高效的协作机制,形成做好科技工作的合力。建立重点工作领导责任制,对科技方面的重点工作要一级对一级负责,明确工作目标,落实领导责任,狠抓工作落实。

常州市政府关于奖励我市在第十三届残奥会上获奖运动员的决定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奖励我市在第十三届残奥会上获奖运动员的决定

常政发〔2008〕160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在第十三届北京残奥会上,我市残疾人运动员不畏强手、奋力拼搏,取得了两枚金牌的好成绩,为国家赢得了荣誉,为常州增添了光彩,展示了我市残疾人积极进取、自强不息的精神风貌和蓬勃向上的朝气和活力,极大地鼓舞了全市人民“推进五大建设,构建和谐常州”的热情。为表彰我市参赛残疾人运动员取得的优异成绩,市政府决定对获奖运动员进行奖励:
  一、奖励北京残奥会女子乒乓球TT9级单打金牌获得者雷丽娜人民币50万元;
  二、奖励北京残奥会女子乒乓球TT6-TT10级团体金牌获得者雷丽娜人民币50万元。
  运动员成绩的取得离不开各级教练员和输送单位的精心培养,对主带教练、启蒙教练及运动员输送单位的奖励按市政府《关于同意对获得全国以上比赛名次的运动员、教练员进行奖励请示的批复》(常政复〔2005〕89号)文件执行。
  希受奖励的运动员、教练员及全市体育工作者,再接再厉,再创佳绩。希全市各行各业、各条战线的同志,向受奖励的运动员、教练员学习,努力工作,团结拼搏,为我市残疾人事业和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二○○八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