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烟花爆竹生产机械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6 00:29:13   浏览:877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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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烟花爆竹生产机械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烟花爆竹生产机械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厅管三〔2013〕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实行烟花爆竹生产机械化是提高生产本质安全程度,提升生产效率,实现行业安全、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近年来,各地区高度重视并积极推动烟花爆竹生产机械化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一些地区在烟花爆竹生产机械设备推广应用过程中,相继出现了因机械设备安全性能不过关、安全措施不到位、作业操作不规范、安全管理不严格等引发的事故。为进一步推动烟花爆竹生产机械化工作,切实加强机械设备推广应用的安全管理,严防事故发生,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并积极推动烟花爆竹生产机械化工作

各地区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安全发展,树立科技强安的理念,积极推进烟花爆竹生产科技进步,坚定烟花爆竹生产机械化发展方向,通过实行生产机械化,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努力实现人药隔离操作,减少危险工序现场作业人员,降低事故伤害。省级安全监管局要加强对推动烟花爆竹生产机械化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本地区实施生产机械化工作计划,对经过技术鉴定和安全论证的成熟机械设备,要加快推广;对在规定时限内未实现机械化生产的企业,依法责令停产整顿直至提请政府予以关闭。

二、做好烟花爆竹生产机械设备的技术鉴定和安全论证

省级安全监管局要鼓励、支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及相关企事业单位开展烟花爆竹生产机械设备的研究开发。要积极配合科技部门对新研发的机械设备及时进行科技成果技术鉴定,并在正式推广应用前,组织相关专家对机械设备的安全性能进行论证。机械设备改进升级、改型换代后,要再次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安全论证。要加强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引进机械设备的监督检查,凡未通过省级以上科技部门科技成果技术鉴定,以及经安全论证存在严重缺陷和事故隐患的涉药机械设备,不得在烟花爆竹行业进行推广应用;凡未形成完善的企业标准和安全操作说明书的机械设备,不得在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投入使用。

三、严格对烟花爆竹生产机械配套基础设施的安全审查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引进机械化生产设备,必须进行相应的生产工艺和基础设施改造。要加强建设项目设计和施工质量管理,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建设项目设计,严格按照设计图纸进行施工,确保工房建筑结构符合规范要求。要认真组织好试生产工作,确保机械设备运转流畅、安全装置切实有效、作业人员操作熟练后,才能进行正式生产。相关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4号)以及《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等有关规定,认真组织相关建设项目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在日常监管中发现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未进行相应的工艺和基础设施改造,或者未办理相关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手续,以及烟花爆竹机械化生产场所安全距离、防护屏障、电气设施、定员定量等不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规定的,要立即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罚款直至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处罚。

四、强化对烟花爆竹生产机械设备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要针对机械化生产特点,制定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切实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和从业人员安全操作技能。要重点加强对涉药机械设备使用的安全管理,严防超定员、超药量和违规作业等行为,严禁随意改动工艺流程、运行环境、电气线路、工房结构以及防火、防爆、防静电等配套安全设施。要定期停机检查机械设备运行状况和作业环境,及时进行维护保养,严禁设备“带病”运行,严防生产现场粉尘积聚和监控、报警设施失灵等问题。要建立完善的机械设备检维修审批制度和相关记录档案,在检维修作业前必须认真清理机械设备内部残余药物和现场粉尘,严格控制检维修作业现场人员数量,严禁在机械设备带药和运转期间进行检维修作业,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检维修作业现场。机械设备制造企业要做好售出机械设备的安装调试、技术指导、检修维护等售后服务工作,积极协助使用企业完善安全管理措施、培训相关作业人员。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涉药机械设备的监督检查,指导和督促企业强化安全管理措施,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3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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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司法鉴定机构执业广告管理办法(试行)

四川省司法厅


四川省司法鉴定机构执业广告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司法鉴定机构的广告行为,维护正常的执业秩序,防止不正当竞争,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和《四川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执业广告是指司法鉴定机构通过广告媒体直接或间接地向社会发布提供司法鉴定服务的广告。
第三条 依法设立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发布广告,司法鉴定人个人不得做广告。
第四条 发布广告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按照有关规定登记或已经通过当年度年检注册的;
(二) 未受到停止执业处分或处分已经期满的。
第五条 广告仅限于发布下列内容:
(一) 机构名称、住所、法人代表、电话号码、邮政编码、电子信箱、网址;
(二) 依照法律和登记核准的项目能够向社会提供的服务内容。
第六条 广告不得包含下列内容:
(一)具有虚假的内容;
(二)明示或暗示与政府机关、司法机关、社会团体、中介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特殊关系的内容;
(三)客户名单、案例、业绩等内容;
(四)涉及获得荣誉及自我赞美的内容;
(五)关于鉴定结果的承诺性内容;
(六)不收费或少收费的内容;
(七)有关学历、学位、职称和社会职务的内容;
(八)贬低其他司法鉴定机构或司法鉴定人的内容;
(九)其他涉及不正当竞争的内容。
第七条 四川省司法厅对司法鉴定机构执业广告行为具有监管职责。
第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在发布执业广告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四川省司法厅予以批评教育、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照司法鉴定的有关法规规章处理:
(一) 在执业广告中发布或变相发布设立有关分支机构或工作点(站)内容的;
(二) 刊登超越登记核准项目内容的;
(三) 违反本办法第五、第六条规定的。
第九条 司法鉴定人个人发布广告的,视其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警告、责令改正的处分。
第十条 在网络上发布广告的,遵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二○○三年二月十八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002/05/16

国质检监函(2002)2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当前,食品质量安全形势严峻,少数生产企业质量意识淡薄,假冒伪劣食品屡禁不止,严重影响人民身体健康和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为了从源头上严把食品质量安全关,维护消费者的切身利益,总局决定自2002年下半年开始,首先对小麦粉、大米、食用植物油、酱油、食醋等5类食品实行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监督管理,并采取以下措施。

  一、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具备保证产品质量的必备条件,获得食品质量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生产加工食品。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按照总局发布的实施方案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环境条件、生产设备、加工工艺过程、原材料把关、执行产品标准、人员资质、储运条件、检测能力、质量管理制度和包装要求等条件进行审查,并对其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对符合条件且其产品经全项目检验合格的企业,颁发食品质量安全生产许可证,允许其从事食品生产加工。

  已获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颁发的《出口食品厂卫生注册证》的企业,其生产加工的食品在国内销售的;以及获得HACCP认证的企业,在申办食品质量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可以简化或者免于工厂生产必备条件审查。

  二、对食品出厂实行强制检验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产品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和我局"三定"方案规定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对国内生产企业实施产品质量监控和强制检验"的职能,对食品出厂实行强制检验。具体要求如下:

  (一)取得食品质量安全生产许可证并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准其具有产品出厂检验能力的企业,可以自行检验其出厂的食品。实施自行检验的企业,应当定期将样品送到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定期检验。

  (二)取得食品质量安全生产许可证,但不具备产品出厂检验能力的企业,按照就近就便的原则委托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食品出厂检验。

  (三)承担食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必须具备法定资格和条件,经省级以上(含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查核准,由总局统一公布承担食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名录。

  三、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管理

  获得食品质量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其生产加工的食品经出厂检验合格的,在出厂销售之前,必须在最小销售单元的食品包装上标注食品质量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并加印或者加贴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

  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表明食品符合质量安全基本要求,以"质量安全"的英文名称Quality Sa-fety的缩写"QS"表示。

  总局统一制定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的式样和使用办法。

  四、强化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监管,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监督检查工作:

  (一)根据不同类型食品的特点,定期对食品质量安全进行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企业是否持续满足保证产品质量的必备条件、是否持续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符合标准规定的要求,以及食品质量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市场准入标志的使用等情况。

  (二)加强对食品生产企业原材料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检查其在采购食品原材料时,是否向供货单位索取合格证明,或者自行检验合格。不得使用过期、失效、变质、污秽不洁或者非食用的原材料生产加工食品。

  (三)加强对使用新资源、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生产加工食品,或者利用新的原材料进行食品包装的监督管理。

  (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食品存在质量安全问题的,按照有关规定,书面通知企业限期整改,可以在一定时期内由指定的检验机构对该企业生产加工的食品进行逐批检验。对已经出售的、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隐患、危及人身健康安全的食品,要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缺陷食品召回行动。

  (五)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对承担食品检验任务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发现不科学、不公正等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检验机构的责任。

  (六)要逐步建立本辖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档案。并按照总局统一制定的管理软件,实行计算机管理,逐步实现信息联网,资源共享。

  五、统一组织,规范操作,确保落实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各项措施

  总局对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一)国家质检总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的实施工作。负责制定规范性文件和各类食品质量安全许可实施细则,管理许可证审查人员和检验人员的资质。

  (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宣贯有关规定及实施办法,负责受理、审查大型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食品质量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并颁发证书,组织实施对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受理、审查本辖区内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食品质量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并颁发证书,组织实施本辖区内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总局的统一规定,主要负责调查本辖区内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保证产品质量基本条件和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进行日常监管。对于具备承担食品质量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发证能力的部分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经省局审核同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可授权其承担相应的发证审核工作。

  (五)企业申请办理食品质量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委托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的产品质量检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费用。收费标准按照国家物价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执行。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高度重视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加强领导,并由本局质量监督工作部门负责落实本通知的各项工作,按照总局的统一部署,积极稳妥地把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落实好、实施好,开创质量监督工作新局面。各地在组织实施过程中,要注意总结经验,并将实施情况及有关问题及时报总局产品质量监督司。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