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处山林纠纷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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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处山林纠纷的若干规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调处山林纠纷的若干规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



我省的山权林权,总的来说是稳定的,绝大部分山林界线是清楚的。1981年开展林业“三定”以来,经过各级党委和政府的努力,大多数社队山权林权已经落实,林业生产形势很好。当前主要的问题是还有六千多宗山林纠纷没有解决好。这些山林纠纷多是拖了较长时间而没有解决
的老、大、难问题,往往在争执山林的同一块地方,涉及到矿产、水利之争,县界省界行政区划的划定和历史遗留问题等等,情况比较复杂,矛盾较深,群众对立情绪较大,经常引起乱砍滥伐森林,破坏生产设施,甚至引起群殴械斗,严重地影响生产和安定团结。为了扫除发展林业生产和
开发山区的障碍,消除隐患,加快山区建设,必须尽快地解决这些山林纠纷。
一、山林纠纷问题,是人民内部矛盾,是人民群众在生产生活中的一种民事纠纷。因此,处理山林纠纷一定要按照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原则和方法去解决。有关双方要认真教育干部和群众,讲党性、讲政策、讲团结、讲风格,提倡互谅互让,从有利于保护和发展林业,有利于群众生产
生活,有利于安定团结出发,依靠各级党委和政,依靠当地干部和群众,严格依照中央和省的有关政策和法令,通过协商,妥善解决。
二、调处山林纠纷的政策原则。
1.根据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关于“土地制度改革以前的土地契约,一律作废”的规定,确定山权林权,原则上以“四固定”时确定的权属和经营范围为基础。“四固定”时未确定权属或没有搞“四固定”的地方,可参考合作化或土改时确定的权属,不准以土地
改革前的凭证作为依据。
2.山林纠纷凡涉及到行政区划界线时,应以广东省图志编辑委员会分县图编辑部1961-1964年出版的县、市地图为依据。如果分县图上的界线与实际管辖不一致时,从当地的实际情况出发,结合自然地势进行调整确定。界线确定后,由双方县政府联合报省政府备案。
3.处理国营林场与社队的山林纠纷,应遵守和维护县以上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批准的国营林场设计任务书(经营范围),以及原来场社签订的有关合约和协议。个别国营林场在建场时确实没有留给邻近生产队一定山地,造成生产队发展林业生产和群众生活有困难的,应经过场社充分
协商,划回一些近村山地给生产队。协商结果需征得主管部门同意,报地区行政公署(市政府)或省人民政府批准。
4.在确定林权时,应坚持“谁种谁有”的政策,即国造国有,社造社有,队造队有,合造共有,社员在自留山、房前屋后以及生产队指定的地方营造的林木归社员个人所有的政策,不准随意侵犯和变动。
5.在调处山林纠纷时原则上要维护过去(解放后包括“三定”以来)已经调解签订的合约、协议,不能推倒重来。
三、调处山林纠纷的方法和程序。
1.处理山林纠纷,应坚持“分级负责,就地解决”的办法。即山林纠纷的双方在公社管辖范围内的由公社负责调处;在县管理内的由县负责调处;在地区(市)管辖范围内的由地区(市)负责调处;跨地区的山林纠纷,确需省出面的,由省政府调处山林纠纷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进行
调处:跨省的山林纠纷,要尽量在基层解决,需要政府出面时,由县人民政府出面协商,确实解决不了时,省、地两级协助,县人民政府出面协商,以利于纠纷的解决,建立友好的睦邻关系。
2.调处山林纠纷,首先由发生纠纷单位主动协商,就地解决。经多次协商,解决不了时,由上一级政府组织调解,双方仍达不成协议时,政府进行仲裁。如对政府的仲裁不服,提交人民法院判决。不能把矛盾上交,也不能久拖不决。
3.调处山林纠纷应坚持用党的政策统一思想认识,坚持群众路线,坚持调查研究,从实际情况出发,先易后难,先内后外的解决。
四、坚决执行党的组织纪律和政府的有关政策法令。在调处山林纠纷过程中,要坚持党性,按党的原则和政府的有关政策法令办事,反对本位主义和封建宗族思想,不准挑动和扩大矛盾,破坏安定团结。在山林纠纷未解决之前,要维护现状,任何一方都不准发放山林证书,已发放的一
律无效。不准进入争议地方造林、砍伐林木、勾割松香,破坏生产设施。
对那些在调处山林纠纷过程中,不讲党性、不讲政策、不负责任、制造矛盾、挑动纠纷、无理取闹、破坏协议、破坏团结、乱砍滥伐森林的人,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五、加强领导,在今年内把山林纠纷调处解决好。各级政府必须重视这一工作,采取严肃认真的态度,组织专门机构和队伍,迅速开展工作。省政府决定设立调处山林纠纷办公室,从省政府办公厅农业处、林业厅、民政厅、水电厅、司法厅和省人民法院、检察院抽调人员组成,办公地
点在省林业厅、山林纠纷多的海南、肇庆、惠阳、梅县、湛江、汕头和广州、韶关、江门等地、市、都要相应成立调处山林纠纷的机构,由行署或市政府的一位领导同志具体负责,制定有效措施,做好检查督促和组织调处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给予大力支持,提供经费、交通工具等必要的
工作条件,各有关部门要互相配合,分工落实,使调处工作能够顺利进行。



1983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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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签名在电子文件中的
研究与应用




程林 律师





飞鸿律师事务所

二○○七年九月



目 录

一、项目概述
1、项目来源
2、项目研究起始时间
3、项目完成单位
4、项目负责人
5、项目主要参加研制人员
二、电子签名技术
1、电子签名
2、数字签名
三、电子签名在电子文件管理中的作用
(一)确立了电子文件的各种标准
1、电子文件的原始性标准
2、电子文件的真实性标准
3、电子文件的保存标准
4、电子文件的移交和接收的标准
(二)电子签名是电子文件的安全核心
(三)电子签名对电子文件的影响
四、电子签名系统的选择标准
1、电子签名认证证书
2、证书的审查
3、其他相关证书
五、电子签名在电子文件管理中的运用
1、制作电子签名
2、完成签名
3、固定电子签名
4、运用电子签名确保电子文件的原始性
5、电子签名保证电子文件的安全性、真实性
6、iSignature系统提供的其他特殊安全措施

印发河源市电网建设工程征地拆迁补偿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河源市人民政府


印发河源市电网建设工程征地拆迁补偿办法的通知
河府〔2008〕13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河源市电网建设工程征地拆迁补偿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源市人民政府
2008年11月7日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电网建设,根据《广东省电力建设若干规定》广东省政府令第103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35~500千伏电网建设工程(包括变电站(所)和架空电力线路走廊)涉及的征地拆迁补偿。

第三条 征地拆迁补偿由供电部门出资,由县区政府组织实施,包干使用。

第四条 征地拆迁补偿范围按《河源市电网建设工程征地拆迁范围规定》(详见附件1)执行。

第五条 变电站(所)建设用地供地方式和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一) 电网建设的站(所)用地供地方式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出让价格参照《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国土资发〔2006〕307号)执行,其中市区(八等)252元/平方米,连平县(十一等)144元/平方米,东源县、和平县、龙川县、紫金县(十二等)120元/平方米,相关办证费用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 征地补偿及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按《河源市电网建设工程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详见附件2)、《河源市电网建设工程房屋拆迁补偿实施方案》(详见附件3)中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六条 架空电力线路走廊涉及的补偿标准。

(一) 架空电力线路的杆、塔基用地的征地拆迁以及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砍伐原有植物或清拆合法的建筑(构筑物)的补偿,补偿标准按第五条第(二)项执行。

(二) 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征地、拆迁和工程建设过程中因不确定因素产生的不可预见费用作为征地拆迁补偿费用计入架空电力线路走廊涉及的补偿总额,按第六条第(一)项中涉及的补偿总额的30%的标准执行,由项目所在地政府包干使用。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1.河源市电网建设工程征地拆迁补偿范围规定
2.河源市电网建设工程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3.河源市电网建设工程房屋拆迁补偿实施方案


附件1

河源市电网建设工程征地拆迁补偿范围规定

第一条 电网建设发展规划确定的变电站、所,用地及地上农作物、建筑物(构筑物),架空线路涉及的需要在架空线路保护区内砍伐原有植物或清拆的合法建筑、构筑物,给予补偿;建筑、构筑物,未取得合法手续的不予补偿。

第二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在供电部门确定变电站(所)、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并取得合法手续之后即发布电网建设通告。自发出通告之日起, 在变电站(所)、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用地范围内及施工中所要通行的道路“抢种”、“抢建”的,不予补偿。

第三条 变电站(所)征地范围按供电部门出具的征地图确定;架空电力线路的杆、塔基和拉线坑占用土地的面积,按照以下规定计算:

(一)塔以其基础外露部分外侧向外延伸1米所形成的四边形计算;

(二)拉线杆、塔的主坑和拉线坑,按每坑2-3平方米计算,其他不作占用土地;

(三)用以保护杆、塔基础的围堰或其挡土墙,以其实际占用面积计算。

第四条 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不实行征地,不影响工程施工和今后线路安全运行的青苗、果木等地上附着物以及牛舍、猪舍等临时构筑物不予补偿,确因施工原因损坏的按以下原则给予补偿:

(一)在施工过程中,线行下损坏的青苗、果木等地上附着物根据损失多少补偿多少的原则按标准给予补偿,确需成片砍伐或实际造成成片损坏的,按作物常规的种植标准计算,对超常规恶意密植作物按作物常规的种植标准计算,砍伐范围由供电部门界定。

(二)因杆、塔基础,杆、塔组立等施工时余泥、材料堆放而临时占用的土地一律不实行征,如确因施工原因造成青苗、果木等地上附着物损失,根据损失多少补偿多少的原则按标准给予补偿。确需成片砍伐或实际造成成片损坏的,按果木规范的种植标准计算补偿费。

(三)架空电力线路跨越的牛舍、猪舍、鸡舍、鸭舍、工棚等临时构筑物,不影响工程施工和今后线路安全运行的不予补偿。在施工过程中,如对构筑物造成损毁的,根据实际损毁程度按标准给予补偿。如因工程施工原因造成牛舍、猪舍、鸡舍、鸭舍、鱼塘内的牛、猪、鸡、鸭、鱼等发生死亡的,经畜牧部门鉴定,给予补偿;经畜牧部门确认由其他原因造成死亡的,不予补偿。

第五条 本规定未涉及事项,按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附件2

河源市电网建设工程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为了加快我市电网建设,确保征地拆迁安置工作顺利进行,制定本方案。

一、文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关于实施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的通知》(粤国土资发〔2006〕149号)、《河源市区征地管理实施办法》(河府〔2005〕112号)。

二、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河源市行政区域内电网建设工程所涉及的征地补偿和安置。

三、征地补偿标准

征地补偿标准原则上按照各地区现行的征地补偿标准执行,计算原则如下:

(一)征地补偿标准

征地补偿分三部分组成,分别为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按照《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规定,采取就高的原则计算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属短期作物,按一造确定青苗补偿费;属多年生作物(如荔枝、龙眼),按征地果树竹木补偿标准确定青苗补偿费。具体土地分类补偿标准及计算方法如下:

1.水田:土地补偿费按其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补偿,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为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补偿,最高不能超过15倍。

2..旱地:土地补偿费按其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8倍补偿,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为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补偿,最高不超过15倍。

3.鱼塘:土地补偿费按其邻近水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2倍补偿,安置补助费按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5倍补偿,最高不能超过15倍。

4.地网沟:在水田的按5元/米、耕地的按2元/米、其余地类按1元/米给予补偿,须损坏的青苗另行计算。

5.其它地类补偿标准具体参照本地区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说明:《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能低于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计算后仍低于保护标准的,按所属地区类别的保护标准执行。

(二)征地果树竹木补偿标准

果树竹木按合理密植规范的种植规格,具体补偿原则和计算方法如下:

1.果树竹木补偿原则。

(1)征地预公告后,凡属抢种的果树竹木,一律不给予补偿。

(2)零星果木或不能测量面积的,清点实际数量,按规定标准补偿。

(3)成片果木按合理密植规范的种植规格分档计算,每亩果木数量不超过补偿标准规定档的最高限额。超过规定档限额的,超出部分不计补偿;低于规定档限额但高于限额50%的,参考实际数量确定;低于规定档限额50%的,按零星果木清点补偿。

(4)同一地块上种植多品种果木的,以该地上所占种植比例给予补偿;同一地块上大小规格间种果木的,以该地上所种果木按随机抽样平均值确定补偿依据。

(5)实施一地块只补一种青苗的原则,种果地块在征地补偿费中已作青苗补偿的,应在果木补偿中予以扣除。

2.果树补偿标准按照本地区的果木补偿标准执行。

(三)征地坟墓补偿标准

征地坟墓搬迁采取自行迁移和统一安置两种办法。采取自行迁移的,按迁坟补偿标准给予补偿;采取统一安置的,只补偿搬迁费。

(四)征地补偿费发放

征地补偿以实地查丈确认为依据,按土地分类面积补偿的原则,将征地补偿费中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以银行存折形式实名支付给有关被征地农户。

四、安置办法

电网征地采取货币安置和购买养老保险安置两种办法安置被征地农民。由于电网项目建设用地属于零星征地,留用地安置改为货币安置,其补偿标准不得低于该项目按留用地政策办理转为建设用地所需要的所有费用总和。具体如下:

(一)货币安置:青苗补偿款、征地安置补偿款及果树竹木补偿款全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民。

(二)社保安置:按照市政府《河源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河府〔2008〕117号)的规定,为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失地农民购买养老保险。

五、有关征地报批费用

(一)征地管理费

根据市物价局《关于取消和降低涉及住房建设收费的通知》(河价〔2002〕7号)规定,征地管理费按征地补偿费总金额2.1%计收。

(二)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

根据财政部等三个部门《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48号)规定,源城区为八等,42元/平方米;连平县为十一等,24元/平方米;东源县、和平县、龙川县、紫金县为十二等,20元/平方米。

(三)耕地开垦费

由各县区自行解决耕地占补。

附表:1.河源市市区统一征地补偿标准 (见12月1日河源日报7版)
2.河源市市区统一征地果树竹木补偿标准 (见12月1日河源日报7版)
3.河源市市区统一征地坟墓补偿标准 (见12月1日河源日报7版)

附件3

河源市电网建设工程房屋拆迁补偿实施方案

为加快我市电网建设步伐,确保电力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房屋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适用政策

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广东省电力建设若干规定》、《河源市区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河府〔2005〕114号)。

二、拆迁原则

(一)电网建设房屋拆迁范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110~500KV架空送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及《广东省电力建设若干规定》规定的范围执行。

(二)拆迁补偿安置标准按河府〔2005〕114号文执行。

(三)拆迁范围内的违法违章建筑,由规划职能部门界定和处理,并按河府〔2005〕117号文规定执行。

(四)拆迁范围内的房屋,必须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前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经过多次协商未达成协议的,由拆迁当事人一方按国家有关法定程序申请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依法裁决。

(五)拆除产权不明确的房屋,由拆迁人提出补偿方案,报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同意,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后实施拆迁,待产权明确后再补偿给产权所有人。

三、补偿方案

电网建设房屋拆迁补偿方式,一律实行货币补偿,不实行产权调换。

(一)货币补偿原则

实行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以及房屋的权益状况,成新程度、建筑结构形式、楼层使用率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新建房屋以普通装修为计算标准,旧房按河府〔2005〕114号文规定折旧计算(详见附表)。

市区范围内的电网建设房屋拆迁补偿,按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标准可上浮20%实行补偿;县域范围内的电网建设房屋拆迁补偿按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标准实行补偿。

经批准开办的养鸡场、养猪场以及其它养殖场按市场建筑价实行货币补偿,造成停产停业损失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0元的标准一次性付给。

(二)其他原则

1.框架、混凝土结构房标准高度为3米,红砖、泥砖瓦标准檐高2.8米。阳台按1/2折算建筑面积,飘檐按1/4折算建筑面积进行补偿。

2.房屋外没有土地使用权证的空地按国土部门规定的征地标准进行补偿;房屋内的天井,房屋外有土地使用权证的空地给予市场评估价补偿;房屋基础及未居住的老祖屋、闲置房按市场评估价格只作货币补偿。

3.对被拆迁人的零星果树、竹木、菜园等作物的补偿,按国土部门规定的补偿标准执行。

4.对在电网规划、建设过程中、在变电站和主架空电力线路的杆、塔基础及线行用地范围内的违章建筑不予补偿,并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拆除;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5.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开发建设项目范围内的原有公共硬底化道路(包括村道)的投入不给予补偿。

6.签订协议后补偿款先付50%,待房屋腾空后3天内付清余额,房屋清拆工作由拆迁人跟踪落实。

7.凡办理了房屋拆迁补偿手续的房屋,因被拆迁人原因未拆除所造成的安全隐患,后果由被拆迁人负责。

(三)其他费用计算

1.搬迁费的计算。实行货币补偿的,按5元/平方米一次补给。

2.临时安置费的计算。实行货币补偿的,一次性给予被拆迁人1个月(100元/人·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四、房屋拆迁补偿及其他资金的支付

为保证资金足额到位,拆迁补偿款由业主按估算金额在进场前拨付到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由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负责按甲、乙双方已签订的房屋拆迁协议补偿数额具体支付到被拆迁人。

房屋拆迁工作经费及管理费参照市高新区规定标准执行。

五、工作纪律

凡参加房屋拆迁的工作人员,要严格依法办事、清正廉洁,不得擅自改变补偿标准,不得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凡不按规定办理的,予以严肃处理。

附表:房地市场评价估价标准(见12月1日河源日报7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