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外地驻渝办事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外地驻渝办事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
(重府发〔1994〕210号 1994年11月1日)
通知
现将《重庆市外地驻渝办事机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外地驻渝办事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外地驻渝办事机构的管理,充分发挥外地驻渝办事机构的作用,促进我市与外地的联系和合作,根据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外地驻渝办事机构(包括外地政府以及市外行政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在重庆设立的办事机构)均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外地驻渝办事机构是指派出地区或单位行政性业务联络、协调服务机构,但不是经营性机构。
第三条 重庆市外地驻渝机构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外管办)负责对外地驻渝办事机构服务和管理。
第四条 国务院各部委直属单位、市内外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包括地区行政公署、下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可在我市设立一个办事机构,办事处名称应相应规范并统一。
第五条 申请者必须有驻渝办事机构的专职负责人和工作人员,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通讯设备。
第六条 申请设立驻渝办事机构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早请设立办事机构的公函应明确办事机构的名称、性质、任务、建制级别、人员编制等内容;
(二)申请单位上级领导部门批准来渝设立办事机构的文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除外);
(三)在本市建造、购买和租借办公用房的合同或其他材料;
(四)办事机构负责人职务任命(委托)书及个人工作简历。
第七条 外地驻渝办事机构按以下规定审批:
(一)市外地级以上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国务院直属部门在本市设立办事机构由市政府审批;
(二)市外县(市)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行政事业单位、中央有关部门和省管理的企业、审计社团组织以及军队团以上单位在本市设立办事机构由市外管办审批;
(三)在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外经贸、金融、农业、卫生等部门设立办事机构由相关市级主管部门审批,抄送市外管办备案;
(四)其余企事业单位在我市有关区、市、县设立办事机构由相关区、市、县政府(或授权部门)审批,抄送市外管办备案。
第八条 经批准设立的驻渝办事机构,应在三个月内持批准文件办理登记手续,领取由市外管办统一制作的《外地驻渝办事机构登记证》后方能挂牌办公。无证不得挂牌办公。
外地驻渝办事机构凭批准文件和《外地驻渝办事机构登记证》办理户口登记、公章刻制、设立银行帐户、报装电话、建房购房等手续,有关部门应提供方便。
第九条 外地驻渝办事机构的主要职能是:加强地区、单位之间的联系,发展双边友好关系,交流信息,为经济技术合作牵线搭桥,促进协作项目的落实。
外地驻渝办事机构需办经济实体从事经营活动,可按有关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第十条 外地驻渝办事机构的人员定编:国务院部委直属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驻渝办事机构工作人员定编在20人以内;地区行政公署、地级市、州驻渝办事机构工作人员定编在15人以内;县级政府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等驻渝办事机构
工作人员定编在10人以内。
第十一条 驻渝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应登记办理暂住户口。确属需要,下列驻渝办事机构经市外管办审定,市公安机关审核可办理集体常住户口,落户额度为:省(市)级政府驻渝办事机构8人;地(市)级政府驻渝人事机构6人,县(市)级政府和大型企业驻洽办事机构4人。
第十二条 因工作需要,夫妻双方或女方在驻渝办事机构长期工作的,其子女可以在重庆市借托、借读;其子女报考大学,在考生户口所在地进行。
第十三条 驻渝办事机构领导和工作骨干由当地派出,其他工作人员可在我市招聘,但必须执行重庆市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驻渝办事机构需要撤销的,应在原审批部门办理撤销手续,同时缴回公章、登记证等。
第十五条 市外管办应积极组织协调外地驻渝办事机构开展横向经济联合工作,适时举办信息发布会和学习、参观、考察活动,帮助外地驻渝办事机构解决工作中的实际困难,保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市外管办及区、市、县政府(或授权部门)对其管理服务的驻渝办事机构可收取适当的服务费,标准由市物价管理部门确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外地驻渝机构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政府批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公安局〈关于改进对驻渝办事机构管理的报告〉》(重府发〔1981〕218号)、《市政府批转经济协作办公室关于加强外地驻渝办事处机构管理工作的意见和通知》(重府发〔1988〕203号)《重
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外地驻渝机构管理办公室〈关于划分外地驻渝机构审批管理范围的请示〉的通知》(重府发1990〕144号)同时废止。
1994年11月1日
荆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湖北省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荆政办发〔2004〕7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屈家岭管理区,市政府各部门:《荆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荆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州、县(市)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鄂办发[2004]36号)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鄂文[2004]36号)精神,将原市经济贸易委员会管理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改为市政府工作部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市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督管理。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制订全市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
(二)综合管理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制定全市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定期分析和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协调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三)指导全市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全市矿山安全生产救护组织的综合监督管理;依法组织、协调重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
(四)承担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发布全市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伤亡事故统计工作;研究、协调和解决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市直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承办市安委会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市安委会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负责市安全生产专家组工作。
(五)负责监督管理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依法监督工矿商贸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规程、技术标准情况以及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工作。
(六)依法监督检查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依法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和重大危险源的监控、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七)组织全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本系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经营管理者、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培训、考核工作;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
(八)依法履行煤矿安全监察职能,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企业进行查处;组织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和竣工验收。
(九)负责综合监督管理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监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十) 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组织实施对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进行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组织的资质管理工作,并负责监督检查。
(十一)拟订全市安全生产科技规划,组织、指导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示范工作; 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实施和安全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地区交流与合作。
(十二)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根据上述主要职责,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机关设7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负责局机关综合协调工作;制订并组织实施局机关的各项工作规则和制度;负责起草综合性材料和会务、文秘、政务信息、机要保密、文书档案、人事、财务等工作;负责组织安全生产方面的交流与合作;负责机关党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负责局所属单位财务管理工作。
(二)综合协调科承担市安委会办公室日常工作。综合管理全市伤亡事故的统计和安全生产信息工作;研究、分析和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提出相应对策;承办市安委会会议;组织安全生产重大宣传活动;制定、分解全市安全生产控制目标和全市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协调市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掌握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组织、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督查工作;负责市安全生产专家组工作;指导全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
(三)法规与教育培训科负责起草全市地方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组织实施国家和省、市有关安全生产规程和安全技术标准;拟定全市安全生产科技规划,并指导实施;承办安全生产方面的行政复议和执法监督工作,指导本系统法制建设工作,负责对工矿企业生产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经营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安全中介机构组织资格认证,并进行监督检查;管理和指导全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技术培训工作,依法组织、指导、监督企业经营管理者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资格培训、考核、发证工作;负责安全生产宣传工作;负责各类安全生产举报的受理、督办、回复;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实施和安全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
(四)危险化学品监管科综合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依法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企业设立及其改建和扩建的安全审查,负责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和容器专业生产企业的安全审查和申报定点,负责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甲证的申报和乙证的发放,负责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登记申报工作,并对上述工作实施监督检查;负责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教育培训;依法监督检查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和职业卫生情况;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组织相关建设工程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指导和监督相关的安全评价、评估工作;依法组织或参与危险化学品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指导协调或参与相关的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五)非煤矿山监管科监督检查非煤矿山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和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组织对非煤矿山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负责非煤矿山企业经营管理者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负责对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企业进行查处;依法组织非煤矿山企业重特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并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指导协调或参与相关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六)工商贸企业监管科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状况和职业卫生情况;指导、监督相关的安全评估工作;组织相关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指导、协调和监督建筑、交通、水利、林业、邮政、电信、军工、旅游、气象、教育、地震等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参与调查处理相关事故,并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指导、协调和参与相关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工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危化品生产经营单位除外)厂长(经理)、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负责全市劳动保护用品和安全标志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负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和生产安全许可证、销售许可证的发放工作,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组织查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
(七)煤矿监察科依法监察全市煤矿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和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依法进行查处;组织对煤矿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指导、监督煤矿安全评估(评价)工作;依法组织、参与煤矿事故的调查处理,并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负责全市矿山安全生产救援体系建设,指导、协调或参与煤矿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开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纪检(监察)工作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三、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机关事业编制25名(含纪检监察单列编制2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纪检组长1名;科级领导职数11名(正科7名,副科4名),另配机关党组织专职副书记1名、监察室主任1名。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2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