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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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摘要)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摘要)
1995年3月1日,国务院

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发布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积极进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在推进保险费用社会统筹、扩大保险范围、实行职工个人缴费制度和进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试点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对保障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这项改革尚处于探索阶段,现行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还不能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必须进一步深化改革。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精神,经过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现就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到本世纪末,基本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适用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基本养老保险应逐步做到对各类企业和劳动者统一制度、统一标准、统一管理和统一调剂使用基金。
二、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原则是:保障水平要与我国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政策统一,管理法制化;行政管理与保险基金管理分开。
三、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由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在理顺分配关系,加快个人收入工资化、工资货币化进程的基础上,逐步提高个人缴费比例。提高个人缴费比例的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职工工资增长等情况确定。为适应各地区的不同情况,对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提出两个实施办法,由地、市(不含县级市)提出选择意见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直辖市由市人民政府选择,均报劳动部备案。各地区还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对两个实施办法进行修改完善。
四、为了保障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各地区应当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基本养老金可按当地职工上一年度平均工资增长率的一定比例进行调整,具体办法在国家政策指导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五、国家在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保障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的同时,鼓励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企业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可以在国家政策指导下,根据本单位经济效益情况,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由企业和个人自主选择经办机构。
六、各地区应充分考虑到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是一件涉及长远的大事,对企业与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发放养老金的标准和基金积累率等问题,要从我国生产力水平比较低、人口众多且老龄化问题日益突出等实际情况出发,兼顾国家、企业、个人三者利益,兼顾目前利益和长远利益,在充分测算论证的基础上进行统筹安排。要严格控制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收缴比例和基本养老金的发放水平,减轻企业和国家的负担。
七、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养老保险基金的预算管理和财务、会计制度,做好缴费记录和个人帐户等基础工作,严格控制管理费的提取和使用,坚持专款专用原则,切实搞好基金管理,确保基金的安全并努力实现其保值增值。当前,养老保险基金的结余额,除留足两个月的支付费用外,80%左右应用于购买由国家发行的社会保险基金特种定向债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决定基金的其他用途。养老保险基金营运所得收益,全部并入基金并免征税费。
八、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应积极创造条件,提高养老保险管理服务的社会化程度,逐步将企业发放养老金改为社会化发放,技术条件和基础工作较好的地区,可以实行由银行或者邮局直接发放;暂不具备条件的地区,可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也可以通过在大型企业设立派出机构等办法,对企业离退休人员进行管理服务。同时要充分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逐步将主要由企业管理离退休人员转为主要依托社区进行管理,提高社会化管理水平,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九、要实行社会保险行政管理与基金管理分开、执行机构与监督机构分设的管理体制。社会保险行政管理部门的主要任务是制订政策、规划,加强监督、指导。管理社会保险基金一律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设立由政府代表、企业代表、工会代表和离退休人员代表组成的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加强对社会保险政策、法规执行情况和基金管理工作的监督。
十、已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直接组织养老保险费用统筹的企业,仍参加主管部门和单位组织的统筹,但要按照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原则进行改革。
十一、全国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作由劳动部负责指导、监督,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工作亦由劳动部负责推动。国家体改委要积极参与,可选择一些地方进行深化改革的试点,劳动部要积极给予支持。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也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配合,搞好深化改革的工作。
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对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改革、发展和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对这项工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积极稳妥地推进,务求抓出实效。对深化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认真地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及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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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的公告

建设部


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
第212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CJJ17-2004,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0.2、4.0.2、6.0.1、8.0.1、8.0.3、8.0.5、8.0.6、10.0.5、11.0.3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行业标准《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CJJ17-2001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四年二月十九日


广东省扶贫基金管理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扶贫基金管理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山区加快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粤发〔1996〕5号)精神,为促进我省山区、贫困地区的经济发展,缓解其资金不足的困难,特设立广东省扶贫基金(下称省扶贫基金)并制订本管理办法。
一、使用范围
省扶贫基金只限于经省委、省政府批准的山区县及所在市使用,重点扶持16个特困县兴办的资金周转快、经济效益好、确有偿还能力的开发性农业和资源加工型项目,以及造血型的骨干企业。
二、使用原则
(一)坚持以经济效益为中心,优先投放能带动当地发展商品生产的开发性农业和资源型工业,以及沿海市与特困县开展优势互补的合作项目。
(二)省扶贫基金实行有偿使用,并坚持借款自愿、有偿投放、到期归还、滚动使用的原则。使用省扶贫基金的项目,必须具备一定数额的自有资本金。
(三)省扶贫基金借款期限一般为1-2年,最长不超过3年。
三、基金管理
(一)成立省扶贫基金管理委员会,欧广源副省长兼任委员会主任,有关单位指定一位负责同志为委员,其办公室设在省扶贫办,指派专职人员组成。其职责是负责使用扶贫基金项目的筛选、论证、初审和检查验收工作,以及日常的建档管理等工作,并每年写出工作总结上报管委会。

各有关市、县也要参照省的做法,在市、县山区办(或扶贫办)内设立相应的办事机构。
(二)使用扶贫基金申报办法:
1.申请使用省扶贫基金,应由使用单位向所在县山区办(或扶贫办)提出申请,经县、市山区办(或扶贫办)和财政局共同审核后联合逐级上报。
2.项目的建设审批手续,按基建、技改程序办理。在建项目,提出申请时应提交项目建设批准文件、可行性报告及项目在建情况、资金筹措情况;新建项目,应提交项目立项批准文件、项目建议书及自有资金筹措方案。
(三)项目经省扶贫基金管委会办公室与省财政厅共同审查提出意见,联合上报省政府批准后,由省财政厅通知地级市财政局办理借款手续,资金实行省对地级市、地级市对县统借统还。
(四)省扶贫基金由省财政厅设立专户存储、专帐管理,由省财政厅负责基金的发放和回收。
(五)基金使用单位必须按规定交纳占用费,占用费按年度计算收取,各市借用省扶贫基金的年占用费率为5%。占用费收入除按规定用于补充必需的业务费外,其余部分用于增加扶贫基金本金。
(六)为保证省扶贫基金不流失并正常发挥作用,有关市财政局未按期缴纳占用费和归还本金时,由省财政厅在应拨给有关市的上级补助款中扣还。
四、检查监督
(一)省扶贫办和省财政厅要对批准使用扶贫基金的项目进行检查,必要时会同审计部门进行财务审计,如发现违反财经法规制度的,要严肃处理。
(二)项目承办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计划组织实施,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有关市、县山区办(或扶贫办)和财政部门对批准的扶贫项目,必须实行全过程的检查监督,如发现不按规定使用资金,财政部门应及时予以纠正,并停止拨款,以保证资金专款专用。
(三)凡使用省扶贫基金的单位必须每年将资金使用情况书面报告省扶贫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和省财政厅。





1996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