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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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
1994年12月1日,劳动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上海市社会保险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适应劳动用工制度改革需要,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企业改革,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医疗期限的规定,我部制定了《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现予发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障企业职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二十九条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第五条 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条 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第八条 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规定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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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工商法字[2006]1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贯彻实施修订后的公司法和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62号)及《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清理工作的通知》(国法[2006]12号)要求,经清理,现决定废止我局发布的54件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 附件:废止的工商行政管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六年六月二十三日


附件:


废止的工商行政管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一、废止的规章
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
1998年1月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3号公布
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期货经纪公司年检问题的通知
工商企字[1994]第14号1994.1.24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重新登记实施意见
工商企字[1995]第215号1995.8.22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重新登记有关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1995]第241号1995.9.19
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年检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
工商企字[1995]第258号1995.10.10
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成为公司股东或发起人登记管理的若干规定
工商企字[1995]第260号1995.10.10
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鲁工商企字[1995]第304号请示的答复
工商企字[1995]第328号1995.12.19
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依法纠正外商投资企业设立联营商业企业的通知
工商企字[1996]第12号1996.1.5
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纠正违反国家规定登记注册外商独资商业企业等问题的通知
工商企字[1996]第13号1996.1.5
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规范公司登记管辖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商企字[1996]第101号1996.4.16
1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金牛股份有限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申请变更登记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1996]第130号1996.5.10
1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切实贯彻《企业年度检验办法》认真做好1996年度企业年检工作的通知
工商企字[1996]第401号1996.12.18
1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投资公司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商企字[1997]第116号1997.4.25
1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年检有关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1997]第135号1997.5.21
1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立即停止核准登记外商独资商业企业等问题的通知
工商企字[1997]第137号1997.5.21
1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其清算工作组织实施问题的通知
工商企字[1997]第183号1997.7.14
1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城市合作银行登记注册有关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1997]第223号1997.9.9
1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内工商法字[1997]140号请示的答复
工商企字[1997]第224号1997.9.15
1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登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1997]第262号1997.10.31
1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外商投资通用航空企业是否必须先取得工商部门<筹建许可证>的询问》的答复
工商企字[1997]第264号1997.10.31
2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1997年度企业年检工作的通知
工商企字[1997]第296号1997.12.1
2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辽工商[1997]46号请示的答复
工商企字[1998]第25号1998.2.10
2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地区、盟工商行政管理局受省、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委托登记注册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商企字[1998]第84号1998.5.7
2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国有企业改革中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工商企字[1998]第88号1998.5.8
2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内资企业发行B股成为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后原分支机构办理登记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1998]第113号1998.6.16
2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京工商文字(1998)126号请示的答复
工商企字[1998]第217号1998.9.29
2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大中城市工商分局能否以分局名义适用《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相关规章进行行政处罚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1998]第263号1998.11.19
2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司股东变更有关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1999]第12号1999.1.18
2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
工商企字[1999]第173号1999.6.29
2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省以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行垂直管理后企业登记管理权问题的意见
工商企字[1999]第223号1999.8.25
3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公司监督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1999]第241号1999.9.21
3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1999年度全国企业年检工作的通知
工商企字[1999]第321号1999.12.8
3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登记公告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商企字[2000]第50号2000.3.17
3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000)第28号请示的答复
工商企字[2000]第69号2000.4.7
3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未参加年检的非法人经营单位的处罚如何适用《企业年度检验办法》有关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2000]第124号2000.6.13
3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有关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2000]第140号2000.7.5
3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分公司擅自设立分支机构如何进行处罚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2000]第147号2000.7.11
3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企业经营期限有关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2000]第160号2000.8.3
3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公司登记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追责时效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2000]第176号2000.8.22
3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企业在住所外设点从事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2000]第203号2000.9.14
4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外商投资企业伪造验资报告进行处罚适用法规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2000]第261号2000.11.8
4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2000]第263号2000.11.10
4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处理经营期限届满后不进行清算的外商投资企业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2000]第268号2000.11.15
4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司职工董事变动备案应当提交哪些文件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2000]第271号2000.11.20
4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做好2000年度企业年检工作的通知
工商企字[2000]第306号2000.12.14
4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司在办理注销登记时是否必须提交在报纸上公告三次凭据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2001]第102号2001.4.13
4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国有独资公司及其子公司设立登记有关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2001]第133号2001.5.23
4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性有关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2001]第212号2001.8.6
4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适用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2001]第254号2001.9.11
4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公司股东抽逃注册资本拒不改正能否对所设公司予以吊销执照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2002]第57号2002.3.14
5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能否适用《公司法》第219条规定查处中介机构违法行为有关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2002]第148号2002.7.1
5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使用新的企业登记文书表格的通知
工商企字[2002]第150号2002.7.1
5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办理变更登记有关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2003]第12号2003.1.27
5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立案查处的企业适用《企业年度检验办法》有关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2003]第94号2003.7.28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汇抵押人民币贷款的暂行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汇抵押人民币贷款的暂行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




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为开展外汇抵押人民币贷款业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抵押贷款的对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均可以其自有外汇(包括从境外借入外汇)作抵押,申请办理人民币贷款。
第二条 抵押贷款的用途。可以用于流动资金,也可以用于固定资产投资。
第三条 抵押贷款的种类和期限。抵押贷款分短期和中长期两种。短期抵押贷款的期限分3个月、6个月、1年。中长期抵押贷款为1年以上,最长不超过5年。
第四条 抵押外币的种类。用于抵押的外汇,目前限于美元、日元、港元、联邦德国马克和英镑5种。
第五条 抵押贷款业务除经济特区外,由中国人民银行委托中国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办理。
第六条 抵押贷款的申请。申请抵押单位应先到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局申报外汇、资金来源和数额,经核准后到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受托行办理贷款申请手续,填写借款申请书。
第七条 抵押贷款的发放。抵押单位提出的申请,经银行审查同意后,应与受托行签订《借款合同》。
第八条 抵押贷款的收回。贷款未到期,抵押单位不能提前归还。贷款到期后,抵押单位应归还原数额人民币贷款,受托银行退回原数额抵押外汇,不受汇率变动的影响。到期不能归还人民币贷款的,抵押外汇归中国人民银行所有。凡以境外借入外汇做抵押的,仍由抵押单位对原债务
关系中的债权人履行偿还外债本息的义务。
第九条 人民币贷款数额的计算。银行对抵押单位发放的人民币贷款,最高不得超过抵押品按抵押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人民币汇价(买入价)所计算的数额。
第十条 银行发放的人民币贷款与抵押单位付的抵押外汇,相互不计利息。
第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中国人民银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1986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