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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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


陕西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38号

  
现发布《陕西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 长 程安东



一九九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陕西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站)、急救站、医疗美容门诊部、产院、接生站、体检站、护理院(站)等医疗机构。



第三条 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实行分级负责制。不设床位的和设置床位不足100张的医疗机构,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设置床位在100张以上499张以下的医院、卫生院或100张以上199张以下床位的中医医院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同意后报地(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批;500张以上床位的医院或200张以上床位的中医医院由地(市)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省中医管理行政部门审批。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直属的医疗机构,按行政隶属关系分别由省、地(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驻军编制内向社会开展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应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规模分别向相应的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一)患传染病、精神病的;



(二)国有或集体医疗卫生机构的医务人员擅自离职不足5年,开除公职不足7年的;



(三)执业申请人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设置护理院、站的申请人必须具备相应专业的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设置坐堂医的药店,应具备规定的设置诊所的条件。



在乡镇和村设置诊所的,应具备与城市设置诊所相同的条件。



设置诊所的个人必须按规定缴纳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安全保证押金。



第六条 在村卫生所(室)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持有乡村医生证书或乡村医生中专水平证书;



(二)持有国家认可的具有中等以上卫生医药院校毕业证书,且有一年以上临床实践(不含毕业实习)。



第七条 申请设置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村卫生室(所)、护理站等医疗机构,应递交可行性报告,并附申请单位或个人的资信证明。



第八条 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单位或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未办申报、批准手续擅自基建的;



(二)未经批准非法执业的;



(三)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自发出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诊所3个月,门诊部6个月,医院18个月。在此时限内未获批准正式执业的,所持《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自行失效。



第十条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必须填写《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医疗机构人员体检表;



(二)医疗机构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三)医疗机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四)国家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聘用外省人员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国家认可的医学本科以上学历毕业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提交户口所在地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五年临床实践及医德医风鉴定证明;聘用外国人及港、澳、台人员,应提交有原居住地公证机关公证的医学学历证明及行医资格证明的原件及其复印件。



(五)手术室、供应室平面图及设备情况;



(六)环保部门出具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排放设施合格的证明。



第十一条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一)登记前刊、播未经审批的医疗广告的;



(二)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业务人员已在其他医疗机构登记注册的;



(三)执业申请与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不符的;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包括以下事项:



(一)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医务人员姓名、性别、年龄、专业、核发资格证书的部门及证号;



(二)保证医疗质量的方案或办法;



(三)保证医疗安全的方案或措施;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登记事项。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办理校验应当交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和下列文件:



(一)本校验期内医疗安全工作情况报告及医疗事故、严重差错的发生、处理情况及预防措施;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社会卫生工作完成情况的报告;



(三)缴纳规定的各种费用的复印件;



(四)国家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根据情况,给予一至六个月的暂缓校验期。



(一)医疗质量及安全保证措施未落实,在本校验期内发生二级或两起以上三级医疗事故的;



(二)使用假劣药品、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和乱收费的;



(三)出据假诊断证明的;



(四)未按规定缴纳各项管理费的;



(五)未完成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社会卫生工作任务的;



(六)医德医风评审不合格的;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不得使用下列名称:



(一)带有迷信色彩的;



(二)含有“老”、“祖传”等修饰词的;



(三)国家规定不得使用的。



第十六条 门诊部、卫生所(室、站)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按与本机构的执业科目相适应的原则,由登记机关核定。



西医诊所、中医诊所、中西医结合诊所除急救使用的可拉明、洛贝林、肾上腺素、付肾上腺素、异丙肾上腺素、阿托品、解磷定等七种药品外,不得辅带任何药品。



为内部职工服务的医务室、卫生所、保健所(室),其辅带药品参照本条第一款办理。



专科诊所辅带药品,仅限在本专科特异使用的个别品种内,具体名称由审批设立医疗机构的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对医疗机构的抢险救灾、卫生支农、预防保健等社会卫生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检查、指导。



第十八条 使用他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医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依法没收非法所得和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由登记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



(一)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出的问题未及时改进的;



(二)供应室、手术室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三)检验室未参加质量控制的。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执业的国有、集体(包括厂矿、驻军、院校、企事业单位所属)医疗机构,免予申请设置审批,但应按规定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方可继续执业;除此之外的医疗机构,均应按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重新申请、评审、审批。



医疗机构不得在同一城市(或服务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医疗机构上年度的门诊、住院人数呈下降趋势,病床使用率低于85%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因特殊情况需设立分支机构的,应明确与主体医疗机构的关系,并按医疗机构设置管理权限划分,由有审批权的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申请办理设置审批、机构评审、登记校验,应当按规定缴纳费用及医疗机构执业管理费;缴费标准及办法,由省财政、物价管理部门另行规定。



第二十三条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注册资金数额由省卫生行政部门另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10月20日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省卫生厅发布的《陕西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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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煤炭院校“四条线”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煤炭部


关于印发《煤炭院校“四条线”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1997年1月1日起试行,1998年1月1日正式实施

各煤炭高等学校、干部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
现将《煤炭院校“四条线”财务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从1997年1月1日起试行,1998年1月1日正式实施。在试行阶段,各院校仍按现行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同时按“四条线”管理的要求,组织模拟会计核算、编制会计报表,以便为正式实施测算基础数据、积累经验,并做好各项基础准备工作,保证“四条线”管理改革健康有序地进行。在试行和实施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告部财劳司。
附:煤炭院校“四条线”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煤炭院校“四条线”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和《“九五”时期煤炭工业改革与发展纲要》,促使煤炭院校逐步成为面向社会自主办学的法人实体,建立起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的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运行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煤炭院校“四条线”财务管理是以院校所属教学科研、后勤服务、校办产业和管理保障等二级单位为划分对象,对其实行分别管理。对院校内部每个教学科研、后勤服务、校办产业和管理保障单位分点核算,分别反映办学经济效益。

第二章 核算主体与“四条线”界定
第三条 “四条线”财务管理的实质是在院校内部引入市场机制,确立核算主体,划小核算单位,实行模拟法人运转,提高办学效益。
第四条 核算主体的确认是指院校所属二级及以下单位中能够自收自支,以收抵支和组织经费收入以及按比例提取管理费,实行独立核算的单位。它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1.能够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单位。
2.能够单独组织收入,实行以收抵支,独立核算的单位。
3.有经费来源,或以其它形式取得收入,以收定支,实行独立核算的单位。
第五条 “四条线”的界定是指煤炭院校对其所属的单位、部门依据其业务范围和工作内容,分别划分为教学科研线、后勤服务线、校办产业线和管理保障线。
1.教学科研线,是指院校中直接从事教学活动和直接辅助教学活动的单位以及直接从事科学研究、“四技服务”与设计的单位。包括各系、部、图书馆、电教中心、外语中心、计算中心、中心实验室、教材和教学实验设备管理等教学辅助单位。院校所属的科研院(所)、研究中心、设计院(所)等单位。
2.后勤服务线,是指院校中直接为师生员工工作、学习、生活以及为社会提供服务的单位。包括食堂、浴室、宿舍、校医院(所)、幼儿园、清洁绿化队、车队、供水、供电、供暖、供气、修缮、物资供应及房产管理等从事后勤服务的单位。
3.校办产业线,是指由院校兴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包括直属院校领导的各类工厂、公司、招待所等单位。
4.管理保障线,是指党政管理以及保障学校的稳定和发展的有关部门。包括机关各处室、人才交流培训中心、社保部门和附属中小学等。
第六条 院校二级单位兴办的经济实体,一般不再继续进行“四条线”划分。其财务活动一律纳入到主办单位的财务帐内。

第三章 管理要求与内容
第七条 “四条线”管理应根据各部门工作性质和特点采取不同的财务管理形式。
1.教学科研部门实行事业财务管理。
2.后勤服务部门模拟企业财务管理。
3.校办产业实行企业财务管理。
4.管理保障部门实行事业财务管理。
第八条 实行“四条线”管理的要求是:
1.教学科研线以教学任务和科研项目为核算对象,核定和计算收支,结余留用,超支不补。
2.后勤服务线以提供的劳务(服务)项目为核算对象,进行成本核算,按校内价格向服务对象收取服务费用,自负盈亏。
3.校办产业线以产品或经营项目为核算对象,进行完全成本核算,自负盈亏。校办产业应明晰产权关系,确保资本保值增值,按规定向学校上缴费用。
4.管理保障线以学校管理部门和基本保障及发展项目为核算对象,核算收支,结余留用,超支不补。
第九条 教学科研线收入与支出的内容:
1.收入:学校根据政府拨款和学费收入,依据学生人数并综合考虑事业计划、专业特点和教学任务等因素,核定教学单位经费;科研收入是以科研课题和科研服务取得的收入。
2.支出:
(1)人员费用:包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和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社会保障费等。
(2)业务费:包括办公费、图书资料费、差旅费、实习实验费、固定资产占用费、师资培训费,水、电、暖和通讯费用等。
(3)设备购置费:包括仪器设备购置费、图书购置费等。
(4)设施维修费:包括房屋维修费、实验室改造维修费等。
(5)学生事务支出:包括奖助学金、学生活动费等。
(6)管理费用:指按比例提取部分。
(7)其它费用。
第十条 后勤服务线收入与支出的内容:
1.收入:院校不再拨给日常经费,其收入通过向学校及内部单位和社会提供有偿服务取得。
2.支出:其内容和项目除增加折旧费支出外,其余参见“教学科研线”支出项。
第十一条 校办产业线收入与支出的内容:
1.收入:依靠生产经营和提供劳务等取得的收入。
2.支出:包括材料费、工资、提取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工会经费、折旧费、修理费、水电费、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销售费用、销售税金及附加、其它支出。
第十二条 管理保障线收入与支出的内容:
1.收入:二级单位上交的管理费,政府拨款,捐赠收入,投资收益和其他收入等。
2.支出:
(1)党政机关管理费用支出:包括人员费用、业务费、设备购置费、设施维修费、其它费用。
(2)离退休人员保障支出:包括人员费用、医疗费用、业务费、设备购置费、设施维修费、其它福利费用。
(3)学校发展支出:包括大型设备购置费、大型公用设施费、其它学校发展支出。
(4)学校其它保障支出:包括待岗人员费用、社会保障费、中小学经费支出和其它保障支出。

第四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十三条 按照《会计法》和《总会计师条例》的要求,在事业单位中配备总会计师,实行总会计师经济责任制。
财务处是学校实行财务工作统一领导的职能机构,财务处在总会计师领导下开展工作,未设总会计师的院(校),由主管财务工作的院(校)长代行总会计师职权,总会计师对全校的经济工作负责。
第十四条 院(校)实行“二级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二级及以下单位不再设置独立会计机构,而是成立会计服务中心,实行代理记帐制度,统一办理全校内部结算和日常核算业务,但不经管货币资金。原单独结算和核算的二级单位,其业务移交会计服务中心统一办理。
会计服务中心行政上是财务处的派出机构,在财务处领导下开展记帐和结算工作,经济上相对独立,向服务单位收取费用。
第十五条 为了加强货币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学校成立校内资金结算中心,在行政上是财务处的派出机构,由财务处直接领导,在经济上是提供服务的一个部门。

第五章 管理配套措施
第十六条 实现“四条线”财务管理,要制定校内价格,设置调控机构,建立财务评价和考核指标体系,完善监督机制。
第十七条 内部价格的制定,要公平合理,便于有序竞争,避免垄断。制定内部价格,应遵循提供劳务与受益双方商定和学校价格管理部门进行指导的原则。学校应逐步编制指导性的价格目录。
学校应成立收费管理委员会,规范校内收费行为,负责制定审批内部结算价格。收费管理委员会下设管理办公室(挂靠在财务处),负责对校内各种收费项目、收费范围、收费标准,进行协调和确认。同时对收费的票据和收费的变更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十八条 成立校内人才交流培训中心(挂靠在人事部门),学校将富余人员集中管理,进行培训,为再上岗提供条件。
第十九条 成立以院(校)长为首,财务、监察、审计、校办、工会、法律顾问处等部门参加的仲裁委员会,对“四条线”财务管理办法实施中的各种经济纠纷进行协调、仲裁。
第二十条 建立一套适合煤炭院校的经济指标考核体系。考核的主要指标包括:财务评价考核指标,经济效益指标,资本保值增值等指标。
第二十一条 加强财务检查与监督。各院校要根据自身实际,结合“四条线”的特点,分别制订财务管理与监督审计等规章制度,定期对各条线收支状况进行检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煤炭高等院校、干部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
第二十三条 各煤炭院校可根据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从1997年1月1日试运行。从1998年1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



交通部关于修改《改进交通工业生产评价考核指标实施意见》和《交通工业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关于修改《改进交通工业生产评价考核指标实施意见》和《交通工业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1993年7月5日,交通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部直属工业企业:
自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起,全国将按照财政部新颁布的《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实行新的财务会计制度。这是我国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重大改革。计算工业经济评价考核指标主要依靠财务资料,财务会计制度改革将对现行工业统计制度产生较大影响。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发〔1992〕10号文件精神,搞好工业经济效益统计,根据国家统计局、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国统字(1993)146号《关于修改〈改进工业经济评价考核指标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我部对交计发〔1992〕420号文印发的《改进交通工业生产评价考核指标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和交计发〔1992〕992号文印发的《交通工业统计报表制度》(以下简称《制度》)中有关内容作了相应修改。修改后的《实施意见》和《制度》从一九九三年八月一日起执行。
本次修改内容与新的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关系密切,请各级财务部门包括企业会计人员积极支持和配合,及时提供有关财务会计资料,保证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附件一:独立核算工业企业主要经济指标季报
表 号:交统工12表
制表机关:交通部
填报单位: 199 年1-- 季 报出日期:季后10日
--------------------------------------------------------------------------------
| | |总 计|总计中| 总 计 中
|计量|代 | | |----------------
指 标 名 称 | | |(本季 |大中型|公路|水运|其他
|单位|码 | | | | |
| | |止累计)|企 业|工业|工业|工业
--------------------------------|----|----|--------|------|----|----|----
甲 |乙 |丙 | 1 | 2 |3 |4 |5
--------------------------------|----|----|--------|------|----|----|----
企业单位数 |个 | 1| | | | |
其中:亏损企业 |个 | 2| | | | |
产品销售收入 |万元| 3| | | | |
产品销售成本 |万元| 4| | | | |
产品销售费用 |万元| 5| | | | |
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万元| 6| | | | |
管理费用 |万元| 7| | | | |
财务费用 |万元| 8| | | | |
其中:利息支出 |万元| 9| | | | |
盈利企业利润总额 |万元|10| | | | |
亏损企业亏损额 |万元|11| | | | |
平均流动资产 |万元|12| | | | |
产成品存货 |万元|13| | | | |
固定资产净值平均余额 |万元|14| | | | |
平均营运资金 |万元|15| | | | |
工业总产值(按不变价格计算) |万元|16| | | | |
工业总产值(按现行价格计算) |万元|17| | | | |
工业中间物质消耗价值 |万元|18| | | | |
工业增加值(按现行价格计算) |万元|19| | | | |
全部职工平均人数 |万人|20| | | | |
--------------------------------------------------------------------------------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电话:

附件二:《改进交通工业生产评价考核指标实施意见》和《交通工业统计报表制度》修改的主要内容、指标解释及计算方法
一、修改的主要内容
1.将原《独立核算工业企业主要经济指标季报》(交统工12表)的三十三项指标改为二十个。取消新会计报表中已无法直接取得的储备资金、生产资金、发出商品等项指标。
2.鉴于修改后的财务指标已无法按原指标口径进行调整,《独立核算工业企业主要经济指标季报》仅报本年至报告期止累计数,取消“去年同季止累计”指标。
3.根据新的财务会计制度的指标名称、内容和计算口径的变化,对综合经济效益指标中的五项考核指标作了调整:
①将原“工业资金利税率”改按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净值计算;
②将原“工业净产值率”改为“工业增加值率”;
③将原“工业成本利润率”改为“工业成本费用利润率”;
④将原“流动资金周转次数”改为“营运资金周转率”;
⑤将原按工业净产值计算的“工业全员劳动生产率”改按工业增加值计算。
二、指标解释及计算方法
1.工业增加值:是指工业行业在报告期内以货币表现的工业生产活动的最终成果。
推算公式为:工业增加值=工业总产值--工业中间物质消耗价值--支付给非物质生产部门的费用--利息支出。
2.工业销售产值:是以货币表现的工业企业在一定时期内销售的本企业生产的工业产品总量。包括已销售的成品、半成品价值,对外提供的工业性作业价值和对本单位基本建设部门、生活福利部门、生产部门等提供的产品和工业性作业及自制设备的价值。
工业销售产值的计算范围、计算价格和计算方法与工业总产值一致,但两者计算的基础不同:工业销售产值计算的基础是产品销售总量,工业总产值计算的基础是工业产品生产总量。
工业销售产值分别按现价和不变价两种价格计算。根据工业销售产值的计算原则,现价工业销售产值中的销售成品价值按实际销售量乘其实际销售价格计算求得,具体计算公式为:销售成品价值=∑(报告期某种产品销售量×该产品的实际销售单价);对外提供的工业性作业销售产值按其实际结算的劳务费计算;企业为本单位基本建设部门、生活福利部门等提供的产品和工业性作业及自制设备,可参照同类产品和设备的销售价格或实际成本价格计算其销售产值。生产周期较长(指六个月以上)的机器产品,如船舶、重型机械、大型电子计算机等,可按实际完成的工时定额乘以计划销售价格计算销售产值。
自行完成的本企业生产部门的工业性作业价值,按报告期实际完成工业性作业的核算成本计算其销售产值。
不变价格工业销售产值的计算公式为:
工业销售产值=∑〔报告期某种产品销售量×该产品(或工业
性作业)1990年不变价格〕
计算报告期工业销售产值所依据的销售数量和日期,分别按以下情况确定:
①采用送货制销售的,产品如由本企业运输部门发运,则以产品出库单上的数量、日期为准;如委托专业运输部门发运,则以运输部门承运单上的数量、日戳为准。
②采用提货制销售的,以给用户开具的发票和提货单上的数量、日期为准。
③委托其他单位代销的产品,以企业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为准。
④采用预收货款销售的,在发出产品时作为销售。产品尚未生产出来,已预收货款或预开提货单的,不应算作销售。
3.工业经济效益综合指数,是以各项经济效益指标分别除以该项指标的全国标准值,乘以各自的权数,加总后除以总权数求得。计算公式为:
某项经济效益指标
工业经济 报告期数值
效益综合=∑〔------------------×权数〕÷总权数
指 数 该项指标全国标准值
上式中总权数为100,按照各项工业经济效益指标在综合经济效益中的重要程度,分别确定下列权数:工业产品销售率为15,工业资金利税率为30,工业成本费用利润率为15,工业增加值率为10,工业全员劳动生产率为10,营运资金周转率为20。
计算工业经济效益综合指数时,各项经济效益指标的分子、分母应按报告期止累计数(如产品销售收入为报告期止累计产品销售收入)或序时平均数(如平均营运资金为报告期止累计各月平均营运资金之和除以累计月数)计算。遇有时期数与时点数对比的指标,应将时期数乘以12除以累计月数计算。
4.工业产品销售率:指报告期销售产值与同期全部工业总产值之比,反映工业产品生产已实现销售的程度。计算公式为:
工业产品 报告期止累计现价工业销售产值
销 售 率 =----------------------------×100%
(%) 报告期止累计现价工业总产值

5.工业资金利税率:指报告期已实现的利润、税金总额与同期的资产(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净值)之比,反映企业资金运用的经济效益。计算公式为:
工业资金 报告期止累计实现利税总额 12
利 税 率 =------------------------×------×100%
报告期平均 固定资产净 累计
(%) +
流动资产 值平均余额 月数
实现利税总额是指企业的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和利润总额之和。
6.工业增加值率:指报告期工业增加值与同期工业总产值之
比,反映中间降低消耗的经济效益。计算公式为:
工业增 报告期止累计现价工业增加值
加值率=--------------------------×100%
(%) 报告期止累计现价工业总产值
7.工业成本费用利润率:指报告期实现利润与成本费用之比,反映降低成本的经济效益,计算公式为:
工业成本 报告期止累计实现利润总额
费用利润率=------------------------×100%
(%) 报告期止累计成本费用总额

成本费用总额是指企业的产品销售成本、产品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之和。
8.工业全员劳动生产率:指报告期工业企业平均每个职工创造的增加值,反映企业职工劳动的经济效益。计算公式为:
工 业 全 员 报告期止累计工业增加值 12
劳动(元/人)=----------------------×--------
生 产 率 报告期全部职工平均人数 累计月数
9.营运资金周转率:是指一定时期内营运资金完成的周转次
数,反映营运资金的周转速度。计算公式为:
营运资金 报告期止累计产品销售收入 12
=------------------------×--------
周转率(次) 报告期平均营运资金 累计月数

10.出口交货值:指工业企业交给外贸部门或自营(委托)出口(包括销往香港、澳门、台湾)、用外汇价格结算的批量销于国内或在边境批量出口等的产品价值;还包括外商来样、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等生产的产品按制度要求应按全价或加工费计算的价值。出口产品交货值按外贸部门实际收购价格计算,不能按外贸部门收购计划价格计算。自营出口企业以出口的实际价格计算。
11.产品销售收入:指企业销售产品的销售收入和提供劳务等主要经营业务取得的收入总额。
12.产品销售成本:指企业销售产品和提供劳务等主要经营业务的实际成本。
13.产品销售费用:指企业在销售产品和提供劳务等主要经营业务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保险费、展览费、广告费,以及为销售本企业产品而专设的销售机构的职工工资、福利费、业务费等经常费用。
14.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是指企业销售产品和提供劳务等主要经营业务应负担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和教育费附加。
15.管理费用: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工资和福利费、折旧、工会经费、业务招待费、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技术转让费、无形资产摊销、职工教育经费、劳动保险费、待业保险费、研究开发费、坏帐损失以及其他管理费用。
16.财务费用:指企业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损失(减汇兑收益)以及相关的手续费等。列出其中:利息支出。
17.利润总额:指企业实现的利润总额(亏损以“--”号表示)。
11--17项可从企业会计报表中的“损益表”中取得。
18.平均流动资产:指企业全部流动资产报告期的平均余额。月平均数按本月月初流动资产、月末流动资产之和除以2求得;序时平均数为报告期止各月平均流动资产之和除以累计月数。
19.产成品存货:反映企业期末库存的各种产成品的实际成本。包括产成品及来料加工产品和为外单位加工修理的代修品所发生的支出。
20.固定资产净值平均余额:是指企业全部固定资产净值报告期的平均余额。月平均数按本月月初固定资产净值、月末固定资产净值之和除以2求得。序时平均数为报告期止累计各月固定资产净值平均余额之和除以累计月数。
21.平均营运资金:营运资金即流动资产减流动负债后的净额。月平均数按本月月初营运资金、月末营运资金之和除以2求得。序时平均数为报告期止累计各月平均营运资金之和除以累计月数。
18--21 项可从“资产负债表”中取得或计算。
22.工业中间物质消耗价值:指工业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从外购进的各种物质产品价值和支付给物质生产部门(农业、工业、建筑业、商业、运输邮电业)的劳务费用,包括外购的并在本期消耗的原材料、定货者来料、燃料(扣除烧油特别税)、动力价值以及向本企业以外的物质生产部门支付的运输费、邮电费、加工费、修理费、仓储费等。企业可根据会计科目归纳填报。主要有以下几项:
①直接材料:包括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实际消耗的原材料、辅助材料、备品配件、外购半成品、燃料、动力、包装物以及其他直接材料。可从会计核算产品的成本项目中的“直接材料”项取得。
②制造费用中的物质消耗价值:包括外部修理费(指委托外厂修理本企业的生产、运输设备和工具等支付的费用)、机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取暖费、水电费、办公费、租赁费、运输费、试验检验费及其他物质消耗价值。可从会计的“制造费用”科目或“制造费用明细表”中查找计算。
③销售费用中的物质消耗价值:包括运输费、包装费、租赁费、办公费、外部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及其他物质消耗价值。可从“产品销售费用”科目或“产品销售费用明细表”中查找计算。
④管理费用中的物质消耗价值:包括办公费、运输费、保险费、租赁费、外部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等。可从“管理费用”科目或“管理费用明细表”中查找。
23.支付给非物质生产部门的费用:指制造费用、产品销售费用及管理费用中对非物质生产部门支付的各项费用,如广告费、保险费、职工教育经费、差旅费、展览费、会议费等。由于这部分费用不能从会计报表中直接取得,综合统计部门可根据上年这部分费用占工业总产值的比例计算。计算公式为:
上年支付给非物质
报告期支付 报告期工 生产部门的费用
给非物质生 = ×------------------
产部门的费用 业总产值 上年工业总产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