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国内贸易部饲料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0:33:10   浏览:941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发布《国内贸易部饲料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内贸易部


关于发布《国内贸易部饲料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6年5月28日,国内贸易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副省级城市粮食厅(局)、广东省贸易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贸易局:
为了促进内贸系统饲料工业的发展,发挥国有饲料企业的主渠道作用,规范饲料行业管理,提高饲料产品质量,保证饲养动物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现将《国内贸易部饲料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请各地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函告我部饲料工业办公室。

附件:国内贸易部饲料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内贸系统饲料工业的发展,发挥国有饲料企业的主渠道作用,加强饲料行业管理,提高饲料产品质量,保证饲养动物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内贸易部饲料工业办公室主管本系统饲料管理工作,并负责实施本办法。其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内贸系统饲料工业发展规划、管理办法、饲料标准和企业规范;
(二)对本系统饲料生产经营进行宏观调控、协调、监督、服务;负责本系统的饲料质量监督工作,发放生产许可证;
(三)负责本系统饲料工业科技进步和技术改造,组织重大项目的技术攻关及重大技术成果鉴定,组织国内外技术交流及人才培训,推广新工艺、新技术和科研成果;
(四)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饲料工业发展现状及问题,研究提出有关政策建议等;
(五)其它有关职责。
第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贸系统设置的饲料工业办公室或相应的机构,主管本地区本系统的饲料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本地内贸系统饲料工业发展规划,并对饲料生产与经营进行宏观调控、协调、监督、服务;
(二)负责饲料质量监督工作,发放预混合饲料批准文号;
(三)负责本地饲料工业科技进步和技术改造及标准化工作,组织技术攻关及技术成果鉴定,组织技术交流及人才培训,推广新工艺、新技术和科研成果;
(四)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反映饲料工业发展现状及问题,研究提出有关政策建议等;
(五)其它有关职责。
省以下内贸部门相应的主管机构负责当地内贸系统饲料管理工作,其职责可参照省级主管机构职责制定。
第四条 凡内贸系统从事饲料原料及饲料产品的生产、经营、使用、监督、检验、进出口业务者,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饲料生产
第五条 从事饲料原料及饲料产品生产,必须经当地企业主管部门同意,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内贸系统饲料企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方可建厂。
第六条 从事饲料原料及饲料产品生产,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生产相适应的厂房、设备、工艺及仓储设施;
(二)具有保证产品质量的检测手段或委托具有法定检测资格的检验机构从事质量检测;
(三)具有与生产相适应的管理及技术人员;
(四)具有符合环保、卫生、安全所要求的生产环境和设施。
第七条 符合第六条规定,从事商品饲料生产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内贸系统饲料企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验收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内贸系统饲料企业主管部门颁发《饲料生产验收合格证》后,方可生产。
第八条 饲料产品生产须建立生产记录、检验记录及留样观察制度。
第九条 饲料产品中不得添加未经国家批准使用或明令淘汰的饲料添加剂。饲料添加剂的使用必须符合《饲料添加剂使用标准》。饲料添加剂品种的允许使用、停用、淘汰,必须遵照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条 饲料原料及饲料产品必须符合有关的卫生标准和质量标准。
第十一条 使用国家已批准使用的饲料添加剂生产预混料产品,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内贸系统饲料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并发给产品批准文号。

第三章 饲料经营
第十二条 从事饲料产品的经营必须具有符合饲料产品要求的卫生环境及仓储设施。
第十三条 禁止经销下列产品:
(一)无产品合格证、产品标签的产品;
(二)不符合饲料卫生标准和卫生规定,间接危害人体健康的产品;
(三)失效、霉坏变质、超过保质期及掺杂使假的饲料原料及饲料产品;
(四)抽换他人饲料原料、饲料产品及饲料商标的产品;
(五)未经国家批准使用或明令淘汰的饲料添加剂及含有这类添加剂的饲料产品;
(六)无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和预混合饲料。
第十四条 饲料产品的包装,必须有明确标识,能够保证饲料产品的质量,符合安全、卫生要求,便于储存、运输和使用。
第十五条 商品饲料必须有标签,标签内容必须符合《饲料标签》国家标准的要求。
第十六条 商品饲料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标明商标。
第十七条 商品饲料广告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进口饲料原料及饲料产品,必须符合国家颁布的有关法规及饲料强制性标准。
第十九条 进出口饲料原料及饲料产品的检疫和质量检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办理。

第四章 质量监督检验
第二十条 国内贸易部对本系统生产与经营的饲料质量实行监督制度。国内贸易部饲料工业办公室负责全国本系统的饲料质量监督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内贸系统饲料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本系统生产与经营的饲料质量监督工作。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销、分装、进出口的饲料原料及饲料产品必须符合国家颁布的标准。
第二十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要求,设立饲料质量监督检验机构:
(一)国家、部级饲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主要承担内贸系统饲料质量监督检验任务及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下达的检验任务。
(二)本系统省级饲料质量监督检验所(站)。主要承担本地区的饲料质量监督检验任务及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下达的检验任务。
第二十三条 各级饲料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有权派员到饲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调查了解饲料质量情况,抽检样品和索取有关质量资料。有关单位不得拒绝或弄虚作假。饲料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对生产、经营者所提供的质量技术资料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四条 饲料企业设立的质量检验机构,负责其内部的质量监督检验工作。质量检验人员有权直接向上级饲料企业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反映质量情况及存在问题。
第二十五条 饲料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必须依法行使职权,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得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第二十六条 饲料原料及饲料产品生产、经营、使用者,对产品质量有争议时,可向当地饲料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申请检验;对饲料质量监督机构的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可向部或国家级饲料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申请复检。对国家、部级饲料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复检结果有异议时,可向国家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视其情节轻重,分别处以警告、罚款、没收饲料原料或饲料产品及非法收入,责令停产或停业整顿,撤销产品批准文号。
前款处罚可单处或并处。
行政处罚由各级饲料企业主管部门决定,出具书面处罚通知。其他处罚由饲料企业主管部门协同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决定。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引起畜、禽、养殖水产品及其他饲养动物大量死亡,或造成其他损失的,饲料企业主管部门有权责令事故责任者赔偿受害者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报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对事故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者,报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坚持原则、检举揭发不法行为人员进行打击报复者;
(二)质量监督、检验人员玩忽职守、营私舞弊、弄虚作假、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者;
(三)参加技术审查人员对外泄露技术资料和生产工艺秘密者;
(四)对上述行为进行包庇者。
第三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做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内贸易部饲料工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比利时王国政府文化协定一九八六和一九八七年执行计划

中国政府 比利时王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比利时王国政府文化协定一九八六和一九八七年执行计划


(法语区)
(签订日期1985年9月27日 生效日期1985年9月27日)

 一、教育
  (一)互换奖学金
  1.在一九八六至一九八七年和一九八七至一九八八学年内,中方和比利时法语区相互交换一百二十人月的奖学金。
  ——这些奖学金将优先向学习下列专业的中国学生提供:
  语言和文明史、公共卫生、经济学、生物工程、农业食品、遗传学、新能源、新材料、药化学、运输。
  双方每年将从上述奖学金数额中,最多留出三十六人月用于支持在本条第二款第一项中规定的校际合作计划。
  2.法语区通知中方下列的三个比方实验室准备各自接待一名中国留学生进行科学研究:
  ——鲁汶大学矿物物理化学与催化剂实验室(负责人:德尔蒙教授)
  ——布鲁塞尔大学医院泌尿科(负责人:埃拉斯姆医院舒尔曼医生)
  ——布鲁塞尔大学生物物理和放射生物学实验室(负责人:罗姆拉尔先生)
  中方将承担派往这些实验室的中国留学人员的国际旅费和在比费用。
  (二)校际科学交流
  1.对于下列校际项目,双方将使专家和奖学金生的互换得以实现:
  (1)项目:非交换体(数学)
  合作单位:复旦大学和蒙斯国立大学凡·帕格教授
  实施办法:在本计划有效期内,相互交换一名专家,为期一周。
  (2)项目:福建土壤物化性能及含氮量的研究。
  合作单位:福建农学院和鲁汶天主教大学林特和鲁德鲁特先生
  实施办法:在本计划有效期内,互换十二人月的奖学金;互派一名专家,为期一周;互换一名专家为期二周。
  (3)项目:工业用镧系和锕系元素的物理和化学研究(核化学和放射化学)
  合作单位:北京大学和列日大学的费杰尔教授
  实施办法:互换一名教授,为期二周;每年互换十二个人月的奖学金(中方可单方派出一名研究人员)。
  (4)项目:新型温室材料
  合作单位:浙江农业大学和让布鲁农学院
  实施办法:在本计划有效期间,相互交换一名专家,为期二周;相互交换十二个人月的奖学金。
  2.只要有关单位同意,双方将允许下列交流项目得以实现:
  (1)项目:人口统计与发展
  合作单位:广州中山大学与比利时人口发展校际研究中心(鲁汶天主教大学,布鲁塞尔自由大学,列日国立大学,纳未尔和平圣母学院)。
  (2)项目:不可逆程序基本理论在材料物理、等离子物理和生物物理方面的应用
  合作单位:上海工业大学和布鲁塞尔自由大学布里高吉纳教授。
  为支持上述两项目,法语区准备为交换两名为期十五天的专家提供费用。
  (三)法语教学
  目的:语言教学
     ——中文教师的进修
     ——在法语区开设中文翻译专业
  合作单位:上海外国语学院和蒙斯国立大学(雷纳教授)
  实施办法:在双方签定的校际合作协议的范围内:
     ——为一中国语言教师提供奖学金
     ——派遣一名法语区专家到中国进行为期三至四周的
       讲学活动。
  (四)法语区向中方转交了一批大学退休教授的名单。这些教授愿意到中国进行长期讲学(三个月以上)。如果中国或有关接待单位,能够负担他们的在华费用及其在中国境内的讲学的交通费用,法语区将设法解决这些教授的国际旅费。
  中方将把名单通知其大学和其它有关单位。

 二、文化艺术
  1.文化遗产
  法语区告知中方,该区有派一名玛丽蒙博物馆的专家来华考察清朝的意愿,为期两周。
  中方注意到这一意愿,在可能的情况下,将予以接待。
  2.戏剧
  法语区将接待上海戏剧学院一四人代表团,参加将于一九八五年十二月至一九八六年一月在列日和布鲁塞尔举行的国际会晤。
  3.音乐
  ——中方一九八六年将接待小提琴家劳拉·波贝斯库来华演出一周。
  中方注意到波贝斯库女士的意愿,她希望于一九八六年二月十二日至十七日或一九八六年三月三日至八日举办两次或三次音乐会,尤其是与中央乐团合作。
  ——中方一九八七年将接待法语区一小型古典乐团来华演出两周。
  4.舞台艺术
  法语区将接待一中国小型艺术团(最多十人),作为期两周的访问演出。
  5.展览
  ——中方将于一九八七年接待康斯坦丁·默尼埃的作品展览,作品约六十件。
  ——法语区将于一九八六年接待画家吴作人及夫人肖淑芳作品展览。
  6.电影、视听
  ——为在视听领域内发展合作,双方将研究唱片合作生产和发行的可能性。为此,双方将交换一两人的专家小组。
  ——法语区将于一九八六年举办中国当代电影周。作为对等,中方将于一九八七年举办法语区电影周。
  7.文学、出版
  中方将接待法语区一由三名出版界负责人组成的代表团,为期两周,以确定双方在此领域内的合作方向。

 三、体育
  法语区邀请两或三名中国运动员参加由体育运动行政机构举办的网球教练培训班。
  中方注意到这一邀请。

 四、青年
  双方鼓励两国间的青年团体的交往。具体项目将由中国青年联合会和法语区相应的机构商定。

 五、卫生及社会事业
  双方鼓励在这一领域内的交往与合作。具体项目将由双方有关机构商定。

 六、其它
  附件是本计划的组成部分。

 七、下届混合委员会会议的时间和地点
  常设混合委员会下届会议将于一九八七年下半年在布鲁塞尔举行。
  会议时间和地点将通过外交途径共同商定。
  本计划于一九八五年九月二十七日在北京签订,共三份,每份均用中文、法文和荷兰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本计划附件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法 语 区
    代   表         代   表
    章 金 树         皮埃尔·托诺
    (签字)          (签字)
                 佛拉芒语区代表
                  范·伯恩德尔
                   (签字)
                 比利时王国政府代表
                  认可上述承诺
                   比利时大使
                扬·霍兰茨·范·洛克
                    (签字)

关于加强“十二五”时期中央企业信息化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加强“十二五”时期中央企业信息化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资发〔2012〕93号



各中央企业:

  “十一五”期间,中央企业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信息化的战略部署,按照《关于加强中央企业信息化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要求,结合企业实际大力实施信息化“登高计划”,信息化总体水平明显提高,在企业核心竞争力提升方面发挥的作用更加凸显。同时,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信息化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部分企业对信息化在变革管理体制、创新业务模式、引领战略转型的重要性认识不够深刻;信息化技术标准规范体系较弱,难以适应系统集成、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的迫切需要;信息化与企业战略决策、主要业务、集团管控等方面的融合度不深,难以适应企业发展战略目标和增强集团控制力的迫切需要;信息化队伍参差不齐,难以承担建设企业具有全局性、集成性信息系统的重任;信息化工作管理体制和保障机制尚不健全,难以适应信息化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迫切需要;信息安全保障能力不强,成为制约信息化发展的重要瓶颈,等等。“十二五”时期是中央企业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发展方式、做强做优和培育世界一流企业的重要时期,也是中央企业信息化建设不断登高上水平的关键时期。根据党中央、国务院信息化战略部署和“十二五”时期中央企业改革发展总体思路,为进一步提高中央企业信息化水平,助推中央企业“做强做优、实现世界一流”的目标,现就“十二五”时期中央企业信息化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十二五”时期中央企业改革发展目标,以信息化科学发展为主题,以深度融合和深化应用为主线,以企业管理提升活动为契机,以强化信息安全为保障,全面提高信息化水平。

  (二)基本原则。

  1.信息化规划与企业战略相结合。始终把支撑企业改革发展作为信息化工作的出发点,坚持把信息化规划作为企业发展规划的组成部分,确保信息化发展与企业发展战略目标相一致。

  2.信息化工作与管理提升相结合。始终把促进管理提升作为信息化工作的切入点,坚持信息化与企业管理的深度融合,充分发挥信息化对管理提升的促进作用。

  3.信息化建设与深化应用相结合。始终把推进深化应用作为信息化建设的落脚点,坚持建设与应用并重,充分体现信息化效能,促进信息化水平的持续提升。

  4.信息化发展与信息安全相结合。始终把保障信息安全作为信息化发展的支撑点,坚持信息安全防护措施与信息系统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确保信息化发展安全可控。

  (三)总体目标。

  到2015年底中央企业信息化的总体目标是,信息系统要实现所有层级和主要业务的全覆盖;系统集成、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能力进一步提高;信息化与战略决策、经营管理、生产过程、风险管控深度融合;组织体系、基础设施、安全保障、运维能力进一步增强;信息化应用水平全面提高;大多数中央企业信息化水平达到A级,达到或接近国际同行业先进水平。

  二、重点任务

  (一)着力加强信息化顶层设计。站在国家信息化发展高度,着眼于“十二五”中央企业信息化总体目标及本企业“十二五”发展战略规划,结合管理提升活动,通过与国际或同行业信息化水平先进企业的对标,从企业发展战略、主要业务、风险管控等方面制定和完善本企业“十二五”信息化规划,确保规划具有战略前瞻性、整体协调性和应用实效性。滚动编制年度计划,持续深入开展信息化发展“登高计划”,确保信息化规划具体落地。通过进一步加强信息化顶层设计,处理好局部与全局、重点应用与整体推进、单向应用与发挥整体职能的作用的关系,实现信息化建设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二)着力加强信息系统的建设和应用。全面提高信息化对主要业务的覆盖面,重点加强集约化人财物管理、国际化运营、辅助分析决策、经济运行监测分析和全面风险管控等业务信息系统的建设和应用;积极推进信息技术在研发设计、生产过程控制、节能减排、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等关键生产环节的应用。全面普及企业资源计划(ERP)、供应链、客户关系等管理信息系统。持续开展信息系统功能完善、性能优化和应用评价等工作,推进信息系统在企业各层级的纵向贯通。加强信息系统在生产环节与管理环节互联互通的横向集成能力,推进从单项业务应用向多业务综合集成的转变,从单一企业应用向产业链上下游协同应用的转变。积极开展网络采购和销售。

  (三)着力加强信息化建设基础。不断提高信息网络覆盖度和运行可靠性,到“十二五”末实现所属各级单位全部接入企业内部信息网络。利用先进适用技术,提高软硬件资源利用效率和数据处理能力。建立健全信息化技术标准体系,统一开发平台和开发标准,强化技术架构管控,促进流程优化,推进业务协同,为企业集成应用和数据贯通提供基础保障。构建公共数据资源池,强化主数据管理和数据治理,推进数据深度共享,并做好与国资委业务信息系统的对接和信息共享。建立并完善使用正版化软件工作的长效机制。

  (四)着力提高信息安全保障能力。认清信息安全形势,牢固树立全员信息安全意识,健全信息安全和应急处置管理体系,强化信息安全统一归口管理。加强信息安全防护技术保障,做好网络边界、基础设施、应用系统和桌面终端信息安全状态的监测预警和加固防护。加强异地灾备能力建设,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升企业数据安全和业务连续性保障能力。开展涉密系统的分级保护和非涉密系统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军工、能源、电力、交通、通信等重点行业的企业要确保重要信息系统和基础信息网络安全。

  (五)着力提高信息系统运维水平。围绕企业信息化总体目标要求,建立健全与自身信息化水平相适应的信息系统运行维护体系,强化运维组织体系建设,优化运维制度流程。建设信息系统运行维护综合监管系统,加强信息系统运行状态监测和趋势分析,提升信息系统运行风险预判能力,保障信息系统可靠运行。

  三、工作要求和保障措施

  (一)深化认识信息化发展的战略地位。要将信息化作为企业“做强做优、实现世界一流”目标的重要举措,充分发挥信息化在实施“五大战略”中的关键作用;要将信息化作为实现企业变革与发展的驱动力,建立支撑企业创新、转型和变革的信息化体系和工作机制。

  (二)进一步加强信息化工作的组织领导。要进一步强化信息化领导小组工作机制,全面推行企业总信息师(CIO)制度,大力提高专职率;明确信息化专项预算,确保投资质量,依法规范操作;进一步加强信息化工作的归口管理和集团管控力度,形成“一把手”挂帅、总信息师具体领导、信息化部门统一组织实施、业务部门有效参与、全体员工深度配合的信息化工作机制和体制。

  (三)全面建立信息化绩效考核制度。要加强信息化工作的绩效考核制度,有针对性地开展分类评价,层层落实信息化建设、应用、维护、升级和优化责任;要采取多种形式,通过信息化先进表彰等形式,充分发挥典型示范引领作用,提高信息化工作人员积极性和创造力。

  (四)持续加强信息化人才队伍建设。要明确信息化工作岗位序列,培养和打造人员配比合理、自主可控的信息化管理、建设、运维和安全的队伍;加强复合型人才队伍建设,开展全员信息化培训,重点加强企业中层以上领导干部信息化培训;对较高层次的信息化人才开展职业生涯设计;广泛开展各种形式的信息化建设、应用、运维技能竞赛和岗位练兵活动,进一步提高信息化人员专业素质和岗位能力。

  (五)持续加强中央企业信息化的指导。国资委将进一步加大力度持续推进中央企业信息化工作,加强中央企业信息化水平评价工作,完善评价管理办法;组织开展中央企业信息化工作先进表彰和示范工程评选工作,培育树立行业信息化标兵;加强中央企业帮扶和经验交流的组织力度,适时开展信息化工作监督检查,为中央企业深入推进信息化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二年七月二日