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报送中央企业2008年投资完成情况和2009年投资计划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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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报送中央企业2008年投资完成情况和2009年投资计划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做好报送中央企业2008年投资完成情况和2009年投资计划工作的通知

各中央企业:

  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全面、系统地了解中央企业投资情况,根据《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6号)要求,请各中央企业认真做好2008年投资完成情况和2009年投资计划的报送工作,按照本通知附件1的格式与要求,认真填报有关数据和项目内容,并结合企业实际按照附件2的内容提供有关文字说明材料(均为一式3份),于2009年1月31日前报送我委规划发展局。

   联系人:于天荣、张鹏 

  电 话:63193596、63193235

  附件:1.XXXX公司投资情况表

2.XXXX公司2008年投资完成情况及2009年投资计划情况说明材料(提纲)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全面、系统地了解中央企业投资情况,根据《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6号)要求,请各中央企业认真做好2008年投资完成情况和2009年投资计划的报送工作,按照本通知附件1的格式与要求,认真填报有关数据和项目内容,并结合企业实际按照附件2的内容提供有关文字说明材料(均为一式3份),于2009年1月31日前报送我委规划发展局。
联系人:于天荣、张鹏
电 话:63193596、63193235

附件:1.XXXX公司投资情况表
2.XXXX公司2008年投资完成情况及2009年投资计划情况说明材料(提纲)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 日





附件1 XXXX公司投资情况表

表1 XXXX公司2008年固定资产投资完成情况表 单位:万元
计划投资总额 完成投资总额 按投资方向划分 按项目阶段划分 到位资金 按资金来源划分
主业 非主业 新开工 续建 自有资金 贷款 其他
                 
说明:表中填写的数据应为本企业全部固定资产投资额的有关情况
表2 XXXX公司2008年固定资产投资重点项目完成情况表 单位:万元
编号 项目名称 项目内容 总投资 其中:自有资金 开工年月 截至上年底完成投资 2008年完成投资 项目进度描述
1          
2        
…        
10          
合计          
说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较多的企业可依据项目2008年投资额排序在表中填写前10个项目,不足10个项目的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表3 XXXX公司2008年股权(产权)投资完成情况表 单位:万元
投资总额 按投资方向划分 按资金来源划分 备注
主业 非主业 自有资金 贷款 其他
             
说明:表中填写的数据应为本企业全部股权(产权)投资额的有关情况

表4 XXXX公司2008年股权(产权)投资重点项目完成情况表 单位:万元
编号 项目名称 被投资企业所属行业 计划投资总额 投资完成后所占股比 2008年度完成投资总额 其他股东及股比情况
1
2

10
合计
说明:股权(产权)投资项目较多的企业可依据项目2008年投资额排序在表中填写前10个项目,不足10个项目的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表5 XXXX公司2009年固定资产投资计划表 单位:万元
计划投资总额 按投资方向划分 按项目阶段划分 按资金来源划分
主业 非主业 新开工 续建 自有资金 贷款 其他
               
说明:表中填写的数据应为本企业全部固定资产投资计划额的有关情况

表6 XXXX公司2009年固定资产投资重点项目计划表 单位:万元
编号 项目名称 项目内容 总投资 其中:自有资金 2009年计划投资 项目起始时间 项目预计完成时间 投资收益率(%) 备注

1                  
2                  
…                  
10                  
合计                  
说明:固定资产投资计划项目较多的企业可依据项目2009年计划投资额排序在表中填写前10个项目,不足10个项目的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表7 XXXX公司2009年股权(产权)投资计划表 单位:万元
计划投资总额 按投资方向划分 按资金来源划分 备注
主业 非主业 自有资金 贷款 其他
             
说明:表中填写的数据应为本企业全部股权(产权)投资计划额的有关情况


表8 XXXX公司2009年股权(产权)投资重点项目计划表 单位:万元
编号 项目名称 项目主要内容 被投资企业所属行业 本企业投资总额 其中 备注
本企业所占股比 投资收益率(%)
1              
2              
…              
10              
合计              
说明:股权(产权)投资项目较多的企业可依据项目2009年计划投资额排序在表中填写前10个项目,不足10个项目的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附件2

XXXX公司2008年投资完成情况及2009年投资计划情况说明材料(提纲)

一、2008年投资总体完成情况
2008年投资(包括固定资产投资与股权、产权投资)的总体完成情况及结构分析。
二、2008年投资监管情况
(一)投资风险控制。
投资资金落实及企业资产负债率的变化情况,对通货膨胀与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等外部因素的应对情况等。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监管。
投资管理体制的建设情况及实施情况等。
三、2008年投资效果分析
(一)本企业2008年投资对国民经济发展有哪些积极作用。
(二)结合投资项目分析2008年投资对本企业实施产业结构调整、产品结构调整的促进作用。
(三)结合投资项目分析2008年投资对本企业主业发展的提升和促进作用。
(四)结合投资项目分析2008年投资对本企业的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的促进作用。
(五)结合投资项目分析2008年投资对本企业节能降耗,降低成本,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的促进作用。
四、 2008年投资中存在的问题和有关建议
五、 2009年投资计划情况
(一)2009年投资计划(包括固定资产投资与股权、产权投资)的总体情况及结构分析。
(二)针对国内外经济形势变化和经济发展中不确定因素增多的情况,本企业在改善投资管理方面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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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炉窑烟尘排放管理条例(修正)(已废止)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南京市炉窑烟尘排放管理条例(修正)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1984年8月8日南京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草拟 1984年10月31日江苏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9月17日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1997年10月17
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南京市炉窑烟尘排放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防治炉窑烟尘排放污染,保护人民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和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南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炉窑,系指各种锅炉、工业炉窑、热水炉、炊事灶、营业灶等燃烧装置。
第三条 用于生产、采暖、生活的锅炉,烟尘排放必须符合国家《锅炉烟尘排放标准》(GB3841-83)。
第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公民对违反本条例的单位和个人有权监督、检举和控告。被检举、控告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五条 本条例由各级环境保护部门监督执行。

第二章 烟尘防治
第六条 所有炉窑应采取烟尘防治的有效措施,减少或消除对大气环境的污染。积极开展综合利用,化害为利。
第七条 炉窑在正常燃烧情况下,排烟黑度不得超过林格曼一级;排烟浓度,市区、郊区、县以上城镇和工业区不得超过每标准立方米四百毫克;自然保护区、风景游览区、疗养地等不得超过每标准立方米二百毫克。在点火生炉、清炉等特殊情况下,排烟黑度不得超过林格曼三级。
第八条 市区、郊区、县以上城镇和工业区严禁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毛、皮革等废弃物。
第九条 造成烟尘污染的单位和个人,在消除烟尘危害之前,应按规定缴纳排污费。
第十条 烟尘排放严重污染大气的单位,要限期治理。区、县属以下(含区、县)单位由区、县环境保护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下达;市属以上(含市属)单位由市环境保护局会同有关部门下达。逾期未认真完成治理任务的,由原下达任务的部门按其隶属关系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令其停

产治理。

第三章 监督和管理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种炉窑,必须按国家《基本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规定,报环境保护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批。消烟除尘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工程竣工后,须有环境保护部门参加验收,合格后,方准投产。
第十二条 生产单位制造、加工的各种炉窑,其设计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消烟除尘装置经市环境保护局和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后,方准制造、加工和销售。
第十三条 商业、物资部门,使用单位或个人,不得经销、购买、砌造不符合烟尘排放标准的炉窑。
第十四条 炉窑发生事故性排放,造成污染事件的单位和个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污染危害,并及时报告主管部门和市环境保护局,承担经济赔偿和其他应负的责任。
第十五条 已建成消烟除尘设施的单位,要切实加强管理,保证正常运行,不准搁置不用或擅自拆除。违者,按国家规定加倍收取排污费,并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

第四章 奖励和惩罚
第十六条 凡认真执行本条例,积极改造炉窑,开展综合利用,化害为利,消烟除尘取得显著成效的单位、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单位、个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奖惩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订。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各级环境监测站,应对各单位排放的烟尘进行监测。被监测单位要如实提供烟尘排放情况和数据。对监测数据有争议时,由南京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裁决。
第十九条 炉窑排放的其他有害气体,排放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积极治理。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1985年1月1日起施行。原《南京市锅炉、炉窑排放烟尘管理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附: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京市炉窑烟尘排放管理条例》的决定

(1997年9月17日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1997年10月17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1997年11月11日公布施行)

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定对《南京市炉窑烟尘排放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对违反本条例的单位、个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11月11日

关于印发《全国检察系统优秀“青少年维权岗”职责、考核标准及奖励办法》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 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青联发[2002]60号


关于印发《全国检察系统优秀“青少年维权岗”职责、考核标准及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团委,人民检察院:

  为进一步加强管理,规范检察系统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的各项制度措施,鼓励在创建活动中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人个,推动创建活动健康持续发展,共青团中央、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研究制定了《全国检察系统优秀“青少年维权岗”职责、考核标准及奖励办法》,现将《全国检察系统优秀“青少年维权岗”职责、考核标准及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落实。

 

                       共青团中央
                      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全国检察系统“优秀青少年维权岗”
职责、考核标准及奖励办法



  一、 职责

  1.加大打击针对青少年犯罪的力度;

  2.依法对青少年刑事案件行使检察权,对违法犯罪的青少年坚持教育、挽救、感化的原则;

  3.严格执行逮捕条件,对于初犯、偶犯以及被胁迫、被诱骗犯罪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如无逮捕必要,则不予批捕;

  4.做好对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及有关司法单位涉及未成年人的侦查、审判、关押、改造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的工作。

  二、 考核标准

  (一)专人负责,制度健全

  1.专人负责,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查批捕、起诉的人员固定;

  2.已制定一整套规范的工作制度,并上墙公示;

  3.设有青少年维权咨询电话,对来访、来电、来函能及时解答、处理;

  4.能主动与公、法、司等相应部门及时联系协调,当地司法机关的配套工作体系已基本建立,并在其中切实发挥作用;

  5.同未保组织、教育、共青团、妇联、工会等部门经常保持联系,共同做好未成年罪犯的教育、挽救工作。

  (二)依法审查,寓教于审

  1.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能较好地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寓教于审”的原则,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有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切实维护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权利;

  2.办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批捕、起诉案件,能讲究询问方法,并能主动与该未成年人的家庭、学校、居委会联系,了解其思想动态,分析其家庭环境、成长过程、犯罪根源,做好教育感化工作;

  3.对开庭审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能论法说理,会同法庭、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等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法庭教育,成效明显。对于不起诉、判缓刑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能采取妥善措施,定期做好回访帮教工作;

  4.所办案件质量较好,上诉、抗诉案件的改判比例低于10%。

  (三)依法监督,效果明显

  1.对公安机关涉及未成年人犯罪的侦查活动依法进行监督,尤其是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犯罪案件应立案而不立案的监督力度大,成效好;

  2.对人民法院涉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判活动依法进行监督,确保判决裁定正确性;

  3.对未成年被告人的监管改造活动是否合法进行有效监督,切实维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四)延伸帮教,齐抓共管

  1.能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等基本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调查报告。同时对社会调查的主体、形式、内容能积极进行探索;

  2.与少管所已建立工作联系,定期对未成年罪犯进行回访考察,每年不少于一次;

  3.向有关单位、个人提出检察建议。对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发现有关单位、学校、居委会在对未成年人的教育、管理、帮助等方面存在问题时,及时提出检察建议和纠正措施,帮助提高教育管理水平;

  4.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建立与学校、家长的联系制度。结合办案,能经常走访学校,配合学校做好法制教育工作,开展法制宣传,增强学生的法制观念,提高学生明辨是非的能力。帮助家长提高法制观念,使家庭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中发挥作用。

  三、 奖励办法

  1.获得全国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称号,成绩突出的单位可申报集体二等功;

  2.获得全国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突出贡献奖的个人,可申报个人二等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