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的指导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6 02:35:26   浏览:863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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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的指导意见

财政部


关于推进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的指导意见

财会[2008]16号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铁道部(财务司)、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财务管理司),解放军总后勤部、武警部队后勤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是我国会计人员的准入资格考试,具有基础性强和考生人数众多的特点。在传统考试模式下,开展会计从业资格考试,通常具有组织难度大、投入成本高、运转周期长等弊端。与传统考试模式相比,无纸化考试能够更加有效地确保考试的客观性、公正性、实时性,具有提高会计管理工作效率、节约考试资源、规范考试管理、方便考生应考等传统考试不可替代的优势,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构建节约型政府的有力举措,是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发展的必然趋势。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我部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有序推广和规范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以下简称无纸化考试)工作。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请遵照执行。各部门、各地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在推进无纸化考试工作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一、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的目标和原则

  (一)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争取用3-5年的时间,逐步在全国范围内推进无纸化考试工作,提高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工作效率和水平,进一步规范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工作,提升考试权威性和公正性,甄选优秀的人才加入会计人员队伍。

  (二)开展无纸化考试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依法开展”原则。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会计法》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组织开展无纸化考试,做到方式合法、程序合法、结果合法。

  2.“以人为本”原则。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全面树立服务考生、方便考生的理念,以考生为中心,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无纸化考试管理办法和考务规则,简化报名手续,优化网络服务、咨询平台,合理规划考试时间,科学设置考试场所。

  3.“因地制宜”原则。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综合利用现有条件,加强基础调查、研究,在充分借鉴无纸化考试试点地区(或部门)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的实际情况,稳步推进无纸化考试工作,避免盲目上马和重复开发。

  4.“安全可靠”原则。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无纸化考试的特点,统筹安排考务工作流程,合理配置软、硬件环境,提前设置预防考试过程中出现死机、断电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确保无纸化考试环境的安全、可靠。同时,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考试纪律的监管,严肃考风考纪,确保无纸化考试过程的平稳、安全。

  二、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的具体要求

  (三)无纸化考试,是以财政部印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为依据、以优化的题库资源为基础、以现代信息技术为手段,通过随机组卷生成无纸化考试试卷(包括会计基础、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和初级会计电算化)进行考试,并及时生成考试成绩,集考试报名、试卷生成、上机考试、阅卷、成绩生成、合格证(单)打印等为一体的、多元化、新型的会计从业考试管理模式。

  (四)系统的建设与维护。开展无纸化考试的地区和部门,应当确保无纸化考试基本的软、硬件建设资金要求,加强系统的基础建设、后期维护和人员培训,严格内部管理及保密制度,确保无纸化考试系统的稳定、安全、有效。

  (五)题库的开发建设。题库是实施无纸化考试的关键环节。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重视无纸化考试题库的开发建设工作。

  题库的开发建设应当完全覆盖《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中所有的知识点。现阶段可由各地自行组织专家开发建设题库;随着此项工作的推进,财政部将统一组织专家开发建设题库。

  题库中题目的类型可以是单选题、多选题、不定项选择题、判断题、计算题、案例题、情景题等,其中,单选题、多选题、不定项选择题的各选项在组卷时,应能做到随机排列出现。

  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重视题库的保密工作和后期管理,制定题库的保密规则,建立题库定期更新机制,更新的周期一般不超过1年,以确保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前瞻性、时效性、先导性、权威性和优质性。

  (六)考试报名工作的安排。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将无纸化考试报名时间和程序在当地财政网站、考试管理机构网站和相关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告,并保留足够的公告期。

  采用现场报名方式的,报名现场应当配备具有直接读取二代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存储信息功能的设备、采集考生影像的设备和采集考生指纹信息的设备等,增强考生信息录入的准确性,加强对考生信息的审核程序,有效杜绝可能发生的舞弊行为。

  采用网上报名方式的,应当在网上报名页面上告知网上报名具体流程,具备网上申请、图片数据上传、网上审核、在线支付、准考证下载打印等功能。同时,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考生网上报名信息的审核程序,采取现场复核考生身份信息、现场采集考生指纹信息、现场核对考生影像等有效方式核实考生报名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杜绝可能发生的舞弊行为。

  (七)考试费用的确定。由于需要利用计算机考场组织无纸化考试,可能导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前期成本增加。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及时会同所在地或具有管辖权的发展改革委和物价管理部门研究制定考试收费标准,并及时予以公布。

  (八)考试周期。在确保考生考试权利的基础上,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的无纸化考试考场数量和考生数量,合理确定无纸化考试周期。

  (九)考场的部署。无纸化考试需要部署计算机考场组织考试工作,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以建立自有计算机考试基地为主;在安全可控的条件下,可适当利用社会资源部署计算机考场。

  (十)考场的监管。无纸化考试现场应当设置巡考和监考人员,严格执行有关考务工作要求。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同时采用考场视频监控系统对考场进行监管。

  (十一)电子试卷的生成、下载、发放和成绩判定。电子试卷应由无纸化考试系统随机生成。各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控制无纸化考试电子试卷的生成、下载和发放。

  电子试卷生成时间,应当在充分考虑所需生成试卷数量和服务器工作性能的基础上,合理加以确定,一般不超过24小时,允许各计算机考场在考试开始前的24小时之内下载。电子试卷在生成时应自动加密,在开考前保持加密状态。只有在指定的考试时间,考生登录考试系统后,电子试卷方可自动解密打开。考试终端设备应当与服务器保持时间同步,不得在考试开始后作任何调整。规定的考试结束时间到达后,考试系统应能立即强制中止考试并收卷。考生成绩应由考试系统自动判定生成。

  (十二)考生试卷和成绩的保存。考试过程中,无纸化考试系统能够定期自动保存考生答题情况,以预防死机、断电、误操作等突发事件而造成的考试中断。考试结束后,考生的考试成绩应由考场统一回收至数据库并永久保存,考生的电子试卷应当在数据库中至少保存1年;有条件的地区,可专设一台服务器作为考试试卷和考试成绩数据库的备份设备。

  (十三)考试软件标准化接口要求。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在自行开发、使用无纸化考试软件系统时,应当留有与财政部或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会计人员管理系统或信息平台的标准化接口,为实现全国会计从业资格网络化管理创造条件。

  三、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的组织领导

  (十四)无纸化考试工作按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体制进行归口管理。

  财政部统筹领导全国无纸化考试工作。按照《会计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要求,提出无纸化考试指导性意见,督促、协调、检查各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无纸化考试工作,并负责全国会计从业资格信息化管理接口建设等工作。

  各省级财政部门、新疆建设兵团财务局和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铁道部财务司、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财务管理司、解放军总后勤部、武警部队后勤部等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分别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的无纸化考试工作。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按照本指导意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的实际,提出开展无纸化考试的实施方案,制定无纸化考试的规章、制度,具体组织无纸化考试工作,定期将有关情况报财政部备案。

            

                             财政部                      

                         二OO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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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价值为什么要适应大众

黑龙江北安市人民法院 王丹 肖文

(一 )、法的价值决定

法的价值是指法满足人的需要的积极意义或法的有用性。法的价值是一个十分古老而又新颖的法学命题,早在人类创制法或法律的时候,就开始了关于法或法律的价值思考。人类创制法或法律的行为,绝不是没有意义和目的的盲动,千百年的法学家和思想家们都一直在思考和探索着法的价值。早在古希腊时期,著名思想家亚里士多德(Aristotle, 前384-前322)提出“法治”的两个标准,他认为,所谓法治,一是指普遍守法,二是指被遵守的法律应该是良法。显然,在他看来,法律的“好”“坏”是法律的内在标准之一,也是人们是否负有守法义务的根据之一。正如庞德所说:在法律史的各个经典时期,无论在古代和近代世界里,对价值准则的论证、批判或合乎逻辑的适用,都曾是法学家们的主要活动。

在法学发展史上,自然法学派一直主张法是有其价值追求的,那就是正义、自由等等。自然法学说的理论框架主要有三个支点:第一,人类所共有的权利或正义体系就是自然法,自然法是指普遍的、人类共有的法律。自然法学强调法律的统一性并把法律统一的基础归结为正义、平等、自由、幸福、尊严、权利等;第二,强调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实在法应该属于作为权利或正义体系的自然法,自然法凌驾于实在法之上,具有支配实在法的效力,实在法如果与自然法相抵触就必须修改或废除以满足自然法的要求;第三,自然法本身是由永恒的、先验的、普遍适用的一般原则构成,或说是被理性的自然之光照亮了的各种原则构成的,因此,它不具有实在法普遍采纳的成文形式和国家强制。

由于自然法学派与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在历史上曾进行过不少次争论,人们似乎以为分析法学派是否认法有价值的问题。分析法学认为自然法学混淆了法律与道德,进而提出法学的研究对象只能是实在法,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恶法亦法”的道理。奥斯丁曾指出:法律的存在是一回事,而它的优点、缺点又是一回事。它是不是法律是一回事,而它是否适合于人们想象的标准,这又是另一回事。显然,奥斯丁反对把道德标准作为法律的内在条件,法律价值问题是以承认法律有价值为前提,因而没有必要成为法学研究的领域,因此他的观点在我看来并不是不承认法的价值问题,而是说法的价值问题无需成为法学的问题,可以说无论什么样的法学流派最终都在一定意义上承认或研究法的价值问题。

法的价值的研究,经过了千百年的凝练,固化了秩序、自由、效率和正义等几种基本价值形式。秩序指在社会中存在着某种程度的关系的稳定性、进程的连续性、行为的规则性以及财产和心理的安全性。在文明社会中,法律是预防脱序、制止无序状态的首要的、经常起作用的手段,法律是秩序得以建立和维护的最重要的手段。法律意义上的自由是哲学上自由的一个具体领域,它乃是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性范畴,它意味着人们做法律所允许的一切事情的权利。所以,孟德斯鸠指出:自由是做法律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的人同样会有这个权利。效率或效益一词可以在多种意义上使用,本来是经济学领域的概念,如提高经济效率,后来为法学界所借用,追求效率成为法的重要价值目标,通常可以归结为一个基本意义,从一个给定的投入量中获得最大的产出,即以最少的资源消耗取得同样多的效果,或以同样的资源消耗取得最大的效果。正义、公正、公平等是含义基本相同的概念,它们所表达的是人类所追求的一种理想状态,是一种社会伦理观念。社会正义现象是十分复杂的,正如博登海默所指出的,正义具有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变幻无常,随时可呈不同的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马克思主义认为,正义是由一定社会经济基础所决定的社会正当性的观念和制度,它是社会制度正义和主体行为正义的有机的统一。

法的价值即是法对于人的价值。发展与解放全人类是无产阶级的伟大理想。真正的法的价值是谋求人的发展与解放的,否则就是法的价值的畸变,就应当为我们所屏弃。凡是与人的发展与解放背道而驰的法的追求,就不是真正的法的追求,也不是真正的法的价值。任何忽视人与抹杀人的法都是对于法的价值的反动。通俗的说,就是法的价值决定了法要走进百姓生活要平民化.

(二). 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各个方面的配合。其中,法律的支撑—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平衡各社会主体的利益关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对和谐社会的构建具有基础性的意义。

秩序是法律价值的核心,又是和谐社会最本质的内涵,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完善立法及其体系,严格法律实施,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

秩序是构成人类理想的要素,同时也是人类社会活动的基本目标,法律在建立和维护秩序的过程中成为秩序的象征。法律所追求的秩序,在社会中承载着关系的稳定性、进程的连续性、行为的规则性,以及财产和心理的安全性等功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本质内涵,就是实现法律所追求的社会秩序,就是要形成民主法治、安定有序、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状态,并且这种状态要以一种过程的形式持续存在。这是和谐社会之要义和基本特征。法律是社会两大调控系统之一,在调控社会关系、实现社会和谐方面,是其他任何方法和手段都不可能取代的。法律作为消除无序状态或预防无序状态的首要的、经常起作用的手段,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具有基础性意义。因此,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法律的支撑。

发挥法律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最基本的方面是要维护和保障人权,平衡各类社会主体的利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第一、依法保障人权是实现以人为本、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的根本途径。尊重和保障人权是人类文明的标志,也是一切进步的法的基本特征。一般意义上的人权是人的价值的社会承认,是人区别于动物的观念上的、道德上的、政治上的、法律上的标准。法律意义上的人权,是指那些关于人的先天既有和后天能够实现的价值在法律上的一般承认。新中国成立以来人权一直以公民的基本权利为其表现形式,2004年修宪将保障人权直接写进了宪法,对我国和谐社会的构建具有重要意义。

人权的本质属性表现为利益,包括物质形态和精神形态的利益。人权所体现的利益具有道德性,符合道德的一般标准,即既是利己的,又是无害于人的。维护和保障人权能从根本上协调人与人的利益关系,充分尊重人的利益和要求,有利于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人权有建立秩序和消除暴力的功能,创造和谐而不是冲突是人权的内在要求。人权创造的和谐,在政治上表现为民主,法律上表现为法治。而民主法治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最高表现。只有依法保障人权,才能实现社会主义的民主法治。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过程中,保障人权根本上在于保障人民—国家权力所有者的地位,保证国家制定的法律、政策能够充分体现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在社会生活中具体表现为要尊重并维护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社会知情权、社会参与权、民主监督权以及社会经济和文化权利,协调人与人的利益关系,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因素;还要运用法律将人权保障定型化,保证整个社会的运转服从于法律至高无上的权威,彻底消除特权,做到法律高于人情、高于权力,真正用法律保障人权,协调人与人的关系,维护社会和谐。为此,必须从宪政保障、立法、行政保护、司法救济诸方面下大工夫维护人权。

第二、运用法律协调各社会主体的利益关系,有利于建立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基础上的充满活力的和谐社会。利益作为基于现实条件下的客观需要,对法律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也即利益制约影响法律;而法律一旦形成则对利益具有能动的反作用。利益平衡是法律的基本功能,在社会主义社会条件下构建和谐社会,必须从人民的利益出发,协调社会生活中日益复杂的利益冲突,平衡社会主体的各种利益关系。通过制定完善的法律制度,确认、界定、分配各种利益,协调社会利益关系,保障、促进社会各主体利益的实现,特别是对新生利益以及社会弱势群体利益的确认和保护,要充分发挥法律的利益协调作用。当前,构建和谐社会,一是必须从改善民生入手,依法最大限度地将财政支出的重点向“三农”倾斜,向社会弱势群体倾斜,向社会公共服务设施倾斜,并建立起相应的法律保障机制。二是要重视环境、资源、生态安全等问题,将它们提到国家安全的高度来认识,建立和完善环境资源保护、生态安全等方面的法律,建立生态环保型、资源节约型社会,实现人与自然关系的协调。

第三、以法律为保障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培育诚信友爱社会风尚不可或缺的手段。公平正义是法律固有的品质,公平正义也只有通过良好的法律才能实现。构建和谐社会必须以保障社会全体人民的利益为出发点,通过宪法和法律制度配置、设计权利义务的方式,确认他们应享有法律地位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保障他们应享有的社会及经济、文化等方面的权利,保障社会主体平等地享有权利、平等地履行义务,使社会正义真正落到实处。在此基础上,培育和发扬诚信友爱社会风尚,使社会发展实现从法律到道德的飞跃,向更文明的高度迈进。




财政部关于贯彻实施新的企业财务制度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贯彻实施新的企业财务制度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1993年5月17日,财政部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贯彻落实《企业财务通则》和分行业的企业财务制度,做好新老制度的衔接转换工作,现就国有企业执行新的企业财务制度有关政策衔接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企业现有各项资金的处理
企业固定基金(扣除待转已完专项工程支出)、流动基金、专用基金中的更新改造资金以及国家专项拨款中的挖潜更新改造拨款余额作为国家资本金。企业接受其他单位投入的资金,作为法人资本金。
企业工资基金和职工福利基金余额转作流动负债管理。
对职工福利基金赤字,企业按照下列顺序抵补:职工奖励基金、大修理基金、后备基金、生产发展基金、新产品试制基金、以及从留利中提取的承包风险基金。
企业专用基金按照以上顺序抵补职工福利基金赤字后,其余额可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职工奖励基金余额转作流动负债管理。大修理基金结余转作预提费用,用于支付企业新发生的修理费用;大修理基金赤字转作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分期摊入成本、费用。生产发展基金、新产品试制基金、后备基金、以及从留利中提取的承包风险基金,其结余转作盈余公积金;其赤字冲减固定基金、流动基金。
国家拨给企业的特准储备基金作为长期负债处理。国家拨给企业的专项拨款余额(不包括挖潜更新改造拨款余额)以及今后对企业的各种专项拨款,应当单独反映。专项拨款项目完成后,属于按照规定准予核销的部分,报经批准后冲销专项拨款,其余部分作为国家投资,在资本公积金中单独反映。
经国家专项批准建立的各项建设基金,按原规定执行。各项建设基金中,企业自收自用部分,视同国家专项拨款处理;主管部门集中收取的部分应在年度决算中单独反映,企业收到主管部门拨入的各项建设基金作为增加国家专项拨款处理。
企业改造成股份制或者进行合资合营,应将公积金转为资本金。
二、关于长期负债利息和汇兑损益的处理
企业1993年6月30日以前的长期负债,其已经发生的利息和汇兑损益,购建项目尚未完工的,计入资产价值,购建项目已经完工的,经过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冲减企业专用基金结余,尚未冲减部分转入递延资产,分期处理;以后新发生不计入资产价值的利息和汇兑损益,有承受能力的企业按照新制度规定处理,没有承受能力的企业,经过主管财政机关批准,转作递延资产,分期计入财务费用。
企业1993年7月1日以后的长期负债利息和汇兑损益按照新制度执行。
三、关于超过三年应收帐款的处理
企业超过三年确实不能收回的应收帐款列作坏帐损失,应当报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
企业实行新制度以前的应收帐款,应进行清理分析,属于三年以上的应收帐款单独反映,其中,确实不能收回的,报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后分期处理。
四、关于改变固定资产划分标准等问题的处理
改变固定资产划分标准后,原固定资产转为低值易耗品的,其净值部分按照低值易耗品摊销办法一次或分期摊入成本、费用。原低值易耗品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不转作固定资产,按照低值易耗品管理。
企业固定资产应当实行有偿转让,个别情况特殊、符合国家规定并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实行无偿调拨的,调出方调出固定资产净损失冲减资本公积金,调入方调入固定资产净收益增加资本公积金。属于成建制无偿调入调出的固定资产,应报主管财政机关另行处理。
企业已列入待处理的固定资产盘亏、毁损、报废、盘盈,在执行新制度前按老办法处理完毕,并调整有关资金。实行新制度后,企业发生的固定资产盘亏、毁损、报废、盘盈等按新制度执行。
基建单位和生产单位按新制度规定,由企业统一管理和核算。目前暂难统一管理的,基建单位执行修订后的基建财务办法,并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
新制度实施前,按照财政部、国家计委、原国务院生产委《关于下达实行加速折旧的部分大中型骨干企业名单的通知》和机电部、财政部《关于下达“八五”期间实行特殊优惠折旧的机械重点骨干企业名单的通知》,以及其他经过国家批准实行加速折旧的企业,从1993年7月1日起停止执行原加速折旧办法,统一实行新的折旧制度。
五、关于奖金逐步计入成本、费用的处理
按照国务院发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关于“逐步将企业职工的全部工资性收入纳入成本管理”的规定,企业职工奖金逐步计入成本、费用。税利分流企业的职工奖金全部计入成本、费用;其他企业,按照企业隶属关系,由财政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审批,分三年逐步计入成本、费用。奖金暂未列入成本、费用的企业,其奖金在提取盈余公积金、公益金并向投资者分配利润后的利润中提取,转作流动负债管理。
工效挂钩企业的奖金,按照有关部门审批的工效挂钩办法计提的奖励基金数控制;非工效挂钩企业的奖金,按照有关部门审批的工资计划或者工资包干总额应提的奖金数控制。
实行工效挂钩总挂总提办法的企业,提取的新增效益工资列入管理费用。
六、关于企业管理费的处理
实行制造成本法后,企业库存产成品、在产品等已经分摊的原企业管理费转作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随销售随处理。新制度实施后,产品成本、费用核算按新办法执行。
七、关于新制度与承包制的衔接
按照国务院关于“八五”期间继续完善承包经营责任制的精神,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企业,其承包分配体制执行到承包期满,新签订承包合同的企业,承包期限不得超过“八五”期间。企业承包合同期满后实行依法缴纳所得税制度。
企业超承包所得返回的部分纳入企业税后利润按照规定顺序分配,经营者奖励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在超承包所得中扣除,转作应付工资处理。
八、关于税前还贷及单项留利的处理
实行税前还贷办法的企业,“八五”期间继续按照原办法执行。归还借款的利润转作盈余公积金。
企业单项留利中,留给企业的治理“三废”盈利净额、技术转让净收入以及国外来料加工装配业务留给企业的利润,仍按照原规定执行,留给企业的单项留利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减免的所得税应全部转作盈余公积金。其他各地区、各部门自行制定的优惠政策停止执行。
实行先税后分办法以后,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润、股利,在计算所得税时予以调整。
九、关于企业房改基金等问题的处理
企业房改基金结余应单独反映。实行新制度后,企业房改有关财务处理办法另行规定。
企业提取的公益金,应小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金。公益金主要用于职工住宅等集体福利设施支出。
十、关于工效挂钩和承包制的考核
工效挂钩企业实行新制度后,工效挂钩方案一般不作调整,影响较大的,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给予适当调整。
承包企业实行新制度后,对承包基数影响较大的,是否调整,按企业隶属关系,由财政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财政承受能力确定。
企业扭亏增盈的考核以及经济效益的分析,应按可比口径计算。
各地区、各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切实做好新制度实施前的各项准备组织工作,深入研究新老制度转换中的问题,确保新制度的顺利实施,做到平稳过渡。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以便进一步补充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