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房屋建筑物大修维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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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房屋建筑物大修维修规则

铁道部


铁路房屋建筑物大修维修规则
1992年10月1日,铁道部

1.总 则
1.1 铁路房屋、建筑物是保证运输生产和职工居住的重要物质条件,其产权属房产建筑段。房产建筑段应集中力量做好房建设备的管理和养护工作,修好管好房屋、建筑物是房建部门的主要职责。
1.2 房建设备养护和管理工作,应贯彻“坚持预防为主,实行全面养护,重点整治病害,逐步改善条件,确保使用安全”的工作方针。
1.3 房建部门是保证铁路运输安全生产的直接单位,其工作是铁路运输生产不可缺少的一个组成部分。
1.4 为指导全路运营房建部门的房屋、建筑物的养护工作,特制定本规则,自一九九二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2.组织机构和职责
2.1 房建设备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铁路局房产建筑处在局长领导下,贯彻上级有关文件,制定有关规章制度,指导全局房建设备管理工作;分局房产建筑科在分局长领导下,贯彻上级有关文件,组织房产建筑段对房建设备进行技术管理和经济管理;房产建筑段具体执行路局和分局有关指令和要求,搞好房建设备的管修工作,确保安全使用。
2.2 房产建筑段的设置,应根据房屋建筑物数量、分布情况及线路里程等确定。房建设备集中的地区,房产建筑段管辖房屋建筑物数量不宜超过120万换算平方米;沿线房产建筑段,管辖房屋建筑物数量不宜超过80万换算平方米,管辖线路不宜超过800km。
2.3 房产建筑段实行段、领工区(分段)、工区三级管理或段、工区两级管理。每个领工区管辖3~4个工区。每个工区管辖房建设备数量:地区的一般为8~12万换算平方米;沿线的一般为4~8万换算平方米。
根据需要也可设置各种专业的和综合的领工区、工区。
大修领工区(大修队)根据大修任务的大小和专业性质,分设若干个大修工区。
2.4 房产建筑段的大修、维修生产人员,按大修、维修生产任务量核定。定员标准按部现行规定执行。
大型站舍的维修定员标准应按实际情况核定后予以增加。
污水提升站及取暖锅炉房焚火定员按各局实际情况核定增加人员。
3.设备管理
3.1 管理范围:房产建筑段负责管理和养护维修已经验收接管并办理固资移交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备。
3.2 管理分工
3.2.1 给水设备
3.2.1.1 凡房产建筑段接管的房屋,在房屋外部的管道、水栓由其他单位或地方供水单位负责管理;在房屋内部的管道、水栓由房产建筑段负责管理。其分界点为室外水表或第一个阀门井。水表或阀门井以内(不包括水表或阀门及井)由房产建筑段管理;以外由其他单位或地方供水单位管理。无水表或阀门时,以距墙5m为界。
3.2.1.2 室内各种生产专用管路及设施由使用单位自行管理。
3.2.1.3 各生产单位自建的独立给水设备和由路外水源直接供给生活、生产用水的给水设备,不论室内、室外均由使用单位管理。
3.2.1.4 室内消火栓的水笼带、水枪等设备由使用单位管理。
3.2.2 排水设备
3.2.2.1 凡房建部门管理的房屋建筑物的附属排水设备、公用排水系统、公用污水提升站等,原则上由房产建筑段管理。但下列设备由使用单位自行管理。
a.水塔(槽)、水鹤、灰坑、检查坑、转盘、落轮坑以及室外客车给水栓的专用排水设备;
b.各单位的污水处理系统与排水系统及连通的渗水井;
c.线路、站场排水设备;
d.各种生产专用排水设备。
上述排水的分界,如排入房产建筑段所管的排水系统内(须事先征得同意),则以排入处(井)为界,井及井以下部分由房产建筑段管理。
3.2.3 电照设备
3.2.3.1 凡房建部门管理的房屋室内电照设备原则上由房产建筑段管理。如室内照明设备、电器等配线、插座等。但霓虹灯、灯泡、日光灯具、专用生产作业电照、节日装饰电照、文化宫俱乐部等舞台配光、电铃及配线、36V以下的配电和空调设施、烟火报警器等由使用单位自行管理。
3.2.3.2 室内动力配电设施、动力照明混合配电设施由其他单位或使用单位管理。
3.2.3.3 室外电照由其他单位或使用单位管理。室外电照包括与房屋无关的露天照明,如:站场、车站广场、无盖天桥、上冰台、煤台、住宅区道路、游泳池、灯光球场、露天体育场、花园、铁路桥上及其它露天场所安装的各种照明。
3.2.3.4 室内供电分界
a.铁路供电,用架空引入者,以建筑物上第一个横担分界,横担以外由其他单位负责管理;横担至房侧(包括建筑物上的横担绝缘子)由房产建筑段管理。用电缆引入者,其分界点为电缆终端头。
b.地方供电,按所处地区规定办理。
3.2.4 暖气设备
3.2.4.1 暖气设备,包括专供采暖的锅炉及其附属设备,原则上由房产建筑段管理。
3.2.4.2 专为生产、业务用的锅炉及其附属设备和管路,由使用单位管理,如机务段、车辆段、浴池、医院等单位的生产、业务部门用锅炉及其附属设备、管路等。
3.2.4.3 平时为生产、业务用的,冬季兼供暖用的锅炉及其附属设备和管路,由使用单位管理。
3.2.4.4 各单位自行安装的土锅炉、土暖气及其附属设备由使用单位管理。
3.2.4.5 有独立生产供暖锅炉的单位,如机务、车辆、保温段等单位的采暖锅炉和采暖系统均由使用单位自行管理。
3.2.5 本规则未包括的设备分工,由各铁路局自定报部核备。
3.3 设备分类
3.3.1 房屋
3.3.1.1 生产房屋:指与客货运输直接有关的各种房屋,和为铁路运输服务的各种设备制造、修理、加工等直接有关的各种房屋,及为存放设备、材料及物品的各种房屋。
3.3.1.2 办公房屋:指站段级及其以上单位专门为办公用的各种房屋。
3.3.1.3 住宅房屋:指职工和家属住宅。
3.3.1.4 宿舍房屋:指地区性的单身宿舍。
3.3.1.5 其它房屋:指上述1~4项房屋以外的各种房屋。
3.3.2 建筑物分为站场建筑物和公共建筑物。
3.3.2.1 站场建筑物:指旅客站台、货物站台、旅客天桥、地道、客货风雨棚、车站广场、站名牌、上冰台等。
3.3.2.2 公共建筑物:指道路、广场、防空洞、架空走道、闸门井、检查井、独立烟囱、生活水塔等。
3.4 设备检查
3.4.1 春(秋)季大检查:每年由房产建筑段长及总工程师主持,组织技术人员、维修人员,并邀请使用单位及有关代表参加,对房屋、建筑物进行一次全面大检查。房产建筑段长必须重点参加实地检查。春(秋)季大检查范围包括全部房屋、建筑物的技术状态和使用情况,特别注意容易被忽略的隐蔽部分。确有必要时可剖开检查。检查结果应逐栋逐件作成记录,填写房屋、建筑物病害报告表及技术状态等级表,并提出修缮措施和规则,按规定上报。
3.4.2 重点检查:对存在病害严重或需观测病害发展变化情况的房屋、建筑物,维修工区应根据具体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重点检查,作成记录。根据节日和地区季节性特点,房产建筑段应组织有关人员对重点房屋、建筑物进行必要的检查、鉴定,并提出处理意见。
3.4.3 日常巡回检查:由检修人员对所管房建设备逐栋(件)按周期、路线进行检查。
3.5 设备技术状态评定
3.5.1 房屋
3.5.1.1 病害项目
a.倒塌危险:暂按建设部《危险房屋鉴定标准》(CJ13k 86)进行鉴定(见附件4)。
b.严重漏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严重漏雨。
屋面惯性漏雨:检修处理不了,需要翻修屋面,面积占整个屋面面积:平顶屋面占5%以上;坡屋面占10%以上。
虽经多次修理,但仍然没解决的惯性漏雨,需要新翻修者。
c.严重腐蚀破裂变形:承重构件腐蚀变形严重,虽没达到建设部《危险房屋鉴定标准》(CJ13k 86)危险构件程度,但需整治或重点检查、观测病害发展情况,检修处理不了者。
d.冻害、蚁害
冻害:基础、墙壁由于冻害发生裂缝并仍在发展或裂缝虽不发展,但发生裂缝较大,影响正常使用;
蚁害:房屋发现有白蚁蛀虫。
e.潮湿返霜
室内地面、墙壁常年潮湿,影响使用;
室内墙壁、顶盖严重结霜凝水,影响使用;
地下室渗水、积水,影响使用。
f.电照设备破损
电线破损、老化造成绝缘不良,有漏电现象,导线截面偏小,影响正常使用,需要全部或局部更换;灯头、开关、插座大量残缺破损,相线不进开关,影响安全使用;避雷设施失效,接地电阻超过当地标准。
g.水暖设备破损
上下水道管路破损漏水,大片浸湿墙壁、楼地面;上下水道管路大量严重锈蚀;上下水道堵塞不通,需部分或全部翻修;暖(煤)气设备锈蚀漏气。
h.其它破损
檐沟、水落管多数破烂或全部锈蚀;顶棚、墙壁抹灰(包括镶贴装修)多数大块破损剥落粘贴不牢,影响安全使用或观瞻,地面多处大片破损,影响使用;房屋四周地面排水不畅,散水、明沟大量破损;防火距离不合当地标准;门窗严重破损或普遍漏底失油;铁皮屋面普遍锈蚀。
3.5.1.2 房屋技术状态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危房。
a.一级:没有八项病害。
b.二级:没有倒塌危险,严重漏雨,严重腐蚀破裂变形,其余病害不超过三项。
c.三级:有严重漏雨,严重腐蚀破裂变形之一者,或其余病害超过三项。
d.危房:有倒塌危险。
3.5.2 建筑物
3.5.2.1 等级划分:铁路站场、公共建筑物技术状态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3.5.2.2 站场、公共建筑物技术状态的评定标准
a.站台
一级:不侵限(不侵入建筑接近限界),无病害。
二级:侵限但不影响二级超限货物列车安全通过,帽石及台墙有破损,站台面局部坑洼不平,但均不影响安全使用。
三级:严重侵限或有影响安全使用的各项病害。
b.雨棚
一级:不侵限(不侵入建筑接近限界),无病害。
二级:侵限但不影响二级超限货物列车安全通过,有破损,漏雨,但不影响安全使用。
三级:严重侵限或有影响安全使用的各项病害。
c.围墙、栅栏
一级:无病害。
二级:有腐蚀破损、变形及冻害等,但不影响安全使用。
三级:有倒塌危险,严重破损或影响安全使用。
d.道路、广场
一级:无病害。
二级:有破损,局部坑洼不平或积水,但不影响安全使用。
三级:严重破损,大面积坑洼不平和积水,影响安全使用。
e.站名牌
一级:无病害。
二级:有破损,牌面油漆局部剥落,但不影响安全使用。
三级:有严重破损或字迹不清,影响安全使用。
f.排水沟管
一级:无病害。
二级:有破损,局部排水不畅,但不影响使用。
三级:严重破损,排水不畅,影响安全使用。
g.独立烟囱
一级:无病害。
二级:有破损(腐蚀)变形(倾斜),但不影响安全使用。
三级:有倒塌危险,严重破损,影响安全使用。
h.水表井、闸门井、检查井
一级:无病害。
二级:有破损(腐蚀)、漏水、冻害,但不影响安全使用。
三级:有严重破损、严重漏水,影响安全使用。
i.蓄水池、生活用水塔
一级:无病害。
二级:有破损(腐蚀),漏水,但不影响安全使用。
三级:有严重破损,严重漏水,影响安全使用。
3.5.2.3 未列入主要站场、公共建筑物技术状态的评定方法中的其它设备,由各局参照本办法精神自定,报部备案。
3.6 技术资料管理
3.6.1 房产建筑段应建立下列资料,设专人管理,定期核对、修改补充,做到帐与实物相符。
3.6.1.1 各站区房屋建筑物平面位置图,显示房屋、建筑物、给排水、暖气等管道位置。
3.6.1.2 房屋建筑物技术台帐,显示数量、主要结构和技术特征、附属设备及必要的平面图。在房屋明显位置设置台帐标志。
3.6.1.3 技术档案,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大修和抗震加固的竣工文件,以及历次病害观测、处理的技术资料。
3.6.2 房产建筑段和使用部门、建筑部门,对现有房屋建筑物需拆迁、报废时,应填写固定资产清理记录,按规定权限报送审批。报废的残值应由房产建筑段收回上缴。对已批准报废的固定资产,必须尽快拆除,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留用。
3.6.3 广泛开发应用计算机和现代工具,进行技术资料管理和信息传递。
3.7 设备安全
3.7.1 凡因房建部门工作失职造成的房屋建筑物事故,均为房产建筑部门的责任设备事故。
3.7.2 设备事故分为重大事故、大事故、一般事故。凡属下列条件之一者,均按此类事故处理。
a.重大事故
修复费用超过二万元者;造成使用单位一个月及以上不能正常工作者;造成人身死亡者或三人以上重伤者。
b.大事故
修复费用在一万元以上者;造成使用单位15天及以上不能正常工作者;造成人身重伤者。
c.一般事故
修复费用在一千元以上者;造成使用单位5天及以上不能正常工作者;造成人身一般轻伤者。
3.7.3 凡因房建设备造成的行车、火灾事故,按有关规定办理。
4.设备维修
维修是对房屋、建筑物在大修周期之间,对已发生和可能发生的破损、病害及时进行修理和预防,保持房屋、建筑物经常处于良好、合格状态。维修工作分为整修和检修。


4.1 维修工作范围
4.1.1 检修
a.负责管内巡回检查和日常零小破损修理,除春(秋)检外,应根据房屋、建筑物病害存在情况,制定巡回检修周期。
b.掌握房屋设备的技术状态,发现病害及时处理和上报。
c.对房建设备的使用进行技术监察。
d.参加大修、整修和基建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
e.做好季节性工作和危险房屋、建筑物的应急处理及观测工作。
f.建立请修工作制度。
4.1.2 整修
整修是有计划地按周期对房屋、建筑物已发生和可能发生的破损、病害进行修理。
a.铁路局、分局根据管内房建设备状态,安排好整修计划,每年整修的数量应占设备总量的17%;连同大修一起计算,应占设备总数的20%左右,即五年左右轮修一遍。
b.整修工作以整治病害、消除危险为主,对破损部分基本原样修好。在整修时根据使用需要,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可适当改善条件。
4.2 施工管理
4.2.1 检修
a.在春(秋)检和重点检查中发现病害,应及时解决,如当时解决不了的,要制定计划报请上级处理。
b.凡属事故、灾害造成的破损,应及时作应急处理。
c.做好临时请修工作,健全请修工作记录及管理制度。
d.季节性工作,应根据工作量和施工期限,先行安排,按期施工。
4.2.2 整修
a.整修按照批准的查勘单施工,尽量缩短户修时间。施工前,查勘人员应向工班进行技术交底,工长组织有关人员安排施工作业计划,做好劳力、材料、工具以及安全防护等各项准备工作,并制定完成计划措施。竣工后,应及时清理现场,办理交验,清退剩余材料。
b.对漏查项目,应本着漏查不漏修的精神,一并修好,同时办理追加手续。
c.整修施工中,水、暖、电、土建等工种应加强配合,一次修好。
5.设备大修
房建大修是对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进行周期性修理,达到根治病害,恢复功能,延长使用年限。
5.1 大修工作范围
5.1.1 房屋建筑物结构破损、腐蚀,需要进行翻修或更换或因工作量大,维修解决不了的应列入大修,每年大修数量应占设备总量的3%左右。
5.1.2 房屋大修应以整体大修为主,但某项结构或附属设备破损严重,工作量大,而其它方面状态尚好,可做单项大修。
5.1.3 房屋建筑物大修时,可根据生产、生活的需要改善使用条件,简陋住宅大修时,原结构确无保留价值或影响城镇规划的,可以推倒重建、移地另建、合建。平房改楼、按户数增加面积,但不得超过当地标准。
5.2 计划的编制
5.2.1 房屋建筑物大修件名,由房建段提出。工区、领工区(分段)根据春(秋)检资料和日常掌握的技术状态,按照大修范围,提出大修建议件名报段,段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复查。根据设备现状和考虑发展规划、地震设防要求,将每件大修工程的数量,破损程度,概算费用汇总编制建议计划,报分局、路局。
5.2.2 房产建筑段按分局、路局下达的计划,分轻重缓急和季节特点,编制年度大修工程计划,安排设计和施工。
5.3 大修设计
5.3.1 大修设计应严格掌握大修范围和计划金额,认真查勘,精心设计,一次修好,并要充分利用旧料和原有构、部件,有条件的尽量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技术、提高大修设计质量。
5.3.2 大修工程设计文件应按分管权限办理审批。
5.4 施工管理
5.4.1 开工前,设计人员须向大修施工队进行技术交底,使其明确设计意图,工程内容和主要工程项目的技术要求。施工负责人应全面熟悉设计文件,编制施工组织计划,大修工程开、竣工要有报告,变更设计要有批准手续,竣工后,应清理好现场,整理竣工文件。
5.4.2 施工中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作业标准,杜绝违章作业。确保人身和设备安全。
5.5 检查和验收
5.5.1 大修工程的检查和验收,按本文第六章“房屋建筑物大、维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及附件2“房屋建筑物大、维修工程竣工验收标准”办理。对推倒重建工程按国标《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规定办理。
5.5.2 要把全面质量管理的方法贯彻到全员和施工的全过程,上道工序对下道工序负责,下道工序要对上道工序进行检验,认真执行“三检三验制”要把不合格项目消灭在施工过程中。
5.5.3 施工前,应对原材料进行质量检验,构配件要有出厂合格证。隐蔽工程应经有关技术人员和施工负责人员共同检查签认合格后,方可覆盖。
5.5.4 工程完工后,由施工单位组织初验,确认合格并备齐竣工交接文件后,报请分局、路局验收。对已交工的工程,要实行质量回访制度。
6.房屋建筑物大修、维修竣工验收办法
6.1 验收办法
6.1.1 房屋、建筑物大修工程由批准设计文件的单位负责,维修中的整修工程(以下简称整修)由房产建筑段负责,组织施工、养护单位并邀请用户征求意见进行竣工验收。属于拆除重建、移地另建,以及平房改楼等基建性质的“大修”工程,应按国家《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进行竣工验收。维修中的检修工作的验收,由各局自行规定。
6.1.2 已报竣工的大、整修工程,施工单位应及时整理好竣工交接文件。竣工交接文件包括:
a.设计文件或查勘单及变更记录;
b.竣工图(施工变动不大者,可利用设计图修改,原无设计图,只有设计或施工说明者,可免交竣工图);
c.隐蔽工程检查评定质量记录;
d.材料、构配件出厂合格证、试验报告等;
e.设备测试记录、开竣工报告、施工小结、施工日志、防、灭白蚁记录、施工许可证、地亩资料等。
6.1.3 大修和整修工程均应根据附件2验收标准(含检查数量及检验方法),对所做工程的可评项目逐项进行检验,评定质量是否合格,然后据以评定整件工程的质量。
6.1.4 工程项目质量分为“合格”与“不合格”两个等级;整件工程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6.1.4.1 工程项目质量符合下列条件的,评为合格:
a.主要项目,即标准中采用“必须”、“不得”用词的条文,均需全部符合附件2标准的规定;
b.一般项目,即标准中采用“应”、“不应”用词的条文,均应基本符合附件2标准的规定;
c.有定量标准的项目,在抽查点数中有75%及以上的数据达到要求,且不合要求的数据对安全使用无不良后果,对艺术造型无显著缺陷。
6.1.4.2 整件工程质量符合下列条件的,评为合格:
a.合格工程项目工数之和(大修按预算,整修按查勘单的计划用工,以下同)占检验工程项目工数之和的75%及以上,不到90%者;
b.合格工程项目数占检验工程项目的75%及以上,不到90%者;
c.主要工程项目(承重结构、屋面、防水及水、暖、电系统等项目)均达到合格者。
6.1.4.3 整件工程质量符合下列条件的,评为优良;
a.合格工程项目工数之和占检验工程项目工数之和的90%及以上者;
b.合格工程项目数占检验工程项目的90%及以上者;
c.主要工程项目(承重结构、屋面、防水及水、暖、电系统待项目)均达到合格者。
6.1.5 验收时,发现下列病害之一的,其病害存在原因,属查勘设计者的责任,不评质量,修好后另报另验;属施工单位的责任,整件工程,评为不合格。
a.承重结构、构件有倒塌或坍塌危险(判断可按《危险房屋鉴定标准》(CJ13-86鉴定);
b.屋面漏雨,需要局部翻修或串瓦;
c.烟囱、火炕、火墙、炉灶等设备,防火距离不合当地标准;
d.电线、灯头、闸刀、开关破损残缺,开关未切断相线,容易引起触电或着火;
e.站台、雨棚侵入建筑接近限界。
6.1.5.1 对于只进行水、暖、电、屋面、门窗、地坪等单项大修的房屋,仅按所做项目检验评定质量;经检查鉴定属于急需而未列入大修或更新改造的房屋、建筑物,整修后也只按所做项目检验评定质量。
6.1.5.2 凡预算查勘单中列的工程项目,施工中擅自削减或漏做者;该工程项目的质量评为不合格。
6.1.6 对评为不合格的工程项目,验收中应作出处理决定,作为缺点或进行修理或加固补强或返工重做,并需在验收记录上注明“××项目不合格,作为缺点”或“××项目不合格,进行修理”等。整件工程评为不合格的,在未修到合格前,不得办理验收交接。
7.设备使用与保管爱护
7.1 铁路房屋、建筑物,在铁路固定资产总值中占有较大比重,加强对这些资产的爱护保管,合理使用有着重大意义。作为产权单位的房产建筑段应负有养护和监督使用的责任。
7.2 各使用单位和住户,对所使用的房建设备负有保管和爱护之责。房管部门和使用单位应经常教育职工和家属精心使用和爱护,并建立切实可行的使用保管制度,防止人为破损。
7.3 各使用单位和住户,对所使用的房建设备,未经房产建筑段同意不得做如下改动:
7.3.1 不得增减或拆改房屋、建筑物各项结构和固定设备。如墙壁、门窗、火炕、火墙、烟囱、电照、暖气、上下水道及卫生设备等。
7.3.2 不得利用屋架、梁、柱、搁栅、檀条、龙骨等构件悬挂重物、安装动力设备,在屋面上或顶棚内堆放杂物,安装设备,在楼地面、阳台上堆积超过容许荷重的物品。
7.3.3 不得在原有房屋、建筑物顶上及周围搭盖小房,私砌围墙,阻碍交通及压堵上下水道等。
7.3.4 不得在房屋、建筑物周围挖坑取土,以及做危及房屋建筑物安全的设施。
7.4 各使用及建设单位如需拆除报废房建设备时,需经房建部门技术鉴定并签署意见,按规定办理固资报废手续后,方可进行。使用单位不得擅自处理。
7.5 各使用单位和住户,凡违反上述各项规定者,造成房建设备损坏时,应负责赔偿。赔偿的金额,按其损坏程度,根据现行工料定额加间接费用核算。如使用单位和住户借故拖延和拒不赔偿时,房产建筑段可采取必要措施直至停止使用,同时将情况报告上级,进行处理。
7.6 对保管、爱护房建设备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扬,并给予适当物质奖励。
7.7 各使用单位和住户,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拦房产建筑段的大修及整修工作。
7.8 房产建筑段对危及安全的房建设备,在紧急情况下,有权停止使用,随时向上级报告,同时应采取处理措施。对日常危险房建设备的管理。按“铁路危险房屋建筑物管理办法”办理。(见附件3)
7.9 利用铁路站舍、房屋搞三产或多种经营,以及在房建设备上搭设广告牌等设施,应征得房建段的同意,并按期缴纳房屋使用和维修费,收费标准由各局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7.10 上述规定,由铁路局、分局主管房建工作的副局长负责监督执行。
8.附 则
8.1 各铁路局房产建筑部门可依据本规则,结合各局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铁道部核备。
8.2 房屋建筑物的自管单位可参照本规则执行。
8.3 本规则由铁道部工务局负责解释。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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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园林式单位(小区)评选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园林式单位(小区)评选办法的通知

郴政办发〔2009〕4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中省驻郴各单位:

《郴州市园林式单位(小区)评选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郴州市园林式单位(小区)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改善城市生态环境,营造自然和谐优美的人居环境,进一步提高单位庭院、住宅小区(以下简称小区)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水平,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郴州市园林式单位(小区)评选工作,由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会同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 省、市级园林式单位(小区)每年评选一次。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县市区建成区范围内的独立单位庭院和住宅小区,凡自查达到《郴州市市级园林式单位(小区)评选标准》的,均可申报。

第五条 申报创建省级园林式单位(小区)的,应当先获得市级园林式单位(小区)称号。



第三章 申报材料及时间



第六条 申报创建省、市级园林式单位(小区)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省级或市级园林式单位(小区)申报表;

(二)单位庭院(小区)绿化普查表;

(三)创建省级或市级园林式单位(小区)情况汇报;

(四)单位庭院(小区)绿化工作领导小组文件;

(五)单位庭院(小区)园林绿化现状平面图;

(六)单位庭院(小区)园林景观照片6张(4-6寸)。

第七条 创建省、市级园林式单位(小区)的申报时间为每年5月底之前。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八条 市城区市直及中省驻郴各单位(住宅区)和北湖、苏仙区属各单位(住宅区)分别向辖区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报告和申报材料;县市城区各单位(小区)向县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和申报材料。所提供的材料应客观真实地反映本单位(小区)的园林绿化建设情况。

第九条 县市区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单位(小区)申报创建省、市级园林式单位(小区),同时负责初审申报单位(小区)的申报资料及勘查现场,并于每年的8月31日前,将初审合格单位(小区)申报材料报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条 经考核验收达到省级标准的,由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和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向省建设厅和省绿化委员会申报“湖南省园林式单位”、“湖南省园林式小区”。



第五章 评审与命名



第十一条 省级园林式单位(小区)的评审,由省建设厅和省绿化委员会组织实施。

市级园林式单位(小区)的评审,由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会同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市级园林式单位(小区)评审委员会成员,按照市级园林式单位(小区)标准,对县市区推荐的申报单位(小区)进行现场勘查和资料评审。经评审达到标准的,评为市级园林式单位(小区)。市级园林式单位(小区)的评审时间为每年的10月份。

第十二条 被评为“省级园林式单位(小区)”的,由省建设厅和省绿化委员会审批并通报表彰、颁发奖牌;被评为“市级园林式单位(小区)”的,由市人民政府通报表彰并颁发奖牌。



第六章 考核复查



第十三条 对已获得“省级园林式单位(小区)”称号的,按照省建设厅、省绿化委员会的考核复查标准,由省建设厅每隔两年进行复查。

第十四条 对已获得“市级园林式单位(小区)”称号的,由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和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每两年组织复查。对复查合格的,保留“市级园林式单位(小区)”称号;对复查验收不合格或因合并、迁址、改变名称或隶属关系,没有及时向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和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重新审核验收的,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报经市人民政府撤销其“市级园林式单位(小区)”称号,并在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布。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三十日后实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科技部关于印发技术市场“十二五”发展规划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


科技部关于印发技术市场“十二五”发展规划的通知

国科发高〔2013〕1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和《国家“十二五”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加快推动技术市场发展,科技部组织编制了《技术市场“十二五”发展规划》。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行业实际情况,做好落实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技术市场“十二五”发展规划


科 技 部
2013年2月5日




附件


技术市场“十二五”发展规划

技术市场是科技成果转化的主要渠道,是引入市场机制对科技资源进行优化配置的重要平台,是促进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的桥梁和纽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体系中重要的生产要素市场。自上世纪80年代我国开放技术市场以来,特别是经过“十一五”时期的快速发展,技术市场在推动国家创新体系建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加快技术市场建设,提高科技资源配置效率,加速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保障《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和《国家“十二五”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顺利实施,科学指导“十二五”期间技术市场的发展,制定本规划。
一、现状与机遇
(一)技术市场建设取得新成就。
“十一五”期间,在各地、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国技术市场建设取得重要进展,技术市场在促进科技资源优化配置,加速知识流动和技术转移,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激励企业技术创新,推动科技与经济结合等方面的功能得到进一步发挥。
1. 市场规模稳步扩大、配置科技资源能力逐步增强,加速了高新技术产业化进程。“十一五”期间,在电子信息、先进制造、新材料、新能源、生物医药等领域,每年约有20余万项次科技成果通过技术市场进行转移和集成,大量科技资源利用市场机制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形成了大量具有国内外领先水平和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品,催生了大批科技型中小企业,加速了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化进程。2010年,全国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成交额由“十五”期间的5637亿元增加到的“十一五”期间的13655亿元。自2001年以来,企业技术合同交易额一直稳居交易主体首位,企业参与技术交易的主体地位进一步巩固。
2. 服务体系更加完善、服务能力不断提升,引导和带动了新型科技服务业的发展。“十一五”期间,通过开展“国家技术转移促进行动”,共确定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134家,成立技术转移联盟20家,建设中国创新驿站站点32家,建立了3家区域性、行业性的常设技术市场。截止2010年底,全国技术交易服务机构近2万家,常设技术交易市场近200家,从业人员近50万人。通过政府择优扶持和机构自身努力,科技服务机构促进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的服务能力不断提升。“十一五”期间,技术咨询和服务合同成交额共5666亿元,占全国技术合同成交总额41.5%。技术市场促进了以提供高技术服务和科技中介服务为主的服务型企业的发展,形成了多种技术转移模式,引导和带动了新型科技服务业的发展。
3. 交易品种不断丰富、交易模式不断创新,进一步促进了科技与经济的结合。“十一五”期间,技术交易品种进一步丰富,除原有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四技”合同交易外,技术产权挂牌交易、技术难题招标等新型交易品种和模式不断推出,网上技术交易市场成交额保持快速增长,各级政府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公共科技成果加快进入技术市场交易。技术市场促进了技术要素与其他生产要素的紧密结合,在推动科技与经济结合方面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凸现。
4. 政策法规逐步完善、市场监管不断加强,保障了技术市场开放、规范和有序运行。“十一五”期间,以《科技进步法》、《科技成果转化法》和《合同法》等及地方技术市场法规为框架的法律保障体系,规范了技术市场秩序,促进了技术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家技术转移促进行动实施方案》等政策措施,构成了对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交易的奖励和激励制度。截止2010年底,全国共建立2000多个技术市场管理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对技术市场制度运行和维护起到支撑作用。
(二)加快发展技术市场面临良好机遇。
“十二五”时期,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是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坚持把科技进步和创新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支撑,改造升级传统产业、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为技术市场加快发展带来良好机遇。
1. 技术需求进一步扩大。改造升级传统产业,需要引入大量先进适用技术。实施科技重大专项,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需要加速现有科技成果技术流动,加强系统集成。应对后金融危机时代更加激烈的国际竞争,企业需要不断实现产品技术的升级换代。实现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需要大批产业技术跨地区、跨行业转移。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培育技术交易服务新兴业态,需要大量的技术交易和流转提供支撑。扩大开放,我国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引进、消化、吸收和再创新国外先进技术,均提出大量技术需求。
2. 技术供给保持持续增长。随着自主创新战略深入实施,我国科技投入持续增长,创新能力不断增强,与此伴随的是我国研发创新的成果不断涌现,每年经省市、部门登记的科技成果超过3万项。2010年,我国年度专利申请量首次突破百万件,达到122.2万件,授权量为81.5万件,比上年分别增长了25.2%和4%。“十二五”期间,专利申请和授权量将继续保持快速增长。中央和地方财政科技投入形成了大量的科研设施、设备和条件,这些物化的技术供给作为科研资源需要实现开放共享。
3. 科技服务体系将加快发展。科技服务体系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十二五”时期,随着我国创新型国家建设进程加快,各类专项行动和计划如“国家技术转移促进行动”和“科技服务体系火炬创新工程”等深入实施,科技服务体系必然进一步加快发展,研发设计、科研条件、创业孵化、技术交易、知识产权、科技投融资等科技服务业态将逐步形成,在支撑区域创新、产业升级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更加有力地促进技术供给、研发能力与需求对接,极大激发技术市场活力。
我国技术市场建设虽然取得了重大成就,但与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国家创新体系要求相比还有一定差距。把握机遇、实现技术市场的快速发展,需要适应形势发展新要求,进一步突出技术市场配置科技资源的基础性作用;需要引导企业更多地依靠科技进步与创新提高竞争力,进一步提高企业技术市场参与度;需要优化科技服务机构发展环境,进一步提升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服务能力;需要继续创新技术交易新品种、新模式、新机制,进一步提升技术市场运行效率;需要完善法制环境,规范市场秩序,进一步维护技术市场各参与主体的正当权益。
二、指导思想与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服务创新型国家建设、服务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促进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的确立为总体要求,以优化科技资源配置,加速技术转移、促进科技成果及研发能力转化为根本宗旨,进一步强化需求导向,坚持重视宏观管理与强化市场机制并重,坚持完善技术市场体系与服务国家目标任务并重,坚持丰富工作内涵与创新体制机制并重,为科技支撑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重要贡献。
(二)发展目标。
“十二五”期间,技术市场建设的总体目标是:经过五年的努力,把我国技术市场建设成为满足经济社会发展要求,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科技发展规律,具有完善的法规政策保障体系、健全的市场监督管理体系、高效的社会化服务体系,供给推动和需求拉动相结合,各类市场主体相融合,国内和国际资源相配合,制度健全、结构合理、功能完善、运行有序、统一开放的现代技术要素市场。
到2015年,围绕技术市场体系建设和为国家经济社会科技发展战略服务,着力实现以下具体目标:
1. 技术市场发展环境进一步优化。加快技术市场法制建设,制订和修订一批促进技术市场发展的配套政策,形成基本完善的技术市场政策和法制环境。加强政策法规落实力度,确保现有财税优惠政策全面落实。健全技术市场监督与管理机制,加强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制订全国技术交易规范,建立技术市场信用体系。
2. 全国统一多层次技术市场服务体系初步形成。依托中国技术交易信息服务平台和中国创新驿站网络,整合全国技术转移和创新服务资源,形成统一开放、网上网下结合、产学研中介等各方主体扁平化合作的全国大技术市场。在中关村打造国家技术转移平台,在若干中心城市扶持和发展一批资源配置能力强、服务功能手段先进的新型综合性技术交易市场及种业等专业技术交易所;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总数达到400家;中国创新驿站区域站点达到50家,基层站点达到300家,签约技术经纪人1000名;建立全国技术转移联盟和技术转移行业组织,推动建立区域和行业技术转移联盟30家。
3. 技术交易机制和模式实现重大创新。推进各级政府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公共科技成果入场交易,除涉及国家秘密以外的公共科技成果通过中国技术交易信息服务平台进行发布并通过指定的技术交易市场公开交易。组织1000项重大科技计划项目成果的转移转化。引导各级政府财政资金支持取得的各类科研设备、设施和条件等物化的技术成果进入技术市场,通过市场机制促进公共科技资源扩散应用。总结和推广各地、各部门在企业并购、重大工程建设等实践活动中创造形成的新型技术交易模式。
4. 技术市场服务国家重大发展战略的能力全面提升。通过进一步实现技术市场与其他要素市场的融合与对接,充分发挥技术市场对创新要素的集聚与扩散、价值发现、资源配置及规范交易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利用技术市场优势,培育和发展若干新型现代科技服务业态。把技术市场打造成为面向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和重点工程的技术集成基础平台、面向高新区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技术转移主渠道。力争实现技术合同成交额年递增21%,到2015年达到10000亿元。
三、重点任务
“十二五”时期,技术市场建设和发展的重点任务是深入推进国家技术转移促进行动,实施以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为主线的“科技服务体系火炬创新工程”,进一步强化市场机制和需求导向,推动科技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促进技术市场发展环境持续优化,形成制度、组织和机制三位一体的现代技术市场体系,促进我国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资源的优化配置。具体任务如下。
(一)加强技术市场制度化建设,营造有利于技术转移的良好环境。
1. 制订技术市场和技术转移法规。借鉴发达国家和国内其它要素市场的立法经验,推动“国家技术转移条例”的制定和实施。推动各地区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制订或完善地方性法规。
2. 完善技术市场政策。巩固和完善技术合同认定制度,评估各项优惠政策执行情况和效果,落实现有的财税优惠政策,提高技术合同减免税的兑现水平。研究制订企业吸纳技术、进行技术扩散,技术转移机构进行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技术交易印花税、个人所得税方面的财税优惠政策。加快完善股权、分红等多种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激励政策。
3. 完善技术市场监管体系。稳定和健全各级技术市场管理机构,加快推进和完善技术市场管理和监督体系建设。加强对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管理,制订绩效考核办法。完善合同登记和统计管理办法,健全指标体系,规范统计口径,进一步提高统计与分析水平。研究制订重大技术转移项目的审查办法。探索开展技术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建立技术市场各类相关主体的信用数据库,开展技术转移机构的信用征信和评级试点。
(二)进一步强化专业化导向,加速构建技术市场服务体系。
1. 加强技术转移机构和平台建设。继续开展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评定和考核,开展分类指导,加强技术转移机构专业化能力、品牌建设以及信用管理。重点培育一批面向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的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支持建立各类产学研合作中间体,在有条件的高新区,建立技术转移示范基地,建设若干技术熟化、集成、工程化、二次开发等技术转移公共服务平台。
2. 推动中国创新服务网络(中国创新驿站)建设。坚持开展始于企业技术需求挖掘的一站式创新服务。扩大试点,完善国家、区域、基层三级站点布局。加大国家站点建设力度,健全中国创新驿站组织体系,完善网络服务平台。进一步提升创新驿站站点服务能力,加强对站点调研、培训和活动组织力度,推行标杆管理法,推进站点服务能力建设。实施“创新驿站”品牌战略,探索建立“创新驿站”的商业化运营机制。实现中国创新驿站与国际技术转移网络组织的信息共享与业务合作。
3. 建立全国技术转移合作组织。以国家高新区和重点高新技术企业为依托,组建以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为支撑的产业技术转移联盟,推动国家重大科技成果落地转化。筹建全国技术转移联盟和技术转移专业委员会,推动建立区域、行业技术转移联盟。
4. 加强技术市场人才队伍建设。引导国家和地方的科技人才专项计划支持海外高端人才和国内高学历毕业生从事技术转移工作。选择具有较好条件和基础的高校共建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开展学历教育、继续教育、职业教育等多层次技术转移人才培养体系试点。开展技术转移公共政策及实务操作、技术市场法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等培训。建立和完善技术经纪人制度,制订技术经纪人资质认证标准和培训大纲,建立中国创新驿站签约技术经纪人队伍。
(三)大力推进网络化、信息化和国际化,建设全国统一大技术市场。
1. 提升技术市场信息化水平。开通中国技术交易信息服务平台,推进省级区域平台建设,整合优化企业、大学、科研院所、科技服务机构等各类主体的科技信息、服务资源,完善统一发布标准、实现资源共享。加强技术合同信息化管理,结合统计指标的修改进一步优化和完善《全国技术合同网上登记系统》及《智能分析系统》,做好系统维护工作。
2. 推进全国技术市场一体化建设。依托中国技术交易信息服务平台和中国创新驿站网络,整合全国技术转移和创新服务资源,利用信息平台开展扁平化合作,进一步形成全国技术交易和服务信息开放、流通和共享格局,建立全国技术交易信息披露、报价和支付系统,形成全国统一的技术市场,在全新高度上实现创新要素的集聚与扩散、价值发现、资源配置及规范交易等功能的回归。
3. 加速技术市场与其他要素市场的融合。充分发挥区域大型常设技术(产权)交易市场的作用,重塑功能,进一步促进技术市场与资本、人才等市场的融合,增强技术市场对仪器设备、信息、资本、人才要素资源的配置能力。在条件合适的中心城市或国家高新区形成省市共建的以区域科技资源的统筹与配置为核心功能的新型市场。创新技术产权交易模式,探索建立服务于高新园区高新技术企业股权交易、技术并购及股权融资等业务的技术产权交易平台。做好中国种业技术产权交易所的筹建工作,探索建立品种权转让交易公共平台。
4. 提升技术市场国际化水平。开辟各种渠道促进国际技术转移,发挥国家技术转移集聚区技术转移平台功能,整合利用全球资源支撑我国创新。吸引国外大学、研究机构和企业在华设立研发中心、技术转移机构等,结合政府间国际科技合作计划的实施,有针对性地创建一批分国别技术转移中心。通过在有条件的高新区建立技术转移机构并构建全球链接网络,开展创新交流、高端合作、先进技术落地转化等国际技术转移配套服务。支持企业通过对外投资、并购、承包工程、技术与知识产权入股、建立海外研发机构和产业化基地等方式,开展国际技术转移合作,带动我国技术进出口。
(四)创新体制机制,积极服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高新区创新发展。
1. 把引导进入技术市场作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重要手段。对于应用开发类科技计划项目,积极引导技术市场参与指南的发布,扩大国家科技计划宣传和社会参与。计划项目验收后取得的科技成果,纳入技术市场信息平台进行发布,将技术市场对计划项目科技成果的认可和接受程度作为项目实施效果评估的重要指标。
2. 探索建立科技计划项目成果的转移转化机制。发挥市场对科技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对于除涉及国家秘密以外的未按有关规定实施转化的重大科技成果,探索建立强制转让和转化机制,在指定的技术交易市场通过推介、挂牌、拍卖等方式进行公开交易。协调相关部门,围绕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实施需要,发挥技术市场渠道的作用,梳理、遴选一批科技计划项目所产生成果向重大专项目标工程和产品集成,加快重大专项实施进度。
3. 以高新区为重点开展科技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引导高新区建设和完善以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为主线的科技服务体系,围绕传统产业升级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培育,完善技术转移、创新孵化、科技金融等服务体系并健全其与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间的协同创新机制。着力培育一批创新能力强、创业环境好、特色突出的科技服务业集聚区,示范引领全国科技服务体系快速发展,支撑区域创新和结构调整。
4. 建设国家技术转移集聚区和区域技术转移核心区。充分发挥北京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资源与政策优势,在中关村西区建设国家技术转移集聚区,实现国内外知名产业(工业)技术研究机构、技术转移机构、科技金融机构等的空间集聚,打造连接国内外技术、金融、资本、人才和资源高效配置的国家技术转移大平台。在深圳、西安、成都等地建立南方、西北、西南等区域技术转移核心区。集成资源,创新商业模式,着重突破技术转移“最后一公里”的瓶颈制约,形成全国技术转移全新格局。
四、保障措施
(一)加快资源统筹。
根据科技体制改革总体要求,加快推进科技资源分类管理改革,完善有助于技术市场发展的配套政策。面向经济社会建设发展的技术成果,主要通过市场机制进行配置,充分发挥技术市场配置科技资源的基础性作用;面向科技创新活动的科研设施、设备和条件等已经物化的科技资源,在发挥政府配置作用的同时,逐步引入市场机制。通过加快科技资源配置机制改革,为技术市场发展开拓新的空间。
(二)加大经费投入。
配合政策引导类计划实施,大力支持和鼓励技术市场发展,充分利用市场机制,积极推进技术市场、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工作。鼓励各地区开展专项行动或工程、设立配套专项资金,引导社会资本,支持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战略性高技术产业技术及行业共性技术等的技术转移。对技术交易市场、技术转移机构运用市场机制实现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给予财政补贴。
(三)创新工作模式。
把发展技术市场作为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重要手段。开展技术市场战略研究,努力把握技术市场新情况、新特点和新规律,加大技术市场建设发展的前瞻性部署。制订并落实有关政策,鼓励各级技术交易机构对技术交易品种和交易模式进行创新。对各地、各部门探索形成的新经验和新模式及时加以总结,加大成功经验和模式的示范推广。
(四)健全评价机制。
制订并实施技术市场工作绩效考评办法,把重视和发展技术市场工作作为考核各级科技管理部门的一项重要内容。健全技术转移绩效评价体系,在评价指标中提高开展产学研合作、促进技术转移绩效的比重。建立合理的技术转移利益分配机制,奖励参与和促进技术转移的科技人员,依法给予报酬。完善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评价考核办法,定期对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进行考核评价。建立技术市场工作激励制度,宣传表彰先进项目、集体和个人。
(五)加强组织管理。
加强对技术市场工作的领导,强化各级科技部门对技术市场的管理职能,完善技术市场组织管理体系。建立技术市场跨部门协商机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沟通,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技术市场工作。充分发挥技术转移联盟和技术市场行业组织的作用,加强行业自律。
(六)鼓励政策创新。
鼓励地方在统筹和优化科技资源、开展科技服务体系建设,将技术市场工作与科技奖励、科技进步考核、科技干部考核相结合等方面进行积极探索,支持有条件的地方采取更加灵活的政策,根据本地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实际,开展技术市场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