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凉山州粮食安全应急处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凉府办发〔2006〕10号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凉山州粮食安全应急处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
《凉山州粮食安全生产应急处理办法》,已经州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二00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凉山州粮食安全应急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发生严重自然灾害或重大突发事件时的粮食(含食油,下同)有效供给,维护全省粮食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下列六种情况:
(一)粮权属于本州各级政府的粮食储备库存和全州国有或国有控股粮食企业的粮食周转库存,以及按统计口径年销售收入200万元以上的其他经济成分粮食企业的粮食周转库存,其总量降至年度粮食消费总量的35%左右,全州超过一半的县(市)级以上粮食市场供应较为紧张,粮食价格一月内持续上涨30%左右,局部地方群众抢购粮食。
(二)按本办法第二条第一种情况统计的粮食周转库存,其总量降至年度粮食消费总量的25%以下,粮食价格一月内持续上涨50%以上,市场粮食供应紧张,群众抢购粮食并出现情绪恐慌。
(三)粮食价格一周内上涨100%以上,市场粮食供应极度紧张,群众十分恐慌,抢购现象严重,部分地区出现粮食脱销。
(四)由于灾难性事故、疫病、动乱或谣传、误导、公众非理性情绪等社会诱因引发突发事件,造成粮价突然上涨,粮食市场异常波动。
(五)由于战争、国际封锁、特大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粮食市场剧烈动荡。
(六)州人民政府认为需要采取粮食安全应急措施的其他突发性事态。
第二章 应急机构和职责
第三条 成立凉山州粮食安全应急处理指挥部,负责全省粮食安全应急处理。
(一)指挥部成员单位及人员组成
凉山州粮食安全应急处理指挥部总指挥由州人民政府州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分管粮食工作的副州长担任。指挥部成员单位为:州发改委、州粮食局、州财政局、州民政局、州监察局、州审计局、州农业局、州公安局、州交通局、州卫生局、州物价局、州工商局、州质量监督局、州食品药品监督局、州新闻办、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凉山州分行。成员单位有关负责人即为指挥部成员。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州粮食局。
(二)指挥部职责
1、根据粮食市场形势,判断粮食供求状态,提请州政府决定实施或终止应急处理行动。
2、指挥市、县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粮食应急处理工作。
3、向州委、州政府和国家有关部门报告事态变化情况,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
4、经州政府授权,向当地驻军请求支援。
(三)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掌握全州粮食市场动态,向指挥部提出应急处理意见。
2、按照指挥部指示,联络指挥部成员单位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3、综合有关情况,草拟有关公告或文件。
4、核定应急预案的各项费用开支。
5、提出对实施应急处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的奖惩意见。
6、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粮食部门会同发改委、物价等部门负责对粮情进行监测预测,收集掌握全州及省内外有关粮食供求信息,分析预测市场行情,向州政府和指挥部提出预警意见,负责组织实施应急粮食采购、加工、调运和销售。
2、民政部门负责通报灾情,确定救济对象,组织应急救济款和救灾物资发放工作。
3、公安部门负责维护社会秩序,防止因粮食供应紧张引发群体性治安事件和社会骚乱。
4、财政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粮食安全应急措施所需资金方案,并根据指挥部决定组织实施。
5、交通部门负责做好运力调度,优先保证粮食调运需要。
6、物价部门负责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及时掌握粮食市场价格动态,牵头制定销售最高限价或采取其他价格干预措施,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7、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监管,打击违法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8、质量监督、卫生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测粮食质量,防止假冒伪劣、有毒有害粮油产品流入市场。
9、审计部门负责对应急经费开支的审计。
10、农业部门负责组织恢复粮食生产,确定生产规模和品种。
11、农业发展银行负责落实采购应急粮食所需资金贷款。
12、监察部门负责对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粮食应急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反粮食应急办法的行政机关和个人。
13、新闻办按指挥部要求向社会和新闻媒体发布信息。
第四条 县(市)政府根据本办法规定设立粮食安全应急处理指挥部,按照州上统一部署,负责组织和指挥辖区内的粮食安全应急处理工作。
第三章 应 急 准 备
第五条 建立州、县(市)二级粮食安全预警系统。各级粮食行政管理机关为预警责任部门,负责做好州内外有关信息的采集、整理、分析、预测,及时向同级政府粮食安全应急指挥部发出预警信号。
第六条 应急情况下政府调控粮食市场的粮源为州、县(市)政府的储备粮食。
第七条 建立政府粮食安全应急保障系统。
(一)州、县(市)应确定应急预案粮食加工企业,各县定点加工和供应企业报州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二)建立粮食应急储运系统。根据政府粮食储备、定点加工企业和供应网点的布局,并整合社会资源,按合理流向规划确定应急粮源运输线路、临时存放点、运输工具,确保应急条件下的粮食存放和运输。
第四章 应 急 措 施
第八条 当出现本办法第二条第一种情况时,应急指挥部启动工作,加强对粮食市场动态的实时监测,分析预测市场走向,部署各项应急措施,根据需要向社会发布相关粮食供求信息。
第九条 当出现本办法第二条第二种情况时,应急指挥部采取以下措施:
(一)启动各地政府定点的粮食应急加工、供应系统,按照“先前方后后方,先部队后地方”的原则,确保应急粮食的加工和供应。
(二)加强粮食市场监管,依法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粮价、非法加工和销售不符合国家质量卫生标准的粮食等违法经营行为,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
(三)动用政府粮食储备供应市场。政府粮食储备按逐级动用原则执行。州在应急状态下动用州、县(市)储备后,州、县(市)政府储备和当地粮食商品库存以及采购粮食不足本州15日需求时,州级政府可按照《四川省省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向省应急指挥部申请动用省级储备粮。动用州、县(市)级储备的程序按照规定执行。
第十条 当出现本办法第二条第三至第六种情况时,应急指挥部除采取前述两条措施外,还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城镇低保居民凭证供应平价粮油。票证发放条件和范围,票证的印制由民政部门负责,城镇低保居民凭证到定点供应点购买。
(二)实行价格干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由州物价部门会同粮食、财政等部门研究制订价格干预措施,包括确定实施价格干预措施的粮食品种和地域范围,对零售价格实行利润率、进销差率、最高限价管理。
(三)实行居民定量供应。根据事态发展和粮源状况,确定居民定量供应的标准和范围。居民凭户籍管理凭证或身份管理凭证到政府定点的粮食供应企业按规定限价购买。
(四)按照经济补偿、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州农业部门会同国土、水利、财政、物价等部门组织恢复粮食生产,确定生产规模,组织农用物资供应和技术指导。
第五章 应 急 响 应
第十一条 州粮食安全应急处理指挥部应急响应工作程序:
(一)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县(市)粮食安全预警情况报告后,立即调查掌握情况,提出应急处理意见,24小时内向总指挥报告。
(二)出现本办法第二条第三至六种情况时,指挥部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并组织人员深入有关县(市)粮食市场调查情况,制订应急对策。
(三)应急指挥部根据掌握的情况和制订的应对措施部署应急行动。
(四)出现本办法第二条第三至六种情况时,应急指挥部应向州委、州政府汇报每天的情况动态和应对措施,并按照州委、州政府部署开展应急处理工作,同时及时向州有关部门和有关县(市)政府通报情况。
(五)引导新闻媒体做好有利于社会稳定的宣传和典型报道。
第十二条 州有关部门接到指挥部通报后,立即按照本部门职责落实应急措施。
第十三条 有关县(市)政府应急响应工作程序:
(一)按照州粮食安全应急指挥部安排进入粮食安全应急状态,全天24小时监测粮食市场动态,并及时上报州粮食安全应急处理指挥部办公室。必要时发出紧急支援的请求。
(二)及时采取应急措施,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做好粮食调配和供应,加强市场监管,维护粮食市场秩序。
(三)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平息谣传,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四)迅速执行州粮食安全应急处理指挥部下达的各项指令。
第六章 事 后 处 理
第十四条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实施粮食安全应急处理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总结,进一步完善应急措施。
第十五条 在半年时间内,按原计划规模,及时补充已动用的各级政府储备粮。
第十六条 审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实施粮食安全应急的各项支出,及时组织审计。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经审计核定的支出及时兑付和结算。
第十八条 对定点粮食加工、供应、储运企业组织加工、供应、运输粮食,所取得的收入与成本之间的差额,低于合理利润率部分,由州、县(市)政府按事权责任负责补偿。
第十九条 对有下列突出表现的单位或个人,由州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一)出色完成应急任务的。
(二)对应急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三)及时提供应急粮食或节约经费开支,成绩显著的。
(四)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及主要负责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有关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违反国家行政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和粮食应急指挥部要求实施粮食应急措施的。
(二)违抗粮食应急指挥部命令,拒不承担应急任务的。
(三)贪污、挪用、盗窃应急工作经费或物资的。
(四)有特定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应急期内不坚守岗位,玩忽职守的。
(五)对粮食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州粮食局负责解释。
关于印发杭州市农村经济发展奖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杭州市农村经济发展奖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3〕10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近年来,“杭州市农业丰收奖”项目的实施对我市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发展效益农业起到了积极的示范和激励作用,但随着我国加入WTO和我市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特别是都市型效益农业的实施,原市农业丰收奖的管理办法和评审标准已明显不适应当前我市农村经济发展的要求。为进一步调动农村广大干部群众和科技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推动都市农业的发展,根据当前我市农村经济的发展需要,经广泛征求意见,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农村实施“杭州市农村经济发展奖”项目。现将《杭州市农村经济发展奖实施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业丰收奖评审委员会关于杭州市农业丰收奖实施管理办法》(杭政办发〔1999〕107号)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停止执行,“杭州市农业丰收奖评审委员会”更名为“杭州市农村经济发展奖评审委员会”。
二OO三年四月二十二日
杭州市“农村经济发展奖”实施管理办法
一、奖项设置
“农村经济发展奖”共设六个奖项:
1、“农村经济发展先进区、县(市)”;
2、“农村经济发展十佳乡镇”;
3、“杭州市十佳农业示范园区”;
4、“杭州市十佳农产品加工企业”;
5、“杭州市十佳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6、“农业丰收项目奖”。
二、组织管理
1、杭州市农村经济发展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评委会)全面负责全市农村经济发展奖的管理、评审、颁奖工作。市评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评委办),办公室设在市农办,成员由市政府办公厅、市农办、市计委、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农业局、市林水局、市气象局等部门和单位的相关人员组成。
2、市农办、市农业局、市林水局、市气象局应分别成立专业评审组,负责相关专业的“农业丰收项目奖”项目的初审推荐工作。
三、实施(完成)单位和受奖对象
1、“农村经济发展先进区、县(市)”的受奖者是区、县(市)人民政府,设一等奖1个,二等奖2个,三等奖4个。
2、“农村经济发展十佳乡镇”的受奖者是乡镇人民政府。
3、“杭州市十佳农业示范园区”的受奖者是各类农业园区管理组织或从事农业园区建设的业主。
4、“杭州市十佳农产品加工企业”的受奖者是从事农产品加工的生产企业。
5、“杭州市十佳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受奖者是农村各类行业协会和专业合作社等新型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6、“农业丰收项目奖”的实施(完成)单位主要是各级农、林、牧、渔场及农村专业大户、企事业生产经营单位和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农技推广组织、科研单位和农经管理组织。市、区(县、市)两级行政机关不作为实施单位;各级行政机关公务员原则上不参加项目奖的评选。该奖项原则上设一等奖8个,二等奖15个,三等奖35个。
四、申报、评审
1、“农村经济发展先进区、县(市)”由各区、县(市)政府在年终对照考核标准自查评分后,向市评委办申报;市评委办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考核后,提出初审方案报市评委会评定。
2、“农村经济发展十佳乡镇”、“杭州市十佳农业示范园区”、“杭州市十佳农产品加工企业”、“杭州市十佳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由各区、县(市)根据市评委办提议的推荐名额,对照评选条件择优推荐,经市评委办考核初审,报市评委会评定。
3、凡申报市级“农业丰收项目奖”的单位,应先制订立项计划,填写项目计划书一式3份,报杭州市各项目业务主管部门;由市业务主管部门提出初步立项意见,报市评委办审核认可后,再书面下达当年列项计划,并负责对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农业丰收项目奖”的验收由市评委办会同市业务主管部门按有关验收办法进行。
4、项目奖的各种表式材料由市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发放;其他奖项的各种表式材料由市评委办负责制定和发放。
5、凡上级已申报评奖的项目(除综合性奖项外),其子项目不再同时评授同一级农业丰收项目奖。如子项目所创水平达到更高奖励等级标准时,可另行申报。
6、各类奖项的具体评审奖励标准,由市评委会另行制定下发。
五、奖状证书和奖金发放
1、经市评委会评审确定的各奖项,均由杭州市人民政府予以通报表彰,颁发奖杯(奖牌)或奖状(证书),按规定标准发给奖金,并编入《杭州市农村经济发展奖光荣册》,在《杭州日报》上公布。
2、个人项目的奖金发给受奖者本人;集体项目的奖金按贡献大小分配,不搞平均主义,对不合理的分配意见,上级主管部门有权予以纠正。
3、单位和个人如对获奖项目的内容、经济效益、获奖单位和个人等提出异议,申报单位应主动进行协商解决,必要时可将不同意见交专业评审组或市评委会裁定。
本办法自二OO三年度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