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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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政办发〔2011〕16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和驻河池中直区直各有关单位:

《河池市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七月八日





河池市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微型企业创业扶持工作,促进微型企业健康发展,扩大就业再就业,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微型企业的若干意见》(桂政发〔2011〕21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微型企业的申请创办、扶持发展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创办微型企业可享受财政扶持、税收扶持、融资担保扶持、行政规费减免等扶持政策。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分别成立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协调和监督微型企业的发展工作。

  市级和各县(市、区)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微企办),具体负责微型企业的发展规划、创业培训、创业审核、政策扶持等日常工作。



第二章 创业申请



  第五条 申请享受微型企业创业扶持政策的创业者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广西壮族自治区户籍(含集体户口);

  (二)在拟创办的微型企业所在地居住的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城镇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农转非”人员、库区移民、被征地拆迁户、残疾人、城乡退役军人等(以下简称“八类人群”);

  (三)具有创业能力;

  (四)无在办企业;

(五)不属于国家禁止经商办企业的人员;

(六)属于“八类人群”的投资者与他人创办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的,其出资比例不低于全体投资人出资额的50%;

  (七)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六条 申请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的创业者应当向居住地市、县(市、区)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工商局、城区工商分局企业个体股)提交以下材料:

  (一)微型企业创业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

  (三)户口簿;

  (四)居住证明;

  (五)属于“八类人群”的证明材料;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居住地与身份证明或户口簿载明的住址一致的,申请人可不提交前款第(四)项规定的材料。

第七条 市、县(市、区)微企办接到创业者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材料后,应及时发放申请表格,告知需提交的材料,并及时通知辖区工商所,工商所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将审查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经公示无异议的,工商所应在微型企业创业申请书出具同意推荐意见。审查合格后,申请人应将上述材料提交拟创业所在地县(市)工商局、城区工商分局。

  第八条 市、县(市、区)工商局、工商分局接到申请人的材料后,及时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登记,需办理前置许可审批的,申请人凭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到相关部门办理。



第三章 创业培训



  第九条 市、县(市、区)微企办收到工商所报送的申请审批资料后,应当及时通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具备条件的人员纳入创业培训计划,组织开展微型企业创业培训,已经接受创业培训或具有相关创业知识的申请人可不参加。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牵头,会同教育、工商等部门制定微型企业创业培训年度计划,由市微企办和市人社局联合发文下达各县(市、区)微企办和人社局实施。微型企业创业培训纳入全市创业培训计划。

  第十条 微型企业创业培训实行定点培训,凡具备微型企业创业培训办学条件,且愿意承担微型企业创业培训工作的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均可向市人社局申报。

  市微企办会同市人社局等相关部门对全市微型企业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进行认定,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一条 符合微型企业创业培训相关规定的,由同级财政部门给予一定的创业培训补贴,补贴标准由各县(市、区)自行确定。

  培训补贴由微型企业创业培训机构向同级人社局提出申请,微企办牵头与同级人社部门审核后,送同级财政部门复核,由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直接划入定点培训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第十二条 微型企业创业培训以提高申请人创业能力为目的,开展政策解读、项目选择、担保贷款、企业管理、市场营销、合同签订及风险的规避、员工聘用与社会保障、工商及税务知识、创业实例分析、创业投资计划书制作及答辩等内容的培训。培训结束后,培训机构应当出具结业鉴定意见。



第四章 创业审核



  第十三条 创业审核按照尽职审查和集中会审相结合的原则进行。申请人向拟创业所在市、县(市、区)微企办提交创业投资计划书后,微企办审核人员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将初审意见提交由工商、财政、税务、教育、人社、科技、金融、承贷银行、担保机构等部门和单位组成的审核小组集中会审。审核小组原则上每季度内会审1次,并审定财政资本金补助比例。

  第十四条 创业审核应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培训机构结业鉴定意见(按本办法规定不参加创业培训的除外);

  (二)拟创办企业及申请创业者自身基本情况;

  (三)拟生产产品或提供服务情况;

  (四)拟创办企业的人员及组织结构;

  (五)市场预测;

  (六)营销策略;

  (七)拟生产产品或提供服务的生产管理计划;

  (八)资本金补助资金使用计划等财务规划;

  (九)注册登记应当提交的相关材料;

  (十)创业投融资计划;

  (十一)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十五条 微企办应当及时将审核结果通过网络、报纸、公示栏等形式进行公示。

  第十六条 申请人、其他组织和个人对各县(市、区)微企办是否通过审核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15日内向市微企办申诉。

第十七条 各级微企办、相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对创业审核中获知的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

第十八条 申请人通过创业审核,且投资资金到位后,由各县(市、区)微企办向财政部门申请资本金补助。财政部门按照微企办审定的补助比例在5个工作日内将资本金补助资金转入申请人开设的账户。



第五章 注册登记



第十九条 申请人通过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后,应在拟创业所在地的银行中选择一家开户银行以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开设账户,并将投资资金存入该账户,随后委托法定的验资机构出具验资报告。

第二十条 各县(市、区)微企办应当按照企业登记的相关规定,将相关资料转到企业注册登记办理机构,3个工作日内办完营业执照。



第六章 扶持政策



第二十一条 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对自治区、市级财政资金、县(市、区)配套资金实行集中管理、统筹安排,并向申请人拨付资本金补助资金。补助比例控制在投资者实缴到位注册资本或出资数额(不包括财政补助数,下同)30%以内,具体补助办法和标准由市、县(市、区)政府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

自治区和各市、县财政对新办微型企业资本金补助资金负担比例为:地级市城区内新办微型企业资本金补助资金由自治区本级财政负担30%,市财政负担70%;各县辖区内新办微型企业资本金补助资金由自治区本级财政负担50%,县财政负担50%。

  第二十二条 在“十二五”期间,财政部门将微型企业上年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由企业所在地财政部门统一奖励,奖励总额以微型企业实缴到位的注册资本或出资金额为上限。

微型企业凭纳税证明和营业执照,向当地财政部门申请享受税收扶持政策。税收优惠财政补贴的具体审核、拨付工作由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办理,于每年6月底前完成,7月底前向市财政局书面报送办理情况。

第二十三条 微型企业可在开户银行申请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用于借款人生产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或固定资产购置,贷款额度不超过投资者投资金额的50%,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基准利率执行。贷款发放原则上应在借款人向银行提出借款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

  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期限为1?2年,并按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贴息。

  第二十四条 具备抵押或担保条件的微型企业,在申请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时,可按照企业小额担保贷款相关规定,持工商、税务核发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抵押物清单或担保合同以及有效证件向所在地金融机构申请。

第二十五条 由市金融办审核确认的担保公司负责全市微型企业贷款担保工作。

  担保公司按现行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最低标准且不高于担保额的2%收取担保费。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区)微企办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市、县(市、区)微企办撤销申请人扶持资格,并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一)不按投资计划书使用资本金补助资金的;

  (二)采用欺骗手段取得被扶持资格的;

  (三)出租、出借被扶持资格的;

  (四)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抽逃注册资本的;

(五)财务制度不健全的;

(六)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微型企业主要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注销,应及时向工商部门申请变更或注销登记。

  第二十八条 工商、财政、税务、人社、金融等部门和单位应加强协调配合,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微型企业资金用途、开业状况、关闭注销、雇工情况等实行全过程监管,严厉查处套取、抽逃、转移资金和资产的行为。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恶意骗取、套取、挪用资本金补助资金等违法行为应当记入企业征信系统或个人征信系统。相关行政机关、金融机构依据不良信用记录,在银行信贷、行政许可、政策扶持等工作中依法对违法当事人采取禁止或限制措施。

  第三十条 各级微企办、人社、财政等部门应加强对微型企业创业培训质量、培训补贴资金申领的监督检查,检查结果作为对培训机构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 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微企办会同市人社局取消培训资格:

  (一)弄虚作假,骗取培训补助费用的;

  (二)当年无正当理由未完成创业培训目标任务的;

  (三)连续两年培训合格率低于90%或结业鉴定准确率低于80%的;

  (四)连续两年培训学员的满意率低于80%的。

第三十二条 各级微企办、财政、人社、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加强对微型企业发展申请、审批、资金发放等环节的全过程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截留、挤占、滞留、挪用、骗取、套取财政资金和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所指“八类人群”包括:

  (一)大中专技校毕业生。指毕业未就业的全日制中专、高职、大专、本科、研究生等学历层次的毕业生,以及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和职业教育毕业证书的职教生(含本市集体户口)。

  (二)城镇失业人员。指持有“下岗证”或“职工失业证”的本市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城镇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等三类人员;持有“城镇失业人员失业证”和“最低生活保障证明”的已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的本市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三)返乡农民工。指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在户籍所在地之外从事务工经商1年以上,并持有相关外出务工经商证明的本市农村户籍人员。

  (四)“农转非”人员。指因农村集体土地被政府依法征收(用)进行了城镇居民身份登记的本市居民。征地时已作就业安置、户籍关系已迁出本市的人员除外。

  (五)库区移民。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安置的库区水淹移民和占地移民。

(六)被征地拆迁户。

(七)残疾人。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并具备创业能力的本市居民。

  (八)城乡退役士兵。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城镇户籍和农村户籍的退役士官和义务兵。符合退役士兵安置条件,已安置工作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居住证明”包括公安机关出具的暂住证明和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相关居住证明材料。

  第三十五条 申请人只能享受一次微型企业扶持政策。

  第三十六条 县(市、区)可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市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施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河池市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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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确立有限合伙制度的必要性

作者: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赵光法庭 刘成江 王素杰

摘 要
有限合伙制度源于英美法系,它是指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共同组成的合伙组织,在经济活动中发挥着灵活高效的作用。为了使我国在发展高新科技企业、风险投资领域适用有限合伙制度,更好地为社会主义服务。有必要对有限合伙进行探讨,本文即从有限合伙的概述、有限合伙价值的分析、并且将有限合伙与其他组织比较及我国确立有限合伙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我国建立有限合伙制度的立法构想这五个方面对有限合伙进行了肤浅的分析。
我国确立有限合伙制度有利于完善我国的法律体系,有利于鼓励投资并促进资金的优化配置,有利于实现两种合伙企业形式的优势互补,有利于解决我国风险投资企业、民营中小企业、国有中小企业、以及保险金、社保基金投资中的问题。因此,我国在当前确立有限合伙制度是相当必要的。



关键词:有限合伙;普通合伙;有限责任合伙 公司


Abstract
Limitedly forms a partnership the system source in the British and American legal system, it refers to the partnership which is composed together by the ordinary partner and the limited partner, is playing the nimble highly effective role in the economic activity. In order to cause our country at the development enterprise, the venture capital domain to be suitable limitedly forms a partnership the system, serves well for the socialism. It is necessary to limitedly to form a partnership to carry on the discussion,This article namely from the outline which limitedly will form a partnership, limitedly forms a partnership the value analysis, and limitedly forms a partnership the necessity and the feasibility, our country which will establish with other organization comparisons and our country limitedly forms a partnership establishes limitedly forms a partnership the system legislation to devise these five aspects to limitedly formed a partnership to carry on the superficial analysis.
Our country establishes limitedly forms a partnership the system to be advantageous in consummating our country the legal framework, is advantageous invests and promotes the fund optimized disposition in the encouragement, is advantageous in realizing two kind of partnership enterprise.s form superiority supplementarily, is advantageous in solving our country venture capital enterprise, the privately operated small and medium-sized enterprise, the state-owned small and medium-sized enterprise, as well as the insurance money, society guarantees in the fund investment the question. Therefore, our country limitedly forms a partnership in the current establishment the system is quite essential.











Key word : Limited partershiper General partershiper Limited liability partershiper Company


目 录
摘要
关键词
Abstract
一、 有限合伙概述
(一)有限合伙起源
(二)有限合伙概念
(三)有限合伙特征
二、有限合伙与其他经济组织之比较
(一)有限合伙与普通合伙的比较
(二)有限合伙与公司比较
三、有限合伙价值分析
(一)有限合伙的法律价值分析
(二)有限合伙的经济价值分析
四、我国确立有限合伙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一)确立我国有限合伙制度的必要性
(二)确立我国有限合伙制度的可行性
五、建立我国有限合伙制度的构想
(一)立法模式的选择
(二)具体立法内容的若干建议

关于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涤纶短纤维反倾销调查的终裁决定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经贸委


 
关于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涤纶短纤维反倾销调查的终裁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的规定,经商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于2001年8月3日发布公告立案,决定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涤纶短纤维进行反倾销调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对倾销和倾销幅度进行了调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经贸委”)对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了调查,并于2002年10月22日发布了初裁决定。外经贸部初裁决定存在倾销,国家经贸委初裁决定存在实质损害,而且国内产业实质损害由倾销造成。初裁决定后,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对倾销及倾销幅度、损害及损害程度继续进行调查,现本案调查全部结束,根据本案的调查结果,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作出终裁决定如下:

  一、调查程序

  (一)立案

  2001年7月23日,中国化学纤维工业协会代表中国涤纶短纤维产业向外经贸部提出了对韩国的涤纶短纤维进行反倾销调查的申请。外经贸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的有关规定对申请人的资格、申请调查产品的有关情况、国内同类产品的有关情况、申请调查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影响、申请调查国家(地区)的有关情况等进行了审查。同时,外经贸部就申请书中提供的涉及倾销、损害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等方面的证据进行了审查。经审查,外经贸部认为申请人提出的初步证据表明,申请人的总产量已占了国内相同或者类似产品全部总产量的大部分,有资格代表中国涤纶短纤维产业提出申请。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所规定的反倾销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的证据。在审查了申请材料之后,外经贸部经商国家经贸委,于2001年8月3日正式公告立案,决定开始对原产于韩国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涤纶短纤维进行反倾销调查。

  (二)倾销及倾销幅度的初步调查

  外经贸部确定本案倾销调查期为2000年7月1日至2001年6月30日。

  2001年8月3日,外经贸部约见了韩国驻华大使馆官员,向他们正式递交了立案公告和公开部分的申请书,同时通知了本案申请人。根据公告要求,自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的报名应诉期内,共有9家韩国生产商或贸易商向外经贸部申请参加应诉。2001年9月11日,外经贸部向报名应诉的生产商和出口商发放了反倾销调查问卷。在问卷规定的期间内,有的应诉公司向外经贸部书面提出了延期提交答卷的申请,并阐述了延期理由。经审查,外经贸部同意各申请公司的延期要求。在答卷递交截止之日前,外经贸部共收到5家应诉公司的答卷。

  外经贸部对上述答卷进行了初步审查,对答卷中某些不清楚及需要解释的部分发放了补充问卷,各有关公司在补充问卷中要求的时间内提交了补充答卷。

  在案件调查期间,外经贸部多次会见了应诉公司人员以及韩国政府有关官员、韩国驻华使馆官员,听取了利害关系方对本案调查的陈述和意见,并依法对此给予了充分考虑。

  (三)损害及损害程度的初步调查

  国家经贸委确定本案的产业损害调查期为1998年1月1日至2001年6月30日。案件立案后,国家经贸委组成涤纶短纤维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组,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涤纶短纤维是否造成中国国内涤纶短纤维产业的产业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了调查。

  2001年7月23日,申请方代理人向国家经贸委提交了申请方受到实质损害的报告和相关证据材料。韩国政府有关官员、韩国驻华使馆商务参赞分别于8月20日和9月6日拜会国家经贸委,陈述了韩国政府并代表韩国涤纶短纤维产业对本案调查的观点和意见。

  2001年9月11日,国家经贸委向中国国内相关生产企业和进口商发放了《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和《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9月13日,向国外有关生产商发放了《国外生产者调查问卷》。中国化学纤维工业协会、韩国大韩化纤协会及有关企业,通过代理人向国家经贸委提出延期提交问卷的申请。国家经贸委依法同意了申请人和被诉方的延期申请,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部收回了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和国外生产者调查问卷。

  2001年10月和11月,国家经贸委调查组分别对天津石化公司化纤厂、辽阳石油化纤公司、中石化仪征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第十化纤厂、上海联吉合纤有限公司等企业进行了实地核查。

  2001年12月25日和2002年1月18日,被诉方代理人向国家经贸委提交了关于涤纶短纤维反倾销调查案的申诉意见和补充陈述。国家经贸委对各利害关系方的意见和评述依法给予了考虑。

  (四)初裁决定和公告

  2002年10月22日,外经贸部发布了本案调查的初裁决定,认定原产于韩国的进口涤纶短纤维存在倾销。同时,国家经贸委初裁决定存在实质损害,而且调查机关认定国内产业实质损害由倾销造成。根据初裁决定结果,外经贸部公告决定,自2002年10月22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涤纶短纤维开始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韩国的涤纶短纤维时,必须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与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倾销幅度相应的现金保证金。

  (五)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继续进行调查

  1、外经贸部对倾销和倾销幅度继续进行调查

  (1)进一步调查和搜集证据。根据初裁决定公告的要求,各涉案利害关系方在裁定发布之日起20天之内可以就初裁决定向有关调查当局提出书面评论并附相关证据。

  外经贸部在规定的时间内收到国内申请人、应诉公司和下有产业等有关利害关系方的书面评论。对于所递交的书面评论,外经贸部在终裁决定时依法予以了考虑。

  (2)实地核查。为核实各应诉公司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外经贸部组成涤纶短纤维反倾销调查实地核查小组,于2002年8月12日至8月31日赴韩国世韩株式会社、株式会社三兴、株式会社成林、株式会社HUVIS和大韩化纤株式会社进行了实地核查。其中,世韩株式会社对中国的出口销售很大一部分是通过位于香港的关联贸易商进行的,因此核查小组同时也对世韩株式会社位于香港的关联贸易公司进行了核查。

  核查中,核查小组首先依照答卷内容核对公司的组织结构、生产情况和销售过程。针对本案涉及的产品型号众多,核查小组了解了各公司产品型号划分的情况,确认了具体划分标准以及该种划分方式与成本的关系,并核实了该种型号划分是否与实际生产销售情况一致。

  其后,核查小组从公司的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出发,通过调查公司的总帐、分类帐和明细帐记录,对公司所报交易的完整性进行了核查;在完整性核查的基础上,核查小组对公司答卷的真实性进行了审核,核实了国内销售价格、出口销售价格和国内销售和出口销售的价格调整项目等情况,并针对各个公司的具体情况对不同内容进行了重点核查;最后,核查小组核实了各公司的制造成本及相关费用情况,通过核对财务报告、存发货单据和用工用料记录,审查了被调查产品各个型号制造成本投入情况,并核对了各公司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情况和该费用分摊到具体型号产品的过程。为了了解具体生产和产品情况,核查小组还核查了韩国株式会社三兴和株式会社HUVIS的工厂。被核查公司对核查均给予了高度重视,进行了充分准备,并对核查工作进行了积极的配合。公司的财务人员、销售人员和管理人员接受了我调查官员的询问,并提供了有关证明材料。

  外经贸部对以上核查资料进行了整理、核对。核查后不久外经贸部就公布了初裁决定,由于时间上的关系,核查资料没有在初裁决定中给予考虑,而外经贸部在终裁决定中对核查资料给予了充分的考虑。

  (3)终裁决定前的信息披露。本案终裁决定前,外经贸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经贸部《反倾销调查信息披露暂行规则》的规定,向各提交答卷的应诉公司披露并说明了各公司倾销幅度计算时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并给予各应诉公司提出评论意见的机会和时间,同时将终裁决定所依据的基本事实通知了已知的利害关系方。在规定的时间内,外经贸部收到了相关公司的评论意见,在终裁决定中,外经贸部对这些意见和评论依法进行了考虑。

  2、国家经贸委对损害及损害程度继续进行调查

  (1)利害关系方发表书面评论。初裁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国家经贸委收到了韩国有关涉案协会和公司以及部分被调查产品的国内用户对本案初步裁定的书面评论。

  (2)进一步调查。

  初裁决定公告后,国家经贸委调查组针对利害关系方的书面评论和其他有关情况,进行了进一步调查取证。

  2002年11月22日,韩国汇维仕株式会社及其代理人拜会国家经贸委,陈述了对本案调查的观点和意见,并于同日及11月27日、12月12日提交了相关书面材料。11月26日,韩国政府有关官员、韩国驻华使馆商务参赞拜会国家经贸委,陈述了韩国政府对本案调查的观点和意见。

  2002年11月,国家经贸委调查组赴中石化仪征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联吉合纤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2002年12月5日,申请方代理人向国家经贸委提交了对应诉方评论意见的抗辩意见及相关证据材料。12月6日,国家经贸委听取了申请方及有关下游利害关系方的相关意见。12月9日,中国产业用纺织品行业协会向国家经贸委提交了相关意见和证据材料。

  国家经贸委对申请书及所附证据、回收的调查问卷、实地核查和初步裁定后进一步调查的结果、利害关系方的书面评论及所附证据材料进行了认真分析,对各利害关系方的意见依法给予了充分考虑。

  二、被调查产品和国内同类产品

  本案被调查产品是原产于韩国的进口涤纶短纤维,该产品按照用途可分为棉型、中空、毛型、缝纫型和无纺布型等不同类型,分别用于棉纺原料、填充料、毛纺原料、缝纫线制造和无纺布制造等。

  该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号中列为:55032000、55062000。

  涤纶短纤维可以用对苯二甲酸(PTA)和乙二醇(EG)经过酯化、缩聚、熔融、纺丝及后加工而成;或者用聚酯切片经过熔融、纺丝及后加工而成。其物理特性为纤维状固体,柔软、富有弹性。棉型涤纶短纤维用于生产纯涤纶纱、涤棉混纺纱、纯涤纶织物和涤棉混纺织物;涤纶中空纤维用于生产踏花被、枕头芯和玩具的填充料、人造毛皮;毛型涤纶短纤维用于生产仿毛涤纶纱、毛涤混纺纱、纯涤纶织物和毛涤混纺织物;缝纫线型涤纶短纤维用于纯涤纶和涤纶混纺缝纫线的制造;无纺布型涤纶短纤维用于无纺布制造。

  调查机关在考察了产品的基本物理性能和化学性能、生产技术和产品用途、产品的替代性和相互竞争性等因素后,认定原产于韩国出口到中国的上述类型的涤纶短纤维与中国国内生产的涤纶短纤维属于同类产品,具有可比性。

  本案初裁决定公告后,有关利害关系方向调查机关提出低熔点复合涤纶短纤维不应包括在被调查产品范围的申请。调查机关征求了申请人的意见,并举行了专家座谈会。经过调查,调查机关认为原产于韩国的进口低熔点复合涤纶短纤维无论在物理特征、使用的原材料、生产的工艺流程、产品用途和替代性等方面都与初步裁定公告中描述的被调查产品有明显的不同,因此调查机关确认,低熔点复合涤纶短纤维不属于此次反倾销的被调查产品。

  四、倾销和倾销幅度

  外经贸部审查了各应诉公司的答卷,对各公司正常价值、出口价格的认定及倾销幅度的计算方法如下::

  (一)世韩株式会社

  1、正常价值

  为了进行正常价值的计算,外经贸部审查了该公司所提供的国内销售及成本数据。审查结果如下:

  (1)对数量要求的审查

  外经贸部审查了该公司的国内销售情况,调查期内共有100多种内销型号,经审查,同类产品在韩国国内销售的总量超过对中国出口数量的5%。此外,每个与出口型号相应的同类产品在韩国国内销售数量也超过对中国出口相应型号出口数量的5%,符合作为确定正常价值基础的数量要求。对于少数出口型号,其没有与之对应的国内销售型号情形的,该型号的正常价值的采取结构价格方式,具体方法:该型号的成本加上该公司涤纶短纤产品销售给非关联客户的净利润率得出该型号的正常价值。对于与出口型号对应的国内销售型号没有报告成本的情形,外经贸部采用最相似型号的正常价值来替代。

  (2)低于成本销售的测试

  1)关于成本

  对于该公司所报的成本资料,外经贸部审查了答卷中提供的数据和相关证据,初步认定可以接受其提供资料。

  2)低于成本测试

  该公司部分型号同类产品的国内销售是低于成本进行的,但这些低于成本销售部分未超过该型号内销数量的20%,外经贸部决定不排除这些销售,以其全部韩国国内销售价格为基础来确定其正常价值。

  2、关于出口价格

  外经贸部对该公司被调查产品的出口价格进行了审查。对中国的出口销售,该公司除了自行出口,也通过位于香港的关联公司世韩香港有限公司来进行。对通过世韩香港有限公司转售出口的部分,外经贸部依据世韩香港有限公司转售给独立购买商的价格为基础确定出口价格。

  3、调整项目

  (1)出口价格调整

  出口价格调整中,公司所称的信用费用实际上是银行议付托收时收取的费用,并非问卷中所要求的信用费用。因此外经贸部根据每笔出口交易的发货和付款条件以及韩国国内银行1年内短期银行贷款利率对信用费用进行了调整。

  初裁决定中,基于公告中所陈述的理由,外经贸部没有支持该公司的出口退税主张。通过核查所获得的资料,外经贸部认为该公司提出的退税主张基本真实可信,决定在终裁中对该项主张予以支持。

  通过对该公司位于香港的关联公司的核查,核查小组发现该关联公司在将世韩株式会社生产的被调查产品向大陆销售时,并没有将所发生的费用完全报告在答卷中。外经贸部依据其他应诉公司在通过贸易公司对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时,贸易公司所发生的费用比例进行了调整。

  对于该公司报告的其它出口销售调整项目,外经贸部认为其所提供的数据和材料可以接受,决定对其调整主张暂予支持。

  (2)国内销售价格调整

  对于韩国国内销售的价格调整,外经贸部审查了答卷中提供的数据和相关证据,初步认定可以接受其提供资料。

  4、倾销幅度的计算

  在计算倾销幅度时,外经贸部对不同型号的加权平均正常价值和加权平均出口价格分别进行比较,得出该型号的倾销幅度,各型号产品倾销幅度的加权平均为该公司的倾销幅度。

  5、关于对该公司核查情况

  实地核查中对该公司的国内销售情况、出口销售情况、价格调整情况、生产被调查产品的成本及费用情况等进行了仔细核查,核查中,总的来说,未发现与答卷数据严重不符情况,因此在终裁决定中对正常价值、出口价格以及价格调整情况基本维持初裁决定的认定结果,并支持了该公司提出的退税主张。在出口调整中,香港的关联公司在将世韩株式会社生产的被调查产品向大陆销售时,并没有将所发生的费用完全报告在答卷中。为此,外经贸部依据其他信息予以了调整。

  6、初裁和终裁倾销幅度计算的异同

  初裁决定后,该公司提交了对初裁决定的评论意见。外经贸部考虑了这些评论意见。在结合核查情况后,外经贸部在终裁决定中基本依据初裁决定中认定的成本情况、正常价值情况、出口价格情况和价格调整情况,与初裁决定相比,终裁决定中支持了出口价格调整中的出口退税调整项目,增加了香港关联贸易公司费用调整,并以此确定该公司的倾销幅度。

  (二)韩国株式会社三兴

  1、正常价值

  为了进行正常价值的计算,外经贸部审查了该公司所提供的国内销售及成本数据。审查结果如下:

  (1)对数量要求的审查

  外经贸部审查了该公司的国内销售情况,调查期内该公司对中国出口只有中空一种型号,鉴于反倾销比较是基于相同产品之间的比较,外经贸部只对内销中空型号进行审查。经审查,中空型号同类产品在韩国国内销售的总量超过对中国出口数量的5%,符合作为确定正常价值基础的数量要求。

  (2)低于成本销售的测试

  1)关于成本

  关于成本资料中的“其他费用”(类属财务费用),由于答卷中并没有充分说明其性质,初裁中外经贸部对该项目进行了归零调整。初裁后,该公司对此做法提出了异议,并称该费用与被调查产品直接有关,外经贸部在核查中对此予以了确认,因此在终裁中取消归零做法。

  核查中,外经贸部发现该公司在成本核算中,没有将运输费用包括在成本核算中,因此外经贸部在成本中加入了国内运输费用。此外,该公司在成本核算中,将废品和正品的成本采用一致的计价方法,即将废品销售数量与正品销售数量之和来分摊制造成本,外经贸部对该公司此种做法予以了调整。具体做法如下:按照其他公司的废品率划分正品和废品生产数量,按照正品数量计算单位成本,然后折抵了因废品销售产生的收益对单位成本产生的影响。

  2)低于成本测试

  内销的中空型号有相当数量的国内交易是低于成本销售的,高于20%标准,因此外经贸部决定采用该型号高于成本销售的国内交易为基础来确定其正常价值。

  2、关于出口价格

  外经贸部对该公司的出口交易进行了审查。在该公司提供的出口资料中,除了包括对中国大陆的出口,也包括对中国香港的出口,而香港的进口商并没有将进口的被调查产品转口到中国大陆,因此外经贸部将对中国香港出口的交易排除在外。外经贸部依据该公司对中国大陆的出口交易为基础确定出口价格。

  3、调整项目

  在审查出口价格调整项目和国内销售价格调整项目时,外经贸部审查了三兴公司提交的出口销售和韩国国内销售证明资料,发现该公司所提交的证明材料,仅仅包括销售数量和金额的证明材料,对于在答卷中所要求的调整项目,并没有提供有效证明,或者即使提供了证明文件也与其主张的具体数据存在出入。因此,在初裁中外经贸部没有采信该公司提供的调整主张。核查中,因为该公司在答卷提交截止日后才提交了调整项目证明材料,由于时间上已经严重滞后,很难予以采信,因此本次核查并没有核查调整项目。

  因此,终裁中外经贸部只能按照现有最佳信息对其出口价格和在韩国国内销售价格调整到出厂价水平。具体方法是:外经贸部依据其他应诉公司的调整水平对该公司内销价格和出口价格进行了调整。

  4、倾销幅度的计算

  在计算倾销幅度时,外经贸部对中空型号的加权平均正常价值和加权平均出口价格进行比较,得出该型号的倾销幅度,并将该型号产品倾销幅度为该公司的倾销幅度。

  5、关于对该公司核查情况

  实地核查中除了费用调整主张外,外经贸部对该公司的国内销售情况、出口销售情况、生产被调查产品的成本及费用情况等进行了仔细核查。核查后,外经贸部确认了初裁决定中没有支持的“其他费用”的性质,在成本核算中增加了国内运费因素,并对该公司废品和正品的成本采用一致的计价方法予以了调整。

  6、初裁和终裁倾销幅度计算的异同

  初裁决定后,该公司提交了对初裁决定的评论意见。外经贸部考虑了这些评论意见,并结合核查情况计算了该公司的倾销幅度。如上所述,与初裁相比,外经贸部对该公司内销的同类产品的成本重新予以了核算。关于内销和出口的价格调整比例,由于初裁后支持了其他应诉公司的退税主张,致使整体应诉公司的出口价格调整比例下降,因此该公司的调整比例也相应做了相应调整。

  (三)株式会社成林

  1、正常价值

  为了进行正常价值的计算,外经贸部审查了该公司所提供的国内销售及成本数据。审查结果如下:

  (1)对数量要求的审查

  外经贸部审查了该公司的国内销售情况,调查期内共有2种内销型号,经审查,同类产品在韩国国内销售的总量超过对中国出口数量的5%。此外,每个与出口型号相应的同类产品在韩国国内销售数量也超过对中国出口相应型号出口数量的5%,符合作为确定正常价值基础的数量要求。

  (2)低于成本销售的测试

  1)关于成本

  公司所报的成本资料中,财务费用包括投资有价证券利息、租金收入项目,而投资有价证券利息、租金收入这两个项目与被调查产品的生产、销售等没有必然的经济联系。因此,在计算单位成本时,外经贸部对该两个项目予以剔除。

  2)低于成本测试

  该公司部分型号同类产品的国内销售是低于成本进行的,但这些低于成本销售部分未超过该型号内销数量的20%,外经贸部决定不排除这些销售,以其全部韩国国内销售价格为基础来确定其正常价值。

  2、关于出口价格

  外经贸部对该公司的出口价格进行了审查。对中国的出口销售,该公司除了自行出口,也通过位于韩国国内的非关联贸易商来进行。外经贸部决定依据其自行出口价格和销售给韩国国内的非关联贸易商价格为基础确定出口价格。

  3、调整项目

  (1)出口价格调整

  出口价格调整中,公司所称的信用费用实际上是银行议付托收时收取的费用,并非问卷中所要求的信用费用。因此外经贸部根据每笔出口交易的发货和付款条件以及韩国国内银行1年内短期银行贷款利率对信用费用进行了调整。

  经过核查,该公司的2000年度采用的固定退税主张得到支持,而2001年退税主张,由于该公司并没有按照实际采用的退税情况报告,因此不予支持。

  对于该公司报告的其它出口销售调整项目,外经贸部认为其所提供的数据和材料可以接受,决定对其调整主张暂予支持。

  (2)国内销售价格调整

  对于韩国国内销售的价格调整,外经贸部审查了答卷中提供的数据和相关证据,初步认定可以接受其提供资料。

  4、倾销幅度的计算

  在计算倾销幅度时,外经贸部对不同型号的加权平均正常价值和加权平均出口价格分别进行比较,得出该型号的倾销幅度,各型号产品倾销幅度的加权平均为该公司的倾销幅度。

  5、关于对该公司核查情况

  实地核查中对该公司的国内销售情况、出口销售情况、价格调整情况、生产被调查产品的成本及费用情况等进行了仔细核查,核查中,总的来说,未发现与答卷数据严重不符情况,因此在终裁决定中对正常价值、出口价格以及价格调整情况基本维持初裁决定的认定结果,并支持了该公司2000年的退税主张,而对2001年的退税主张不予支持。

  6、初裁和终裁倾销幅度计算的异同

  初裁决定后,该公司提交了对初裁决定的评论意见。外经贸部考虑了这些评论意见。在结合核查情况后,外经贸部在终裁决定中基本依据初裁决定中认定的成本情况、正常价值情况、出口价格情况和价格调整情况,与初裁决定相比,终裁决定中支持了出口价格调整中的2000年的出口退税调整项目。

  (四)株式会社HUVIS

  1、正常价值

  (1)对数量要求的审查

  外经贸部审查了该公司的国内销售情况,调查期内共有近200种内销型号,经审查,同类产品在韩国国内销售的总量超过对中国出口数量的5%。此外,大多数与出口型号相应的同类产品在韩国国内销售数量也超过对中国出口相应型号出口数量的5%,符合作为确定正常价值基础的数量要求;对于少数出口型号,其没有与之对应的国内销售型号情形或者与之对应的国内销售型号内销数量少于5%的,该型号的正常价值的采取结构价格方式,具体方法:该型号的成本加上该公司涤纶短纤产品销售给非关联客户的净利润率得出该型号的正常价值。对于与出口型号对应的国内销售型号没有报告成本的情形,外经贸部采用最相似型号的正常价值来替代。

  (2)关于关联公司交易

  调查期内,该公司有部分同类产品是销售给韩国国内关联企业的,外经贸部认定该关联销售的交易价格与非关联销售的交易价格差异较大,属于非正常过程的贸易,因此决定将该关联交易排除在正常价值确定范围之外。

  (3)低于成本销售的测试

  1)关于成本

  对于该公司所报的成本资料,外经贸部审查了答卷中提供的数据和相关证据,初步认定可以接受其提供资料。

  2)低于成本测试

  对于内销数量符合5%要求且报告了相关成本的内销型号,外经贸部进行了低于成本测试。调查期内,该公司用于韩国国内销售的与出口型号产品相对应的各种型号的同类产品中,有多种型号产品的销售存在低于成本销售情形。对于低于成本销售数量超过该型号韩国国内销售量的20%的型号,外经贸部决定采用该型号内销中高于成本销售的韩国国内交易的价格为基础来确定其正常价值。

  2、关于出口价格

  外经贸部对该公司被调查产品的出口价格进行了审查。对中国的出口销售,该公司除了自行出口,也通过位于韩国国内的非关联贸易商来进行。外经贸部决定依据其自行出口价格和销售给韩国国内的非关联贸易商价格为基础确定出口价格。

  3、调整项目

  (1)出口价格调整

  出口价格调整中,公司所称的信用费用实际上是银行议付托收时收取的费用,并非问卷中所要求的信用费用。因此外经贸部根据每笔出口交易的发货和付款条件以及韩国国内银行1年内短期银行贷款利率对信用费用进行了调整。

  对于该公司报告的其它出口销售调整项目,外经贸部认为其所提供的数据和材料可以接受,决定对其调整主张暂予支持。初裁决定中,基于公告中所陈述的理由,外经贸部没有支持该公司的出口退税主张。通过核查所获得的资料,外经贸部认为该公司提出的退税主张基本真实可信,决定在终裁中对该项主张予以支持。

  (2)国内销售价格调整

  核查中,外经贸部发现在国内运费调整项目中,该公司只报了蔚山工厂的运费费率,而没有报泉州工厂的运费情况,因此答卷中报告的运费情况与实际存在出入。鉴于该公司没有据实报告有关情况,对于国内运费调整,外经贸部采用该公司所报的最高单位运费来对该公司整体国内运费予以调整。对于其他国内销售的价格调整,外经贸部审查了答卷中提供的数据和相关证据,初步认定可以接受其提供资料。

  4、倾销幅度的计算

  在计算倾销幅度时,外经贸部对不同型号的加权平均正常价值和加权平均出口价格分别进行比较,得出该型号的倾销幅度,各型号产品倾销幅度的加权平均为该公司的倾销幅度。

  5、关于对该公司核查情况

  实地核查中对该公司的国内销售情况、出口销售情况、价格调整情况、生产被调查产品的成本及费用情况等进行了仔细核查,核查中,总的来说,未发现与答卷数据严重不符情况,因此在终裁决定中对正常价值、出口价格以及价格调整情况基本维持初裁决定的认定结果,并支持了该公司提出的退税主张。但对于内销运费,鉴于该公司没有据实报告有关情况,因此外经贸部根据现有最佳信息予以了调整。

  6、初裁和终裁倾销幅度计算的异同

  初裁决定后,该公司提交了对初裁决定的评论意见。外经贸部考虑了这些评论意见,关于成本和正常价值认定上,同意该公司提出的取消采用函数方法寻找近似值做法。在结合核查情况后,外经贸部在终裁决定中基本依据初裁决定中认定的成本情况、正常价值情况、出口价格情况和价格调整情况。与初裁决定相比,终裁决定中支持了出口价格调整中的出口退税项目,内销调整中对国内运费予以了调整,并以此确定该公司的倾销幅度。

  (五)大韩化纤株式会社

  1、正常价值

  为了进行正常价值的计算,外经贸部审查了该公司所提供的国内销售及成本数据。审查结果如下:

  (1)对数量要求的审查

  外经贸部审查了该公司的国内销售情况,调查期内共有六种与出口型号对应的内销型号,经审查,同类产品在韩国国内销售的总量超过对中国出口数量的5%,而且每一个与出口型号相应的同类产品在韩国国内销售数量也超过对中国出口相应型号的数量的5%,符合作为确定正常价值基础的数量要求。

  (2)关于关联公司交易

  该公司有两种内销型号存在关联销售,鉴于关联交易价格和非关联交易价格差异不大,且该公司没有称关联交易存在特殊价格安排,因此外经贸部将该关联交易包括在正常价值确定范围之内。

  (3)低于成本销售的测试

  1)关于成本

  外经贸部对该公司报告的成本数据进行了审查,作出如下认定:

  调查期内,该公司生产被调查产品所用的纯对苯二酸采购自其关联公司Taekwang IND. CO., LTD.。外经贸部向该公司发放了补充答卷,要求提供该原材料的生产成本或该关联公司向其它非关联公司的销售价格。该公司以相关资料为公司机密的原因未向外经贸部提供。外经贸部采用该公司各型号产品单月最高成本作为该公司相应型号产品的年成本,进行低于成本测试和结构价格。

  2)低于成本测试

  该公司用于国内销售的与出口型号相对应的六种型号中,只有一种型号存在高于成本销售的情况,其它五种型号全部是低于成本销售,外经贸部对该五种型号采用结构价格确定其正常价值,具体方法是成本加上应诉企业的通常利润水平计算得出。另外一种型号有相当数量的国内交易是低于成本销售的,高于20%标准,因此外经贸部决定采用该型号高于成本销售的国内交易为基础来确定其正常价值。

  2、关于出口价格

  外经贸部对该公司被调查产品的出口价格进行了审查。对中国的出口销售,该公司除了自行出口,也通过位于韩国国内的非关联贸易商来进行。外经贸部决定依据其自行出口价格和销售给韩国国内的非关联贸易商价格为基础确定出口价格。

  3、确定调整项目

  (1)出口价格调整

  出口价格调整中,公司所称的信用费用实际上是银行议付托收时收取的费用,并非问卷中所要求的信用费用。因此外经贸部根据每笔出口交易的发货和付款条件以及韩国国内银行1年内短期银行贷款利率对信用费用进行了调整。

  对于该公司报告的其它出口销售调整项目,外经贸部认为其所提供的数据和材料可以接受,决定对其调整主张暂予支持。初裁决定中,基于公告中所陈述的理由,外经贸部没有支持该公司的出口退税主张。通过核查所获得的资料,外经贸部认为该公司提出的退税主张基本真实可信,决定在终裁中对该项主张予以支持。

  (2)国内销售价格调整

  对于韩国国内销售的价格调整,外经贸部审查了答卷中提供的数据和相关证据,初步认定可以接受其提供资料。

  4、倾销幅度的计算

  在计算倾销幅度时,外经贸部对不同型号的加权平均正常价值和加权平均出口价格分别进行比较,得出该型号的倾销幅度,各型号产品倾销幅度的加权平均为该公司的倾销幅度。

  5、关于对该公司核查情况

  实地核查中对该公司的国内销售情况、出口销售情况、价格调整情况、生产被调查产品的成本及费用情况等进行了仔细核查,未发现与答卷数据严重不符之处,因此在终裁决定中对正常价值、出口价格以及价格调整情况基本维持初裁决定的认定结果,并支持了该公司提出的退税主张。关于该公司从关联公司采购原材料的问题,由于该公司没有按照要求提交补充答卷,外经贸部仍然维持初裁决定的意见。

  6、初裁和终裁倾销幅度计算的异同

  初裁决定后,该公司提交了对初裁决定的评论意见。外经贸部考虑了这些评论意见,在结合核查情况的基础上,外经贸部在终裁决定中基本依据初裁决定中认定的成本情况、正常价值情况、出口价格情况和价格调整情况。与初裁决定相比,终裁决定中支持了出口价格调整中的出口退税项目,并以此确定该公司的倾销幅度。

  对于韩国其他没有应诉公司的倾销幅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21条的规定,外经贸部决定根据现有材料作出裁定。

  经过计算,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分别为:

  1、世韩株式会社:2%

  (SAEHAN INDUSTRIES INC)

  2、韩国株式会社三兴:5%

  (SAMHEUNG Co., Ltd.)

  3、株式会社成林:2%

  (SUNGLIM Co., Ltd.)

  4、株式会社HUVIS:3%

  (HUVIS CORPORATION.)

  5、大韩化纤株式会社:33%

  (DAEHAN SYNTHETIC FIBER CO.LTD)

  6、其他韩国公司:48%

  五、国内产业的损害及损害程度

  国家经贸委对中国化学纤维工业协会提供的18户国内涤纶短纤维代表企业的相关数据和指标进行了调查和综合评估。并据此对中国国内涤纶短纤维产业所受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了认定。现有证据表明:

  (一)国内涤纶短纤维表观消费量情况。

  调查期内,国内涤纶短纤维表观消费量1999和2000年分别比上年增长26.13%和15.70%,2001年上半年比2000年上半年增长16.86%。国内涤纶短纤维表观消费量增长幅度较大。

  (二)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情况。

  1.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呈上升趋势。据中国海关数据统计,调查期内,1998年、1999年、2000年和2001年上半年,韩国向中国出口的涤纶短纤维数量分别为32.71万吨、33.59万吨、37.65万吨、16.89万吨。1999年、2000年和2001年上半年分别比上年同期增长2.69%、12.09%和1.26%。

  2.被调查产品占进口总量的比重较大,并呈上升趋势。据中国海关数据统计,调查期内,1998年、1999年、2000年和2001年上半年,韩国向中国出口涤纶短纤维数量分别占同期中国进口涤纶短纤维总量的62.53%、63.90%、60.78%、63.99%,并呈上升趋势。

  (三)被调查产品价格情况。

  1.被调查产品价格由升转降,维持在较低水平。国家经贸委据中国海关统计数据加权平均计算,调查期内,1998年、1999年、2000年和2001年上半年,韩国出口到中国的涤纶短纤维平均价格每吨为782.66美元、741.28美元、848.60美元和791.29美元;1999年、2000年、2001年上半年分别比上年同期下降5.29%、上升14.48%和下降6.60%。2001年1月至6月,价格逐月呈明显下降趋势,总体上维持在较低水平。

  2.被调查产品价格的下降大幅度抑制了国内同类产品的价格上升,并导致价格呈现下降趋势。调查期内,1999年、2000年、2001年上半年分别比上年同期上升16.05%、10.49%和下降10.63%。

  (四)被调查产品对中国国内产业的影响。

  国家经贸委调查发现,调查期内,韩国大量低价向中国出口涤纶短纤维导致:

  1.中国国内产业销售量增长趋缓并转为下降趋势。调查期内,1999年、2000年销售量比上年分别增长14.18%和10.37%。2001年上半年销售量比上年同期下降了1.38%,转为下降趋势。1999年、2000年、2001年上半年销售量比同期国内表观消费量增长幅度分别低11.95、5.33和18.24个百分点。

  2.中国国内产业的销售收入增长趋缓,并呈现下降趋势。调查期内,1999年、2000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收入分别比上年上升32.50%和21.95%,2001年上半年较2000年上半年下降11.86%,呈现下降趋势。

  3.中国国内产业税前利润大幅度下降。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税前利润1999年比1998年转亏为盈,2000年比1999年增长了15.32%。2001年上半年较2000年上半年下降80.79%。

  4.中国国内产业生产增长受到压制。调查期内,1999年、2000年、2001年上半年产量比上年同期分别增长17.78%、12.50%和3.84%,比同期国内表观消费量增长幅度分别低8.35、3.20和13.02个百分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产量低幅增长,并出现萎缩。

  5.中国国内产业市场份额呈下降趋势。调查期内,在中国国内同类产品表观消费量持续增长的情况下,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市场份额却呈下降趋势。1999年、2000年、2001年上半年比上年同期分别下降4.80、2.12、7.18个百分点。2001年上半年比1998年下降了11.85个百分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市场份额下降较大。

  6.中国国内产业劳动生产率增幅呈下降趋势。调查期内,1999年、2000年国内产业劳动生产率比上年同期分别增长21.17%、16.89%。2001年上半年国内产业劳动生产率比上年同期仅仅增长7.60%。

  7.中国国内产业投资收益增长趋缓,并呈现下降趋势。调查期内,1999年、2000年、2001年上半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投资收益率分别比上年同期增长27.38%、1.84%和下降5.78%。

  8.中国国内产业开工率增幅趋缓,并呈现下降趋势。调查期内,1999年、2000年国内产业开工率比上年同期分别增长10.07、0.93个百分点。2001年上半年开工率比上年同期下降5.05个百分点。

  9.中国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波动并呈现下降趋势。调查期内,1999年、2000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比上年分别上升16.05%和10.49%。2001年上半年比2000年上半年下降10.63%。

  10.被调查产品的倾销幅度较大。在本案的反倾销调查初裁决定中,调查机关对韩国各公司确定的倾销幅度为4%至48%不等。由于大幅度的倾销,给中国国内产业造成的负面影响是严重的。

  11.中国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库存大幅增加。调查期内,1999年、2000年、2001年上半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库存量分别比上年同期增加8.91%、45.03%和69.50%,并呈上升趋势,影响了企业的生产发展和正常经营。

  12.中国国内产业失业人数增加。1998年、1999年、2000年和2001年上半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从业人员的失业率分别为6.99%、13.27%、13.35%和13.71%,1999年和2000年分别比上年增加6.28个百分点和0.08个百分点,2001年上半年比2000年上半年增加1.12个百分点。2001年上半年比1998年失业率增长6.72个百分点,呈现增长趋势。

  13.中国国内产业就业人员的工资增长受到抑制。调查期内,1999年、2000年,国内产业人均工资比上年分别上升3.99%和4.41%。2001年上半年较2000年上半年上升4.54%,就业人员的工资增长受到抑制。

  (五)被调查产品出口国的生产能力、出口能力。

  国家经贸委了解到,韩国是全球重要的聚酯及其纤维生产国。韩国自20世纪60年代初开始发展化纤工业,其后逐渐向出口创汇转变,并随着纺织工业成为主要的出口创汇工业而迅速发展壮大。80年代,韩国重点发展重化工业,随着化纤原料工业的迅速发展,进一步促进了化纤工业的发展。到1990年,化纤产量达到129.3万吨,1995年达到186.3万吨,1996年进一步增至203万吨,1997年达到237万吨,占世界化纤产量的10.0%。1997年韩国聚酯纤维产量达204.6万吨,占韩国化纤总产量的86.3%,占世界聚酯纤维总产量的13.3%,居世界第3位,1999年韩国涤纶短纤维的产量约75万吨,居世界第4位。

  国家经贸委认为,韩国具有较大的涤纶短纤维生产能力,而其国内需求数量又很小。中国是韩国的近邻,对涤纶短纤维的需求量很大。因此,韩国涤纶短纤维具有向中国市场进一步低价出口的可能性。

  综上所述,根据本案现有证据,国家经贸委认定:原产于韩国的涤纶短纤维产品出口到中国,对中国国内涤纶短纤维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

  (六)造成国内产业损害的其他因素。

  国家经贸委对可能使中国涤纶短纤维产业受到损害的其他因素进行了调查。现有证据表明,中国涤纶短纤维产业损害并非由以下因素造成:

  1.国内需求状况。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尤其是化工和纺织等相关行业的迅速发展,国内对涤纶短纤维的表观消费量迅速增长。同时随着我国经济的稳步发展,对同类产品的需求将会进一步增加,因此调查期内国内需求状况并未给国内产业发展带来负面影响。

  2.国内消费模式。截至目前,涤纶短纤维没有其他可替代产品,没有发现由于其他替代产品的出现导致中国国内涤纶短纤维市场萎缩的事实。

  3.国内产业管理状况。调查期内,国内涤纶短纤维产业经营管理状况良好,各项企业管理制度严格,没有发现经营管理不善而导致产业遭受实质损害的情况。

  4.其他国家(地区)进口产品情况。中国海关统计数据表明,1998年、1999年、2000年和2001年上半年,韩国向中国出口涤纶短纤维数量占同期涤纶短纤维总进口量的比例分别为62.53%、63.90%、60.78%、63.99%。数据表明,自韩国进口的涤纶短纤维占中国总进口量的大部分,而其他国家(地区)合计进口量远不及韩国的进口量。

  5.国内外竞争状况。中国涤纶短纤维产业经过多年的技术改造,通过严格的质量管理,产品质量不断提高,其产品与进口产品在性能、质量和技术水平上相似。国内外的正当竞争没有导致中国涤纶短纤维产业遭受严重损害。

  6.贸易限制因素。调查期内,国内涤纶短纤维产业没有遭到限制贸易的做法,没有遇到国家出台限制该产业同类产品贸易行为的有关政策,因此没有受到这方面的负面影响。

  7.不可抗力因素。调查期内,国内涤纶短纤维产业未发生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事件,生产设备运行状况正常,生产经营平稳。

  六、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1.直接原因分析。经对中国涤纶短纤维产业受到实质损害的直接原因进行综合分析,现有证据表明,调查期内,来自韩国的涤纶短纤维进口数量呈上升趋势,占中国进口总量比重的绝大部分;其进口价格由升转降,维持在较低水平。同时,由于原产于韩国的涤纶短纤维与中国国内同类产品之间质量相当,竞争程度趋同,其出口价格直接对国内同类产品销售价格产生明显的抑制作用,使得销售收入不能与产量同步增长,税前利润大幅度下降,致使中国国内产业经营状况恶化,遭受实质损害。

  2.其他因素分析。对可能使中国涤纶短纤维产业受到损害的其他因素已经进行的最终调查及相关证据表明,自韩国进口的涤纶短纤维是国内产业所受实质损害的重要原因和直接原因。

  综上所述,韩国向中国大量低价出口涤纶短纤维是造成中国涤纶短纤维产业实质损害的直接原因,倾销和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七、终裁决定

  根据以上调查,外经贸部终裁决定:在本案的调查期内,原产于韩国的进口涤纶短纤维存在倾销;国家经贸委终裁决定:原产于韩国的进口涤纶短纤维,对中国涤纶短纤维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并且,调查机关最终认定韩国向中国倾销被调查产品与中国国内产业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OO三年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