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抗震救灾工作的紧急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6:55:37   浏览:853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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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抗震救灾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


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抗震救灾工作的紧急通知


有关地区国防科工委(办)、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各军工集团公司:

  2008年5月12日下午,四川省汶川县发生特大地震灾害,当地及周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巨大损失。党中央、国务院对抗震救灾工作高度重视,做出了紧急部署。根据国务院的部署及工业和信息化部的要求,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成立了以陈求发局长为组长的国防科技工业抗震救灾领导小组。现就进一步做好抗震救灾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各部门、各单位要立即成立抗震救灾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抗震救灾工作的领导,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全力迅速组织投入抢险救援,带领广大群众做好抗震救灾和维护稳定工作。

  二、应急救援,以人为本

  此次地震灾害发生后,部分军工、民爆企事业单位发生了人员伤亡,目前,尚有部分人员被掩埋在倒塌的房屋之中。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全力以赴,动员一切可以使用的力量尽快实施救援,对抢救出的伤员要全力组织救治。对于灾区职工群众,要妥善安排好生活,做好防疫防病工作。

  三、科学抗灾,防范次生灾害

  特大地震灾害发生后,还存在发生较大余震、滑坡和泥石流等次生灾害的威胁,危险品生产储存单位还可能引发其他事故。为了防范次生灾害,震中附近地区的企业应暂时停止生产,防止余震造成人员伤亡;山区企业应注意山体地质变化,特别是雨水天气要防止发生滑坡、泥石流等次生灾害;有关企事业单位要检查厂房、库房和防雷设施等,防止因房屋倒塌、避雷设施受损等引发火灾、爆炸等次生灾害事故;存有危险品的生产企业要注意检查储罐、管道等,防止发生有毒有害、放射性物质泄漏而引发破坏生态环境的灾害事故。

  四、抓好灾后重建工作

  灾情稳定后,各部门、各单位要积极组织灾后重建工作。对于受灾较重的军工单位,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及时深入受灾单位调查了解受灾损失情况,抓紧组织提出重建计划。

  五、强化安全保卫保密措施

  受灾地区各有关军工、民爆企事业单位在抗震救灾的同时,要绷紧安全保卫保密的弦,加强对密品密件和危险品的管理,切不可松懈麻痹,严防失泄密事件的发生或危险品被盜流失。

  六、加强应急值守和信息报送

  各部门、各单位要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主要领导要亲自带班。要及时了解、报告灾情和灾后重建工作进展。重大情况要随时报送,没有重大情况,要求每天报告一次。

  值班电话:68516733 88581002

二〇〇八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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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馆藏文物管理规定(修正)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馆藏文物管理规定(修正)
北京市人民政府


(1993年5月4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1993年10月23日北京市文物事业管理局发布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修改)


第一条 为加强馆藏文物的管理,发挥馆藏文物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北京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馆藏文物,均按本规定管理。
本规定所称馆藏文物,是指全民所有的博物馆、图书馆、艺术馆(以下统称收藏单位)收藏的具有一定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收藏品。
第三条 市文物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文物局),是本市管理馆藏文物的主管机关,负责监督本规定的实施。区、县文化文物局负责本辖区内馆藏文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收藏单位应向国家文物鉴定委员会或市文物鉴定委员会申请,对其收藏文物依照国家制定的《文物藏品定级标准》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证明书。
第五条 收藏单位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健全文物库房管理制度和安全检查制度;
(二)建立馆藏文物的总账、分类帐,并编目造卡;
(三)建立国家一、二级馆藏文物的目录和档案,并报市文化局备案;
(四)设立专库或者专柜由专人保管馆藏文物。国家一级馆藏文物应当设专库、专柜保管,其他馆藏文物应当设立专库保管。无条件设立专库或者专柜的,国家一、二级馆藏文物由市文物局指定有保管条件的单位代为保管;
(五)每年对馆藏文物进行核查。国家一、二级馆藏文物每半年核查一次;
(六)修复馆藏文物须报市文物局批准,修复前后的全部档案资料,应当妥善保存;
(七)馆藏文物如有损坏、丢失或其他原因减少,必须及时报告市文物局;
(八)文物库房应有防火、防盗、防潮、防虫、防尘、防震等设备或者措施。严禁堆放易燃、易爆及其他有碍文物安全的物品。
第六条 本市所属收藏单位保管的国家二、三级文物藏品的调拨、交换、借用,须报市文物局批准;国家一级文物藏品的调拨、交换、借用,须由市文物局报国家文物局批准。
第七条 收藏单位对经鉴定不够藏品标准的文物进行处理时,须经市文物局批准,并做好登记注销工作。
第八条 馆藏文物的复制、拓印、拍摄、出市或出境展览,须按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违反本规定,尚未造成馆藏文物丢失或损坏的,由博物馆上级单位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造成馆藏文物损坏或者丢失的,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非全民所有的收藏单位收藏的文物和文物、园林、文化、教育、科研等单位收藏的文物,参照本规定管理。
第十一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北京市文物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自市文物局发布之日起施行。1993年10月23日
  对于环境犯罪的处罚方式,我国目前采取自由刑和罚金刑两种。目前,罚金刑在适用中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解决。

首先,适用对象局限于故意犯罪。实践中很多事故的发生是由于行为人责任心不强、不严格遵守技术和安全规程、缺乏应有的警惕等原因造成的,给他人人身、公私财产和环境造成严重的危害,有必要对这些行为给予财产上的惩罚。然而刑法中罚金刑仅适用于故意犯罪,适用对象过于狭窄。

其次,适用方式欠灵活。目前的环境犯罪中,绝大多数环境犯罪罚金刑的适用方式均是无论犯罪情节严重与否,都会被科以罚金刑,即必并制。而犯罪者在“打了不罚,罚了不打”的观念支配下,往往认为既然已被判处自由刑,不交罚金法院也没办法,这样就导致了罚金刑难以执行。

最后,罚金数额缺乏明确规定。虽然无限额罚金制可以使法官根据犯罪人的犯罪情节、经济状况决定应判处的罚金数额,但是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无限扩大容易滋生司法腐败,还可能造成各级、各地区对罚金刑判决的随意性较大,甚至出现同罪异罚现象,影响司法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对此,笔者建议从以下几方面加以完善:

首先,扩大罚金刑的适用范围。从各国立法规定看,过失犯罪一般都包含在罚金刑的适用范围内。过失犯罪者主观恶性不大,往往不具备反社会的动机,再犯的可能性小,处以罚金刑能起到较好的预防作用。因此,建议对我国环境犯罪中的大多数过失犯罪增设罚金刑,以进一步发挥罚金刑代替自由刑的作用。

其次,完善罚金刑的适用方式。对某些轻罪、偶犯、初犯、中止犯等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环境犯罪,规定单处罚金制,既有利于犯罪者的改造,又能为修复环境提供必要的资金。另外,要从必并制为主转向选处制为主,减少必并制的数量,即对较轻的犯罪尽量适用选处罚金制,对较重的贪利性犯罪可规定并处罚金。

最后,明确环境犯罪罚金数额。目前环境犯罪罚金刑给审判机关过大的自由裁量权,实践中常常使犯罪人所受的惩罚与其行为对环境的损害程度及因破坏环境而获得的利益相比非常小。应该改变传统的无限额罚金制,明确规定环境犯罪中犯罪人所承担的责任范围,并加大惩罚力度,使犯罪人预见到自己行为无利可图,从而降低环境犯罪的可能性。(作者单位: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