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五好文明家庭”创建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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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五好文明家庭”创建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五好文明家庭”创建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件编号:洪府厅发〔2008〕1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南昌市“五好文明家庭”创建活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二月二十九日



南昌市“五好文明家庭”创建活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家庭成员素质,弘扬家庭美德,推动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使“五好文明家庭”创建活动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五好文明家庭”创建活动是指在各级“五好文明家庭”创建活动协调小组统一领导下,以家庭为主体,以倡导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团结的文明家风为主要内容,以提高生活质量、协调家庭关系.丰富文化生活、美化生活环境为重点,以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合格公民为目标,动员和组织广大家庭成员共建家庭文明的活动。

第三条 “五好文明家庭”创建活动是加强家庭美德建设的有效载体,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五好文明家庭”的创建,推进和谐家庭建设,促进家庭成员间的和谐,进而促进社会人际关系的和谐,用邻里间的和谐促进社区、村居的和谐,用家庭与环境的和谐促进社会和自然的和谐,促进家风、民风、社会风气的健康向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第四条 “五好文明家庭”创建活动对象为全市城乡所有的家庭和家庭成员。

第五条 “五好文明家庭”是对家庭的全面评价,“五好文明家庭”、“五好文明家庭标兵”荣誉称号由各级党委、政府或各级“五好文明家庭”创建活动协调小组授予。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六条 “五好文明家庭”基本条件:

1.爱国守法,热心公益好。热爱祖国,关心集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热心社会公益事业,扶贫济困,弘扬社会公德。大气开放,诚实守信好。真实不妄,诚实不欺,言行一致,信守承诺,弘扬诚信的精神理念、培养诚实守信的社会公德,建立和谐的人际关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

2.学习进取,爱岗敬业好。认真学习政治理论,方针政策、法律知识,刻苦钻研科学文化技术,熟练掌握劳动技能。带头就业创业;有强烈的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提高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岗位建功,岗位成才。

3.男女平等,尊老爱幼好。建立平等、民主、和睦,友爱的家庭关系,夫妻双方互敬互爱、互信互勉、互谅互让、互帮互助;尊敬长辈,爱护儿童,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邻里之间团结互助,和睦相处。

4.移风易俗,少生优育好。建立文明、健康、科学的生活方式,自觉抵制黄赌毒等丑恶现象,反对邪教和封建迷信,破除陈规陋习,提倡婚事新办、丧事简办、厚养薄葬;严格遵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树立正确的生育观和教子观,做到晚婚、晚育、优生、优育、优教,用科学的方法教育子女,培养子女良好的思想品德和健康的心理素质,为孩子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家庭环境。

5.勤俭持家,保护环境好。提倡勤劳致富、勤俭节约、合理消费、科学治家,以艰苦奋斗为荣,以奢侈浪费为耻;增强环境意识,学习环保知识,热爱环境、建设环境、美化环境、保护环境,从家庭做起,从身边做起,从小事做起。

第七条 各地各单位可根据“五好文明家庭”条件以及当地实际、城乡差异等制定相应的标准,把相关创建活动与“五好文明家庭”创建活动结合起来。

第三章组织领导

第八条 “五好文明家庭”创建活动应纳入各地各单位精神文明建设总体规划,列入文明村镇、文明社区、文明单位的评比内容,加强领导,建立各项科学的运行机制和有效的激励机制,认真研究,搞好规划。

第九条 各级要成立以党委或政府领导挂帅、由党委宣传办、妇联(妇女组织)等单位组成的“五好文明家庭”创建活动协调小组及其办事机构,具体领导、组织实施“五好文明家庭”创建活动。

第十条 各级妇联(妇女组织、妇女干部)承担协调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宣传部、文明办、妇联、民政、教育、公安,司法、文体、卫生、计生、环保、工会、共青团、科协等协调小组成员单位要根据本行业、本单位的特点,确定并履行自己的职责,将创建活动纳入本部门、本行业的工作部署,发挥优势,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第四章命名表彰

第十二条 “五好文明家庭”的评选,以家庭为参评主体,采取家庭自评、群众评议、基层推荐、逐级报批的办法。

第十三条 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镇(区)、街道、行政村、居委会,具有经济独立核算、法人资格、能独立开展社会活动的企业,均可开展“五好文明家庭”创建活动,并进行命名表彰。

行政村、居委会和基层单位的“五好文明家庭”,由家庭自评申报,村民(居民)小组评议,村(居)协调小组审批,村(居)党支部、村(居)委会和基层单位党、政组织命名表彰。

镇(区)、街道级“五好文明家庭”,由村级协调小组从村级“五好文明家庭’’中推荐,报镇(区)、街道“五好文明家庭”创建活动协调小组考核审批,由镇(区)、街道的党委,政府命名表彰。

区级“五好文明家庭”(包括“五好文明家庭标兵”),由镇(区)、街道“五好文明家庭’’创建活动协调小组从镇(区),街道级“五好文明家庭”中择优选评推荐,经区“五好文明家庭”创建活动协调小组审核后给予命名表彰。

第十四条 “五好文明家庭"的命名实行届期制,原则上镇(区)、村级每年一届,区级每两年一届。届期满将进行复查,如有违反“五好文明家庭”条件的情况,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撤销称号。

第十五条 凡被命名为各级“五好文明家庭”(含标兵)的,均授予“五好文明家庭"或“五好文明家庭标兵”匾牌,并由各级组织评比的主管单位视条件给予物质奖励。

第十六条 各级“五好文明家庭”创建活动协调小组对在“五好文明家庭”创建活动中成绩突出的本级协调小组成员单位、个人或下级“五好文明家庭’’创建活动领导协调小组可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十七条 各级“五好文明家庭”创建活动协调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五好文明家庭”创建活动的日常管理。要建立定期研究创建活动的工作制度,做好“五好文明家庭”创建活动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工作,做好“五好文明家庭"的检查复查、考核评选、推荐表彰等工作。

第十八条 “五好文明家庭”采取分级管理的办法。争创家庭不少于所属区域家庭总数的30%。

第十九条 “五好文明家庭”创建活动的日常管理包括:“五好文明家庭”申报表、主要事迹和考核复查记录;每年创建活动的计划、总结;对“五好文明家庭”的表彰、授牌;对不符合“五好文明家庭”条件的已表彰授牌家庭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条 “五好文明家庭”要加强自律和自我究善,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第六章 活动经费

第二十一条 为确保“五好文明家庭”创建活动有序发展,各级财政要确保“五好文明家庭”创建活动经费,并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做到专款专用。

第二十二条 各县区“五好文明家庭”创建活动协调小组应尽可能地多渠道筹措经费,保证活动制度化、规范化,保持良好的发展势头。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各地各单位可根据办法精神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市“五好文明家庭”活动协调小组及其办公室。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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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除四害条例

福建省福州市人大常委会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福州市除四害条例》的决定

闽常[2004]15号


(2004年9月24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对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福州市除四害条例》进行了审查,认为其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予以批准,由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施行。

福州市除四害条例

(2004年8月31日福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04年9月24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控制和消灭鼠、蚊、蝇、蟑螂等有害生物(以下统称四害),防止疾病传播,保障人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除四害活动及其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县(市、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除四害工作。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成员单位按照责任分工,履行除四害工作职责。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爱国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除四害工作。

  第五条 除四害实行政府组织、分级管理、部门协作、单位负责、全民参与的原则。

  除四害以预防为主,实施以环境治理为重点的综合性科学防治措施。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除四害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除四害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加强公共卫生设施建设,组织动员全社会参加除四害活动。

第二章 防治责任和措施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四害孳生、消长规律,结合爱国卫生活动,组织开展统一的环境卫生整治、消除四害及其孳生场所等除四害活动。

  除四害统一活动,城市每年至少开展二次,农村每年至少开展一次。

  第八条 爱国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除四害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开展除四害宣传活动,组织除四害工作,并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第九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区灭鼠工作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十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垃圾处理场、转运站以及道路两侧和居民区的公共厕所、倒桶点等环境卫生设施的除四害工作,采取场地硬底化、垃圾密闭收集运输、定期清洗消杀等除四害措施。

  第十一条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将除四害纳入食品生产经营卫生管理内容,并对食品卫生经营的防蝇、防鼠设施或者四害密度控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建筑工地除四害工作纳入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内容。

  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机构应当对城市排水系统、污水处理厂等市政公用设施采取控制和消灭四害措施。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辖区内的单位、村(居)民开展清除四害及其孳生场所的活动。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改造公共厕所,组织村(居)民改建无害化户厕,在具备条件的镇、村规划建设垃圾处理设施和堆肥场。

  第十四条 居民住宅除四害由房屋使用人、所有人负责。

  居民住宅小区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实行物业管理的,除四害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除四害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第十五条 非住宅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用地,除四害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机关、团体、部队、事业单位的,由使用单位负责;

  (二)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由生产、经营单位或者个人负责;

  (三)机场、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由其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四)在建的建筑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停建、待建的建筑工地由建设单位负责。

  城市公共道路、公共绿地、风景名胜区、公园、内河除四害责任由其管理单位负责。

  第十六条 单位应当开展除害防病健康教育宣传。

  单位和个人应当进行经常性的除四害活动,并按照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的要求,参加统一开展的清除四害及其孳生场所的活动。

  第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各自责任,采取下列措施清除四害及其孳生场所:

  (一)保持室内外环境整洁,清除易孳生四害的积水、有机废物等;

  (二)对厕所、下水道、电缆(讯)沟、垃圾和污物收集容器、存(积)水处等易于孳生聚集四害的场所,采取密闭、冲洗、消杀、平整、疏通等措施;

  (三)对化粪池加盖密封,定期清掏,采取无害化处理措施;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设置防蝇防鼠设施的单位、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设置防蝇、防鼠设施;

  (五)餐饮、食品加工销售、仓储、农贸生鲜市场、超市等除四害重点单位、场所,应当有完善的除四害制度,有专人负责消杀四害,采取堵洞抹缝等有效措施,使四害密度达到国家规定的控制标准。

  (六)屠宰场、养殖场、饲养场应当采取环境综合治理措施,及时清理禽畜粪便、有机废料,经常冲洗场所,消杀四害;

  (七)其他清除四害及其孳生场所的有效措施。

第三章 经营和服务组织

  第十八条 销售、使用除四害药品和器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

  禁止销售、使用伪劣的或者国家禁止的除四害药品和器械。

  第十九条 经营杀鼠剂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杀鼠剂经营资格。

  申请经营杀鼠剂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当地爱国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爱国卫生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二十日内作出核准意见,报送上级部门批准。

  第二十条 杀鼠剂经营单位所销售的杀鼠剂应当属于国家许可生产的产品,并且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杀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产品质量合格证应当一致。

  第二十一条 除四害专业服务组织应当有经业务培训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操作人员,有除四害药品、器械专用储存场所。

  除四害专业服务组织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二十日内向爱国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可以委托专业服务组织除四害。

  除四害专业服务组织提供除四害服务时,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除四害药品、器械,按照技术规范要求消杀四害。

  除四害专业服务组织应当每年将提供专业服务的对象,消杀四害方案和消杀情况报爱国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除四害专业协会应当在爱国卫生主管部门指导下,对除四害专业服务组织进行行业规范,建立公平有序的除四害专业服务市场。

  第二十四条 除四害药品经营者和专业服务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危险品及其废弃物管理规定,对废弃的药品及容器等进行管理和处置。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四)项规定,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从事其他行业生产经营的,由爱国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其他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要求采取除四害控制措施,四害密度超过国家规定的控制标准的,由爱国卫生主管部门对单位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三百元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爱国卫生主管部门可以代为采取除四害措施,费用由被处罚者承担。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由爱国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由爱国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爱国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其他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 政府机关和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劳教戒毒的成本分析

江苏省句东劳教所 李 颖


【摘要】劳教戒毒是目前我国戒毒体制中强制戒毒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历史的、体制的原因使得劳教戒毒工作困难重重。本文运用经济学成本分析方法来考察劳教戒毒成本的构成及成本投入的影响因素,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从改革行政运作机制和人事体制、加强戒毒预算分配管理入手,有效实现劳教戒毒成本科学投入、戒毒资源合理配置的途径,以期“以合理的劳教戒毒成本投入,获得理想的社会效益”,从而切实发挥劳教戒毒应有的功能和作用。
【关键词】劳教戒毒 成本分析


一、概述
(一)劳教戒毒的概念
劳教戒毒,在目前我国戒毒体制中是强制性戒毒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由司法行政机关主管的专门劳教戒毒所和综合性劳教所中设置的承担戒毒任务的戒毒大队负责具体的戒毒事务。法律依据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以下简称《禁毒决定》),“强制戒除后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可以实行劳动教养,并在劳动教养中强制戒除。”(全国第三次禁毒会议之后对这一规定进行了政策性调整,即复吸一律送劳动教养)
(二)戒毒模式概述
戒毒模式,受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制度、文化、习俗、观念以及卫生医疗水平等因素的综合影响。
目前,我国的戒毒治疗模式有:
1、自愿戒毒:吸毒人员自愿到社会上开设的戒毒所戒除毒瘾。自愿戒毒机构由卫生部门主管,公安机关负责监督。时限一般为10~20天,主要目的是帮助吸毒人员生理脱瘾,摆脱身体对毒品的依赖。
2、强制戒毒:是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的长期性或临时性戒毒所,由公安机关管理,卫生部门监督。被强制戒毒的对象是《禁毒决定》第八条规定:“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的,由公安机关规定给予处罚外,予以强制戒除,进行治疗教育……”时限一般为3~6个月,最长不超过1年。强制戒毒机构实行与外界隔绝的办法,按照半军事化的规范,进行强化训练、教育和管理,使其心理毒瘾得到控制、减弱和消除。
3、劳教戒毒:(见上述概念)。时限为1~3年。除对戒毒者进行药物治疗、心理治疗和其他康复工作,还需对其进行强制性的政治思想、法制、文化、技术教育。
国外戒毒治疗一般以医疗模式为主,主要有:
(1) 短期住院治疗:3~6周,门诊。
(2) 社区治疗:1~2年。
(3) 门诊戒毒治疗:时间不定。
(4) 美沙酮维持治疗:长期。
二、劳教戒毒的成本、成本构成与分析
(一)成本的概念
成本是经济学中的一个重要概念,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种耗费”。一般说来,只有企业收益超过企业成本,才有效益可言。戒毒工作也是一项投资,要想获得收益,也要投入一定的成本,这就是戒毒成本。戒毒成本,是指戒毒工作部门为了达到一定的戒毒目的而投入的全部资源的总和,包括在戒毒工作中所耗费的人力、物力资源和其他社会资源。
(二)劳教戒毒成本及构成
劳教戒毒成本,是指劳教戒毒机关为了达到戒毒劳教人员戒除毒瘾,使之顺利回归社会的目的,而投入的人力、物力、时间等司法资源以及其他社会资源。
结合劳教戒毒工作复杂多样的特点,我们可以依照不同标准对劳教戒毒成本作出不同分类:依是否在戒毒工作中直接产生的耗费和执法过错,将劳教戒毒成本划分为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和过错成本;依是否随外界情势变化,将其划分为固定成本和变动成本;依是否与经济因素有关,将其划分为经济成本和非经济成本。进行成本分类,有助于进一步理解成本的含义及其作用,从而有效地提供和使用各种成本信息,提高成本管理水平。具体分析如下:
1、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和过错成本
直接成本:指与劳教戒毒工作有直接关系的成本。如,警察的薪金(直接人工),戒毒治疗、检验物质耗费(直接材料)。
间接成本:指与劳教戒毒工作没有直接关系的成本。如,日常行政性开支。
过错成本:是指劳教戒毒机关对戒毒劳教人员的不当管理及治疗措施的错误运用所造成的耗费,作为劳教戒毒成本只是一种可能的成本支出,并非任何劳教戒毒单位、任何矫正治疗措施必须支付的成本。
过错成本的发生原因:(1)民警的不当管理,如非法或不当使用警械具,造成戒毒劳教人员身体、心理、精神的损伤甚至死亡。再如,处理戒毒劳教人员违纪、违法案件中,因刑讯逼供致伤、致残甚至致死人员事件。(2)矫正措施、治疗方案的不当运用。如药物的误用、体能训练过度所致伤害。
以上只列举了工作中的几种常见现象,实际上,戒毒治疗中的一些过错成本是不可避免的。一方面由于人们的认知局限,另一方面则缘于治疗技术、矫正方案的圈囿,即不完善性。当然,在工作中我们是可以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减少工作中的过错成本。
区别直接与间接成本和过错成本,目的在便于“借此考核成本分配的合理性,从而也推动成本计算制度的创新”。
2、固定成本与变动成本
固定成本与变动成本,都是就短期成本而言,长期成本都是可变的。
固定成本是为了维护劳教戒毒工作的正常运转,由国家财政担负的机关日常性开支,如,办公场所、设施,车辆的使用与维修,警察的薪金,固定资产折旧费,保险费等。
变动成本是在一定时期以内随外界情势等相关情况的变化而变化的费用支出。如,政策调整,加大对吸毒行为的打击力度,造成收容人数的增加;应付突发事件的预留资金,包括对戒毒劳教人员制造的所内事件的处置,对相关人员采取的羁押和强制措施,对脱逃人员的抓捕、跟踪等要支付的费用。
3、经济成本与非经济成本
经济成本是戒毒工作所必须的经济耗费,包括办公费用、警察薪金、基本建设经费等。
非经济成本是指经济成本以外的其他成本,如社会心理成本。社会心理成本“是指社会民众对在侦查活动影响下的社会治安状况所抱的一种心理态度,具体指针对犯罪行为而实施的侦查活动在执行过程中对民众所产生的一种心理影响,也可说是一种民众对国家公权力对其私权利造成侵犯的心理印象。如果侦查活动合法有序地进行,所采用侦查手段对民众权利造成的侵犯越少,则民众会感到更安全,社会心理成本越小。”在劳教戒毒工作中,社会心理成本就是民众对国家采取劳教戒毒这一强制戒毒措施的心理反映,如果此项工作对戒毒劳教人员的权利侵犯越少,手段越科学,管理越文明,社会效益越高,则民众会感到越满意,社会心理成本就越小。
劳动教养法律制度在国内外争议颇大,存废之争持续已久,其影响已上升到人权(公民权)保护、法治目标的实现、国家政治形象。因此,考虑并重视劳教戒毒工作的非经济成本,尤其是社会心理成本已是大势之趋。
4、机会成本
机会成本是“在具有稀缺性的世界里作出一项决策而不作出另一决策时所放弃的东西”。现代西方经济学中,通常区分使用三种不同的成本概念:机会成本、会计成本、经济成本。对经济学家而言,其中最重要的是机会成本(opportunity cost)。美国经济学家保尔•萨穆尔认为,“做决定具有机会成本,因为在一个稀缺的世界中,选择一个东西意味着放弃其他的一些东西。机会成本是被错过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同样,在劳教戒毒模式的选择上,也存在机会成本的问题。目前,国内外流行着诸种内容窘异、风格效用各不相同的戒毒模式,如何在符合戒毒价值目标的前提下,选择一个与劳教戒毒相融合的、科学的、有效的、经济的戒毒模式,是机会成本要考虑的问题,也是劳教戒毒工作者不能回避的首要课题。如,国际上流行的“多维度家庭治疗”模式,其治疗的关键是必须有人、有时间对戒毒青少年进行不间断地全程跟踪观察和监督。若将其引用到劳教戒毒中来就是大失理智的愚笨之举,在现有警力就很紧张的情况下,我们不可能有足够的人员和时间投入至如此昂贵的运作。劳教戒毒所做不到,社会上的自愿戒毒机构也不可能做到。即便是(部分试点单位)已经引用到劳教戒毒中的社区治疗(TC)模式也存在着工作原理、组织原则、管理规则、实施程序上与劳教戒毒模式的融合问题(或制度的移植与本土化)。故而,机会成本分析不可或缺。
(三)劳教戒毒成本分析
“成本分析,是按照一定的原则,采用一定的方法,根据成本计划、成本核算资料和其他相关资料,对成本完成情况进行全面分析,查明成本升降的原因,寻求降低成本的途径和方法,达到以较少资金耗费取得较大经济效益的目的。”这是经济学上对成本分析的定义。我们所讲的劳教戒毒的成本分析在采用经济学成本分析方法、技术的同时,应当注意与经济学概念的区分。微观经济学中,企业关注的是如何以最小的成本投入获取最大的利润,即追求效益的最大化。而在司法活动中,这是很难实现的,原因在于法律成本与一般的生产成本有着严格的区别。最典型的例子就是社会心理成本,即无法用物质的、经济的标准去衡量、去量化。因而对劳教戒毒成本进行量化分析就不能简单地套用经济学的内容了。
根据劳教戒毒工作的实际,将劳教戒毒成本分析的目的定位为:正确测定戒毒成本计划的完成情况,客观评价责任单位的工作业绩;揭示差异原因,把握戒毒成本变动规律,逐步提高成本管理水平。
成本分析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