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14:43:57   浏览:917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

中共中央办公厅


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

(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共中央办公厅1996年5月3日印发)



第一章
第一条 为适应中国共产党机关(以下简称党的机关)工作的需要,实现党的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的机关的公文,是党的机关实施领导、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格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和交流情况的工具。
  第三条 公文处理是包括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立卷归档在内的一系列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 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按照行文机关要求和公文处理规定进行的原则,做到准确、及时、安全、保密。
  第五条 党的机关的办公厅(室)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对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六条 党的机关的办公厅(室)应当设立秘书部门或者配备秘书人员具体负责公文处理工作,并逐步改善办公手段,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秘书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工作积极,作风严谨,遵守纪律,恪尽职守。
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七条党的机关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决议 用于经会议讨论通过的重要决策事项。
 (二)决定 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安排。
 (三)指示用于对下级机关布置工作,提出开展工作的原则和要求。
 (四)意见 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五)通知用于发布党内法规、任免干部、传达上级机关的指示、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发布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有关单位共同执行或者周知的事项。
 (六)通报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交流重要情况。
 (七)公报 用于公开发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件。
 (八)报告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九)请示 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十)批复 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
 (十一)条例用于党的中央组织制定规范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规章制度。
 (十二)规定用于对特定范围内的工作和事务制定具有约束力的行为规范。
 (十三)函用于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无隶属关系的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等。
 (十四)会议纪要 用于记载会议主要精神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八条党的机关公文由版头、份号、密级、紧急程度、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印发传达范围、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制版记组成。
(一)版头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或者加括号标明文种组成,用套红大写居中印在公文首页上部。联合行文,版头可以用主办机关名称,也可以并用联署机关名称。在民族自治地方,发文机关名称可以并用自治民族的文字和汉字印制。
  (二)份号公文印制份数的顺序号,标注于公文首页左上角。秘密公文应当标明份号。
  (三)密级 公文的秘密等级,标注于份号下方。
  (四)紧急程度对公文送达和办理的时间要求。紧急文件应当分别标明“特急”、“加急”、紧急电报应当分别标明“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五)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发文年度和发文顺序号组成,标注于版头下方居中或者左下方。联合行文,一般只标明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
  (六)签发人上报公文应当在发文字号右侧标注“签发人”,“签发人”后面标注签发人姓名。
  (七)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公文主题和文种组成,位于发文字号下方。
  (八)主送机关主要受理公文的机关。主送机关名称应当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的统称,位于正文上方,顶格排印。
  (九)正文公文的主体,用来表述公文的内容,位于标题或者主送机关下方。
  (十)附件公文附件,应当置于主件之后,与主件装订在一起,并在正文之后、发文署名之前注明附件的名称。
  (十一)发文机关署名应当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位于正文的右下方。
  (十二)成文日期一般署会议通过或者领导人签发日期;联合行文,署最后签发机关领导人签发日期;特殊情况署印发日期。成文日期应当写明年、月、日,位于发文机关署名右下方。决议、决定、条例、规定等部标明主送机关的公文,成文日期加括号标注于标题下方居中位置。
(十三)印章除会议纪要和印制的有特定版头的普发性公文外,公文应当加盖发文机关印章。
  (十四)印发传达范围 加括号标注于成文日期左下方。
  (十五)主题词按上级机关的要求和《公文主题词表》表注,位于抄送机关上方。
  (十六)抄送机关指除主送机关以外的其他需要告知公文内容的上级、下级和不相隶属机关。抄送机关名称标注于印制版记上方。
  (十七)印制版记由公文印发机关名称、印发日期和份数组成,位于公文末页下端。
  第九条公文的汉字从左至右横排;少数民族文字按其书写习惯排印。公文用纸幅面规格可采用16开型(长260毫米,宽184毫米),也可采用国际标准A4型(长297毫米,宽210毫米)。左侧装订。
  第十条 党的机关公文版头的主要形式及适用范围:
  (一)《中共x x文件》用于各级党委发布、传达贯彻党的方针、政策,作出重要工作部署,转发上级机关的文件,批转下级机关的重要报告、请示。
  (二)《中国共产党x x委员会(x x)》用于各级党委通知重要事项、任免干部、批复下级机关的请示,向上级机关报告、请示工作。
  (三)《中共x x办公厅(室)文件》、《中共x x办公厅(室)(x
x)》用于各级党委办公厅(室)根据授权,传达党委的指示,答复下级党委的请示,转发上级机关的文件,批转下级机关的报告、请示,发布有关事项,向上级机关报告、请示工作。
  (四)《中共x x部文件》、《中共x x部(x x)》用于除办公厅(室)以外的党委各部门发布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向上级机关报告、请示工作。
第四章 行文规则
  第十一条行文应当确有需要,注重实效,坚持少而精。可发可不发的公文不发,可长可短的公文要短。
  第十二条党的机关的行文关系,根据各自的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
  (一)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主送一个上级机关;如需其他相关的上级机关阅知,可以抄送。不得越级向上级机关行文,尤其不得越级请示问题;因特殊情况必须越级行文时,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上级机关。
  (二)向下级机关的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发文机关的直接上级机关。
  (三)党委各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可以向下级党委的机关部门行文。党委办公厅(室)根据党委授权,可以向下级党委行文;党委的其他部门,不得对下级党委发布指示性公文。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
  (四)同级党的机关、党的机关与其他同级机关之间必要时可以联合行文。
  (五)不相隶属机关之间一般用函行文。
  第十三条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写明主送机关和抄送机关,由主送机关负责答复其请示事项。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应当抄送其另一上级机关。
  第十四条向上级机关请示问题,应当一文一事,不应当在非请示公文中请示事项。
  请示事项涉及其他部门业务范围时,应当经过协商并取得一致意见后上报;经过协商未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应当在请示中写明。除特殊情况外,请示应当送上级机关的办公厅(室)按规定程序处理,不应直接送领导者个人。
  党委各部门应当向本级党委请示问题。未经本级党委同意或授权,不得越过本级党委向上级党委主管部门请示重大问题。
  第十五条对不符合行文规则的上报公文,上级机关的秘书部门可退回下级呈报机关。
  第五章 公文起草
  第十六条 起草公文应当做到:
  (一)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及上级机关的指示,完整、准确地体现发文机关的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
  (二)全面、准确地反映客观实际情况,提出的政策、措施切实可行。
  (三)观点明确,条理清晰,内容充实,结构严谨,表述准确。
  (四)开门见山,文字精练,用语准确,篇幅简短,文风端正。
  (五)人名、地点、时间、数字、引文准确。公文中汉字和标点符号的用法符合国家发布的标准方案,计量单位和数字用法符合国家主管部门的规定。
  (六)文种、格式使用正确。
  (七)杜绝形式主义和繁琐哲学。
  第十七条起草重要公文应当由领导人亲自动手或亲自主持、指导,进行调查研究和充分论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第六, , , , 章 公文校核
  第十八条公文文稿送领导人审批之前,应当由办公厅(室)进行校核。公文校核的基本任务是协助机关领导人保证公文的质量。公文校核的内容是:
  (一)报批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二)是否确需行文;
  (三)内容是否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及上级机关的指示精神,是否完整、准确地体现发文机关的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
  (四)涉及有关部门业务的事项是否经过协调并取得一致意见;
  (五)所提措施和办法是否切实可行;
  (六)人名、地名、时间、数字、引文和文字表述、密级、印发传达范围、主题词是否准确、恰当。汉字、标点符号、计量单位、数字的用法及文种使用是否符合本条例的规定。
  第十九条文稿如需作较大修改,应当与原起草部门协商或请其修改。
  第二十条已经领导人审批过的文稿,在印发之前应再作校核。校核的内容同第十八条(六)款。经校核如需作涉及内容的实质性修改,须报原审批领导人复审。
第七章 公文签发
  第二十一条公文须经本机关领导人审批签发。重要公文应当由机关主要领导人签发。联合发文,须经所有联署机关的领导人会签。党委办公厅(室)根据党委授权发布的公文,由被授权者签发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签发。领导人签发公文,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并写上姓名和时间。若圈阅,则视为同意。
第八章 公文办理和传递
  第二十二条公文办理分为收文办理和发文办理。收文办理包括公文的签收、登记、拟办、请办、分发、传阅、承办和催办等程序。公文经起草、校核和领导审批签发后转入发文办理,发文办理包括公文的核发、登记、印制核分发等程序。
(一)签收收到有关公文并以签字或盖章的方式给发文方以凭据。签收公文应当逐件清点,如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向发文机关查询,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急件应当注明签收的具体时间。
(二)登记公文办理过程中就公文的特征和办理情况进行记载。登记应当将公文标题、密级、收文字号、发文机关、成文日期、主送机关、份数、收发文日期及办理情况逐项填写清楚。
  (三)拟办秘书部门对需要办理的公文提出办理意见,并提供必要的背景材料,送领导人批示。
  (四)请办办公厅(室)根据授权或有关规定将需要办理的公文注请主管领导人批示或者主管部门研办。对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应当指明主办部门。
  (五)分发秘书部门根据有关规定或者领导人批示将公文分送有关领导人和部门。
  (六)传阅秘书部门根据领导人批示或者授权,按照一定的程序将公文送有关领导人阅知或者批示。办理公文传阅应当随时掌握公文的去向,避免漏传、误传和延误。
  (七)承办主管部门对需要办理的公文进行办理。凡属承办部门职权范围内可以答复的事项,承办部门应当直接答复呈文机关;凡涉及其他部门业务范围的事项,承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办理;凡须报请上级机关审批的事项,承办部门应当提出处理意见并代拟文稿,一并送请上级机关审批。
  (八)催办秘书部门对公文的承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催办贯穿于公文处理的各个环节。对紧急或者重要公文应当及时催办,对一般公文应当定期催办,并随时或者定期向领导人反馈办理情况。
  (九)核发秘书部门在公文正式印发前,对公文的审批手续、文种、格式等进行复核,确定发文字号、分送单位和印制份数。
  (十)印刷应当做到准确、及时、规范、安全、保密。秘密公文应当由机要印刷厂(或一般印刷厂的保密车间)印制。
  第二十三条公文处理过程中,应当使用符合存档要求的书写材料。需要送请领导人批阅的传真件,应当复制后办理。
  第二十四条秘密公文应当通过机要交通(或机要通信)传递、密电传输或者计算机网络加密传输,不得密电明传、明电密传混用。
第九章 公文管理
  第二十五条党的机关公文应当发给组织,由秘书部门统一管理,一般不发给个人。秘书部门应当切实做好公文的管理工作,既发挥公文效用,又有利于公文保密。
  第二十六条党的机关秘密公文的印发传达范围应当按照发文机关的要求执行,下级机关、不相隶属机关如需变更,须经发文机关批准。
  第二十七条公开发布党的机关公文,须经发文机关批准。经批准公开发布的公文,同发文机关正式印发的公文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八条复制上级党的机关的秘密公文,须经发文机关批准或者授权。翻印件应当注明翻印机关名称、翻印日期和份数;复印件应当加盖复印机关戳记。复制的公文应当与正式印发的公文同样管理。
  第二十九条汇编上级党的机关的秘密公文,须经发文机关批准或者授权。公文汇编本的密级按照公文的最高密级标注并进行管理。
  第三十条绝密级公文应当由秘书部门指定专人管理,并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
  第三十一条秘书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秘密公文进行清理、清退和销毁,并向主管机关报告公文管理情况。
  销毁秘密公文,必须严格履行登记手续,经主管领导人批准后,由二人监销,保证不丢失、不漏销。个人不得擅自销毁公文。
  第三十二条机关合并时,全部公文应当随之合并管理。机关撤销时,需要归档的公文立卷后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档案部门,其他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登记销毁。工作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时,应当将本人保管、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第十章 公文立卷归档
  第三十三条公文办理完毕后,秘书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公文的定稿、正本和有关材料收集齐全,进行立卷归档。个人不得保存应当归档的公文。
  第三十四条两个以上机关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机关立卷归档,相关机关保存复制件。机关领导人兼任其他机关职务的,在履行其所兼职务过程中形成的公文,由其兼职的机关立卷归档。
  第十一章 公文保密
  第三十五条公文处理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有关保密法规,遵守党的保密纪律,确保党和国家秘密的安全。
  凡泄露或出卖党和国家秘密公文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六条党内秘密公文的密级按其内容及如泄露可能对党和国家利益造成危害的程度划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不公开发表又未标注密级的公文,按内部公文管理。
第三十七条发文机关在拟制公文时,应当根据公文的内容和工作需要,严格划分密与非密的界限;对于需要保密的公文,要准确标注其密级。公文密级的变更和解除由发文机关或其上级机关决定。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由中共中央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娄底市市直行政机关行政许可项目集中办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政府


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娄底市市直行政机关行政许可项目集中办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娄政发[2004]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娄底市市直行政机关行政许可项目集中办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行政许可程序,简化环节,提高效率,改善投资环境,促进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许可项目集中办理是指对依法须由两个以上(含两个)行政许可机关分别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由市政务服务中心主持,相关责任单位参加,实施同步许可的办理方式。
  第三条 行政许可项目集中办理工作由市政务服务中心具体组织、实施、协调服务、监督管理。市政务服务中心设立娄底市行政许可集中办理中心(以下简称“受理中心”)。
  第四条 受理中心向社会公开进入中心集中办理的行政许可的事项、主体、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费用、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提供申请书格式文本。
  第五条 行政许可项目集中办理的基本要求和程序是:
  (一)受理。受理中心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相对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行政许可相对人根据申报项目的性质及需要,直接向受理中心申报申请材料,初审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二)抄告。受理中心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在2个工作日内,将申报事项的相关资料分别抄送各责任单位。需要参加项目审查的单位,由市政务服务中心根据该项目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具体研究确定。
  (三)审批。有关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接到申请材料后,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准予行政许可的意见或者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回复受理中心。在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但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和受理中心。受理中心根据许可项目的实际办理情况及其需要,采取会议集中审查、现场联合踏勘、举行听证、联合会签等形式进行联合集中办理。应参加而未参加会议进行联合集中办理的,或在办理时限内未返回审查意见的,均视为该单位同意,并视情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如果此项目实施在该单位业务范围内出现问题,由该单位负责。
  (四)送达。受理中心应督促有关行政许可机关及时作出决定,对准予许可的,应当在决定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有关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意见不一致的,由受理中心进行协调;有关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其书面决定应在10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六条 受理中心受理申请至各责任单位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时间不得超过45个工作日。需要延期的,应在期满前5个工作日向市人民政府书面报告,市人民政府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经市人民政府市长批准(市长外出时,委托常务副市长批准;市长、常务副市长均外出时,委托市政府秘书长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七条 受理中心应组织相关单位依法、文明、规范、廉洁、高效地办理行政许可事项。
  第八条 受理中心责任单位、工作人员在行政许可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制、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第九条 受理中心、责任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制、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责任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设立许可事项的;
  (二)依照本办法应进入市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而不进入的,或者不按规范运作搞暗箱操作的;
  (三)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继续实施审批或者变相审批的;
  (四)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批条件和标准之外,擅自增加其他条件的;
  (五)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六)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七)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八)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强行要求申请人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或索取、收受申请人财物,谋取其他利益的。
  第十条 市政务服务中心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要切实抓好行政许可项目集中办理工作中的日常管理、协调和检查,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各责任单位要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对违反规定者,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省、市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市政府及各部门以前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直属高校离退休干部活动中心建设的意见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直属高校离退休干部活动中心建设的意见

教离退厅[2012]1号


部属各高等学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意见》(中组发[2008]10号),推动直属高校离退休干部工作科学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直属高校离退休干部活动中心(以下简称离退休干部活动中心)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加强离退休干部活动中心建设的重要意义

  离退休干部活动中心建设是离退休干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活动中心作为老同志开展学习和活动的主要场所,越来越成为老同志交流思想、沟通信息、联络感情的重要渠道,越来越成为老同志发挥作用、老有所为的重要平台,越来越成为加强老同志党支部建设和思想政治建设的重要阵地。进一步加强离退休干部活动中心建设,充分发挥活动中心在促进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乐、老有所为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是党和国家对离退休干部政治上尊重、思想上关心、生活上照顾、精神上关怀的具体体现,是新形势下离退休干部工作的必然要求。

  近年来,离退休干部活动中心建设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老同志学习、活动缺少场地的状况得到显著改变。但随着形势发展和离退休干部人数不断增多,活动中心面积不足、条件设施简陋陈旧、服务管理模式和理念相对滞后等情况仍有不同程度存在,不能满足老同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这些情况和特点对新形势下离退休干部活动中心建设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二、离退休干部活动中心建设的总体要求

  1.坚持以人为本、重在建设、因地制宜、科学发展的工作方针,以改善条件、丰富内容、健全制度、完善机制、提高服务管理水平和确保安全为重点,以全面做好离退休干部工作和“六个老有”为目标,努力将离退休干部活动中心建设成为广大离退休老同志的精神家园。

  2.统筹规划、不断完善。要将离退休干部活动中心建设纳入学校建设发展和功能布局的总体规划,科学安排,逐步推进。要从实际出发,合理设置功能,既立足当前,又着眼长远,避免低层次重复建设。

  3.因地制宜、方便适用。基础设施条件较好的学校,要把重点放在完善功能、提高服务管理水平、建立长效机制和发展特色上面;活动场所较小、基础设施较差的学校,要加大投入、加快建设,努力满足老同志日常学习和开展文化体育活动的需要。

  4.硬件建设与软件建设并重。既要注重楼宇、场地、设备、安全等硬件建设,又要注重自然环境、人文环境配套建设,充分考虑老年人的身体状况和活动特点,还要注重创新管理体制,完善规章制度和运行机制,保障安全,提升服务理念和管理水平。

  三、离退休干部活动中心建设的主要任务

  1.大力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要充分考虑老同志的特点和实际,做到“设施完备、功能齐全、方便适用、安全可靠”。活动中心室内建筑面积总体上应达到满足老同志支部学习和日常活动的需要。室外活动场地作为活动中心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应统筹安排、加强建设。学校其他活动场地也应面向老同志开放,做到资源共享。要充分运用多媒体、网络通讯等现代技术手段和先进设施,使老同志充分享受现代技术成果,跟上时代前进步伐。

  2.着力加强制度机制建设。要进一步建立健全离退休干部活动中心各项规章制度,落实项目责任制,积极推进管理制度、运行机制创新,努力实现科学化、规范化和人性化管理。要加强民主管理、特色管理,强化老同志和老年社团组织在各活动项目中的主导作用和主体地位,引导老同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3.努力加强活动内容建设。要根据老同志队伍的实际状况进行科学规划,打造品牌项目、特色项目和优势项目。要加强活动平台建设,协助老同志组建各种兴趣小组,支持开展各种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要充分发挥高校老同志的自身优势,加强以离退休干部活动中心为依托的老年大学建设,不断完善课程设置,充实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努力形成有中国特色的高校老年教育和终身教育体系。

  4.切实加强服务管理队伍建设。要确定专人负责活动中心服务管理工作,按照专兼职结合的原则合理配置工作人员,加强作风建设,强化服务意识,提高组织开展活动学习的能力和水平,努力建设一支热爱离退休干部工作、熟悉老同志活动特点、具有较强服务意识和管理经验的工作队伍。

  四、切实加强对离退休干部活动中心建设的组织领导

  1.要高度重视离退休干部活动中心建设工作。学校主要领导特别是分管离退休干部工作的领导要定期深入活动中心,了解沟通情况,帮助解决有关问题。要把离退休干部活动中心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听取职能部门工作汇报,研究制订活动中心建设长远规划和具体计划,确保离退休干部活动中心建设持续、稳步、健康发展。

  2.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学校基建、财务、资产管理部门应负责做好规划立项、基本建设和经费保障工作;组织人事部门应负责做好人员编制和年度考核工作,后勤部门应负责做好设备设施维护维修工作,离退休工作部门要全面做好协调和服务管理工作,共同确保活动中心建设顺利进行和健康发展。

  3.进一步加强对离退休干部活动中心建设工作的指导。教育部离退休干部局将及时总结推广离退休干部活动中心建设的成功经验和做法,不断丰富内涵、完善机制、创新载体。要以示范性活动中心创建工作为抓手,进一步推动高校活动中心建设不断取得实效,带动促进直属高校离退休干部工作不断迈上新台阶。


教育部办公厅

二○一二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