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几项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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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几项具体规定

北京市财政局


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几项具体规定
北京市财政局



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各财政分局:
为了认真贯彻市政府京政发〔1986〕97号通知,切实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现将有关具体问题规定如下:
一、对国营企业(包括预算外企业)及其主管部门的预算外资金,采取“计划管理,政策引导”的管理形式。市属国营工业、商业、非工企业的年度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由主管部门汇总后,报送主管财政分局,并报送市财政局综合计划处一份;市属预算外企业的年度预算外资金收支
计划,由主管部门汇总后,报送市财政局综合计划处;市属国营建筑施工企业的年度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由主管部门汇总后,报送市建设银行,并抄报市财政局一份;区、县属国营企业的年度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报送区、县财政局。
为了做到宏观控制,各级财政部门对各部门报送的年度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要认真审查,对其中更新改造支出和基本建设投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各部门的收入情况,核定控制指标,并抄报市财政局综合计划处一份。今年因为时间较晚,各部门可不再向财政部门报送年度收支计划

二、行政事业单位的行政性收费,是指根据国家法令、行政法规收取的费用,主要有工商、公安、司法、检察、公证、法院、物价、劳动、民政、税务、交通、市容、环卫、防疫、城建、街道、农机等部门的各种收费。各部门都要根据市政府的规定,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要求,将行政
性收费交存同级财政部门在银行开立的“预算外资金专户”集中管理。
三、行政事业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凡是属于数额大的经营性收入,都应该由同级财政部门“集中管理,专户存储”。因为这是一项新的工作,没有经验,可逐步进行。对未确定实行“专户存储”的预算外收入,各级财政部门暂按审批计划的管理形式管理,待取得经验后,再由财政部门
集中管理,专户存储。各级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未实行财政集中管理,专户存储以前,也可以先集中上来,为财政集中管理,专户存储创造条件。
四、行政事业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哪些单位和收费项目由财政“集中管理,专户存储”,由同级财政部门摸清情况,商有关部门确定后,再逐户通知各单位。
凡是确定由同级财政部门“集中管理,专户存储”的,市政府《补充通知》中规定:“要在一九八六年七月底以前对预算外资金结余存款进行一次清理”。鉴于时间紧迫,清理时间可推迟到八月底以前(包括在往来科目内核算的预算外资金)。除留下九月份的正常经费开支外,其余存
款均于九月十五日前交存同级财政部门在银行开立的“预算外资金专户”,以后按月交存。各单位于月终后十日内一次将上月的实际收入,除去按规定上交同级财政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的以外,都要交存同级财政部门的“预算外资金专户”,不准截留坐支。
市政府《补充通知》中规定“各存款单位要在年度开始前二个月内,向同级财政部门编报年度分季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根据各单位的交款情况,分季拨款”。鉴于今年已经过了三个季度,只能从第四季度开始按计划拨款。凡确定由同级财政部门“集中管
理,专户存储”的单位。要于九月十五日前将四季度的收支计划报送同级财政部门,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查同意后,于九月底以前将款拨到各存款单位(见附表)。
五、实行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批计划的行政事业单位都要于今年九月十五日前,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第四季度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见附表),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查同意后,于九月底以前通知单位按批准的计划执行。
六、各区、县、各部门可根据国务院、市政府和本通知的要求,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我局备案。



1986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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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银川市燃气管理条例》的决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大常委会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银川市燃气管理条例>的决定》于2012年8月15日银川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2012年9月25 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10月9日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银川市燃气管理条例》的决定


(2012年8月15日银川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银川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定对《银川市燃气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条例中“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建设主管部门”。

二、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对燃气的管理,规范燃气经营和使用行为,维护燃气经营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三、在第二条中增加“应急保障” 。

四、将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鼓励社会力量投资燃气事业,推广使用安全、节能、高效、环保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促进燃气科技发展,提高燃气管理水平。”

五、将第四条修改为:“银川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燃气的管理工作,其所属的银川市燃气管理办公室负责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滨河新区燃气管理的日常工作。

“永宁县、贺兰县、灵武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发展和改革、规划、质量技术监督、安监、公安消防、交通运输、环保、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燃气管理工作。

  “燃气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促进燃气经营者提高服务质量和技术水平。”

六、将第二章修改为:“规划建设与应急保障” 。

七、将第五条修改为:“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发展和改革部门编制本市燃气发展规划和近期建设计划,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永宁县、贺兰县、灵武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发展和改革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燃气发展规划和近期建设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八、增加一款,作为第七条第三款:“ 对燃气发展规划范围内的燃气设施建设工程,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不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

九、将第八条修改为:“燃气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十、删去第九条第二款。

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十条:“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燃气工程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建设单位十五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市、县(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燃气输配应急预案,对燃气供求现状实施监测、预测和预警,采取综合措施提高燃气应急保障能力。

“燃气供应严重短缺、供应中断等突发事件发生后,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动用储备、紧急调度等应急措施,燃气经营企业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并承担相关应急任务。”

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三条:“燃气经营企业遇燃气供应短缺、供应中断等突发事件,应当及时向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经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采取限制用气的措施。

“限制用气不得影响居民生活用气。”

十四、将第十一条改为第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燃气经营实行特许经营制度,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燃气。”

十五、将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五条,增加一项,作为第八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十六、将第十三条改为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增加“滨河新区”

十七、将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 燃气汽车加气站点、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在取得《燃气供应许可证》和依法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十八、将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八条,修改为:“通过道路、水路、铁路运输燃气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的规定以及国务院交通运输部门、国务院铁路部门的有关规定;通过道路或者水路运输燃气的,还应当分别依照有关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或者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
十九、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九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公示燃气许可事项办理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资料目录、申请文本等。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和实地勘察。”

二十、将第十七条改为第二十一条,删去第二款。

二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二条:“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的种类、气质成份等信息。”

二十二、将第十八条改为第二十三条,增加三项,作为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检查;

“不得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

“不得拒绝向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供气。”

二十三、将第二十条改为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拟进入本市销售的燃气器具组织具备法定资格的检测机构进行气源适配性检测,检测结果由建设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对已经通过气源适配性检测的燃气器具,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复检。”

二十四、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从事燃气器具安装、维修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资质,工作人员应当接受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二十五、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增加:“所产生的费用由用户承担” 。

二十六、将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九条,修改为:“管道燃气停气时,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提前四十八小时通知用户。因突发事件影响正常供气时,应当及时通知用户。恢复供气的时间不得安排在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之间。”

二十七、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三十条,增加三项,作为第二项、第八项、第十四项:“定期维护、检修和更新燃气器具,不得使用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燃气器具。

“不得增容安装不符合管道流量的燃气器具;

“不得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

二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二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燃气事故统计分析制度,健全燃气安全保障体系,宣传普及燃气安全知识,提高全民燃气安全意识,防范燃气事故发生。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制定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人员和必要的应急装备、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

二十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四条:“燃气经营企业在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燃气器具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有安全隐患的,应当书面告知用户安全隐患及整改措施;遇紧急情况,可立即采取限制用气措施。

“燃气用户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的,燃气经营企业可以持安全隐患告知书,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采取限制用气措施。”

三十、将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三十五条,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镇燃气设计规范》规定的燃气管道安全距离范围内动用明火、挖沟取土、修建建筑物、堆放物品、栽植树木、排放腐蚀性物质,或者从事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三十一、将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三十六条,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擅自拆除或者迁移固定燃气设施,不得损坏、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建筑物、构筑物占压燃气管道的,应当在限期内拆除。

“因建设工程施工确需拆除、迁移燃气设施的,按照建设工程报批程序,经相关部门同意后,报建设主管部门批准,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三十二、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三十七条,删去:“施工中损坏燃气设施的,应当立即报告燃气经营企业” 。

三十三、将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三十九条,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安全隐患、环境污染等情况,应及时向燃气经营企业、消防、环保或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发生燃气事故,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及时组织抢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三十四、将第三十五条改为第四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五、将第三十七条改为第四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六)、(七)、(八)、(十)、(十一)、(十三)项规定的,由建设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并建议工商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三十六、将第三十九条改为第四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四)、(五)、(六)、(七)、(八)、(九)、(十一)、(十二)、(十三)、(十四)项,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由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单位和个人侵占、毁坏、擅自拆除或者迁移固定燃气设施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损坏、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建筑物、构筑物占压燃气管道或者设施,逾期不拆除的,由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建筑物、构筑物所有人承担。”

三十九、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还对部分条文的顺序和文字作了适当的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银川市燃气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北京皇城保护规划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北京皇城保护规划

目录
1 总则
2 规划依据
3 规划指导思想及原则
4 规划范围
5 皇城的性质和历史文化价值
6 土地分区和特征
7 土地使用功能规划
8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和利用
9 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建筑的保护和利用
10 城廓、城墙、坛墙
11 水系
12 绿化
13 道路和胡同体系
14 建筑高度控制
15 保护与更新方式
16 市政设施规划
17 环境整治的实施


《北京皇城保护规划》文本


1 总则
1.0.1 为加强皇城的整体保护,落实《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特制定本规划。
1.0.2 皇城是北京第二批历史文化保护区之一,是北京历史文化名城的重要组成部分。
1.0.3 在本保护规划范围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划。
1.0.4 本规划未涉及的控制指标和管理规定,应遵循国家及北京市的相关法规、规定执行。
1.0.5 本规划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执行;如有重大调整,须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

2 规划依据
2.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89年12月)
2.0.2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2年10月)
2.0.3 《北京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1987年6月)
2.0.4 《北京城市总体规划(1991-2010年)》
2.0.5 国务院关于《北京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1993年10月)
2.0.6 《北京旧城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和控制范围规划》(1999年4月)
2.0.7 《北京市区中心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1999年9月)
2.0.8 《北京市文物保护单位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管理规定》(1994年)
2.0.9 《北京25片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规划》(2001年3月)
2.0.10 《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2002年4月)

3 规划指导思想及原则
3.1 规划指导思想
3.1.1 把皇城作为一个整体加以保护,特别是搞好故宫等重点文物的保护。
3.1.2 正确处理皇城的保护与现代化建设的关系,皇城内新的建设要服从保护的要求,保证皇城整体风貌与空间格局的延续。
3.1.3 要用辨证和历史的观点,正确认识和处理皇城的发展和变化,区别和慎重对待已有新建筑。
3.1.4 贯彻“以人为本”和“可持续发展”的思想,努力改善皇城中的居住、工作条件和环境质量。
3.2 规划原则
3.2.1 整体保护与分类保护相结合,最大限度保存真实历史信息的原则。
3.2.2 有重点、分层次、分阶段逐步整治、改善和更新的原则。
3.2.3 逐步、适度疏导人口的原则。
3.2.4 严格控制皇城内建设规模的原则。
3.2.5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与合理利用相结合的原则。

4 规划范围
4.0.1 皇城的规划范围为东至东黄(皇)城根,南至东、西长安街,西至西黄(皇)城根、灵境胡同、府右街,北至平安大街。规划占地面积约6.8平方公里,皇城行政区划分属东城、西城两区。

5 皇城的性质和历史文化价值
5.1 皇城的性质
5.1.1 北京明清皇城以紫禁城为核心,以皇家宫殿、衙署、坛庙建筑群、皇家园林为主体,以满足皇家工作、生活、娱乐之需为主要功能。
5.1.2 《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确定皇城为具有浓厚传统文化特色的历史文化保护街区。
5.2 皇城的历史文化价值
5.2.1 北京皇城始建于元代,主要发展于明清时期。现今的皇城基本保持了清末民初的格局与风貌,具有极高的历史文化价值。
5.2.2 唯一性:明清皇城是我国现存唯一保存较好的封建皇城,它拥有我国现存唯一的、规模最大、最完整的皇家宫殿建筑群,是北京旧城传统中轴线的精华组成部分。
5.2.3 完整性:皇城以紫禁城为核心,以明晰的中轴线为纽带,城内有序分布着皇家宫殿园囿、御用坛庙、衙署库坊等设施,呈现出为封建帝王服务的完整理念和功能布局。
5.2.4 真实性:皇城中的紫禁城、筒子河、三海、太庙、社稷坛和部分御用坛庙、衙署库坊、四合院等传统建筑群至今保存较好,真实地反映了古代皇家生活、工作、娱乐的历史信息。
5.2.5 艺术性:皇城在规划布局、建筑形态、建造技术、色彩运用等方面具有极高的艺术性,反映了历史上皇权至高无上的等级观念。

6 土地分区和特征
6.1 土地分区
6.1.1 根据皇城内土地使用特征及街道的自然分布,按照由南至北、由东至西的原则,将皇城用地划分为10个区域。
6.1.2 01区:皇城内故宫与劳动人民文化宫以东,五四大街以南的区域;
02区:皇城内地安门内大街、景山东街以东,五四大街以北的区域;
03区:由故宫、中山公园和劳动人民文化宫三部分组成的区域;
04区:景山公园所在的区域;
05区:中南海以东,文津街以南,故宫与中山公园以西的区域;
06区:北海以东,景山前街以北,地安门内大街、景山西街以西的区域;
07区:中南海所在区域;
08区:北海所在区域;
09区:文津街以南,中南海以西的区域;
10区:文津街以北,北海以西的区域。
6.1.3 10个区内各类规划地块有572个,在今后的改造中应参照地块编号进行。
6.2 各分区的特征
6.2.1 01、02、05、06、09五个区为传统平房四合院建筑相对集中的地区,胡同和四合院构成街区的主体。
6.2.2 03、04、07、08四个区为重大文物保护单位,是皇家建筑群传统风貌的精华,它们对皇城的保护具有决定性作用。
6.2.3 10区基本上为多层建筑区,是新的建设对皇城冲击最大的区域。

7 土地使用功能规划
7.0.1 皇城的土地使用功能规划为12类,包括行政办公、商业金融、文化娱乐、医疗卫生、教育科研、宗教福利、普通住宅、一类住宅、中小学和托幼、市政设施、绿地、道路广场。
7.0.2 依照占地规模大小,主要用地有:绿地226公顷,约占皇城面积的33%;居住用地123公顷,约占18%;文化娱乐用地124公顷,约占18%;道路广场用地85公顷,约占12%;行政办公用地67公顷,约占10%,其它用地占9%。
7.0.3 规划以调整为主,现有公园绿地、行政办公用地、医疗卫生等用地面积基本不变。
7.0.4 原则上外迁与皇城性质不符的工业用地和仓储用地。
7.0.5 将地安门内大街两侧(道路红线50米范围内)规划各10米宽的绿地;景山后街北侧规划5-10米宽的绿地;拆除景山西街东侧、景山公园西墙外侧房屋,规划为绿地,为恢复历史河道创造条件。
7.0.6 在原御河古河道所在的位置,规划一条宽15-20米宽的绿带,严格控制相关建设,恢复古御河。

8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和利用
8.0.1 皇城内拥有各级文物保护单位63个,总占地面积约369公顷,占皇城面积的54%,是皇城保护的核心内容。
8.0.2 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9个,占地面积约234公顷,占文物保护单位总面积的63.7%;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有18个,占地面积约127公顷,占文物保护单位总面积的34%;区级文物保护单位有6个,占地面积约3公顷,占文物保护单位总面积的1%;普查登记在册文物有30个,占地面积约5公顷,占文物保护单位总面积的1.3%。
8.0.3 皇城内拥有区级以上的文物保护单位33个,其利用状况可分为三类:利用基本合理、利用勉强合理、利用不合理。其中,利用基本合理的文物保护单位有17个,利用勉强合理的文物保护单位有8个,利用不合理的文物保护单位有8个。
8.0.4 对占用文物保护单位但不具备保护和合理利用条件的单位和居民,应采取措施予以外迁,修缮、腾退文物并改善其使用环境。

9 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建筑的保护和利用
9.0.1 指那些尚未列为文物保护单位,但建筑形态或院落空间反映了典型的明清四合院格局或近代建筑特征的,具有真实和相对完整的历史信息的传统建筑。
9.0.2 皇城内具有一定历史文化价值的建筑或院落约有204个,占皇城院落总数的6.3%;这些建筑或院落占地约21公顷,占皇城面积的3%。
9.0.3 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建筑应按照文物的保护要求对其进行保护,并挂牌明示。
9.0.4 对占用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建筑但不具备保护和合理利用条件的单位和居民,应采取措施予以外迁,修缮、腾退并改善其使用环境。

10 城廓、城墙、坛墙
10.0.1 现状皇城的东、南城廓基本清晰;沿平安大街南侧,西皇城根东侧、灵境胡同北侧结合环境整治规划一条不少于8米的绿化带,作为西、北皇城边界的象征。
10.0.2 在西安门、地安门所在位置两侧的用地中规划小型绿地,示意皇城城门的所在地。
10.0.3 皇城内目前存留下来的城墙、坛墙遗存约有41处,大部分只存一些残垣断壁。其中依托于国家级或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墙体一般保存较好,如故宫、景山等。对分布于平房区中的府、庙、坛墙,应随着环境的整治加以保护、修缮和展示。

11 水系
11.0.1 历史上皇城内的主要水系北海、中海、南海、筒子河、金水河至今保存完好,应严格予以保护。
11.0.2 御河皇城段、织女河、连接筒子河和菖蒲河的古河道、连接北海和筒子河的古河道,有的已被填埋,有的已改为暗沟。对古河道用地上的建设应加以严格控制,为将来恢复古河道创造条件。

12 绿化
12.0.1 皇城内的绿化系统可分为大型公园、小型公园、小型绿地、沿街行道树以及分布在街坊、四合院中的树木。
12.0.2 大型公园指景山公园、中山公园、劳动人民文化宫、北海公园、中南海(暂不开放),五个公园总占地面积约207公顷。
12.0.3 小型公园指东皇城根遗址公园和菖蒲河公园,两个公园总占地面积约7.7公顷。
12.0.4 沿城市主要道路两侧的带状绿地和分布在街区中的小型绿地,总占地面积约11.3公顷。
12.0.5 沿街行道树和分布在街坊、四合院中的树木,是营造皇城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应予以保护。

13 道路和胡同体系
13.0.1 与皇城直接关联的道路、胡同体系可分为四类:
(1) 皇城周边的城市干道,包括长安街、平安大街、南北河沿大街、西皇城根南北街、灵境胡同和府右街,共计6条。
(2) 皇城内部的城市主要道路,包括地安门内大街、景山前街、后街、东街、西街、南北长街、西华门大街、南北池子、东华门大街、五四大街、文津街、府右街、西什库大街、大红罗厂街、爱民街,共计15条,均为城市次干道。
(3) 皇城内部街区主要胡同,如陟山门街、沙滩北街、草岚子胡同等,胡同宽度一般大于7米,可承担部分城市支路的功能。
(4) 皇城内部街区次要胡同,如吉安所右巷、中老胡同、前宅胡同等,胡同宽度一般小于7米,主要用于组织街区中的非机动车和居民步行交通。
13.0.2 皇城内部的城市主要道路,应保持其现状道路宽度与尺度基本不变。
13.0.3 应当尽量保护现有胡同的位置和格局,维持胡同的基本走向,保护并延续传统的胡同名称。
13.0.4 根据居民出行或改善街区市政设施条件的要求,允许适当打通或拓宽个别胡同,但总体上要满足保护的要求。

14 建筑高度控制
14.0.1 皇城是北京旧城保护的重要内容,必须严格保护其传统的平缓、开阔的空间形态。
14.0.2 在皇城内,对现状为1-2层的传统平房四合院建筑,在改造更新时,建筑高度应按照原貌保护的要求进行,禁止超过原有建筑的高度。
14.0.3 对现状为3层以上的建筑,在改造更新时,新的建筑高度必须低于9米。
14.0.4 必须停止审批3层及3层以上的楼房和与传统风貌不协调的建筑。

15 保护与更新方式
15.0.1 综合现状建筑质量和建筑风貌的评估,皇城内建筑的保护与更新方式可分为6类。
15.0.2 文物类建筑,指国家级、市级、区级以及普查登记在册文物,这类建筑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或北京市文物保护的相关法规进行保护和管理。
15.0.3 保护类建筑,指有一定历史文化价值的建筑或院落,这类建筑应参照国家或北京市文物保护的相关法规进行保护和管理,以修缮、维护为主。
15.0.4 改善类建筑,指街坊中一般的平房四合院建筑,这类建筑应以修缮和按原貌翻建为主,对具有传统四合院空间形态的建筑,应保持四合院的空间肌理。
15.0.5 保留类建筑,指街坊中和传统风貌较协调的新建筑,这类建筑大部分为新建的仿四合院建筑,与传统风貌较协调,应予以保留。
15.0.6 更新类建筑,指建筑质量差又没有传统风貌特征的破旧平房或对皇城传统空间具有破坏作用的多层或高层建筑。对破旧平房可采用改造的方式,恢复传统四合院的形态;对破坏性的多、高层建筑有条件时应予以拆除。
15.0.7 整饰类建筑,指一时无条件拆除的多、高层建筑或沿主要街道、胡同分布的一些被广告牌、墙面砖、色彩所充斥的平房。对这类建筑应通过统一的设计规则,对屋顶、墙面材料、色彩等要素统筹考虑,进行整饰。

16 市政设施规划
16.0.1 排水设施:现状皇城街坊内排水基本上以合流制为主。规划皇城内的排水,在有条件的地区实行雨污分流,不具备条件的地区实行雨污合流的排水体制。
16.0.2 供水设施:随着房屋改建和道路系统的建设,逐步完善供水干、支线系统。
16.0.3 供热设施:供热应以清洁能源为主,能够利用城市热力管网的地区应充分利用城市集中热力系统;热力管道无法覆盖的地区可以采用燃气采暖或电采暖。
16.0.4 供气设施:随着房屋改建和道路系统的建设,逐步完善供气干、支线系统和中低压调压设施。
16.0.5 通信设施:随着房屋改建和道路系统的建设,逐步完善通信线路干、支线系统和电信局所。有线广播电视网、宽带网络应与通信线路统一规划、建设。
16.0.6 供电设施:随着房屋改建和道路系统的建设,逐步完善供电干、支线系统和开闭站、配电室;有条件地区应逐步将架空线入地。
16.0.7 市政管道布置:布置市政管道时应统筹规划。局部路段市政管道设置如不能满足规范要求,应采取特殊处理方式。

17 环境整治的实施
17.0.1 重塑皇城边界,特别是皇城的西、北边界,展示皇城墙的位置。
17.0.2 强化中轴线沿线的绿色景观。沿景山前街、后街、西街、东街的一侧或两侧,结合环境整治规划一条连续的绿化带。保护南北长街、南北池子街道两侧的行道树木。
17.0.3 加强皇城内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修缮、腾退和合理利用,加快对皇城内文物保护单位利用不合理情况的调整和改善,首先改善大高玄殿、宣仁庙、京师大学堂、智珠寺、万寿兴隆寺等文物的环境。
17.0.4 加强对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建筑或院落的保护和修缮,先期选择2-6片有价值院落(真如镜胡同、张自忠故居、互助巷47号、会计司旧址、帘子库、北河等周边地区)比较集中的区域进行房屋修缮、腾退居民、拆除违章建筑、改善居住环境的试点,为普通民居的保护积累经验。
17.0.5 对在皇城环境整治过程中发现的,经考证为真实的历史建筑物或遗存,必须妥善加以保护,并加以标示。
17.0.6 采取措施分阶段拆除一些严重影响皇城整体空间景观的多、高层建筑。近期需拆除的建筑有:陟山门街北侧的6层住宅楼、景山公园内搭建的圆形构筑物、京华印刷厂烟囱、欧美同学会北侧的市房管局办公楼、北池子大街北端的北京证章厂办公楼等5处;中期应重点整治主要道路两侧的多、高层建筑。
17.0.7 对建筑质量较好且与皇城风貌不协调的多层住宅,应予以整饰。对于现状为平屋顶的多层建筑,特别是居住建筑应采取措施将平屋顶改造成坡屋顶,坡屋顶颜色以青灰色调为主。对新审批的建设项目,均应严格控制建筑高度,采用坡屋顶(青灰色调)的形式,并不得滥用琉璃瓦。
17.0.8 结合住房产权制度的改革以及旧城外新区的土地开发,逐步向外疏解皇城内的人口,降低人口密度,使居住人口达到合理规模。
17.0.9加大拆除皇城内违法建设的力度,不在皇城内新建大型的商业、办公、医疗卫生、学校等公共建筑。
17.0.10在环境整治的基础上,进一步宣传皇城作为历史文化保护区的重要意义,提高全民对皇城整体保护的意识,加快立法工作,制定《北京皇城保护规划》实施管理办法。


2003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