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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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河北省秦皇岛市人民政府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秦政〔2011〕11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北戴河新区管委,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各相关单位:

现将《秦皇岛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秦皇岛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多层次的住房供应和保障体系,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国家七部委《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试行)》(冀政[2010]10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户型面积、供应对象和租金标准,面向本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和来秦务工人员等对象供应的政策性租赁住房。

第三条 本市城市区范围内公租房的规划、建设、分配、使用及管理,遵循本办法。

第四条 公租房建设与管理坚持政府组织、社会参与、市场运作、多元投资、统筹发展、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责组织本市公租房的建设和监督管理。

市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财政、城乡建设、物价、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税务、金融、监察等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共同做好公租房管理工作。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北戴河新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公租房的建设管理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民政等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分别负责本辖区内公租房申请的受理、审核、配租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房源筹集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组织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财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等部门,依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住房建设规划和住房保障规划,编制本市公租房发展规划。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财政等部门,根据公租房发展规划和社会需求,编制本市公租房建设年度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并作为年度建设目标任务分解的主要依据。

第七条 新建公租房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充分考虑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的要求,采取集中建设和在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中配套建设的方式进行。

自2011年3月1日起,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商品住房用地必须按项目总建筑面积的5%以上比例配建公租房,并在土地规划和出让条件中予以明确。配建的公租房产权归政府所有。

第八条 公租房的房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投资建设或委托建设;

 (二)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

 (三)企业和其他社会机构建设;

(四)廉租住房和公有住房按照有关规定转换;

(五)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筹集的。

第九条 公租房的单套建筑面积要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公租房,应严格执行《宿舍建筑设计规范》有关规定,建筑面积控制在40平方米以下。

第十条 公租房建设用地纳入本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并予以重点保障。

  政府投资建设或委托建设的公租房,建设用地按照划拨方式供应。其他方式投资的公租房,建设用地可以采用出让、租赁或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并将所建公租房的租金水平、套型结构、建设标准和设施条件等作为土地供应的前置条件。

  第十一条 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中配建公租房的,应将配建面积、套型结构、装修标准等内容作为土地出让的前置条件由市国土资源部门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或在《土地划拨决定书》中予以明确。

第十二条 大中型企业、产业园区以及高校等各类企业和社会机构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专项规划的前提下,可利用自有土地建设单位租赁住房。

第十三条 公租房和单位租赁住房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前,持下列材料向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核实项目建筑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户型比例及商业网点用房建筑面积:

(一)法人资格证明;

  (二)工商营业执照;

  (三)项目建设计划文件;

  (四)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五) 项目规划总平面图及标准层、非标准层平面图;

  (六) 商业网点用房、物业管理用房比例。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出具核实意见。

第十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投资建设或回购公租房所需资金,由市、区财政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公租房的资金筹集渠道筹集资金。公租房建设要按照规定进行招标,财政部门委托中介机构对其投资进行评审。

第十五条 公租房建设,应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推动节能、省地、节水、节材及环境保护工作,提高住宅建设整体水平

第十六条 公租房项目的竣工验收和保修,必须按照商品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装修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申请准入

第十七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本市家庭可以申请租赁公租房:

(一)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常住户口3年以上;

(二)无自有住房或未租住公有住房;

(三)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市区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以下;

单身人员,除应当符合前款条件外,申请租赁公租房时,年龄应满30周岁,离婚人员离婚时间须满一年以上。

第十八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新就业职工可以申请租赁公租房:

(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

(二)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三)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市区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以下;

(四)本人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且未租住公有住房,父母自有住房或租住公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

第十九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来秦务工人员可以申请公租房:

(一)连续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或累计缴纳社会保险3年以上;

(二)已与用人单位签订2年以上的劳动合同;

(三)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市区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以下;

(四)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

(五)非本市的户籍证明。

第二十条 申请租赁政府产权公租房的,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人与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抚养关系。

第二十一条 本市家庭申请租赁公租房的,应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提出申请,按照《秦皇岛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资格认定,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秦皇岛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二)家庭成员身份证件、户口簿;

(三)月收入证明;

(四)婚姻状况证明;

(五)住房情况证明;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对审核无异议的家庭,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发放《秦皇岛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证》(以下简称《资格证》),顺序号由信息系统自动生成。

第二十二条 新就业职工和来秦务工人员申请租赁政府产权公租房的,由用人单位统一向单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按照《秦皇岛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资格认定,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秦皇岛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二)申请人员身份证、户口簿(户籍证明)、学历证明、劳动(聘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

(三)申请单位出具的担保书和申请人员的收入证明;

(四)申请单位营业执照等;

(五)组合租赁方案。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对审核无异议的人员,由申请单位根据被批准的人员名单,重新编制组合租赁方案后,报住房保障部门实施轮候配租。

第二十三条 其他产权的公租房由产权单位参照上述规定自行组织实施。

第四章 配租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公租房租金标准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依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供应对象支付能力以及市场租金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原则上控制在市场价租金水平的70%以内。

公租房租金标准实行动态调整,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 公租房租金按照产权性质,实施差别化收取。

具有政府产权的公租房,实行政府定价,租金标准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制定,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其他产权的公租房由产权单位运营,租金标准可以根据政府公布的租金标准适当浮动,但幅度不得超过10%。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租房的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纳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用于偿还公租房建设贷款,以及公租房维护、管理和投资补助。

第二十六条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组织建设的公租房由市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负责管理,区组织建设的公租房由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负责统一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市普通申请家庭的配租,由市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依据本级筹集的公租房房源情况,按照《资格证》的顺序号组织申请人进行选房,并与申请人签订《秦皇岛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办理入住手续。

新就业职工和来秦务工人员的配租,由市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对批准的申请单位按申请顺序安排房源。配租对象确定后,各自与申请单位、新就业职工签订《秦皇岛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办理入住手续。申请单位应建立租金支付或租金汇缴制度,承租人拖欠租金和其他费用的,可从其工资收入中直接划扣。

第二十八条 公租房租赁合同期限为2--5年。合同中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一)房屋的位置、朝向、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二)租金标准及支付方式;

(三)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电梯费等费用的支付方式;

(四)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五)租赁期限;

(六)房屋维修责任;

(七)停止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情形;

(八)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九)其他约定。

第二十九条 公租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转租或闲置,也不得用于从事其他经营活动。

第三十条 取得《资格证》的申请人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视同放弃租赁资格,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一)未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选房的;

(二)参加选房但拒绝选定住房的;

(三)已选房但拒绝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

(四)签订租赁合同后放弃租房的;

(五)其他放弃入围资格的情况。

第三十一条 承租公租房的家庭,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如实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交书面材料。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重新审核,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及时报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进行复核登记并安排退出。

承租公租房的新就业职工和来秦务工人员发生变动时,申请单位应当及时向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进行变更登记。

第三十二条 公租房实行年度复核制度。复核工作由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具体实施,主要对其申报的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进行复核。对新就业和来秦务工的承租人,由用人单位向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提供材料,配合做好复查工作。

第三十三条 复核后仍符合公租房租赁条件的,可以继续承租至合同期满;合同期满时仍符合租赁条件并愿意继续承租的,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提出续租申请,并重新与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签订租赁合同。

复核后不符合公租房租赁条件的,应当退出租住的公租房。退出确有困难的,经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同意,可以申请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延长租住期。延长期内,按同区域同类住房市场价格收取租金。

第五章 优惠政策

第三十四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租房,需要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企业和其他社会机构建设的单位租赁住房,供应对象按照本办法规定纳入统一管理的,可以享受公租房建设和运营的相关优惠政策。

第三十六条 按照国发[2007]24号、财税[2010]88号、建保[2009]295号、冀政[2007]95号、冀政[2009]114号、冀政〔2010〕104号和冀政函[2010]16号等文件规定,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进行收费减免和税收优惠。

第三十七条 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承租公租房的,可以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第三十八条 公租房项目的水、电、气、热等公用事业的收费标准参照居住类房屋标准执行,并按照居民生活用水、用电、用气、用暖标准计价。

第三十九条 公租房实行“谁投资、谁所有”,投资者权益可依法转让。利用出让土地建设并享受政府减免和优惠政策的项目,租赁期限满5年的,可以在补缴相关减免费用后向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出售。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公租房承租人不得擅自对住房进行二次装修、改变原有使用功能和内部结构。

承租人可根据生活需要添加生活设施,自行添加的生活设施在退租时不予补偿。

第四十一条 公租房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其承租的公租房:

(一)采用虚报隐瞒户籍、家庭人口、收入以及住房等欺骗方式取得租赁公租房资格的;

(二)经复查不再符合公租房申请条件的;

(三)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应当收回公租房的。

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由负责管理的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责令其按同区域同类住房的市场租金补交房租,并记入住房保障诚信系统,3年内不得享受本市住房保障政策。

第四十二条 承租人在延长期届满后拒不退出公租房的,负责管理的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搬迁,记入住房保障诚信系统,5年内不得享受本市住房保障政策。

第四十三条 公租房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提高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由物价部门依法查处。

第四十四条 公租房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5年内不得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活动,并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国土资源、规划、城乡建设等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一)擅自改变公租房土地用途的;

(二)擅自转租、转让公租房的;

(三)擅自改变公租房单套建筑面积和套型结构比例的。

第四十五条 住房保障或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或侵害公租房申请人、承租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各县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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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

湖北省武汉市人大常委会


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


  (2004年11月26日武汉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05年1月19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了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制定本行政区域内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并督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市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对全市中小企业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指导,提供服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中小企业工作进行指导,提供服务。

  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负责中小企业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辖区内的中小企业进行指导,提供服务。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及中小企业发展产业指导目录,结合本市实际,确定并公布本市中小企业重点发展的产业指导目录,制定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措施,重点扶持与本市支柱产业、优势行业分工协作、专业配套的中小企业。

  第四条鼓励创办中小企业。中小企业注册资本可以分期注入,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鼓励社会各类投资者以其资金、技术等生产要素及知识产权投资入股创办中小企业。高新技术和其他无形资产作价占注册资本的比例,除国家已有规定外,由投资各方协商约定。

  第五条凡是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的经营领域,中小企业都可以进入并依法经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加以限制,但污染环境、浪费资源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除外。

  第六条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用地、用水、用电、用气等公共资源配置方面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平等的服务和支持。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基金的设立和使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捐赠,符合条件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八条市财政预算应当设立中小企业科目,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促进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补充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和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等有关事项。

  各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财政支持。

  第九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用多种形式为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并在发放信用贷款方面给予支持。

  第十条建立由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的全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推进和组织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

  鼓励中小企业依法开展多种形式的互助性融资担保。

  鼓励社会法人资本、民间个人资本和其他社会资本投资设立商业性担保公司和企业互助担保公司。

  符合规定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第十一条市、区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进行财务监管,做好对担保风险的防范、监控和化解工作。

  财政部门应当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代偿机制,对信用担保机构发生的代偿损失,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一定补偿。

  第十二条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以及为大企业产品配套的技术改造项目,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贷款、贷款贴息等方面予以扶持。

  第十三条中小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规定的技术改造项目,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免征进口设备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等税收优惠。

  第十四条鼓励中小企业科技开发和技术创新,整合资源优势,开展同行业的共性技术研发,提供技术信息、技术咨询、技术成果中试、技术成果转让、技术中介等服务,提升产业技术创新与扩散能力,实现技术进步。

  中小企业在科技成果引进、转化及生产过程中,技术开发费按照实际发生额计入管理费用,可以不受比例限制。中小企业运用税后利润进行高新技术开发和项目投资,引进、消化和吸收先进技术成果,符合产业政策导向或者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要求的,可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十五条对下列中小企业,税务部门应当落实国家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并提供指导和帮助:

  (一)失业人员创立的中小企业;

  (二)当年吸纳失业人员达到国家规定比例的中小企业;

  (三)安置残疾人员达到国家规定比例的中小企业;

  (四)符合国家支持和鼓励发展政策的高新技术中小企业;

  (五)国家规定享受优惠政策的其他中小企业。

  第十六条政府采购应当优先安排向中小企业购买商品或者服务。

  政府采购部门应当公开发布采购信息,为中小企业获得政府采购合同提供指导和服务。

  第十七条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重点扶持在知识产权、品牌竞争或者科技含量等方面具有发展前景的中小企业。鼓励中小企业产品采用国际标准,引导中小企业调整产品结构。中小企业在创立品牌、质量管理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

  第十八条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设立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开放的信息服务系统,为中小企业的创立和发展在政策、技术、市场、人才等方面提供服务,联系和引导社会中介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

  第十九条市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指导和帮助中小企业建立各类行业协会,协助行业协会实现其社会功能,实行行业自律,维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为中小企业在经贸洽谈、解决贸易争端、专业培训、建立与政府的沟通渠道等方面提供服务。

  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和推进本市中小企业信用制度、信用信息征集与评价体系建设,通过经济行政管理、司法、金融等相关部门提供的企业经营信用、资本信用、质量信用和纳税信用等情况,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库,实现中小企业信用信息查询、服务的社会化。

  第二十一条鼓励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建立健全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传递、创业指导、技术咨询、技术交流、企业诊治、辅导培训、市场开拓和法律支持等方面的服务。

  第二十二条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维护和保障中小企业平等享受在税收、资源使用、人才培养使用以及有关优惠政策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中小企业,不得附加不平等的交易条件。

  对歧视中小企业或者附加不平等交易条件的,中小企业有权要求取消歧视或者不平等的交易条件,并向负责中小企业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举报、投诉。

  第二十三条中小企业依法取得的生产经营用地和营业用房及其设施,除法律、法规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征收、征用、拆除或者侵占。

  第二十四条除法律、法规和按照国家规定管理权限设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中小企业收取其他行政事业性费用。

  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向中小企业收取行政事业性费用时,必须出示物价部门发放的《收费许可证》。不出示《收费许可证》的,中小企业有权拒绝并向物价部门举报。

  第二十五条凡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企业年检、年度复核、年度审验事项,中小企业有权拒绝。对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企业年检、年度复核、年度审验的,有关部门应当主动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方便中小企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中小企业应当遵守国家劳动安全、职业卫生、社会保障、资源、环保、质量、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依法经营管理,不得侵害职工合法权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中小企业的经营者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恪守诚实信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损害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由有关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中小企业经济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十八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十五”全国技术创新纲要》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文件

国经贸技术[2002]3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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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十五”全国技术创新纲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央管理企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指导全国技术创新工作,国家经贸委制订了《“十五”全国技术创新纲要》,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附件:“十五”全国技术创新纲要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OO二年六月五日

 

附件:

“十五”全国技术创新纲要

  “十五”期间是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承前启后、继往开来的重要时期,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国民经济进行战略性结构调整和企业改革与发展的重要时期。“十五”期间要继续深入实施全国技术创新工程,推动以企业为中心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和我国的国际竞争力,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一、“十五”技术创新工作面临的环境

  建国50年,特别是改革开放20多年,我国已经形成了门类齐全、具有一定规模的工业生产体系,一些主要产品产量跃居世界前列,我国过去长期存在的商品短缺状况基本改变,一批重大技术装备已基本立足国内生产,重点行业生产水平与国外差距明显缩短。“九五”时期,通过实施技术创新工程,我国的技术创新体系框架初步形成,技术创新的法律法规、政策体系逐步建立和完善,企业技术创新环境得到改善,企业技术创新意识和技术创新能力得到了增强。

  “十五”期间,技术创新工作将面临新的国内外环境:

  (一)国际科技、经济竞争日益激烈。世界范围的经济结构调整,尤其是发达国家的产业结构正在发生重大变化,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趋势下,跨国公司迅速扩张,对全球资源配置的能力增强,引起了投资方式和国际分工的变化,加速了研究开发、生产、投资、贸易、金融等各个领域的全球化,密切了国际经济联系,也加剧了国际竞争。跨国公司通过不断加大对研究开发的投入,增强自身的技术创新能力,提高对关键核心技术的垄断程度,以获取超额利润。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趋势下,各国在扩大开放的同时,加强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提高本国整体竞争力和企业技术创新能力。

  (二)科学技术飞速发展,知识或智力资源的占有、配置、生产和运用已经成为经济发展的重要依托,综合国力竞争将更加依赖技术创新。科学技术各领域相互渗透、交叉融合,不断产生出新的成果,影响到经济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特别是信息技术的发展,将给未来社会带来革命性的突破。技术领先成为竞争优势的关键因素,企业通过技术创新,不断追求技术优势的领先,加速技术成果的转化,使产品从研究开发到商品化的过程大大加快,生命周期缩短,研究开发成本提高,对技术创新人才需求迫切,投资风险加大。

  (三)国内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的变化对技术创新提出了新的要求。近年来,短期经济条件下以供给不足为特征的供需矛盾进一步改善,新的产业结构性矛盾日益突出,战略性经济结构调整迫在眉睫。面对日趋激烈的国际竞争和严峻的国内就业压力,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加快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和提升传统产业,如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是加速我国经济结构调整的一项紧迫任务。

  (四)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将改变传统技术创新工作方式。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WTO)及国内经济、科技、教育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市场的开放程度将大大提高,市场机制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进一步强化。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和管理创新紧密结合成为企业提高国际竞争力的重要内容,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成为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改革的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完善,政府的职能将进一步转变,政府宏观调控的方式和手段也将随之改变,协调、引导、监督、服务,运用经济、政策和法律手段引导企业技术创新活动将成为政府的主要工作方式。

  二、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十五”时期技术创新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按照《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的总体部署,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综合国力与企业竞争力的增强,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提高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和促进产业技术升级。在“九五”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推进“技术创新工程”的实施,整体推进全国技术创新工作的深入开展,建立和完善具有我国特色的技术创新体系,形成有效的运行机制,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形成与完善。

  (一)坚持市场导向,遵循市场规律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配置资源和引导技术创新活动方面的基础作用。发挥参与市场竞争的各个主体作用,促进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要通过市场引导企业技术创新,按照加入WTO的要求,逐步形成开放、竞争、有序的要素市场,努力建立和形成与国际接轨的技术创新市场环境。

  (二)坚持企业是技术创新主体的原则。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引导和促进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建设。增强企业的技术创新动力和技术创新决策的自主性。促进企业之间和以企业为主体的产学研联合,引导企业面向国际市场开展技术创新,进行国际合作。

  (三)坚持技术创新与管理创新、制度创新系统推进的原则。把建设技术创新体系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结合起来,作为企业改革与发展的重要内容,促进企业的改革、改组、改造和加强管理,推动企业在技术进步、质量管理、市场开拓、售后服务等各方面的整体进步。将技术创新与技术引进、消化、吸收及技术改造相结合,提高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增强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四)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突出重点的原则。从国情出发,发挥比较优势,采用系统设计、突出重点、分步推进、综合协调的方式、推进企业技术创新。

  三、主要目标和任务

  在“九五”实施《技术创新工程》的基础上,技术创新工作要面向国内、国际两个市场,利用两种资源;要促使企业成为资源配置主体,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着眼于促进我国工业整体素质提高和培育企业核心竞争力。

  (一)“十五”期间要基本形成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构建有利于技术创新的环境,政府、企业和社会初步建立适应WTO规则的技术创新工作机制,促使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

  1、促进建立以企业技术中心为主要方式的企业技术创新体系。

  2、促进建立为企业服务的技术创新社会服务体系。

  3、促进建立以经济政策和法律手段为主要方式,发挥经济杠杆作用的技术创新政府宏观调控体系。

  (二)“十五”期间要围绕产业技术升级和结构调整,推进建立可持续发展的共性技术、关键技术、前瞻性技术的开发机制。

  1、促进我国建立和完善与国际接轨的技术标准体系,研究技术壁垒,促使我国企业参与国际竞争,拓展我国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技术升级的技术支撑空间。

  2、组织一批产业的关键共性和前瞻性技术开发,促进企业的技术进步和结构调整,开发一批关系国家经济安全的关键技术,推进企业知识产权,研究开发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工艺。促进国家企业的新产品产值率和专利数量大幅提高,技术进步对工业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达到45%以上。

  3、开发和推广一批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环境保护,促进可持续发展的公共技术及公益性技术,基本淘汰高耗水、高耗能、高污染的落后生产工艺,传统产业技术水平有较大提高。

  4、建立以国家重点工程为依托的重点关键成套装备和配套技术的研制、开发机制,开发、研制一批重大技术成套装备和主导产品。

  5、突出重点,促进一批企业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培育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国际水准技术创新能力的大公司和企业集团。

  6、促进一批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培育一批新的经济增长点,高技术产业工业产位占工业总产值的比重,由目前的9%提高到16%左右,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由目前的4%提高到6%左右。

  四、工作重点

  (一)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和运行机制

  1、推动以企业技术中心为主要方式的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通过有效的政策措施,推动企业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不同规模与特点,建立健全以技术中心为主要方式的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和运行机制,加强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的支持和指导,引导企业加大对技术创新和研究开发的投入,形成与其它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以及各种中介机构的合作机制,有利于人才脱颖而出的用人机制,高效的市场反馈机制和科学的决策机制。

  (1)以促进企业参与国际竞争为目标,培育企业核心竞争能力。抓好技术创新试点企业,促进企业大幅度提高技术创新能力,推进企业成为资源配置主体。促使试点企业培育核心竞争力,加大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开发,形成拥有著名品牌和自主知识产权、主业突出、核心能力强的大公司和企业集团,提高其技术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促使其参与国际竞争。通过促使研究开发能力和技术开发机构建设,培育企业核心能力,在新产品和新工艺的技术创新能力、重大生产装备水平等方面达到或接近世界先进水平,拥有高素质的技术帅才和技术带头人,主导产品具有国际竞争力,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支拄和龙头。

  (2)继续支持和引导企业技术开发机构建设。通过引导企业技木中心建设,促进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完善,有效地保护知识产权;落实各项财税优惠政策,激励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形成多渠道的创新投入机制,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企业技术创新队伍,使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显著增强,进而提高其整体竞争力。形成若干具有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能力,能够参与国际竞争的大公司和企业集团;推进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形成一批具有国际水准的企业技术开发机构。

  引导和支持企业建立以技术中心为主要方式的技术创新体系,形成有效运行机制,如大资金和人才投入力度,使研究开发经费支出占销售总额的比例不断提高,高新技术企业达到5%,大型企业达到3%,一般企业在1.5%以上,努力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使其技术创新能力适应经济发展和参与国际竞争的要求。

  (3)促进企业建立科技人才的培养和使用机制。加大对企业引进与培养高水平创新人才的支持力度,大力引进与培养年轻的技术带头人和技术创新管理人才,调整人才结构。发挥国家、地方、行业、企业有关激励人才政策的作用,运用户籍制度、用人制度、评价制度、分配制度、奖励制度,吸引世界前沿科技人才和创新管理人才到企业从事技术创新。鼓励海外留学人员、国外专家和其他从事高新技术开发的人才到国内创业,为他们创造宽松的创业环境,同时鼓励他们直接到企业从事研究开发。

  (4)鼓励产学研联合培养科技人才和管理人才,支持科技人员兼职从事技木创新和成果转化。鼓励对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实施的合理股份体现,鼓励科技人才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拥有受益权。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立博士后流动站。

  以技术创新管理培训班和技术创新管理出国考察团等形式,对企业技术创新骨干、创新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提供在职继续教育。培养一批具有创新意识、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企业家和技术创新帅才和技术带头人,造就一个高素质的技术工人群体。

  (5)大力推动企业专利战略的实施,通过企业专利试点工作,促进企业的专利意识、专利战略、专利发明、专利利用和保护以及专利人才培育工作。

  2、加快为企业服务的社会技术创新服务体系建设。中介服务体系是技术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要促使建立和完善技术创新中介机构,建立有效运行机制,整合社会科技资源,形成全社会、开放式、网络化的技术创新服务网络,为技术创新提供有效的支撑和服务。

  (1)促进技术创新中介服务建设。要进一步发挥和完善技术创新中介服务机构的职能,为企业提供技术、信息、人才、金融、法律、政策等方面的咨询、培训、评估服务。研究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完善中介服务机构服务标准和行为规范;建立、健全激励机制,促使中介机构提高服务质量,树立良好信誉,增强市场竞争力。充分利用现有条件和资源,进行优化配置和整合。以城市为依托,“十五”期间在全国建立100家技术创新中介服务机构,形成面向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区域性、专业性技术创新服务中心,逐步形成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开放大、网络化的技术创新服务体系,推进区域经济结构的调整和区域技术创新能力的提高。有重点引导和扶持中小企业技术开发和成果转化,提高中小企业的技术配套能力。

  (2)加快技术创新信息网络建设,实现全国各城市及相关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中介机构的信息网联网,加强有效的信息服务,及时发布科技成果、难题招标、人才供求等信息。进一步促进技术市场的发展与完善,并逐步规范化,形成制度。

  (3)加快行业技术开发基地建设。技术开发基地要能够依托大型企业,联合行业科技力量,整合科技资源,对行业共性、关键性、前瞻性技术进行联合开发,并在重点企业实现产业化,形成重大平台技术的联合开发、成果共享和技术扩散的机制,成为面向行业、开放式、具有国内领先水平和国际先进水平的行业技术开发基地。要重点对产业升级有重要影响、关键性、前瞻性技术的开发,着眼于产业化进行研究开发,提高行业技术攻关的能为和水平。同时进一步面向社会搞好技术服务,提供企业技术创新活动所需的研究开发、试验检测、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技术支撑。

  围绕重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开展产学研联合开发,解决国民经济发展的重大技术瓶颈;发挥综合优势承担国家重大科技攻关和技术创新项目,提高技术集成能力和装备成套能力;开展国际合作,加快对国际先进技术的引进、消化、创新和推广,并积极推动技术和产品的出口,扩大国际市场份额;要发挥大型科技企业的辐射与服务作用,面向行业和社会做好标准、计量和检测等工作,为中小企业提供技木中介服务;要研究行业技术发展的现状与趋势,为政府部门研究制定产业政策和产业技术政策、行业发展战略与规划、产业结构的调整等宏观决策提供科学的依据。

  (4)深入推进产学研联合。推动产学研合作向深度和广度发展,鼓励制度创新、机制创新,进一步促进经济、科技、教育体制改革,建立和完善一批国家技术转移中心,在继续支持一批重点产学研合作开发和技术转移项目的同时,探索多种合作与联合的模式,鼓励产学研各方在共同承担国家重点科技项目、共同开发关链平台技术、联合研究制定新技术标准、联合培养科技和管理人才、互相兼职等方面进行大胆的探索。

  继续实施产学研联合开发工程,支持企业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通过联合研究、委托开发、成果转化、共建研究开发机构和科技型企业实体等,开展多种形式的产学研联合,逐步形成以企业为中心,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广泛参与,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的产学研联合机制。积极支持技术转移中心建设、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要支持企业通过投资控股、参股与科研单位共同建设研究开发机构。同时,努力推动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为企业技术创新服务,与有关单位继续组织“企业技术创新院士行”、“千厂千会协作活动”等项工作,为企业,尤其为重点行业的重点企业提供技术服务。此外,要大力倡导和组织企业开展竞争前合作,共同开发产业核心技术和重大关健平台技术。

  3、以经济政策和法律手段为主要方式,发挥经济杠杆作用的政府技术创新宏观调控体系。

  (1)促进技术创新的宏观政策环境建设,形成符合市场规则的技术创新规范,制定和完善相应法律法规及新形势下鼓励企业技术创新的相关政策措施。建立以企业投入为主体的技术创新投入机制,引导企业大幅度增加研究开发投入。吸引社会的技术创新投入。引导全社会的技术创新活动,增强全社会技术创新的意识和自觉性。进一步研究和形成科学规范的政府技术创新管理的机制,发挥协会、学会及相关机构的桥梁作用,建立专家咨询系统,实施对重大项目立项进行招投标管理的办法。

  (2)推进国际技术创新合作。加强与国外有关机构合作,共同开展以技术创新为对象的合作计划,继续开展中关工程师技术交流。同时积极开展与港澳台等地区在技术创新方面的合作。鼓励企业通过技术贸易、在国外建立研究开发机构、与国外企业建立“动态联盟”等方式开展国际技术创新合作。政府要根据WTO有关协议的要求,制定和完善这方面的法律、法规,严格依法行政,使企业在技术创新国际合作中涉及到的知识产权界定、交易、保护等各方面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3)推进西部技术创新工作。要积极促进产业技术创新要素的聚集和扩散,为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依靠市场机制,通过竞争和联合,在全国特别是东部经济发达地区形成若干产业技术开发与辐射基地,在推动产业技术进步的同时,通过技术的聚集和产品的配套促进区域经济的发展,通过技术、产品信息和人才的流动向全国辐射,带动更广大地区的经济发展。通过加大对西部地区技术创新活动的支持,促进人才、资金、信息等资源的配置向西部倾斜,运用财税、金融等各种优惠政策,提高西部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保证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落实。

  促进技术创新要素和资源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鼓励东部和中部的大型企业参与西部大开发,鼓励创新资源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将更多的先进适用技术、创新人才、管理经验和市场信息与西部的资源与市场结合起来。

  (4)广泛开展群众性技术创新活动。发挥社会各方面力量的作用,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丰富多彩的群众性技术创新活动,引导企业的技木创新工作。与中国科协、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等单位,继续组织“讲理想、比贡献”、“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五小智慧杯”、“青年职工创新创效”等群众性科技活动。

  建立技术创新的保障措施,按照工作进度和重点,以年度安排重点形式推进技术创新工作,引导群众性技术创新活动的广泛开展。

  (二)为产业技术升级和结构调整提供技术支撑,促进产业技术升级和高新技术产业化

  1、开发产业关键和共性技术,促进产业技术升级。开发和掌握一批对国家经济发展和经济安全具有战略影响的国家关键技术,开发一批对重点产业、重点区域有重大影响的产品和技术,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技术,使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和竞争力显著增强。在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产品和重点工艺、重大技术装备上取得技木突破,提高高新技术产业产值率;促进传统产业技术水平提高,淘汰高用水、高耗能、高污染、浪费资源的落后生产工艺。同时,将技术创新政策与技术政策、外贸政策、产业政策相结合,帮助国内企业全方位开拓市场。

  2、大力支持高新技木的发展。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和产业技术政策,按照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目标,以信息技术推广应用为重点,提高传统企业生产过程自动化、控制智能化和管理信息化水平,提高传统产业的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以先进制造技术为重点,推进制造领域的优质高效生产;以重大技术装备研制和成套设备集成为重点,提高行业装备制造水平和制造业装备水平;以产业共性、关键性、前瞻性技术开发为重点,促进传统产业的技木升级;以高技术、高附加值产品开发为重点,提高行业主导产品的开发水平,促进产品的升级换代;以节水、节能、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为重点,提高传统产业的效能和持续发展能力。组织实施“推广行业主导产品的研制水平行动”“研究开发关键技术和工艺提升传统产业行动’’“研制开发主导产品和装备改造提升传统产业行动”。

  要突出自主创新,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重点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且市场前景良好的高新技术项目的开发和推广应用,推动产业技术的升级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将围绕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的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关键技术,组织重点技术创新项目,加强技术创新,形成一大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竞争优势的高新技术企业。

  3、支持装备行业的技术创新,开发重大成套技术装备。围绕产业结构调整和国家重点建设工程,以及重大技术的引进消化吸收和创新,组织重大成套技术装备的开发,有重点地支持装备行业的技术创新。

  4、紧密围绕结构调整和产业技术升级的目标,通过组织实施国家技术创新项目,推动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以及高新技术发展和产业化。

  要把推进传统产业的信息化放在优先位置,加大对共性、关键和前沿性技术的支持,支持国家战略性资源和涉及国家经济安全技术的开发,加强对公共设施技术及公益性技术开发,重点支持少数大企业集团技术创新能力提高,促使其参与国际竞争。发展一批关键性的共性技术和产业核心技术中的平台技术。(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