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16:16:49   浏览:882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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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上市公司:

为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督促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加强信息披露工作,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水平,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本所修订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办法》,现予以发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所2001年5月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办法》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八年十二月五日






附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督促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加强信息披露工作,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水平,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考核。



第二章 考核方式、等级和标准

第三条 每年年报披露结束后,本所以一个年度为一个考核期间,对当年12月31日前上市的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进行考核。

第四条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以上市公司该年度信息披露情况为基础(不含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含该年度年度报告),并结合以下因素进行:

(一)对上市公司采取的处罚、处分及其他监管措施;

(二)上市公司与本所配合情况;

(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情况;

(四)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五条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

第六条 对于考核当年上市不满六个月的公司,除特殊情况外,其信息披露工作考核原则上只评为良好或合格。

第七条 考核当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本所公开谴责以上处分的,相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第八条 考核当年受到本所通报批评处分或发出监管函3次以上的,相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不评为优秀或良好。

第九条 考核当年被本所发出监管函的,相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不评为优秀。



第三章 考核内容

第十条 本所从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合法合规性和公平性等六个方面对上市公司每一次信息披露工作进行考核,并可根据事后审核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第十一条 本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真实性主要考核以下内容:

(一)公告文稿是否以客观事实或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

(二)公告文稿是否如实反映客观情况,是否存在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

第十二条 本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准确性主要考核以下内容:

(一)公告文稿是否出现关键文字或数字错误,错误的影响程度;

(二)公告文稿是否简洁、清晰、明了;

(三)公告文稿是否存在歧义、误导性陈述。

第十三条 本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完整性主要考核以下内容:

(一)提供文件是否齐备;

(二)公告格式是否符合要求;

(三)公告内容是否完整,是否存在重大遗漏。

第十四条 本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时性主要考核以下内容:

(一)是否按预约时间披露定期报告;

(二)是否在法定时间内披露定期报告、业绩快报;

(三)是否按照规定的临时报告信息披露时限及时向本所报告并披露。

第十五条 本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合法合规性主要考核以下内容:

(一)公告事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本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二)公告事项涉及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本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六条 本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主要考核以下内容:

(一)公告事项是否存在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的情形;

(二)公告事项披露前公司股票交易是否出现异常;

(三)公告事项披露前指定媒体之外的其他公共媒体是否出现相关报道或传闻。

第十七条 对上市公司采取的处罚、处分及其他监管措施,本所主要关注以下情形:

(一)中国证监会处罚的情况;

(二)本所公开谴责的情况;

(三)本所通报批评的情况;

(四)本所发出监管函的情况;

(五)本所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情况。

第十八条 对上市公司与本所工作配合情况的考核主要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在规定时间内如实回复本所问询;

(二)是否按照本所要求及时进行整改;

(三)公司相关人员是否及时出席本所的约见安排;

(四)公司相关人员是否按本所要求参加有关培训、出席相关会议;

(五)是否及时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并及时回复本所问询;

(六)公司发生异常情况时是否及时、主动向本所报告;

(七)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否与本所保持畅通的联络渠道,联系电话、传真号码发生变化时是否及时通知本所;

(八)是否在规定时间完成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对于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情况,本所主要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在实际工作中是否得到严格执行;

(三)是否配置足够的工作人员从事信息披露工作,董事会秘书是否是董事、副总经理或财务总监。

第二十条 在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时,本所关注的其他内容包括:

(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大信息披露情况及配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情况;

(三)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买卖本公司股份合规及信息披露情况;

(四)本所关注的其他情况。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合格的上市公司,本所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公司相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参加培训;

(二)要求董事会秘书重新参加董事会秘书培训及资格考试;

(三)建议公司更换董事会秘书;

(四)约见相关人员;

(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六)其他监管措施。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在一个月内更换董事会秘书:

(一)受到中国证监会通报批评以上的行政处罚;

(二)受到本所公开谴责以上的处分或最近三年内被本所给予三次以上的通报批评处分;

(三)重新参加董事会秘书资格考试成绩不合格;

(四)被本所建议更换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三条 本所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考核结果在上市公司范围内通报,记入诚信档案,考核结果对社会公开。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所2001年5月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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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央办公厅转发最高人民法院等五党组《关于改变处理涉外刑事案件审批办法的请示报告》有关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央办公厅转发最高人民法院等五党组《关于改变处理涉外刑事案件审批办法的请示报告》有关规定的通知

1982年8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军事法院,铁路运输高级法院,水上运输高级法院筹备组:
现将中共中央办公厅1982年8月1日转发经中央书记处批准的最高人民法院等五党组《关于改变处理涉外刑事案件审批办法的请示报告》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政法干警人身安全保障的暂行规定

中共莆田市委 福建省莆田市人民政府


关于政法干警人身安全保障的暂行规定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政法干部队伍建设的决定》(中发[1999]6号文)和省委的《实施意见》及市委2001年关于解决因公牺牲政法干警遗属困难的《会议纪要》中提出的“要认真落实从优待警的政策”,切实为政法干警人身安全提供必要保障,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保障对象
  凡属市直政法各部门、市委政法委机关经市编制部门核定的行政编制内的现有在岗干警及其他工作人员均为人身安全保障对象。
  二、保障措施
  (一)开设绿色生命通道
  保障对象凭有效证件可在我市各医疗单位设立的“军人优先”窗口,优先挂号、就诊、检查、取药和注射等治疗;急重症时可先检查救治,后办理有关住院、缴费等手续。各医疗单位应为伤病者提供最好的医疗条件,努力减少政法干警的流血牺牲和病痛。
  (二)建立补助机制
  1、设立保障金
  保障金来源:保障金由财政按本级政法系统在编人员数每人每年150元列入财政预算。
  保障金使用:保障金主要用于下列享受保障金待遇人员的医疗救治费用、康复费用、经济补助以及优抚慰问等。
  属人身保障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享受保障金待遇:
  (1)因履行职责遭到人身伤害或报复而负伤、致残(病)、牺牲的;
  (2)因保卫或抢救公民生命、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及公民的合法财产而负伤、致残(病)、牺牲的;
  (3)其他因公牺牲并经市委政法委研究确认可享受保障金的。
  属人身保障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享受保障金待遇:
  (1)犯罪或违法的;
  (2)自杀或自残的;
  (3)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保障金管理:设立保障资金专项户头,专款专用。当年度经费如未用完的,接转下年度滚动管理使用。经费不足的,由财政部门核补。
  2、保障金的发放标准
  保障对象有下列情况的,除享受现行国家规定的各种福利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外,同时给予一次性补助:
  (1)因公牺牲的,发给其亲属一次性补助金10万元。
  被追授荣誉称号、记功的,另外按下列标准增发补助金:烈士和一、二级英模5万元;一等功3万元;二等功2万元,三等功1万元。同时被授予两项称号的,按最高一级称号增发补助金。
  (2)因公致残的,由专业技术部门按照国家GB/T16180-1996《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序鉴定》标准鉴定伤残等级,经市委政法委确认后,分别发给一次性补助金。1级伤残10万元;2级伤残8万元;3级伤残5万元;4级伤残2万元;5级伤残1万元。
  (3)政法干警因履行职责遭到人身伤害或报复而负伤、致残(病)的;因保卫或抢救公民生命、国家财产及公民的合法财产而负伤、致残(病)而接受治疗的,不属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服务设施范围的医疗费用,由所在单位提出报告,经市医保中心和市财政局审核确认,报市委政法委审批后,其中的部分费用可以从保障经费中酌情给予解决。
  对因公牺牲、伤残(病)的干警及其家属进行优抚慰问的标准
  (1)政法干警因公牺牲后(含伤残1-3级的),有子女在学的发给其子女助学金,标准为:小学阶段一次性补助1000元,初中阶段一次性补助1500元,高中阶段一次性补助2000元,大学专科阶段一次性补助3000元,大学本科阶段一次性补助4000元。上述标准,随学业提高,可逐级领取。计划外生育的子女不得享受以上的助学金。
  (2)政法干警因公牺牲后,每年发给遗属慰问金1000-2000元,直至去世。
  (3)政法干警因公致残四级以上的,每年发给慰问金800-1500元,直至去世。
  (4)政法干警因公负伤或因重病住院治疗的,视情一次性发给慰问金500-1000元。
  (三)政法系统各单位可视实际情况,积极为在职在编的干警提供必要的人身保险。
  三、审批程序
  1、政法干警因公伤亡后,其所在单位政治部门(或办公室)应将情况及时报告市委政法委政治部。
  2、申领政法干警人身安全保障金由政法干警所在单位填写《政法干警人身安全保障金审批表》一式三份,经所在单位党委(党组)签署意见后,报市委政法委审批。
  3、申领子女助学金由政法干警所在单位填写《政法干警子女助学金申请表》一式三份,同时附身份证及在校证明,经所在单位党委(党组)签署意见后,报市委政法委审批。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各县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本规定未尽事宜,由市委政法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中共莆田市委
  莆田市人民政府
  2003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