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颁布《天津市城市工程管线规划管理细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0 17:58:28   浏览:868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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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布《天津市城市工程管线规划管理细则》的通知

天津市政府


关于颁布《天津市城市工程管线规划管理细则》的通知
天津市政府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城市工程管线规划管理细则》予以颁布,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城市工程管线规划管理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工程管线的规划管理,保证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城市规划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天津市规划设计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是我市工程管线规划管理的主管机关。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辖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城市工程管线,应按本细则规定办理。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城市工程管线,包括:
(一)输水、配水及其他专用供水管道;
(二)污水、雨水、雨污合流管道及市政排水明渠、明沟;
(三)各种燃料油、汽管道;
(四)热水、蒸气管道;
(五)道路、公路及桥、涵、闸;
(六)城市公交线路(含沿线停车场、站),无轨电车馈电线和交通指挥信号线路;
(七)铁路干线、支线、专用线;
(八)高、低压输配电和路灯线路;
(九)长途电信、市话电信、军用电信,空传微波,各种专用广播、闭路电视、电算传输等线路;
(十)城市河道、港口、码头、护岸;
(十一)道路内的绿化带;
(十二)城市发展需要的特殊工程管线和其他工程管线。
第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工程管线的单位,应按规划管理部门的下列分工,分别到市、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办理申报路径及施工许可证手续:
(一)市区、郊区界内及各区、县间相互跨越和外省市过境的城市工程管线,由市规划局办理;
(二)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和各县内的城市工程管线分别由各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办理。
第六条 办理申报路径手续应持本年度建设计划及上级有关批准文件,填写申报单,并应附送路径地形图或带形工程测量图,注明城市工程管线路径走向、位置,同时还应报验土地使用证。经审查合格后,签发设计准申通知单。
需要在公路范围内设置城市工程管线的,建设单位还应附送与公路管理部门签订的协议。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根据设计准审通知单的要求委托设计。设计完成后,持设计文件申办施工许可证。经审查,设计符合规划要求的,核发施工许可证。在施工许可证注明有验线要求的,建设单位还应到指定的验线单位办理验线手续。
第八条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城市工程管线施工许可证的要求及批准的施工图纸进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设计的,建设单位应向原批准发证的规划管理部门报送变更图纸和说明,经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九条 各种城市工程管线竣工后三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向原批准发证的规划管理部门报送竣工图一份。
第十条 不得擅自改变各类城市工程管线的使用性质或将其废除。确需变更或废除时,应向规划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一条 因建设需要,拟设临时管线路径的,应按本细则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办理申报临时路径手续,并按第八条规定组织施工。
按规划要求需拆除临时管线路径时,建设单位应无条件拆除。
第十二条 市政管线或专用管线需要在道路、公路红线以外埋设时,由规划管理部门统一安排。各有关部门应服从规划要求。
第十三条 城市工程管线的建设单位,应在每年的第四季度向规划管理部门提出下一年度工程建设计划,由规划管理部门进行管线综合,并提出管理要求。根据管线综合作出的单项施工设计,可直接到规划管理部门办理核发施工许可证手续。
第十四条 城市工程管线建设的施工许可证,在签发后一年内有效,因故不能开工的应申请延期。
第十五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的,按《天津市违章建设处理细则》的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1988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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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强化渣土砂石管理的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强化渣土砂石管理的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长政办发(2004)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为进一步抓好我市渣土砂石管理工作,实现我市渣土砂石管理全面提质,市城管局、市建委、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部门联合制定了《〈关于强化渣土砂石管理的规定〉实施细则》。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一月八日

《关于强化渣土砂石管理的规定》实施细则

(市城管局、市建委、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强化渣土砂石管理的规定》(长政发(2002)36号),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在本市市区内处理、运输、排放、消纳建筑渣土、砂石的,应当遵守《关于强化渣土砂石管理的规定》和本实施细则。
  二、渣土、砂石运输公司资质
  渣土、砂石运输公司的资质,由市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交通运输的相关法规和本市关于渣土运输车辆的具体规定审查许可,许可前征求市渣土管理部门意见。
  三、建筑渣土、砂石处理必须办理的手续
  (一)建设单位必须在建设工程开工前,持该工程规划用地红线图、工程设计图(复印件)、防污设施验收单等资料,到市政务服务中心渣土管理窗口办理《渣土处理登记证》,并将该证悬挂在工程工地办公场所备查。
  (二)承运渣土、砂石的车辆按一车一证、一工程一证的原则,参运前,由渣土、砂石运输公司持工程的《渣土处理登记证》(复印件)、《参运车辆登记表》等资料,到市政务服务中心渣土管理窗口办理参运车辆《渣土、砂石运输登记证》,并将该证放置在车辆前右挡风玻璃处备查。
  四、防污要求
  (一)处理、运输、排放、消纳建设工程渣土、砂石,施工前必须做好渣土、砂石防污准备工作,即根据工程场地实际,硬化施工作业场地,在工地出口位置建立洗车平台、设置照明灯光、配置洗车设备、安排洗车人员。
  (二)建设工程施工从开工之日起至竣工之日止,运输渣土、砂石及建筑材料等从工地驶出的车辆,必须在工地出口清洗干净后才能出场。
  (三)建设工程施工工地必须用实体材料围档,临城区主要道路的围档高度不得低于2.5米;临背街小巷的围档不得低于1.8米;管线埋设工程施工,围档不低于1.5米;并不得将建筑材料、建筑垃圾及回填渣土堆放在围档物以外。
  (四)道路管线埋设工程施工工地,余土必须采取边挖、边装、边运的防污措施,保持施工沿线洁净卫生。
  (五)建设工程施工中,必须采取降尘措施,避免扬尘污染。
  (六)运输流、散建材的车辆,必须实行密闭运输,避免泄漏、遗撒。
  (七)运输渣土、砂石的车辆,必须按指定线路行驶。渣土、砂石必须按指定场地排放。
  五、监督管理
  (一)对不符合防污要求或造成了渣土对环境污染的建设工程,市渣土管理部门可责令整改,整改后仍未达到要求的,市渣土管理部门可收回《渣土处理登记证》。
  (二)密闭装置不符合防污要求或造成了环境污染的运输车辆,市渣土管理部门可责令整改,整改后仍未达到要求的,市渣土管理部门可收回《渣土、砂石运输登记证》。
  (三)承运渣土、砂石的运输单位,由于管理不善,造成运输秩序混乱或渣土、砂石污染环境的,市渣土管理部门可责令整改,整改后仍未达到要求的,可商市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职能部门依照相关法规进行处罚
  (一)渣土、砂石运输单位未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车辆未办理《道路运输证》的;
  (二)建设工程未办理《渣土处理登记证》擅自处理、排放渣土的;
  (三)车辆未办理《渣土、砂石运输登记证》擅自运输渣土、砂石的;
  (四)建设工程没有按要求用实体材料围挡施工作业,或将建筑材料、建筑垃圾、回填渣土堆放在围挡物以外的;
  (五)车辆在运输途中因撒漏造成渣土、砂石及散装建材污染环境的,或在渣土、砂石、散装建材禁运期间,违反禁运规定擅自运输的;
  (六)车辆没有达到净车要求出场,车轮带泥砂造成环境污染的;
  (七)车辆没有按指定线路行驶,以及渣土、砂石没有按指定场地排放的;
  (八)建设工程施工中,工程业主没有采取降尘措施造成扬尘污染环境的;
  (九)渣土排放场地受纳生活垃圾以及医疗等有害垃圾的;
  (十)转让、涂改、伪造证件的。
  本实施细则自2004年2月15日起施行,市城管局等五单位《关于印发〈关于强化渣土砂石管理的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长管政发(2002)80号)同时废止。长沙、望城、浏阳、宁乡四县(市)可根据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参照本实施细则制定本地有关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推广使用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推广使用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的通知


(2002年8月27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

汇发[2002]82号

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驻京非银行金融机构:

为提高外汇账户的电子化监管水平,实现对境内机构外汇流量和存量的监管,国家外汇管理局设计开发了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账户系统”)。该系统定于今年9月份在全国推广。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外汇指定银行应按账户系统要求报送包括保税区、加工区、钻石交易所等一切经济区的非金融机构外汇账户信息。金融机构同业存款账户、离岸账户、居民个人储蓄存款账户等其它账户信息暂不报送。

二、原则上由各外汇指定银行的省、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分行集中报送辖内各分支行外汇账户信息,由所在地外汇局负责接收。

三、各外汇指定银行应配合所在地外汇局做好历史账户的清理工作。

四、各外汇指定银行应按照外汇局制定的账户系统数据接口规范要求(具体见附件1)提供原始的账户相关信息。

五、各外汇指定银行应制定本行提供原始账户数据的操作规程及有关业务规范,准确填报外汇管理所需的单位组织机构代码(技监局发)、开户审批件编号、账户性质、申报号码、交易编码(具体见附件2)、经济区编码(见附件3)等重要信息。

六、各外汇指定银行初始报送账户数据后,每天在交易发生前将上一工作日的账户数据报送所在地外汇局。

在账户系统的推广过程中,有关技术问题请各外汇指定银行与国家外汇管理局技术部门联系,有关业务问题请各外汇指定银行与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业务部门联系。

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中心联系人:朱勇

电话:010-68402026

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司联系人:肖立红

电话:010-68402289

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司联系人:郭松

电话:010-68402259

附件: 1、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与外汇指定银行数据接口规范

2、交易编码

3、特殊经济区编码

附件一:

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与外汇指定银行数据接口规范

目的
为了提高外汇账户的电子化监管水平,减轻外汇指定银行报送各种统计报表的工作量,外汇账户管理系统将从外汇指定银行直接采集原始的账户数据。外汇指定银行须按照本规范的要求,从业务系统中产生账户的电子数据并报送当地外汇局。

接口规范
文件格式
外汇指定银行向外汇局报送的账户电子数据均采用文本文件的格式,每行是一条记录,以回车结束,字段之间以竖线符‘ | ’分隔。

报送内容及文件命名
外汇指定银行应向外汇局报送以下数据表:

账户开户信息表
账户收支余变动数据表
指账户当天的借、贷累计和余额数据。

账户收入明细数据表
指账户当天发生的所有收入数据明细情况,包括涉外收入、境内划转、购汇入账等。

账户支出明细数据表
指账户当天发生的所有支出数据明细情况,包括涉外支出、境内划转、账户结汇等。

上述4个表的数据分别保存在4个文件中,文件名分别为:

数据表名
文件名

账户开户信息表
O银行代码yymmdd.txt

账户收支余变动数据表
Q银行代码yymmdd.txt

账户收入明细数据表
A银行代码yymmdd.txt

账户支出明细数据表
B银行代码yymmdd.txt


说明:

外汇指定银行根据自身业务系统的数据集中情况,直接从数据集中点产生上述两个数据文件,文件名中第一位字母(O,Q,A,B)分别代表外汇指定银行报送的4类数据文件,随后的12位代码为数据集中点的外汇指定银行代码(采用国际收支间接申报系统编制的银行代码,即地区代码(6位)+银行代码(4位)+顺序号(2位),如:中国银行广东分行的代码为440000000101),最后是报送日期,按yymmdd表示。其中:

yy指报送期的年份,取该年最后两位数字,如2001年,则取01

mm指报送期的月份,如九月,填09。

dd指报送期的日期,如六号,填06。

内容组织
账户开户信息表
序号
字段名称
类型
宽度
小数位
是否可空
字段描述

  bank_code
C
20
  否
银行分支机构代码

  account
C
30
  否
外汇账户账号

  bank_name
C
128
  否
银行分支机构名称

  en_code
C
18
  否
开户公司单位代码,填写技监局编制的组织机构代码

  chinese_name
C
70
  否
单位中文名称

  account_type
C
5
  否
外汇账户性质码,见代码表

  currence_code
C
3
  否
账户币种,填写国标3字母代码,见代码表

  open_date
D
10
  否
开户日期,yyyy/mm/dd

  file_number
C
16
  可
开户、变更核准件编号,

经过外汇局审批开立的外汇账户,必须填写。


说明:

本表主键:字段1+字段2+字段7
字段1(银行分支机构代码)由各银行自行编制,但必须能够区分具体发生业务的网点。同时,各银行要将分支机构代码表报外汇局备案,如有变化,及时报告。(下同)
账户收支余变动数据表
字段
字段名称
类型
宽度
小数位
是否可空
备注

  bank_code
C
20
  否
银行分支机构代码

  account
C
30
  否
外汇账户账号

  deal_date
D
10
  否
发生日期, yyyy/mm/dd

  currence_code
C
3
  否
币种

填写国标3字母代码,见代码表

  credit
N
16
2

当日贷方发生额

  debt
N
16
2

当日借方发生额

  balance
N
16
2

余额


说明:

本表主键:字段1+字段2+字段3+字段4
本数据表反映当天发生变动的每个外汇账户的变动情况。如没有任何账户变动,则报送一空文件。
账户收入明细数据
字段
字段名称
类型
宽度
小数位
是否可空
备注

  Bank_code
C
20
  否
银行分支机构代码

  Ref_number
C
24
  否
业务参号

  Deal_date
D
10
  否
发生日期, yyyy/mm/dd

  Op_bank
C
128
  可
付款银行名称

  Op_name
C
70
  可
付款人名称

  Op_account
C
30
  可
付款人账户

  En_name
C
70
  否
收款人名称

  En_code
C
18
  否
收款人代码,填写技监局编制的组织机构代码

  Account
C
30
  否
收款人账户

  Currence_code
C
3
  否
币种代码,填写国标3字母代码,见代码表

  Amount
N
16
2

金额

  Paymethod
C
1
  否
结算方式

信用证―――1

托收――――2

电汇――――3

信汇――――4

票汇――――5

其他――――6

  Transact_code
C
6
  可
交易编码,根据业务性质填写国际收支交易编码或境内交易编码或结售汇编码。

  Authority_code
C
30
  可
审批件编号。

如该笔交易是经过审批的,必须填写对应的审批件编号。

  Ap_number
C
24
  否
跨境收支:‘1’+申报号码(按国际收支申报号码规则填报)

境内交易:‘2’+ 申报号码(按国际收支申报号码规则填报)

账户结售汇:‘3’+ 申报号码(从账户结汇按支出对待,购汇入账户按收入对待,按国际收支申报号码规则填报)

  Country_code
C
3
  否
付款人国别,填写国标3字母代码


说明:

本表主键:字段1+字段2+字段3+字段10
本数据表反映当天账户收入明细情况,其累计额要与账户收支余变动表中的贷方发生额一致。如没有任何账户发生变动,则报送一空文件。
账户支出明细数据
字段
字段名称
类型
宽度
小数位
是否可空
备注

  Bank_code
C
20
  否
银行分支机构代码

  Ref _number
C
24
  否
业务参号

  Deal_date
D
10
  否
发生日期, yyyy/mm/dd

  Op_bank
C
128
  可
收款银行名称

  Op_name
C
70
  可
收款人名称

  Op_account
C
30
  可
收款人账户

  En_name
C
70
  否
付款人名称

  En_code
C
18
  否
付款人代码,填写技监局编制的组织机构代码

  account
C
30
  否
付款人账户

  Currence_code
C
3
  否
币种代码,填写国标3字母代码,见代码表

  Amount
N
16
2

金额

  Paymethod
C
1
  否
结算方式

信用证―――1

托收――――2

电汇――――3

信汇――――4

票汇――――5

其他――――6

  Transact_code
C
6
  否
交易编码,根据业务填写国际收支交易编码或境内交易编码或结售汇编码

  Authority_code
C
30
  可
审批件编号

如该笔交易是经过审批的,必须填写对应的审批件编号。

  Ap_number
C
24
  否
跨境收支:‘1’+申报号码(按国际收支申报号码规则填报)

境内交易:‘2’+ 申报号码(按国际收支申报号码规则填报)

账户结售汇:‘3’+ 申报号码(从账户结汇按支出对待,购汇入账户按收入对待,按国际收支申报号码规则填报)

  Country_code
C
3
  否
收款人国别,填写国标3字母代码


说明:

本表主键:字段1+字段2+字段3+字段10
本数据表反映当天账户支出明细情况,其累计额要与账户收支余变动表中的借方发生额一致。如没有任何账户发生变动,则报送一空文件。
代码表
账户性质
序号
账户性质
代码


经常项目-结算账户
1100


经常项目-承包工程及贸易专项
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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