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大力度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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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大力度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加大力度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有关问题的通知

保监发〔2012〕39号


各财产保险公司、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各保监局:

  近年来,经过不断加强综合治理,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得到较大程度的改善。但是,近一段时间以来,一些财产保险公司采取高成本政策冲规模、抢业务,业务规划明显超出市场承载能力及公司实际承担能力,致使财产保险市场违法违规非理性竞争有所加剧。虚列费用、虚挂中介等传统的违规形式仍普遍存在,虚假电销、输送不当利益开展不正当竞争等新的违规形式不断涌现。这些问题严重破坏了保险资源,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消费者利益,加剧了行业风险,侵蚀了行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精神,大力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切实防范化解风险,引导行业转变发展方式,加强行业服务能力建设,有效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牢固树立可持续发展意识

  财产保险行业要牢牢把握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确定的“稳中求进、进中求好”工作基调,坚持科学发展观,切实促进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一)认清形势,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积极顺应外部环境变化和社会对行业的期待,自觉维护行业健康规范的市场秩序,确保业务平稳发展、市场秩序稳定规范、重要改革顺利进行、服务水平稳步提升。

  (二)牢固树立可持续发展意识,制定业务规划要坚持降低成本,提高效益,提升发展质量、服务水平及风险防范能力的原则,确保业务增长符合实际、承保效益保持稳定、费用成本稳中有降,坚决纠正不切实际冲规模、争速度、保份额的不科学的业绩观,摒弃一味追求短期利益、牺牲长远发展的行为。

  (三)切实增强依法合规意识,认真落实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切实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将资本约束和风险防范贯穿于决策管理全过程;切实增强履职尽责意识,通过加强监管和强化内部控制,有效遏制违法违规行为。

  (四)始终坚持把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提高保险消费者的满意度和认可度作为公司经营、行业自律和市场监管的重要目标,切实转变发展方式,加快业务结构调整,加大创新力度,不断提高行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

  二、高度重视,认真落实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一)各公司应审慎评估2012年业务规划和绩效考核政策,尽快对不合理、不科学的业务规划和考核政策进行调整,务必于5月17日前下发实施。各公司应将调整后的业务规划和绩效考核政策细化到险种、地区和时间分布,要明确控制措施及责任追究办法,确定各层级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公司制定业务规划和绩效考核政策,一是要充分考虑市场承载能力和公司核心资本充足性、偿付能力、服务能力、内控管理能力状况;二是要强化成本考核,切实降低费用率水平,严禁采取高费用激励政策鼓励分支机构冲规模、保份额;三是要强化合规管理,切实降低应收率、批减率、折扣率等,严厉查处虚假应收、虚假批退及违规打折等违法违规问题;四是要强化偿付能力及核心资本的刚性约束,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司要切实落实监管要求,严格控制业务规模和增长速度。

  (二)各公司要全面规范销售激励行为,确保销售费用据实列支,严禁以不正当竞争形式扰乱市场秩序。一是对于非总公司直接开展的业务,总公司本级不得以任何名义列支用于支持销售的费用,包括手续费、佣金、绩效工资、奖金等。公司各级机构发生的支持销售的变动费用,必须按照《保险公司费用分摊指引》的要求分摊至出单的分支机构。保险集团公司不得以任何名义为财险子公司支付销售费用。二是严禁签订任何形式的旨在恶意排挤竞争对手、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的协议,如约定不合理提高工时费和配件价格,以争抢业务为目的进行不当赠送,不当支付劳务费、培训费、咨询费、防预费等额外费用或者输送其他形式不当利益等。

  (三)各公司应健全完善责任追究机制,加强对董事会成员及经营班子任期考核监督,要将公司合规经营与其任职、薪酬挂钩,将责任明确到人,对于决策不科学、管控不力导致违法违规经营、扰乱市场秩序、侵害消费者利益的问题,要切实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管理责任。

  (四)各公司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公司相关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落实。各公司应于2012年5月17日前将调整后的业务规划与考核政策、规范销售激励行为的情况、对董事会成员和经营班子的任期考核及责任追究办法、强化内控及对合规情况考核问责的措施等情况上报保监会。

  三、加强自律,为促进和规范行业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一)保险行业协会应加强对外部形势和市场运行情况的分析研判,及时通报行业及各地区市场运行关键指标情况,提示市场风险,加大力度协调各公司平稳有序发展。

  (二)保险行业协会应积极探索与完善新形势下行业自律机制,一是对市场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尽快协调和推动各会员公司,研究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引导敦促会员公司有序竞争、规范发展。市场份额居前的公司要率先垂范,自觉加强规范。二是加强对大型商业风险项目的自律和监督检查,严格执行基于纯风险损失率厘定的条款费率,切实防范风险。三是支持和指导各地保险行业协会,依法采取行之有效的手段和控制机制,强化手续费自律规范。

  (三)保险行业协会应进一步完善行业信息平台功能,加强对各经营主体保费充足性、大额采购招标行为合规性、车险理赔关键内控流程等有效监控,逐步完善理赔风险提示、理赔服务效率评价等功能,积极探索建立行业理赔服务质量评价和信息披露的长效机制。

  四、强化监管,依法严肃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大力规范保险市场秩序、促进财产保险业健康有序发展,是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部署的一项重点工作,是促进财产保险业转变发展方式、推进改革创新、提高服务质量、改善行业形象、防范行业风险的重要基础。各保监局要切实依法加大监管力度,确保辖区内财产保险市场规范有序。

  (一)要加大现场检查力度,对采取虚列费用及其他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违规手段冲规模、抢业务、保份额、扰乱市场秩序的,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迁就。对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坚决采取停业、取消任职资格、吊销营业执照等手段严厉处罚;对发现总公司直接参与不正当竞争的,要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保监会。对虚挂中介业务行为,要对各公司根据《关于加强保险公司中介业务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10〕107号)要求上报的保险中介业务统计报表进行核查,核实中介业务的真实性和合规性,核查的对象主要是市场份额较大、问题比较突出的主体,核查数量原则上不少于5家,对查实存在虚挂中介业务行为的,至少对支公司以上分支机构实施停业并追究相关高管人员责任的处罚。

  (二)要加强非现场分析与监测,对市场上出现的苗头性问题,尤其对业务规划及考核政策不科学、不符合公司及市场实际,业务及管理费和手续费支付标准偏高且变动较大,应收率、批减率、折扣率不合规上升或者市场反映比较突出的公司,要及时采取监管谈话等方式重点加强窗口指导,对落实监管要求不力的公司要加强现场检查,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三)加强监管联动,提高监管有效性。

  一是各保监局要及时将查处违法违规非理性竞争的情况报告保监会,保监会将及时通报相关公司及董事会,并提出整改及责任追究的要求;对因公司决策不科学、内控管理不力导致违法违规普遍的问题,将通报股东,并就加强对董事会成员及公司经营班子的任期考核监督及责任追究提出监管要求。同时,保监会将定期向保监局反馈相关公司落实监管要求整改的情况,保监局要加强持续性跟踪监督,评估执行效果,对执行不力的,采取更严厉的监管措施。

  二是保监会已要求相关公司分险种、分地区和分月份制定控制不合理业务规模和增长速度、降低经营成本的具体工作方案和控制措施,要求公司各层级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各保监局要密切跟踪监督辖区内相关分支机构,尤其要加强对偿付能力及核心资本不足公司的监管,切实防范控制风险。对不严格落实监管规定的公司要依法处罚并对外公开披露。

  三是加大信息披露。对2012年上半年查处的违法违规情况及典型案例,各保监局应于8月15日前上报有关情况,其中典型案例不少于3个,保监会将集中对外公开披露。

  四是组织开展电销产品经营合规性专项检查。近期保监会将专门下发检查方案,安排部署对电销产品开展专项检查。各保监局要密切跟踪监测各公司电销产品合规经营情况,并将发现的突出问题及时报告保监会。对经查实公司违法违规经营电销产品的,将责令停止使用电销产品。

  五是进一步完善承保理赔信息客户自主查询制度。保监会将专门下发通知,要求各公司扩大查询范围,将手续费支付标准统一纳入查询范围,强化消费者监督。保监局要加大对各公司落实承保理赔信息客户自主查询制度的检查监督,对落实不力的,予以公开通报。

  六是保监会将加强对市场运行情况的监测分析,密切跟踪和评估各公司、各地区市场运行的情况及规范市场秩序的效果,及时向各保监局通报,并共同研究监管措施。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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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交通厅关于全省出租汽车行业清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省交通厅关于全省出租汽车行业清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5〕20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交通厅《关于全省出租汽车行业清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发至县级政府)


关于全省出租汽车行业清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强全省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81号)精神,制定全省出租汽车行业清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 坚持 “统筹考虑、远近结合、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切实解决出租汽车行业存在的突出问题,规范全省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稳定发展。

  二、清理整顿工作目标
  通过清理整顿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严格规范收费项目,切实减轻经营者负担; 通过加强出租汽车企业监督管理,规范企业行为,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通过严厉打击非法营运,建立健全出租汽车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建立行业监管体系;通过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建立良好的出租汽车营运秩序和环境。

  三、清理整顿工作时间安排和要求
  第一阶段:宣传准备阶段(从现在起到2005年3月底)。各市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认真制定清理整顿实施方案。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大力宣传出租汽车清理整顿工作的重要性。
  第二阶段:清理整顿阶段(2005年4月1日至4月30日)。各市要认真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清理整顿工作。在整顿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事。要从实际出发,正确处理好整顿和稳定的关系,确保清理整顿工作积极、稳妥、有序进行。
  第三阶段:总结验收阶段(2005年5月1日至5月15日)。各市政府对清理整顿工作进行总结,2005年5月15日前将总结材料报送省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将对各市、县清理整顿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四、清理整顿工作的重点
  1清理整顿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逐步建立合理的出租汽车经营权配置机制。
  各市政府要组织交通、建设、财政、发展改革、物价、工商等部门,对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工作认真进行专项清理整顿。从现在起,各地不得新出台出租汽车经营权出让政策。已经实行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的,在实施新一轮有偿出让政策前,要召开听证会,对经营权出让数量、金额、期限、审批程序、出让金用途以及经营权转让、质押、权属关系等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切实降低过高的出让金额,纠正非法转让行为。对继续出台新的出租汽车经营权出让、转让政策或者清理工作不力等导致发生出租汽车从业人员群体性事件的,要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各市继续实行经营权有偿使用的期限截止到2008年。今后要逐步推广以服务质量为主要竞标条件的经营权招投标方式,建立科学、合理的出租汽车经营权配置机制。
  2清理规范收费项目,减轻从业人员经济负担。
  各市财政、物价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出租汽车的安全技术检验、综合性能检测、尾气检测、计价器检测的次数、内容、收费标准等作出明确规定并向社会公布,防止重复检验(测)和收费。取消交通部门向出租汽车企业和司机收取的运输管理费。
  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要按照 “统一、精简、效能”的原则进行改革,实行统一归口管理。要认真执行财政部财预字〔1998〕372号文件规定,对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所必需的经费开支,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预算酌情予以安排,保证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行使职能。
  各市要根据出租汽车的市场供求状况以及出租汽车公司、司机成本收益状况和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适时对出租汽车的运价水平和计价结构等进行调整。针对当前油价上涨造成出租汽车运输成本增加的问题,可采取由企业、司机、乘客合理分担的办法,逐步消化解决。
  3严厉打击非法营运,净化运输市场。
  各市政府要组织交通、建设、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对出租汽车客运市场进行清理整顿。一是对各种非法营运车辆进行彻底清理。重点清理无营运证件的出租汽车和非法营运的摩托车、客货两用车、残疾人专用车、伪造营运证照的车辆。对查处的非法营运出租汽车和其他车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二是对有组织的非法营运集团和团伙,从严查处,坚决取缔。三是要加大对非法营运、欺行霸市行为的打击力度。四是对政府公务人员徇私舞弊、私养黑车、为非法营运充当“保护伞”的行为严肃处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4规范经营行为,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
  各市要采取有力措施,积极整合规模小、经营差、效益低的企业,鼓励经营规范和有一定经济实力的企业通过资产重组、兼并、收购、联合等形式扩大规模,推进集约化、规模化经营。继续实施品牌创建战略,发挥管理部门在实施品牌战略中的组织引导和协调作用,制定有效的推进措施,在出租汽车行业坚持开展以提高服务质量为核心的品牌创建活动。引导企业加快自身改革,规范和完善企业经营制度,坚决制止企业利用出租汽车经营权,以车辆挂靠、一次性“买断”、收取“风险抵压金”、“财产抵押金”、“运营收入保证金”和“高额承包金”等方式向司机转嫁投资和经营风险。各市要制定合理的出租汽车承包费标准,调整出租汽车企业与司机的收益分配关系。要降低过高的承包费标准,取消不合理的承包费用。要切实保障出租汽车司机的合法权益。出租汽车企业必须依法与司机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要按照国家规定为司机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费。
  5加强队伍建设,提高从业人员法制观念和服务水平。
  要坚持从业资格管理培训、岗前职业道德培训和在岗定期培训制度,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培训体系,因地制宜开展培训工作。办理从业资格证要严格把关,考试不合格的人员一律不允许上岗。对已经取得从业资格证的要定期进行抽查,不合格的重新参加培训。要妥善处理涉及广大出租汽车从业人员切身利益问题,帮助其解决工作和生活中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发现和化解矛盾。要教育从业人员树立法制观念,提高服务水平,遵纪守法,依法运营,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通过正常渠道反映意见和建议。对少数出租汽车司机聚众闹事、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和群众人身安全等行为,要依法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清理整顿工作的组织领导
  省政府成立辽宁省出租汽车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全省的清理整顿工作。办公室设在省交通厅运输管理局,主要负责日常协调工作。省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有关工作。省交通厅、建设厅负责指导相关城市的清理整顿工作。省交通厅负责信息交流、总结汇报等工作。省财政厅和物价局负责对涉及出租汽车收费项目及标准的清理整顿,对保留或取消的收费项目及标准及时公布,并通报有关部门。省公安厅负责协助交通、建设等部门打击非法运营、欺行霸市等违法行为,并对群体性事件进行查处,及时将情况通报有关部门。各市要切实加强出租汽车清理整顿工作的领导,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当前出租汽车行业存在的突出问题,确保出租汽车清理整顿工作取得实效。


  附件:辽宁省出租汽车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省交通厅
                     二○○五年三月十六日



关于运用税收优惠推动技术引进结构优化的暂行规定

海关总署 等


关于运用税收优惠推动技术引进结构优化的暂行规定
1991年10月25日,海关总署、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局

第一条 为了运用税收优惠推动技术引进政策导向的实施,促进技术引进结构的优化,限制不必要的重复引进,根据国务院国函〔1990〕95号文件,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于现有企业为引进国家鼓励发展的新技术以生产新产品或改进原有产品而引进的产品开发、设计、制造、工艺和生产管理等方面的技术软件,以及为消化上述引进技术软件而必须随附进口的机器、仪器设备,国家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
上述引进技术软件和设备,必须订有技术许可合同、顾问咨询合同或技术服务合同,并须由对外经济贸易部批准,方可申请享受本规定的税收优惠。
其他含有技术引进内容的成套设备合同、关键设备合同、合作生产合同等合同项下进口的设备和生产产品的零件、部件,不能按本规定申请减免税。
新建企业不享受本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技术软件,是指为生产一项产品所引进的该产品的开发、设计、制造、工艺技术本身及其载体,如载有上述技术内容的图纸、资料、手册、说明书、磁盘和磁带等(以下简称“软件”)。
本规定所称的为实现引进技术软件而必须随附进口的机器、仪器设备(以下简称“硬件”),必须在国内单位与外方签订的技术许可合同、顾问咨询合同或技术服务合同中载明。如进口的机器、仪器设备未在技术引进合同中订明,或者虽在合同中提及而与转让技术无关,或者需另行签订合同订购进口的,均不应视为引进技术软件必须随附的机器、仪器设备。
第四条 第二条中所列技术许可合同、顾问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可享受以下税收优惠:
(1)免征软件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2)进口硬件部分价值占软、硬件合计进口总值的33%及以下的,免征硬件部分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
(3)进口硬件部分价值占软、硬件合计进口总值的33%以上至50%的,其硬件部分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减按法定税率的1/3计征。
(4)进口硬件部分价值占软、硬件合计进口总值的50%以上的,其硬件部分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减按法定税率的1/2计征。
第五条 享受本规定所列税收优惠进口的机器设备和仪器,必须是国内不能生产制造的先进设备和仪器。国内能够生产或列入国家限制进口、控制进口的机电设备,不得享受本规定的税收优惠。
第六条 凡按本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的工矿企业和单位,须持凭对外经济贸易部技术进出口司出具的符合本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技术引进合同证明,送海关总署关税司审核同意后,由海关总署关税司通知进口地海关办理减免税手续,并抄送工矿企业和单位的所在地海关。
第七条 享受本规定的税收优惠的单位,应按其引进技术可行性报告规定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向所在地海关提出技术经济效益报告,对于未达到可行性报告要求的,所在地海关可酌情补征已减免的税款。
第八条 对于为了享受本规定的税收优惠,在提供的引进技术合同中有不真实情况的,一经查出,取消其所享受的税收优惠,按法定税率补征税款,并可处以应缴税款两倍以下的罚款。
第九条 企业为执行技术改造计划项目而对外签定的技术许可合同、顾问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所引进的先进技术和必需随附进口的机器、仪器设备,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规定实行期限为1991年至1995年。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1991年1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