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组织开展2009—2010年党政机关出差和会议定点饭店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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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组织开展2009—2010年党政机关出差和会议定点饭店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组织开展2009—2010年党政机关出差和会议定点饭店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

财行[2008]152 号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做好2009-2010年党政机关出差和会议定点饭店政府采购工作,现对《中央国家机关出差和会议定点管理办法(试行)》(财行[2006]312号)和《关于中央国家机关出差和会议定点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财办行[2006]25号)中有关定点饭店政府采购的具体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各地应于2008年7月底前开展定点饭店政府采购,并于10月底前完成全部工作。

二、此次通过政府采购确定的党政机关出差和会议定点饭店,地方各级党政机关出差人员和会议也可以使用,并享受同等待遇。

三、定点饭店应具备的条件

(一)出差定点饭店以三星级以下(含三星级)的饭店为主,并提供全部客房。

(二)四、五星级饭店能够接受本次定点饭店政府采购的价格要求,并提供不低于饭店总客房数70%的协议客房,可以参加出差定点饭店政府采购。

(三)会议定点饭店应当具备承办中央级三类会议以上规模的能力,并提供全部客房和会议室。

四、定点饭店政府采购开展的地区和协议价格的确定

(一)出差定点饭店政府采购开展的地区不变。会议定点饭店政府采购开展的地区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政府所在城市为主,其他地级市是否组织采购会议定点饭店,由省级财政部门决定。

在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不采购会议定点饭店。

(二)出差定点饭店的协议价格应以目前三星级定点饭店协议价格为基础适当调整。原则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政府所在城市的定点饭店客房套间协议价格应控制在600元以下,标准间和单间的协议价格应控制在300元以下,其他地级市的定点饭店协议价格应当低于上述标准。

(三)会议定点饭店的房间、会议室、会议餐费等协议价格,以中央级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为采购上限,可以分类采购也可以按综合定额形式采购。

(四)在饭店客房价格季节性变化特别明显的旅游城市,对出差定点饭店可分别确定淡旺季两个协议价格,旺季的协议价格可适当上调,最高不得超出淡季协议价格的两倍。确定会议定点饭店协议价格时,应考虑淡旺季价格因素,但不再另外确定旺季价格。

在饭店客房价格季节性变化不明显的旅游城市,不另外确定旺季价格。对国庆、春节长假和各类博览会、交易会、运动会、地区性节庆等大型活动造成的临时性价格上涨,也不另外确定协议价格。

五、在签订协议之前,各地应将初步确定的定点饭店按《党政机关出差定点饭店及协议价格的报送格式》、《党政机关会议定点饭店及协议价格的报送格式》分别汇总后,报财政部审核。

六、各地在接到审核批复后,应尽快与饭店签订协议书,督促定点饭店完成在“党政机关出差会议定点饭店查询网”(以下简称“查询网”)上的注册登记,并予以审核。

七、对当前接待服务信誉良好的出差和会议定点饭店,根据《中央国家机关出差和会议定点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愿意在新一轮继续参加定点并承诺履行有关协议,可以续签协议。对于有多次违反协议记录的定点饭店,在新一轮定点中不予接纳。

八、对于各地已经通过政府采购确定的本级定点饭店,符合本次政府采购要求的,可以通过续签协议的方式转为党政机关出差和会议定点饭店,并在“查询网”上注册和通过审核,为全国各级党政机关提供出差和会议接待服务。逐步实现中央与地方的定点管理工作同步开展,统一采购,统一管理。

九、各地在组织开展定点饭店政府采购工作中,要主动与纪检、监察部门联系,请有关部门对采购过程进行监督检查,保证采购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符合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法规。

十、各地要对定点饭店政府采购工作给予充分重视和积极支持,并与财政部保持密切联系,及时交流信息,沟通情况,共同努力,确保2009-2010年定点饭店政府采购工作的顺利完成。

附件:1.2009-2010年党政机关出差和会议定点饭店协议书

2.党政机关出差定点饭店及协议价格的报送格式(略)

3.党政机关会议定点饭店及协议价格的报送格式(略)

二○○八年六月十六日

附件1:

2009-2010年党政机关出差和会议定点饭店协议书

(主要条款)

甲方:XXX(受财政部委托代签)

乙方:

甲方和乙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在有下划线的地方,在制作协议书时可根据定点的类型选定):

一、从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乙方为党政机关(出差/会议)定点饭店。

二、甲方的权利

(一)对乙方承诺的服务和实际提供的服务以及相关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乙方承诺的协议价格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有权要求乙方对不符合协议的行为进行调整。

三、甲方的义务

(一)公布定点饭店及协议价格等信息;

(二)对乙方提出调整价格的申请给予审核和答复。

(三)约束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到定点饭店住宿、开会。

四、乙方的权利

(一)对出差人员、会议举办单位提出的超出协议规定服务范围的要求,乙方有权拒绝;

(二)出差人员不能出示身份证和工作证,会议举办单位不能出示有效证明,证明其属于协议服务范围的,乙方有权拒绝向其提供协议价格的服务;

(三)对出差人员、会议举办单位虚开发票的要求,乙方有权拒绝;

(四)当条件改善、星级档次提高时,乙方有权申请对协议价格进行调整。

五、乙方的义务

(一)(以下内容可根据采购的定点饭店具体类型选定)

适用于会议定点饭店内容:

●乙方经营范围内的所有客房、会议室都应提供本协议规定的会议接待服务,不允许只提供部分房间参与协议的行为。

适用于三星级及以下的出差定点饭店:

●乙方经营范围内的所有客房都应提供本协议规定的出差接待服务,不允许只提供部分房间参与协议的行为。

适用于四星级及以上的出差定点饭店:

●乙方保证提供不少于经营范围内总客房数量的70%参加出差接待服务。

(二)在协议期内,乙方要按照本协议的规定,接待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出差人员住宿和单位举办的会议,并执行协议价格。

(三)乙方的设施设备、清洁卫生、服务质量等要符合国家规定标准,不得因价格优惠而减少服务项目、降低服务质量。

(四)乙方向出差人员住宿和单位举办会议提供如下协议价格(以下项目可具体细化):

1.各类客房(套间、单间、标准间)的价格(元/天);

2.各种会议室(大、中、小)的价格(元/半天);

3.自助餐(清真餐饮可单独说明)早、午、晚餐价格(元/餐)。

乙方提供的协议价格不得随市场价格波动而提高。

当出差人员因住宿或单位举办会议与乙方在价格方面发生争议时,乙方有义务出示协议书。

(五)乙方的名称(包括发票开具单位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时,要及时通知甲方,并在“党政机关出差会议定点饭店查询网”上做相应更改。

(六)乙方具备上网条件的,结算时应通过“党政机关出差会议定点饭店查询网”打印“电子结算单”,供出差人员或会议举办单位报销使用。

(七)乙方具备信用卡收款条件的,结算时应要求出差人员或会议举办单位使用公务卡结算。

(八)乙方应于本协议签署后,尽快在“党政机关出差会议定点饭店查询网”上完成饭店的注册、协议信息填报、本协议的影印件、饭店位置图的上传等工作,并通知甲方进行审核。

(九)乙方在“党政机关出差会议定点饭店查询网”注册的饭店名称与发票开具单位名称不一致的,应在网上注明。

(十)乙方具备上网条件的,应定期在“党政机关出差会议定点饭店查询网”公布饭店空房数量等相关信息。

六、违约责任

乙方有以下违约行为的,经调查属实,第一次口头警告;第二次书面警告;第三次取消定点饭店资格,并不得参加下一轮次的定点。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待协议承诺的出差和会议的;

(二)超过协议规定价格收费的;

(三)提供虚假发票的。

七、附加条件

本协议签署后,由于乙方没有及时在“党政机关出差会议定点饭店查询网”上注册、发布相关信息,无法取得各级党政机关认可,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乙方和财政部各一份。

甲方单位名称(章): 乙方单位名称(章):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电 话: 电 话:

日期:2008年 月 日 日期:2008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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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细则

浙江省湖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湖州市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细则



为了按照《人民防空法》和《浙江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关于加强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的有关规定,切实搞好人防工程维护管理,需要在维护各环节和技术管理上作规范的细则要求,以实现规范化管理。为此,特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参照国家人防委批准颁布的《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技术规程(试行)》,[简称(技术规程)],结合本市实际,共分六个部分。
第一部分 土建工程
第一条 工程出入口及各种孔口
(一)各种外漏孔口的挡雨盖板保持完好,口部地面建筑防水性能良好,采光窗井内清洁和排水管道畅通,建筑排水检查井、排水沟等每年检查清理一次,防止淤塞,口部水井清洁。
(二)出入口周围不得堆放杂物,保持畅通,严禁堆放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外漏孔口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松动缺损部件及时维护和更换。
(三)工事口部的伪装建筑物,加强维护管理,使其保持与周转环境协调一致。
第二条 防止结构变形和损坏,发现结构表面侵蚀,风化、脱落、掉角等损坏,应及时修补。修补混凝土结构时,所有混凝土标号应不低于原结构标号。
(一)地道、掘开式工事顶部复土,必须保持原设计的厚度,一般不得在工事周围取土。如必须取土时,应距工事外墙边缘2米以外按1比4放坡取土。
(二)工事附近进行施工建设应保持工事的安全,当发现沉陷、裂缝等现象时,应立即停止施工,待做好工事的保护加固措施后,方可继续施工。
(三)凡对工事有影响的地下管道,在附近工事通过时,必须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并应有档案记载,以便检查。
(四)坑道工事的山体一般不宜设置采石场,工事上方和工事外侧50米范围内严禁采石。
(五)工事内部的承重结构,不得任意改变。
(六)对工事结构,每年至少全面检查一次,并载入技术档案,特别要详细记录正在发展中的裂缝、沉陷等结构的变化。
(七)做好钢筋保护层的维护,避免因保护层破坏引起钢筋锈蚀。若保护层脱落,钢筋已锈蚀,应先除锈再补保护层。
(八)在工事外墙及有防护密闭要求的门框墙、隔墙及防火墙上不得任意开孔。如必须开孔,须征得当地人防部门的同意,并采取相应技术措施。
第三条 搞好工事的防水堵漏工作,做到基本无渗漏水。
(一)工事出现渗漏水,应及时采取防水堵漏措施,一般采取堵塞、抹面、压浆等方法进行综合治理,并可埋设导流管把渗水引至排水沟排除。
(二)不得在变形缝部位堆放重物,安装机器。变形缝的止水带,应注意检查和维护,防止油污侵蚀,保持性能良好。如止水带发生渗漏时,应及时修补或更换。
(三)固定止水带的金属部件,每1-2年进行一次除锈、防腐处理,以延长使用寿命。
第四条 对工事的建筑装修、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做好以下维护工作。
(一)保持工事内部顶面、墙壁、地面、门窗等表面清洁、干燥、平整。
(二)保持吊顶内部空气流通,防止木质结构腐烂。检查吊顶构件,发现龙骨脱榫,连接件松动,吊顶板变形或损坏,应及时修理或更换,并做好金属部件的防锈处理。
(三)保温、吸音等材料装修的墙面,应根据不同使用要求和材料性能进行维护管理。
(四)门窗、栏杆、扶手、装修外露金属件,每1-2年作一次防锈自理并涂漆一次。加强对隔音、防火、防腐蚀等特殊使用要求门窗的维护,防止变形和损坏。
(五)所有灯具应及时清扫尘土,保持清洁明亮。
楼梯、铁爬梯及时维护,发现损坏及时修缮或更换,栏杆、扶手与墙面、楼梯要连接牢固。
第二部分 防护设施
第五条 防护门、防护密闭门,密闭门的维护保养。
(一)活动部分每月应开关一次,使其开关灵活。转动部分每年至少注一次黄油,以保持润,防止生锈。
(二)平时使用的人防工程,其防护门、密闭门应长期敞开(因平时管理需要,可在口部适当位置另设管理便门),门扇应用三角垫木垫实,以防门轴长期局部受力产生疲劳变形。
(三)门上金属部件,应每三年进行除狙刷漆一次。
(四)密闭胶条应保持整洁,不准涂油、刷漆、可漆些滑石粉,以防老化。
第六条 手动密闭阀门的维护保养
(一)阀门在使用中应经常在油杯中注油,以利润滑转动和防锈蚀。
(二)阀门开关应灵活,关闭塑料布严密。手支开关论著门时,严禁加长套管硬板、以防损坏另部件。
(三)阀门板应处关闭状、橡胶密封面上不允许有油脂,平时金属件上刷油漆也不允许沾污橡胶密封面,可以涂些滑石粉,以防老化,并应定期检查维修。
第七条 防爆波活门的维护保养
(一)铰页等到活动部位应定期检查,经常保持润滑。
(二)清扫表面油污,灰尘,用手轻压悬板,视其活动情况,压下时悬板与底座的接触应严密,悬板应平正,不漏光,松开后悬摆板应自动开启。
(三)夏季防潮密闭时,严禁将悬摆板强制关闭,以防时间久时失去自动复位的性能。
(四)金属件定期除锈刷漆,螺母、活动部份应上黄油。
(五)胶板应保持清洁,不准涂油刷漆,而应漆些滑石粉以防老化、胶板脱落,可用“501”“502”或更好的万能胶粘帖。发现胶板老化应更换。
排烟防爆波活门,宜涂耐高温、耐腐蚀涂料。
第三部分 通风空调系统
第八条 通风空调设备的维护管理。
(一)通风机
平时不使用的通风机,应保持清洁、干燥,每月擦拭一次、并运转一小时,观察风机是否正常。
经常使用的通风机,应保持清洁、干燥。注意检查、调整传动装置,及时添注润滑油。运转不正常时、应立即停机检修。每年应检查风机叶轮、基础等到紧固情况,清洗轴承并换油,修复损坏的轴承和其它传动部件。每三年应进行一次全面检修。
人力、电动两用风机应按规定进行维护。
冷冻降湿机必须按规定正常运行管理和日常维护,检修周期为:小修,累计运行2000-3000小时;大修、累计运行5000-6000小时。
(三)空调设备,参见设备说明书及同类地面建筑空调设备。
通风机、空调设备、调节阀和风口等到机件在检修和更换后,应按设计要求进行调试。
第九条 已安装设备的除尘室和滤毒室应保持整洁、干燥。当室内空气相对温度大于75%时,应采取降湿措施。
经常使用的滤尘器、达到终阻力时,必须进行洗涤与浸油一次,每隔五年必须在有关专业部门的指导下、检查其性能是否失效。
第十条 清除消声器与消声风口外壳及内部的积炭、污垢。发现金属壳体锈蚀及时除锈涂漆,检查活动百页风口调节是否灵活,有无锈蚀。
弹簧和橡胶减振器应结合通风机或空调设备的年检修,全面检查弹簧有无失效,橡胶有无老化,金属有无锈蚀、损坏。根据损坏情况修理或更换。
第十一条 定期清除风管外表的灰尘、污垢,保持清洁,发现漏风应及时检修。
风管、法兰、支架、吊钩等到金属部件应每年检查一次,如有锈蚀剥落、须除锈涂漆、损坏严重的应及时更换。
每隔2-3年清扫一次风道,以防堵塞,每隔五年应结合风管检修、对风口、阀门,全面检查一次,对各部件进行擦拭、除锈、涂漆或涂油,对损坏严重的风口应更换。
第十二条 平时使用的工事,在潮湿季节,人员不经常出入的口部应相对密闭;经常出入的口部,应设置防潮门或空气幕。
工事内的防潮门,水沟盖板等应每年检查一次,如有损坏应及时修复或更换。
第四部分 给排水系统
第十三条 做好水泵运行管理。
(一)各类水泵及其动力设施应保持完好,清洁、干燥,无锈蚀。出现故障应及时排除。
(二)各类水泵必须按产品说明和操作规程要求运行操作。
第十四条 水泵维护保养规定
(一)不经常使用的水泵每月应进行1-2次保养性运行,每次不少于半小时。
(二)卧式离心水泵累计运转500小时(每年运转少于500小时,规定为一年),应进行小修;累计运行2000小时(最多不超过二年),应进行中修;累计运行5000小时(最长不超过三年),应进行大修。
(三)深井水泵运行半年至一年应进行小修。经常使用的每年应进行大修一次。若维护良好,运行一直正常,大修周期可适当延长,但不超过三年。
(四)潜水泵应及时更换老化或破裂的橡胶密封环,一般使用一年后,应对所有部件进行检修擦洗,除锈涂漆,长期不用时,提上来清洗检修,放在通风干燥处妥善保管。
(五)65WL型立式污水泵、定期检修弹性联轴器,新轴承
初次运转达100小时须更换润滑油,以后每运转500小时换油一次。水泵工作每3000小时左右,应将水泵拆开检修。
(六)手摇泵每年应清洗保养一次,更换磨损严重的部件。长期不用的每半年进行一次保养性抽水试验。
第十五条 管道应畅通,并无锈蚀现象。不经常使用的管道,每年应检修一次。每隔3-5年应对管道进行一次全面检修,更换腐蚀严重的管道和配件,除锈涂漆。
管道的支、吊、托架或支墩要求完好、牢固。每年应检修一次,对脱落锈蚀严重的部件,应除锈涂漆或更换。
空调机、冷冻机房的循环水管系统,应定期检查并更换结垢严重的管段,以免影响空调设备正常运行。
第十六条 各种阀门应启闭灵活。不经常使用的阀门应每月开启一次。
冲洗阀,消火栓等应保持开关灵活。无漏水现象;冲洗胶管或消防带,应用木箱装好,宜涂滑石粉装入木箱以备使用
第十七条 水井必须加盖,专人管理,每年应清洗井壁和清掏井底的泥沙一次,防止进水管堵塞。
污水集水池应定期清掏。
化粪池定期清掏,损坏部份应及时修复。
防爆化粪池应定期检查、清掏,,确保密封和设计水位。若有渗漏应及时修复。
排水防爆波井每年清洗一次,易锈部件应擦洗加油和除锈涂漆,若有损坏,应及时修理或更换。
第五部份 供配电及照明
第十八条 柴油发电机须按规定进行技术保养,运行管理和维护检修。
(一)柴油机技术保养,平时采取日常保养;运行100-150小时进行一级保养;300-400小时进行二级保养。
(二)发电机及附属装置的日常保养,在潮湿季节每月3-4次,其它季节每月1-2次,每次须带50%以上负荷运行半小时以上。定期保养时间与柴油机一级保养相同。每二年进行曲一次预防性试验。
(三)柴油机的修理周期:经常运转的柴油机,累计工作800-1500小时小修一次,4000-6000小时中修一次,6000-10000小时大修一次。不经常运转的柴油机,根据维护与使用情况而定。
(四)发电机、励磁机的小修与定期保养结合进行,大修期限根据故障情况而定。
第十九条 变压器须按规定进行运行管理、维护、检修。
(一)按规定进行运行管理的维护。运行中的变压器,值班人员每班对变压器巡视一次,洞外变压器每周巡视一次,并每两周检查一次
(二)运行中的变压器预防性试验,一般1-2年进行一次,耐压试验每年进行一次,油的简化试验每两年一次。
(三)变压器检修周期:经常满载运行的变压器,一般配5-10年一次大修,1-2年一次小修。
第二十条 配电装置维护要求:
(一)配电所(室)应配备高低压安全用具、电工工具、测试仪表、消防器材、手电筒、警告牌、急救箱和零星维修器材。
(二)巡视周期:无人值班每周至少一次,有人值班每班两次;停电清扫周期为每年二次。
(三)检修周期:高压配电装置小修1-2年一次、大修5年一交。低压配电装置,每年至少一次。
第二十一条 电缆(含通信电缆)与工程内配线维护要求
(一)电缆巡检周期:专用设备敷设在土壤中的电缆,一般每季巡视一次,并根据季节与城市基建特点增加巡视次数;敷设在电缆沟、竖井、天棚及管道内的电缆每半年巡视一次,洞内的电缆头每年检查清扫一次。
(二)电缆的小修一般与平时的巡检结合进行,适时进行中修与在修。
(三)运行中的电缆,每1-2 年进行一次预防性试验。
(四)低压配线每月进行一次巡检,重要线路要增加巡检次数。
第二十二条 电动机的维护与检修
(一)电动机应按规定进行日常维护与运行时的监视和维护。不常用的电动机每月至少运转一次,不少于1小时,也可以分为2-3次,每次半小时。
(二)电动机的检修周期:经常运转的每半年或累计运行1500小时小修一次,1500小时或故障损坏时大修一次;轴承润滑,经常运转的每半年检查一次,不经常运转的每二年检查一次,控制装置,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调整及试验。
第二十三条 照明设备应按规定内容进行日常维护和年度检修。
第六部份 防火与安全用电
第二十四条 切实做好防火设施的维护管理。
(一)应按地下消防要求完善工事内部的防火、灭火、报警等消防设施。凡设有喷洒、喷雾、自动喷淋与报警的工事,须按照消防有关规定进行维护管理。
(二)器材和防火装置,严禁擅自搬动、拆除,如有损坏及时添补。
(三)疏散通道、出入口,应保持畅通,禁止堆放物品。疏散诱导标志要醒目,指向明确。
(四)除专用房屋外,工事内不准存放和带入易燃、易爆物品。严禁使用液化气。专用房屋的防火,按有关的防火规定执行。
(五)普及消防知识,严格消防制度,健全消防组织,加强工事的防火管理。
第二十五条 遵守电器安全规定,电工应持证上岗,身体素质适应,会进行触电急救;严禁在洞内用大地作相线或零线;所有电力(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除另有规定外、均接地或接零。
第二十六条 做好电气防火、灭火工作。
(一)坚持预防为主,变配电所(室)、仓库、口部及用电设备附近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应设置必要的灭火及各种消防工具;加强油料及易爆物品的管理;禁止使用电炉、灯泡、电加热器等烘烤衣服。
(二)变压器、油机房、油库等表现局部着火时,可用二氧化碳、“1211”“1311”干粉等进行灭火;电动机、发电机发生火灾时,应用二氧化碳、1211”“1311”扑救;人防工程内严禁使用四氯化碳灭火机。二氧化碳、“1211”灭火机应在人员较少,且30秒钟人员能撤出的局部场所和设备房间使用。

湖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二000年四月



国家商检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出口棉产品含棉率检验工作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商检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出口棉产品含棉率检验工作的通知

     (国检检联〔1997〕353号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四日)

 

各直属商检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税局:

  为了做好新疆棉顶替进口棉加工出口产品(以下简称“出疆棉”)的工作,落实“出疆棉”的退税政策,国家经贸委等16个有关单位下发了《关于印发〈关于鼓励使用新疆棉生产出口产品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经贸市〔1997〕598号)、外经贸部等5个有关单位下发了《关于下发第一批使用新疆棉“以产顶进”出口企业名单的通知》(〔1997〕外经贸管发第648号)、财政部等3个有关单位下发了《关于使用新疆棉生产出口产品实行零税率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126号(见附件一、二、三)。为贯彻落实中央鼓励企业使用新疆棉的有关精神,做好出口棉产品的含棉率检验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一、经“出疆棉”协调小组同意,出口棉产品含棉率的检验工作由商检机构承担,税务部门凭商检机构的检验结果核定退税。商检机构含棉率的检验不另行收费。

  二、外经贸部等有关单位核定的使用新疆棉“以产顶进”的出口企业,在出口报验时要向商检机构提供《使用新疆棉生产出口产品监管证书》(以下简称《监管证书》)(见附件四)。

  三、各地商检机构要严格按照棉产品(纯棉及棉混纺纱线、织物、服装及其它制品)的相关标准对出口棉产品的含棉率进行检验。含棉率检验是指棉产品中棉花含量的测定,并不要求确定其中新疆棉的用量。企业使用新疆棉的总量,由其他部门核定。

  各地商检机构要单独建立《出口棉产品含棉率检验原始记录单》,填写《监管证书》并交报验人,同时复印一份留存。

  四、各地商检机构要与当地税务、海关等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加强出口棉产品的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掌握企业使用新疆棉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国家商检局,并通报当地国税机关等有关部门。

  附件一至四(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